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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赋税之“赋”到登高能“赋”追寻赋体发生的制度性本原(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 马银琴 参加讨论

    二、“瞍赋矇诵”与“赋诗断章”
    从“赋”之“直陈”出发,对见载于《国语·周语上》召穆公谏厉王的一段著名言论,我们也能给出不同于前贤的解释。其言曰:
    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师箴,瞍赋,矇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13)
    都是对周王提意见,那么,与“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并列的“师箴、瞍赋、矇诵”之间究竟有何差别呢?钱志熙先生在《赋体起源考》一文做了这样的解读:“综合上述天子听政的几种形式,正是充满了政治话语、并且讲究表达形式的一个话语环境。这其中,有直切的,如师箴,瞽史教诲;也有比较委婉的,如瞽献曲、瞍赋之类。谲谏与直谏相结合,诗、曲、史书、箴、赋、诵各种文体形式配合,丰富多样。”(14)在这里,钱先生以荀赋为例,把“瞍赋”归入了比较委婉的“谲谏”一类。但结合周代的礼乐制度来分析这段文字,则“瞍赋”应属“直谏”而非“谲谏”。
    据《左传·襄公十四年》记载:卫献公与孙文子不和,孙文子之子孙蒯入见卫献公,“公饮之酒,使大师歌《巧言》之卒章。大师辞,师曹请为之。初,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故师曹欲歌之以怒孙子,以报公。公使歌之,遂诵之。”《巧言》卒章有云:“彼何人斯,居河之麋。无拳无勇,职为乱阶。”大师明白若歌此诗必惹怒孙文子,故推辞;但对卫献公怀恨在心的师曹为报复献公,主动请缨。而且,他改变了卫献公要求的“歌”,而采用了更加明白易懂的“诵”。师曹之“诵”,导致了卫献公被逐出卫国的严重后果。孙诒让《周礼正义》在疏解瞽矇“讽诵诗”郑玄注“讽诵诗,谓暗读之,不依咏也”时,曾引此事来证成这样的观点:“不依咏,谓虽有声节,仍不必与琴瑟相应也。盖诵虽有声节,而视歌为简易易明。”由此可知,与“歌”相比,“诵”不依琴瑟、以声节之的方式,较“歌”更简明易懂。联系上文所言“赋”之“直陈”,那么在《国语》“召穆公谏厉王”这个具体语境中,从“公卿至于列士献诗”到“耆艾修之”,所列举的就是身份、地位以及职掌各不相同的职官向周王进谏的不同方式。脱离“谏厉王”这个具体语境,其中为盲人乐官所职掌的“献曲”“赋”“诵”,便分别对应着“歌”(“曲合乐曰歌”)“直陈其事”以及“以声节之”这样三种不同的音乐及语言表现方式。
    在周代,诗乐的传承分别在两个系统中进行:一是注重声教的瞽矇系统,其中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瞽矇“掌播鼗、柷、敔、埙、箫、管、弦、歌,讽诵诗,世奠系,鼓琴瑟。掌九德六诗之歌,以役大师”。另一个是注重义教的国子系统,由大司乐职掌:“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六诗”之教,是以声音的技巧与应用为内容、以培养瞽矇弦歌讽诵等音乐与语言能力为目的的技术性科目;而所谓“乐语”,则指在礼乐仪式上与诗乐相配合的朗诵与谈说。(15)仔细比较大师所掌“六诗”之风、比、兴,与大司乐掌教“乐语”之兴、道、讽之间,在历史的解释过程中存在着某种对应性:兴与兴同;“风者,讽也”;“比”之“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也就是“道”之“言古以剀今也”。以此为基础来看“赋”与“诵”的关系。“赋”为直言其事的语言表达方式,“诵”为“以声节之”的语言表达方式。从与音乐的关系讲,二者都是不与琴瑟相依的纯粹的言语方式。因此,和与音乐相配合的“歌”相比,“赋”“诵”之间存在更多的相似性,因此,《汉书·艺文志·诗赋略》引《传》文说:“不歌而诵谓之赋。”这是站在是否与音乐相关联的视角,从与“歌”相区别的角度,为作为言说方式的“赋”设定的界域。但是,当“瞍赋矇诵”两种言语方式同时出现时,“赋”与“诵”毕竟不同。与“以声节之”的“诵”相比,直陈其事的“赋”,因无音声的修饰而更加直白明了。“公入而赋:‘大隧之中,其乐也融融。’姜出而赋:‘大隧之外,其乐也泄泄’”。《左传·隐公元年》的这段文字,有力证明了“赋”直陈其事的特点。
    需要指出的是,把“六诗”之“赋”解释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的郑玄,还曾经发表过一个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凡赋诗者,或造篇,或诵古。”(16)这里郑玄所谓“造篇”与“诵古”,实际上说的是“赋什么”的问题,是对所“赋”对象“诗”的分类性说明。但是,到孔颖达为《左传·隐公三年》“卫人所为赋《硕人》也”作注时,郑玄的这个解释就被转换成了“赋是什么”的问题:“此赋谓自作诗也。班固曰:‘不歌而诵亦曰赋’。郑玄云:‘赋者,或造篇,或诵古。’然则赋有二义。此与闵二年郑人赋《清人》,许穆夫人赋《载驰》,皆初造篇也。其余言赋者,则皆诵古诗也。”(17)之后,“造篇”与“诵古”就被当成对“赋”的解释而被后人广泛接受。然而,在这其中有一个语言学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是研究者们对“赋”字“造篇”与“诵古”义项的获得无法给出符合语义学演变规律的解释。因此,我们有必要放下孔颖达的解释,从“赋”之直陈出发来重新理解郑玄的释义。
    如上所云,“赋”之直陈,针对的是言说方式而非言说内容。因此,无论是诵古还是造篇,均可以“直陈”的方式加以言说:就造篇而言,“赋”之直陈体现在直陈其事,被孔颖达归入“造篇”的《邶风·硕人》《郑风·清人》《卫风·载驰》,无不通过直陈其事的言说方式叙述描写对象的形貌、或者事件的过程;就“诵古”而言,“赋”之直陈表现在直接引述《诗》篇或诗句。如《国语·晋语四》记载鲁僖公二十三年(公元前637年)发生在秦穆公宴享晋公子重耳时发生的赋诗言志:
    秦伯赋《采菽》,子余使公子降拜,秦伯降辞。子余曰:“君以天子之命服命重耳,重耳敢有安志,敢不降拜?”成拜卒登,子余使公子赋《黍苗》。子余曰:“重耳之仰君也,若黍苗之仰阴雨也。若君实庇阴膏泽之,使能成嘉谷,荐在宗庙,君之力也。君若昭先君之荣,东行济河,整师以复强周室,重耳之望也。重耳若获集德而归载,使主晋民,成封国,其何实不从。君若恣志以用重耳,四方诸侯,其谁不惕惕以从命!”秦伯叹曰:“是子将有焉,岂专在寡人乎?”秦伯赋《鸠飞》,公子赋《河水》。秦伯赋《六月》,子余使公子降拜。秦伯降辞。子余曰:“君称所以佐天子匡王国者以命重耳,重耳敢有惰心,敢不从德?”
    这一段记载,与《左传》所载赋诗言志相同,都通过直接陈说《诗》篇的方式来表达己意。但与《左传》稍稍不同的是,《国语》所载的这次活动中,在秦伯与公子重耳赋诗之后,子余都要对赋诗之义做详细解释。究其根源,这一形式,应是周代礼乐制度下“乐终合语”仪式的演化与发展。(18)随着赋诗之风的逐渐流行,人们对《诗》义的把握越来越得心应手,这种来源于“乐终合语”仪式的语说赋诗之义的环节便不再出现。于是,当对《诗》不甚熟悉的人出聘他国时,就会发生赋而不知的笑话,如齐国庆封不解《相鼠》之讥讽,宋国华定不答《蓼萧》之“宠光”。(19)
    除了庆封与华定的“不知”,《左传·文公四年》还记载了一次卫宁武子不答鲁文公之赋的事件:
    卫宁武子来聘,公与之宴,为赋《湛露》及《彤弓》,不辞,又不答赋。使行人私焉,对曰:“臣以为肆业及之也。昔诸侯朝正于王,王宴乐之,于是乎赋《湛露》,则天子当阳,诸侯用命也……今陪臣来继旧好,君辱贶之,其敢干大礼以自取戾?”
    宁武子不答赋,不同于庆封、华定之“不知”,而是“鲁人失所赋,宁武子佯不知,此其愚不可及”。因此,宁武子的“臣以为肆业及之”显然只是一句托辞。我们知道,春秋时代赋诗活动的行为主体,是公卿大夫甚至诸侯国君,而非乐工。如孔疏所言:“诸自赋诗以表己志者,断章以取义,意不限《诗》之尊卑。若使工人作乐,则有常礼……自赋者或全取一篇,或止歌一章,未有顿赋两篇者也,其使工人歌乐,各以二篇为断,此其所以异也。”(20)赋诗断章,所取《诗》篇不受礼乐制度尊卑等级的限制,乐工歌奏,却仍然必须依常礼而行。分析宁武子的托辞以及这次失败的赋诗事件可知,鲁文公欲依当时的赋诗新法表达己意,却采用了令乐工作乐的传统方式;宁武子依常礼听之,却发现乐工所奏不符合礼乐的尊卑等级规定,故只能佯装不知而后以“臣以为肆业及之”作答。因此,鲁文公的失所赋与宁武子的不答赋,表现出了比较鲜明的过渡时期的特点。宁武子对乐人“为赋”的“佯不知”,表明至春秋时期,赋诗活动的行为主体,已经不可阻挡地变成了公卿大夫,“赋”的内容亦由西周时代天子听政时“瞍赋矇诵”的直陈政事,变成了春秋时代外交场合“赋诗断章”的直陈《诗》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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