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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史本体


    内容提要:当下的中国文学史书写,在理论观念和方法论方面遇到了一定的瓶颈,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对于文学史本体问题的认知缺乏,则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充分理论形态化的、具有完整话语体系的“文学史理论”,至少应该包含这样四个方面:文学史本体论、文学史功能论、文学史方法论、文学史学批评论。文学史本体问题关系到了文学史的内部结构,并且制约着文学史研究的维度,在相当程度上还决定着文学史书写的模式、框架选择,为文学史书写提供知识合法性依据。因此,文学史本体实为文学史研究与书写成其为可能的必备条件之一。文学史本体的确认与阐释,对于文学史理论体系建构而言,是第一义的问题,应将其视为文学史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
    关 键 词:文学/历史/文学史/文学史本体/文学史书写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项目“中华思想通史”文艺思想编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党圣元(1955- ),男,陕西子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纵观新世纪以来的中国文学史研究与书写,我们认为,无论是研究的疆域拓展,还是问题意识的细分,以及文献和典籍的发现、整理、研究等基础工程,专题性研究,文史融通的跨界研究,通史或断代史、分体史书写等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学术深化和取得重大学术突破的研究实绩有之。但是,反观近二十年来的中国文学史研究,我们认为,当下的中国文学史研究与书写,在理论观念和方法论方面确实遇到了一定的瓶颈,体现在文学通史或断代史的书写方面,便是有所停滞不动、裹足不前。而与此同时,去理论化、去思想化的研究趣向与书写理念,严重地阻滞了文学史研究与书写中的学术、思想创新意识之勃发,以致品类虽繁,然平庸、敷衍之作亦不在少数,能凸显思想、学术个性而欲“成一家之言”之作则寥若晨星。这种情况之形成,首先是由于受制于大的学术环境和学术功利化倾向。确实,近二十年来的中国文学史研究与书写,程度不等地存在着轻谩理论和思想的倾向,过于看重集成性和规模效应而追求“通吃”的学术功利意识盛行,文学史书写中的“才、胆、识、力”则往往湮没不彰。还有,受后现代主义史学影响而形成的理论、叙事碎片化现象,也明显地影响着近二十年来文学史书写的思想深度和叙事建构,以过度的“类书”化的史料、资料堆积和“串讲”式的过量的作品、作家复述来代替文学史书写中应有的思想、理论力度追求,大家纷纷在文学史撰写中比涉猎范围广、比历史叙事年代长远、比著作的卷数多和页码厚,文学史书写越来越呈现“工程”化趋势,学者个人穷一生之力来结撰一部文学史的“傻事”似乎越来越不会有人干了,而通过“分包”式来实现“集团化”操作的“短、平、快”大工程项目,业已成为当今文学史书写的一般模式,以致虽然所编撰出来的文学史体量越来越大,呈巨型化,但是其中的学术个性、思想和理论含量却越来越淡薄;对文学现象和文学经验的理论总结与阐述,以及对文学发展规律、文学经典生成之内在肌理与外在机制的理论揭示,亦越来越力不从心。这样的“巨型化”文学史著作,学术面目平庸化,内容冗长而言之无物,缺乏思想与理论个性,书中所体现的对文学经典的阅读理解经验,在言说时甚至相互抵牾而不能一以贯之。因此,这样的“工程”大则大矣,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实有违于文学史研究与书写的学术规律,乃至搅拌、恶化了文学史研究与书写的正常学术生态。而且,这样的“工程”完成而结项之后,量化统计填表之后,成果发布展览之后,获奖之后,恐怕就鲜有人问津了。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是,笔者以为,对于文学史本体问题的认知缺乏,则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略陈浅见,以就教于方家同好。
    20世纪以来,随着新文学观念的确立和中国现代学术体系的形成,以及大学文科课程体系的构建,“中国文学史”这一学科概念、知识范型、著述叙学方式逐步形成、定型,并且出现了一个意识自觉、热情高涨的中国文学史书写时代,人们通过“文学史”这一叙学方式,展开了通代、断代、分体等体类多样的文学史书写实践,从而成为近百十年来中国文学史研究的一个主要的学术增长点。这同时也意味着新的文学史观念觉醒并逐步走向自觉,在新的文学史观念和现代学术思想的影响之下,人们逐渐从传统文学史观的混沌中走了出来,依照从西方引入的文学史观念和结撰方法,并且在现代“新史学”的启发和影响下,文学史观念由不自觉到自觉、由古典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化,逐步建构起了具有相对独立的学科意义的中国文学史学科。一百来年的中国文学史研究和书写实践,积累了丰厚的学术成果,形成了丰富的学术经验。在现代形态的中国文学史学科和具体的书写方法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中,西方的、俄苏的文学史观和方法论,从观念和方法两个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借鉴作用,甚至可以说提供了具体的模式①,而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则更是发挥了决定性的影响和指导作用。当然,在此过程中,中国传统史学观和方法论,以及历代文苑传所体现的文学史观和方法,亦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吸收利用。晚近以来,西方的新批评、结构主义、解构主义、接受美学、解释学、性别诗学、文化人类学、后现代史学等等当代人文思想学说,对近三十年来的中国文学史学科及其书写实践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更是不容低估。
    在百年来的中国文学史学科发展历程中,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思想、文化、文学、学术思想多样性、多元化态势的形成,附着、嫁接在“文学史”这一范畴之下的各种主义、观念与方法越来越多,这当然反映出了新时期以来的文学史学科发展模式,以及观念和方法论由过去的单一化向多样性、多元化发展演变的一种趋势,同时也体现了文学史书写者的学术自我期望值越来越高,更说明文学史书写者们期望通过此而在观念和方法诸方面得到新的拓展、扩张,以便实现学科格局的进一步壮大与完善。这种情形当然大大地开阔了我们思想、理论等方面的视野和空间,从而得以可以从不同的理论和文化眼光、不同的方法角度来探讨“文学史”的含义,并且在具体的书写实践中予以运用,深化了对“文学史”这一范畴的思考及其义界确认,以及使其尽可能地接近“文学史”的本体。然而,在此我们又不得不指出,由于攀附、嫁接在“文学史”之树上的各种主义、观点和方法太多、太杂,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主义过剩”的现象,以致臃肿不堪,终于患上了肥胖症。这种情形,反而使“文学史”这一范畴的内涵显得非常杂混而不彰,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文学史”的义界,遮蔽了“文学史”的本体。与此同时,文学史书写则反而显得越来越不堪负重,甚至无所适从。于是,大规模效应,通过填鸭式的资料堆积,玩拼图游戏,便成为一种所谓的“创新”手法。这是文学史书写中的一种“主义过剩”病象,其模糊了文学史的义界,遮蔽了文学史本体,其状正如热带雨林中常见的那种“绞杀”死现象,被缠绞的树干已经枯死,而攀附其上的藤蔓则吸吮着树干的养分而野蛮生长着,兴高而采烈着。这种现象的出现,至少说明草创于20世纪初的中国文学史学科发展至当下,确实需要在认真反思的基础上重新认识自己的本体性定位,并且需要在此基础上重构文学史理论体系模式,以进一步激活、深化当下的文学史书写实践。20世纪90年代中期曾经持续了好几年的关于“文学史学”的讨论与探索,对于当时的中国文学史学科发展和书写实践,产生了良好的支持与驱动作用,而且这一影响至今犹在。当然,时隔十多年了,社会、思想文化、文学现状、文学史研究与书写所处的综合语境等等,毕竟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面临着许多新的现象与问题,迫切需要结合当下的情况来进行再思考,因此反思与重构是不可缺少的。
    有必要指出,中国文学史作为一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迄今已有百余年的发展历程,在学科理论和方法,以及书写实践方面均取得了相当的学术进步,积累了丰厚的学术资源,但是关于自身的理论范式,也就是“文学史理论”或曰“文学史学”的研究和理论建构,则开展的相当不够。以往,我们的文学理论研究很少关注文学史理论问题,在各种文学概论、文学原理以及其他文学理论著作中,鲜有专门讲述文学史理论的章节,则表明文学史理论在以往的文学理论研究中还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正是由于过往的文论研究对于文学史理论缺乏理论探讨的参与热情和自觉的话语和体系建构意识,以致至今当代中国文学理论体系中还没有建立起较为系统而完整的文学史理论。当然,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文学史学的观念和方法两个方面的问题逐渐引起了学界的重视,主要是文学史研究领域的许多学者纷纷撰文进行讨论,文学理论研究领域也有一些学者参与②,并且出版了数种关于文学史学的专著③。关于这一讨论的情况,笔者曾经撰文作过介绍和分析,这里不再复述[1]。笔者认为,以往之研究,问题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文学史观念和方法两个方面,而对于文学史本体问题则多有忽视,如果在研究中将视野仅局限于观念和方法论的范围之内,便不可能达到对文学史理论进行全面观照的学术目的。
    文学史理论所指述的对象是关于文学史研究的一般性观念、原理、原则和方法论,就其性质而言,应该属于文学理论的范畴。文学史研究既然已经成为一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那么就如同其他学科一样,也应该从理论的层面对自己的研究对象、目的和方法论作出界定与阐释,形成本学科的基础性理论,从而对文学史学科的发展与深化提供必不可少的理论资源和方法工具。笔者认为,充分理论形态化的、具有完整话语体系的“文学史理论”或曰“文学史学”,至少应该包含这样四个方面:文学史本体论、文学史功能论、文学史方法论、文学史学批评论。文学史理论研究的任务,就是回答这四个方面所包含的一系列原理性、原则性的问题。
    文学史理论研究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确认文学史本体。每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对于中国文学史学科而言,也没有例外。那么,中国文学史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呢?其研究疆域又该如何划定呢?这个问题初一看似乎非常简单,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都是其实不然,因为此问题涉及了文学史本体问题,而文学史本体问题又关系到了文学史的内部结构问题,并且制约着文学史研究之维度,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文学史书写的模式、框架选择,为文学史书写提供知识合法性依据。因此,文学史本体实为文学史研究与书写成其为可能的必备条件之一。这也就是说,文学史本体的确认与阐释,对于文学史理论体系建构而言,是第一义的问题,所以应将其视为文学史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
    在未进入文学史本体考察之前,有必要对“文学史”这个范畴作一界定,并且进行一定的内涵剖析。何为“文学史”?“文学史”为何?“文学史”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由“文学”与“历史”两个子概念而组成的范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属与被领属关系。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定语,前者规定着后者的性质。因此,质言之,“文学史”即为文学的历史。然而,在实际情况中,事情又远远不是这么简单,这是因为人们对于“文学”和“历史”这两个范畴的理解并非完全一致,而认识上的分歧势必会影响到对“文学史”范畴内涵的界定。所以,恰恰在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上,时时发生着种种错综复杂的观念纠葛,正如德国文评家赫尔穆特·绍伊尔在《文学史写作问题》中指出的那样:“在‘文学史’这个复合词的两部分里都埋藏着引起激烈争论的导火线。‘文学’究竟是什么?‘历史’又是什么?如果回答这两个问题都有明显的困难,那么我们又怎能为文学史找一种大家都赞同的定义呢?文学史的任务是什么?它应当服务于什么目的?应当描述什么?怎样去描述?文学史应该由谁来撰写?为谁而写?”[2]这一段话,如果用来指陈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文学史研究领域在“什么是文学史”这一问题的理解上所遇到的困扰,甚而至于陷入迷惘的情形,也是非常合适的。
    虽然如此,但是事情尚未糟糕到无法言说的地步。尽管人们对“文学”、“历史”这两个范畴的认知理解,因知识谱系与文化、文学观念的不同而存在着差异,但相互对话的可能性是存在着的,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通约性。因此,“文学史”、“文学史本体”范畴并非是“不可道”、“不可名”的虚妄范畴。在这一问题上,许多学界前贤的见解值得我们充分重视,比如冯友兰先生就曾经这样讲道:“历史有二义:一指事情之自身;如说中国有四千年之历史,说者此时心中,非指任何史书,如《史记》等。不过谓中国在过去时代,已积有四千年之事情而已;此所谓历史,当然是指事情之自身。历史之又有一义,乃是指事情之纪述;如说《史记》《通鉴》是历史,即依此义。总之,所谓历史者,或即是其主人翁活动之全体;或即是历史家对于此活动之纪述。若欲以二名表此二义,则事情之自身可名为历史,或客观的历史;事情之纪述可名为‘写的历史’,或主观的历史。”[3]冯友兰先生的看法同样适应于我们来理解“文学史”这一范畴之定义。可以这样说,事实上“文学史”这一称谓具有双重含义,当我们使用它时,在不同的语境和不同的用途中,往往有不同的含义,有时它指曾经发生过的、客观存在的文学存在事实,以及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历史;有时它指研究者在一定的文学史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依据、裁取广义上均可以称为属于文学史存在事实的种种史料而所书写之“文学史”。很明显,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一种“历史”是客观存在着的,由一系列曾经发生过的文学现象所构成,隐含在历代所遗留下来的文学典籍、文学史料之中。其独立存在于文学史研究、书写者认识与评价之外,具有自身的客观存在性与质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它的存在形态虽然是过去时态的、隐性的,但作为一种事实它却是真实的,是永远也不会改变、不会消逝的,并且有自身的特定的“意义”,虽然这一“意义”常常呈现出一种流动性,在不同的认知者、书写者那里所体现的“意义”往往不同,而这实际上是研究者的评价结果,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它本身的“意义”。后一种“历史”是“书写”出来的,是由文学史书写者对大量史料进行梳理、研究,在认知与评价基础上建构出来的。在这一建构过程中,书写者自然会有强烈的还原和再现客观的文学发展历史景观的愿望与目的,但同时也会有认知与评价文学历史现象的价值要求,而且这种“还原”与“再现”实际上也是在事实认知与价值认知两个层面上交替、交织进行的,并且形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思想过程。它者不说,单就这一过程中所依循的建构原则、书写体例、叙事方略而言,其本身就是一种思维创造、思想建构的形式。我们知道,中国传统修史是非常讲求“义法”、“体例”、“叙事”的,这种“义法”、“体例”、“叙事”,本身都是观念与方法的集合体,在它们的后面隐含着丰富的理论内涵,因此所谓“义法”、“体例”、“叙事”实际上是研究者、书写者在特定时代、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观念性的思想产物。所以,书写者依循一定的义法,按照特定的体例与叙事原则,对文学发展历史所作的描述,便不可避免地具有明显的整合与建构特点,至于书写者对种种文学历史现象所作的阐释与评价,就更不用说了。这也就是说,任何被称作“文学史”的叙写文学发展历史的著作,不管它是以什么样的体例出现,比如我们现在所流行的这种一时还找不到一个很恰当的词语来为其体例命名而姑且命名为“通史体”或“综合体”的也好,编年体也好,纪传体也好,学案体也好,都是书写者对文学历史事实、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规律的一种当下认知与把握,其中整合与建构、阐释与评价在所难免、毫无疑问,这种写出来的“文学史”,与文学史本体,亦即客观存在的或曰曾经发生过的文学的历史,是两种不同的文本,不可混为一谈。但是,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往往会陷入一种观念困境和学理纷争。比如,对于“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文学史是一个历史主义的神话”这样的表述或曰命题,如果不明白人们使用“历史”这一范畴时是存在着歧义的这一情况,即对于“文学史”这一具有双重含义的范畴,在特定的语境中言说者只能在一定的层面上使用它,只能取其一端,而弃其另一端,那么便无法真正理解其意旨。很明显,所谓“任何历史都是当代史”中之“历史”,应该是指史学家所书写之史学著作中所建构出来的“历史”,而不应该是指已经发生过了的客观存在的历史本体;所谓“文学史是一个历史主义的神话”中之“文学史”,也自然是指文学史家所书写出来的“文学史”,而这一命题之所以提了出来,意在破除文学史书写中欲求纯客观地、完完全全地复原、再现文学发展演变的历史景观之“神话”,既指出那种如赫尔穆特·绍伊尔所指出的仅仅是“罗列作家和作品名称的百科全书式”的彻头彻尾的历史主义文学史书写属于不可为、不可能[4],又对其价值取向发出质疑,而并不是在否定客观存在的文学事实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本体之有无。但是,同样是这样的命题,在不同的言说者那里就极有可能成为怀疑、否定客观的历史本体、文学史本体存在的理论依据。这种担心并非是多余的,因为在持论者看来,所谓历史本体、文学史本体,只不过是一种预设性的东西罢了,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存在,而非现实性存在,人们所知道的历史都是从后人书写出来的史书中获得的,而历史事件一旦进入史学家的视野成为认识、评价的对象,或曰被史家“书写”,就毫无疑问地加进了史家的主观性成分,而不再是一种客观本体存在了,所以历史根本无法超越、脱离认识主体而存在,并且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不断地被人重新认知、重新评价、重新建构、重新书写。现代主义史学观认为,“历史”充其量只不过是一个词而已,而且是一种属于虚幻的、难以捉摸的词,而不是真实的事物。这种看法,在现当代西方史学理论中颇为流行,如美国人卡尔·贝克尔就在《什么是历史事实》一文中说:“实际上,客观的过去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而历史领域是一个捉摸不定的领域,它只是形象地被再创造,再现于我们的头脑中。”又说:“事件本身(即事实)并没有说明任何东西,并没有提供任何意义,而是史学家在谈论,在给这些事件加上意义……历史编纂学就是一代一代地想象过去是什么样的历史。”[5]又如卡尔说:“历史是历史学家的经验。历史不是别人而是历史学家‘制造出来’的:写历史就是历史的唯一方法。”[6]上述只从“文学史”范畴的第二种含义来理解之而没看到其第一种含义的观点,正是受这种现代西方历史哲学影响而来的。关于“文学史”这一范畴,虽然我们可以从逻辑的层面揭示出它的双重含义,但是在实践的层面,有时又是很难截然区分开来的,因为在文学史本体成分中,有一些我们认为是记录了、体现着文学发展演变历史的史料性质的东西,其实际上已经被记录者认知、评价过了,已经不是纯粹的原生态的历史了,其所提供的既有的、过去的“历史”,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记录者当时的“现实”。这正如海登·怀特所说:“我们对历史的经验和我们关于它的话语是不可分离的;这种话语在它能够作为‘历史’而被领会之前先要被写作出来;因此,这一类经验也就像在‘写作’本身的历史所遇见的种种话语一样是复杂多变的。”[7]海登·怀特的这段话,深度揭示了人类在历史认知和书写中所遇到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无法逃脱的观念纠葛与牢笼,而这对于我们思考文学史本体问题是具有启发意义的。
    文学史本体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阐释其系统特点呢?在进入这一问题的讨论之前,有必要对“本体”这一范畴作一定的说明,因为“本体”这一范畴在中西哲学中含义不尽相同,而在使用中人们往往又不加区分,以致尽管使用的是同样的一个字眼,意义上却差别很大,引起许多歧义,并产生了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观念上的纠纷。
    中国传统哲学中有“本”、“体”及“用”等概念,又由这些概念组合出“体用”、“本体”、“本用”等范畴,这些概念与范畴在唐代以来的思想学说中使用的非常广泛,但其渊源却在先秦时代。“本”又称为“本根”、“本体”,而“本体”亦称为“实体”。关于“本”与“体”的含义,《论语·八佾》有云:“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8]从文意来看,这里之“本”的意思是指礼的主要内涵。《庄子·天下篇》云:“以本为精,以物为粗。”[9]这里之“本”指“道”,而在道家看来,天地万物是“道”派生出来的,“道”为宇宙自然之所由来,所以又称“本”为“本根”。《荀子·富国篇》云:“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10]这里的“体”指形体,“用”指用处。但在荀子那里,“体”有时又有哲学意味更深刻的含义,如《解蔽篇》云:“夫道者,体常而尽变,一隅不足以举之。”[11]此处所谓“体”便不是形体之意了,而是指道的基本核心。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论道家思想学说时认为“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12],以“体”与“用”对举,“本”是根本的意思,而“用”则是运用的意思。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和唐代,“本用”、“质用”、“体用”等范畴经常出现在一些哲学著作中,尤其是“体用”更成为一个常用的对待性范畴。从孔颍达《周易正义》、崔憬《周易探玄》等对“体用”的解释来看,“体”一般指物质实体、事物的形质,而“用”则指它们的作用。在宋代,“明体达用”之学大盛,胡瑗及其弟子刘彝、程颐都论到“体”与“用”及其关系问题④,尤其是张载,更喜谈“体用”、“本体”。在张载的哲学思想中,“体”这一概念根据其具体所处之语境,分别有本性、形体、事物之部分或方面三种含义⑤。张载还用“本体”这一范畴阐述太虚与气的关系,《正蒙·太和》云:“太虚无形,气之本体,其聚其散,变化之客形尔。”[13]这里“本体”与“客形”相对,前者指本来的、不变的状态,后者指变化不定的状态。朱熹亦经常使用“本体”这一范畴,在《朱子语类》中,诸如“性之本体”、“天理自然之本体”、“形器之本体”等表述多处出现,其中之“本体”分别具有“本身”、“本然”、“根据”等意思,但所指对象均为“理”。朱熹还有“心之本体未尝不善”、“虚灵自是心之本体”[14]等说法,这里之“本体”指本来具有的内容。朱熹解释“体”的一段话,对于我们理解传统哲学中“本体”这一范畴的涵义颇有启发,其曰如:“只就那骨处便是体,如水之或流或止,或激成波浪,是用;即这水骨可流可止,可激成波浪处,便是体。如这身是体,目视耳听,手足运动处便是用。如这手是体,指之运动体掇处便是用。”[15]到了明代,王守仁提出“善是心之本体”、“知是心之本体”、“诚是心之本体”[16]等命题,他所说的“本体”为本来状况之意。总之,我们可以说,中国传统哲学中之“本体”,主要指本然、实体、形质,与“用”即功能相对,其并不包含如西哲中的指现象背后的实在的意思,因此与西方哲学中的“本体”范畴在意涵方面是有所区别的。西方哲学中的“Ontology”一词,中文译为“本体论”,指专门研究世界的存在本质或本源的学说,即所谓“存在论”。按照张岱年先生的看法,西方哲学所谓“本体”是与属性或现象相对的,本体是属性之所附丽或现象之所依据,中国哲学中与西方哲学中“本体”范畴意义相近的是道家的“本根”这一范畴,《庄子·知北游》:“六合为巨,未离其内;秋毫为小,待之成体;天下莫不沉浮,终身不故;阴阳四时,运行各得其序;然若亡而存,油然不形而神,万物畜而不知,此之为本根。”[17]“本根”是天地万物的依据,天地万物的生存发展须臾不能离之。在道家看来,本根实而不现,万物现而不实,这正与西方哲学,尤其是唯心主义一派认为“本体实而不现,现象现而不实”的强调本体论学说较为吻合。所以,张岱年先生认为将西方哲学中关于存在根据的学说翻译为“本体论”是不恰当的[18]。章国锋先生也提出了这一问题,并指出时人往往将“本体论”与“实体论”混为一谈,实在是一种误解[19]。总之,中西哲学中的“本体”范畴是不相同的,西方哲学中的“本体”主要指本质,与“现象”相对;中国哲学中的“本体”主要指实体,与“用”相对,确实不能混为一谈。本文题目“论文学史本体”之“本体”,取中国传统哲学中“本体”这一范畴之含义,所提出和讨论的问题也是在传统哲学“本体”这一词的意义范围之内。所以,本文所谓“文学史本体”云者,系指构成文学发展历史的诸种成分、要素,也就是作为文学史研究的客体对象之实体。
    对于文学史本体问题,过去我们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学理层面上的界定和理论性说明,在文学史的写作实践中也仅仅是在经验层面上感受、领会之。文学史本体作为一个范畴,与文学、文学史这两个范畴有着密切的关系,三者相互参渗、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观念的链条。具体而言,人们对于文学这一范畴的内涵界定,必将影响对于文学史本体的确认,而文学史本体的结构形态又制约着文学史的格局与写作模式。所谓文学史本体,即文学史实体,亦即文学史研究的客体对象,它独立于文学史研究主体而存在,也就是说,不管研究主体是否将其纳入自己的认识与评价视野,作为一种事实,它总是存在着的。当然,文学史本体进入每一部文学史,都要经过主体的认识评价这么一个过程,所以各种书写出来的文学史所体现的对文学史本体的确认是不尽相同的,其原因正是因为有主体转换这么一个环节。也正因为如此,以致人们往往可能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本来无所谓文学史本体存在,即使有也是一种预设性的东西,于是便将文学史本体视为文学史主体的一种另外体现形式。我们认为,在文学史写作实践中,文学史本体与文学史主体确实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研究者无不根据自己的史观来理解与建构文学史本体,但这里所涉及的是文学史研究和书写过程中认识与评价中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关系建构问题,以及文学史书写的功能观问题,而并不能因此否定文学的客观的历史本体的存在。
    文学史本体是历史地形成与发展着的,随着文学的发展进程,以及人们对文学的认识的深化,文学史本体也在不断地随之而发生变化,其构成因素及内部机制不断地进行调整,或增加一些成分,或扬弃一些成分,总之与文学的发展、与文学观念的演化保持同步。比如,历代所编的一些文学方面的总集、历代正史中的文学传论以及一些书目等在我们看来具有文学史功能的典籍,其所体现的对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就有差别,最明显者莫过于关于文体观念以及分类方面的差异,萧统《昭明文选》中的文体分类与《四库全书》中的文体分类就有很大的不同,事实上,在传统的“杂文学”观念影响下人们所理解的文学史本体是一种样子,而在“五四”以来引进的西方“纯文学”文学观念影响下人们所理解的文学史本体又是另一种样子,它们对于文学之义界、文体及其分类以及文学的诸多内外部关系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而这一切又决定了各自对文学史本体确认之不同。因此,人们对于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实际上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认识条件下,对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必然会有所不同,因而所谓“文学史本体”实际上是一个历史范畴。关于文学史本体的认识,某种程度上应该在学理方面形成一定的规范,各种认识之间如果缺乏必要的通约性,对话与交流就变得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其可以给我们讨论问题提供一个统一的或曰共同的语境,使双方的思考与辩论保持在同一个问题的层面上,而不至于出现风马牛不相及的情况。事实上,许多争论都是由于对于文学史本体的确认方面的差异而引起的。
    文学史本体与文学本体有密切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之间甚至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又毕竟不是同构同体的关系,所以二者并非完全等同,而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对文学本体的认识影响和制约着对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只要对文学本体的确认产生了变化,则必然引起对文学史本体确认的变化。我们关注文学史本体之目的,在于认识文学史的存在样式和结构形态,而文学史的存在样式和结构形态即文学史本体。我们知道,文学是一种以思想与情感为主要内涵的意义世界营构和表现的精神式样,有着自身的多维度、多层面的本体结构系统,对于这一本体系统,我们必须从不同的维度、不同的层面来观照,如此方才可以充分认识其特性,而这一点也同样是我们认识文学史本体的逻辑基点。关于文学史本体,人们可以作出种种不同的体认和阐释,实质上是由阐释者的文化、哲学观念和知识结构以及文学价值观所决定的。
    前曰文学史研究的学术目的是认识和阐述文学史本体的存在状况及其发展演变的历史及其规律,当然这种认识与阐述必须是建立在对历史过程中的种种作为客观事实的文学现象的描述、认知与评价的基础之上,而我们所确认的文学史本体便应该是能充分地体现文学的这种存在状况和发展演变及其规律。那么,文学史本体到底应该包含那些成分呢?它的范围又应该如何厘定呢?我们认为,作为一种精神式样的文学及其历史本体,有其自身的结构系统,以及其发展演变历史。如果不是如欧美新批评派那样将目光仅仅局限于文本范围,而是将文学视为一种由诸多因素制约着的具有广泛联系且时时处于历史过程之中的精神活动现象,那么它的构成因素是多方面的,每一个方面都为我们认识文学这一人类精神现象提供了一个“窗口”,而每打开一个“窗口”,又可以展示出一个丰富的“菜单”。内部与外部之划分,这是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的一种对文学及文学史现象进行诠释的认知角度或曰方法,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影响制约文学的发展演变,自然是我们在文学史研究及其书写中应首先予以考察的方面。文学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其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心理、艺术史等气息相通,所以考察它们对于文学、文学史的影响制约,说明在这种影响制约下给文学、文学史发展增添了什么新的内容,也是研究的题内应有之意。此外,如从内容与形式的角度,从种族、时代、地理、环境的角度,创作与接受、从生产与传播消费的角度,等等,也是人类业已发明的诠释文学和文学史现象行之有效的一些方法,而在运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诠释时,在主体态度方面又会有认知的、体验的、评价的、实证的等等不同。这些方法与态度对我们体认文学史本体必定产生影响制约,从而使文学史本体在不同的书写中呈现出诸般不同的品相,但是即便是这样也不能完全否认文学史本体的客观实存性。当我们进行一般的文学研究时,所面对的客体对象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是动态的考察,也可以是静态的分析,但是文学史的研究与书写所面对的客体对象,却是文学发展演变的整个历史流程,所以在视野和方法方面自然有别于一般的文学研究,比如形式主义文学研究只关注文学形式本身,如果我们将这种方法简单地运用到对文学史本体的认知上来,那么必定会认为文学史仅仅是文学形式演变的历史,而诸如政治、经济、道德、宗教、作家传记、创作方法、社会文化氛围、文学接受等等影响与制约文学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因素必然会排除在认识与评价的视野之外。又如社会学的方法只从政治、经济等角度来诠释文学和文学史现象,而往往忽视文学形式方面的考察,如果我们仅以这种方法来理解文学史本体,那么认识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偏离文学史本体的。作家、作品、流派、思潮、语言、文体、风格、题材、主题、意象、原型、传播、接受、创作、通变、观念演进、理论批评等等,在文学和文学史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均有自己的发生、发展演变历史,而且它们之间并非各自独立,互不关涉,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文学与文学史发展演变的历史景观。
    除上述所论之外,关于文学史本体,尚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关注,现简要陈述之。首先是“规律”问题。关于文学及文学史发展演变的历史规律,当然是有的,但是这种“规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建构的成分,其实历史发展的规律也可能就是“不规律”。胡适当年对罗尔钢的研究清代军制计划提出批评意见,指出其“条理太好,系统太分明”,而认为“凡治史学,一切太整齐的系统,都是形迹可疑的,因为人事从来不会如此容易被装进一个太整齐的系统里去。”[20]中国古代对于文学发展演变规律的阐述有“正变相续”、“质文代谢”等说法,近代以来则进化论的观念占了上风,无论哪一种见解,都体现了一种价值建构的意味,而我们认为,在尊重文学史本体之前提下,这种建构对于文学史认知与书写是必要的,是文学史书写功能的必然体现。其次是分期问题。文学史分期与文学史本体认知有着相当的关联度,文学史分期以及划分的角度、方法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划分结果,这便会引起文学史本体结构之变化。文学史分期,在考察文学发展的历史动因以及人意、时势、事理三种推动力量时,意义非同小可,这是因为不同的分期,并不仅仅是时间差异,而体现了价值差异,因为时间观在某种程度上亦是价值观。其次是本体的确定性问题。当然,我们得承认,在文学史认识和书写过程中,不同的书写者对文学史本体的认知会程度不等地产生差异,因此一定程度上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对于文学史本体的认知具有不可复制性。但是,我们又认为,这种对于文学史本体认知的不可复制性并不等于文学史本体不具有自身的确定性,事实上所谓“确定性”与“不可复制性”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可以混为一谈,更不可以以前者否定后者,或以后者否定前者。其次是内部结构特点问题。这一问题是我们认识文学史本体过程中应该搞清楚的一个重要问题,文学史本体的内部结构并不是单一性的,而是多维度、多层次、叠加式、综合性的,故而呈现出一种网状结构的特征。文学史本体的这种内部结构特征是与文学本身的结构特点相对应的,这里略而不论。其次是体用问题。我们认为,文学史书写中的“用”与文学史本体认知中的“体”密切关联,文学史书写的“用”,往往制约甚至决定着书写者对于文学史实的“剪裁”与“组合”等,这种体现了不同目的与用途的书写,使书写者给读者提供的“文学史”,在面貌和结构等方面均会有所不同,并进而使文学史本体的呈现也有所不同。这一问题涉及了文学史书写中的采撰、事实认知与价值认知、思想与知识之建构性“复原”与“重组”、会通与断代等多组和多重关系的处理,表明了文学史家如何对待文学史本体亦即文学历史事实的态度。文学史书写在如何追求“用”的效果最大化之同时,也存在着如何准确、精当地呈现文学史本体的问题,并且这其中肯定存在着得失之评。因此,我们认为,在文学史书写中,涉及文学史之“体”与“用”的关系时,应该以守正创新为学术旨趣,秉持“指事说实”、“事得其实”之研究与书写态度,从而达致“体”彰“用”显之目的,这应该成为我们在学理思考和书写实践时遵循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文学史本体及其书写实践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尤其是传统文史方面的问题很多,我们不可能在一篇论文中把所有问题都论析到,只能拣主要的几个问题来论述一番,而更多的、更加深入的考察与分析,则需要今后更进一步的思考与研究,以及时贤们的共同努力。
    总之,当下的中国文学史研究与书写,在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弘扬中华文学与美学精神,传播中华文化精华,延续中华文脉,彰显中华文化内涵,以及增强中华文化凝聚力、激发中华文化生机活力、推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等方面,承担着极其重要的思想文化与学术使命。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上,我们需要对中国文学史研究和书写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再认识、再反思,而关于文学史本体问题的思考与理论建构,便应该是其中的问题之一,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思考与分析,对于校正与克服文学史理论与书写实践中的一些观念迷思和“历史碎片化”、“历史虚无主义”侵蚀,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①在这方面,诸如泰纳、史达尔夫人、勃兰兑斯、朗松、豪泽尔、戈得曼等的文学史观念和方法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用。
    ②以关键词“文学史学”或“文学史理论”检索中国期刊网,自2000年1月以来,国内所发表的这方面的专著、论文不少于2500篇。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文学史理论研究论文有章培恒《关于中国文学史的宏观与微观研究》(《复旦学报》1999年第1期)、王元骧《关于文学评价中的“人性”标准》(《文学评论》2006年第2期)、陈伯海《中国文学史学史的建构及其发展》(《中国文学研究》2001年第3、4期)、董乃斌《中国文学史的演进:范式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温潘亚《文学史·文学史实践·文学史学——文学史元理论的三个层次》(《文学评论》2004年第1期)、佴荣本《文学史的三维时间》、徐公持《文学史有限论》(《文学遗产》2006年第6期)、鲁枢元《百年疏漏——中国文学史书写的生态视域》(《文学评论》2007年第1期)、袁世硕《文学史与诠释学》(《文史哲》2005年第4期)、朱晓进《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史观的反思》(《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陈思和《先锋与常态——现代文学史的两种基本形态》(《文艺争鸣》2007年第3期)、乔以钢《性别:文学研究的一个有效范畴》(《文史哲》2007年第2期)等。
    ③已经出版的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文学史学论著有:董乃斌《中国文学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董乃斌《文学史学原理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戴燕《文学史的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温潘亚《追寻文学流变的轨迹:文学史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葛红兵和温潘亚合著《文学史形态学》(上海大学2001年版)、陈国球《文学史书写形态与文化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温儒敏《文学史的视野》(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版)、李杨《文学史写作中的现代性问题》(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罗岗《危机时刻的文化想象:文学·文学史·文学教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朱晓进《中国现代文学史研究的视阈》(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版)、钱理群《返观与重构:文学史的研究与写作》(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陈平原《文学史的形成与建构》(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程光炜《文学史的兴起》(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
    ④《宋元学案·安定学案》引刘彝述胡瑗“明体达用”之学云:“圣人之道,有体、有用、有文。君臣父子,仁义礼乐,历世不可变者,其体也;《诗》、《书》、史传子集,垂法后世者,其文也;举而措之天下,能润泽斯民归于皇极者,其用也。”见黄宗羲《宋元学案》,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5页。程颐《易传序》云:“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见程颢、程颐《二程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689页。
    ⑤《正蒙·诚明》:“未尝无之谓体,体之谓性。”又《正蒙·乾称》:“感者性之神,性者感之体。”此处之“体”指本性、根本的性与德,“体”与“性”是同一关系。《正蒙·神化》:“神无方,易无体,大且一而已尔。”又《正蒙·参两》:“太虚无体,则无以验其迁动于外也。”此处之“体”之形体,“无体”即无形体。《正蒙·参两》:“一物两体,气也。一故神,两故化。”《正蒙·太和》:“两体者,虚实也,动静也,聚散也,清浊也,其究一而已。”此处之体指一个事物之两个部分或两个方面。以上分别见《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1、63、15、11、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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