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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健:文化规制的两种倾向:以“禁书”为中心的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11-10 爱思想 马健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文化规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信息也是不完备的,而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由于人经常会“犯错”,因此,文化规制者切不可过于自负地相信自己的理性,也不能过于迷信文化规制的实际效果,应该掌握分寸,不要过于严苛,而是适度规制,以便日后纠错。
    [关键词]文化规制;理性建构;禁书
    [作者简介]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西南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从文化规制实践来看,有两种明显的倾向:一种是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这种文化规制观只承认某种文化是“先进”或“正确”的文化,其他的文化都是落后、腐朽甚至邪恶的,因此,对异端文化的规制就具有了所谓的“天然合法性”。另一种是实用主义文化规制观,这种文化规制观不关心某种文化先不先进,正不正确,而只关心实际后果。即使一种文化“先进”而且“正确”,但只要会带来不利的后果,那就应该予以规制。相比之下,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主要侧重于价值判断层面,实用主义文化规制观则主要侧重于事实判断层面。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和实用主义文化规制观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自负地相信自己的理性,相信文化规制是“管用”的。本文就试图以“禁书”为例来深入探讨西方文化规制史上的一元主义倾向与实用主义倾向。
    一、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
    天主教会的文化规制观是非常典型的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天主教会的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相信,维护天主教正统教义的绝对正确,清除异己派别的歪理邪说是“替主行道”的天经地义之举。正是出于这样的信念,托马斯·阿奎纳坚决主张对异端分子必须毫不留情:不但将其逐出教会,而且应该处以死刑,把异端分子消灭掉[1](P133)。在天主教会眼里,所谓异端,就是反对天主教会的“天主教”或者反对天主教会正统教义的神学观点和其他教义[2](P3)。但问题是,天主教徒与异端分子之间的界限并非总是泾渭分明的,彼此之间“越界”的事情可谓屡见不鲜。在1294年至1324年的十三四世纪之交,生活于法国南部奥克西坦尼地区蒙塔尤的村民皮埃尔·莫里(Peiler Mauries)就曾坦言,他想用挣的钱为卡塔尔派信徒和天主教信徒都做些好事。因为他其实也搞不清楚究竟哪一种信仰更好。相比之下,他比较倾向于卡塔尔派异端。这主要是因为,他与卡塔尔派信徒交往较多,与天主教信徒交往较少之故[3](P552)。
    需要指出的是,天主教会的这种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实际上深植于天主教会的宗教文化和历史背景。因为中世纪的欧洲正处于一个“信仰合一”的时代,所以,不光是天主教会的神职人员,就连欧洲的普通民众也相信,基督信仰是最高的价值,放弃基督信仰就是最大的叛逆和犯罪。异端分子则正在危害着国家体制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按照这种逻辑,天主教会和世俗政权当然有权利和义务对异端分子实施包括残忍手段在内的任何形式的镇压[4](P272)。只有结合上述背景,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当时的很多事件。例如,1239年5月13日,在法国香槟的蒙威默,被誉为“异端之锤”的全法国异端裁判所总审判官罗伯特·布尔格(Robert Bougre)当着纳瓦拉(Navarre)国王,以及默尔(Meaux)、朗格勒(Langres)、奥尔良(Orleans)、特鲁瓦(Troyes)和凡尔登(Verdun)各区主教的面,对183名卡塔尔派的异端分子施以火刑之事为什么会被当时的法国编年史学家阿尔贝利·特洛瓦尔登(Alberie Trois-Fontaines)称为“令上帝欢欣的大规模杀戮”[2](P27)。因为在当时的很多民众看来,异端分子不断地攻击和威胁着基督宗教的统一信仰和社会秩序。只有对他们进行惩罚,才能保卫基督宗教的信仰和秩序。所以,天主教会对异端分子的惩罚当然就是非常正当和必要的自我保卫[4](P192)。从这一事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宗教的狂热与自负的理性相结合所产生的巨大力量。
    总的来看,天主教会的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的最著名实践当属异端裁判所的所作所为。教皇格利高里九世(Gregory Ⅸ)成立于1227年至1233年间的异端裁判所首先面对的两大“敌人”就是持善恶二元论主张,反对天主教教阶制度的卡塔尔派(Catharism)和公开谴责天主教会的腐败,主张回归贫穷教徒生活的韦尔多派(Waldenses)。从1227年当选教皇开始,格利高里九世就全力以赴地同异端分子斗争。为了解决天主教会在对付异端的过程中遇到的麻烦,格利高里九世在1231年2月发布了著名的《绝罚敕令》(Excommunicamus),从而为惩罚异端提供了立法依据(见表1)。不过,异端裁判所在文化规制方面影响最为深远的“成就”恐怕主要还是体现在禁书方面。
    
    那么,天主教会为什么要禁书呢?曾任罗马教廷异端裁判所总干事的梅里·德利·巴利枢机主教(Cardinal Merry del Val)为罗马教廷颁布的1930年版《禁书目录》所写的“前言”很好地解释了天主教会禁书的原因。梅里·德利·巴利指出,数百年来,天主教会遭受过巨大的迫害。前赴后继的英雄用自己的献血保卫着基督宗教的信仰。时至今日,罪恶的印刷出版业又对天主教会发动了狡猾多端而又危害不浅的进攻。面对这些直指信仰和道德的严重威胁,天主教会惟有不停地告诫天主教徒,以使他们有所觉察。因为天主教会是由上帝这位永无谬误的主宰和所有教徒的导师所建,所以,天主教会既有天经地义的责任,也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去阻止谬误和堕落。没有人比天主教会更能坚持造物主赋予人以自由,更没有人能像天主教会那样保卫上帝的这个礼物。进一步讲,天主教会之所以要禁书,是因为漠视宗教和不道德的书籍往往会涉及宣扬肉欲激情或吹捧精神自傲的观点,以便通过精心炮制的花言巧语和强词夺理的歪理邪说影响未存戒心的读者。作为谨慎的“母亲”,通过及时的禁止,提醒和忠告教徒,使他们远离毒酒,当然是分内之事。总而言之,天主教会禁止人们阅读某些书籍,并不是因为害怕光明,而是为了能引导光明,同时防止灵魂的迷失[2](P222-223)。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是一份中世纪的天主教会文件,而是署名为“神圣法庭最高神圣委员会总干事”的梅里·德利·巴利写于1929年6月7日,并且有效期一直持续到1966年才被废止的天主教会文件。从这份文件中,我们可以简单梳理一下天主教会的一元主义文化规制逻辑:第一,上帝是永远正确的主宰,而天主教会是上帝所建,因此,天主教会就拥有了文化规制的神圣合法性。第二,由于漠视宗教和败坏道德的书籍始终威胁着天主教的信仰和道德,因此,天主教会有责任和权力去规制。第三,漠视宗教和败坏道德的书籍对教徒的迷惑性非常强,因此,天主教会必须通过禁书帮助教徒明辨是非。为了对天主教会的禁书活动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刻的了解,我们不妨简单回顾一下天主教会的禁书史。
    1229年,在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发动的长达20年的“阿尔比十字军”(Albigensian Crusade)讨伐法国南部卡塔尔派异端的战争刚刚结束之际,天主教会就在法国的图卢兹召开了一次非常重要的宗教会议。这次宗教会议除了决定系统地建立异端裁判所外,另一个重要行动就是决定禁书,而被禁的第一个对象居然是《圣经》。这是因为,卡塔尔派大量地翻译和使用《圣经》,并且声称他们的教义就是从《圣经》中发现的。韦尔多派则大段大段背诵《圣经》,将《圣经》尤其是《新约》作为生活的惟一准则。可他们却都从《圣经》中得出了不同于天主教会正统教义的神学观点和其他教义。因此,这次宗教会议规定,除“诗篇”和同“每日祈祷书”有关的段落外,禁止普通教徒拥有《圣经》,并且通告废止《圣经》的一切译本。虽然在整个中世纪,天主教会并未颁布大规模禁止普通信徒阅读《圣经》的禁令,但在法国和西班牙等地却颁布了诸如此类的地方性禁令[5](P292)。
    几乎在新的异端裁判所成立的同时,各地就开始着手编制《禁书目录》了。由于当时还没有经罗马教廷认可的权威版《禁书目录》,因此,各地的《禁书目录》之间的差异比较大。这也体现了各地的关注点各有侧重的区域性特点。到了1559年,以教皇保罗四世颁布罗马教廷的第一本《禁书目录》为标志,欧洲天主教会的文化规制进入极盛期。值得一提的是,这本第一次在教皇本人亲自督导下编制而成的《禁书目录》全称实际上是《禁止作家与书籍目录》(Index Auctorum et Librorum Prohibitorum)。这个看似平常的名称的影响却很大。因为这本《禁书目录》将“作家”与“书籍”相提并论。这意味着,只要某位作家的任何一本著作入选“禁书”之列,那么,他的所有著作,无论何时出版和内容为何,不管是否有违正统教义,都将全部被列为禁书[2](P163)。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波及面极广从而很难真正落实的文化规制也体现了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充满理想主义色彩,而不顾现实约束条件的特点。
    1564年,为了平息社会各界人士乃至天主教会内部对第一版《禁书目录》的不满,罗马教廷颁布了第二版《禁书目录》。由于这版《禁书目录》是在特伦托宗教会议期间编制而成的,因此,也被称为《特伦托目录》(Tridentine Index)。《特伦托目录》在天主教会禁书史上的影响极其深远。因为《特伦托目录》提出了构成天主教会所有《禁书目录》基础的天主教会禁书的十条禁规(见表2)。罗马教廷从1559年至1948年颁布的32版的《禁书目录》中均保留并且贯彻了这十条禁规(见表3)。从《禁书目录》的颁布频率来看,20世纪上半叶可以说是天主教会禁书史上的一个高峰(见图1),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罗马教廷就颁布了多达12版《禁书目录》,占到了罗马教廷颁布的《禁书目录》版本总量的37.5%。《禁书目录》的频频修订,反映出的实际上是罗马教廷在禁书问题上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并且日益感到力不从心的尴尬现实。
    
    
    
        
    事实上,罗马教廷在禁书问题上面临的挑战不仅来自于天主教会外部,而且来自于天主教会内部。这种挑战集中体现在天主教会于1961年至1965年间举行的第二届梵蒂冈公会议(Vatican Councils)上。在这次会议上,天主教会内部的革新派占了上风。他们要求进行改革,取消包括异端裁判所和《禁书目录》在内的一系列教会管理制度。例如,英国主教罗伯茨(Roberts)要求建立“异端裁判所的异端裁判所”。他批评道,虽然20世纪的异端裁判所已经越来越难关押人和滥杀人,但依然在侮辱人和毁灭人。又如,德国红衣主教弗林格斯(Frings)也批评道,异端裁判所的活动在当今时代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并且引发了众怒。此外,美国红衣主教库欣(Cushing)、法国主教威克(Wake)、德国主教克莱文(Clevan)等人也纷纷表态支持。1966年6月14日,时任罗马教廷信理部部长的红衣主教奥塔维亚尼(Ottaviani)正式通知取消《禁书目录》。该“通知”说:天主教徒阅读受教会谴责的书籍仍然是罪孽,但有罪孽之人不再会有来自教会的惩罚威胁了[7](P281-284)。事实上,天主教会的文化规制变迁历程,反映的正是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具有普遍性的衰落趋势。
    二、实用主义文化规制观
    同一元主义文化规制观相比,实用主义文化规制观的生命力要强得多。以西方历史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禁书为例,虽然这些书籍被查禁的理由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都同这种实用主义文化规制观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见表4)。需要指出的是,在很多国家的文化规制实践中,书报审查官在评定出版物时,大都会采取概括性的原则。因此,一些被冠以“淫秽”之名的社会类禁书之所以会遭到指责、审查和查禁,真实原因并非所谓的内容淫秽,而是因为这些书籍在种族立场、文字措辞、生活态度等方面含有不能被某些人所接受的观念或言论[8](P3)。不少政治类禁书和宗教类禁书的被查禁理由也有着类似的特点。举例来说,在埃里克·雷马克(Erich Remarque)的《西线无战事》一书出版之初,最早的被查禁理由是“内容淫秽”,此后的指责则包括“国际主义倾向”和“极右恐怖主义倾向”,晚近的查禁理由则是更为微妙的“使用了冒犯性语言”。总的来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书报审查官越来越倾向于避免使用传统的简单痛斥,而是使用一些修辞上的替代性技巧来陈述查禁理由[8](P149)。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事实也反映出了文化规制的复杂性特点。
    
    
    从某种意义上讲,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人权论》一书的遭遇可谓最能深刻反映实用主义文化规制观精义的例子之一。尽管对于今天的英国人而言,托马斯·潘恩在书中提出的大多数观点都是早已被普遍接受的基本政治常识,然而,在18世纪晚期的英国,却是一种很大的挑战。因此,作为在18世纪晚期最受非议的著作之一,《人权论》被指控最多的罪名就是煽动性诽谤。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所谓煽动性诽谤罪,是指文字可能会颠覆现有的秩序,至于书籍内容的真假倒还在其次。这一指控正是托马斯·潘恩被英国法院判处从此“不得踏上英国国土,违者将被处以死刑”的重要指控之一(另一项重要指控是叛国罪)。事实上,即使是时任英国首相的威廉·皮特(William Pitt)也坦率地承认,托马斯·潘恩对英国政府内在痼疾的很多抨击“可能是对的”,但问题是,假如不查禁《人权论》的话,这本书可能会在英国引发“流血革命”[8](P270-272)。英国政府的这种做法,关心的并不是《人权论》一书对英国政府的批评中不中肯,正不正确,而只关心这本书会不会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使自己陷入窘境。只要可能出现这种后果,那就毫不犹豫予以查禁。这正是实用主义文化规制观的最典型主张。
    从文化规制实践来看,文化规制深受时间、地点和人物等约束条件的影响。因此,一旦这些约束条件发生了变化,文化规制的结果就会随之变化。以招致众多法律诉讼案件的亨利·米勒(Henry Miller)的《北回归线》一书为例,在1962年至1964年间,美国的康涅狄格州、宾夕法尼亚州、佛罗里达州、纽约州和伊利诺伊州都宣布《北回归线》“是淫秽作品”,与此同时,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利亚州和威斯康辛州却宣布这本书“不是淫秽作品”(见表5)。但无论判决意见如何,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以同样判决于1963年的三个州的判决意见为例,“纽约州诉弗里奇案”以4:3的票数通过了这本书“是淫秽作品”的判决意见,威斯康辛州“麦考利诉《北回归线》案”却以4:3的票数通过了这本书“不是淫秽作品”的判决意见,加利福利亚州“泽特林诉阿恩伯格案”则以全票通过了这本书“不是淫秽作品”的判决意见[8](P135)。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步,认识的深化或约束条件的改变,文化规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见表6)。早在1950年,旧金山美国公民自由协会(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in San Francisco)主席厄恩斯特·贝西格(Ernst Besig)就试图将亨利·米勒的《北回归线》引进美国,并由于这些书被美国海关的查缴扣押而引发了《北回归线》在美国的第一起诉讼案:“贝西格诉美国政府案”。虽然他获得了由19位文学批评家签名证明《北回归线》的作者亨利·米勒是一位严肃的小说家,这本小说也具有文学价值的动议书,且在审判前向法院提供了一篇关于亨利·米勒小说的文学评论作为有利证词,但1951年的法院判决仍将这本小说判定为“有损个人尊严和家庭稳定”的“淫秽作品”。厄恩斯特·贝西格不服,继续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然而,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1953年10月23日再次以全票通过了这本书“是淫秽作品”的判决意见。巡回法官阿尔伯特·史蒂芬森(Albert Stephenson)在判决意见中称,这本书不仅整体来说缺乏文学价值,而且会令人道德败坏和堕落,绝不允许印刷。到了1960年代,美国各州法院对《北回归线》是否属于“淫秽作品”的判决意见更是不尽相同(见表5)。直到1964年6月22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格罗夫出版社诉格斯坦因案”中,以5:4的票数推翻了“格罗夫出版社诉佛罗里达州案”的原判,作出了这本书“不是淫秽作品”的法院共同决议,因《北回归线》一书引发的众多法律诉讼案件才终于画上了句号。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院共同决议中,威廉姆·布伦南(William Brennan)大法官宣布:不管是那些能够启迪思想的作品,还是具有科学、文学和艺术价值的作品,抑或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与性相关的作品,都不能被贴上“淫秽作品”的标签,也不能否定这些作品受宪法保护的权利[8](P134-136)。《北回归线》一书的查禁史生动地反映了文化规制因社会的进步,认识的深化或约束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特点。
    
    三、结语:问题与出路
    事实上,文化规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信息也是不完备的,而社会是不断进步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因此,纵观古今中外的文化规制史,一以贯之的文化规制可谓凤毛麟角。绝大多数文化产品和服务之所以会被规制,深层次的原因并非在于内容或者形式本身,而是因为不合时宜或者不合地宜。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很多文化规制案例都颇富戏剧性。例如,1955年,法国奥林匹亚出版社(Olympia Press)出版了弗拉迪米尔·纳博科夫(Vladimir Nabokov)的小说《洛丽塔》(英文版)。1956年,法国政府宣布《洛丽塔》一书为禁书。1957年,法国巴黎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Tribunal of Pairs)宣判奥林匹亚出版社胜诉,《洛丽塔》一书解禁。1958年,法国最高法院(Court of Cassation)宣判法国政府胜诉,《洛丽塔》一书再次被禁。虽然奥林匹亚出版社已经没有了上诉的可能,但由于法国最高法院的禁令只针对奥林匹亚出版社出版的《洛丽塔》,而没有要求禁止法国加利玛尔出版社(Gallimard Press)出版《洛丽塔》,于是,1959年,《洛丽塔》又一次在法国面市。就在同一时期,1955年,英国海关宣布《洛丽塔》为禁书。1957年,美国海关则判定《洛丽塔》不属于禁书[8](P113-114)。因此,在1958年,从法国出口《洛丽塔》是非法的,而美国进口《洛丽塔》却属合法。总而言之,由于人经常会“犯错”,因此,对于文化规制而言,文化规制者切不可过于自负地相信自己的理性,也不能过于迷信文化规制的实际效果,应该掌握分寸,不要过于严苛,而是适度规制,以便日后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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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载《中国文化产业评论》第24卷第69-81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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