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达默尔与贝蒂:两种现代阐释学理论之历史比较——从当代中国文论建设借鉴的思想资源谈起(下)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6:11:32 《当代文坛》2018年第4期 朱立元 参加讨论
【相关链接】伽达默尔与贝蒂:两种现代阐释学理论之历史比较——从当代中国文论建设借鉴的思想资源谈起(上) 伽达默尔与贝蒂:两种现代阐释学理论之历史比较——从当代中国文论建设借鉴的思想资源谈起(下) 其次,从阐释学目标和前提条件的不同加以比较。 上面已经提到,贝蒂的阐释学目标与施莱尔马赫、狄尔泰比较接近,就是解释者要按照具有客观自主性的解释对象(作者精神的客观化物)的内在逻辑去重新认识、理解它。而伽达默尔明确不同意贝蒂这种认识论的解释目标,相反,提出其本体论阐释学的目标“是要探寻一切理解方式的共同点,并要表明理解(Verstehen)从来就不是对于某个被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理解是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Sein)”(94)。也就是说,阐释学旨在发现、探寻一切理解活动和方式的共同规律,它拒绝把“被给定”对象与解释者的解释行为人为地、先在地分为固定的客体(客观)和主体(主观)两个极端,认定“理解是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阐释学就要阐明这个理解的条件、过程和规律。 不同的目标,引出对理解的前提和条件的不同观点。 海德格尔在本体论(存在论)视域下率先提出了理解活动得以展开的前提条件是“前理解”及其所属的系列概念。正如伽达默尔所说,“海德格尔诠释学的成功首先在于他的前理解()概念”(95)。海德格尔从“作为”(Als)结构入手论述“前理解”,他把“作为”看成是“理解的先天存在论机制”(96)。比如当我们在问某个对象是什么时,我们往往已经把对象“作为”某物来称呼或把握了。所以海氏说,“解释并不是要对理解的东西有所认识,而是把理解中所筹划的可能性加以整理。理解中展开的东西,即被理解的东西,总已经是这样可达到的,即在它身上可以明确地提出它的‘作为什么’(als was)。这种‘作为’构成了某种被理解东西的明确性的结构;‘作为’构成解释。”(97)他进而反复指出,“这种解释一向奠基在一种先有(Vorhabe,亦译“前有”)之中”,“解释向来奠基于先见(Vorsicht,亦译“前识”)之中,这种先见从某种可解释状态出发对先有中所获得的东西进行‘切割’。保持在先有中的并‘先见地’被瞄准了的被理解的东西通过解释而成为可把握的。”(98)这里,先有、先见,还有先(前)把握等一系列概念都是海氏“前理解”的派生概念,或者从属于“前理解”这个总概念。有时这些概念在使用时可以交替互用。海德格尔进而确定无误地强调,“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如果按照正确的本文解释的意义,解释的特殊具体化固然喜欢援引‘有典可稽’(dasteht)的东西,然而最先的‘有典可稽’的东西只不过是解释者的不言自明的无可争议的先入之见(Vormeinung)。任何解释工作之初都必然有这种先入之见,作为随着解释就已经‘设定了的’东西是先行给定了的,这就是说,是在先有、先见、先把握中先行给定了的。”(99)海德格尔的上述思想,显然与传统阐释学针锋相对。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传统阐释学把目标设定为寻求历史文本及其作者的原初意义,就必然要排除解释者的任何先入之见,消除解释者的一切误解,不允许“前理解”作为解释活动的前提条件。海德格尔对解释前提的上述发现和设置,的确是对传统阐释学的重大变革。 伽达默尔本体论阐释学直接继承、发展了海德格尔有关前理解的一系列重要概念和思想。他首先批判了传统阐释学、特别是力图“消除一切前见这一启蒙运动的总要求”。如施莱尔马赫曾把阐释学定义为“避免误解的技艺”,他强调说,“我们也可将其全部任务以一种否定方式表达出来:避免每一误解”,显而易见,他的阐释学的目标就是要消除前见、避免误解、寻觅“原义”。(100)伽达默尔认为在理解中前见(Vorurteil)的存在是无法否定、也无须克服和消除的,那种“消除一切前见”的主张本身就是一种前见。与此同时,他旗帜鲜明地肯定前见在理解中的合理性、合法性,强调“如果我们想正确地对待人类的有限的历史的存在方式,那么我们就必须为前见概念根本恢复名誉,并承认有合理的前见存在”(101)。“合理的前见”成为伽达默尔阐释学的基本前提和标识性概念。“前见”于是成为理解和解释的基础。这一点对于阐释学意义观的现代转型至关重要。由此,前见、前理解不但不像传统阐释学认为的那样是理解活动需要克服、消除的东西,反而成为一切理解无法摆脱的必要前提和出发点。任何理解活动,理解者总是不可避免地带着某种自己的前理解、前见进入理解的。因此,“一切诠释学条件中最首要的条件总是前理解,这种前理解来自于与同一事情相关联的存在(im Zu-tun-ha-ben mit der gleichen Sache)。正是这种前理解规定了什么可以作为统一的意义被实现,并从而规定了对完全性的前把握的应用。”(102)由于本体论阐释学目标的这一根本改变,传统阐释学将一切前见当作误解而要求绝对排除的观点也转变为肯定前见(哪怕是成见、偏见)的合理性,并名正言顺地成为一切理解活动的必然和必要前提。 关于前见(Vorurteil)的含义,伽达默尔曾说,“实际上前见就是一种判断,它是在一切对于事情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要素被最后考察之前被给予的。”(103)在他看来,前见(如前判断、前假设等)不仅在理解的开始阶段发生作用,而且延伸到整个理解过程中,是在对被理解对象理解的过程中不断被给予,并参与理解、发生作用的。因而“只有理解者顺利地带进了他自己的假设,理解才是可能的。解释的生产性的贡献永远属于理解的内容本身”(104)。后面这句话实际上还提出了前见的参与促成了理解的生产性即创造性的问题。 与传统阐释学把解释归结为寻找、还原文本和作者的原初意义不同,伽达默尔突出了解释者解释的创造性,他说,“解释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就是再创造(Nachschaffen),但是这种再创造所根据的不是一个先行的创造行为,而是所创造的作品的形象(Figur),解释者按照他在其中所发现的意义使这形象达到表现。”(105)按笔者理解,这里“先行的创造行为”,是指文本作者的创造行为,它不应成为解释者解读、再创造的依据;作者创造行为所创造的文本中的形象才是解释者理解的依据或出发点;但是,这种文本提供的形象不能看成是已经完成、固定不变的现成品,而是在解释者再创造的过程中其意义被不断发现、更新,形象才一步步得到展示和表现的。显然,在伽氏那里,文本的意义主要不能到作者创造活动、行为中去寻觅,而只有通过读者、解释者在其前见指引下的不断再创造,文本(作品)的形象及其意义才能逐步得到展示和表现。由此可见,前见不仅在限制和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读者、解释者理解的方向、范围、重点,使理解带有某种倾向性,而且,有助于激发理解的生产性和创造性,这正是造成解释的多义性的根源。这是伽氏哲学阐释学不同于并超越传统阐释学的一个根本点,是对海德格尔本体论阐释学思路的直接接续。 关于前见在理解中如何发生作用、建构意义的问题,伽氏通过对海德格尔从前见(特定的“前筹划”“前把握”“意义预期”等概念)出发在理解中生成意义的过程的描述作了精辟的阐述:“谁想理解某个文本,谁总是在进行一种筹划。一旦某个最初的意义在文本中出现了,那么解释者就为整个文本预先筹划了某种意义。一种这样的最初意义之所以又出现,只是因为我们带着对某种特定意义的期待去读文本。作出这样一种预先的筹划——这当然不断地根据继续进入意义而出现的东西被修改——就是对这里存在的东西的理解。……海德格尔所描述的过程是:对前筹划(Vorentwurf)的每一次修正是能够预先作出一种新的意义筹划;在意义的统一体被明确地确定之前,各种相互竞争的筹划可以彼此同时出现;解释开始于前把握(Vorbegreifen),而前把握可以被更合适的把握所代替:正是这种不断进行的新筹划过程构成了理解和解释的意义运动。”(106)这里,前见(“前筹划”“前把握”“意义预期”“意义筹划”等)不是固定的、单一的,而是在理解过程中,在与文本内容的互动中多样竞争、不断选择、修正、更新的,由此促成整个理解、解释的意义运动。可见,理解者的前见、意义预期等,在理解中对意义不断创造、建构、生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地位。但是,伽达默尔并没有走到把理解的意义生产完全归于读者前见的再创造这个极端。他指出,关键在于理解时的前见(前把握、意义预期等)“是不能脱离对文本的内容理解的。因而,这种支配我们一切理解的完全性的前把握本身在内容上每次总是特定的。它不仅预先假定了一种内在的意义统一性来指导读者,而且读者的理解也是经常地由先验的意义预期所引导,而这种先验的意义预期来自于与被意指东西的真理的关系……我们根据从我们自己的先行实际关系中所获得的意义预期理解了传承下来的文本”(107)。这段话包含三层意思:(一)前见只是一种意义预期,它引导、指导甚至支配着读者对文本(历史传承物)的理解过程和意义生成过程,没有前见,不可能有理解,也不可能有对文本意义的解释;(二)理解中读者的意义预期本身并没有确定的内容,它是以文本的内容为依据,在理解中才一次次从内容待定状态转向确定的,文本的内容是意义生成的根源;(三)引导读者理解的意义预期,其内容既来自历史传承物(文本),也来自读者自己的历史性处境(先行实际关系),来自于这两方面的互动和结合,“它既不是主观的,又不是客观的,而是把理解活动描述为流传物的运动和解释者的运动的一种内在相互作用(Ineinanderspiel)。支配我们对某个文本理解的那种意义预期,并不是一种主观性的活动。而是由那种把我们与流传物联系在一起的共同性(Gemeinsamkeit)所规定的”(108)。据此。伽达默尔总结道:“所以,与传统相联系的意义,亦即在我们的历史的——诠释学的行为中的传统因素,是通过共有基本的主要的前见(Vorurteile)而得以实现的”(109)。在此,历史的、集体的、共有的前见获得了现代阐释学的基础性地位。 上面这个观点,实际上涉及到伽达默尔创造性地提出的另一个更加重要的思想,即效果历史意识的观念。他指出,“理解(Verstehen)从来都不是一种对于某个给定的‘对象’之主观(按:亦可译“主体的”)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Wirkungsgeschichte),这就是说。理解是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Sein)。”(110)这主要是针对历史现象、历史流传物的理解和解释。在他看来,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历史”(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不可能是纯客观的历史事实(实在),而总是包含着对解释者产生的效果或者解释者自己的理解因素在内的历史,是历史实在与解释者的互动统一过程(事件),所以他说,“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一种名副其实的诠释学必须在理解本身中显示历史的实在性。因此我就把所需要的这样一种东西称之为‘效果历史’。理解按其本性乃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111)换言之,这种效果历史本质上就是理解活动,正是在理解中具有历史性的此在(自己)与历史实在(他者)达到融合和统一,历史的实在性就在这种理解即两者的融合统一中展现、显示出来。据此,伽达默尔呼吁解释者“要有一种更好地进行理解的历史思维”即“效果历史意识”的思维,这种“真正的历史思维必须同时想到它自己的历史性。只有这样,它才不会追求某个历史对象(历史对象乃是我们不断研究的对象)的幽灵,而将学会在对象中认识它自己的他者,并因而认识自己和他者”(112)。 效果历史原则承认当下的此在与历史实在之间的时间距离,但它不像传统阐释学那样要求此在(解释者)消除或者抹平这个时间距离以回到历史对象的原初状态中。伽达默尔这种对传统阐释学的反拨和转变,同样根源于伽达默尔对海德格尔本体论思路的继承和发展。他明确指出,“这种新的根本转变主要是海德格尔激发起来的。因为只有当海德格尔赋予理解以‘生存论的’(Existenzial)这种本体论转向之后,只有当海德格尔对此在的存在方式作出时间性的解释之后,时间距离的诠释学创新意蕴才能够被设想”;当我们面对历史实在或者历史留存物时,“现在,时间不再主要是一种由于其分开和远离而必须被沟通的鸿沟,时间其实乃是现在植根于其中的事件的根本基础。因此,时间距离并不是某种必须被克服的东西”(113)。因为不但历史实在和留存物是历史性的,我们(此在)也都是置身于历史中的,具有时间性、历史性,“我们必须置身于时代的精神中”,想要消除、克服历史、时间的距离,“是历史主义的幼稚界定”(114)。同“前见”一样,历史的时间距离也是理解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或者换言之,按照效果历史意识,我们总是在承认时间距离的前提下,带着自己当下的视域(前见)进入对历史实在(他者的历史视域)的理解的,“时间距离不是一个张着大口的鸿沟”;而是相反,它也激发理解的创造性,“事实上,重要的问题在把时间距离看成是理解的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可能性”(115),“它可以使存在于事情里的真正意义充分地显露出来”;当然,在时间距离下,理解“对一个本文或一部艺术作品里的真正意义的汲舀(Aus-schopfunq)是永无止境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无限的过程”(116)。 伽达默尔进一步阐述了效果历史意识下的理解,实质上是作为处在历史性中的此在与历史实在(他者)二者的融合,是一种视域融合的方式,它要求我们在历史之中理解历史,要求我们把处在历史性里的自己置入到其他历史的视域(处境)之中,但不是要求我们完全丢弃自我,相反,自我总是必然已经具有一种现在的视域,所谓的“自身置入(Sichversetzen)”是说“必须也把自身一起带到这个其他的处境中。只有这样,才实现了自我置入的意义。……这样一种自身置入,既不是一个个性移入另一个个性中,也不是使另一个人受制于我们自己的标准,而总是意味着向一个更高的普遍性的提升,这种普遍性不仅克服了我们自己的个别性,而且也克服了那个他人的个别性。‘视域’这一概念本身就表示了这一点”(117)。一句话,效果历史意识对历史实在的理解,要求理解者将自我的现在视域置入特定的历史(他者)视域,既不是以自我的现在视域强制同化特定的历史视域,也不是使自我的现在视域完全丢弃、消融在历史视域中,而是达到两个视域的融合,形成一个同时克服了两者的个别性、而上升到“更高的普遍性”的理解。效果历史本质上是这两个视域融合的理解过程。伽达默尔在另一处有相近表述:“当我们的历史意识置身于各种历史视域中,这并不意味着走进了一个与我们自身世界毫无关系的异己世界,而是说这些视域共同地形成了一个自内而运动的大视域,这个大视域超出现在的界限而包容着我们自我意识的历史深度。”(118)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视域融合表明,效果始终是人们所理解的历史的效果,而人们在理解历史过程中,置入了其现在视域并与历史视域一起发挥作用建构了效果历史,所以,也在一定意义上重新规定、生产了历史。就此而言,“效果历史意识不是探究一部作品所具有的效果历史,即不是探究一种仿佛是作品遗留在后面的痕迹”,因为这种观点失之于表面、肤浅,深入地看,“历史意识其实是作品本身的一种意识,因此是它本身产生效果。我们关于境域形成(Horizontbildung)和视域融合(Horizontverschmelzunq)的全部说明旨在描述效果历史意识的作用方式(Vollzugsweise)”。据此,伽达默尔强调说,“效果历史意识仿佛就包含在效果本身之内。效果历史意识既然作为意识,它在本质上似乎就能够使自己超越它是其意识的东西。”(119)这里,我们决不能认为效果历史是因被我们意识到才存在的,相反,“应当承认,在一切理解中,不管我们是否明确意识到,这种效果历史的影响总是在起作用……从整个情况来看,效果历史的力量并不依赖于对它的承认。历史高于有限人类意识的力量正在于:凡在人们由于信仰方法而否认自己的历史性的地方,效果历史就在那里获得认可。”(120)笔者认为,效果历史意识观念构成了伽达默尔现代阐释学的理论核心。 再来看一下贝蒂的方法论阐释学在这些问题上与伽达默尔的异同。 贝蒂在阐释学的目标设定上,与伽达默尔取消文本(阐释对象)及其作者原义的观念大异其趣,而更多继承了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传统,把解释的目标定在尽可能回到作者的原义。他制定的阐释学第一规则就是强调“对象自主性”,其基本精神是,“富有意义的形式必须被认为是独立自主的”,因此,解释者“必须按照它们自身的发展逻辑,它们所具有的联系,并在它们的必然性、融贯性和结论性里被理解”,解释的目标是,“它们应当相对于原来意向里所具有的标准被判断:这个原来的就是被创造的形式应当符合的意向即从作者的观点和他在创造过程中的构造冲动来看的意向”,解释就是要尽可能符合作者的原来意向,而不能屈从于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它们一定不能根据它们迎合于似乎与解释者相关的任何其他外在目的来被判断”(121)。这样一种目标的设定,就极大限制了解释者离开文本及作者意向作随心所欲的解释。 由此出发,贝蒂提出了第三规则“理解的现实性规则(Kanon der des Verstehens)”,主要指向的是解释者的主体性即主体的解释能力。贝蒂首先规定“解释者的任务是回溯创造过程,在自身之内重构创造过程,重新转换外来的他人思想,过去的一部分、一个记忆的事件于我们自己生活的现实存在之中;这就是说,通过一种转换调整和综合它们于我们自己经验框架内的理智视域里,这种转换是基于一种有如我们能重新认识和重新构造那个思想的同样的综合”(122)。这里对解释者的任务和目标说得很明白,就是要回溯、重构文本作者的创造过程,这是最基本的。据此,他批评了有些人(包括伽达默尔)完全罔顾文本(有意义的形式)及其包含的作者意义的客观自主性的观点,指出“这一点在有些情况里是走得太远”(123),明确“主张认识主体和他的对象之间有明确的区分”,即解释者和他的解释对象之间的明显区别,而拒绝那种批评“历史现象的‘自在性’(in-itself)无非只是客观化思想的幻觉”的观点(124);同时,也是对伽达默尔主张“在艺术的经验里应用却是与理解和解释根本不可能分开的”(125)直接回应。当然,贝蒂并没有否定理解活动中解释者必然具有的主观能动性,他明确承认理解的主体性及其合法性、必然性,认同“解释者的态度不能是单纯被动地接受态度,而必须是主动的重构态度”,并没有回到传统阐释学力主克服解释者主体性的主张。他只是强调,解释者主体性的作用是,主体立足于当下现实性语境,凭借自己经验框架内的理智视域,来开展对作者创造过程的重新转换、调整和综合,即展开解释主体的个体性,重新认识、构造文本及其作者的意义,使之在解释者自己的心灵(另一个主体)中得到实现。这里,贝蒂又注意到理解中解释者参与意义重构的作用,实际上包含着解释主体立足当下、与解释对象之间的某种对话和沟通的意思。这一点与伽达默尔不无相通之处。与此相关,在论及历史文本的意义在解释之链中不断重生(这一点与伽达默尔也有相似之处)时,贝蒂强调,“诠释学任务永远不能被完成这一事实推出本文、碑记或残篇所包含的意义永远是随生命而重生的并在重生之链中不断变化的;但这不排除客观化了的意义内容保留他人创造力的客观化这一事实,而解释者不应以任意的而应是借助可控制的指导原则去接近这种意义内容。”(126)贝蒂在此一方面鲜明地表达了维护文本意义的客观性以及理解应该努力“接近”这一客观意义的主张;同时,也肯定了解释者主体性、个体性在理解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肯定历史文本的意义随着解释的重生之链而不断变化、永不完成。这个观点是辩证的,其后面这个看法与伽达默尔有一致之处。所以,伽氏也不得不肯定“贝蒂在一切理解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之间寻找一种中介”,而没有纯粹偏于理解的客体性,他一方面强调阐释中文本的意义自主性,“意义,亦即作者的意见是从文本中获得的”,但“他也以同样的坚决性强调了理解的现实性原则……这就是说,他发现解释者的立场束缚性(Standortqebundenheit)是诠释学真理的综合因素”(127)。这里解释者的立场对理解和解释是有束缚(约束)的能动作用的。所以伽氏肯定贝蒂既“完全避免了天真的历史客观主义的危险”(128),“同样也避免过高估价主观意见”(129)的片面性。 据此,贝蒂对伽达默尔等人主观主义的前见、前理解理论给予了尖锐批评。《真理与方法》一出版,贝蒂就敏锐地发现了伽氏本体论阐释学否定阐释客观性的主观主义倾向,表示坚决反对,他说:“主观主义立场依赖于一种意义的改变,这种改变把历史解释的诠释学过程与一种受具体境遇所规定的意义推论……加以等同”,“其结果是,诠释学的对象自主性基本规则完全从历史学的工作里被排除出来了”;他特别对伽氏的“前见”“前理解”“前结构”等核心概念加以批评,指出,“对这种观点的反驳显然是:这些以意义推论‘前理解’()接近的本文不可用来肯定已经主张的意见;我们反而必须假定它们有某种我们靠自身不能知道并不依赖于我们意义推论而存在的东西要说”,并一针见血地认定“这里的主观主义立场”“有问题”(130)。贝蒂还进一步揭露“前见”“前理解”说“显然受当代生存论哲学的影响并势必把解释与意义推论加以混淆,以及以一种对一切人文科学(精神科学)解释程序结果的客观性加以怀疑的结论排除对象的自主性规则”(131)。这就使伽氏阐释学怀疑和否定解释对象客观自主性的主观主义立场暴露无遗了;他同时也剖析了其中所受的海德格尔生存论的影响,指出伽氏“从海德格尔关于所谓理解前结构的说明中推出的积极的出发点,他利用这一出发点把理解的历史性(即解释过程的历史条件)提升为诠释学原则——这使他陷入必须把成见认为是‘理解的条件’这一悖论中”(132)。这个批评揭露出伽氏前见理论的内在矛盾,是一针见血的,而且暗含着对它相对主义倾向的批评。伽达默尔对贝蒂的批评作了回应,并反批评贝蒂陷入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心理主义泥潭。本文限于篇幅无法讨论二人的理论争鸣,但是应该指出,他们二人理论分歧的实质确实在于是否承认解释对象客观自主性的问题。帕尔默对此有比较客观的评论,他指出,贝蒂主张“根据客体自身来理解客体的因素”,而伽达默尔则主张理解的主体性原则,即“为了人们自己的生活和未来领会客体的存在意义的因素”,一句话,“‘客观’诠释的特性则为贝蒂所关注”(133)。又指出,“无论如何,贝蒂认为近来的德国诠释学如此沉浸于意义赋予(Sinngebung,以意义的诠释者之功能)的现象,以至于‘意义赋予’已开始等同于诠释了”,贝蒂宣称,“他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解释(Auslegung)与意义赋予之间的本质区别。贝蒂认为,正因为这区别被忽视了,人文科学中客观有效之结果的完整整体解释结果的客观性(die Objektivitat der Auslegungsergebnisse)才受到挑战”。由此他强调“一切诠释之基础的与首要的规则,便是肯定客体在其本质上的自主性”(134)。此言确实一语中的。 贝蒂的方法论阐释学的“中介”思想集中体现在他把这个理解过程表述为三个要素(作者主体、富有意义的形式即语言文本、解释主体)的统一过程之中: 理解现象是一种三位一体的过程:在其对立两极我们发现作为主动的、能思的精神的解释者,以及被客观化富有意义形式里的精神。这两极并不直接联系和接触,而是通过这些富有意义形式的中介,在这些形式里,一个被客观化的精神面对一个作为不可改变的他在东西的解释者。解释过程中的主体和客体,即解释者和富有意义的形式,与任何认识过程中可以找到的主体和客体一样;只是在这里它们是被这样一些特征所刻画,这些特征来自这一事实,即我们并不研究任何客体,而只研究精神的客化物,所以进行认识的主体的任务就在于重新认识这些客观化里的激动人心的创造性的思想,重新思考这些客观化物里所蕴含的概念或重新捕捉这些客观化物所启示的直觉。由此推出,理解这里就是对意义的重新认识(re-cognition)和重新构造(re-construction)——而且是对那个通过其客观化形式而被认识的精神重新认识和重新构造——这个精神对一个与它同质的(由于其共同分享人性)能思的精神诉说:理解是一种弧形的沟通桥梁,一种把这些形式与那个曾经产生它们而它们又与之分离的内在整体重新结合统一的沟通桥梁;当然,正是这些形式的一种内在化(Internalization)。这些形式的内容才在这内在化中转进入与原本具有的主观性相不同的主观性之中。(135) 这一段话将贝蒂对理解的本质和过程描述得非常清楚、精准。他一是明确肯定语言文本是作者主体创造的成果,是其精神的客观化物,是富有意义的形式,是解释者所面对的不可改变的他在的客观对象。二是同样明确肯定理解是一种没有解释者(另一个)主体主动参与就不能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他不但不否定读者、解释者在理解中的能动作用,而且肯定了解释者与作者具有同样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三是指出语言文本作为精神客观化物是联系、沟通两个主体的中介,是理解、解释活动的出发点和直接对象,只有通过它解释者才能进入作者的心灵,达到对语言文本意义的沟通和理解。就此而言,他主张的是“文本中心”论,但不是结构主义、形式主义切断文本与作者主体联系的文本中心主义。四是将理解看成读者、解释者对文本意义、对文本作者内在精神的重新认识和重新构造的过程,这样,理解的重点就不单在解释者及其前见,而在文本语言及其背后的作者的精神和意义,当然,不是恢复到作者原意,而是有解释者参与、介入的重构,是两个主体之间的精神交流和交融,是一种主体间性。五是将这种相互理解的主体间性置于共同人性的根基之上。以上一、二、三点与伽达默尔偏重于理解主体性的理论划清了界限:而四、五两点则在继承施莱尔马赫、狄尔泰的传统阐释学思路基础上有重要突破和发展,集中体现在文本联接作者与解释者两个主体的中介性、主体间性。这同时避免了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和历史客观主义,使其阐释学更加全面和辩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