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动词句法属性研究之我见(8)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4:11:41 《语言科学》 朱乐奇 参加讨论
其次,轻动词被过度泛化,v和T的句法属性和实现被混为一谈。汉语表时、体意义的动词后缀和助词本身是形态标记(参见王力1989:90;赵元任1979:129),犹如英语的have+-ed、be+-ing、-ed。表时、体意义的形态标记在句子的层级结构中应归入表时体意义的短语TP(IP),而不是比TP更低的vP。在有关英语时、体形态标记的研究中,have+-ed、be+-ing、-ed没有纳入轻动词范畴。 再者,轻动词的归类标准不统一。Lin(2001)的三类十三个轻动词中,前两类(选择主语的轻动词和选择宾语的轻动词)是动词本身句法语义类型概括的结果,而第三类却是对动词后缀和助词的归类。尽管这二者都与事件相关,但它们二者与事件的相关程度有较大差异。前者是从动词语义的主要属性出发,后者是从动词结构的附着成分出发。如此划分的结果就容易重叠和混淆,如第一类选择主语的轻动词PROCEED和第三类的“-zhe”,二者均指向事件的进行。 我们认为,轻动词理论应用到研究具体语言现象时,应当注重标准统一、同质,避免轻动词概念的泛化。与轻动词处理“泛化”相对的是概念的“窄化”,即过于具体或者叫过于狭窄地看待轻动词。例如,上文中把选择宾语的轻动词分为三个:USE,AT,FOR。如果表示旁格意义的用法可以处理为轻动词现象,则汉语远不止这三个,如例(10)所示。 这类动宾结构的语义关系还有很多,上述三个轻动词USE,AT,FOR显然不足以覆盖所有这些语义关系,因此,理论上缺乏足够的解释力。 总之,在研究具体语言时,轻动词概念的使用应当尊重客观事实,既不能无限泛化,也不能将其狭义地解读为某一句法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