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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唐春秋学的义例思想[1]

http://www.newdu.com 2017-10-22 文学遗产网络版 佚名 参加讨论

    义例学是作为经学的春秋学的核心内容,在经学史上颇具创新意味的中唐春秋学,也对义例的总结倾注了巨大的热情,《春秋集传纂例》(以下简称《纂例》)即是这方面的代表作。宋元以后言义例者,多标举啖、赵等人之意见,其义例学上的成就,很值得分析。同样值得关注的是,中唐春秋学包含着复杂的内涵,而这种复杂性,正是在围绕义例的讨论中,得到集中呈现,因此,不关注啖、赵等人的义例学思想,也难以对中唐春秋学的整体面貌,获得更为清晰的认识。本文即试图以《纂例》为中心,对中唐春秋学之义例思想,做出一些分析。
    一、  义例与学派思想的会通:《春秋集传纂例》是中唐春秋学的集成之作
    据史志记载,啖助、赵匡、陆淳有多种春秋学著作,但今天传世较为完整的,只有《春秋集传纂例》、《春秋集传辩疑》(以下简称《辩疑》)、《春秋微旨》(以下简称《微旨》)三种。 [2]如果将三部著作的内容进行对比,就会发现,《辩疑》与《微旨》各有其侧重,前者突出了“考经推理”的疑辨学风,而后者则侧重“立忠为教,原情为本”、推重“尧舜之道”,这固然是中唐春秋学的核心要旨,但并不能赅备其完整内涵,只有《纂例》一书,在包容《辩疑》与《微旨》之思想内涵的同时,又加入对“常典”与“权变”的复杂思考,对“尊王室”、“正陵僭”的提倡,而成为中唐春秋学的集成性表达。
    陆淳所纂《春秋微旨》是中唐春秋学研究最受关注的作品,在历史上,此书也被视为中唐春秋学的代表作。柳宗元在《答元饶州论春秋书》中所提到的那些令其深受震动的新春秋学观点,大多可以在《微旨》一书中看到。而通观全书,会发现此书有很鲜明的倾向,就是推重尧舜至公之道,讲求“立忠为教、原情为本”、“变不失正”。
    《微旨》十分鲜明地提倡“责君”、“正君”之义,儆惩人君之言,所在多有,例如桓公“十五年五月郑伯突出奔蔡”,“淳闻于师曰:‘祭仲逐君,其恶大矣;没而不书,其义可也;曰:逐君之臣,其罪易知也,君而见逐,其恶甚矣,圣人之教,在乎端本清源,故凡诸侯之奔,皆不书所逐之臣,而以自奔为名,所以儆乎人君也。”[3]这里,陆淳等人将贬责的锋芒避开逐君之臣,而指向被逐之君。类似责君甚于责臣之意见,又见于闵公二年“十有二月,郑弃其师”,这里,郑帅高克弃师而逃,其罪显而易见,但陆淳等人的意见则认为:“夫人臣之义,可则竭节而进,否则奉身而退,高克进退违义,见恶君,罪亦大矣,不书其奔,其意何也?曰:‘高克见恶君,其罪易知也,郑伯恶其卿,而不能退之以礼,兼弃其人,失君之道矣。故圣人异其文,而深讥焉。” [4]这里,将高克弃师的罪责,又推本到郑伯失为君之道。 
    类似的“责君”之义,还表现为针对周天子的“正王”之旨,例如成公“十六年曹伯归自京师”,陆淳等认为“曹伯之篡,罪莫大焉,晋侯讨而执之,其事当矣,王不能定其罪,失政刑也,书曰:‘归自京师’而不名‘曹伯’,以深讥王,而不罪负刍也。” [5]《微旨》所发明的“责君”之义,多是自我作古而为三传所无,例如桓公五年“秋,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左传》:“秋,王以诸侯伐郑,郑伯御之,战于繻葛,王卒大败,祝聃射王中肩,王亦能军。”《公羊传》:“其言从王伐郑何,从王,正也。”《榖梁》:“举从者之辞也,其举从者之辞,何也?曰,为之辞伐郑也,郑,同姓之国也,在乎冀州,于是不服,为天子病矣。”三传皆无“责王”之义,《公羊》甚至以“从王”为正。陆淳等人则又认为,圣心所贬,乃在“王之失政”,所谓“三国之军不行,而使微者从王,不待贬绝而罪见者也,陈佗杀太子而立,王不能讨,又许其以师从,王之失政,亦可知矣。” [6]
    “责君”、“正君”之辞,在《微旨》中大量出现,成为其讨论褒贬的核心主题,而强调“尊君”的意见,则远未有如此鲜明与显著。这样的褒贬倾向,与《微旨》所推重的“公天下”之义,显然有值得注意的联系。《微旨》认为,人君当以“公天下”为心,而不应以名位土地人民为私有,而行“家天下”之私。对“纪侯大去其国”褒贬之旨的分析,则于此有精彩的发明:“淳闻于师曰:君死社稷,先王之制也,纪侯进不能死难,退不能事齐,失为邦之道矣,春秋不罪,其意何也?曰:天生民而树之君,所以司牧之,故尧禅舜,舜禅禹,非贤非德,莫敢居之,若捐躯以守位,残民以守国,斯皆三代以降家天下之意也。故语曰:‘唯天为大,唯尧则之,韶尽美矣,又尽善也。武尽美矣,未尽善也。禹,吾无间然矣,达斯语者,其知春秋之旨乎!” [7]这样的“公天下”之义,构成了《微旨》的核心精神,陆淳《微旨序》即云:“传曰:‘唯天为大,唯尧则之,韶尽美矣,又尽善也。武尽美矣,未尽善也。禹,吾无间然矣。推此而言,宣尼之心,尧舜之心也;宣尼之道,三王之道也。故春秋之文,通于礼经者,斯皆宪章周典,可得而知矣。其有事或反经而志协乎道,迹虽近义而意实蕴奸,……则表之圣心,酌乎皇极,是生人以来,未有臻斯理也。” [8]可见,在陆淳等人看来,《春秋》宪章周典之处,并非其真正的精微所在,圣心的深远微妙,在于以尧舜之道,变通周典,而酌乎皇极。
    《微旨》于“公天下”之义中所体现的对至公之道的推重,体现在许多问题上,例如,《微旨》于庄公“二年夫人姜氏会齐侯于  ”论孝之大端,在正亲以大义,而非徇家人之私爱,所谓“姜氏齐侯之恶着矣,亦所以病公也。曰,子可得制母乎?夫死从子,通乎其下,况君乎?君者,人神之主也,风教之本也,不能正家,如正国何?若庄公哀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督下,车马仆从,莫不俟命,夫人徒往乎?夫人之往,则公威命之不行,而哀戚不至尔。” [9]
    对徇私忘公之“孝”的否定,在《微旨》中还有一个很值得关注的体现,就是对《公羊》学极为推重的“复仇”之义的完全回避。公羊学之注重“复仇”,前人已多有论及, [10]例如前举“庄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公羊》即发明荣复仇之义:“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 [11]类似这样的“荣复仇”褒贬之旨,在《微旨》中已完全不复可见。
    《微旨》认为《春秋》褒贬,能变化周典,而得“变之正”,例如桓公“六年,蔡人杀陈佗”,陆淳等认为:“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凡在官者,杀无赦。陈佗杀太子之贼也,蔡虽邻国,以义杀之,亦变之正也,故书曰蔡人。” [12]蔡杀陈佗,所以得到宽宥,是因为“以义杀之”,而《微旨》屡屡指出,变化周典而得“变之正”的“义”,是“安社稷”、“保天下”的至公之义。“四年十二月,卫人立晋”,啖助云:“言立,明非正也,称人,众词也。所以明石碏之贵忠,而善其义也。此言以常法言之,则石碏立晋,非正也,盖当时次,当立者不贤,石  不得已而立晋,以安社稷也。故书卫人立晋。……即原情之义,而得变之正也。” [13]
    《微旨》所强调的“变之正”,与公羊学所说的“权”有所不同。《公羊传》有大量以“权”说经的内容,但《微旨》则更倾向使用“变之正”的说法,这一说法出自《榖梁传》。其间的区别,可通过何休《解诂》对执郑祭仲之传以为知权的解释来理解,桓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公羊传》:“祭仲者何?郑相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其为知权奈何?古者郑国处于留,先郑伯有善于郐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国而迁郑焉,而野留,庄公死已葬,祭仲将往省于留,涂出于宋,宋人执之,谓之曰:‘为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少辽缓之,则突可故出,而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则病,然后有郑国。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权者何?权者反于经,然后有善者也。权之所设,舍死亡无所设,行权有道,自贬损以行权,不害人以行权,杀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为也。” [14]何休解诂“权者,称也,所以别轻重。喻祭仲知国重君轻,君子以存国除逐君之罪,虽不能防其难,罪不足而功有余,故得为贤也。” [15]段熙仲《春秋公羊学讲疏》引陈人卓:“此《公羊》精义也,逐君罪重,存国功尤重,存国之功除逐君之罪,所以为别轻重也。” [16]可见,公羊学的“权”是以“轻重”为核心,以功与过的对比来得出褒贬之义,祭仲所以受到褒扬,是因为“功”大于“过”。这种“功”、“过”权衡、以功覆过的思路,在《公羊传》中相当常见,例如僖公十七年“夏,灭项”,《公羊传》:“齐灭之也,不言齐,为桓公讳也。……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徐彦解曰:“言灭国例书月者,恶其篡而罪之,今桓公功足除其灭,是以不月。” [17]这种功过相除的思路,强调的是对行为功过的轻重考虑。 [18]
    《微旨》所谓“变之正”,则认为合乎“大义”、“公义”的行为,虽不合周典,但犹得其“正”,这是对“皇极”、“大中”之道的追求。陆淳认为《春秋》精义在于“酌乎皇极”,这里的“皇极”,语出《尚书·洪范》,孔颖达正义将“皇极”训为“大中”。通观《微旨》的思想倾向,可知“大中”是以“尧舜之道”变化周典的结果,并非宪章周典、权衡事功所得。例如宣公“十有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丁亥,楚子入陈,纳公孙宁、仪行父于陈。”陆淳等认为:“楚子之讨征舒,正也,故书曰人,许其行义也;入人之国,又纳淫乱之臣,邪也,故明书其爵,以示非正。《春秋》之义,彰善瘅恶,纤介无遗,指事原情,瑕瑜不掩,斯之谓也。”此处的“瑕瑜不掩”,与“功过相除”的原则即有所不同。
    《微旨》论“变之正”,往往与其所标举的“原情为本”联系起来。“原情”是强调从动机出发,善善恶恶,例如“郑伯克段于鄢”,啖助:“不称段出奔,言郑伯志存乎杀也;此言若云郑段出奔,则郑伯但有逐弟之名,而无杀弟之志也。” [19]这与汉代公羊学“原心定罪”的主张非常接近,《公羊传》隐公元年论及春秋书法之“及”与“暨”之区别,“及,犹汲汲也;暨,犹暨暨也。及,我欲之;暨,不得已也。”何休解诂:“举及、暨者,明当随意善恶而原之。欲之者,善重恶深;不得已者,善轻恶浅,所以原心定罪。” [20]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21]公羊学从“原心”出发而特重“首恶”,而对“首恶”的强调,在《微旨》中是多次可见的。
    值得注意的是,“原情”在《微旨》的褒贬体系里,其意义与“原心定罪”之于公羊学并不相同。公羊学的“原心”,是与权衡功过之轻重的原则相联系,“原心”影响到对功过的轻重考虑。《微旨》之论“原情”则是推重“至公”,讲求“变之正”,而以“至公之道”变化周典而得“变之正”,此“变之正”所以受到褒扬,并非以功覆过,而是合于“公义”、“大义”而为正,此“变之正”,往往基于内心之志,因此“原情”是“以诚断礼”的体现。《微旨》将公羊“原心定罪”的事功权衡,转向了推重至公,以诚为本的原则。这是中唐儒学变化中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微旨》议论褒贬的原则倾向,和啖助的春秋学观点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啖助论《春秋》宗旨:“《春秋》以权辅正,以诚断礼,正以忠道,原情为本,不拘浮名,不尚狷介,从宜救乱,因时黜陟。”(《春秋宗指议第一》) [22]其核心,即是以尧舜至公之道,行“变周”之义,而“变”的基础,在于“以诚断礼”、“立忠为教,原情为本”。
    但是,啖助的观点,并不能赅备啖、赵这一学派的全部意见,赵匡虽然和啖助“深话经意,事多响合”,但彼此也值得注意的分歧,如果说啖助之论,突出“变周”之义,赵匡则坚持以“从周”为前提,他批评啖助之论;“经之大义,或未标题;传之取舍,或有过差”;而其不当之处,在于“依公羊家旧说云春秋变周之文,从夏之质。”(《赵氏损益义第五》)。 [23]赵匡认为:“《春秋》因史制经,以明王道,其指大要二端而已,兴常典,着权制也。” [24]所谓“兴常典”即是“从周”之义,而“权变”则是服务于“从周”之旨。 [25]
    从“从周”之义出发,赵匡认为,《春秋》救世之宗旨,在于“尊王室,正陵替,举三纲,提五常,彰善瘅恶,不失纤芥”, [26]其义在于充分标举周典所树立的纲常名分,由此出发,“尊王”、“尊君”显然是第一要义。《微旨》所不太着墨的“尊王”之义,在《纂例》中则得到更丰富的表达,例如天子是否亲迎的问题,《纂例》明确提出,天子不当亲迎,所谓“考之大体,固无自逆之道,王者之尊,海内莫敌。故嫁女即使诸侯主之,适诸侯,诸侯莫敢有其室,若屈万乘之尊而行亲迎之礼,即何莫敌之有乎?” [27]有关研究所关注的啖、赵学派的“尊王”之论,基本上是出于《纂例》。 [28]
    与《微旨》重“变之正”不同的是,赵匡将“权”推为《春秋》之核心宗旨,认为《春秋》之大要在于“兴常典,着权制,搜狩昏取,皆违礼则讥之,是兴常典也;非常之事,典礼所不及,则裁之圣心,以定褒贬,所以穷精理也。精理者,非权无以及之。故曰,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以权,是以游夏之徒不能赞一辞,然则圣人当机发断,以定厥中,辨惑质疑,为后王法。何必从夏乎?”这里所谓“权”,是对“非常之事”、周典“所不及”者,进行裁断,圣心之智慧,在于如何将周典之原则,贯彻于典制所未尝规定的复杂现实之中,而并非如啖助所论,是以至公之道,变化周礼,而得“变之正”。在公羊学传统中,“权”意味着对事功的权衡考虑,是“知”的体现,而非“诚”的运用,赵匡之所以以“权”而为其《春秋》之论的核心,就在于他所理解的《春秋》宗旨,是“知”而非“诚”,是圣人合理恰当地贯彻典制的智慧,是对褒贬分寸的恰当掌握。他所提出的“圣人当机发断,以定厥中”之“中”,并非啖助所谓圣心“酌乎皇极”之“皇极”。前者出于“知”,后者本乎“诚”。
    《纂例》相对于《微旨》,更充分地体现了《春秋》所呈现的圣虑深微的一面。例如《纂例·丧礼总论》:“凡诸侯在丧,而有竟外之事,以丧行者称子;以吉行者称爵,志恶浅深也。” [29]又如赵匡论用兵之例,十分详密,体现了《春秋》着权制之义:“《春秋》纪兵曷无曲直之辞与?曰:兵者,残杀之道,灭亡之由也,故王者制之,王政既替,诸侯专恣,于是仇党构而战争兴矣。为利、为怨,王度灭矣。故《春秋》纪师无曲直之异,一其罪也,不一之,则祸乱之门辟矣。其差者、甚者,则存乎其文矣。又曰,兵出殊称,何也?正名位也,王命之大夫曰某,君命之大夫曰某人,不称帅师,避不成辞也。年远人多难详,下大夫称师,讥委重于卑也,内之师少,则但称伐,或称及,详内以异外也。大夫书帅师,纪其为将也,不书帅师,不成师也。外则一之,莫能详也,君不称师,重君也;戎狄举号,贱之也。” [30]《春秋》诸侯相征伐,是周典常制所不及,故赵匡以为圣人当机发断,以定褒贬,其论精密,义理深微。类似这样的意见,在《微旨》中呈现较少,而是《纂例》之主要内容。
    当然,作为一个学派,啖、赵之间有明显的会通之处,因此,《纂例》中许多出自啖助的对于例法的讨论,也与赵匡颇为接近。同时《微旨》所看重的责王正君之义、以诚断礼的裁断,也可以见诸《纂例》,例如“诸侯本例”,啖助曰:“凡人君奔者,例书名者,罪其失地,言非复诸侯也。或曰:臣出其君,非至公而罪不彰,无乃掩奸乎?答曰:出君之罪,史氏知之也,春秋举王纲,正君则而治道洽矣,不善之莫非己招也。” [31]这与《微旨》常见的正君之论,如出一辙。
    因此,在反映中唐春秋学之伦常观念方面,《纂例》一书是更为集成的体现,它融合了啖、赵之间不无分歧的意见。
    至于《纂例》与《春秋集传辩疑》,后者则是对《纂例》所不及备载的疑辩三传的内容进行汇辑,陆淳于《辩疑凡例》云:“集传取舍三传之义,可入条例者,于《纂例》诸篇言之备矣,其有随文解释,非例可举者,恐有疑难,故纂啖、赵之说着《辩疑》。” [32]其下所列凡例,则概括了取舍三传的标准,这些标准也贯穿在《纂例》疑辨三传的内容之中。
    综观《纂例》、《微旨》、《辩疑》三书,可以看出,《纂例》是对中唐春秋学内涵最全面的反映。陆淳述《纂例》之成书过程云“啖子所撰《统例》三卷,皆分别条流,通会其义;赵子损益,多所发挥,今故纂而合之,有辞义难解者,亦随加注释,兼备载经文于本条之内,使学者以类求义,昭然易知。其三传义例,可取可舍,啖、赵具已分析,亦随条编附,以怯疑滞,名《春秋集传纂例》,凡四十篇,分为十卷云。” [33]可见,《纂例》汇总了啖、赵、陆三人对义例的思考,是一部集中反映三人思想分歧与会通的作品,全面完整地理解中唐春秋学,应当对其义例之作《纂例》给以充分的关注。
    二、  中唐春秋义例学的基本宗旨与方法
    中唐以后,言《春秋》义例者,多称道啖、赵等人言例之成就,在《春秋》义例学史上,啖、赵等人的贡献,值得深入的分析。
    啖、赵等人之言例,最显而易见的特色,是要摆脱三传之义例传统的束缚。赵匡严厉批评三传“其宏意大旨,多未之知,褒贬差品,所中无几。……至于分析名目,以示惩劝,乖经失指,多非少是。”如此悖谬错乱,遂使“圣典翳霾千数百年”, [34]所以要摆脱三传,直接发明圣经义例。当然,所谓摆脱三传,其实是依据自身的原则而对三传进行取舍,是融合三传义例而言例。自汉代以来,言义例者,多拘守一传,例如,刘歆《春秋左氏传条例》、杜预《春秋释例》即专据《左传》言例,何休《文谥例》专据《公羊传》,范宁《春秋榖梁传例》专据《榖梁传》。 [35]啖、赵等人则融合三传之例,对三传义例的取舍标准有两个主要内容:其一,在基本宗旨上,以“兴常典,着权制”的原则,反对公羊的改制之论,提倡宪章周典而“明常着变”;其二,在方法上,以“考经推理”的原则,驳斥三传言例之不合经、悖于理的地方。这使得啖、赵等人之言例,反对以史例说经、注重褒贬之义,同时也增强了强调义例内在贯通一致,立论有据的学术化色彩。
    《纂例》一书的基本格局,是由赵匡“兴常典,着权制”这一宗旨所奠定的,因此,《纂例》对义例的分析,尤其关注“常典”与“权变”的关系。《公羊传》提出“常事不书”的原则,其立意之重点,乃在于发明孔子圣心独运之智慧,侧重乃在孔子“作”春秋之“作”意,而公羊所理解之“作”,乃包含了鲜明的改制创法之思想。赵匡虽然也强调孔子圣心制作,但认为其核心宗旨,乃在于宪章周典,补常法所不及,其立足点,仍在周典之常制,因此,他虽然接续了公羊家“常事不书”之说法,但其用意则侧重“常事”与“权变”之关系。他对于《春秋》缀述之体的概括,就鲜明地体现出着眼于“常”“变”之间的特点:“故褒贬之指在乎例,缀叙之意在乎体,所以体者,其大概有三,……,所谓三者,凡即位、崩薨、卒葬、朝聘、盟会,此常典所当载也,故悉书之,随其邪正而加褒贬,此其一也;祭祀、婚姻、赋税、军旅、搜狩、皆国之大事,亦所当载也,其合礼者,夫子修经之时,悉皆不取,故《公》、《谷》云,常事不书,是也。其非者,及合于变之正者,乃取书之,而增损其文,以寄褒贬之意,此其二也;庆瑞、灾异、及君被杀、被执及奔放逃叛、归入纳立,如此并非常之事,亦史册所当载,夫子因之加褒贬焉,此其三也,此述作之大凡也。” [36]
    通观《纂例》一书,其中讨论“常典”即周典礼制的内容,十分丰富,如“王臣来聘”例,啖助云:“《周礼》云天子时聘以结诸侯之好,人君亦有聘士之礼。《榖梁》曰,聘诸侯,非正也,言天子不当聘诸侯,殊误矣。” [37]此处以《周礼》驳《榖梁》之非。又如对告月视朔例、郊庙雩社例等的讨论,更有许多考求周礼典制之语。又如“朝”例,论及诸侯相朝之义,则云“据《周礼》五等之制,以牧伯帅之,则必令相朝,但不知令几年一行耳,其正礼不可得而寻也。” [38]虽然“正礼不可得而寻”,但据“常典”以论《春秋》述作之义的用心,还是显然可见。
    在关注“常典”这个问题上,啖、赵与杜预据《左传》而言例的特点,多有接近之处。杜预将义例区分为正例、变例、非例,正例是史书之旧章,反映了周公垂法;变例则是孔子新意。其《春秋经传集解序》云:“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诸称‘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旧,发大义,谓之变例。然亦有史所不书,即以为义者,此盖《春秋》新意,故传不言‘凡’,曲而畅之也。” [39]杜预认为,《春秋》是孔子依据鲁国国史所修,鲁国旧史秉承周公遗制,孔子作《春秋》“因鲁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上以遵周公之遗制,下以明将来之法”。 [40]杜预非常关注对“正例”的探讨。《释例》中有不少内容是在综辑坟典,探究古礼,以明周公遗制,以此为基础分析《春秋》的褒贬之旨意。例如《释例》分析“即位例”,则云:“凡有国有家者,必审别嫡庶以明正统,君薨之日,嗣子之位已定也。《尚书·顾命》即是天子在殡之遗制也,推此亦足以准诸侯之礼矣。天子诸侯丧制与士不同,国史每备而录其得失,嗣子位定于初丧而改元必须逾年者,继父之业,成父之志,不忍有变于中年也,遭丧继立者,每新年正月必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皆书即位,于策以表之。隐既继室之子,于第应立,而寻父娶仲子之意,委位以让桓。天子既已定之,诸侯既已正之,国人既已君之,而隐终有让国授桓之心,所以不行即位之礼也。” [41]这里,《释例》先以大量篇幅分析“典策之正文”,根据《尚书》等文献记载加以推度考订所谓“即位”之礼制,再以此为基础,对比分析隐公何以不行即位之礼。
    杜预对“经国之常制”的关注,与啖、赵等考求“常典”的追求,颇多近似。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赵匡曾经明确批评杜预以“五十凡”为周公遗制的说法,所谓:“杜预云,凡例皆周公之旧典礼经,按其传例云,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然则周公先设弑君之义乎?又云,大用师曰灭,弗地曰入,又周公先设相灭之义乎?又云诸侯同盟,薨则赴以名,又是周公称先君之名以告邻国乎?虽夷狄之人,不应至此也。” [42]赵匡并非否定《春秋》包含周公旧典之义,只是不同意从经文之“凡”来简单化地推度。赵匡所概括的缀叙三体,与杜预三体五情之“三体”,其着眼“常”、“变”的特点,是非常接近的。需要说明的是,杜预言义例,不无史学化的色彩,但啖、赵对此多致不满。例如,“公即位例”,啖助就取《榖梁》“继弑君不书即位,正也”这一包含鲜明褒贬之旨的意见,而不同意《左传》史学化的解释,《左传》认为庄公、闵公、僖公之不书即位,是由于因特殊原因而未行即位之礼,啖助认为此说“妄也”。 [43]
    啖、赵等人言例,对公羊义例中一切改制的因素,都完全回避,或袭其貌而略其神,例如公羊言例特重内外,赵匡所论缀叙之体之一,也是“详内而略外”,但《公羊传》认为,详内的宗旨,在于自近者始,正人先正己。隐十年“六月,辛未,取郜,辛巳,取防。……内大恶讳,此其言甚之何?《春秋》录内而略外,于外大恶书,小恶不书;于内大恶讳,小恶书。”何休解诂:“于内大恶讳,于外大恶书者,明王者起当先自正,内无大恶,然后乃可治诸夏大恶,因见臣子之义,当先为君父讳大恶也。内小恶书,外小恶不书者,内有小恶,适可治诸夏大恶,未可治诸夏小恶,明当先自正然后正人。” [44]
    啖、赵等人也强调内外之别,《纂例》所讨论的例法,多区分内外,如“内逆女”、“外逆女”“内大夫卒”、“外大夫卒”、“内伐”、“外伐”等。但对内外的理解,与《公羊传》多不同,《春秋》何以详内?原因在于记本国事,自然较他国为详细,“凡内灾皆书日,内事自详也。” [45]而至于恶行,无论内外,皆当书之:“《公羊》曰:外大恶书,小恶不书,内大恶不书,小恶书,殊非也。立教之体,事无巨细,皆论其可否,何得论其小大乎?且外事于例合书即书,小小侵伐等及大夫出奔已来,悉书之,何名小恶不书乎?内恶如弑君等俱隐避其文以示臣礼,然而不地不葬以见事实,至于诸恶,无不书者,何言大恶不书乎?” [46]啖、赵等人驳斥了公羊对内外书法的解释,此外,啖、赵等人对于《公羊》、《榖梁》的日月例,也指为“穿凿妄说”而一切不取,认为“凡用日月,史体当耳,非褒贬之意。” [47]就《公羊》而言,内外例与日月例,都与其改制说有一定联系。啖、赵的意见,虽从穿凿处立论,但与其反对改制之说的思想倾向不无关系。他们曾多次指出,三传言义,以《榖梁》最精,其原因就在于,《榖梁》既无《左传》以史说经之倾向,也不似《公羊》立意改制而多“非常异议可怪之论”。
    啖、赵等人言例之又一显著特色,是以“考经推理”之方式,取舍三传,树立己意。所谓“考经”,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综考春秋经文,属辞比事以得其义。例如赵匡据春秋经文,考证四时之祭,皆用夏时,其文云:“周虽以建子为正,至于祭祀,则用夏时本月以行四时之祭,故桓公八年正月烝,则夏之仲冬也;闵二年,五月……此事理制都无定证,今考经推理,宜尔故也。” [48]又如对于赵匡所言用兵之例,人或疑之,质之陆淳:“今用赵氏之例,何知必然?”陆淳云:“据《春秋》书侵者,凡五十有七,无事迹者莫知,其可验者,亦可略举。” [49]其下据《春秋》书侵之经文左证赵氏之说。属辞比事以求义例,本是义例学的核心,而在春秋义例学史上,今天所知极为注重通贯全经以说明义例的,杜预《春秋释例》是较早的代表。啖、赵等人“考经”以言例,与杜预颇多近似。
    “考经”的另一含义,是将《春秋》与其它儒家经典旁通综观,例如,对禘义之讨论,则考究《礼记》之文以立论。这主要是为了考订所谓“常典”。这些“考经”之论,强调经文之左证,经文内在事理的一致,这使啖、赵等人对义例的探求,有了很强的学术化色彩。在“考经”的这两层含义中,前者是主要的,《春秋》义例主要还是要据《春秋》经文本身属辞比事以定,《纂例》论《春秋》之省文,就指出“此等皆以示讥耳,此止施于《春秋》义例之内,不可遍求于五经也。” [50]这说明,啖、赵等人之考经还是服务于褒贬大义的经学追求,并未充分实证化。
    啖、赵等人虽重经文之左证,但同时也讲求“推理”,即在考经的基础上,断之以“理”,这在驳斥三传时,时能揭示其错讹悖谬,但仍包含很多主观臆测的成分。前人批评啖、赵陷于穿凿,即是针对这种“推理”的弊端而言。中唐春秋学疑辨学风之局限与成就,也多由此体现出。对此,有关的研究多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总之,中唐春秋学之言例,是以“明常典,着权制”为基本框架,吸纳“立忠为教,原情为本”、以诚断礼之因素,在方法上,提倡“考经推理”,其精神宗旨与“考经推理”的方法之间,有相互增强的作用,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接续和深化了杜预义例学的学术化特点,宋元以下,言义例者不乏其人,观点言人人殊,但由于啖、赵之论,能立足考经推理之详密推求,因此,其观点仍然很受重视,从中唐思想史环境来看,啖、赵等人的义例学对“变周”、“从周”的复杂思考,以及透过具体义例的总结所表达的用心,及其现实关怀,亦是理解中唐儒学制度思考的重要切入点,此一研究需联系中唐思想史环境综合讨论,非本文所能容纳,还需俟诸新的讨论。
    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唐古文与儒学转型研” ( 10BZW038)、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中唐儒学与古文运动研究” (教外司留 2010- 609)阶段成果之一。
    [2]关于啖助、赵匡、陆淳等人的著作,张稳苹、户崎哲彦有细致的钩稽考辨,参见张稳苹《啖、赵、陆三家之〈春秋〉学研究》(东吴大学中国文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民国89年)页78-88;户崎哲彦《关于中唐的新〈春秋〉学派》,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国文哲研究所,民国91年)页462-482。
    [3]陆淳纂《春秋集传微旨》,《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卷上,页10。
    [4]同前注,卷中,页28。
    [5]同前注,卷下,页58。
    [6]同前注,卷上,页8。
    [7]同前注,卷上,页15。
    [8]同前注,页1。
    [9]同前注,卷上,页14。
    [10]关于《公羊传》荣复仇之义,段熙仲有深入的分析,参见所著《春秋公羊学讲疏》(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552-558。
    [11](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卷6,页122。
    [12]陆淳纂《春秋集传微旨意》卷上,页8。
    [13]同前注,卷上,页4。
    [14]《春秋公羊传注疏》,卷5,页97-98。
    [15]同前注,卷5,页97。
    [16]《春秋公羊学讲疏》页559。
    [17]《春秋公羊传注疏》卷11,页236-237。
    [18]关于公羊学“以功覆过”原则,高恒有细致的讨论,参见所著《公羊春秋学与中国传统法制》,柳立言主编《传统中国法律的理念与实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08年),页21-22。
    [19]《春秋集传微旨》卷上,页3。
    [20]《春秋公羊传注疏》卷1,页14。
    [21]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页92。
    [22]陆淳纂《春秋集传纂例》,《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卷1,页2。
    [23]同前注,卷1,页6。
    [24]同前注,卷1,页6。
    [25]关于啖、赵思想的分歧,参见(日)吉原文昭《关于唐代〈春秋〉三子的异同》,林庆彰、蒋秋华主编《啖助新〈春秋〉学派研究论集》页339-397;拙作《啖、赵〈春秋〉学的分歧与会通——“变周”、“从周”与中唐思想变化》,《中国经学》第4辑(2009)页177-190。
    [26]《春秋集传纂例》卷1,页6。
    [27]同前注,卷2,页34。
    [28]张稳苹对中唐春秋学尊王思想有细致的分析,其中举出的例证,多出自《纂例》,参见所著《啖、赵、陆三家之〈春秋〉学研究》,页128-133。
    [29]《春秋集传纂例》卷3,页63。
    [30]同前注,卷5,页95。
    [31]同前注,卷7,页156。
    [32]陆淳纂《春秋集传辩疑•凡例》,《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33]同前注,目录,页1。
    [34]同前注,卷1,页7。
    [35]关于汉代《春秋》义例学撰作情况,王葆玹做了详细的梳理,参见所著《今古文经学新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页114-119,页184-191。
    [36]同前注,卷1,页7。
    [37]同前注,卷4,页68。
    [38]同前注,卷4,页66。
    [39](晋)杜预注 (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页14-17。
    [40]同前注,页11。
    [41](晋)杜预撰《春秋释例》,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卷1,页6。
    [42]《春秋集传纂例》卷1,页8-9。
    [43]同前注,卷2,页20。
    [44]《春秋公羊传注疏》卷3,页63。
    [45]《春秋集传纂例》卷9,页195。
    [46]同前注,卷9,页190。
    [47]同前注,卷9,页197。
    [48]同前注,卷2,页26。
    [49]同前注,卷5,页96-97。
    [50]《春秋集传纂例》卷8,页18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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