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类“的”字句与其中助词“的”的句法性质(5)
http://www.newdu.com 2024/11/28 12:11:45 《世界汉语教学》2015年第 杉村博文 参加讨论
2.2 木村(2003)指出,无论将“是”补充到“A都V的PW”中的哪个位置上去,都会变成不合法的句子,这一观察恐怕不符合语言事实。因为“A都V的PW”这一句式的信息焦点在P上,所以如果把兼有焦点标记功能的“是”放在A或“都”前,“是”就无法标记信息焦点,句子自然会不成立,这是不难理解的。那么,把“是”放在信息焦点,也是结构焦点的PW前会怎么样呢?请看下面的例子: 我们还发现了一个以存现句为基础的,与“A都V的是PW”平行的例子: 可见,“A都V的是PW”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是说,将“A都V的PW”作为“是……的”句的一种类型来论证其中“的”字的句法性质,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2.3 “A都V的P(W)”的实际用例极为罕见,加了“是”的“A都V的是P(W)”同样也很罕见,这是不难解释的。我们从“A都V的P(W)”中拿掉“都”,从“AV的P(W)”谈起。 “AV的P(W)”既可解释为“AV的是P(W)”的紧缩形式,也可解释为“A是V的P(W)”的紧缩形式,但母语者的语感表明,“AV的P(W)”的优先解释不是A和“V的P(W)”构成主谓结构,而是“AV的”和P(W)构成主谓结构,也就是说“AV的P(W)”会优先解释为“AV的是P(W)”的紧缩形式,层次结构为“[AV的][(是)P(W)]”。下面的例子非常清楚地揭示了这一点: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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