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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词层面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公约》 “两个中文本” 的分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中国社会科学网 巴莫曲布嫫 参加讨论

    二、两个中文本的初步比较
    那么,两个中文本之间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哪一个文本才是经教科文大会通过并正式生效的“作准”文本?两个文本之间的差异大吗?不同的文本会影响人们对《公约》精神乃至对非遗保护及其实践方式的理解吗?约文既然出现过订正,我们是否应该彻底弃用其前在本而全面启用订正本?带着这样一些问号去进行文档比对,我们不难统计出前在本7099字,订正本7367字,二者相差268字。审订摘要显示共有679处修订,其中插入332处,删除338处,格式9处。文字本身的大幅度修订有增、删、改三种情况,主要出现于序文、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相关条款的个别字词或语句之中,涉及的段落不下30处。以下,我们可以采取文本段落的对照方式,以便在两个中文本之间进行具体行文的抽样对比:
    
    图3:“前在本”与“订正本”比对表
    以上的比对仅为提供两种中文本既并存又相异的基本事实。而为了说明在语词或词汇的基础层面理解《公约》所创制的一系列概念或术语,我们不妨按先后顺序,针对英文本、前在本和订正本中的核心用词和专门语汇,将出现在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关键词及其间的“不一致性”对举如下[4]:
    
    图4:“前在本”与“订正本”不一致处比对表
    以上抽样对举来自《公约》的第二条,从内容上分为三段,分别从概念框架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术语的指称)和外延(术语覆盖的主要知识单元)以及何谓“保护”(各种具体措施)做出了界定。就抽样对比的这些关键词而言,前在本与英文本之间缺乏起码的一致性;而订正本对订立该法律文书的宗旨有更加准确的把握和体现。前在本中还存在着诸多严重的语义混乱和理解错误,尤其是在关键概念和核心术语上的使用上大有“天马行空”“信手拈来”的嫌疑。除了以上列举的关键概念和核心术语中存在错谬外,前在本中还有一段至关重要的意涵被表述得意义含混,难说文通字顺。
    例如,从比对2.中的两段文字看,前在本不仅在“创新”、“历史感”的用词环节上游离了《公约》的基本精神,还在不经意之间弄丢了一个关键词“尊重”。而回溯《公约》起草过程中的思想交锋,来自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法学等学科的专家在异常激烈的辩论、博弈、坚持和妥协之中经过充分对话和深刻反思方逐步达成的共识,恰恰在这段约文中得到了严密而周延的“复述”: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下特征,涉及存续力、现在进行时、包容性、代际传承等的生命情态,关注的是社会功能和文化意义,由此折射出对相关社区和群体的文化权利的尊重。从义理阐扬上看,“再创造”之于“创新”,“持续感”之于“历史感”皆相去甚远。实际上,前在本中这些明显的缺欠已经导致一些中国学者在研究或解读《公约》时,不得不参照英文本或法文本来理解关键概念的 “所指”和“能指”,进而对“前在本”的某些语段内涵做出自己的重新表述[5]。
    更为重要的是,以上的概念的错置,关键在于未能充分把握《公约》的目标和起草人的本意。在《公约》的“宗旨”中,明确指出“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前在本中则为错位成“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类型中最为重要的“社区”消失在“群体”和“团体”两个各有旨归的概念之间。而“社区”则是2003年《公约》中最具反思性张力的一个术语,尊重社区和社区参与更是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措施”的基本前提。《公约》共有10处述及“社区”二字,并在第一、第二、第十一、第十四及第十五条中做出相应规定,强调“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第十三条则将接触社区非遗须遵循的伦理原则,集中表述为“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操作指南》则多达61处述及“社区”二字,对社区全面参与非遗保护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尤其是在非遗的商业利用问题上重申要以社区的诉求和利益为导向,并以“5个不得”系统归纳了非遗保护的伦理原则。这一基本立场在国际合作机制下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要求中进一步得以具体化,尤其是以“尊重其愿意,并确保其事先知情同意”(FPIC)这一行为守则贯穿动态保护过程的始终。因此,动词“尊重”在各个环节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概念,与《公约》宗旨相呼应。
    尽管《公约》本身并没有对“社区”进行明确界定,但“团体”抑或“群体”是无法在语义上取而代之的。这是因为,2003年《公约》的出台,正是国际社会对30年非遗保护止步不前的有力反拨,正是对《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1989年)未竟之志的突破性继承,由此带来了“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的话语关系变革(1999)[6]。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赋权给相关社区和群体,正是许多民俗学者和人类学家在这份国际法律文书的订立过程中苦心谋求的“保护之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丢掉”社区就等于丢掉了《公约》立足的基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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