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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委托、转让各有标准——在2009影视编剧维权论坛上,中国电影文学学会推出剧本合同范本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高小立 参加讨论
已经连续四年高举编剧维权旗帜的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于本月22日下午在京再次举行编剧维权论坛大会,此次大会的口号是:“依法维权,合同为盾。”在京影视编剧60余人出席,会议还邀请了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协会、北京律师协会的专家学者。
    会上,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向社会及行业内编剧推荐并公布了3个有关剧本交易的合同书、剧本版权授权书的标准格式,引起了与会编剧们的由衷欢迎。由20位当今实力派编剧结合成立的“喜多瑞影视公司”代表阎刚,当场接受3个合同范本及授权书格式样本,并表示率先使用,版权专家、法官、学者对学会出台合同范本给予高度评价和赞成。许可、委托、转让,三个合同各有标准,完好地体现了《著作权法》赋予剧作家的权益,为全国从事影视编剧的作者,也为经营影视剧本和从事影视制片者提供了一个符合法律原则的合同范本。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编剧王兴东,在解释推出三个合同的起因和过程时说,我们很多编剧都有签合同的教训,我们是靠智力写作,靠爬格子的血汗来获取报酬,学习签好著作权许可、委托、转让合同,是我们从事剧本写作的必修之课。剧本是我们交易的资本,影视产业是版权经济,而剧本是影视版权的首要版权,投资商是靠经营版权来创收的,在影视剧制作中,第一个出场的就是编剧,如何依法与投资商、制片方签订一个公平守信的版权使用合同,这是写作艺术之外的一门艺术,每一位从事剧本写作的人都不可轻视,必须学会经营自己的版权交易。近年来,由于影视剧本的诉讼呈直线上升,如何维护编剧的权益问题,很多编剧期待行业学会能够出台范本合同。现在编剧同行可以从三个合同中,一目了然看到《著作权法》赋予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荣誉权、报酬权等条款,在签约时一项权利也不能轻易放弃,更不能忽视越过。同时,特别推出了“剧本版权授权书”的标准格式,因为这是国家在影视备案立项中必需的文件,这是每个编剧独有的权利,当制片方没付清全部稿酬时,编剧是否要出具授权书呢?此授权书格式中都有必要的解释。
    依法维权,合同为盾,就是要从根本上拒绝霸王条款中诸如“剧本必须改到制片方满意为止”,“稿费必须到开机拍摄之后才能付清。”有时不能开机拍摄由多方原因造成,不能把风险都由编剧承担。此次制定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均依据《著作权法》第24条25条所做的具体文本。当然,合同中也有对于编剧的法律约定。
    维权大会上,学会维权部部长、编剧汪海林介绍了2008年度的维权情况。他同时指出,维权之路很艰难。当下,霸王条款依然畅通无阻。此外,百花奖、大学生电影节依然未给编剧设置奖项。
    参加会议并发言的还有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冯宏声处长,北京市政协常委、北京市律师协会巩沙副会长,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会长、博士生导师章柏青教授,他们都对编剧维权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特别是国家版权局冯处长,给与会编剧详细解释了三个合同的使用、注意要点、保护措施,从法理到实际,听得编剧们茅塞顿开。学会法律顾问葛小鹰律师在会上详细地介绍了三个合同范本的产生过程,是总结了许多编剧的教训和经验,也是根据诉讼实践的要求而做出的一个合同范本。
    编剧周振天、柳建伟、刘星、费明、彭三源在会上介绍了签好合同的经验与教训,以实际行动支持编剧维权。加入学会的北影女导演秦志珏也在会上发言。她说,作为导演我特别理解编剧维权,尊重编剧就是尊重自己,维权的道路是艰难的,但是,只要走下去,就是一片光明。
    为了全国会员使用方便,合同范本登载在“中国编剧交流网”上。
    原载:《文艺报》2009年2月26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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