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理论 > 英美文学 >

曲高和寡的西塞罗——《裘力斯·凯撒》中的美德与自然法思想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 冯伟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 在《裘力斯·凯撒》一剧中,罗马共和制走向衰微的每一转折之际均有西塞罗的名字。一方面,剧中的西塞罗是衡量凯撒、勃鲁托斯、安东尼等主要政治人物的重要参照坐标;另一方面,作为戏剧形象的西塞罗与历史上的西塞罗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本文试图借助历史人物西塞罗的政治和法律思想,解读剧中西塞罗形象及西塞罗之死的政治隐喻,继而说明《裘力斯·凯撒》一剧在讲述罗马共和制衰败历史的同时,既上演了一场“多数决”下直接民主政治的悲剧,也宣告了自然法思想古罗马政治实践中的彻底失效。
    【关 键 词】裘力斯·凯撒/西塞罗/美德/自然法
    【作者简介】冯伟(1976-),男,吉林松原人,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文学。
     
    0.引言
    在《裘力斯·凯撒》一剧中,罗马共和制走向衰微的每一转折之际均有西塞罗的名字:第1幕第2场中,凯撒战败庞贝以后,西塞罗虽然出现在庆祝凯撒返还罗马的游行队伍中,但却始终保持缄默不语。(1. 2. 186-189)①第2幕第1场中,勃鲁托斯与凯歇斯等人密谋暗杀凯撒的过程中,反叛者们都积极主张吸纳西塞罗加入刺杀凯撒的行动中(2. 1. 141),然而这一建议最终遭到勃鲁托斯的否决,因而我们同样无法判断西塞罗对于刺杀凯撒的行动将做何反应。虽然勃鲁托斯声称自己反对西塞罗加入的理由是后者“决不愿跟在后面去干别人所发起的事情的”(2. 1. 150-151),但下文我们将会看到,勃鲁托斯的动机却远非如此简单明了。凯撒遇害以后,西塞罗的名字就再未出现过,直到第4幕第2场戏,罗马内战爆发,战场上勃鲁托斯得到消息说,西塞罗与70名元老一同被奥克泰维斯、安东尼和莱必多斯3人判决处死,然而除了凯歇斯的一句“西塞罗也是一个!”(4. 2. 231)莎士比亚对于西塞罗的形象塑造几乎都是通过其他人物之口的转述而完成的,这更加使得西塞罗的形象显得扑朔迷离起来。剧中西塞罗唯一一次单独出场是在第1幕第3场。从凯斯卡之口我们得知,凯撒曾指派安东尼通知西塞罗第二天去元老会参加其加冕仪式。然而令人费解的是,西塞罗次日并没有出现在元老会上,至少我们在剧中无从得知西塞罗缺席的真实原因,因而也无法判断他将拥立凯撒,抑或支持勃鲁托斯等反叛者。西塞罗对于罗马城中出现的种种超自然现象讳莫如深地断语:“人们可以照着自己的意思解释一切事物的原因,实际却和这些事物本身的目的完全相反”(1. 3. 34-35),更加深了西塞罗的神秘色彩。在某种意义上,西塞罗成为衡量剧中主要政治人物,如凯撒、安东尼、勃鲁托斯、凯歇斯等的重要参照坐标,而且也预示和象征了整个罗马城的政治悲剧。无独有偶,莎士比亚塑造的戏剧形象西塞罗与真实历史中的法学家西塞罗有诸多相似之处。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剧中的西塞罗还是历史人物西塞罗都成为《裘力斯·凯撒》剧中不可或缺的政治隐喻。
    1.荣誉与美德
    艾略特曾经指出:“他(指莎士比亚,笔者注)身上的塞内加成分是被他吸收得最完全的成分,但却也是变了形的成分,这是因为塞内加的影响在莎士比亚所接触的世界中已是播散得最广的因素。”(1994: 166)《裘力斯·凯撒》是莎士比亚戏剧作品中对塞内加思想讨论最为充分的剧本之一。这不仅是因为“正义”“荣誉”“美德”等斯多葛学派的常用语汇在《裘力斯·凯撒》剧中几乎比比皆是,更是因为该剧塑造了西塞罗、勃鲁托斯、凯歇斯等一系列戏剧形象,他们的身上都可以反映出斯多葛思想的深远影响。荣誉和美德对勃鲁托斯来说,其重要性甚至超过生命:“让我的一只眼睛看见光荣,另一只眼睛看见死亡,我也会同样无动于衷地正视着它们;因为我喜爱光荣的名字,甚于恐惧死亡,这自有神明作证”。(1. 2. 88-91)然而有关荣誉的观念,却是历史上的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表述得最为精要:“一切光荣及美德之事(honestum)②皆出自下述4种来源中的某一种:1)充分地发现并明智地发展真理;2)保持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使每个人都负有其应尽的责任,忠诚地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3)具有一种伟大的、坚强的、高尚的和不可战胜的精神;4)一切言行都稳重有条理,克己而有节制”。(西塞罗,2005: 96)同时,西塞罗认为,荣誉必须符合永恒的自然法和永恒理性,顺乎自然、顺乎理性的荣誉是最高正义的体现。不难看出,西塞罗在论述荣誉/美德的时候,除了公民本身克己和坚韧的高尚品行之外,其关注的重点仍然是公民的“责任”,至于公民责任的具体内容,则语焉不详。然而,按照历史上西塞罗的定义,勃鲁托斯刺杀凯撒的行为是否符合他所谓的“荣誉”标准实则充满了矛盾与含混。事实上,直到凯撒遇刺以后,勃鲁托斯登台演讲以前,他对暗杀这一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并不是确信无疑的。有趣的是,历史上同为自然法思想家的西塞罗与塞内加对于凯撒的态度也是截然相反的。西塞罗强烈谴责凯撒称帝的企图,而塞内加则认为凯撒是开明君王的典范。③在某种意义上,自然法思想因为其浓郁的哲学思辨和神秘色彩,往往与罗马具体的政治实践相脱节,而在《裘力斯·凯撒》剧中则由于“荣誉”概念的含混与抽象,为安东尼在凯撒葬礼上“解构”勃鲁托斯的演说埋下了隐患。演讲中,老练的安东尼使用一系列的排比,重复强调“Brutus is an honorable man”的说法,恰恰取得了与字面相反的效果。
    剧中凯撒刺杀计划的始作俑者其实是凯歇斯。在整个行动的策划中,凯歇斯可谓知己知彼,他对自己每一步行动的目标都清清楚楚,对勃鲁托斯的弱点更是了如指掌。凯歇斯首先利用“对大众有利的事”和“荣誉”的话题吸引住勃鲁托斯(而实际上凯歇斯接下来讨论的与“荣誉”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迫使其无法回避凯撒问题,之后继续利用勃鲁托斯对“美德”的热衷,实际上却在暗示勃鲁托斯应该效仿其引以为傲的家族祖先。莎士比亚虽未直接表明勃鲁托斯对待罗马平民的态度,但是从他与凯歇斯以及其他反叛者的几次交往中不难看出,勃鲁托斯不但十分鄙视反叛者的卑微行径,而且常常无法掩饰其内心的道德优越感。更为重要的是,勃鲁托斯常常因为个人道德的无比优越而不可一世的同时,他的道德纯洁性本身也是建立在某种程度的伪善之上,这一点在剧中他与凯歇斯因榨取平民粮饷一事的争吵中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事实上,历史上的斯多葛主义者也常常因为其骄傲的精英主义倾向而遭到后人的诟病。颇有些反讽意味的是,勃鲁托斯对剧中的西塞罗也是这样批评的:“让我们不要对他说起,因为他是决不愿跟在后面去干别人所发起的事情的”。(2. 1. 150-151)然而这一批评用在勃鲁托斯本人身上似乎也未尝不可。
    2.理性与自由
    西塞罗认为:“法律并非人的思想的产物,也不是各民族的任何立法,而是一些永恒的东西,以其在指令和禁令中的智慧统治整个宇宙。”(2008: 187)西塞罗主张法律来自于亘古不变的神,而神代表最高的智慧与理性,因此法律与理性(最高的智慧)被有机地统一为一体。换句话说,法律即理性(神性),理性即法律。“正如神的心灵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因此,当[理性]在人那儿得到完善时,[那也就是法律;而这种完善化的理性存在]于智者的心灵中。”(西塞罗,2008: 188)西塞罗所强调的永恒法律与《裘力斯·凯撒》剧中的观点几乎如出一辙:宇宙万物存在一个“本身的目的”,并且常常有别于人们“照着自己的意思”(1. 3. 34-35)所做出的种种解释。解决了法律的起源问题以后,西塞罗还试图把永恒的神法过渡到人类社会中,而连接神法与人法的纽带仍然在于理性。“人和神的第一个共有就是理性。但那些共同拥有理性的还必须共同拥有正确的理性。而且既然正确的理性就是法,我们就必须相信人也与神共同拥有法。”(西塞罗,2008: 160)不言而喻,理性在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占据了一个核心地位。理性不但使得人法与神法取得了一致,而且由于人与神均遵守同一法律。“进一步说,拥有法律的人一定同时拥有正义;共享正义与法律的人应成为同一共和国的成员。”(Letwin, 2005: 46)
    如众多研究者指出,莎士比亚在塑造勃鲁托斯的形象时,常常有意突出他与安东尼的性格对比。如果说剧中安东尼是激情的象征,那么勃鲁托斯则象征了理性。对于这一点,勃鲁托斯本人也十分清楚:“我不喜欢干这种陶情作乐的事;我没有安东尼那样活泼的精神”。(1. 2. 30-31)在密谋刺杀凯撒以前,最令勃鲁托斯犹豫不决的正是由于凯撒从未有过任何违背理性的行为:“讲到凯撒这个人,说一句公平话,我还不曾知道他什么时候曾经一味感情用事,不受理智的支配”。(2. 1. 19-21)然而,该剧中最大的反讽恰恰在于,刺杀凯撒也许是勃鲁托斯所做的最艰难的抉择,然而这一决定不但是在凯歇斯的误导之下做出的,而且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逻辑之上。哈罗德·戈达德(Harold Goddard)也指出,勃鲁托斯对刺杀凯撒的理论“辩护”一场戏也未尝不是一种强烈的“戏剧反讽”(dramatic irony)。勃鲁托斯在毫不自知中竭力粉饰刺杀凯撒的暴力行为的同时,其辩护本身恰恰凸显了暗杀行为的血腥和野蛮色彩。戈达德甚至将整段台词归纳为三段论:1)人的精神不会流血;2)我们希望摧毁凯撒的精神;3)因此我们必须让凯撒流血。“没有人会质疑(这一三段论)的大前提条件。所有爱好自由者都会同意其中的小前提。这场悲剧则致力于表现问题结论的荒谬。”然而,勃鲁托斯的道德优越感显然令勃鲁托斯无法看到这一致命的逻辑错误。(1954: 18)
    凯撒死后,勃鲁托斯天真地寄希望予罗马民众的理性,认为后者能够公允地对待反叛者的政治暗杀:“用你们的智慧批评我;唤起你们的理智,给我一个公正的评断”。勃鲁托斯在凯撒尸体前发表完演说后竟拂袖而去,任由罗马民众自行决定,并幻想着罗马政局能够平稳、顺其自然地自行发展下去。这一决定为安东尼的复仇提供了一次绝佳的机会,直接导致了罗马的分崩离析。“勃鲁托斯认为,尽管凯撒在获得权位的过程中使罗马人腐化,但罗马人仍旧会行事磊落。当航行在疾风骤雨的政治海洋上,道德指南针对勃鲁托斯不可或缺,他的错误源于对道德的坚持。而他的每一个错误都遭到凯歇斯的反对。莎士比亚用几乎几何学的精确在每次冲突中使他们形成对比,而叛乱的溃败可以直接追溯到勃鲁托斯之原则对凯歇斯之审慎的胜利。”(布鲁姆,2009: 88)阿兰·布鲁姆此言可谓一语中的。
    著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指出:“从原则上说,自然法是一种非强制的、无政府状态的秩序。每一种自然法学说,只要它持有纯自然法观念时,就一定是理想的无政府主义。”(2003: 428)认识到这一点,似乎就不难理解勃鲁托斯何以在凯撒葬礼发表演说后,竟独自扬长而去了。归根结底,勃鲁托斯倡导的是一种自然法的哲学思想和法律精神,而不是切实可行的政治和法律制度。
    罗马平民非但无法达到勃鲁托斯所幻想的高度,而且常常在蛊惑民心的政客(demagogue)的煽动之下转而变为破坏一切的暴民。剧中安东尼则同样以“理性”为名,反而点燃了罗马民众的暴动“激情”,最终转败为胜:
    安东尼:唉,理性啊!你已经遁入了野兽的心中,人们已经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了。……
    市民甲:我想他的话说得很有道理。④(3. 2. 101-102)(粗体为笔者所加)
    在斯多葛主义者看来,自由意味着遵循理性,免于情感的影响;相反,一旦人们受到各种感情的困扰,并受其支配,就会陷入奴役状态。然而纵观全剧,勃鲁托斯非但无法摆脱情感的纠葛,获得内心的宁静,而且承受了比常人更多的灵魂困惑和煎熬。对此,莎翁曾多次对比描写勃鲁托斯的失眠场面。在勃鲁托斯的身上,读者不但可以看到后来哈姆雷特的影子,在刺杀凯撒前,其灵魂的困扰更让人想到麦克自在刺杀邓肯前的良心与矛盾:“在计划一件危险的行动和开始行动之间的一段时间里,一个人就好像置身于一场可怖的噩梦之中,遍历种种的幻象;他的精神和身体上的各部分正在彼此磋商;整个的身心像一个小小的国家,临到了叛变突发的前夕”。(2. 1. 63-69)莎士比亚在创作《裘力斯·凯撒》与《哈姆雷特》这两部剧本时,时间间隔很近,此处独白更不免让人联想起哈姆雷特的名句:“这是一个颠倒混乱的时代,唉,倒霉的我却要负起重整乾坤的责任!”(1. 5. 189-190)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强了勃鲁托斯的悲剧色彩。
    对于个人来说,破坏自然法意味着受到激情的“奴役”,直接表现为良心的谴责与灵魂的不安。对于城邦和国家来说,当自然法遭到破坏以后,一个直接恶果就是国家将陷入一种无序和暴动的状态:“如果民众竟然背叛一个公正的君王,剥夺了他对王国的统治,或者,像更为经常发生的情况那样,他们尝到了贵族们的血并使整个国家服从自己的任性(莱利乌斯,你做梦也想不到任何大海或大火有如此之大的力量,会比一群享受着不习惯享受的权力却不受约束的民众更难以制服),那么我们便会遇到柏拉图曾出色描述的那种情况……”。(西塞罗,2005: 51)西塞罗所警醒的这种无政府状态恰恰是罗马政治的真实写照。
    3.自然法的重重困境
    从近代法理学角度看,自然法本身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它既可以是习惯法,也可以是神之律法,同时还可以是人类永恒理性所设计的法律,甚至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古希腊和罗马人虽然不难用自然和理性的观念去理解宇宙秩序,并形成宇宙乃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的概念,但这种自然理性一旦被引入人类社会,即变得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为了给暗杀凯撒奠定“理论”和“舆论”基础,凯歇斯首先需要把“不朽的”凯撒从神坛上拉下来:“我生下来就跟凯撒同样地自由,您也是一样。我们都跟他同样地享受过,同样地能够忍耐冬天的寒冷”。(1. 2. 99-101)不但如此,凯歇斯接着指出,凯撒不但是和常人一样的血肉之躯,甚至还有其懦弱、无助的一面。(1. 2. 102-130)剧中凯歇斯自称奉行伊壁鸠鲁哲学(5. 1. 76),但此处他的论调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却是暗合的。在人类一体的世界主义观念中,斯多葛主义认为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相同的类,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都具有与永恒的神共同的理性,都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人,他们都是平等的。这一点勃鲁托斯也说得十分清楚:“勃鲁托斯宁愿做一个乡野的贱民,不愿在这种将要加到我们身上来的难堪的重压之下自命为罗马的儿子。”(1. 2. 173-176)然而,综观全剧不难看出,凯歇斯的兴趣远非追求永恒的理性,抑或亘古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推翻凯撒的个人统治。
    何为自然?自然法以何种方式影射、影响、作用于人类社会?人们如何正确解读自然法,进而形成规范性的行为准则?这些问题始终若隐若现于《裘力斯·凯撒》全剧始末。天才的莎士比亚以极富张力的戏剧形式演绎了剧中形形色色人物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该剧中西塞罗因“说的是希腊话”而曲高和寡(1. 2. 274),他所宣扬的永恒神圣的自然法最终也未能挽救行将就木的罗马共和制度。与西塞罗的命运相同,勃鲁托斯所珍视的理性原则同样不但一再遭到破坏,而且在错综复杂的政局之中显得格外苍白无力。莎士比亚总是不露痕迹地把自己的政治立场隐藏起来,但似乎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即《裘力斯·凯撒》一剧从始至终都表明,勃鲁托斯被卷入这场政治事件完全是悲剧性的。在刺杀凯撒前夜的黎明破晓之际,反叛者自以为会是将罗马引入一个新纪元的时刻,他们甚至连太阳从哪个方向升起都会争论不休,从而使整场戏都充满了反讽与象征含义。当反叛者众说纷纭、难分伯仲之际,凯歇斯一句“这儿我用剑指着的所在,就是太阳升起的地方”(2. 1. 105),最终决定了太阳升起的方向。整个剧本传达的政治信息浓缩为一个隐喻:罗马共和国的命运似乎都维系于凯歇斯的刀锋之上。(Goddard, 1954: 317)
    西塞罗从自然法理念出发认为,法要体现正义,“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西塞罗,2008: 104)西塞罗猛烈抨击了那些视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为正义的观点:“如果正义在于服从成文法律和人民的决议,如果正像那些哲学家断言的那样一切都应以是否有利来衡量,那么这些法律便会遭到任何一个人的蔑视和破坏,如果他认为这样对他有利,只要他可能这样做。”(西塞罗,2008: 188)或者说,如果人们都仅仅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一切事物的原因”,其结果往往是人因为私利和激情误导而背离自然法,并最终走向法律的反面。
    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一致的正确理性”,“真正的法律放之四海而皆准,亘古不变,永恒长存”。一个人并不需要他人为其阐释法律,人只要转向自身就可以发现法律的存在。不难发现,《裘力斯·凯撒》剧中最富于自省精神,并一生都致力于完善自我、认识自我的人非勃鲁托斯莫属。然而,如众多评论家指出的那样,勃鲁托斯远远没有达到真正认识自我的境界,更遑论成为柏拉图所谓的“哲学家王”了:“勃鲁托斯的哲学使他自视过高,赋予他超越同僚的声望,同时他和蔼可亲的天性感动着日常生活中交往的众人,但他人性里的这两个部分并不协调。他从未真正了解过自己,他身上大部分美好的品质违背了他的信仰”。(布鲁姆,2009: 94)
    该剧第一场戏中,凯歇斯曾向勃鲁托斯提出了一个颇为意味深长的问题:
    凯歇斯:告诉我,好勃鲁托斯,您能够瞧见您自己的脸吗?
    勃鲁托斯:不,凯歇斯;因为眼睛不能瞧见它自己,必须借着反射,借着外物的力量。
    凯歇斯:不错,勃鲁托斯,可惜您却没有这样的镜子,可以把您隐藏着的贤德照到您的眼里,让您看见您自己的影子。(1. 2. 53-59)
    众所周知,“认识你自己”是哲学家苏格拉底毕生的执着追求,然而凯歇斯在反问勃鲁托斯的同时,对古希腊的先哲也提出了质疑。“认识你自己”固然可以成为大哲学家终生追求的美好理想,然而问题在于人如何实现这种自知?凯歇斯的诘问无意中触及了希腊哲学中有关真理的中心问题。20世纪俄国著名思想家列夫·舍斯托夫(Lev Shestov)在讨论人如何认识自己这个问题时,指出了“知”与“评判”的分别。舍斯托夫认为,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听到“这个人并不了解自己,可我了解他”的说法,然而这种了解并非哲学意义上的“认识”,而是按照如“诚实”“勇敢”“高贵”等固有的社会价值标准对认识对象的某种“评判”。(2004: 166-168)按照舍斯托夫的区分方法,凯歇斯显然并非真的比勃鲁托斯更了解勃鲁托斯,相反,凯歇斯更多是利用勃鲁托斯对于罗马祖先(剧中另一个潜在的“勃鲁托斯”)的推崇,甚至对于名声的追求,引诱、唆使其加入刺杀凯撒行动中的。
    这场戏接近尾声时,凯歇斯有一段戏剧独白,也是他在整部戏中唯一一段独白,颇令人费解:“好,勃鲁托斯,你是个仁人义士;可是我知道你的高贵的天性却可以被人诱人歧途;所以正直的人必须和正直的人为伍,因为谁是那样刚强,能够不受诱惑呢?”(1. 2. 302-306)凯歇斯口口声声要做勃鲁托斯的一面镜子,照出后者“隐藏着的贤德”,但勃鲁托斯一转身离开,他的语气却几乎转变为一个“引诱者”。这段著名的独白不但给凯歇斯的品性动机打上了问号,而且对勃鲁托斯“高贵的天性”也未尝不是一种解构。通过凯歇斯这面镜子,勃鲁托斯显然无法客观、全面地认识自己,而罗马平民在安东尼的蛊惑之下不但也无法获得“真”与“善”的概念,而且迅速堕落为一群极具破坏力的暴民,内战也接踵而来。
    如前文所述,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并非某种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原则是由自然、理性、自由、平等或正义等组成的。西塞罗法律观念的终结点是人神共有的理性,也只有这个理性才使得他的法律思想更适合于罗马社会的需要。西塞罗认为,违背自然法的人实际上是在“逃避自我,否认自己的本性”。(Letwin, 2005: 46)然而,如果真正的法律已经刻在了人类的灵魂之中,那么为什么还存在错误的阐释?西塞罗把法律与正义和自然等同起来,并主张每个人都可以依靠直觉获得真正的法律,但他并没有考虑到人本身的局限和弱点,而且也未能解释,既然法律存在于每个人的灵魂之中,世俗律法的存在还有何必要。(Letwin, 2005: 47)在某种意义上,斯多葛学派思想在现实政治中失效的原因在于,斯多葛学派试图让每个人都成为斯多葛主义学派式的“圣者”,这种解决方法既建立在对人性完满的假设前提之上,也远远高估了一般大众的智力和道德水平。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中,其主要侧重点是宇宙的秩序(理性的同义词),而不是一套法律规范,因此并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何为“真正的法律”,如何将之付诸法律实践之中,这些问题在西塞罗看来似乎是显而易见、不言自明的。如雪利·罗宾·莱特文(Shirley Robin Letwin)指出,柏拉图希望建立一个由哲学家为王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甚至最有智慧的统治者也很难成为哲学家王,因此更强调法治,而西塞罗所关心的从来不是法治的问题。(2005: 51)西塞罗把法律直接等同于智慧和正义,但却从未考虑过他所谓永恒的自然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也没有考虑如何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实施于瞬息万变的人类社会之中。该剧中勃鲁托斯是一个斯多葛学派的虔诚信奉者,恪守理性原则几乎成为他全部的精神生活。然而,剧中他只有民主自由的抽象概念,而没有社会正义的目标,更遑论社会新秩序和新结构的设想了。洛文塔尔也认为:“毫无疑问,那些阴谋家的行动基于一个假设,他们也是按照这个假设行动的。这个假设就是:共和国要想得到健康恢复,凯撒必须死亡,仅此而已。我们吃惊地发现,罗马的衰落没有得到任何深入的反省,也没有任何关于改革的全面计划。”(2007: 51)勃鲁托斯喜欢思考抽象意义的平等、自由,却无力面对错综复杂的政治局面。这不仅表现在策划刺杀凯撒的整个事件中,勃鲁托斯接二连三地犯了一系列致命的错误,还在于他根本没有考虑凯撒死后,应该采取何种措施来稳定罗马的共和制度。换句话说,勃鲁托斯始终在幻想推翻“一个可能的独裁者”,除了恪守理性为最高法则以外,对如何保障一个自由、平等、民主的罗马共和制则毫无所知。
    4.结语
    托克维尔在广泛考察美国的民主制度以后,即预测民主制度有蜕变为集体暴政的危险。为防止民主制度的这一先天不足,法治规范以及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民主精神如不结合法学家精神,我怀疑民主可以长期治理社会;而且,如果法学家对公务的影响不随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也不相信在我们这个时代一个共和国能够有望保住其存在。”(托克维尔,1995: 345)不幸的是,《裘力斯·凯撒》剧中唯一的自然法思想家西塞罗不但曲高和寡,而且他宣扬的自然法因为缺乏起码的法律实效,最终未能挽救濒危的罗马共和制度。《裘力斯·凯撒》整个剧中自始至终都透露出莎翁对罗马民主制的怀疑和反讽。在某种意义上,该剧在讲述罗马共和制衰败历史的同时,既上演了一场“多数决”下直接民主政治的悲剧,也宣告了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政治实践中的彻底失效。
    注释:
    ①本文对该剧原文的引文均取自朱生豪先生等(1994)的译本。文中“1. 2. 186-189”指第1幕第2场第186-189行,下同。行数标注则以诺顿版《莎士比亚全集》(1997)为准。
    ②西塞罗在《论责任》一文中所用的拉丁文“honestum”一词同时具有“美德”和“荣誉”的双重含义。
    ③历史上西塞罗不但在《论责任》中明确反对凯撒称帝,而且后来还撰写了14篇攻击安东尼的演说。塞内加(Seneca)则认为,反叛者更多是因为个人的欲求不满而恶意杀死凯撒(塞涅卡,2003: 106)。
    ④该段引语的英文原文如下:Antony: O judgment! thou art fled to brutish beasts, /And men have lost their reason. ...; First Citizen: Methinks there is much reason in his sayings.
    【参考文献】 
    [1]阿兰·布鲁姆.莎士比亚的政治[M].潘望,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
    [2]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
    [3]列夫·舍斯托夫.在约伯的天平上[M].董友,徐荣庆,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4]洛文塔尔.莎士比亚的凯撒计划[C]//刘小枫,陈少明.莎士比亚笔下的王者.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 51.
    [5]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全集(五)[M].朱生豪,等,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
    [6]塞涅卡.塞涅卡道德和政治论文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6.
    [7]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8]托·斯·艾略特.艾略特文学论文集[C].李赋宁,译.南京: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4.
    [9]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10]西塞罗.西塞罗三论[M].徐奕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1]Goddard, Harold C. The Meaning of Shakespeare[M].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4.
    [12]Greenblatt, Stephen. The Norton Shakespeare[M].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1997.
    [13]Letwin, Shirly Robin. On the History of Idea of Law[M].Noel B. Reynolds. Ed. New York: Cambridge UP, 2005.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