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理论 > 民族文学 >

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 “两个中文本” 的分析(3)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网 巴莫曲布嫫 参加讨论

    三、两个中文本的使用及其反思
    两个中文本是否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施行效力?“文本并存”这一问题对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是什么?应该如何认识、澄清与解决这一矛盾的“文本间关系”?我们不妨罗列若干文本使用的基本情况,以期说明“文本并存”对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带来怎样的认知风险,又会在实践向度上造成怎样的行动混乱。
    2004年8月28日,许多门户网站都转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但非同寻常的是,《公约》本身并没有按惯例随《决定》一同刊布[7]。该《决定》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6期全文刊出。与网媒不同的是,原刊第586页附有一行文字为“编者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缓刊登”,但并未做任何说明。《公约》的中文本全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年第2期才正式刊出(下称“缓刊文”[8])。2006年5月17日,全国人大网也发布了《公约》的中文本[9],内容与《公报》版一致。
    但是,九年过去了,这个“暂缓刊登”的《公约》中文本在中国知网仅有“被引频次9”和“下载频次361”的访问记录。虽然全国人大网的访问记录无从查证,但由此可以推论的是,全国人大网发布的中文本虽然与教科文现行的订正本一致,但传播非常有限。而正是由于“暂缓刊登”又未作出解释,且只通过纸版《公报》“告知”公众,造成教科文2003年发布的“前在本”在中国被当作“有效文本”并被长期沿用。虽然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以其《公报》和网站两种官方途径向外正式公布了《公约》的中文本,这两个渠道的文本都是该主管部门迄今为止发布过的唯一中文本,也是现行有效的国际多边文件,与教科文组织2006年发布的“订正本”完全一致。但是,目前在中国广为使用的《公约》中文本却是“前在本”而非“缓刊”的中文本。也就是说,“前在本”在中文语境中普遍存在,这一事实不容规避。
    文化部网站则是到了2008年2月27日才发布《公约》全文[10],几乎比全国人大网晚了近两年。虽然两个网站发布的约文在文字上没有太明显的不一致,但通过文档比较我们依然能看出这两个主管部门发布的文本并非基于同一个来源。从文体到行文,仔细比对二者的不一致处,几乎可以肯定,文化部网站发布的版本正好处于“前在本”和“订正本”的过渡阶段,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尚未完成的“修订版”(下称“过渡文”)。按理说,文化部网站晚了两年才发布,但为什么没有发布教科文的订正本或是全国人大的“缓刊文”?实际上,文化部外联局编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中英对照)》早在2006年6月就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其中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用的就是订正本。某高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转载的《公约》文本与文化部网站的极其相似,但不知为什么作为《公约》重要组成部分的“序文”却“消失”了[11],这是明显的“做减法”。
    文化政策图书馆(CPLL)以其在线服务赢得了众多的访客。在其“法规库”中设有“现行文化政策法规”栏目,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子栏目下已有162条文件记录。经检索,发现该库四年之间先后发布过两次《公约》文本:一次在2004年8月29日,阅读4029次[12],另一次在2008年12月7日,阅读857次[13];后者的标题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多了“国际”两个字,正文中还增加了两个标题“一、设置意义”“二、内容全文”,这又是明显的“做加法”。一经比对,不难看出这两个文本实为同一个“版本”,即前在本。值得注意的是,该图书馆为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版权所有,支持单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文化室、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是国内非遗领域最具话语权威的专业网站。但其使用的文本既不是文化部网站刊布的“过渡文”,也非全国人大公布的“缓刊文”,而沿用了教科文2003年发布的前在本[14]。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国各省都先后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大多开通了专属网站并设有“政策法规”专栏。然而,但凡能够打开网页者几乎毫无例外地沿用了前在本,比如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等省级网站,其中仅有两家注明信息来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同样的“沿用”在中国互联网上比比皆是,如国家公共文化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以及在“中国最受欢迎的十大法律网站”榜上有名的找法网,等等,足以说明政府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使用前在本的普遍程度。还有机构甚至直接修改《公约》标题,并置于“国际宣言”栏目[15],罔顾“公约”与“宣言”在教科文标准文书中的本质区别。
    在学界,以“前在本”为文本基础的研究成果也甚为普遍。今天在全国人大的官网上还能看到专门从事文化立法的资深专家对《公约》两个中文本“并存”的不敏感,以致在自己的同一篇文章的同一段表述中多次引用前在本中关于“保护”的界定,还出现了明显的前后不一致,将《公约》的九项保护措施“减”为八项,各项措施的前后顺序也被随意置放。[16]
    新闻媒体的文本使用更是乱象丛生。比如,《公约》生效一周年之际,法律系统的一篇报道是这么“改写”《公约》定义并省略“传统手工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的传承和表现方式,特别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和仪式节庆事件;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17]
    2010年6月,为迎接第五个文化遗产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门户网站做了一期专题报道,发布《公约》的同时,还转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比较与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法规解读》等导读文章,但无一例外使用了“前在本”[18]。2015年 8月3日,新华通讯社主办的《瞭望》周刊发表了一篇“热点观察”,记者依然沿用的是前在本,“定义”中的三个关键段落被一字不落地用在了这篇报道中,导致其后关于“变化”和“创新”的评论也就跟着出现了理解上的明显偏差[19]。更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时至2010年11月,新华网依然在引用2003年《公约》出台之前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定义来替代该法律文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的全新定义: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它艺术。[20]
    这段引文的前后多有概念混淆,其中的“各种语言”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存有明显误区。语言,包括其字法、词法、句法、语法等皆不能直接纳入非遗范畴,因之取决于其所承载的文化表达形式。例如,虽然满语已经濒危,但不能独立成为非遗项目;“满族说部”作为文化表达形式,则属于典型的“口头传统”。类似的歧见还有种种,比如有的学者呼吁将中国古籍文献申报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也是对《公约》精神及其保护范围的误解。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当然,这些现象或许不能简单归咎于立法部门的失职或文化行政部门的不作为,而是主管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监管协作机制和问责制度。实际上,文化部系统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已先后出版过多种与《公约》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收入的《公约》文本与订正本毫无二致[21]。纸质版的文件早在2006年6月就已经正式推出,网络版却一仍其旧,在信息化时代的当下继续被许多不明就里的“鼠标手”广为传播,并为许多学术著述所征引。
    那么,到底“订正本”有没有出现在中国的互联网上呢?答案是肯定的。但使用者非常有限。一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网站的在线导读:与《操作指南》一并推出,注明了教科文的文号,但时间已是2013年7月4日[22]。二是北大法宝的收录[23],引证码为 CLI.T.3969,需注册交费才能看到全文,未能查到发布时间;三是中国民俗学网的转载和更正:该网早在2003年10月20日也就是教科文第32届大会召开之际发布过《公约》的“第一个”中文本;后于2006年10月22日删去旧有文本,更新为中文订正本[24],注明了文号,并将链接指向教科文数据库的PDF文件。
    现在看来,直接删去“前在本”而启用“订正本”的做法也未必可取。如果让两个中文本都同时出现在一家网站则有利于读者进行对比,也有助于学者进一步研究两个文本之间的张力,从而把握《公约》进入中文语境的时间脉络及其对非遗保护实践形成的影响。实际上,百度百科这种网民共建模式在客观上保持了两个文本处于“共存”的状态,一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即前在本;一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就是订正本[25]。从后者的历史版本记录中可以看到,文件是网友fxszxy于2009年2月8日01:04上传的,并特别注明其理由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文件原文”,还给出了指向教科文数据库文件的有效链接。
    既然《公约》是一个得到众多国家批准的多边文件──一个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legal instruments),其概念、术语、语汇等语词层面出现的差异就不能简单地当作“翻译错误”来理解,而是要进入其所建构的话语系统中去寻绎《公约》制订者的本意、目标、多向表达及其被接受的路径。《公约》的出台经历了三十年的反思、探索和研究,从1973年至2002年,教科文组织一共召开了52次会议;从2001年到2003年,《公约》文本正式进入起草阶段,前后虽然只用了不到三年的时间,教科文召开的会议却多达15次,其频率高于前三十年。其间围绕定义、概念、术语、词汇表的国际专家会议至少可以述及的就有皮埃蒙特会议、都灵会议、里约热内卢会议和巴黎会议等,可见教科文组织和各方学术力量在寻绎和打磨工作语汇上的良苦用心。
    教科文组织自身并不构成一个智库,不直接生产思想。而是倚靠自己的组织渠道和行动计划在全球范围内集纳智力支持的各种资源,通过与相关机构、个人,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和独立专家的合作,对业已形成某些共识的重要思考提供国际层面的辩论、回应、协商和推介。这里讨论的《公约》及其核心理念,来自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学科对人类文明进程、知识生产和代际传递等动态过程的深刻反思,进而对社区参与和遗产价值认定之间的话语关系作出了全新的梳理和阐释,涉及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文化创造力、文化自主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的长期探索。因而,关于《公约》创制的一系列特定概念、术语和语汇的理解,也只有结合这些学科的概念工具和学术传统,才能进一步厘清。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