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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媒体与个体:《丧失了名誉的卡塔琳娜·勃罗姆》中的暴力(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外国文学评论》2015年第 杨柳 参加讨论

    三、个体暴力与法治反思
    约翰·加尔通对传统的暴力概念做出了扩展性解读,将暴力区分为个人的或是直接的暴力和结构性的或是间接的暴力。加尔通认为,当个人因外来影响而导致当前的身体和精神的实现程度小于其潜在的可能实现的程度时,即产生了暴力。这种影响不仅是指物理性即有形的损害或威胁,还指导致被影响者做出非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的精神影响。一定体制内的不均衡的权力状态会导致不平等的生存机会,在此背景下的所有强制均被理解为结构性暴力。(19)结构性暴力往往是个体暴力的直接诱因。(20)
    在《丧失了名誉的卡塔琳娜·勃罗姆》中,在国家体制内产生的以间接方式施加的司法暴力和媒体暴力一步一步地摧毁了卡塔琳娜(see Ehre:38),这正好诠释了加尔通的结构性暴力理论:“卡塔琳娜走到她客厅的小吧台,分别拿出一瓶雪利酒、威士忌、红酒以及一瓶开封的樱桃汁,在没有特别愤怒的情况下砸向了一尘不染的墙面。在厨房,她又以同样的方式将番茄酱、色拉酱、醋、辣酱油砸碎。同样的还有浴室里的润肤霜软管、润肤霜瓶……卧室里的一瓶科隆香水。”(Ehre:75)在整个情节的尾声,随着戈顿落入法网并被证实针对他的刑事指控大多不成立,个体暴力达到了它的顶点:卡塔琳娜用手枪射杀了毁掉她生活的人——托特格斯。
    这个终点恰恰是司法程序开始的起点。用反司法的私力救济来重塑被结构性暴力摧毁的名誉,这并非伯尔的创作所独有,在席勒的《一个丧失了名誉的罪犯》中亦可找到类似的解读。对于卡塔琳娜的选择,伯尔自己并不赞同,他坦言自己并不认为通过杀戮可以重塑清白。(21)卡塔琳娜也曾有一次从消极被动中清醒过来并主动寻求保护,问国家是否可以保护她(see Ehre:57)。值得关注的是,她所指的保护者并不是司法,她没有将司法理解为国家体系内的独立权力,而是将其视为与国家融为一体的总括性概念。卡塔琳娜也曾被提醒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保护自我权利(see Ehre:57),然而在结构性暴力被视为自我罪过(see Ehre:63)而缺乏道德支持的情况下,她再次陷入对自我权利保护的麻木不仁中。
    《丧失了名誉的卡塔琳娜·勃罗姆》“微妙地描述资本主义媒体霸权所进行的名誉谋杀”以及“那些害怕名誉谋杀却又找不到出路的公民的恐惧与听天由命”(22)。对公正与非公正的直觉已在媒体层面消亡,而在司法的怀抱中也未能幸免。司法陷入对暴力概念的误读:以新闻自由为名义对个体的社会存在的消解并不构成暴力。上述误读使得司法的任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体权利——不具备正当性;“法律的质沦为(媒体)成功和取悦大众的量的牺牲品”(23),这正是卡塔琳娜毁灭他者与自我毁灭悲剧的根源性诱因。
    如果用司法理性来窥视文本中的司法暴力以及因司法缺位甚或司法暗中推动而泛滥的媒体暴力时,潜藏在故事幕后的一个关键词就会呈现出来,即“人的尊严”。在宪法价值体系内这个词组被视为“基本原则”(24),具有“最高的法律价值”(25)。德国《基本法》开篇第一条第一款即为:“人的尊严不容侵犯。”德国宪法之父霍恩斯认为这款高度抽象的法条是“无法阐释的规则”(26),它既具备首要的宪法意义上的防御功能,又同样直接地将保护人的尊严确立为原初的宪法义务。(27)正因其抽象性,对人尊严的保护所涉及的范畴问题进行定义,就成为宪法学者长期探讨的命题。在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以及其他文献中引用最多的是宪法学家杜瑞希从禁止性的反向角度创立的保护范畴的客体模式,即认为当“具体的个体被贬低为客体、成为纯粹的手段和可替代的量”时,就会出现对人的尊严的损害。(28)
    作为对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款的支撑,第20条确认了国家机关对维护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义务。在公民个人尊严受到来自公权力以及非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时,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机关有义务提供保护,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支撑着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29)在小说讲述的卡塔琳娜事件中,参与案件的司法人员主观臆断,违背了未审先判之禁止,采取了与适度原则相左的执法措施,藐视程序正义理念,这些行为与态度都让司法行为和结果的合宪性成为疑问。因为权力的滥用,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权不但不能发挥其首要的保护功能,反而成为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隐患。面对以《日报》为代表的媒体对卡塔琳娜个人尊严的肆意践踏,司法未能按义务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其追究名誉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对于司法的不作为,前述第20条法条为卡塔琳娜提供了以公力救济替代私力救济的宪法诉讼选择。(30)
    新闻自由的界线在何处,《日报》的报道行为能否基于《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句获得其正当性,这是小说文本带给我们的思考。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标准被限定于尊重事实的报道内容。(31)不真实的抑或是歪曲的报道都不在新闻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同样不受保护的还有以纯粹的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轰动性事件报道,(32)如托特格斯对“头版头条”的追逐。《日报》在整个事件的报道中均未强调针对卡塔琳娜以及戈顿的犯罪嫌疑,反而以虚假的信息来源和主观性诱导提问对读者施加影响。显然,这种非客观的报道方式并不能以新闻自由为借口掩盖其非法性。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指出,对新闻自由的保护绝非毫无界线,对于它的考量必须将其置于与其他《基本法》法条的关联中进行。(33)这里提及的法条即《基本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卡塔琳娜完全可以援引《基本法》第一条对人的尊严以及第二条对一般人格权的保障性规定来对抗媒体的暴力。
    以上分析似乎为卡塔琳娜放弃私力救济回归公力救济的法治理性提供了宪法意义上的选择。然而,德国批评家理查德·施密特法官曾经发问:“公民们都有足够的意识在穷尽其他法律途径后依旧试图以宪法诉讼的方式来实现自我的权利吗?”(34)法学家耶林所言的“为权利而斗争”,须建立在精神与物质的良好“武装”这一基础之上,同时还必须有专业的法律建议相伴。当我们以超脱的“后见之明”来反思卡塔琳娜的悲剧时,仿佛可以睿智地为卡塔琳娜找到改变命运的方式,但我们忽略了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宪法理想与宪法真实的差距”(35)中凸显出来,它包含的不仅仅是宪法对权利的保护问题,还关涉警察国家的命题本身。《丧失了名誉的卡塔琳娜·勃罗姆》的文学虚构,将宪法意义上不受非法侵犯的个体置于由具有宪法根源的国家司法机关与同样拥有宪法倚靠的媒体所实施的双重暴力之下,在宪法的共同语境中,个体在强大机构面前的弱势性消亡足以反衬上述法治的尴尬。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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