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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恶与清官:说唱词话中的包公[1]

http://www.newdu.com 2017-10-22 文学遗产网络版 佚名 参加讨论

    伊维德/文
    吴冠文/译
    摘要:源自宋人包拯的包公这一文学角色,在1250至1450年间曾出现于各体通俗文学作品中。二十世纪以来,有关包公的话本、杂剧和戏文广为人知,屡经探讨。而关于包公的词话直到1967年始在嘉定附近发现,这些词话影印出版之初曾引起过相当的轰动,很多出版物应运而生,但初始的热情消退后,新发现的词话对之后包公故事发展演变的论述影响甚微。词话未受到充分关注虽部分缘于其数量较少,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学界将它们作为较话本、杂剧晚出而缺乏独创性的作品。但有证据显示,现存的话本和杂剧作品常常是晚出的改定本,而词话则相对较早且无明显改订痕迹,我们至少应该将词话视作话本、杂剧同期之作,而非晚于它们。在不少情况下,词话很可能系杂剧之源,而非相反。与通过明代宦官机构钟鼓司传留下来的不温不火的杂剧文本相比,相当一部分词话大胆批判了一个权势和罪恶相伴的世界,它们非常关心包公审判的权力和自主性等问题,而没有一味地赞颂皇帝的统治效力。
    关键词:包公  词话  罪恶  清官  杂剧
    包公这一角色源自历史上的包拯(999-1062)。包拯的仕宦生涯主要处于基本上长治久安的宋仁宗(公元1022-1063)统治时期,他还短暂任过开封府尹,生平了树立了清正廉明、刚直不阿的声誉。到十三世纪早期,他已成为速报司主,速报司系东岳大帝(泰山神)辖下的阴曹地府七十二司之一。1250-1450年间,包公已非但在话本,也在杂剧、戏文和词话等各体通俗文学中开始出现。贯穿二十世纪,这些有关包公的话本、杂剧和戏文已广为人知,屡经探讨。[2]关于包公的词话唯有1967年于嘉定附近发现。上海博物馆早在1973年便已出版了精装影印本,[3]但是现代排印本只到1997才产生。[4]尽管这些词话最初的影印出版引起过相当的轰动,很多出版物应运而生,但这种初始的热情很快便消退,新材料对于包公故事发展的描述影响甚小。[5]这里虽可能有影印本即使出版后词话仍相对罕见的因素存在,其根本原因还是中国学界分别将话本与宋代、杂剧与元代并观的倾向。依据这种观点,成化年间刻本上发现的词话便被作为明代的产物,因此晚出且缺乏独创。[6]但是,这极可能是个误解。
    话本、杂剧和词话的文本与版本
    我们知道个别话本早在元代和明代早期便已以刻本方式传播开来,因为1982年以来,我们持有一叶这种刻本的单页。该页正好是《红白蜘蛛》话本的末页(黄永年99-110)。幸而凑巧,这一残页证实了1973年韩南(Patrick Hanan)在《中国短篇小说之日期、作者和结构研究》中关于话本的年代论定。当讨论《红白蜘蛛》话本在1620年代冯梦龙“三言”中的较晚版本时,韩南指出,据他的方法论,该话本最后部分只能是后来添加。结果发现,韩南所称的后来添加,正好始于旧本结束处(韩南  244)。韩南的研究囊括了“三言”和明代早期总集中的150篇话本。他推断其中约一半作于1500-1627年间;剩下一半中再是一半作于1250-1450年间,一半作于1400-1550年间。他还提醒,对于这三段时期各自的大部分话本,很可能均作于该期之末,每期的起始日期,可能仅是作出最大程度想象后该期少数话本的最早写作时间。包公在这150篇话本中出场甚少。他在最早期的两篇话本结尾作为一个法官出现(另有一篇中被提及),在韩南归为中期的一篇话本(这篇很可能基于一篇杂剧)中充当了一个稍大点的角色。包公在这组大型集子中的几近缺席容易解释:当冯梦龙编撰他的各收有40篇话本的三部集子时,所有好材料都已被其他通俗小说作者利用,如《包龙图判百家公案》和《龙图公案》的编撰者(韩南  301-23)。
    韩南论定的话本创作早期之1250-1450年间,也是杂剧创作的全盛期。13世纪后半期,这一体裁首先兴盛于中国北方的大城市;14世纪早期的杭州也开始有了实践。随着明朝的建立,这一文体被采作明代宫廷戏。在14世纪的刻本中有30种元杂剧保存下来,但大部分是以抄本、万历刻本或更晚的版本留存。正如我在《我们读到的是“元”杂剧吗》[7]一文中强调的,大部分这类剧本基于已经过大幅度改编的宫廷本(内府本)。在奚如谷和我最近交付出版的一部稿件中,我们同时收录了元刊本和臧懋循《元曲选》本《赵氏孤儿》的译本,以期展现这些编改。[8]前文我曾特地强调明代宫廷在杂剧传播和改编中的作用。但在1990年代晚期,久已失传的李开先(1502-1568)《改定元贤传奇》残本也被重新发现。我曾经论过,这套1560年代的集子中所收元剧,基于传世元刊本编订,但仅它们的题目已宣告了这些杂剧已经过改定,如宾白的添加。[9]我们知道为刊印《改定元贤传奇》准备了五十种杂剧,但我们不知道最终付印了多少种,所以这第二种保存和改定的影响较难估量。因此,尽管《改定元贤传奇》的重新发现迫使我们重新考虑和调整之前的观点,但绝大多数早期杂剧仅是以源自宫廷、经过重大改编和改定的版本存留下来的结论仍然成立。
    就表现包公的杂剧来说,唯有一篇在14世纪的刻本中存留下来,即无名氏的《鲠直张千替杀妻》,剧中包公仅充当了一个很小的角色。其他包公剧都只在晚明抄本或刻本中保存下来。但是,我们不仅要留意这些剧作很可能经过明代宫廷重大改编这一事实,也应该承认这些剧作中大部分可能在明代才写成。傅惜华《元代杂剧全目》[10]所著录的关于包公的十六种存佚剧目中,只有六种有一定把握可归入某位元代作者名下,剩下的剧目中有六种系首次著录在15世纪早期的杂剧目录中,通常被当作无名氏作品,余下的四种剧目见于晚明杂剧总集,之前从未见著录。因此依我看,这十种剧目出于明代的可能性比出于元代的可能性还大。许多中国学者之所以常常无视这种可能性,不仅因为杂剧这一文体和元代的密切关系,也因为他们希望将包公剧读作蒙元黑暗统治以及汉人从他们的野蛮统治者那里遭受的残酷压制的直接反映。[11]
    但是,尽管许多中国学者坚持将明末改订本话本和戏曲(杂剧、戏文)当成真正的宋元之作阅读,这同一批学者中却有许多人将时间早很多的词话当成晚出之作对待。而从赵景深开始的其他一些学者,则强调词话的创作日期可能远早于成化年间。我们知道作为说唱故事体裁之一的词话在元代已经兴盛。[12]有几种词话显现出它们并非创作于刊刻地北京,而是吴方言区。这可由其韵文部分所用韵字和叙述部分展现的地理方面的信息看出。如果词话确实发源于苏州地区,人们就该设想,他们在北京刊刻或重印前,应是在苏州地区先流行开来。因此我支持那些学者,他们将词话的创作时间定在同样的1250-1450年之间,这同时是话本的创作早期和杂剧的全盛期。但话本和杂剧这两种文体现存的作品常常是晚出的改定本,而词话则以相对较早且无明显改订痕迹的版本保存下来,我们至少应该将词话视之为话本和杂剧同期之作,而非晚于他们。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在许多情况下,词话很可能被作为杂剧之源,而非相反。
    杂剧和词话中的罪恶与罪犯
    关于包公的八种词话中有两种涉及的故事在现存杂剧中也有表现。其中第一种词话涉及的是一桩无尸案——因为谋杀者是窑户,他们将尸体混在了他们用来做盆的泥土里。这引发了一些滑稽的景象,当一个老人发现他获得的尿盆碰巧托寓了受害者魂灵,以及当受害者的魂灵不肯进入由门神、土地把守的府厅时。当然,包公最终设法拷问出窑户的招认状,并将他们问斩。[13]不过今天我将集中讨论包公陈州粜米词话。这篇故事以其杂剧版本闻名于世,通常称《陈州粜米》,英译本有乔治·海登(George Hayden)的Selling Rice at Ch’en-chou(海登  29-78)。该剧包括一篇楔子和四折。开篇的楔子中,以范仲淹为首的朝中公卿,商议申报饥荒的陈州情形,范仲淹提议以钦定的价格开仓粜米。无疑,这是一个可以通过抬高米价捞钱的绝佳机会。公卿之一的刘衙内,保举他的儿子刘得中和女婿杨金吾到陈州做监仓粜米人。范仲淹虽有疑虑,但终将任务指派给了那两位年轻人。第一折中,两位年轻人来到陈州,以双倍于钦定的价钱粜米。当老汉张憋古——本折主唱高声抗议这种滥用职权行径时,刘得中一锤击中其脑袋,老汉因此亡逝,但在去世前,老汉派儿子小憋古到京师告状。第二折里我们又回到京师,面对同一批公卿,因皇帝命令另举一名正直的官员前去陈州,他们再次在商议陈州情形。这一次,从南方采访初回的包公参与了他们的议事。包公的年龄在其他杂剧中从未有过详细说明,但在这部杂剧中他将近八十岁,急于致仕。所以初被烦请去陈州勘断乱局时,他坚辞不去。但在退朝遇见向他告状的小憋古后,包公改变了主意。这引起了同僚刘衙内的惊慌,刘对其儿子、女婿在陈州的所作所为再清楚不过。
    《陈州粜米》第三折最为著名。到达陈州后,包公决定微服进城查出事情真相。他凭着帮王粉头笼驴成了她的仆从,王粉头正巧是刘得中、杨金吾相好的妓女,刘、杨两人甚至将象征他们权势的紫金锤托付与她。王粉头带包公一起到接官厅,在那里我们微服的包公很快冒犯了这两个恶棍,他们将他两手吊了起来。待侍从张千赶到现场,告知刘、杨二人包公已从东门进城,因此他们赶去迎接后,包公才得以从这种尴尬局面中脱身。在最后的第四折中,包公升厅坐衙,首先严斥了向饥民漫天索价的刘得中。其次,他让人将王粉头和紫金锤一并解来。王粉头被处以三十大棒,而杨金吾被斩首。最后,包公让小憋古用紫金锤将刘得中打死报仇。等刘衙内带着赦书赶到陈州,发现唯有小憋古可从赦书获益。
    《陈州粜米》绝对是最合人意的包公戏之一。包公在这部剧中,不仅一如他在其他杂剧中那样作为一个戏末解围之人出现,而且扮演了一个贯穿全部剧情的活跃的角色。这些情节经过精心设计,气氛转换由悲怆到幽默,终至于高度严肃。但我必须指出,关于这篇杂剧的写作时间我们毫无概念。该剧题目未见早期书目著录,它是直到臧懋循《元曲选》方为人所知的十五部杂剧之一。但是,说本剧很适合在宫廷里皇帝面前搬演应该大致不错。无可否认,官僚机构里包括了刘衙内之类败类,但在他的同僚未给予充分关注时,是皇帝亲自主动命令差一名正直官员去陈州结断事宜,他有一个正直而机智的官员,以包公为代表,务使正义得到伸张。
    让我们现在来看一看词话《包待制陈州粜米记》(伊维德 31-66)。这篇词话以歌颂仁宗皇帝的太平日子这一传统方式开篇:
    仁宗七宝真罗汉,二班文武上方星。文官护国金篱帐,武将江山玉版门。三日一风五一雨,夜间下雨日间晴。东海渔公来进宝,山中猎户进麒麟。喜得太平无事日,风调雨顺国安宁。仁宗皇帝传圣旨,御酒三杯赏武文。(朱一玄126)
    但是这场欢宴很快便被朝门外百十父老要求入朝的骚乱消息打断。当父老中的一个代表被宣入面圣时,他禀告了陈州饥荒的恐怖景象。
    陈州三县遭干旱,三停饿死二停人。空了孛篮无米粜,多年井底起灰尘。早稻头焦秀不出,晚稻抽心结不成。大家小户都遭难,忍饿都齐生歹心。媳妇釜盘煎婆肉,女婿锅中煮丈人。师姑寺里偷油吃,长老僧堂挂死人。[14]
    皇帝大吃一惊,因为“寡人□皇亲将十万军粮,陈州三县贩[赈]济饥民”(朱一玄127)但当他从地方父老口里获悉这些皇亲国戚的贪赃行为时,叹道:“自家人陷自家人!”(朱一玄127)。仁宗从丞相那里得知唯有包拯能够了断这桩乱事后,包拯被宣入朝,封赠了应付困境所需的职权(下面的陈述中我将回到这一场景)。最终包公同意奔赴陈州。
    但是包公并未即刻赴任。第二天赴陈州前,他去朝中辞谢皇帝时,遇上去东岳大帝庙的娘娘车驾。当包公得知这并非正宫曹皇后本人,而是皇帝宠幸的张妃在做正宫行踏时,惊叹道:“无理[礼]!偏宫妃子却做正宫行踏!国家法度不正。我且先理这一件公事,[……]”(朱一玄131)张妃向皇帝抱怨包公与她的冲突,皇帝很不高兴,但在包公解释后,他依其所奏同时罚了张妃和曹皇后。包公因此事推迟了一日赴任。
    一离东京,包公便告诉他的亲随祗候人等十日后来陈州寻他,因为他要扮作一个秀才,“去茶坊酒店、寺观庙宇,打听不平事”(朱一玄133)。单以一个院子随行,包公身历了一个腐败横行和权势滥用的社会。一个地方恶霸因疑包公和院子做贼而吊起他们。泰康县知县的儿子在包公和院子冲撞他时,将两人关押起来,押狱放出他们后,他们发现正是这同一个恶棍还抢走了一位可怜农夫的女儿。两人不得不用渡船时,被讨了双倍的价钱,吃一盏茶也被索要了双倍之价。包公来到陈州城时,未能获允入城,因为城门已关,所有官员都在等待包公到来,不过包公在成为当地一位行首的仆夫后,得以随之进城。监察粜米时,包公发现不仅米价过高,米的质量也很低劣。随后发现官办务中所卖之酒也是劣酒,包公在抗议时被枷入牢中。当他的衙役最终赶到,在牢中寻着他,他“交[叫]请众官亲来到,牢中见了姓包人”(朱一玄137)。然后包公开始升厅坐衙,首先押下负责粜米的四个皇亲,其次下了一道命令,去勾取他在微服私行时遇到的地方恶霸,在他们均被判以死刑后,我们的词话作者以生动的细节描绘了他们的处斩。
    相公当时传钧旨,一齐推转市曹中。来到市曹如上面,摆列衙番抵[祗]候人。皂毒[纛]一旗街心内,路上行人也丧魂。一行罪囚都押到,一齐摆在市曹中。斩人刽子忙结束,一套衣装换上身。身披皂罗衫一领,鱼肚钢刀手内擎。刽子法刀横在手,催魂狱子上边存。叫道皇亲休怪我,奉官差使不由人。今夜早参东岱岳,明日阴司见府君。[15]今日阴司添个鬼,明日朝廷出好人。斩了皇亲人四个,坏了秦衙内一人。不平之人都断了,面刺双旗去做军。家私没官都有数,赈济陈州三县人。就在陈州断公事,□□含冤负屈人。(朱一玄139)
    随后包公让亲随向朝廷奏上他倍受颂扬的所作所为,当他奉诏回朝时,当地百姓满怀感激之情相送。
    倾城百姓都相送,大小官员尽饯行。杂扮路岐人都送,鼓乐喧天聒耳鸣。家家供养香花烛,户户尽把好香焚。供养包公长福寿,好香焚起谢王恩。包公当时传匀[钧]旨,嘱付[咐]官员百姓人。街上买卖依时价,含冤负屈折交平。休要违了王法令,若还差了不论轻。官员领了包公旨,送出陈州地界门。众官举酒相辞劝,乡民父老也斟杯。(朱一玄140)
    人们或许颇怀疑这篇词话中关于犯罪与腐败的想象会在宫廷受到欢迎。犯罪与腐败的根源被径直指向皇帝本人,由于他宠溺皇亲国戚,未能正理后宫妃嫔。权力中心一旦丧失德行,犯罪与腐败便会蔓延开来,影响社会各阶层。这篇词话中包公遇到的不是单独一个败类,而是一个中心腐烂的社会。这样普遍的腐败非必限于异族统治时期:我们这篇词话的无名作者,明确将他的故事置于近乎完美的仁宗皇帝统治时期。包公唯有先理正中心,才有可能结断地方社会事宜。如果治国先需齐家,这篇故事显示的便是皇帝未能齐家时引发的情况。后来的改编本,如《百家公案》,将包公和骄横后妃在京师的冲突,与他结断陈州腐败案分开,恐怕是误解了《包待制陈州粜米记》的寓意。
    中国学者常称“元杂剧”大胆批判了统治阶级、官僚机构和朝廷本身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确实,我们读14世纪初印的元杂剧时,往往惊讶于他们对各种各样社会罪恶的直率而热烈的批评。但通过掌管宫廷演出的明代宦官机构钟鼓司传留下来的杂剧文本,那种批评缓和了许多,以至于关于犯罪性质的想象从社会现象转变为个体失败。常被中国学界强调为大胆批判蒙古统治者滥用职权杰出例子的是《鲁斋郎》。这篇剧作的标题男主人公,[16]实在是一位令人极不愉快的角色。他被描绘成一位地方权贵,先拐走了一位银匠年轻貌美的妻子,刚厌倦她,便看上了当地一位孔目的妻子,逼孔目将妻子送至他家——悚惧的孔目依言行事后,得到了银匠妻子作为补偿。孔目一了解到偿与他的妇人系银匠(其时银匠已成为他好友)之妻,便将她还与银匠,并出家为僧去了。包公仅于十五年后,在该剧末折出场。他首先告诉我们他已略施小计[17]将鲁斋郎斩首正法,然后主持了孔目夫妻以及两对夫妇与各自孩子们的意外重合。另外,他让两家儿女各配为婚。剧中有迹象表明鲁斋郎有很硬的关系,甚至可能是宫廷里的,因为包公不得不骗皇帝亲判“斩”字。但是贯穿全剧的鲁斋郎只身一人行动,仅一个随从相助。现代学者常将《鲁斋郎》归于关汉卿名下,不过只有很薄弱的证据。与《陈州粜米》相似,该剧未在最早的书目中著录,仅存17世纪早期的刊本。因此,该剧很可能源自明代宫廷保留剧目。这由赵琦美校注也可见出,赵氏告诉我们,他以得自于小榖的一种抄本校勘《古名家杂剧》本,我们知道于氏抄本获自钟鼓司。
    本剧中描绘的鲁斋郎的社会性孤立,与一些词话中描绘的夺妻者稠密的社交网络可比之处甚多。《师官受妻刘都赛上元十五夜看灯传》词话中,夺妻者是仁宗皇帝一个亲御弟,西京洛阳府主赵皇亲(朱一玄  264-88)。此人不但拐了一位上元夜溜出家门以致迷路的美貌少妇刘都赛,而且后来还谋杀了她丈夫师官受和师家满门一百多人。赵皇亲后来又与扬州地方最高官之一密谋除掉师家剩下的所有亲属。为将赵皇亲正法,时任开封府主的包公诈死,以便赵皇亲可以被宣入朝接替他的官位。赵皇亲一进府衙,便被“复活”的包公拿下,为逼取供认状,以便将赵皇亲及其党羽一并斩首,包公在他们身上施用了各种各样可怕的酷刑。
    词话《包龙图断曹国舅传》中,夺妻者是皇帝曹二舅(朱一玄  188-222)。秀才袁文正携妻子张氏和小儿一起赴京赶考,袁氏一家在京师看景时,虽得到过躲开曹家府的忠告,还是应承了入曹府宴饮的邀请。因曹二舅看上了袁文正妻子,秀才及其儿子便被杀害,且被抛在一口井里。二皇亲得了郑州安抚职时,携张氏一同赴任。但曹府自打谋杀后一直闹鬼,所以搬至别处。这一切均发生在包公暂离开封期间。他回京时,一阵诡异的狂风将他注意力引至废弃的高衙府。无奈之下邻人告诉包公这是曹家弃下的衙府:
    公公向前将言说,相公息怒且停嗔。不说之时也是死,说了之时丧了魂。今朝不说高衙府,相公简下做亡人。若还说了高衙府,曹家知得不饶人。老身一一从头说,相公照觑我当身。若说此个皇亲戚,非是寻常以下人。姐姐正宫曹皇后,姐夫仁宗有道君。自在大王曹国舅,婆婆国老太夫人。东京多少皇亲戚,他是官家弟[第]一亲。除了他家官职大,打杀千千万万人。打杀军来不偿命,三斤生铁纳朝廷。打杀民来不偿命,三朝不去裹头巾。打杀僧尼并道士,猪肉四两口中吞。人家妇人生得好,强将府内做夫人。若是他夫心不肯,一刀两段做亡人。打杀平人无数目,阴司神鬼闹他门。磨子不推空自转,碓儿不踏自腾空。厨中锅盖如番[翻]瓦,砂盆不动自空研。木杓笊离[篱]都自动,夜来只是鬼关门。此是他家无人府,神哮鬼哭不安宁。现今般[搬]去鸡儿巷,新起门楼大府厅。老身一一都说尽,相公照觑我当身。(朱一玄213-14)
    当晚,被害者鬼魂拜访包公。第二天,包公令人将他们尸首从井中捞起。随后,包公到太君曹夫人新府衙拜访,不过曹夫人并不待见他。但当曹夫人向长子曹大舅说起包公来访一事时,曹大舅提议他们最好叫弟弟打死张氏,清除罪证。而缺乏勇气的小国舅,将谋杀一事托付给了一个院子,院子让张氏逃走。张氏最终前往开封,向包公告状。包公使计骗曹二舅来京,将他与其手下牌军分开后,关在开封府。包公还以合谋罪拿住大国舅。他们母亲向她的皇后女儿求告,皇后向皇帝求告。国丈母向包公私人求情不成,包公十位保官的集体求情也未成功。最终皇帝亲往开封府干涉,也被包公驳回:
    包拯宰相将言说,我王万岁愿知闻。不是祭天并祭地,因何胡乱出宫门?仁宗天子将言说,包卿今且听元[原]因。寡人无有闲杂事,单单只为二皇亲。今朝来到开封府,恕放皇亲二个人。包拯宰相将言说,我王天子愿知闻。此是微臣开封府,不请君王入府门。国舅做了违条事,犯了依条该死刑。微臣掌管开封府,只依王法断交[叫]清。我王要救皇亲戚,颁行一道赦书文。一道赦书前来到,牢中赦出二皇亲。何固[故]我王排鸾[銮]驾,动劳文武两班臣?君王到[倒]来和劝我,笑杀军民百姓人。我王就[如]放曹国舅,微臣不愿坐开封。还了我王牌和简,休官纳印去修行。君王见说如此语,卿家依法断皇亲。包相向前重又奏,我王天子愿知闻。无事不合离金殿,合罚金银与小臣。(朱一玄271-72)
    皇帝只有回宫,颁下一道普赦天下之书,但这道赦书来得太晚,未及救回他小舅子性命(大舅子获赦后舍弃官职,最终成为八仙之一)。与皇帝弟弟及大、小舅子相比,鲁斋郎只是个小人物。
    与宫廷里皇帝面前演出的不温不火的剧作相比,这些词话表现了上层官员仗势滥杀无辜,皇帝为庇护皇亲情愿徇私枉法。他们显现的是一个权势和罪恶相伴的世界。诚然,并非所有词话都聚焦位高权重者的罪行,但其中相当多一部分如此。许多这类故事在后世包公传奇的口头和书面文献中留存下来。但一般来说,他们的版本通常短小很多,其间涉及罪犯社会关系网络的叙述尤少。此时包公似乎已拥有神圣地位,其权威已不可动摇。但是,词话特别留意到审判权的自主并非理所当然,对如何保证审判权的自主性问题很是关心。
    审判的权力和自主性
    只要人们相信罪恶源自社会以外个别人的过失,法官就能代表朝廷拨乱反正。皇家官僚机构中的一个职位,为地方官和府尹的执法提供了绰绰有余的力量和权威。单纯某一官员惩处某一孤立的罪犯,以赞颂皇帝统治效力的剧作,是宫廷最好的娱乐。但是,如果人们相信腐败蔓延自中央政府(政府效力加强时只会愈演愈烈),罪犯首先在官僚机构中被发现,审判的权力和自主便成为当务之急。[18]所以毫不奇怪,一些包公词话会花较多篇幅处理这个问题。毕竟包公要对付的罪犯,不仅有凶神恶煞、奸妇和凶残的客栈老板,还有权贵和皇亲。我想在关于包公的范围宽泛的文学中,这种对法官权力和自主性的明确关注,是词话独有的。这个问题有两面。一方面,皇帝可以采取措施增强法官应付同侪的权力;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同僚的作用设法增强法官应对皇帝及其亲属的体制性地位。当然,法官的个人德行、勇气、正直和清廉,必须无可指摘,令人敬畏,但词话比其他关涉包公的文体更能意识到,这类作为正义化身的个人品性无法充分起作用。
    第一种增强包公权力的方法基本属于象征性的,主要在于为包公提供特别的拷问和行刑工具。清代作为包公特权使用的三个铡,大到能将罪犯腰斩,若就罪犯来说,他们被设计成与罪犯身份相应。包公的铡是法国汉学家Vincent Durand-Dastes已详细研讨过的一个话题。(Durand-Dastes  187-225)然而,词话中尚未提及这些铡。这里包公只能靠更加原始的刑具,如棍棒、枷和锁,但像铡一样,随嫌犯身份调整。皇帝赐给包公这些特殊的刑具时,通常也赐予他更重要的“先斩后奏”特权。这意味着他无需向同级和上级官员申奏判决书以待修订,便可处决他判定死刑的罪犯。[19]词话里的包公在其早期仕途中,曾因未向上级申奏便处决一个罪犯而遇到麻烦,上级立即禀奏他严重违反基本的司法行政——结果包公被问责免官。
    第二种增强法官权力和自主性的方法,是不仅封他高官,还同时封赠多个高级官职。这样当然可以避免同一阶位同僚间的矛盾,同时,兼任数职者能够利用某一职务的便利处理另一领域的问题。然而这种策略难免具有讽刺意味。历史上的包公屡次弹劾这种多重封赠。他在一次成功弹劾掉他的一个同僚的三司使后,自己被封以同样的三司使,这引起了欧阳修(1007-1072)的激烈讨伐,成为包公一生声誉上留下的一个永久的污点(Schmoller15)。
    上述两种做法主要用以增强法官相对于他同僚的执法权力和自主性,而第三种做法主要用于增强法官相对于皇帝和皇亲的权力。这里法官的同僚起了主要作用。这种做法包括增加有关官员保人的数量和身份。在宋代官场实践中,作同僚的保人非止担一虚名。历史上的包拯曾因其担保的一个官员失误获罪而遭贬官。(Schmoller  13, 244-47)词话里的包公保人不仅有国中最高官,还有一些资格较老的皇亲。这便意味着皇帝一方任何针对包公的行动,都将造成官僚机构的一次撤职,使得行政机构陷入停滞状态。
    《陈州粜米》词话中封赠包公时,所有这些因素均一起清晰呈现。大家或许记得,这篇词话的杂剧改编本中,包公对被差往陈州并不积极,因为他已年近八十,刚从一个历经赵宋南方地区的疲劳的长途采访归来。然而词话版本中,包公只是一个年轻的无名之辈,他或许具有面对国中最高权势者的品性和勇气,在机构里却毫无地位,因为他已因越职而被停官罢职,正退居在一个寺庙修行。当皇帝问公卿谁能赴陈州处理那边四个腐败的皇亲时,没有一个官员站出来,这给了王丞相一个引荐包公之名的机会。
    文官之中有那个,武将之中有甚人。那个朝官多了得,去做监仓粜米人。文武班中无言对,那个朝官不做声。闻知四个皇亲歹,了事朝官不敢行。文官便似泥塑就,武官一似木雕成。木头雕就文官口,膘[鳔]胶占[粘]在武官唇。仁宗皇帝心焦燥[躁],喝骂朝前武共文。太平都坐银校[交]椅,离乱年间不用心。仁宗皇帝方说了,班部丛中出一人。紫袍象简金腰带,山呼万岁拜明君。微臣金阶亲作保,保过监仓粜米人。陈州四个皇亲歹,文武朝官不敢行。要换陈州监粜米,除是包文拯一人。仁宗皇帝抬头看,却是青州王相公。(朱一玄127)
    王相引包公入朝时,指示包公只有看到他幞头动,才可以谢皇帝封赠之恩。因此当包公来到朝廷,皇帝赐予紫袍和金腰带,派赴陈州,包公辞谢了这个委任。
    三宣引至金鸾[銮]殿,紫袍金带赐忠臣。包拯朝中披带[戴]了,二十四拜拜明君。仁宗皇帝传圣旨,说与包文拯一人。赐与紫袍金腰带,去做监仓粜米人。包公见说前来奏,我王万岁纳微臣。小臣怎敢陈州去,都是金枝玉叶人。我王差出小臣去,去到陈州丧了身。皇帝道言不妨事,重封官职不交[叫]轻。(朱一玄128-29)
    皇帝接着再封包公四个大使,在包公未拜谢这些封赠时,皇帝又加封了四个大使,甚至这八个大使都不够时,皇帝又封了四个大使。除此之外,他还获得陈州粜米回朝后,可以“违法者先斩后奏”、“正受开封府尹”的承诺。即便如此,包公仍未接受任命(因为王相幞头仍未动)时,又获赐了一众法物,且被指派了十个保人。
    包公未敢前来拜,不敢金阶谢圣恩。仁宗皇帝心中闷,便问包文拯一人。寡人封你官职了,因何不谢寡人恩?王丞宰相前来奏,我王万岁纳微臣。若是包公陈州去,八般法物要随身。松木大枷松木枷[棒],要断百姓不平人。黑漆大枷黑漆棒,要断官豪宰相家。黄木大枷黄大[木]棒,要断皇亲共国亲。桃木大枷桃木棒,夜间灯下断鬼神。又要皇毒[纛]旗一面,斩砍皇亲剑一根。十个朝官来做保,我王御押在当中。皇亲打死包文拯,众官做主奏明君。仁宗皇帝依卿奏,保官十个是何人。王丞宰相前来奏,微臣肯作保官人。保官第一王丞相,第二镇抚范将军。三要堂中韩驸马,四要尤丞相一人。中府李王为第五,两浙钱王第六人。第七东京柴驸马,八是政参姓田人。第九便是陶丞相,第十苗太监一人。十个保官都押号,官家御押在中间。赐与清官包文拯,好做监仓粜米人。包公看了王丞相,幞头方动拜明君。拜谢仁宗皇帝主,御酒三杯赏爱臣。(朱一玄129-30)
    因此,我们看到包公获赐了象征的和实际的特殊拷问、行刑工具,同时获封了共十二种高等官职。他的地位因最高官员、太监和皇亲为代表组成的十位保人的委派而更加牢固。[20]而且,所有这些官员均押号保证,假使包公出什么事,他们会采取行动,且坚持要求皇帝御押联署。有了制度层面保障的自主性,包公第二天对抗夸示曹皇后法物的张妃时,便是有备而来了。[21]当张妃向她的丈夫抱怨时,仁宗当然会焦躁:
    娘娘忙转长朝殿,山呼万岁奏明君。封得包家官职大,便在街前欺负人。被他夺下销金伞,吓散宫娥彩嫔人。仁宗皇帝心焦燥[躁],叵耐包文拯一人。不去陈州监粜米,欺我皇宫内院人。卿家且自回宫去,宣至包公问事由。仁宗皇帝听得说,宣入朝前问假真。包公来到金阶下,山呼万岁奏明君。仁宗皇帝心中闷,喝骂包文拯一人。欺负偏宫张皇后,便如欺负寡人身。(朱一玄131)
    但是无所畏惧的包公向皇帝陈述了一通礼仪,并将张妃和曹皇后同处以一笔很高的罚金,这些罚金他未私吞,而是犒赏军队。在《包龙图断曹国舅传》中,皇帝出宫至开封府为国舅求情时,被罚了现钱三万贯和金银百两。
    愤激新贵对当朝权要
    尽管包公的个人品性和这些象征性、制度性的手段,在保障包公的权力和自主性时,或许会协同作用,但他们不会产生正常的法律程序。在他自己的法庭上,包公不仅是法官,也是公诉人,对他个人道德正直的相信,使他成为一位如此公正的法官,也使他成为一位无情的公诉人。包公明白他的嫌疑人是罪犯(要知道,他常从受害者鬼魂那里得知他们的身份)。包公会使尽计策,将他们押入牢里并获取供认状。我们的词话一再强调,拿下嫌疑人并非易事,不是因为他们的行踪无法知晓,而是如我他处讨论过的,是因为他们在城里活动时,常有几百个全副武装的牌军随行(伊维德149-64)。包公会寄假信,装病,甚至诈死以诱骗嫌犯跨进他的衙门。而一旦成功将嫌犯与其牌军分开,为获取嫌犯供认状,包公会施用各种刑罚。[22]众所周知,这种供状为中国法律程序中结案所需,包公的对手像他一样明白,只要他们拒绝招认被指控的罪状,包公就无法判处他们。包公在对抗皇帝和皇亲时坚持必须严格遵守一切法规,但关于司法逼供的法规却明显未适用于他。词话的无名作者在描述针对顽固嫌犯的各种刑讯逼供时,不仅非常详细,显然还乐此不疲。[23]酷刑仍无法逼取招认状时,包公会令狱卒扮受害者鬼魂,或他自己亲自扮演阎王,吓唬对手招认。
    虽然披着最正统的道德外衣,有时人们难免会有这样的感受,包公之所以热衷于将权豪势要正法,部分是由阶级怨恨激发。包公是一位凭科举考试的突出表现而进入官僚机构的新贵。我们由《包待制出身传》可知,他生为一位财主的第三子,因生得丑陋,父亲不想要他,而由嫂子抚养成人。尽管父亲让他放牛,嫂子务使他得到教育。当他赴开封赶考时,寻不着体面的安身之处,为一个少时被拐的同乡妓女收容(朱一玄113-25)。作为一个新贵,包公甚被旧官僚视作僭越者。《包龙图断曹国舅传》中,包公拜访曹太君夫人时,这位皇帝丈母娘拒收他的暖房礼,并以下面这些话语辱骂他:
    太郡[君]夫人将言骂,便骂包公老畜生。你爷在庄为保正,阿娘织布摘桑人。大哥在庄开解库,二哥西庄卖酒人。长得三郎包呆子,牵了牛儿念孝经。替人捧砚并磨墨,供添砚水与他人。闻得仁宗开南省,便将纸笔跳龙门。如今暴得官来做,直甚靴尖脚后根[跟]。相公见骂无言对,荒[慌]忙走出府衙门。出了府门忙上轿,咬牙恨恨两三声。若还不断曹家府,不做开封府主身。(朱一玄199)
    当长子曹大舅提醒她提防包公时,曹夫人重申了她对“包呆子”的不屑:
    国旧[舅]叉手前来说,我娘今且听元[原]因。开封府主包丞相,无事不到我家门。他将羊酒来暖屋,我娘打骂为何因?二哥做下违条事,包家只恐得知闻。若果包家知得了,二哥必定付阴君。一心只怕包铁面,思量烦恼闷昏昏。夫人见说呵呵笑,笑道孩儿但放心。姐夫在朝为天子,姐姐皇后正宫人。你在江南为转运,二哥郑州管人民。我是君王国丈母,正是官家弟[第]一人。把他这个包呆子,直[值]甚靴尖脚后根[跟]?我儿若说这等话,减了自己好精神。(朱一玄200)
    曹氏长子接着举出包公对抗皇亲的一系列行为,以其与张妃的冲突开端,以如下这段作结:
    偏断皇亲并国戚,包家真个没人情。朝中四百文和武,皇亲尽怕姓包人。聪明正直无私曲,日判阳间夜判阴。君王见他多青[清]正,便将金简赐他人。上写赵王一行字,不论皇亲共国亲。皇后嫔妃并宰相,犯了违条一例行。(朱一玄201)
    在一篇词话中,曹氏长子被描写为一位精明小心之人,措辞审慎——他最终幸存下来,甚至成为八仙之一。
    “清官”的兴起
    包公可能是“聪明正直无私曲”,也“偏断皇亲并国戚”。曹大国舅言辞中说及的顾虑或许教导读者,除非对职位满怀激情,否则制度上的安排也可能全无效力:司法权力和自主性只在法官由其行动获得极大满足感时才起作用。这种意识,与古代中国强调人治一起,很可能可以部分解释我们在词话中注意到的,制度层面对司法权力和自主性的保障,为何在后世关于包公的叙述中丧失了。人们还会疑惑,习惯了逾益专制的官僚统治的明清读者,对于皇帝与他的官员们一起签押,支持可能会处决他最亲的亲属的法官的权力和自主性一事作何感想。但只有当犯罪的叙述者对用以保障法官权力和自主性的制度安排丧失兴趣,我们才会见到清官套路的诞生,清官力量的唯一来源是他个人的道德品性。
    注释:
    [1]本文原系伊维德(Wilt L. Idema)教授2013年4月18日在复旦大学古籍所“章培恒基金之高端讲座”上的演讲稿。
    [2]见马幼垣(Y.W. Ma):《中国俗文学中的包公传统》(“The Pao-kung Tradition in Chinese Popular Literature”),博士学位论文,耶鲁大学,1971年。马幼垣(Y. W. Ma):《<龙图公案>的主题与人物塑造》(“Themes and Characterization in the Lung-t’u kung-an”),《通报》(59)1973,179-202。马幼垣(Y. W. Ma):《明代公案小说的版本传统:<龙图公案>考》(“The Textual Tradition of Ming Kung-an Fiction: A Study of the Lung-t’u kung-an”),《哈佛亚洲学刊》(35)1975,190-220。乔治·海登(G.A. Hayden):《中国中世纪戏剧中的罪与罚》(Crime and Punishment in Medieval Chinese Drama),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78年。
    [3]《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上海:上海博物馆,1973年。该版本屡经重印。
    [4]朱一玄:《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关于词话这一文体的专著,见 Anne E. McLaren:《中国通俗文化与明代说唱词话》(Chinese Popular Culture and Ming Chantefables),莱顿:博睿出版社,1998年。
    [5]关于包公词话的完整英译,见伊维德(Wilt L. Idema):《包公与法治》(Judge Bao and the Rule of Law: Eight Ballad-Stories from the Period 1250-1450)(新加坡:世界科学出版社,2010年)
    [6]见李永平:《包公文学及其传播》,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鲁德才:《鲁德才说包公案》,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北京:中国法律大学出版社,2002年;朱万曙:《包公故事源流考述》,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2000年。
    [7]伊维德(Wilt L. Idema):《我们读到的是“元”杂剧吗:杂剧在明代宫廷的嬗变》(“Why You Have Never Read a Yuan Drama: The Transformation of Zaju at the Ming Court”),收入S.M. Carletti a. o.编《敬贺兰契奥蒂七十华诞论文集》(Studi in Onore di Lionello Lanciotti)(意大利那不勒斯东方大学,1996年),第二卷,第765-91页。另见奚如谷(Stephen H. West):《文本和理念:明代编者和北剧》(“Text and Ideology: Ming Editors and Northern Drama”),收入Paul J. Smith和Richard won Glahn编《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变迁》(The Song-Yuan-Ming Transition in Chinese History)(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29-73页。
    [8]此书现已出版,即奚如谷(Stephen H. West)和伊维德(Wilt L. Idema):《<赵氏孤儿>和其他元杂剧:现知最早版本》The Orphan of Zhao and other Yuan Plays: The Earliest Known Versions(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15年)。本书包括了七种元刊杂剧,另外,其中已知有晚近版本的四种杂剧,他们的晚近版本也已被全译。
    [9]伊维德(Wilt L. Idema):《李开先<改定元贤传奇>以及马致远两剧中所见的元杂剧的文本变迁》(“Li Kaixian’s Revised Plays by Yuan Masters (Gaiding Yuanxian chuanqi) and the Textual transmission of Yuan Zaju as Seen in Two Plays by Ma Zhiyuan”),《中国说唱文艺》(Chinoperl Papers)(26)(2005-226):47-65。关于李开先《改定元贤传奇》在早期戏曲刊刻史上的地位,见孙书磊《<改定元贤传奇考论》,收入孙氏著《南京图书馆孤本戏曲丛考》(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9-99页)。
    [10]陈涛:《包公戏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67-72页)列出关于包公的元杂剧存、佚者各十一种,但其有些已佚剧作更像是早前目录的重出条目。十一种现存的剧作被收集在范嘉晨:《元杂剧包公戏评注》(济南:齐鲁书社,2002年)中。范将《鲁斋郎》归于关汉卿名下,这种可能性很小;《生金阁》归于武汉臣名下,这至少是可疑的。李永平《包公文学及其传播》列出十三种现存元代戏曲,但其中有一篇(无名氏之作,最初列在十五世纪早期的目录中)未写包公,一篇非杂剧,而是戏文。后一种保存在《永乐大典》中,可能是一篇已佚杂剧的改编本,而非其他什么另外已知的杂剧。
    [11]例如,见李永平:《包公文学及其传播》,第98-105页;鲁德才:《鲁德才说包公案》,第9-15页。这些作者将元代作为一个统一的阶段,而范嘉晨《元杂剧包公戏评注》(第5页)在早期和晚期杂剧间作出区分:“元杂剧包公戏的创作,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元代前期,二是在元末明初。伟大戏剧家关汉卿以其杂剧《蝴蝶梦》和《鲁斋郎》奠定了包公戏的现实性基调。在包公戏创作的第一阶段,包公戏对社会现实的反映更为直接,反映的面也较广泛,既有家庭纠纷,也有权豪势要的横行。至包公戏创作的第二阶段,作品的题材侧重于家庭问题、财产纠纷等日常生活方面,一方面是对现实的批判相对减弱,另一方面则是神秘色彩的逐步加重。但无论是前一阶段,还是后一阶段,包公戏在我们面前展开了元代社会活生生的现实情景,逼真地反映了封建市井生活面貌,其成就是毋庸置疑的。”
    [12]李雪梅、李豫:《新发现元刻本<包公出身除妖传>说唱词话考论》(《民族文学研究》,2013年第6期,150-57)讨论了一篇新发现的说唱文本,作者确认该文本系元代晚期刊刻的一篇说唱词话。
    [13]无名氏的杂剧以《盆儿鬼》为人所知,乔治·海登(George Hayden)已译为“The Ghost of the Pot”,收录在《罪与罚》(Crime and Punishmen)一书中,第79-124页。词话本已由伊维德(Wilt L. Idema)译为“Rescriptor Bao Desides the Case ofthe Weird Black Pot”,收录在《包公与法治》(JudgeBao and the Rule of Law)一书中,第133-96页。关于两者的比较,见鲁德才,《鲁德才说包公案》,第27-31页。
    [14]朱一玄,《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第127页。死人棺椁常暂寄地方寺庙中。
    [15]崔府君,阴司判官之一。
    [16]英文翻译可见杨宪益、戴乃迭(Gladys Yang),The Wife-Snatcher,收入杨宪益、戴乃迭(Gladys Yang)译《关汉卿剧选》(Selected Plays of Guan Hanqing)(北京:外文出版社,第二版,1979年),第38-66页。
    [17]包公禀奏皇帝请求将罪犯“鱼齐即”正法。
    [18]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第370页提到,与其他文体相比,绝大部分关于包公的词话描述的是包公与皇亲国戚对抗的故事。徐书其他地方强调包公面对的不是个别的权贵犯罪,而是整个体制问题(第386页)。
    [19]很多在晚明版本中存留下来的杂剧里,包公获赐“势剑金牌”。金牌可能源自授予军官的金牌,而势剑则可能源自“尚方宝剑”,某些场合下军事行动开始时用以授予最高统帅。见郭建,《非常说法:中国戏曲小说中的法文化》(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61-67页。
    [20]《包待制出身传》中,包公在被任命为开封府尹时,要求八位高官作他的保官。
    [21]有关仁宗因迷恋张妃而致政治问题的简短描述,可见Bernd Schmoller,《包拯》(Bao Zheng),第42页。
    [22]卜正民,巩涛,格力高利·布鲁(Timothy Brook, Jérôme Bourgan, and Gregory Blue),《杀千刀》(Death by a Thousand Cuts)(麻省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2008年)讨论了西方关于中国16世纪以来司法酷刑和中国刑讯逼供管理法规的许多误解。
    [23]徐忠明,《包公故事》第432-39页描述了施用极端酷刑乃古往今来包公故事的一个特征。
    引用作品:
    ①Durand-Dastès,Vincent.“Le hachoir du juge Bao:le supplice idéal dans le roman et le théâtre en langue vulgaire chinois des Ming et Qing.”L’imaginaire du “supplice oriental” dans la littérature et les arts. Eds. Muriel Detrie, Antonio Dominguez Leiva. Dijon: Éditions duMurmure, 2005.
    ②Hanan,Patrick. The Chinese Short Story: Studies in Dating, Authorship and Composition.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③----:“Judge Bao’s Hundred Cases Reconstructed.”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2)(1980): 301-323.
    ④Hayden, George A. Crime and Punishment in Medieval Chinese Drama.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⑤黄永年:“记元刻新编红白蜘蛛小说残页。”《中华文史论丛》(1)1982:99-110. [Huang,Yongnian:“Story Fragments of Red and White Spiders(Yuan-Dynasty Block-printed Edition).”Collected Papers on Chinese Literature and History(1) 1982 :99-110.]
    ⑥Idema,Wilt L. Judge Bao and the Rule of Law:Eight Ballad-Stories from the Period 1250-1450. Singapore: World Scientific, 2010.
    ⑦----.“The Image of Kaifeng in the Ballad Stories of the Period 1250-1450.” Journal of Chinese Literature. (2)2011:149-64.
    ⑧Schmoller,Bernd. Bao Zheng (999-1062) als Beamter und Staatsmann: Das historische Vorbild des “weisen Richters” der Volksliteratur. Bochum: Brockmeyer,1982.
    ⑨朱一玄:《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7年。[Zhu,Yixuan,ed. Story-Telling Lyricsin the Ming-Dynasty Chenghua Reign (MingChenghua Shuochang Cihua Congkan. Zhengzhou:Zhongzhou Ancient Books Press,1997.]
    作者简介:伊维德,哈佛大学教授。1976至1999年间为荷兰莱顿大学中国语言与文学教授,2000至2013年间为哈佛大学中国文学教授。在中国通俗文学研究领域著述颇丰,最近出版的著作包括:《包公与法治》(新加坡世界科学出版社,2010年)、《〈赵氏孤儿〉和其他元杂剧:现知最早版本》(和奚如谷合著,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2015年)。为表彰他在翻译和出版中国图书方面的突出贡献,2015年8月,他荣获第九届“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
    译者简介:吴冠文,复旦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副研究员。
    原载《文艺理论研究》2016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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