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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忘却的历史:东京审判

http://www.newdu.com 2018-05-02 人民出版社 佚名 参加讨论

不容忘却的历史:东京审判
    1946年的5月3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始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审判,史称“东京审判”。这场审判历时两年七个月,419名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处理的书面证据达4336件,判决书长达几十万字。最终,25人被判有罪,其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彰七名甲级战犯被判死刑。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国际审判活动,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之一。
    铭记历史,珍爱和平。72年后的今天,让我们一起回顾这场沉重的“世纪大审判”。
    
     
    东京审判现场
    东京审判的背景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战争罪犯是那些违反国际公认战争准则的军人或文职官员,即所谓的战时犯罪。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国对战犯做了规定,分为A(甲)、B(乙)、C(丙)级。
    甲级是对和平的犯罪,乙级是以前的那种战时犯罪,而丙级是对人道的犯罪,如大屠杀等,像日本在我国的南京大屠杀就是极端的对人道的犯罪。
    乙级和丙级可由受害国的代表进行审讯,比如在中国就可以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和定罪处刑,著名的抚顺战犯管理所就是关押改造日本战犯的地方。这些战犯刑满归国后,大部分对自己的罪行有悔过之意,并从事中日友好工作。这类罪犯有数千人。
    再一种战犯,指的是那些违反国际法或协定而策划侵略战争的人(甲级)。他们大多数是上层人物,是掌握政权的政治家或军人,还有那些有巨大社会影响的人物。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战争罪犯可能犯有这三级罪。这就不是以一国可以审判的了,因此具有了国际性。
    正是从这一点考虑,1945年8月8日,美、英、苏、法四国在伦敦签定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根据这一宪章的精神成立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1945—1946年对德国纳粹战犯进行了审判。
    日本和德国同为法西斯国家,同样发动了侵略战争,在战争中犯下了骇人听闻的罪行。这些战犯的责任是要被追究的,这是人民的呼声,也是正义得以彰显的方式,更是法律上的一个重大修改,用纽伦堡法庭回答辩护人的说法,那就是过去的战争犯罪都是指控国家而不是个人,但是破坏国际法的罪责是由人犯的,所以要追究个人。东京审判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
    逮捕战争嫌疑人
    1945年9月11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下令逮捕东条英机、东乡茂德(曾做过东条内阁和铃木贯太郎内阁的外相)等39名战争嫌疑人,这里面既有前首相和内阁阁僚这样的大人物,也有具体实施犯罪的军人和官员,如菲律宾的日军宪兵司令等,还有一些协助日本侵略军的当地官员。
    19日,又有11名战争嫌疑人遭到逮捕,其中大多是高层军官和民间法西斯团体的头面人物。
    12月2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逮捕了以皇族梨本亲王为首的社会名流59人,其中有原首相平沼骐一郎(1867—1952年)、儿玉誉士夫等。皇族被逮捕,意味着天皇和天皇家族在战争中是负有责任的。
    接着占领当局又对华族(指在日本明治维新至二战结束之间存在的贵族阶层)的头面人物近卫文麿和内大臣木户幸一等九人发出逮捕令。近卫家族是日本最古老、门第最高的贵族,据说近卫文麿和天皇在一起的时候像朋友一样。他在战争中三度出任首相,负有不可推卸的战争责任。战后他担任东久迩内阁(1945年8月17日—1945年10月5日)的国务相,并率先提出辞去公爵的封号。
    最高统帅的指令是让这些人在16日午前报到。就在那天上午,近卫文麿服毒自杀。
    
     
    前往法庭的被告们
    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在逮捕了这些战争嫌疑人后,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946年1月19日成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庭由受降国家中国、美国等和印度、菲律宾11国的人组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宪章规定有权审判那些从1928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期间犯有破坏和平罪(甲级)、战争犯罪(乙级)和违反人道罪(丙级)的日本领导人。
    国际军事法庭在程序上采用了通常法庭的做法,为的是保证审判对每个人是公正的,被告可以请律师,可以为自己做答辩,起诉的程序也和普通的法庭一样。
    这个法庭定出了58条罪状,指控那些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结果有28名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头号战犯就是东条英机,他曾自杀,但没有成功,因此这位日本“武士”不得不面对对“武士”来说最大的羞辱。
    
     
    头号战犯东条英机
    东京审判的过程
    
    

    
     
    首席检察官约瑟夫·季南
    1946年5月3日,东京审判正式开始。首席检察官是美国人约瑟夫·季南,十名法官是各国遴选的,审判长是澳大利亚人韦伯。
    
     
    审判长韦伯(前排中间)和其他法官团成员
    韦伯首先致词。他指出被起诉的这些犯罪嫌疑人,“是对世界和平、对战争法规和对人道的犯罪,或导致这些犯罪的阴谋策划者。”韦伯指出这些人罪孽深重,只有战胜国组成国际法庭才能对其进行审判。他保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能因为这些人过去身居高位,就享受特殊的对待。不过,他也强调了法庭给予每个人以公正。
    面对检察官的指控,这些被告均宣称自己无罪。
    但检察方面以军国主义教育,对文化言论的管制;侵略我国东北,扶植伪“满洲国”;侵略中国内地,进行令人发指的南京大屠杀;试图瓜分世界,和德意缔结大国同盟;占领法属印度支那;企图侵略苏联;以及不宣而战地袭击珍珠港,发动太平洋战争;在太平洋战争中屠杀平民,虐待战俘等罪行对其进行起诉。
    但是,美国不知出于何种目的,对日本进行化学战和细菌战的罪行却没有深究,其实,著名的日本731部队,就是研究细菌战的。他们用苏联和中国人做试验,称这些人为“原木”,其罪行决非人间所能为。
    
     
    东京审判现场
    1947年1月24日,起诉结束。在这一期间被起诉的28人中,松冈洋右和永野修身死亡,大川周明得了精神病,其余25人被判有罪,其中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彰七人被判处死刑,其余的有1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处20年徒刑,最轻的是重光葵,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此外,还释放了28名甲级战犯。
    辩护律师充分地为被起诉者做了辩护,开始时提出“法庭是违法的”,这次审判也是错误的,但被法庭驳回。
    后来被告们就在侵略战争还是自卫战争中为自己做了辩护。他们坚持日本是为了自卫才被迫进行了战争。但韦伯审判长举出了国际法,指出自卫概念“不能解释成诉诸所谓自卫战争的国家拥有对这种行动的合法性具有法律上决定性效力的最后决定权”。以此驳回了被告的辩护。
    法官中也有反对判决书的,法国的贝尔纳尔、荷兰的洛林都对判决提出了不同意见,而印度的巴尔则主张各个被告无罪。他的主张至今被一些图谋推翻东京审判的人所引用。个别人对法理、程序及对审判有不同的看法也属正常,但绝不能被认为这个别的意见就是对的,即使是法官也同样如此。
    东京审判的遗憾
    东京审判是国际社会对破坏和平、反人道和无视战争法则肆意发泄兽欲的人的正义审判。不论是以国家抑或其他的名义进行侵略的人必须受到追究和惩办,因为所有的事都是由具体的人去做的,只有惩戒他们,人类社会才能有正义和和平的希望。
    但是,至今有一些人还是叫嚷着“东京审判”是胜利者方面的审判,是不公正的,等等。如果说东京审判有缺陷的话,那就是日本的化学战和细菌战及其罪犯没有受到追究,此外,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为了盟国的最高利益也未能追究。就是说,由于政治原因法律才失去了公正性。
    延伸阅读
    东京审判里的中国法官和检察官
    作为战胜国之一,来自中国的梅汝璈先生及向哲濬先生作为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参与审判,对日本战犯提出起诉,并最终将日本战犯绳之以法。
    由于东京审判采用的是英美法系的对抗程序,因而在法庭当中,证据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在当时的中国,对英美法庭的程序不甚了解,而且对证据的收集和保留更是没有经验,因而给案件的审判带来了很大困难。
    除此以外,控辩双方也存在巨大的力量悬殊。加上前期准备阶段,在前后长达3年时间里,中国代表团仅派出了17人,其中检察官团队人数为13人,参加法庭审判的中方人员自始至终没有超过10人。当时苏联代表团有70多人,美国代表团人数过百,而日本28名甲级战犯的辩护律师多达112人。但是在东京审判中,涉及的55项罪行中,有44项与中国相关,中国是此次战争中受害时间最长、牺牲最大的战胜国。
    除了实际力量配备不足外,来自国内的不理解和压力也是很大的。许多人并不理解审判为什么拖了两年多。梅汝璈说,法官对量刑有不同的意见,甚至分歧很大。为了实现中国人民的诉求,他和各位法官进行沟通,做了很多努力,最终达成了一个“差强人意”的结果。
    (以上内容摘编自《日本史》《见证中国法治:中外法律名家访谈录》,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人民出版社读书会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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