内容提要 这是章培恒《〈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文学评论》2004年第2期)的续篇。该文发表后,引起了较热烈的反应,赞成、反对者均有。文章通过对有关商榷意见的回答,进一步论证了《玉台新咏》并非徐陵所编,而是一位很受皇帝宠爱的妃子所“撰录”。 关键词 《玉台新咏》 撰录者 张丽华 徐陵 章培恒 邬国平 樊荣 本文是复旦大学章培恒教授对邬国平、樊荣先生商榷的答复。2004年,章先生在《文学评论》上发表《〈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通过对徐陵《〈玉台新咏〉序》的解读,论证此《序》明确宣告《玉台新咏》为宫中的一个宠妃所“撰录”;论证徐陵不可能自己编了此书却假托为王妃所“撰录”;再据《日本国见在书目录》及刘克庄《后村诗话》、严羽《沧浪诗话》等材料,论证目前所见《隋书·经籍志》的著录《玉台新咏》为“徐陵撰”乃是“徐媛撰”之误;得出《玉台新咏》为宠妃张丽华“撰录”的结论。 文章发表后,在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不少学者表示赞同或基本赞同,汝信等主编的《中国学术年鉴》把这篇论文作为2004年中国文学研究最具代表性的论文来介绍。但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商榷意见。章先生作此文,对商榷作答。此文的看点:通过回答邬国平先生的商榷,对《<玉台新咏>序》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了仔细的剖析,对该《序》作了进一步深入的解读,证明《序》确实宣告了《玉台新咏》为“丽人”所“撰录”。同时也回答了邬文中所提出的一些较次要的问题。通过对樊荣先生的回答,指出了“假托”说的没有依据。所以,进一步申述了《玉台新咏》为宫中宠妃所“撰录”的见解,也把《玉台新咏》撰录者的讨论推进了一步。 拙作《〈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在《文学评论》2004年第二期发表后,有三种不同的反应。一是赞成我的看法,并对我在《玉台新咏》版本问题上的论证疏误之处加以纠正,使我对《玉台新咏》“撰录”者的考证更具坚实的证据。[1]二是赞成《玉台新咏》为宫中女性所“撰录”之说,但认为这位女性不是张丽华,是梁元帝为湘东王时的妃子徐昭佩。[2]三是不同意我的看法,撰文加以商榷;这可以邬国平的《〈玉台新咏〉张丽华撰录说献疑——向章培恒先生请教》[3]为代表,因其对拙作的商榷最具针对性。另有樊荣的《〈玉台新咏〉“撰录”真相考辨——兼与章培恒先生商榷》[4],虽针对性不足,但也有进行讨论的必要。所以再撰此篇,向邬、樊两先生——主要是邬先生——请教,并就正于读者。至于《玉台新咏》的“撰录”者到底是张丽华抑徐昭佩的问题,则留到将来再说;因若不能证明《玉台新咏》非徐陵所“撰录”,那就没有必要讨论“撰录”此书的是哪一位女性了。 一 先说邬国平的文章。 邬先生说:“《撰录考》(《〈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的简称。——引者)主要有两个结论:一、通过解读徐陵《〈玉台新咏〉序》,认为作序者实际上‘明确地宣告了’此书系一位‘最受皇帝宠爱的妃子’所编,并且论证她就是陈后主妃子张丽华。二、据藤原佐世《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玉台新咏》署徐瑗撰,结合以上《玉台新咏》由一位妃子所编等的分析,认为‘徐瑗撰’实较《隋书·经籍志》的‘徐陵撰’为合理,‘徐陵撰’‘显为后人所窜改’;又据唐李康成、宋末严羽、刘克庄分别称《玉台新咏》为‘(徐)陵序编’、‘徐陵所序’,而不称‘(徐)陵编’、‘徐陵所撰’,认为‘人们普遍认同《玉台新咏》为徐陵编乃是相当晚的事,这也意味着‘《玉台新咏》为徐陵撰之说乃系后出’,从而为证实《隋书·经籍志》等署《玉台新咏》‘徐陵撰’‘实为后人窜改’提供了‘旁证’。在以上两个结论中,张丽华是《玉台新咏》的撰录者又最重要,因为作者用这一结论又来帮助证明《隋书·经籍志》关于《玉台新咏》是‘徐陵撰’的记载其实不可信从。”因此,邬先生对我的商榷也主要集中在对徐陵《〈玉台新咏〉序》的解读上。然而,拙作在论证《玉台新咏》非徐陵撰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论据,那就是《玉台新咏》对其所收诗的作者的称谓。该书称徐陵为“徐孝穆”(“孝穆”是徐陵的字),称别的作者(皇帝、太子除外)皆用名而不用字。所以,拙作说:“世上断无如此妄人,在编书时对地位、辈分、名望远高于自己的作者皆称名,却对自己称字。”邬先生对这一论据却忽略了。而这一问题若不解决,光就《〈玉台新咏〉序》的解读与我商榷,是仍然不能证实《玉台新咏》为徐陵所编的。不过,邬先生对此既不涉及,本文也只就邬先生所提出的来加以回答。 在《〈玉台新咏〉序》的解读上邬先生跟我的分歧是:一、我认为《〈玉台新咏〉序》所说的“丽人”是单数,而他认为是复数;二、我认为从《〈玉台新咏〉序》的叙述来看,“撰录”《玉台新咏》的就是《序》中大力赞美的“丽人”,他则认为不是。在这两个分歧中,第二个是最主要的。所以就从第二个分歧开始讨论。 在这方面,邬国平先生是这样对我反驳的: (《〈玉台新咏〉序》)前面部分描述“丽人”,后面部分对《玉台新咏》作说明。前面写“丽人”实即是写读者,后面写《玉台新咏》的编撰则是写向“丽人”提供读物。从整篇序文的结构来看,前后两部分内容各有叙述的重点,保持相对的独立,以这样的一种撰写结构,是很难将“丽人”与《玉台新咏》的撰录者联系起来的。序在描述了“丽人”的各种情况后,点出“丽人”喜欢借“新诗”消愁,以此作为文章的过渡,云:“但往世名篇,当今巧制,分诸麟阁,散在鸿都。不藉篇章,无由披览。于是燃脂暝写,弄墨晨书,撰录艳歌,凡为十卷。”前后贯穿起来理解,徐陵是说“丽人”有阅读“新诗”的需要,《玉台新咏》正是为供“丽人”这种需要而撰录的,但是,并不等于因此可以推断撰录《玉台新咏》者就一定是“丽人”本人。如果别人知道了“丽人”需要阅读“新诗”,因此撰录一部艳歌供“丽人”阅读消遣,这样的理解与《〈玉台新咏〉序》行文逻辑是完全相符的。也就是说,读者可以将《〈玉台新咏〉序》这些文字理解为,需要读诗的是“丽人”,编一部诗集供其阅读的却是另一个人。 邬先生不同意拙见的出发点,是因为《〈玉台新咏〉序》“前面写‘丽人’实即是写读者……以这样的一种撰写结构,是很难将‘丽人’与《玉台新咏》的撰录者联系起来的”,但他在这里对此并未提出证据,我也先不去管它,留到后面再说,这里只就其有论据的部分加以讨论。 如果仅仅根据邬先生在此段文字中所引用的《〈玉台新咏〉序》中的那几句话,那么,“需要阅读‘新诗”’的“丽人”和“撰录一部艳歌”者是否为同一个人的问题确是看不清楚的。但是,只要把邬先生所引的那几句话的上下文一补充,这问题就很清楚了。现在就将邬先生所引的这几句与其相关的上下文合引如下——我所据以引录的是《艺文类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汪绍楹校本;该本以南宋刻本为底本)卷55所引;《艺文类聚》未引的则据《玉台新咏》崇祯二年冯班抄本补入;因为据谈蓓芳考证,冯班抄本与崇祯六年赵均刻本虽皆以南宋末度宗(1264年即位,1274年去世)时期的一个刻本为底本,但赵刻本颇有擅改原文之处,不如冯抄本忠实。[1][5]冯抄本的个别误字则据嘉靖郑玄抚刊本《玉台新咏》(简称“郑刊本”)改正。又,由于我的引据版本与邬先生的不同,引文在个别文字上与邬先生所引不同,但对我们所论辩的问题并无影响。 (丽人)优游少托,寂寞多闲。厌长乐之疏钟,劳中宫之缓箭。身轻无力,怯南阳之捣衣;生长深宫,笑扶风之织锦。虽复投壶玉女,为欢尽于百娇(疑为“骄”之误,魏邯郸淳《投壶赋》有“持矢作骄”语),争博齐姬,心赏穷于六著,无怡神于暇景,唯属意于新诗。庶得代彼皋苏,蠲兹愁疾。但往世名篇,当今巧制,分封麟阁,散在鸿都。不藉连章,无由披览。于是燃脂暝写,弄墨晨书,撰录艳歌,凡为十卷。曾无参于《雅》、《颂》,亦靡滥于《风》人。泾渭之间,若斯而已也。于是丽以金箱(影印明隆庆刊本《文苑英华》卷七一二所收《〈玉台新咏〉序》“箱”作“绳”,是)①,装之宝轴。三台妙迹,龙伸蠖屈之书;五色花牋,河北胶东之纸。高楼红粉,仍定鱼鲁之文;辟恶生香,聊防羽陵之蠹。灵飞六(原作“太”,据郑刊本改)甲,高擅(原作“檀”,据郑刊本改)玉函;《鸿烈》(原作“列”,据郑刊本改)仙方,长推丹枕…… 以上引文开头的“(丽人)”虽然是我所加,但这不仅是承其上文而来(上文太长,难以全引),而且邬先生也认为《〈玉台新咏〉序》的这段文字“点出‘丽人’喜欢借‘新诗’消愁”,可见他也认为“唯属意于新诗”等句的主语是“丽人”;至于“优游少托”等句与“唯属意于新诗”等句的主语相同,则是从此段引文中可以一览而知的。 根据这段引文,我想指出以下四点。 第一,以上这段引文先是写“丽人”深感寂寞,又不能或不愿以捣衣、织锦、投壶、六博来消遣,只想以“新诗”蠲愁,再写这些作品置于麟阁、鸿都,“不藉连章,无由披览”,这显然是说“丽人”不藉连章就无由披览麟阁、鸿都所藏的新诗。紧接在这两句之后的“于是燃脂暝写,弄墨晨书”乃是主语省略句。如所周知,此类句子中被省略的主语通常是上文的主语,在极个别情况下则是上文的宾语;但此句的上文并无可作为其主语的宾语,故其被省略的主语仍然只能是在上文中作为主语而出现的“丽人”。这里不妨举个白话文的类似例子,以便把这类叙述方式的“行文逻辑”看得更清楚一些:“(某人)在工作单位忙了一天,回到家里,又累又饿,只想坐下来吃饭,但生米不煮成熟饭是无法吃的,于是淘米烧饭。”请问:在这样的叙述方式中,根据其“行文逻辑”,“于是”之后的“淘米烧饭”者,除了是“在工作单位忙了一天”的“某人”之外,还能是谁呢?难道能够说在这样的叙述方式中,“‘某人’只是有吃饭的需要,而‘淘米烧饭’的则可能是别一个人”吗?倘若为他淘米烧饭的真是别一个人,例如是他的母亲,那就必须写成“(某人)……只想坐下来吃饭,但生米不煮成熟饭是无法吃的,于是他母亲淘米烧饭”;只有缺少起码的写作常识和根本不懂“行文逻辑”的人,才会在主语已经转换(由“某人”转换成了“他母亲”)、又无上文的宾语可转为新的主语的情况下仍然省去主语,使读者误认为上文的主语就是此句的主语。同样的理由,如果《〈玉台新咏〉序》中“燃脂暝写”的主语已经不再是上文的“丽人”而是别一个人了,徐陵岂会不写明其主语?他绝不是连起码的写作常识和“行文逻辑”都不懂的人!邬先生以所谓“行文逻辑”为依据而对《〈玉台新咏〉序》中的这段文字释为“需要读诗的是‘丽人’,编一部诗集供其阅读的却是另一个人”,很难说是符合此段文字的“行文逻辑”的。 第二,在以上的引文中,“三台妙迹,龙伸蠖屈之书”是赞誉“撰录”《玉台新咏》者的书法高妙。由于“撰录”《玉台新咏》者若非“丽人”便是徐陵自己,倘《玉台新咏》非“丽人”所“撰录”,这就是徐陵对自己的书法的赞美了。中国古人除个别狂傲者外,绝不会如此自夸;而徐陵并不是狂傲的人,《陈书》本传称:“(陵)为一代文宗,亦不以此矜物,未尝诋诃作者;其于后进之徒,接引无倦。”可见其人平时的低调。何况根据现有的文献,徐陵也并不是长于书法的人。假若真如邬国平先生所说,此书是徐陵为宫中“丽人”的阅读需要而编纂,编成后自应进献宫中;而且当时臣子是不能与宫中妃嫔私相传递的,皇帝也就不可能看不到此书,徐陵岂会在《序》中这样自吹自擂?但若此书原是宫中“丽人”所“撰录”,徐陵只是为此书写序,在写序时他自然会看到原书,从而对“丽人”的书法大加赞美,那就合情合理了。 第三,以上的引文中还有“高楼红粉,仍定鱼鲁之文”之语。吴兆宜《徐孝穆集笺注》:“《抱朴子》:书字之讹,有写鲁为鱼。”是以“定鱼鲁之文”是指校正书中的讹误之字。这里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校正在“燃脂暝写,弄墨晨书”时发生的抄写讹误;第二,校正“燃脂暝写,弄墨晨书”的底本中原有的讹误之字,后一项是难度很高的工作。而因为“定鱼鲁之文”置于“装之宝轴”之后(当时的纸质书籍都是卷轴装),其校正工作主要当是就第二项而言(因第一项校正应是随抄随作的;到装轴以后再作就麻烦得多了)。那么做校正工作的“高楼红粉”又是谁呢?倘若就是宫中“丽人”,那也就意味着此书不可能是徐陵所编;否则,他在编纂成书后为什么自己不做校正工作,却要让此书的未来读者——“丽人”去做呢?只有此书原是“丽人”所编,在抄写完毕后又由编者——“高楼红粉”——自己来校正,才是顺理成章的事。假如说“高楼红粉”并不是宫中“丽人”,而是徐陵家中或社会上的某一位女性;徐陵因为自己事忙,编成后无暇校对,就请某一位女性代劳,那倒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第一,这位女性必须水平相当高才能胜任此项工作,既然如此,徐陵自应对此人有相应的交代,对其自己何以不做这一重要工作却要由她代劳的原因也应有所说明,何以只是这没头没脑的一句话?第二,徐陵为什么要把这一点抖搂出来呢?按照邬先生的说法,“丽人”有阅读“新诗”的需要,《玉台新咏》的编者——也即徐陵——就为此而编成这部书,而且在《序》中又说了许多赞美“丽人”的话,其有意取悦于“丽人”是很明显的,其特地点出“燃脂暝写,弄墨晨书”也就成了显示其为“丽人”编书是何等卖力的丑表功的行为了。然则他又何以要自我暴露其工作的不负责任呢?竟然连这种难度很高的校正工作都不亲自动手,却交给一个不知是何许人也的女性去应付,这像话吗?何况在《序》中突然冒出这么一位在上文毫未提及过的“高楼红粉”来,行文也过于突兀;徐陵作文似不应如此拙劣!至于邬先生说:“序文后面‘高楼红粉,仍定鱼鲁之文’句,其意思是说,《玉台新咏》编成以后,曾请才女校正文字。‘高楼红粉’可能是写实,也可能只是作者为了追求文章的美感效果,并不具有真正的写实性。而且即使是写实,也未必就一定是表示编《玉台新咏》者与校正者为同一个‘丽人’。”然而,“红粉”只能释为美丽的女性(也可泛指女性),却无法释为“才女”。而且,如果是“曾请才女校正文字”,那就应作“高楼红粉,曾定鱼鲁之文”,为什么要说“仍定鱼鲁之文”呢?说“仍”,那就意味着她曾为“撰录”《玉台新咏》做过前一阶段的工作,第二阶段仍由她做。但从《序》文来看,除了宫中“丽人”以外,还有哪一位“才女”有可能做过“撰录”《玉台新咏》的前一阶段的工作呢?倘说这“只是作者为了追求文章的美感效果”而加上去的,“并不具有真正的写实性”,那就必须先论证像《〈玉台新咏〉序》这种性质的文章(它显然不同于《离骚》、《九歌》之类的作品)是否可以为了“美感效果”而任意加上一些无中生有的事情?其先例何在?其余的已见上述,不再赘陈。 第四,上面那段引文的最后,是“《鸿烈》仙方,长推丹枕”。这是用《汉书·楚元王传·刘向传》的典故:“上复兴神仙方术之事,而淮南有枕中《鸿宝》、《苑秘书》,书言神仙、使鬼物、为金之术及邹衍重适延命方,世人莫见……”颜师古注:“《鸿宝》、《苑秘书》并道术篇名。藏在枕中,言常存录之,不漏泄也。”《汉书》此处的“淮南”,指淮南王刘安。刘安有《淮南子》,其书“号曰《鸿烈》”(见《淮南子》高诱注本的高诱《序》)。《〈玉台新咏〉序》中的《鸿烈》则是以书代指其作者,所谓“《鸿烈》仙方,长推丹枕”,是说将《玉台新咏》像刘安对《鸿宝》、《苑秘书》那样地置于枕中而又经常拿出来看(正因要经常拿出来看,所以又要经常把它推入——“长推”——枕中)。至于将其置放枕中实含有两层意思,一是便于经常观看(“常存录”的“录”即“存视”之意,见《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录德而定位”句颜师古注);二是作为珍藏的手段,所谓“不漏泄也”,是说别人难以窃取或偷看,书的内容不致漏泄。在事实上,将书置放枕中,在古代确是保藏珍贵书籍的手段,例如,《越绝书·外传枕中》就有“以丹书帛,藏之枕中,以为邦宝”的记载。但也正因此,这句又引来了问题:首先,将《玉台新咏》像刘安对“仙方”似的长置枕中的是谁?如说是徐陵自己,那么,他编此书既是为了“丽人”的需要,编成后为什么不送到宫中去,却由自己长期珍藏于枕中了?所以,这位把《玉台新咏》如“《鸿烈》仙方”似的“长推枕中”的只能是“丽人”。其次,假如此书是徐陵所编,则其将此书进献宫廷必然是在自序写好之后。既然如此,他在写序时又怎会预知“丽人”要像刘安对待《鸿宝》、《苑秘书》那样地来对待《玉台新咏》,从而预先写出“《鸿烈》仙方,长推丹枕”等句呢?如说他是希望“丽人”如此来对待此书,那么,对方的地位显然比他高得多,在对方尚未看到自己所编之书的时候,就先向对方提出如此宝爱此书的要求,不太狂妄吗?无论就徐陵在梁代或陈代的处境[6]来看,他会这样做吗? 在《〈玉台新咏〉序》中,除了上引的这段文字以外,紧接其下的一段也应该注意。在那一段中,徐陵先写了“丽人”于“青牛帐里,余曲未终;朱鸟窗前,新妆已竟”之际阅读《玉台新咏》的情况②后,又对其大加称赞:“岂如邓学《春秋》,儒者之功难习;窦专黄老,金丹之术不成。因胜西蜀豪家,托情穷于《鲁殿》;东储甲观,流咏止于《洞箫》。娈彼诸姬,聊同弃日,猗欤彤管,无或讥焉。”③这是说,“丽人”阅读这十卷“艳歌”,既非东汉邓后的学习儒者之书、西汉窦文帝皇后的专学黄老著作可以相比,也远胜于西蜀刘琰侍婢的集体诵读《鲁灵光殿赋》和汉元帝为太子时其后宫的吟咏《洞箫赋》。她们之读这些只是浪费时间,而“丽人”的阅读《玉台新咏》则是毫无缺点——一些没有可讥之处的。这不仅是赞美“丽人”,更是对《玉台新咏》的热情礼赞。如果《玉台新咏》真是徐陵所编,他会这样赞美自己所编的书吗? 从以上这些来看,此书实是“丽人”所编,而且在编成后十分宝爱,又拿来请徐陵作序(这应该是征得皇帝同意的吧);徐陵就在《序》中叙述了“丽人”为何要编此书的原因及编成后对它的宝爱,并对“丽人”及此书大大地赞美了一通。只有置于这样的背景下,上面的几点才解释得通。 其实,如果将《〈玉台新咏〉序》中“于是燃脂暝写,弄墨晨书”等句与其上下文联系起来进行认真思考,是只能得出此书为“丽人”所“撰录”的结论的。在这以前,已有不止一位研究者将这几句理解为此书是“丽人”所“撰录”,只是他们并不认为这是事实而已。这里举罗根泽先生与王运熙、杨明先生的论证为例: 不错,玉台新咏十卷全是“艳歌”,但大半是“丑男”之作,出于“丽人”者很少。而大主选徐陵先生却全系在“丽人”之下,——全系在“倾城倾国,无对无双”的“丽人”(按,罗先生之如此说,是因为他把《序》中的“撰录艳歌,凡为十卷”理解成十卷艳歌皆是“丽人”所“撰录”,但却把“撰”理解为创作,所以有下文的责难。——引者)之下。既是“无对无双”,就是“唯一无二”,那么,十卷艳歌,都是一位“丽人”所作,何来的“往世名篇,当今巧制”?本来是一位“丽人”的专集,何劳徐陵先生的“撰录”?所以若从逻辑上言,根本不通;而从心理上言,则是徐陵的一种企向:“艳歌”出于“丽人”,才更香艳;“丽人”而“倾城倾国,无对无双”,才更美满。[7](P138) 此序别出心裁,不同于一般序文。它既不如实叙述撰集缘起,也不直接阐发其文学观点,而是以虚构手法,将《玉台新咏》的撰集,说成是出于“倾国倾城,无双无对”的后宫佳丽之手。[8](P306) 他们三位都认为《〈玉台新咏〉序》是在向读者宣告《玉台新咏》是“倾国倾城,无对无双”的“丽人”所“撰录”。不过王运熙、杨明先生认为这种宣告是出于徐陵的虚构,罗根泽先生则认为这种宣告“若从逻辑上言,根本不通”。但我想罗先生对徐陵的这种指责除了对“撰”字存在误解④以外,主要是因为他已从《〈玉台新咏〉序》中读出了此书为“丽人”所“撰录”,但又囿于《玉台新咏》为徐陵所编选的旧说,觉得两者难以调和,这才认为此语“若从逻辑上言,根本不通”了。至于《〈玉台新咏〉序》说此书为“丽人”所“撰录”是否出于“虚构”——假托的问题,我在拙作《〈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中已作过论述,此不赘陈。 二 就上所述,可知《玉台新咏》的编者实是“丽人”,徐陵只不过是为此书写了篇《序》而已。但邬国平先生还有另一个否定此书为“丽人”所编的证据,即“序里的‘丽人’一词也可能是一个复数词,其意思可能是指一群佳丽(或群妃),而不是仅指‘一位’妃子。如果《〈玉台新咏〉序》中的‘丽人’真的是指群妃而不是指一位妃子,而《玉台新咏》又不可能由一群妃子集体撰录(姑且先假设该书存在由妃子撰录的可能性),那么显然,由一位妃子撰录《玉台新咏》并进一步推定该妃子很可能就是张丽华的结论就很难成立了。” 然而,本文的上一段论述已经证明了“该书”实为“丽人”——妃子所撰录,并不只是“可能性”而已。照理说,既然《玉台新咏》不可能由“一群妃子集体撰录”,那就倒过来证明了《〈玉台新咏〉序》前面所说的“丽人”不可能是一群而只能是一位;但为了进一步展开讨论,仍然有必要对邬先生所说的“丽人”“可能是指一群佳丽(或群妃)”的这种“可能性”是否存在作一番研究。邬先生在这方面提出了三个证据,现在依次加以考察。 第一个证据,大概也是邬先生最重视的证据,是费元禄的《〈四家宫词〉序》。邬先生说: 将《〈玉台新咏〉序》中“丽人”一词理解为一个复数词,像这样的读法其实早已存在。比如明人费元禄写过一篇《〈四家宫词〉序》,该文完全是对徐陵《〈玉台新咏〉序》的模仿,而模仿中又包含了模仿者对原文的理解和某种程度的衍述。费文有云:“屋无呈质,墙不露形,壮哉居也。中有丽人焉。夫丽人也,三辅良家,五陵豪族,荆、吴惠秀,燕、赵精英。扬眉入宠,再顾倾城。昭仪、婕妤,比丞相及上卿;容华、七子,视三千与百石。莫不丝纶飒?{,绮组缤纷,争妍取怜,更盛迭贵。”昭仪是九嫔之一,婕妤、容华是五职中的二职(见《南史·后妃传》)。七子,《南史·后妃·张贵妃传》:“又有王、季(引者按:《陈书》作‘李’)二美人,张、薛二淑媛,袁昭仪、何婕妤、江修容等七?人,并有宠,递代以游其上。”七子当是指这样一些人。文中“昭仪婕妤”、“容华七子”具体所指有些重叠,可见费元禄作文之本意并不在于要将她们具体指实为谁,而只是泛指陈后主众多的姬妾。这说明费元禄是将《〈玉台新咏〉序》中的“丽人”解读为一群宫中佳丽或群妃的,而没有将其理解为“一位”丽人。 这一段似乎引得太长了,但如不全引又不能说明问题。而且,我还得把邬先生在此段中未引的费文“屋无呈质”以前的几句再据《学术月刊》2004年9期75页邬文注①所引补上:“汉王极雄奢于关内,秦皇穷侈靡于咸阳。雕玉殡以奠楹,斯金铺以饰户。……” 现在就可以进而讨论了。 首先,把“屋无呈质”前的那几句文字补上以后,就可清楚看出邬先生所引的费元禄那一段序文其实是讲秦汉时代——尤其是汉代——的后宫的情况。虽然也有一句“中有丽人焉”,但那是指秦汉——尤其是汉代——宫中的“丽人”,与南朝梁、陈两代的宫中“丽人”并不是同一对象。因为不但在此句之前的“汉王极雄奢于关内,秦皇穷侈靡于咸阳”两句已明确地指明了其时代;而且《序》中的“昭仪、婕妤,比丞相及上卿;容华、七子,视三千与百石”,更显然是汉的制度。现引《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上的有关记载如下:“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嫡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至武帝制倢仔、娙娥、傛华、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健仔视上卿,比列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据商务印书馆影印北宋景祐本《汉书》)两相对照,费文中的“昭仪、婕妤”等句出于何书,是不烦词费的。费文的“容华”即《汉书》的“傛华”(《史记·外戚世家》即作“容华”);“七子”是皇帝群妾中的较低封号,并非指七个人。邬先生以为是指袁昭仪、何婕妤等人,乃是出于误解;费文说得明明白白,“七子”“视……百石”,而“昭仪、婕妤”则“比丞相及上卿”,两者岂可混淆?至于说费元禄“文中‘昭仪婕妤’、‘容华七子’具体所指有些重叠”,那也同样是出于误解。昭仪、婕妤、容华、七子本是后宫中在地位上有较大差别的四个封号,费文对这四个封号的地位分别加以阐释,哪有什么“重叠”之处?邬先生在将费文中阐释汉代后宫中“昭仪、婕妤”、“容华、七子”的地位的这几句话硬拉到陈后主的“王、季二美人,张、薛二淑媛,袁昭仪、何婕妤、江修容等七人”身上去以后,又以所谓“文中‘昭仪婕妤’、‘容华七子’具体所指有些重叠”为理由,进一步引申说:“可见费元禄作文之本意并不在于要将她们具体指实为谁,而只是泛指陈后主众多的姬妾。这说明费元禄是将《〈玉台新咏〉序》中的‘丽人’解读为一群宫中佳丽或群妃的,而没有将其理解为‘一位’丽人。”那更是出于误解。因为费元禄这段文字本不是在说陈后主的妃嫔,也没有涉及《玉台新咏》这部书和徐陵的《〈玉台新咏〉序》,我实在不知道这怎么能“说明费元禄是将《〈玉台新咏〉序》中的‘丽人’解读为一群宫中佳丽或群妃的”?莫非他学着《〈玉台新咏〉序》的笔调写了一句“中有丽人焉”,就可以断定他的这段文字是在解读《〈玉台新咏〉序》中的“丽人”么?其实,就算他的这段文字是在解读《〈玉台新咏〉序》中的“丽人”,我们也应看他解读得对不对;绝不能就此断定《〈玉台新咏〉序》中的“丽人”是“一群宫中佳丽或群妃”。 再补充一点:费元禄为之作序的《四家宫词》是一部怎样的书,在其《序》中也说得很明白:“是以王建传闻于大家,岐公述作于庭宴,费氏追思于织室,杨氏亲处乎椒房,皆其目所已经,口所欲吐,穷情写物,指事成诗,兼风雅之上才,体沈郁之幽思。用托紫蘐以蠲忿,庶同丹棘而忘忧。但遗编断什,或缀之他名;巧制新词,或黜之逸简。而李伯任比部,萤囊暝缮,虿尾晨书。构香奁之韵,披壁蠧之章,人得百篇,裒为一卷,名曰《四家宫词》。”可知这《四家宫词》乃是唐代王建、宋代王硅(封岐国公)、五代孟蜀花蕊夫人(费氏)和宋代杨皇后(杨氏)四人所作《宫词》的合编。这四人的宫词现代都有传本,是与《玉台新咏》性质不同的书。我实在不理解邬国平先生是依据何种理由而将费元禄为唐宋时人所作《宫词》的序说成是对《〈玉台新咏〉序》的解读的。 邬先生所举出的第二个证据是:《〈玉台新咏〉序》中有些文字足以证明《序》中所谓“丽人”是复数而非单数。 现引邬先生的论述如下: 先看《〈玉台新咏〉序》“其中有丽人焉”句后面紧随的文字,“其人也,五陵豪族,充选掖庭;四姓良家,驰名永巷。亦有颍川、新市、河间、观津,本号娇娥,曾名巧笑。楚王宫里,无不推其细腰;卫国佳人,俱言讶其纤手。”是说宫中的美女来自很多地方。“其人”当是包括选自“五陵豪族”、“四姓良家”的女儿们和选自“颍川、新市、河间、观津”的“娇娥”、“巧笑”们,这些被泛指的女子都是序文所夸赞的宫中“丽人”,当然“细腰”、“纤手”也都是指她们所有的人而说的,赞许她们的修长柔美犹如古代楚王宫里的美女、卫国境内的佳人。 再看下面一段描述。“且如东邻巧笑,来侍寝于更衣;西子微颦,将横陈于甲帐。陪游馺娑,骋纤腰于《结风》;张乐鸳鸾,奏新声于度曲。妆鸣蝉之薄鬓,照堕马之垂鬟。反插金莲,横抽宝树。南都石黛,最发双蛾;北地燕脂,偏开两靥。亦有岭上仙童,分丸魏帝;腰中宝凤,授历轩辕。金星与婺女争华,麝月与嫦娥竞爽。惊鸾冶袖,时飘韩掾之香;飞燕长裾,宜结陈王之珮。虽非图画,入甘泉而不分;言异神仙,戏阳台而无别。真可谓倾国倾城、无对无双者也。”文中用了许多典故,对此章先生已经在《撰录考》作了疏释,此不赘述。这段文章的大意是,先言汉武帝身边多有美女陪伴,这些美女既擅歌舞,又善化妆;次言仙界神女,美丽非凡,而且多情。文章以此为比衬,说现在后宫中的佳丽与她们相比也毫不逊色,完全可以称之为“倾国倾城、无对无双”。前面所言是众多的美女和神女,则由此引出的作者真正要夸赞的佳丽也自然可以是复数。“无对无双”可用以称一个人,也可用以称一群人。 引文实在太长了,望读者见谅;但不如此不足以说明问题,这真是没有办法的事。 先从邬先生的第二段文字讨论起。这里的两个结论性的提法恐怕都存在问题。 第一,邬先生说“前面所言是众多的美女和神女,则由此引出的作者真正要夸赞的佳丽自然也可以是复数”,但是否也可以是单数呢?如果也可以是单数,那么,邬先生之强调“前面所言是众多的美女和神女”实在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这并不能证明《序》中的“丽人”必然是复数。如说这种比拟法所“引出的”只可以是复数,不可以是单数,则理由何在?例如说“巫山神女、洛神、王昭君、杨贵妃都是了不起的美女,某人比起她们来毫不逊色”又有何不可? 第二,对《序》中的“真可谓倾国倾城、无对无双者也”,邬先生说是“也可用以称一群人”,那跟徐陵所用的这个典故是不一致的。这一典故出于《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上,现引其原文如下: 孝武李夫人,本以倡进。初,夫人兄延年性知音,善歌舞。侍上起舞,歌曰:“北方有佳人,绝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宁不知倾城与倾国,佳人难再得。”上叹息曰:“善!世岂有此人乎!” 按,《说文·冓部》:“再,一举而二也。”王筠《说文句读》:“再者,两也。”又,《广雅·释诂》四:“再,二也。”《玉篇·冓部》:“再,两也。”因此,所谓“佳人难再得”,是说这样的佳人是不可能有第二个的;与其前的“绝世而独立”正相呼应。“绝世”谓于世上无人可及,“独立”谓无人可与其相并。汉武帝说“世岂有此人乎”,也是把《歌》中的“佳人”理解为仅仅是一位,所以称之为“此人”。《〈玉台新咏〉序》的“真可谓倾国倾城、无对无双者也”,“倾国”、“倾城”固是李延年《歌》的原词,“无对无双”则就是“难再得”之意。这原是用典的通例。原典明明说“倾国倾城”的佳人是“难再得”的,徐陵在用此典故时,又岂能说这样的佳人有一群?倘如邬先生所说,这样的佳人有一群,又哪里是“难再得”?而且,“倾国倾城”的佳人竟能成群出现,似也有悖常理。总之,如果邬先生一定要说徐陵在这里违背了其所用典故的原意,把原典中“难再得”的一位“倾国倾城”的佳人改成了一群,那就必须有过硬的证据。但如上所述,上引邬先生文之第二段实在不足为据。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其第一段。 在该段中被邬先生作为证据的《玉台新咏》的那几句话,先是说“其人”“驰名永巷”,再说“亦有颍川、新市、河间、观津,本号娇娥,曾名巧笑。楚王宫里,无不推其细腰;卫国佳人,俱言讶其纤手”。其中最关键的是末两句。由于在骈文中语序倒置是常见的现象,此两句实为“无不推其楚王宫里细腰;俱言卫国佳人讶其纤手”之意,是来自颍川等地的“娇娥”在“推”和“言”;至于句中的两个“其”,则指上文所言的“其人”。换言之,这两句是“娇娥”们对于“其人”的赞美。而此处的“其人”是紧接在“其中有丽人焉”句之后的,“其人”即指“丽人”也是不言而喻的。 那么,能否像邬先生似的将这些“娇娥”包括在“其人”——“丽人”之中,使“丽人”成为一群呢?那是不行的。第一,如上所述,“其人”是指其上句“其中有丽人焉”的“丽人”。而关于“丽人”,《序》的一开头就作了这样的描写:“陵云概日,由余之所未窥;千门万户,张衡之所曾赋。周王璧台之上,汉帝金屋之中;玉树以珊瑚作枝,珠帘以玳瑁为押。其中有丽人焉。”此段中的“周王璧台”,吴兆宜为此《序》所作《注》中已引《穆天子传》作了说明:“盛姬,盛伯之子也。天子赐之上姬之长,是曰盛门。天子乃为之台,是曰重璧之台。”所以,“周王璧台”乃天子的“上姬之长”(妃嫔中的头号人物)所居之处。“汉帝金屋”,吴《注》也已据《汉武故事》注出:汉武帝幼年时曾说:“若得阿娇(指得阿娇为妇,阿娇为武帝姑母的女儿。——引者),当作金屋贮之。”所以,“金屋”是皇帝造来给心爱的正式妻子所居之屋。至于“周王璧台之上”、“汉帝金屋之中”的“丽人”,自是盛姬、阿娇这种身份的女人;尽管在“璧台”和“金屋”之中应该还有供使唤的人;但按照用典的通例,是不会把“璧台”、“金屋”之中的被使唤的人也包括在“丽人”之中的。所以,如果一定要说“丽人”是复数,也只能是两个——一个在“璧台之上”,一个在“金屋之中”。但“娇娥”却分别来自“颍川、新市、河间、观津”,至少是四个,因而她们必然不在“丽人”——“其人”之内。再说,如“丽人”真是两个,徐陵绝不会说“真可谓倾国倾城、无对无双者也”;两个不正是成对、成双吗?但“丽人”既是一个,何以要说两个居处呢?这显然是为了点明“丽人”的处境:从其现实身份来说,虽只是“上姬之长”,但在天子的心目中,她却是住在“金屋”里的最心爱的嫡妻。第二,《〈玉台新咏〉序》在“卫国佳人,俱言讶其纤手”之后,接着就是“说《诗》明《礼》,岂东邻之自媒?婉约风流,异西施之被教。兄弟协律,生小学歌;少长河阳,由来能舞。琵琶新曲,无待石崇;《箜篌》杂句,非关曹植。传鼓瑟于杨家,得吹箫于秦女。至若宠闻长乐,陈后知而不平;画出天仙,阏氏览而遥妒”。这里所赞美的具有“说《诗》明《礼》”等优点的女性,显然只是一个人而非好几个。因为,作为此段小结的“陈后知而不平”、“阏氏览而遥妒”,其所为之“不平”、“遥妒”的,都是一个女性——如同吴兆宜《注》所指出的,陈后是为卫子夫得宠而不平,阏氏是为一位美人而“遥妒”。⑤倘其上所述为好几个女性之事,岂能以只关涉一个女性的典故来赞美?而“说《诗》明《礼》”等所赞美的既然只是一个女性,则紧接其上的“楚王宫里……”两句所赞美的也只能是一个女性,否则两者就接不上隼了。 总之《〈玉台新咏〉序》从“其中有丽人焉”起直到“真可谓倾国倾城、无对无双者也”,其所赞美的都是一位女性;无论称之为“丽人”或“其人”,在实质上都是一样。要将其说成复数,是没有根据的。而且,从“真可谓倾国倾城、无对无双也”以下,就进而赞扬其才情和叙述其编书之事了(这在拙作《〈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和本文的第一节都已论及,此处不赘),所以,此《序》前面之写“丽人”其实是写《玉台新咏》的撰录者;邬先生说“前面写‘丽人’实即是写读者”,显然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邬先生所举出的第三个证据是《〈玉台新咏〉序》中关于书编成后的阅读的情况。他说: 《序》的下面内容更能够说明佳丽是复数而不是单数:徐陵在写了“丽人”“佳丽如彼、才情如此”之后,接着写其不愿用游戏来打发时光,消解寂寞,“无怡神情于暇景,唯属意于新诗。可得代彼萱苏,微蠲愁疾。”而后介绍《玉台新咏》之编选以及想象书编成后被阅读的情景……这表明他设想中《玉台新咏》的读者是一群佳丽。既然读诗的是一群佳丽,以后映前,则文章的前面部分所说爱好“新诗”、希望借诗消愁的丽人也应当是复数。 这里也存在着逻辑上的问题。即使徐陵“设想中《玉台新咏》的读者是一群佳丽”,却并不妨碍编书的只是—位佳丽。如果有一篇文章,写一位佳丽因“爱好新诗、希望借诗消愁”而编了一部诗集,编成后供若干与她有同样需要的人一起阅读,我们能否因此指责作者说:既然你后面所写的读诗者是一群佳丽,你怎么能在前面把“爱好新诗、希望借诗消愁”的编者写成只是一位佳丽呢?如果不能作这样的指责,也就无法因“读诗的是一群佳丽”而硬说其前面所写“爱好新诗,希望借诗消愁”的也只能是一群佳丽。 除了以上三个证据以外,邬先生还说“典故的使用意义比诸它原来的含义常常会附添或转移一些什么”,并说: 陈沈炯《八音诗》:“金屋贮阿娇,楼阁起迢迢。”隋王衡《玩雪诗》:“璧台如始构,琼树似新栽。”《隋书·列女传》:“或有王公大人之妃偶,肆情于淫僻之俗,虽衣绣衣,食珍膳,坐金屋,乘玉辇,不入彤管之书,不沾良史之笔,将草木以俱落,与麋鹿而同死,可胜道哉!”这些地方出现的“金屋”、“璧台”诸词,皆是泛指、泛喻,并不限于其典故本来较为狭窄的专指性的“最爱”含义范围。所以,对《〈玉台新咏〉序》遣用这一类典故宜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这显然是在批评我对《〈玉台新咏〉序》中“周王璧台”、“汉帝金屋”的理解太狭隘了。但是,邬先生作为论据的三个例证能否成立呢?沈炯的“金屋贮阿娇”为什么就不是指其所贮的是皇帝的最爱?他明明说的是“贮阿娇”!王衡说的“璧台”和《隋书·列女传》的“金屋”,那倒确是泛指;但“周王璧台”、“汉帝金屋”却都是特指。以后人作为泛指使用的“璧台”、“金屋”,与作为特指的“周王璧台”、“汉帝金屋”相混淆,这是不符合同一律的。 三 邬国平先生说,必须把他对《〈玉台新咏〉序》提出的上述“异读”的可能性“排除”了以后,才能说“徐陵此序实已明确地宣告了《玉台新咏》是一位‘妃子’所编”;这当然是合理的要求。但我想,本文的以上两段大概已把这些“异读”的可能性“排除”了。所以可以进而讨论邬先生所谓拙作的第二个“结论”了。 为了节省篇幅,我不准备具体交代我与邬先生关于这问题的分歧由来了。简单地说:在这方面邬先生提出两条反驳我的论点:一、《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玉台新咏》为徐瑗撰并不可信;二、李康成、严羽、刘克庄三人所说的“‘序’的意思相当于撰写、编次。”现在依次讨论。 第一,《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玉台新咏》为徐瑗撰是否可信的问题,取决于我对《〈玉台新咏〉序》的解读以及我对此书的称谓问题的论述是否正确。如果是正确的,那么,《〈玉台新咏〉序》明明说此书为一位妃子所撰,而且书中又另有其并非徐陵撰的内证,《隋书·经籍志》却著录为徐陵撰就是错误的了。而《日本国见在书目录》的编纂时间相当于我国唐昭宗时,又是根据编纂时所见书籍的实物著录的,而且此书的现存版本的时间也很早,所以它实是一部很重要的目录书,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如果我们不是已从上述两个方面证明了《隋书·经籍志》以《玉台新咏》为徐陵撰是错误的,自然不应单据《日本国见在书目录》来推翻《隋书·经籍志》的著录;但既已证明了《隋书·经籍志》关于《玉台新咏》编者的著录是错误的,那么,从《日本国见在书目录》去寻求《玉台新咏》的“撰录”者就是合情合理之事了。而《日本国见在书目录》果然告诉了我们此书乃是另外一个人——徐瑗——所编,那还不能作为现在所见的《隋书·经籍志》关于《玉台新咏》的撰者著录有误的“旁证”吗? 至于邬先生说徐瑗是南朝宋初人,“《玉台新咏》所收多有齐以后诗人的作品,自不可能由这个徐爰(瑗)所撰录”,那恐是忽略了历史上有不少同名同姓的人而造成的误解。尽管宋初有个徐瑗,但陈代也不妨有个叫作“徐瑗”的人;《日本国见在书目录》又没有说《玉台新咏》为宋徐瑗撰。所以,宋初有个徐瑗并不能证明《日本国见在书目录》的《玉台新咏》为徐瑗撰的著录是错误的。 邬先生又说《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的“徐瑗”的“瑗”字,可能是“陵”的误字,是以形近致误的。但此说仍是以《玉台新咏》系徐陵撰为前提的。既然《〈玉台新咏〉序》已经证明了《玉台新咏》并非徐陵撰,也即已经证明了《隋书·经籍志》以《玉台新咏》为徐陵撰是错误的,那么,说现在所能见到的《隋书·经籍志》诸本的“陵”是“瑗”字之误,不是更合理吗? 第二,邬先生举了两类证据用来证明“‘序’的意思可以相当于撰写、编次”。不过,“序”可释为“撰写”是没有问题的,说严羽、刘克庄的时代“序”已有“编次”之意却是邬先生的新说;要提出一种新说是必须有过硬的证据的;正如邬先生所说,这些证据不能存在“异读”的可能性。现在就根据这一原则对这两类证据分别加以讨论。 邬先生所举出来的第一类证据是: 《汉书·艺文志》儒家类云:“刘向所序六十七篇。《新序》、《说苑》、《世家》、《列女传颂图》也。”又云:“扬雄所序三十八篇。《太玄》十九,《法言》十三,《乐》四,《箴》二。”两处使用“所序”均是指所编次或者所撰写。当然,后来出现以“所序”指所写序的书,语词的意思有了发展,但是《汉书·艺文志》“所序”的这一层意思仍然得到保留,继续为后人所使用。曾巩《说苑目录序》:“刘向所序《说苑》二十篇。”王应麟《汉艺文志考证》卷五有“刘向所序《新序》”、“说苑”前后并列的两条内容,在“《说苑》”条后云:“向校中书《说苑》杂事,分别次序,除去与《新序》重复者,以类相从,凡二十篇。”两人使用“所序”两字直接来自班固,王应麟更将“序”字解释为“分别次序”,以具体说明编著书的情形,非常精确。 按,扬雄“所序”的《太玄》、《法言》等都是他自己的著作,并非编纂的别人的东西,所以这里的“序”应是著作(动词)一类的意思。但“序”的本义与引申义都无此类意思(“序”的本义为“东西墙”,见《说文‘广部》),此“序”实是“叙”的假借字(序、叙可以通借,邢呙、段玉裁等多言之;参见宗福邦教授等主编《故训汇纂》69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即今人所说的“著述”之意,并非“分别次序”,与今人所说的“编纂”也不是一回事。“刘向所序”的“序”自是同样的意思。有人也许会对此提出疑问:在一般人的印象里,《说苑》是刘向将其前已有的《说苑》整理而成的,《汉书·艺文志》何以也把它作为刘向的著述?其实,刘向《说苑叙录》说得很清楚:“……臣向言:所校中书《说苑杂事》……除去与《新序》重复者,其余者浅薄不中义理,别集以为百家后,令以类相从,一一条别篇目,更造新事十万言以上,凡二十篇七百八十四章,号曰《新苑》,皆可观。”(见严可均《全汉文》卷三十七,严书系据宋本《说苑》辑录)原来经过刘向所“校”的《说苑》,不但删去了原书很多东西,而且还加上了其所“造新事”10万字,这其实已是他利用原来《说苑》中的部分材料而新著的一部书了,是以他自己也把它称为《新苑》;也正因此,《汉书·艺文志》称其为“刘向所叙(序)”。但后来仍沿用《说苑》之名,是以《汉书·艺文志》也作《说苑》,不作《新苑》。总之,《汉书·艺文志》的这两个“序”字乃是“叙”的假借字,为著述之意,并不能作为“序”可释为“编次”的意思。而《玉台新咏》是编纂而成的,并非著述,所以不应称“××所叙”或将“序”作为“叙”的假借字而称“××所序”;如称此书为“××序”或“××所序”只能是指××作序。在这里再补充一点:“著述”虽即“撰写”之意,但“撰”字既有“撰写”之义,也有“编纂”、“编次”之义,而“撰写”与“编纂”、“编次”并不是同一个意思;所以,“序”可释为“撰写”,并不等于可释为“编次”。邬先生说《汉书·艺文志》所用的“所序均是指所编次或者所撰写”,恐也不确。 邬先生的第二类证据是: 如果说曾巩、王应麟的“所序”用例是对班固称刘向所著书的直接沿用,属于比较特殊的例子,那么,下面的用例就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所序”二字,无疑带有普通的意义了。宋人陈思介绍《慈恩雁塔唐贤题名十卷》,引宣和庚子樊察仲恕序云:“先是会昌中宰相李德裕自以不由科第,深贬进士,始罢宴集,向之题名削除殆尽。故今所序,独诗人逸士与公卿贵游子弟为多。”“所序”谓所编集的慈恩雁塔唐贤题名摹拓资料。又比如,元黄溍《跋綦毋潜诗》:“唐綦毋诗见于殷璠所序《河岳英灵集》者六篇,而璠独称其《题鹤林》‘松覆山殿冷’不可多得,《题灵隐》‘塔影挂清汉,钟声和白云’历代未有。龙兴在吴中,与两山相望不远,此诗必一时之作,岂璠偶遗之耶,抑其去取或自有意也?”《河岳英灵集》由殷璠编撰,并有他自己为此书写的序。黄溍云“殷璠所序《河岳英灵集》”的“所序”两字可以兼有编选和作序两层意思;而从“岂璠偶遗之耶,抑其去取或自有意也”句子来看,显然又是指编撰而言。所以,在黄滑上述使用“所序”兼有的二层意思中,编撰这一层含义又是他所使用的主要方面。由此可见,古人用“所序”二字意谓编撰也是比较通行的。 按,樊序的“故今所序”,乃谓其所序列(按照次序排列)的慈恩雁塔上的唐贤题名;释为“所编集的慈恩雁塔唐贤题名摹拓资料”,其“摹拓资料”四字是邬先生所加,并非原文所有。而去掉了“摹拓资料”四字,则将此句的“序”释为“序列”就比释为“编集”显得合理了。至少是两种解释都可通。至于黄酒的用例是不足为证的。根据研究的通例,要证明某个词或词组在某个时代已有某种意义,是要使用其以前的时代或相同的时代的例证的,不能用其以后的时代的例证。因为后世所有的词义未必是其以前的时代就已存在的。例如“大家”一词,本指上卿,后又成为皇帝的亲近侍从对皇帝的称呼,又用以称主奴关系中的主人,直到唐代此词才用作大伙儿的意思。[9]我们绝不能以唐代把“大家”作“大伙儿”用的例证来证明唐代以前“大家”就有此义。黄溍的生年要比刘克庄晚90年(参见《辞海》“刘克庄”条及黄酒《黄文献集》附录危素为其所撰《行状》),其时《玉台新咏》为徐陵撰之说已成定论,严、刘之书又非僻书,黄溍看到他们将《玉台新咏》说成徐陵所序,因而依样葫芦地说《河岳英灵集》为殷瑶所序,这样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不能以黄溍的用例来证明严羽、刘克庄的时代“序”已有“编次”之义。何况《河岳英灵集》殷璠的原序说:“……粤若王维、王昌龄、储光羲等二十四人,皆河岳英灵也,便以《河岳英灵》为号。诗二百三十四首,分为上中下卷,起甲寅,终癸巳,论次于叙,品藻各冠篇额。”(据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此书于其所收的每个诗人名下均有一篇简短的评论,当即所谓“品藻各冠篇额”。但其《序》中并无对于所收诗的“论次”;故其“论次于叙(按,通‘序’)”之语当另有所指。《四库提要》说:“(其书)虽不显言次第,然篇数无多,而分上中下卷,其人又不甚叙时代,毋亦隐寓钟嵘三品之意乎?”(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河岳英灵集》卷首)我想这是对的,此书的序列即含有论次之意;换言之,这是通过书中的排列先后来给诗人定名次的书。也正因此,黄浯不说“殷璠所撰《河岳英灵集》”而称为“殷璠所序《河岳英灵集》”很可能是承殷《序》的“论次于叙”而来,以显示此书所含有的为诗人排序之意。如用邬先生的表述方式,可以说是其“所序”两字含有“序列”和“作序”两层意思;所谓“序列”就是按照诗人的等第排列。这是跟一般的选本有区别的。而《玉台新咏》却并无“论次于叙”的含义在内。总之,邬先生所引的樊、黄两人之例至少都存在“异读”;正如邬先生所说,不排除这种异读的可能性是无法将其作为证据的。 四 现在,对樊荣先生的大作《〈玉台新咏〉“撰录”真相考辨——兼与章培恒先生商榷》稍作回答。樊先生虽指名与我商榷,但似缺乏针对性。 拙作《〈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首先对《〈玉台新咏〉序》作了解读,并认为此《序》已宣告了该书是一宫中妃子所“撰录”。在这点上,樊先生与我意见相同。但他认为这位妃子——“丽人”乃是徐陵的自喻,明确指出:“在《〈玉台新咏〉序》中,徐陵采用寄托方式,假托‘丽人”’。 我在拙作中已经指出,徐陵绝不可能自己“撰录”了这部书却假托为出于妃子之手,而且对此作了应有的论证,说明了当时的社会和徐陵自己的处境都不容许这样做;他自己也不会这样做。 既然如此,樊荣先生如要针锋相对地对我驳斥,就应具体证明我所举出的徐陵不可能如此假托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然而,樊先生在这方面却不着一字,对我的这个根本性的论点与论据没有任何反驳。 我的这个根本性的论点既未被驳倒,樊先生的假托说也就难以成立。 那么,樊先生是怎么来“考辨”的呢?大致说来,他是引用《〈玉台新咏〉序》中写“丽人”的某些句子,用来与徐陵相对照,说那与徐陵是相合的;因而可见“丽人”是徐陵的自喻。又说某些句子与张丽华是不适合的,所以“撰录”《玉台新咏》的不可能是张丽华而只可能是徐陵。 需要说明的是:我之认为徐陵绝不可能假托为妃子,并不是因为《序》中所叙的“丽人”的某些情况与徐陵不合。所以这并不能成为对我的驳斥。而且,樊先生在论证《序》中所写的“丽人”情况与徐陵相应时,却避开了一系列关键性的句子,例如《序》一开头所说的“周王璧台之上”、“汉帝金屋之中”,樊先生就根本未曾提及。那么,徐陵在朝廷中的地位,在哪一点上可以自喻为后宫中的“周王璧台之上”、“汉帝金屋之中”的“丽人”呢?这些问题不解决,又怎能说徐陵对“丽人”的叙述“有许多处与作者的身世遭遇暗合”? 而且樊先生认为“暗合”的,其实也大成问题。例如《序》中有一句“兄弟协律,生小学歌”,这是用汉武帝李夫人的典故,“协律”指李夫人的哥哥李延年,曾官协律都尉。整句的意思则是说“丽人”像协律都尉李延年的妹妹一样,从小就学习歌唱。而樊先生却说:“《序》中说:‘兄弟协律,生小学歌;少长河阳,由来能舞。’这应该视为徐陵的自况。东海徐氏为南朝世族,徐陵父亲徐搞、三弟徐孝克子徐俭、徐份、徐仪在《梁书》和《陈书》中均分别有传。徐陵与三弟徐孝克都具有良好的口才和不俗的文名。《陈书·徐陵传》曰:‘时宝志上人者,世称其有道。陵年数岁,家人携以候之,宝志手摩其顶,曰:“天上石麒麟也。”光宅惠云法师每嗟陵早成就,谓之“颜回”。八岁,能属文。十二,通庄、老义。既长,博涉史籍,纵横有口辩。’‘孝克,陵之第三弟也。少为《周易》生,有口辩,能谈玄理。’如果要说‘不可能出于假托’,在此的‘兄弟协律’倒是在生活中的真实记录。之所以这样评价徐陵,一是因为徐陵与其三弟徐孝克情谊深厚;二是因为徐陵‘平生壮意,窃爱篇章’(《与李那书》);三是在他70岁时对族人劝告编录的答复中曾经客气地说:‘正恐多惭于协律,致睡于文侯耳’⑥(《答族人梁东海太守长孺书》)。可见,符合诗歌的音律已经成为当时的创作要求了。”然而,徐陵的这些情况与“兄弟协律,生小学歌;少长河阳,由来能舞”“暗合”在哪里?樊先生大概把《〈玉台新咏〉序》中“兄弟协律”的“协律”误解成“符合诗歌的音律”了;其实樊先生所引徐陵书信中“多惭协律”的“协律”也是指李延年,那两句是说,惭愧自己的歌不能像李延年那样地被赞赏,却会引起魏文侯的瞌睡——魏文侯听到古乐就要打瞌睡,是很有名的佚事。 本文已经写得太长,所以樊先生所认为的有些与张丽华情况不合的句子是否真与张丽华不合的问题,这里就不想多说了。因为本文想解决的是《玉台新咏》究为徐陵“撰录”抑宫中“丽人”“撰录”的问题,“丽人”是否张丽华的问题本不拟涉及。不过,倘若《玉台新咏》确非徐陵所编而是“丽人”所撰录,那么,即使“丽人”不是张丽华,也可能是别人(胡大雷先生就认为是徐昭佩),这些句子所述的情况与张丽华不合,并不能作为此书是徐陵所“撰录”的证据。 注释: ①据中华书局影宋配明刊本《文苑英华》,1966年初版。按,其卷712系据明隆庆刊本影印。 ②《〈玉台新咏〉序》写“丽人”阅读此书时有“长循环于纤手”之句,因当时的书籍都是卷轴装,所以此句是指书轴在纤手中长时期地反复转动。拙作《〈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将此句误释为“在纤手中互相传递”,谨此改正,并向读者致歉。 ③“彤管”,指后妃身边的女史,她们承担着对后妃记录功过的责任。《〈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误释为“红色笔管的笔”,也在此改正并致歉。 ④编选也可称为“撰”,《隋书·经籍志》于《文选》即作“梁昭明太子撰”。 ⑤关于“阏氏”的事,吴注只谓其出于桓谭《新论》而未详引原文,需参阅《史记·陈丞相世家》裴驷《集解》引《新论》,其中说到阏氏为之“遥妒”的是“此人”。 ⑥这两句是说,所奏音乐不能像李延年那样地为皇帝所喜欢,却导致魏文侯听到演奏古乐时的那种打瞌睡的状况。 【参考文献】 [1] 谈蓓芳.《玉台新咏》版本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 胡大雷.《玉台新咏》为梁元帝徐妃所撰录考[J].文学评论,2005,(2). [3] 邬国平.《玉台新咏》张丽华撰录说献疑——向章培恒先生请教[J].学术月刊,2004,(9). [4] 樊荣.《玉台新咏》“撰录”真相考辨——兼与章培恒先生商榷[J].中州学刊,2004,(6). [5] 谈蓓芳.《玉台新咏》版本补考[Z].2005年“中国古典文献学及中国学术的总体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 [6] 章培恒.《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J].文学评论,2004,(2). [7] 罗根泽.徐陵的编辑“丽人”艳歌[A].中国文学批评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8] 王运熙,杨明.徐陵[A].魏晋南北朝文选批评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9] 章培恒.必须重视汉语言文字的发展特点[J].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5,(1). 原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0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