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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理论的知识学属性与理论创新(2)

http://www.newdu.com 2018-07-06 文艺报 邢建昌 参加讨论

    既然包含着价值判断,那么,文学理论知识的合法性如何得到说明呢?这里有三点可以提出来。第一,文学理论价值承诺的正当性。任何一种理论叙事,都不应当回避价值承诺。价值承诺在理论叙事中犹如“元理论”或“宏大叙事”——最低限度的“共识”是理论展开的起点。法国哲学家利奥塔在《后现代状况》里把“拆解元叙事”作为后现代话语的知识特征,这的确是一针见血的判断。利奥塔“拆解元叙事”,体现了后现代理论家们无畏的怀疑勇气和解构精神,是值得重视的思想资源。但是,“拆解元叙事”,不应成为拆解一切“共识”的借口。美国社会学家史蒂文·塞德曼在《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一书中,为我们详细描述了后现代知识的种种变异之后,明确提出了社会学的价值“承诺”:“不忌惮道德倡导,坚持人文研究应服务于创造一个更美好世界的最初承诺。这种社会学应该担当起对它所参与创造的世界的责任。”([美]史蒂文·塞德曼著,刘北成等译:《有争议的知识——后现代时代的社会理论》,徐迅:《关于本书及其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显然,从“共识”出发,是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的第一个根据。第二,反思性。文学理论的知识是反思性的。反思性强调文学理论知识的自我批判意识。自我批判意识是保证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的第二个根据。同哲学一样,文学理论不仅能够把对象——文学作为反思的对象,而且还可以把自身作为反思的对象,即把思想(意识)本身作为反思对象。反思意识使文学理论知识获得了一个可贵的自我审视的视角,能够不断地审视自我,矫正自我,从而永葆活力。惟其如此,反思性成为世界范围内包括文学理论在内的人文学科的一个基本特征。第三,协商和交流。文学理论不是专业人士自娱自乐的“室内游戏”,而是不断向新的社会文化现实开放的。不独如此,文学理论知识还是可磋商的,因为没有人能够垄断知识。知识是共享的,可磋商、可交流的,也是不断接受质询和批评的。正如马丁·华莱士所言:“文学理论只有在批评家们进行对话和争辩时才会繁荣。对话与争辩防止我们自满的假定我们已经理解有关文学的一切。” ([美]华莱士·马丁:《当代叙事学》,吴晓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页)对话是平等的邀请,是互为主客,是相互参照,相互说明。通过对话形成的文化多元互动,正是文学理论知识合法性的机制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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