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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岂有“抽象”与“具体”之分!(2)


    所以,对法治的实质承认是极重要的。有了实质承认,才能有制度完善。把“法治”作为原则和目标,与法律制度是否完美,这是两回事。法律制度在现实中不完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评价标准很模糊。一个国家和社会,对制度的评价标准很模糊,意味着整个社会没有基本的制度共识。没有制度共识的后果是什么呢?打个比方说,一个处长贪污了五十万,本来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行了。但当人们不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已经确立,就会有人说,这个处长真冤枉,人家贪污了五百万也没事。
    这就是没有评价标准或制度共识的后果。关于这一点,就是孔子说的“正名”的重要性:“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论语·子路》这段话很长,我觉得只要记住一头一尾就行了:“名不正”,“则民无所错手足”。
    可见,让“法治”原则在当下中国得到实质承认,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就把法治原则写入历次党的重要文件中,应该说,就是要为“法治”正名。
    但朱教授却搞一个新发明,要让人们相信这个世界上有好几种法治;或者是一种“抽象的法治”下面,统治了好几种“具体的法治”;又仿佛法治还有“好的法治”和“坏的法治”。他不但这么区分,还说法治有“阶级成分”呢!比如:
    应清醒意识到,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与价值仍然回应了当时当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它反映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以及本国问题的理论思考,不仅具有阶级的局限,而且有强烈的时代以及地域(本国)的印记。
    如果朱教授说的是“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回应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反映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对资本主义经济以及本国问题的理论思考”等等,我们都能理解。这是按照马克思的制度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这一经典理论来的。但是很显然,这里不是把作为制度的“法制”口误成了“法治”,因为他说的是“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与价值”。显然,朱教授是在故意混淆“法治”与“法制”之间的关系。
    朱教授这一讲稿,据说是为我国“高级政法干部”们讲课而准备的。现在,我国的高级政法干部,大多有法学本科文凭,甚至有的是法学硕士、法学博士。难道朱教授认为这些高级政法干部连“法治”和“法制”的区别都不知道?我觉得,想都不该这么想。这样想是低估我国“高级政法干部”的知识储备,是对我国“高级政法干部”的智商的严重侮辱。
    值得注意的是,朱教授的“法治”不但区别“抽象”和“具体”,还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这是更加奇怪的创意。“法治”这个概念是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亚里士多德是个奴隶主。朱教授何以不考虑给“法治”加上个“奴隶主主义”?
    看来,朱教授的“法治阴阳说”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不揣浅陋,提出以下问题,供朱教授参考。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是“法治”的形式要件。如果“法治”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有理由请教朱教授,这两种“法治”究竟哪种不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朱教授认为两种法治都是要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那么无论怎样区分都请便,我们无所谓。如果朱教授所谓的“具体法治”,不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就要请教,按朱教授的意思,在这种所谓的“法治社会”中,哪些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哪些人因为什么原因,可以先天地不受法律的限制?
    二是关于“良法之治”原则,这是“法治”的实质要件。不知道朱教授认为“具体法治”还需不需要这个?朱教授认为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当的好,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当的不好。这我绝对同意。但有个广告词说得好:“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即使我们的法律相当好了,也不妨碍我们继续追求进步。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不好,但他们把“良法之治”当作目标,时时刻刻想着如何改良他们的法律,这是值得肯定的。所以,我建议还是提倡“良法之治”的好。一方面,我们的法律这么好,还提“良法之治”,给人感觉很谦虚、很有教养,对社会主义形象有好处。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这么好,还以“良法之治”为目标,将来资本主义国家追不上我们,就能证明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永远都有优越性。
    总之,依我看,法治不分抽象与具体,就像物质不分阴阳。当然,这都是我的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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