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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论民族民间文学的起源与发展(21)

http://www.newdu.com 2017-10-27 中国民族文学网 马克思 参加讨论

    [最古是:过着杂交的原始群的生活;没有家庭; 
    ┃│在这里只有母权能够起某种作用。]│┃ 
    亲属制度以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为基础;这些亲属制度又是它们所经历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存在过的证据。 
    在迄今所见到的各种亲属制度中,最古的亲属制度是在波利尼西亚人中发现的;夏威夷人的制度可作为典型;摩尔根称它为马来亚式亲属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所有的血缘亲属都归纳到以下的亲属关系中: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孙女、兄弟、姊妹;没有其他血缘亲属关系;此外则为姻亲关系。这种血缘亲属制度是与“血缘”形式的家庭同时发生的,而且是这种家庭在古代存在过的证据;这种血缘亲属制度在波利尼西亚人中普遍流行,虽然他们的家庭已经从血缘形式转为普那路亚形式了。后者没有与前者完全区别开来,以致不足以引起以前者为基础的亲属制度发生变化。五十年前,当美国传教会在散得维齿群岛建立时,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在那里还没有完全绝迹。这种亲属制度必定也在亚洲流行过,因为它是迄今仍存在于亚洲的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的基础。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曾普遍流行于北美的土著中;而且可充分证明它也在南美存在过;在非洲的某些地区也发现过这种制度,但是非洲各部落的亲属制度更接近马来亚式亲属制度。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现在还在南印度操达罗毗荼语的印度人中流行,在北印度则以改变了的形式在操戈拉语方言的印度人中流行;这种制度也以不充分发达的形式流行于澳大利亚。在土兰尼亚族系和加诺万尼亚[1]族系的主要部落中,这种制度是由普那路亚群婚制和氏族组织引起的,氏族组织倾向于消灭血缘婚姻制度,因为它禁止氏族内通婚,这就排除了亲兄弟姊妹之间的婚配。 
    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承认雅利安亲属制度中的一切亲属关系,不过除此以外,它还承认雅利安亲属制度中所没有的那些亲属关系。在日常的和正式的问候中,人们彼此以亲属的称谓相称呼,而从来不用个人的名字;如果他们之间没有亲属关系,则互称“我的朋友”。 
    当美洲土著被发现时,他们的家庭已从普那路亚形式转变为对偶制形式,所以其亲属制度所承认的亲属关系在很多场合并不是实际存在于对偶制家庭中的亲属关系。不过,正如马来亚式亲属制度经历了由血缘家庭向普那路亚家庭的转变而继续存在一样,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经历了由普那路亚家庭向对偶制家庭的转变也仍继续存在。家庭形式比亲属制度改变得快,亲属制度只是随在后面记录家庭的亲属关系。把马来亚式制度改变成土兰尼亚式,需要氏族组织;推翻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而代之以雅利安式,需要具体财产及其占有权和继承权连同这种财产所创造出来的专偶制家庭。 
    闪米特人、雅利安人或乌拉尔人的亲属制度,标志着专偶制家庭中的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制度并不是以土兰尼亚式制度为基础的,不象土兰尼亚式制度以马来亚式制度为基础那样,而是在文明民族中取代了土兰尼亚式制度。 
    在五种家庭形式中,有四种一直存在到有史时期;只有血缘家庭消失了;但从马来亚式亲属制度中能够把它推断出来。 
    一男一女的婚姻从野蛮时代的较早时期起就已存在,它采取了在双方情愿期间结成配偶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由于各种发明和发现而进入各个较高的依次相继的状态,这种婚姻便日益巩固。男子开始用残酷惩罚的办法来要求妻子忠贞不二,但认为自己可以例外。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就是这样。从荷马时代到伯里克利时代,有了进步,这种进步逐渐成为固定的制度。所以现代的家庭高于希腊和罗马的家庭;专偶制的家庭和婚姻在有史时期已有三千年之久的历史。旧的混杂的“婚姻”制度的发展,在于它逐渐缩小,直至它在专偶制家庭中化为乌有为止。五种家庭形式中的每一种都分别属于完全不同的社会状态。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记录着普那路亚家庭所有的亲属关系,直到专偶制家庭确立以前,直到这种亲属制度几乎完全不符合血统关系的性质,甚至对专偶婚制来说简直是一种丑事的时候,它在本质上始终没有发生变化。例如:在马来亚式制度下,一个男人称他兄弟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因为他兄弟的妻子也是他的妻子;同样,他姊妹的儿子也是他的儿子,因为他的姊妹也是他的妻子。在土兰尼亚式制度下,根据同样的理由,一个男人的兄弟的儿子仍然是他的儿子,但他姊妹的儿子现在则是他的外甥,因为在氏族组织中他的姊妹已不再是他的妻子了。在易洛魁人中,家庭已经是对偶婚制,但一个男人仍称他兄弟的儿子为自己的儿子,虽然他兄弟的妻子已不再是他的妻子了;此外还有许多亲属称谓与现存的婚姻形式不相符合。这种亲属制度比它所由发生的习俗的寿命长,而且继续在他们中间存在着,尽管它基本上已不符合现存的血统关系。为了确定子女的父亲和确定继承人的合法性,便产生了专偶婚制。任何改革都不能使土兰尼亚式制度适应于专偶婚制;它和专偶婚制处于极端矛盾之中;这种亲属制度被抛弃了,代替它的是土兰尼亚各部落想确切表示某一亲属关系时所常用的说明式的方法。这些部落转而依据血统关系上的明白的事实,用基本称谓的结合语,来说明每个人对己身的亲属关系;他们这样说:兄弟的儿子,兄弟的孙子;父亲的兄弟,父亲的兄弟的儿子;每一个词组描述一个人,从而使亲属关系包含在里面;雅利安各民族的亲属制度的最古的形式,即存在于希腊语系、拉丁语系、梵语系、克尔特语系、闪米特语系诸部落中最古的亲属制度,就是这样(《旧约全书》,系谱)[2]。土兰尼亚式制度的遗迹,在雅利安民族和闪米特民族中一直保留到有史时期,但它基本上已被废除,而为说明式取代。 
    每一种亲属制度都表达着在建立这种制度时期存在于家庭中的实际亲属关系。母亲和子女、兄弟和姊妹、外祖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从任何一种家庭形式确立时起)始终是可以确认的,但是父亲和子女、(外)祖父和(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不能这样说了;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只有在专偶婚制下才是可靠的 
    ┃│(至少在形式上?)。 
    亲属制度分为类别式和说明式两种。│┃ 
    在第一种制度下,血缘亲属被“分类”为各种范畴,而不问他们和己身关系的亲疏程度;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即以同一亲属称谓统称之。例如,我的亲兄弟以及我父亲的兄弟的儿子,同样都是我的兄弟;我的亲姊妹以及我母亲的姊妹的女儿,同样都是我的姊妹;马来亚式制度和土兰尼亚式制度都用这种分类法。相反地,在说明式制度下,血缘亲属是用基本的亲属称谓或用这些称谓的结合语来表示,这样使每个人对己身的亲属关系都有特殊名称。和专偶婚制同时产生的雅利安人、闪米特人或乌拉尔人的制度就是如此。后来又借助于发明共同称谓而采用了少量的分类法,但是这种制度的最早形式——埃尔斯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的亲属的制度是它的典型——是纯粹说明式的。这两种制度之所以有根本区别,是由于在一种情况下实行群婚,在另一情况下实行成对配偶之间的个体婚。 
    亲属关系有两种: 
    由血缘或血统产生的;血缘亲属关系也有两种:(甲)直系和(乙)旁系;(甲)直系亲属关系是人们之间一个人的血统出自另一个人的关系;(乙)旁系亲属关系是血统出自共同祖先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一个人出自另一个人; 
    (2)由姻亲或婚姻产生的;由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以习俗为根据。在成对配偶的婚姻下,每一个人都从己身来推算各个人的亲属等级,并按照和己身的关系来确定这种等级。己身是处于直系之中的,这一系是垂直的。在这一直系上,由己身上溯和下推,就是一个直接的由父及子的各代祖先和子孙的系列;这些人的总和构成了男性直系。从这一主系产生一些旁系——男系和女系,由内向外排列数序;在各代只有一个兄弟和一个姊妹的情况下的最简单形式是: 
    第一旁系:男系,我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姊妹及其子孙。 
    第二旁系:男系,我的父亲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父亲的姊妹及其子孙; 
        男系,我的母亲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母亲的姊妹及其子孙。 
    第三旁系:从父方来说: 
        男系,我的祖父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祖父的姊妹及其子孙; 
    从母方来说: 
    男系,我的外祖母的兄弟及其子孙; 
        女系,我的外祖母的姊妹及其子孙。 
    第四旁系:曾祖父的兄弟和姊妹及其各自的子孙; 
         外曾祖母的兄弟和姊妹及其各自的子孙。 
    第五旁系:高祖父的兄弟和姊妹及其各自的子孙; 
        外高祖母的兄弟和姊妹及其各自的子孙。 
    如果我有好几个兄弟和姊妹,他们以及他们的子孙就构成相应地好几个独立的系统,但是他们的总和便构成我的第一旁系中的男系和女系两个分支,如此等等。 
    所有这些都被罗马民法家们简单地概括出来了[《法学汇编》第38卷第10章《关于亲属和姻亲等级及其关系》;查士丁尼《法学通诠》第3卷第6章:《关于亲属关系的等级》];这种概括方法已为欧洲各主要民族所采用。 
    罗马人提供了一些特殊的称谓:patruus(伯叔父)和amita(姑母);avanculus(舅父)和matertera(姨母);avanculus(意即小外祖父)一词是由avus(外祖父)一词来的,matertera一词大概是由mater和altera组成的,意即另一个母亲。埃尔斯人、斯堪的那维亚人和斯拉夫人没有采用罗马人的这种说明方法。 
    两种基本形式——类别式和说明式——差不多是野蛮民族和文明民族之间的准确的分界线。 
    在每种亲属制度所由产生的各种关系已经改变或完全消失以后,还存在着保存这种亲属制度的强有力因素。 
    象土兰尼亚式制度那么复杂的制度,在细节上出现一些差异是很自然的。南印度的泰米尔人和纽约州的塞讷卡-易洛魁人的亲属制度,有二百种亲属关系仍然是相同的。在操印地语、孟加拉语、马腊泰语的各民族以及北印度的其他各民族中,单独地存在着这种亲属制度的一个变种,即雅利安式制度和土兰尼亚式制度的混合物。一支文明民族——婆罗门人——和一群野蛮人溶合了,前者的语言便溶化在上述各部落的新土语中;这些土语保持了原先语言的文法结构,但其中百分之九十的单词都借用梵语。两种亲属制度在这里发生了冲突:一种是以专偶制或对偶制的婚姻为基础的,另一种以群婚制为基础。 
    在北美印第安人各部落中,其家庭是对偶制的,但是他们一般都居住在公共宅屋中并在家户中实行共产制。我们越向前追溯到普那路亚家庭和血缘家庭,则共同生活的集体越大,挤住在同一个住宅里的人数也就越多。委内瑞拉沿海一带的各部落,他们的家庭看来是普那路亚家庭,根据发现这些部落的西班牙人的记述(埃雷拉《美洲史》),他们住在钟形的房屋里,每个房屋住一百六十人。丈夫们和妻子们群居在同一个房屋里。 
    马克思:《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5卷, 337-344页,1985年版。 
    

    [1] 加诺万尼亚是摩尔根开始用来表示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亲属制度的术语,这个术语由“弓矢”二字组成,摩尔根认为这种武器是印第安人文化的最突出标志。加诺万尼亚族系意为“弓矢之族”——第338页。
    [2]圣经《创世纪》第5、10章。——第341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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