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人:当罗马人最初接触到他们的时候,他们处于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他们的政治管理观念,未必能比罗马人和希腊人初次为人所知时更为发达。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2章[1]:“自古相传的歌谣是日耳曼人传述历史的唯一方式,在他们的歌谣中,颂赞着一位大地所生的图伊斯科神和他的儿子曼努斯,他们被奉为全族的始祖和创业者;据说曼努斯有三个儿子,按照他们的名字,住在滨海地区的部落叫做印格伏南人,住在内地的叫做赫米诺南人,其余的叫做易斯卡伏南人。由于事涉远古,有些人便任意附会,给图伊斯科神增添了一些儿子,从而多出了一些部落的名称——马昔人、甘卜罗威夷人、苏维汇人、汪达尔人。相反地,‘日耳曼人’这一名称则是新的,是最近才使用起来的,用这个名称首先是称呼那个最先越过莱茵河的部落,这个赶走了高卢人的部落现在被称为佟古累人,而当时则被称为日耳曼人(意即Wehrmann,guerriers{战士})。这个名称逐渐占了优势,成了不是一个部落,而是全民族的名称{ita“nationis”nomen,non gentis evaluisse paulatim};先是被战胜者出于恐惧这样称呼所有日耳曼部落,后来这些部落自己也采用日耳曼人这个新名称了”。[在这段话中,“natio”一词的意思应当是部落联盟;每一个部落都是一个分为几个氏族的gens{氏族}。“苏维汇人占有日耳曼尼亚的大部分地区,同时分为各个nationes,各有不同的名称”(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38章);这里所说的na-tiones,是一些有比较近的亲属关系的部落,或者就是部落(举例来说,就象塞讷卡-易洛魁人等等一样),无论如何决不是氏族。] ┃│利普西乌斯对此是这样解释的:│┃ “那些最先越过了莱茵河的人,正是现在被称为佟古累人的民族,而当时则被称为日耳曼人。这个名称(即Germani)本来只是一个natio的特殊名称,逐渐被施之于全体。” ┃│他认为,情况恰好相反:│┃ “ita nationis nomen,non gentis evaluisse paulatim”意思是:这个名称逐渐流行,成为不是一个氏族[这里是指扩大了的氏族即部落],而是整个“natio”的名称,这里的“natio”是指整个德意志民族,所有部落加在一起。 关于自古相传的歌谣是他们唯一的历史记录(“memoriae”)和编年史,这种情况西班牙人在村居印第安人中也发现了。 爱金哈特在《查理大帝生平》中说:“他记录了蛮族的那些歌颂古代国王事业的古代歌谣,并作为历史传下去。” 约尔南德在《哥特人的历史》中说:“在他们的歌谣中,故事是作为真实的历史纪录而叙述的。” 塔西佗在《编年史》第2卷中讲到阿尔米纽斯时说:“直到今日,蛮族人仍然在歌唱着他。” 尤利安的《安条克的演说》把这些歌谣称之为“象尖叫的鸟声一样的农村歌谣”。[2] 塔西佗在《日耳曼尼亚志》第3章讲到他们的战歌[3]时说:“他们也有歌谣(用呼唱的方式以壮胆)。”这里用“拔底吐”一词来代替“拔力吐”{baritus},这个词来自古日耳曼语bar,baren,意即高声呼叫。塔西佗把战斗呼叫同战歌弄混了。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5章有如下的描述:“这个地方……森林使人恐怖,沼泽使人厌恶;……其土地可丰产谷物,而不宜于果木;牲畜繁殖得很多,但大部分矮小;甚至役畜(犍牛)也没有什么美观,无角可看;他们喜爱有许多牲畜,这是他们的唯一的财富,最受他们珍视…… 他们不象我们,没有那种占有或享用{金银}的欲望。在他们那里可以看到银器,那是他们的使节或首领收到的礼物,被轻视如同粘土制成的东西。固然,和我们接近的(居近罗马边境的)人,由于通商的关系而重视金银,能认识和辨别我们的某些钱币,愿意要这些钱币, 但是居住在内地的人却保持着以货易货的淳朴古风。他们比较喜欢早就为人所共知的边缘为锯齿形或铸有两马拉车图案的旧币。同时,他们重视白银胜于黄金,这不是由于他们嗜好白银,而是由于银东西(argentei numi,银币)对于购买普通廉价物品的人来说,使用起来较为方便”。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7章:“Reges(部落酋长)是由他们按照出身的显赫(即从氏族的最杰出的家庭和最著名的氏族中)选举出来的,而选拔‘duces’(军事酋长)则以勇武为标准(就象易洛魁人那样)。‘Reges’并没有无限的和独断专行的权力,‘duces’也不是以权力,而是以表率作用……以他们所享有的尊敬来领军的。” 同上书,第11章:“小事由首领们商议,大事则由全体人民议决,等等”(并见以下)。 同上书,第12章:“在这种会议上也提出控诉和宣判死刑……在这种会议上也选举一些首领,负责在各区和各村处理诉讼案件。每一个首领有100名人民陪审员,他们使决定具有权威性。” 同上书,第20章:“舅甥的关系是和父子的关系相等的。有些部落把舅甥关系看得更神圣和更密切,而在接受人质时宁愿以舅甥关系为对象,认为这种关系对家庭的利益牵连最广。但是,每人的继承者还是自己的子女,而无须立遗嘱。如果身后没有子女,则继承者依次为兄弟、伯叔父、舅父。” 凯撒《高卢战记》第6卷第22章[4]:“他们对农耕不怎样热心,他们的食物中间,绝大部分是乳、酪和肉类,也没有一个私人拥有数量明确、疆界分明的土地,公职人员和首领们每年都把他们认为大小适当、地点合适的田地分配给集居一起的氏族和亲属,一年之后,又强迫他们迁到别处去。对于这种做法,他们列举了许多理由:怕他们养成习惯,从而把作战的热情转移到务农上去;怕他们从此孜孜追求大片田地,势力大的会把弱小的逐出自己的田地;怕他们从此为了避寒避暑,热心地大兴土木;还怕他们从此引起爱财之心,因而结党营私,纷争起来;他们的目的是要使普通人看到自己所有的,跟最有势力的人所有的完全相等,感到心满意足。” 同上书,第23章:“享有最大荣誉的是这样的部落,它蹂躏许多邻近地区,从而使自己周围有着尽可能广大的荒地。他们认为邻人被逐出自己的土地,再也没有人敢靠近他们居住,是部落勇武的表现;同时,他们也相信,这样他们便高枕无忧,再没有遭到突然袭击的可能。当部落进行防御战或攻击战时,总是选举出握有生杀大权的首领来指挥战争,在和平时期,就没有公共的政府,但各区和部(pagi)的首领在那里建立法庭,调停纷争。”“区和部的首领”——酋长——不是军事领袖,而是民事领袖,就象印第安人那样;选举首领来领导战争,就象印第安人那样。[凯撒时期就是这样。] 凯撒在上面谈到“集居一起的氏族和亲属”。耕地每年由首领重新分配。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7章谈到军队的组织:“骑兵队(tur-mam)或步兵楔形队(ceneum)并不是偶然结合的人群,而是按照各个家庭和血缘关系编制的”;这里“familia”(家庭)已被提到首位,但是在凯撒的著作中这种“家庭”却被定为氏族。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26章[5]:“他们对于贷款生息和重利盘剥的事情一无所知,这是比禁止这种行为更为有效的保障。土地是公社共有的,公社土地的多少,以耕者口数为准;公社之内,再按贵贱分给各人。 ┃│(在凯撒的记载中还是平均分配的);│┃ 由于土地广大,分配较易进行。他们每年交换耕地,但他们的土地还是绰绰有余;因为他们并不种植果园、圈划牧场和灌溉菜圃,并不用这些方法来榨取土地的肥沃资源;他们所求于土地者唯有播种谷物而已”。 马尔克和部(pagus)大概是为了军事的征调而联合起来的各村结成的集团;它们是由氏族制度向政治制度的过渡阶段;居民的结合仍然建立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 根据凯撒的记述,日耳曼人的家庭看来是对偶制家庭。 卡·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1877年伦敦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5卷,566-571页,1985年版。 [1]下面一段以及再往下各段摘自塔西佗著作的文字,在手稿中用的都是利普西乌斯注释的版本中的拉丁文。马克思所使用的大概是他的个人藏书中的版本:科尔奈利乌斯·塔西佗《著作集。由约·奥古斯特·厄内斯特校订》第2卷,1772年莱比锡魏德曼出版社版(Cornelius Tacitus:Opera.Ex recensione Jo.Augusti Ernesti.T.2,Lipsiae:Weidmann.1772)。在摩尔根著作中(《古代社会》1977年中文版下册第358页)提到过塔西佗著作的这一章并简述了它的内容。——第566页。 [2]在马克思的手稿中,摘自爱金哈特、约尔南德、尤利安的著作和塔西佗《编年史》的引文中用的都是拉丁文。这些引文在摩尔根著作中都没有。——第568页。 [3]以下各段摘自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3、5、7、11、12、20章)的引文,马克思所用的都是拉丁文。这些著作在摩尔根著作中都没有。——第568页。 [4]在摩尔根的著作中,凯撒的《高卢战记》一书第22章的内容是以转述的形式提到的(《古代社会》1977年中文版下册第357--358页),第23章根本未提。——第569页。 [5]在摩尔根著作中,没有提到塔西佗著作第26章。——第57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