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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2)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现代法学》2012年第1期 郑智武 参加讨论

    二、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的概念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即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包括表演者集体或多个表演者组织的联合体。因为民间表演艺术是经过不断的演绎而形成历史文化现象的继承,所以,它是特定地区、民族共同创作、世代相传的集体智慧成果。即使原创者可能是某一个体,但在长期传承中被特定群体文化环节吸纳,创作个性逐渐被融合,最终体现为群体共同创造的结果。民间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具有自身特征。
    首先,它具有群体性。群体性是民间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的最主要、最基本特性。群体性是一个或几个特定民族、种群,或一个或几个特定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群体这一概念指的是生活在同一地区、承袭同一文化传统的一群人,即通常所说的当地族群、本地或当地人、民族、部落、原生地居民、族群等”{6}。群体性不仅指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中所表达的感情、反映的愿景、展示的内容,对特定群体具有普遍性,还指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从原始创作到流传、到再创新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与群体艺术创作分不开。
    学界大多学者根据传统版权法有形著作权确认制度,认为“如果版权法将不同时期参与演绎创作的人均视为合作作者,随着时间的推移,最新版本作品上的权利人将无限制地增多,版权保护制度终将失去操作性”,从而否认民间表演艺术主体的群体性{7}。同时,也有学者根据民间表演艺术的长期性、复杂性,而把权力主体归为不特定主体,从而本质上把民间表演艺术归到公有领域。但是,群体性不等同于不特定性,正如哈贝马斯认为“民族的属性”是“文化的人造物”,民族 “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8},而那些不具有本特定群体的民间表演艺术的创作者,不能成为该民间表演艺术权主体。即使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也可以经过适当程序特定化,从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确立了作者身份的艺术表达权利主体认定制度{9}。事实上,“民族国家中的民族是公民的民族,而不是血缘共同体”;“公民民族的认同并不在于种族一文化的共同体性,而在于公民积极地运用其民主的参与权利和交往权利的实践”{3}658。所以,从本质上看,民间表演艺术的主体是特定的群体。至于认定“群体”,一般考量民间表演艺术的生长环境,而民间跨区域流传的同一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则可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表演艺术表达的权利主体。
    其次,它具有空间性。空间,是由客观物体和主观意识共同构成的结构,表现出共同意义和价值群体的区域。一定场所内的人的行动、思想、感受以及人赋予该场所的意义与价值,总是不停地“转化”、“生成”为该场所的一部分,这种变化是一定地域中诸多宏观和微观因素互动的结果{10}。根据人文地理学观点,人类的地理空间行为具有共性特征,人类适应、利用一定的空间环境,达到促进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与人类自己创造的文化景观之间的关系互动和互育{11}。民间表演艺术的表达通常只在特定的群体内流传,而该群体日常劳动和生活方式、经济状况同质性强,从而带有鲜明的空间性,如非洲的“肚皮舞”、我国的蒙古族长调深受当地空间的影响。当然,民间表演艺术的传播可能会超越原生态始空间,从而使不同地域之间的民间表演艺术相互影响,此时空间范围更广阔。正如美国人文地理学者西门(David Seamon)指出:“在一个自然环境中,身体芭蕾和时空常规相结合就创造了一个地方芭蕾—一种植根于空间的许多时空常规和身体芭蕾之间的互动。……地方芭蕾培育了一种强大的、深刻的地方感和计划或设计的含义。”{12}在人的生活中,凡俗空间在传统社会中往往以仪式性的民间艺术表演与观赏为基本内容,但它难以摆脱神圣空间的投影,表演者如同仪式主持者用“身体芭蕾”描述、表现某种信仰和审美情感{13}。既然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是基于特定空间分类而独立存在的,与相关群体的文化相互关联,其权利主体也只能来自特定空间的表演者。
    最后,它具有一定的传承性。民间表演艺术同文化的其他表达区别之处,在于传承的优势超过学习的成分,并融化于习惯和传统中,从而带有鲜明的民族特征或地域特征。因此,一种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的确定,是无数个来源群体当中的表演者个体参与创作和流传的结果,尽管参与者主观上有的是有意创作,有的是无意参与流传,而且民间表演艺术的“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14}有的为表达形式的确立做出了决定性贡献,而有的可能做了一定的创作、传承。每一历史单元的民间艺术表演的继承者都是在前人基础上的再创作,都是智力劳动者,如洛克所言:“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是正当地属于他的”{15}。所以,传承者有权控制自己的表演,因为权利是“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16},这正是特定群体的长期传承才得以积淀、民间表演艺术本身也不因时代变迁而骤然断裂的关键原因。此外,由于每一位非民间表演艺术表达形式原始创立者都是该民间表演艺术表达的传承者,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范围也随着历史的变迁而呈现“前赴后继”的轨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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