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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的深描与浅唱——评何永军教授著《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

http://www.newdu.com 2024-07-15 中华书局 中华书局1912微信公 参加讨论


    何永军教授所著的《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是一部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理念、制度和技术的学术力作,本书深描出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境界,旨在揭橥其运行的指导思想及政治逻辑。全书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六章,分别为目的和理想、价值目标、政策与原则、主体结构、判决依据以及方法技艺,六部分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按照系统有序擘画。可以说,章节名称本身即透露出作者的卓见与苦心。身为读者,我兹以十六个字概括本书的特点:枝脉分明、意蕴隽永、重点突出、平易近人。

《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修订本)》,何永军 著
本书章下各节均以2~4字短语作为名称,言简意赅,条理清晰。例如在绪论中,作者以“家天下”“赏罚”“教化”“敬畏心”“私与公”“工具”六个词就将中国古代政治的主要特征素描出来,此系“关键词写作法”,由此避免了叠床架屋、面面俱到的写作模式,俾使读者提纲挈领、渐入佳境,此之谓枝脉分明。

作者立基于中国传统古籍,自《尚书》迄《清史稿》,从先秦诸子百家到历代法典律例,无论是经史子集还是典章制度,作者遍览群书,原汁原味采撷其中关于古代司法的菁华记录,此之谓意蕴隽永。

探研精神,务要抓住主干与内核,顺着主干找内核。作者擅长抓取重点,予以精准概括,爰掇数语,便将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要义和盘托出。例如作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的价值目标有三点:守信、公正与效率。人们常谓中国古代社会是种超稳态结构,而司法在维系这种结构时发挥着重要功用,尤以第三点——效率,常为人所忽略。作者指出:“中国古代法官办案的效率实际比现代要高得多。”(原书第99页)一言即揭出古代司法的标志性特征,此之谓重点突出。

包拯画像
在当今学术日趋建制化乃至“套路”化的今天,能写出这样一本平易近人的小书殊为可贵。本书字里行间处处彰显了当今法学著述中普遍欠缺的人文性特点。司法和社会生活紧密相连,唯有深入人民群众生活的司法才是良善的司法;同样,只有平实质朴、不故作高谈阔论的著作才可深入人心,此之谓平易近人。

我认为本书除了上述直观呈现的优秀特质外,还有学术上的独到价值。之所以说本书是对中国古代司法的深描,是因为本书可以有力地打破以往人们对于中国古代政法思想、制度与文化的粗浅印象,有效地起到廓清学术的作用。以下谨列笔者阅读过程中的几点体会。

首先,本书系紧扣中国古代司法的主旨而写作,问题意识突出。有不少人认为中国古代只存在“裁判”而不能说有“司法”,这无疑是一明显带有偏见的看法,其是以西方司法模式为中心甚或圭臬的产物。西方有“现实主义”“能动主义”等诸种基于传统和现实的司法模式,在近些年的司法改革中,也逐渐为我国所用。但是在“以我为主”方面,仍应坚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从礼乐文明迈向政法传统,中国古代司法呈现出独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堪称司法主义的“中国版本”,是人类司法文明的重要财富。在语言习惯上,人们常将“司法”与“制度”相搭配,而作者将司法视为一个生命体,抽象与升华其内在精神,为我们更加精准地认识和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一道窗口。经由本书,“中国古代司法”完全可以独立成为一个专业术语,以描述中国不同于西方及其他非西方地区的司法模式及其特质。要想全面克服“法律东方主义”的桎梏,势必呼唤超一流的、独属于法学专业的“法律史观”,与传统历史学相比,法律史学更为亟需自主的史识、史观与理论。由上可鉴,“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这一题目背后隐含的学术抱负及对学界的正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汉魏《皋陶治狱图》画像石
其次,本书对于中国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性作用。如果一味以专制或专制的附庸形容中国古代司法,那么深入探讨其精神已无必要。随着近代科学主义的兴起,学术界为各种概念学说所裹挟,使得人们形成了“非黑即白”的认知判断,忽略了中国古代司法复杂而多元的特征。探究中国古代司法切不可只看制度,应意识到中国古代司法精神受到先秦诸子百家的奠基性影响,这种影响是多元的、融合的和持久的,想探讨它们必须回到“轴心时代”。并且从司法事实角度看,中国古代司法传统并非“厌讼”这一人们头脑中的单调刻板印象可以描述,“无讼”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而非静态的抑制,它旨在服判息讼,而不是一味压制打官司乃至制造司法黑幕。从现代视角看,皇帝总揽一切大权使中国古代没有独立的司法权,亦不存在独立的司法机关和制度,然而法律在其成长过程中形成了自身的司法审判机制和特征,并处于持续完善的过程之中。故此,“专制”“严酷”等词并不能一言以蔽中国古代司法的特点,尤其是我们需要分析中国古代司法对当代司法有所裨益的成分,即“现代性成分”,这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之必不可少的内容。

再次,本书有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国古代司法浸润着传统自然法的成分,不宜和西方自然法机械地类比。推动“两创”是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重要路径,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涵之一。在这一过程中,不能盲目地将所有舶来术语一概排斥,而是应充分做到中西文明互鉴。因此,必须放弃狭隘的学术视野,寻求融通古今中西的最大公约数,正如本书封面所述,本书应可以“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值得参考的材料和思路”。而法律史服务于当代司法并不需要刻意为之,它正像是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一样,如溪流般汨汨地涌出。本书的写作充分体现了对古人的同情之理解,有效地避免了陈寅恪先生所谓“其言论愈有条理统系,则去古人学说之真相愈远”的情形。

獬豸补服
值得称许的是,作者秉持实事求是的学人本色,对中国古代司法上的某些糟粕或修饰性成分亦不加回护。例如在论及作为主体结构的君主时作者生动地指出:“录囚这种能收买和笼络人心、增强其统治合法性的措施日益受到君主们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君主一遇到所谓灾异就录囚,而且皇帝录囚的目的和使命重在悯恤囚徒,能否平反冤抑已不重要,关键是要使人们感觉到皇帝的权势是如何了得,皇帝是多么仁慈,皇恩是如何浩荡。”(原书第143页)如此酣畅淋漓的论述,自然更易得到读者的共鸣。

最后,我之所以说本书除了“深描”亦是“浅唱”,是因为它绝非骇人的“大部头”,而是力求将人文情怀暗含于精干的篇章内。人们常称短小精悍、意味深长的书籍为“大家小书”,意思既为有学识的学者为读者撰写的小书,同时又表达这样的书才是属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书,我想作者的这本著作恰好是一本既有高度又接地气的法律史学著作。之前常听有人笑言附有插图是法律史作品的“老传统”,例如《大明律》律首即附上《服制图》《六赃图》等图表,依此可见,本书所展现的插图确是恰如其分,由是本书也为我们如何撰写一本更受欢迎的法史著作提供了理想型标杆。

(本文原载图书馆报2024年4月26日第8版,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古代司法的精神(修订本)》
何永军 著
简体横排
32开  平装
978-7-101-16320-9
45.00元
图书信息
作者从目的与理想、价值目标、政策与原则、主体结构、判决依据、方法技艺六个方面入手,对自西周以来几千年中国法制史中的“家天下”“教化”“无讼”“慎刑”等至今都对中国司法实践影响深远的理念和制度进行了基于经、史、子、集等大量历史文献的文本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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