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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子“短书”与汉代“小说”观念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10-17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孙少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先秦诸子著作多写在八寸短简上,故常被称做“短书”,指的是包括儒家在内的所有诸子著作。汉代的“短书”概念与先秦不同,主要指儒家作品之外其他诸子“虚妄不实”的文献。“说”有大小之别,“小说”从“说”分离出来以后至两汉之际,桓谭等人将“短书”与“小说”联系起来,使得“短书”的含义既具有汉代“短书”的一般意义,还在狭义上指那些由“小说家”撰作的“小说”。《汉书·艺文志》为认识汉代“小说”思想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但是在西汉人看来,汉儒“经传”与“史传”作品中看似与“小说”有关的文献却并不属于汉代“小说”范畴。
    关 键 词:小说/小说观念/诸子短书
    作者简介:孙少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文学博士。
     
    关于“小说”渊源的考察,历来成果颇夥,如熊发恕《中国古代小说概念初探》、董贵杰《关于中国小说的起源》、孟昭连《“小说”考辩》、袁文春《汉代短书:先秦两汉小说概念的联结点》等。这些作品,对于梳理“小说”的早期状况很有启发意义,但是就“短书”在先秦两汉涵盖哪些著作、“短书”与“小说”有何联系与区别、“小说”与“说”有何关系、汉代对“小说”的认识及其范畴等问题而言,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本文拟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汉代“小说”的起源与分类标准;第二,汉代儒家对“小说”的性质与早期形态的认识。
    一、先秦“简策”与“短书”
    先秦诸子著书立说的载体,主要是“简”与“策”。简、策意思相近,然亦有小殊。《仪礼·聘礼》:“束帛加书将命,百名以上书于策,不及百名书于方。”郑玄注:“方,版也。策,简也。”贾公彦疏:“云‘策,简;方,板’也者,简谓据一片而言,策是编连之称。……郑作《论语序》云:‘《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经》谦,半之;《论语》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谦焉。’是其策之长短。”[1]1072未曾连缀在一起者为“简”,否则为“策”。“八寸”之三倍,当为二尺四寸,则“《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尺二寸”,当作“二尺四寸”无疑。
    《六经》之策,长二尺四寸;其“传记”之作①,长一尺二寸;诸子之作,则长八寸。此就周尺而言,汉代简册长度与先秦不同。晋杜预《春秋左传序》:“大事书之于策,小事简牍而已。”唐孔颖达疏:“《释器》云‘简谓之毕’,郭璞云‘今简札也’。许慎《说文》曰:‘简,牒也。牍,书版也。’”[2]1074
    但是,何为“大事”、“小事”?孔颖达云:“字少则书简,字多则书策。此言大事小事,乃谓事有大小,非言字有多少也。大事者,谓君举告庙及邻国赴告,经之所书皆是也。小事者,谓物不为灾及言语文辞,传之所载皆是也。”“经”所载皆“大事”,“传”与“记”所载为小事,又似乎“简”记“小事”,“策”载“大事”。结合上文所言经、传简策之长度,似乎《尚书正义》孔颖达疏引顾彪“策长二尺四寸,简长一尺二寸”之言是正确的。但事实上,在先秦,简、策主要区别,不在其长度或者所载字数,而在其所记事之性质。孔颖达“字少则书简,字多则书策”,实际上指的是:字少则一片简即可,如字数多,则需连缀数片简成“策”。如果以二尺四寸为“策”,一尺二寸为“简”,那就将先秦“简”、“策”想得太复杂了。
    以单片简而言,儒家“经”皆在二尺四寸竹简上,“传”与“记”皆载于一尺二寸的竹简上,而儒家诸子之“言”,则在更短的“八寸简”上。这种规定,主要是针对儒家学者的著作而言,那么,先秦其他诸子是否与儒家诸子一致呢?《论衡·书解》:“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俱在,可观读以正说,可采掇以示后人。”此“尺书”,王国维认为是周尺之“八寸尺”,实即汉尺之“八寸”,故其推断“诸子策亦八寸策”。[3]26推而广之,先秦诸子之言,多被记载在“八寸简”上。
    先秦竹简所记,“经”为“大事”,“传”与“记”为“小事”,二者载体长度有别,而儒家诸子学习“经”、“传”与讨论本师言论之“言”、“语”,则被记录在更短的竹简上。
    王国维称:“若一简行数,则或两行,或一行;字数,则视简之长短以为差,自四十字至八字不等。”但是从现在出土文献看,“简皆一行字,字之长短很不统一”。[4]121郑玄注《尚书》:“三十字,一简之文。”以《尚书》之简长“二尺四寸”而论,如果此简有一行,则每行30字。半而分之,一尺二寸之简,一行可容15字左右。“八寸简”就更少了,但是,“八寸简”可以容纳七八个字,是不成问题的。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容成氏》即8字以下,可证。
    当然,由于诸子著作所用竹简长度未必完全一致,竹简上字的大小也不统一,故每行字数也有可能接近甚至超过10个字。也就是说,由于经书每简容纳的字数不等,八寸简的字数,也有变化。如《汉书·艺文志》称《尚书》:“《古文尚书》者,出孔子壁中。……刘向以中古文校欧阳、大小夏侯三家经文,《酒诰》脱简一,《召诰》脱简二。率简二十五字者,脱亦二十五字,简二十二字者,脱亦二十二字,文字异者七百有余,脱字数十。”[5]1706阎若璩《尚书古文疏证》卷7称:“盖简制狭长,仅容一行,故向但云率简若干字,而义已明,不必以行计也。窃以上下相承文理言之,则二十五字乃《酒诰》之简,二十二字乃《召诰》之简。《酒诰》脱简一,则中古文多二十五字。《召诰》脱简二,则中古文多四十四字也。”如果确实如此,《尚书》每简字数,自44字至22字不等。八寸简的字数,基本上介于8字至15字之间。但不能排除子书竹简容纳的字数有更多的可能,其中的原因很复杂。我推测:某个特定时期,后世视作的“子书”,可能被视作“经”。如张家山汉简《庄子》,每简40字左右;银雀山汉简《孙子兵法》,每简35字左右,均非八寸简。这又涉及一个问题:现在视为“子书”者,当初由于制作者与收藏者的认识态度不同,可能被当做“经书”去制作竹简。这就是说,如果按照后世诸子分类法,王国维所言“诸子策亦八寸策”是有问题的。但无论如何,诸子著作之“简”,大多数较儒家经、传之“简”为短,则是没有问题的。这种形制,决定了诸子著作必然以“小事”、“短辞薄语”为主。
    刘向《上战国策序》称:“中书本号,或曰《国策》,或曰《国事》,或曰《短长》,或曰《事语》,或曰《长书》,或曰《修书》,臣向以为战国时游士辅所用之国为之策谋,宜为《战国策》。”[6]471竹简上所署之名称,可能不止一种。王国维认为:“窃疑周秦游士,甚重此书,以策书之,故名为策;以其札一长一短,故谓之《短长》;比尺籍短书,其简独长,故谓之《长书》、《修书》。”[3]36-37可知王国维以刘向“或曰”之言乃战国流传下来的说法,但刘向所言“或曰”还有一种可能是当时汉代其他校书者的说法。无论如何,《战国策》竹简长短不一,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先秦就有“长书”的说法,应该还存在一个与之相对的“短书”。
    但“短书”明确见于典籍,则是两汉之际的事情。桓谭《新论》、王充《论衡》,多见此种说法。由此推测:汉代的诸子杂说,其所在竹简亦为八寸“短简”并被汉人称为“短书”。《论衡·谢短》称:“彼人问曰:二尺四寸,圣人文语,朝夕讲习,义类所及,故可务知。汉事未载于经,名为尺籍短书,比于小道,其能知,非儒者之贵也。”[7]557“尺籍”,即先秦“八寸简”;“短书”,则是汉代诸子著作的统称。需要注意的是:“短书”一词,虽然首见于桓谭《新论》,但并非桓谭首创之辞,而是其前既有的称呼。《战国策》又被称为“国事”、“长书”、“事语”等,可知“长书”所记,多为战国“事”、“语”类文献,甚至有“说”、“言”等文献。由于其简较长,故以反映历史事实为主。
    “短书”其简较短,不可能如史书般以记事为主,而大多以“言”为主,即以传播本派思想为宗,而不暇顾及史实真伪。有时候,为了驳倒对手,将本派思想表达得更为清晰,诸子就大量使用“譬谕”之辞。这就使“短书”不免出现“虚妄”、“荒唐”之辞。余嘉锡先生有云:“诸子短书,百家杂说,皆以立意为宗,不以叙事为主;意主于达,故譬谕以致其思;事为之宾,故附会以圆其说;本出荒唐,难与庄论。惟儒者著书,较为谨慎耳。”[8]253这揭示了一个事实:先秦“短书”中,儒家之外的百家杂说,不如儒家撰作谨慎,且具有“以立意为宗”、“譬谕以致其思”的特征,但笔者认为,“譬谕”有可能是先秦诸子甚至包括儒家在内共同具有的撰述特征。
    二、“短书”的“譬谕”性质及汉代“小说”与“说”的分野
    余嘉锡先生认为诸子杂说“附会以圆其说”、“本出荒唐,难与庄论”,非常有见地。因为早在先秦,儒家就将“譬谕”之论列为“奸说”。《荀子·非十二子》记载:“故劳力而不当民务谓之奸事,劳知而不律先王谓之奸心,辩说譬谕、齐给便利而不顺礼义,谓之奸说。此三奸者,圣王之所禁也。”[9]98唐杨倞注:“齐,疾也;给,急也;便利,亦谓言辞敏捷也。”荀子所言“奸说”,显然是指纵横游说之辞。可知,战国末年之“短书”,主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辩说譬谕”为主;第二,言辞犀利、敏捷;第三,“不顺礼义”,被儒家视作“奸说”。在这里,我们尤其要注意“辩说”、“奸说”这两个“说”:前一个“说”,当然指的是竹简记载的诸子“游说”之辞,先秦最典型的当为《韩非子·储说》、《说林》,因为其以“譬谕”为主,故免不了沾溉余嘉锡先生所言之“附会”、“荒唐”特征;后一个“说”,指的是诸子著作已经流传、后为士人所传播或评论的“说”类文献。这种“短书”记载的“辩说譬谕”之辞,具有“说”的性质。余嘉锡先生虽称儒家“较为谨慎”,但儒家学派也多采用“譬谕”的方式来保存儒家文献。也即,在战国末年,尤其是入汉以后,“譬谕”类材料成为儒家著书立说的主要参考文献,虽然他们自己从不承认这个事实。
    汉代诸子著作的一大特征,就是号称“短书”,以“譬谕”②为主。小说家亦诸子之流,对“譬谕”的运用,更为普遍。儒家著作亦为“短书”,当然也免不了使用“譬谕”的方式著书立说,其中存在的“虚妄”之辞,亦不在少数。其实,“譬谕”是“短书”的主要叙事方式。由于受竹简长度的限制,“短书”无法详细记载历史事实,只能采取“譬谕”这种简洁的方式来阐明道理。对这些“譬谕”,汉代儒家有时候并不理解,因此多有非议。如《论衡·骨相》称:“若夫短书俗记,竹帛胤文,非儒者所见,众多非一。”[7]112《论衡·书虚》称:“世信虚妄之书,以为载于竹帛上者,皆贤圣所传,无不然之事,故信而是之,讽而读之。睹真是之传与虚妄之书相违,则并谓短书,不可信用。”[7]167不过,在儒家著作中,他们本身就能够发现儒家典籍中流传故事的虚妄并有所辨正,如《孔丛子·儒服》有孔子高辩“子见南子”事。儒家著作处于百家杂说环境中,当然避免不了会受到“皆以立意为宗,不以叙事为主”之学风的影响。
    如果将余嘉锡先生所言与荀子所言“短书”的三个特征结合起来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辩说譬谕”,当然免不了“附会”与“荒唐”,具有“寓言”的性质,这就是后世所说的“虚构”;“齐给便利”,造成了诸子撰述在行文中叙述的快速前进或情节、结构、人物、言辞的迅速转换,这就使得诸子叙事很少以一事到底为主,而是多“丛残小语”。这种“寓言”与“丛残小语”,因为多记于“短书”,其制较“小”,加之其所传为“小道”,故被汉人称为“小说”。桓谭《新论·本造》称:“庄周寓言,乃云‘尧问孔子’;《淮南子》云‘共工争帝,地维绝’,亦皆为妄作,故世人多云短书,不可用。然论天地间莫明于圣人,庄周等虽虚诞,故当采其善,何云尽弃邪?”又称:“若其小说家,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以作短书。治身治家,有可观之辞。”[10]1这是汉代对“小说”的评论与界定。
    这里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桓谭将“庄周寓言”与《淮南子》所言“共工争帝,地维绝”之类,视作“妄作”、“短书”。第二,“小说家”所作,亦称“短书”,其方法是“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因此,当时“小说”的撰写方式,就是“远采近取”,具体有两个程序:首先,是采集、归纳前代诸子短书流传下来的故事,即“合丛残小语”;其次,采录近世对前代故事的引用、评论等资料,即“近取譬论”。第三,“小说”的性质与儒家著作相近,“治身治家,有可观之辞”。这是汉代的认识。《汉书·艺文志》则认为:“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5]1745桓谭“治身治家,有可观之辞”,正合《艺文志》所言“虽小道,必有可观者”。
    《汉书·艺文志》认为“小说”出于“稗官”,其实只说对了一半。首先,据桓谭认识,那些出于诸子之手的“短书”,部分具有“小说”的性质,这类著作当然出于诸子之手,属于学者撰作。其次,出于稗官者,主要指的是《汉书·艺文志》所言“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之所造”、“刍荛狂夫之议”之“小说”,其多出于乡野村氓或下层士人之口,这多属于官方小吏搜集编录之作③。另外,“街谈巷语,道听涂说”,可以说是对桓谭“丛残小语”的一种解释④。
    先秦时期,“说”与“语”一样,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文献资源并且“语”很多时候是借助“说”来传播的。班固“街谈巷语,道听涂说”之辞,即是将“语”与“说”相对而言。但先秦的“语”与“小语”,意思是有差别的。班固解释《论语》之“语”:“孔子应答弟子时人及弟子相与言而接闻于夫子之语也。”韦昭注《国语》,解释“语”为“治国之善语”。钱穆先生则直接将“语”释为“谈说”:“语,谈说义,如《国语》、《家语》、《新语》类。”[11]1这种“语”,是儒家非常重视的“谈说”资源,大多是传圣人之嘉言懿行,阐释的是圣人之“大道”,与“小道”之“小语”自然不同。而“小语”,大概是无法与圣人嘉言相比的“街谈巷语,道听涂说”、“丛残小语”。这就是说:“语”在先秦起码具有两个层面:一个是为儒家所称道的圣人之“语”;一个是见于“短书”,为诸子所喜闻乐见之“小语”。前者流传于上层士人之间,后者则在下层士人与民间传播。“说者说语”[12]326,“说”在先秦,主要是具有“谈说”性质的“语”类文献并被记录于“短书”。先秦的“说”,无所谓大、小,皆属“短书”范畴。这种“说”类文献,主要是以单篇形式存在于其他诸子著作中。如《韩非子·说林》,就是以短篇故事形式存在,很适合写在“短简”上,而且其中就有“譬谕”以论事的特点。西汉刘安《淮南子·说山》与《说林》,也具有这种特点。《韩非子》与《淮南子》与“说”有关的篇卷,皆以“林”、“山”为题,但其意即近“丛”。“丛残小语”之意,或即由此而来。“语”与“说”,意思接近。
    有的学者就此指出:先秦时期已经出现了“语”、“说”大、小之分途。这种认识没有问题。但就文体而言,尤其是就后世之“小说”概念而言,先秦的大、小“语”或大、小“说”,其实并无特别的涵义,甚至与后世的“小说”毫无关系。如果以先秦就出现“小说”这个词汇,就将“小说”的产生定在先秦,有点危险。很多时候,甚至在汉初,人们还是习惯将“小说”与“说”混同称呼的,即如《汉书·艺文志》胪列先秦与西汉中期以前的“小说家”作品多称“说”,可以为证。我们有理由认为,汉代“小说”与“说”畛域的完全分离,很可能是西汉中期以后的事情。这一点,可以从《汉书·艺文志》所录“小说家”一窥全貌。
    《汉书·艺文志》收录“小说”15家,1380篇,其目如下:《伊尹说》27篇,颜师古注:“其语浅薄,似依托也”;《鬻子说》19篇,颜师古注:“后世所加”;《周考》76篇,颜师古注:“考周事也”;《青史子》57篇,颜师古注:“古史官记事也”;《师旷》6篇,颜师古注:“见《春秋》,其言浅薄,本与此同,似因托之”;《务成子》11篇,颜师古注:“称尧问,非古语”;《宋子》18篇,颜师古注:“孙卿道宋子,其言黄、老意”;《天乙》3篇,颜师古注:“天乙谓汤,其言非殷时,皆依托也”;《黄帝说》40篇,颜师古注:“迂诞依托”;《封禅方说》18篇,颜师古注:“武帝时”;《待诏臣饶心术》25篇,颜师古注:“武帝时”;《待诏臣安成未央术》1篇;《臣寿周纪》7篇,颜师古注:“项国圉人,宣帝时”;《虞初周说》943篇,颜师古注:“河南人,武帝时以方士侍郎号黄车使者”;《百家》139卷。[5]1744-1745根据题名与颜师古注可将这些“小说”分为四类:第一,依托上古儒家人物之作,如《伊尹说》、《务成子》、《天乙》。第二,依托道家人物,或者神仙、养生之作,如《鬻子说》、《宋子》、《黄帝说》、《待诏臣安成未央术》。第三,言古史,或者记古人、古事,如《周考》、《青史子》、《师旷》、《封禅方说》、《百家》。第四,言纵横、心术或政事,如《待诏臣饶心术》、《待诏臣饶心术》、《虞初周说》。
    这些“小说”,或记言、或记事、或记人、或言术,除了记言、言术性质不似后世小说,其他皆与后世小说相同,但明胡应麟却认为它们与后世小说迥然不同:“汉《艺文志》所谓小说,虽曰街谈巷语,实与后世博物、志怪等书迥别,盖亦杂家者流,稍错以事耳”。[13]280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准确,后世小说,从汉代诸子“短书”中汲取了丰富的文学素材,是毋庸置疑的事情。宋代小说札记一类源于桓谭《新论》,即可为证。但汉代小说是“小道”的载体,其所“传”以“说”与“语”为主的特性,决定了汉代小说绝对不会与魏晋以后的小说完全相同。另外,《汉书·艺文志》著录的“小说”,仅仅是“稗官”所献,在当时流传的“小说”,恐不止这些。而且,以上十五家“小说”中,多为汉代作品。即使那些看似先秦的作品,颜师古多称“依托”、“后世所加”、“非古语”。《周考》“考周事”,《宋子》“言黄老”,显然汉人作;《青史子》为“古史官记事”,疑亦汉人编。其他乃汉武、宣时作品。这些作品,应是刘向、刘歆《七略》所录,班固未必亲见。
    《汉书·艺文志》“小说家”基本上没有先秦作品的事实,说明“小说家”在先秦尚未形成独立学派,“小说”也尚未独立出来成为一种文学体式。入汉以后,与“语”分大、小一样,“说”的性质与功能之大、小之别,逐渐凸现,“小说”出现的频率,也大大增加。例如《论衡·书虚》有“短书小说”、“短书小传”、“短书俗记”等说,“说”、“传”、“记”都属于先秦“语”类文献。结合王充的说法,这些“小说”、“小传”、“俗记”都是与先秦“说”相对的称呼,其中的“小”与“俗”意思相近。这证明,此时的“说”已有“大”、“小”之别。如刘向《说苑叙录》:“臣向所校中书《说苑·杂事》,除去与《新序》复重者,其余浅薄不中义理,别集以为《百家》。”此不合于义理之《百家》,即《汉志》小说家中的《百家》。可知《说苑》之说为“说”,《百家》之“说”为“小说”,二者原为同一类文献,刘向区别之,其分类标准即为“是否合于义理”。
    就“小说”、“小传”、“俗记”之类的称谓而言,西汉时期的“小说”,虽出于诸子之手,然其体制,当与“经”、“史”类文献有关。
    《汉书·艺文志》“论语”类,有“《齐说》二十九篇,《鲁夏侯说》二十一篇,《鲁安昌侯说》二十一篇,《鲁王骏说》二十篇”。这些“说”与先秦“经”之“传”、“记”一样,开始成为阐释儒家诸子作品的方式之一,具有“经传”性质。同类著作还包括《五经》类“传记”作品,如《韩诗外传》等,也具有“经传”性质。这是阐释圣人“大道”之“说”,与之相对,还有记载其他诸子“小道”之“小说”⑤,即《汉书·艺文志》所载《伊尹说》27篇、《鬻子说》19篇、《黄帝说》40篇、《封禅方说》18篇、《虞初周说》943篇⑥,大多近道家作品。班固认为这些“小说”或“其语浅薄,似依托也”,或“后世所加”,或“迂诞依托”,与阐释儒家诸子著作之“说”具有很大不同,其被称做“小说”,主要是因为多“虚妄”、“荒诞”之辞。
    除了具有“经传”性质的“说”,汉代还有一类近似于“史传”性质的“说”类著作,在西汉为“说”,而在后世学者眼里,可能应该属于“小说”的范畴。例如《汉书·艺文志》未将刘向《新序》、《说苑》、《世说》列入“小说家”,事实上,在后世看来,这三部书也具有“小说”的性质。以《说苑》为例,该书虽然记录了很多历史故事,但未必皆合历史事实并且有的也具有“譬谕”性质,甚至“虚妄”的成分。如《说苑·复恩》记仲尼赞赵襄子事,此事又见《韩非子·十过》。然《孔丛子·答问》孔鲋则云:“昔我先君以春秋哀公十六年四月己丑卒,至二十七年,荀瑶与韩、赵、魏伐郑,过陈恒而还⑦。是时,夫子卒已十一年矣,而晋四卿皆在也。”[14]738-739这说明,诸子“短书”多有“虚妄”成分,而《说苑》记载的有些事情亦属“小道”、“诬说”。孔鲋本来是针对儒家之外百家杂说而言的,但从这里很容易看出来,作为儒家著作的《说苑》,同样具有汉代“小说”的性质。
    但这是后世的看法。如果按照《汉书·艺文志》,类似于《说苑》之“说”,与“经传”性质的《齐说》、《鲁夏侯说》之书一样,不同于传“小道”之“小说”,而是阐释圣人“大道”之“说”。因此,在儒家学者看来,汉代“经传”与“史传”性质的“说”、“传”类著作,并不属于“小说”范畴。这一点与我们后世的认识并不一致。那种认为“大概不是十分庄重的经史子书,内容‘驳杂’而以‘短书’面目出现者,汉人皆视为小说”[15]的说法,应该是后世的观点(最早也是东汉班固以后的看法),这与西汉人的小说观念不甚符合。因此,正如《左传》为后世小说提供了很多素材但不能被视做“小说”一样,那些或者能够阐释儒家“大道”的著作如《韩诗外传》,或者具有当时儒家认为的能够体现“儒家历史”的故事汇编如《说苑》、《新序》等,即使存在一些“虚妄不实”的成分,都不应该被划入“小说”范畴进行研究。而《说苑》中有许多同一故事结构、不同叙述方式的故事,说明这类文献乃是诸子说理素材库。
    虽然如此,汉代学者对儒家作品中的那种“虚妄不实”的材料当然不会视而不见,他们对这些材料性质的认识,也未必与传统儒家完全一致。例如王充所言“短书小传”、“短书俗记”,就包括儒家文献。这说明一个事实:汉人对“小说”性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歧义。
    三、汉代“小说”观念对后世小说的规定意义
    “小说”一词,最早见于《庄子·外物》:“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唐成玄英解释云:“夫修饰小行,矜持言说,以求高名令闻者,必不能大通于至道。”[16]784成玄英将“小说”释作“小行”与“言说”,是有道理的。可见庄子所言“小说”,与《艺文志》及桓谭所言有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汉代很多符合后世“小说”特征的作品,在汉人眼里并非“小说”。本此,我们需要将汉人眼中的“小说”性质梳理一番。汉人的“小说”观念,可能有与后世“小说”观念雷同之处,但这并不能说明汉代的“小说”观念,可以完全等同于后世“小说”。不同时代的文学观念,可以有相通之处,但其政治与社会意图,则迥然不同。
    据上文,汉代“说”类著作,有大、小之分;“说”之中,亦有经传、史传等不同性质。凡是能够体现“圣人大道”之“说”,皆不在“小说”之列。那么,那些被班固、桓谭、王充等称做“小说”的作品,又具有怎样的性质和特点呢?我们可以根据班固、桓谭、王充之说,看看他们对“小说”的定义与分类。当然,班固《汉书·艺文志》对“小说”的认识,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儒家的正统观念,而桓谭、王充等人由于具有“疾虚妄”思想,除了具有儒家的传统认识,还具有不同于儒家的“小说”观念。
    《汉书·艺文志》引孔子语以为“小说”“虽小道,必有可观者”,桓谭认为“小说”“有可观之辞”,他们的思想十分相近。由于桓谭年岁与刘歆相仿,故这种“小说”认识,反映的是西汉末年的“小说”观。桓谭与刘歆同时,其“小说”观念,与刘歆大体一致。
    桓谭对“小说”的认识,与“短书”有一定关系。第一,桓谭《新论·本造》认为时人将“庄周寓言,乃云‘尧问孔子’;《淮南子》云‘共工争帝,地维绝’”之作,视做“短书”,从性质上分析,此类文献,桓谭是将其视做“小说”看待的。第二,桓谭又将“小说家”之“合丛残小语,近取譬论”之作,视做“短书”。这里的两个“短书”,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与先秦“八寸简”有关的“短书”概念大体一致,但不包括儒家作品在内的如《庄子》、《淮南子》一类的著作,这当然属于前代之“旧短书”;第二,与竹简长短无关,意义上具有“小说”、“小道”一类含义的“小说家”之“丛残小语”,这属于新撰作之“新短书”。前者中的部分文献如“尧问孔子”、“共工争帝”等,亦算“小说”。也就是说:桓谭将“小说”看做是“短书”的一个子系统,“小说家”是汉代才成熟的“新诸子”。
    但是,桓谭所言“短书”,并不包括儒家著作在内。《论衡·骨相》称:“若夫短书俗记,竹帛胤文,非儒者所见,众多非一。”这种“短书俗记”,实际上就是桓谭所说的“小说”。那么,具体指的是哪些文献呢?王充对此有详细解释:“苍颉四目,为黄帝史。晋公子重耳仳胁,为诸侯霸。苏秦骨鼻,为六国相。张仪仳胁,亦相秦、魏。项羽重瞳,云虞舜之后,与高祖分王天下。”[7]112-113这些文献的产生,其实很大程度上与儒家的撰述方式有关。王充认为:“传言黄帝龙颜,颛顼戴午,帝喾骈齿,尧眉八采,舜目重瞳,禹耳三漏,汤臂再肘,文王四乳,武王望阳,周公背偻,皋陶马口,孔子反羽。斯十二圣者,皆在帝王之位,或辅主忧世,世所共闻,儒所共说,在经传者,较著可信。”[7]108-112王充以“项羽重瞳”不可信,而认为“舜目重瞳”可信,可见,王充对“短书”的判断,以是否在“经传”、是否为儒家采信为标准。那些不在“经传”(甚至包括“纬书”),不为儒家所“信”者,则为“短书”、“小说”。
    按照桓谭的观点,“小说”、“短书”的特点就是“妄作”、“虚诞”、“丛残小语”。这一点《论衡·书虚》也有“睹真是之传与虚妄之书相违,则并谓短书,不可信用”、“短书小传,竟虚不可信”之说。但是,在“小说”的性质上,桓谭却认为“小说”具有“可观之辞”与“当采其善”之处,即这些作为“小道”的“小说”,对传统的“说”具有一定的补充意义。例如,王充就说:“诸子尺书,文篇俱在,可观读以正说,可采掇以示后人。后人复作,犹前人之造也。”[7]1159显然是说,观读“诸子尺书”,具有“正说”的作用。而这个所“正”之“说”,显然是与“小说”相对的传统之“说”。
    这些“虚妄”的“小说”、“诸子尺书”是如何“可观读以正说”的?笔者怀疑可能主要由于政治教化的作用而被视做“可资小道”。这部分资料,在不同的书籍中,在不同学者的眼里,其性质是有差异的。在那个时代,在儒家学者看来,所有儒家著作,即使看似有“虚诞不经”的材料,也不被视做“短书”或“小说”。如王充所言“尧眉八采”,又见于《尚书大传》、《淮南子》、《孔丛子》、《白虎通》、《元命苞》等书。帝尧眉分八采,不合常情,但就是因为见诸于儒家著作,就被认为可信,不被视做“短书”。如《淮南子》记“尧眉八采”,就不属于“短书”;桓谭称《淮南子》所记“共工争帝,地维绝”,却为“短书”。由此推测:汉代对“短书”、“小说”材料的判断,有时候不是以整部著作为单位的,而是以具体材料的性质为判断标准的。从这个方面说的话,那些即使存在“虚妄”成分的儒家作品,就不能算是“小说”。上面所说的“经传”、“史传”中类似“小说”的虚妄材料,并未被儒家学者称做“短书”、“小说”。但是,在桓谭、王充等人看来,凡是不合事实的,都属于“短书”、“小说”之列,其中当然也包括儒家的著作在内。《论衡·书虚》记载的虚妄材料,多涉及儒家著作与人物,如《尚书》、孔子等。那些不被儒家学者视做“小说”的“经传”、“史传”材料,则被王充称做“短书”、“小说”、“小传”、“传书”,等等。可见,“小说”在汉代的称呼不止一种,学者所称“短书”、“传书”等等,在某些特定场合,即仅指“小说”而言,且与后世“小说”有不同之处。
    我们以“传书”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首先,“传书”具有“短书”的性质,具有与诸子百家之言相同的社会、学术功能。《论衡·别通》称:“夫一经之说,犹日明也;助以传书,犹窗牖也。百家之言,令人晓明,非徒窗牖之开,日光之照也。”[7]593这个“传书”,虽然仅指儒家之作,但与“百家之言”一样具有“窗牖”之作用,其他诸子“传书”亦当如此。“小说”亦属“传书”之一种。后世的“小说”,很大程度上是以“娱乐”功能为主的。其次,先秦“传书”有的出于“稗官”之手,具有与“小说”相同的性质。云梦龙岗六号秦简有“取传书乡部稗官”[17]。既然搜集“小说”的“稗官”,亦保存有“传书”,可知“小说”与“传书”性质非常接近。当然二者亦有差别,即“传书”有的属于儒家性质的作品。但是,这类作品,也具有“小说”性质,如《论衡·感虚》:“儒者传书言:‘尧之时,十日并出,万物燋枯。尧上射十日,九日去,一日常出。’此言虚也”。[7]227王充既然称此言“虚”,当知此类性质的“传书”文献,在当时人眼里,具有“小说”性质。后世的“史官”,不可能有撰作“小说”之心。最后,汉代“传书”多出于桓谭等博通学者之手,这种“传书”,等同于“短书”,后世的“小说”,多出于被主流所排斥的“无聊文人”之手。《论衡·超奇》:“衍传书之意,出膏腴之辞,非俶傥之才,不能任也。夫通览者,世间比有;著文者,历世希然。近世刘子政父子、杨子云、桓君山,其犹文、武、周公并出一时也。”[7]606桓谭等人,当属王充所言“俶傥之才”。此时王充所言之“传书”,某种程度上等同于“短书”。总之,“传书”的概念范畴,要大于“小说”,某种情况下,就像可以用“短书”代称“小说”一样,汉人有时将“传书”作为“小说”的代称。
    本此,我们可以对汉人头脑中的“小说”进行一番总结:
    第一,“小说”具有“立奇造异”的文学特征。“小说”是汉代诸子“短书”之一种,具有“丛残小语”的性质。既然如此,要在形制短小的竹简上撰写作者需要的词语并且能在字数不多的情况下表达尽可能丰富的思想,那么,就需要撰述者具有足够的表达能力并且尽可能使用眩人的故事或言辞以引起他人注意。《论衡·书虚》称:“夫世间传书诸子之语,多欲立奇造异,作惊目之论,以骇世俗之人;为谲诡之书,以著殊异之名。”[7]167这是对整个诸子撰作的认识,但是对于“小说”来说,尤其恰当。
    第二,“小说”具有“修身理家”的社会功能。桓谭对“小说”的认识,可能与当时很多儒家学者不同。王充认为“短书”与“小说”乃“非儒者所见,众多非一”,桓谭则认为“治身治家,有可观之辞”。修身、齐家,是儒家学者的道德要求。在先秦,还是“乐教”的基本内容⑧。桓谭将“短书”、“小说”提高到儒家典籍的高度,有两个原因:其一,桓谭本人并非醇儒,而其学近“杂家”,又胜于战国杂家。这是“小说家”的学术风格。《北堂书钞》卷100引傅玄称:“桓谭书烦而无要,辞杂而无指归,吾不知其博也。”刘咸炘则云:“至谭书而繁说杂辨,开后来杂记之体,非特不足为儒家,亦且非古之杂家兼儒墨、合名法者。”[18]440这种“博杂”,也是“小说”、“短书”的一个特征。其二,桓谭《新论》,就具有“小说”的性质,尤其是近似于宋代的小说札记。刘咸炘认为:“章炳麟称:‘《新论》在者,其言往往近于仳琐,或曰宋人小说札记之流。’此论极当。”[18]439这种推断或者有点言过其实,但是桓谭《新论》具有“短书”、“小说”的性质,则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汉代“小说”不论是记事、记言还是记人,其侧重点都是为宣传特定的“小道”服务,即所有的著述表达都体现在“说”与“语”上。如“小说”具有“可观之辞”,此类著作当以“记言”为主;“小说”又多为“街谈巷语,道听涂说”,此类著作又多以“记事”为主。但是,“辞”、“谈”、“语”、“说”等,才是“小说”类著作所要表达的主体。准此,汉代“小说”除了具有一定的政教功能,必然还具有一定的娱乐功能。《文心雕龙·论说》:“说者,悦也。兑为口舌,故言咨悦怿;过悦必伪,故舜惊谗说。说之善者,伊尹以论味隆殷,太公以辨钓兴周,及烛武行而纾郑,端木出而存鲁,亦其美也。”[12]328由于刘勰所言《伊尹说》,即见于《汉书·艺文志》“小说”,则“言资悦怿”亦适合“小说”。
    第四,汉代“小说家”虽居诸子十家之列,但其社会地位较低。当时“小说”之政治与文化功能,要弱于儒家作品。班固称:“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5]1746这是史家的说法,源于刘向、刘歆,代表了当时社会上的传统认识。孔子所言“必有可观者”,实出《论语·子张》子夏之言,然恐非事实,当是西汉“小说家”依托之说;桓谭所言“有可观之辞”,亦属杂论家看法,并不代表整个社会的正统观念。因此,以桓谭首先提出“短书”、“小说”之辞,就认为“小说”在此时获得了很高的社会地位、在此时发生了“新变”,是不妥当的。
    第五,从文本材料看,在桓谭等人眼里,除了被《汉书·艺文志》称做“小说”的作品,那些散落于诸子著作中的零章断句以及与儒家思想不合的“妄作”,亦属“小说”之列。这类著作除了我们提及的《韩非子·说林》、《淮南子·说林》与《说山》,还有《吕氏春秋·本味》等⑨。但在儒家学者眼里,儒家著作如《韩诗外传》、《新序》、《说苑》等皆不在“小说”之列。在汉人看来,那些儒家之外的“诸子短书”如《庄子》、《淮南子》虽然包含“小说”类文献但整部著作亦不在“小说”之列,《汉书·艺文志》未将二书列入“小说家”,就说明这个问题。
    以上总结的汉代“小说”观念,主要来源于桓谭时代且并未超越后世的“小说”认识。但是这并不能说汉代“小说”已经与后世的“小说”完全相同,更不能证明汉代“小说”已经完全成熟。这只能证明,汉代“小说”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文学史意义,它对后世“小说”具有深远的影响和直接的规定,尤其为后世“小说”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渊薮与具体的撰作体式。
    刘跃进先生来信提醒我:“早期小说,没有那么复杂。我们考察某一文学现象,不要总是纠缠于概念。小说,就是随意之说,不同的人,赋予不同的内容。巫师、医术,都是小说,现在的心理疏导,又何尝不是早期形态的小说?总之,没有那么神圣。”这种认识有其道理,例如《隋书·经籍志》“小说”类,著录有《古今艺术》20卷、《杂书钞》13卷、《座右方》8卷(庾元威撰)、《座右法》1卷、《鲁史欹器图》1卷(仪同刘微注)、《器准图》3卷(后魏丞相士曹行参军信都芳撰)、《水饰》1卷。这些题名“小说”者,从字面上看,就与汉代小说有很大不同,而符合刘跃进先生的认识。但是,我个人考虑:正如“经传”、“史传”中的文献被看做“小说”是后世人观念一样,《隋书·经籍志》中的“小说”观念,也可能是东汉中期以后才有的认识。这使我意识到:《汉书·艺文志》的“小说”观念,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正统儒家的认识,而“小说”的性质与定义,在汉代或者应该是多元的。
     
    注释:
    ①《论衡·量知篇》:“截竹为筒,破以为牒,加笔墨之迹,乃成文字,大者为经,小者为传记。”
    ②“譬谕”,或作“譬喻”、“譬论”,实际上是一个意思。“论”、“喻”、“谕”异词同义。详见拙作《桓谭“不及丽文”与两汉之际文风的转变》,《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③由“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看,官方正史收录的“小说”,皆为地方小吏收集、献上之作,并未收录民间或诸子“小说”。这体现了《汉书·艺文志》著录图书的一个体例。
    ④既然被称为“道听涂说”,其所传亦“小道”而已。可见,汉代将“小说”视作“小道”之学。
    ⑤与阐“小道”之“小说”相比,阐“大道”之“说”含义上应为“大说”,可知此时“说”有“大”、“小”之别。
    ⑥从题目看,这些“小说”主要产生在汉武帝、宣帝时期。
    ⑦“恒”,原作“垣”,据《左传》改。
    ⑧《礼记·乐记》有云:“君子于是语,于是道古,修身及家,平均天下。此古乐之发也。”
    ⑨严可均云:“《吕氏春秋·本味篇》,疑即小说家之一篇。”
    参考文献:
    [1]《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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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国维著,胡平生、马月华校注:《简牍检署考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4]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
    [5]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6]鲍彪:《鲍氏战国策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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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钱穆:《论语新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
    [12]范文澜:《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
    [13]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
    [14]《孔丛子》,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15]熊发恕:《中国古代小说概念初探》,《康定民族师专学报》(文科版),1987年总第2期。
    [16]郭象注、成玄英疏:《庄子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17]刘信方、梁柱:《云梦龙岗秦简》,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年。
    [18]刘咸炘著、黄曙辉编校:《旧书别录》,《刘咸炘学术论集(子学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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