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岂有“抽象”与“具体”之分!
http://www.newdu.com 2024/11/07 06:11:27 东方早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核心提示:让“法治”原则在当下中国得到实质承认,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就把法治原则写入历次党的重要文件中,应该说,就是要为“法治”正名。 让“法治”原则在当下中国得到实质承认,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共产党就把法治原则写入历次党的重要文件中,应该说,就是要为“法治”正名。 在法学界,一种原始而朴素的认识论正在生机勃勃地成长,这就是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发明的“法治”分类法。基本观点是,“法治”分“抽象”和“具体”两种。 朱教授在新近公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讲稿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许多最新的重要指示。幸赖网络发达,能看到这一讲稿。捧读之下,顿感奥妙无穷。奈何我辈资质驽钝,反复揣摩,仍有无法领会之处,如: 法治属于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决定的;与之相伴的法治观点并非一种抽象的理论、普遍的真理,而是对西方近现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回应,是对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一种理论总结,同时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 既然朱教授主张“法治”并非“抽象的”、“普遍的”,那就一定还有“具体的”法治!按朱教授的看法,“法治”不过是一种“观点”,又称“法治观点”。“法治”既像“学术观点”一样只是一种“观点”,当然是可批判和鞭挞的,以朱教授之天纵聪明,经其批判鞭挞,早晚可将“法治观点”抛进历史的垃圾桶。 但朱教授最有心得的创造,还是法治也分抽象与具体。我们学法学的,知道“法治”就是“法治”,朱教授非要说法治“并非一种抽象的理论、普遍的真理”,那么,朱教授所谓的“具体的法治”是什么?仔细把“指示”看了若干遍,发现始终没有给出“具体法治”的定义。一个法学教授,在本学科有如此重大的发明,却不给出定义,我们不得不深表遗憾。 朱教授要玩含蓄,我们却不敢。因为“法治”是今天中国制度建设的大关键。而且,“法治”不是什么很难理解的事物,从它提出到现在,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学术界的讨论不可谓不清晰,没什么玄虚可弄。 法治是什么呢?让我们看看亚里士多德的原话:“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政治学》,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02页)这段话可以归纳为两方面,一是“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是通俗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良法”。归纳起来,法治就是一项制度原则。这项原则的简单表达方式为:法治=良法之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表述,至今无出其右者。今天的法学家谈论“法治”,可以增益,但不可减少,其核心,仍是这两个方面。如果说哪个人不按这两个方面来谈,不管是大学生、还是法学院长,都可以确切地告诉你:对不起,您老人家对法治的认识是错误的。这个道理,就像有人在物理学家面前说:“物质是由阴阳构成的。”不管他是大学生,还是北大教授,都会得到一个明确的回答:“对不起,您老人家对物质的认识是错误的。” 上面所说的对“法治”的认识,已是法学中的常识。不超过四百字就可以向没学过法律的人解释清楚。所以我们说,“法治”是很容易搞清楚的。 搞清楚了“法治”,就要问,“法治”有抽象与具体之分么? 答案也很明确:没有。 为什么呢?因为“法治”就是一项原则。原则就是一种目标或评价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有“法治”原则的全面实现。古代没有,今天也没有。中国没有,现在推崇的西方也还没有。 有人就要问,既然西方国家也没有实现法治,也有很多问题,比如美国警察也在打黑人,那我们和西方在“法治”方面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在于,在西方社会早已将法治树立为基本的评价标准,而我们还没有。我们只是把“法治”写在纸上,然后实践中却未必承认它。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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