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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图书馆古籍集部书目著录正误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李古寅 参加讨论

    近年来,河南省图书馆分编古籍集部书目,笔者在审核初稿过程中,发现并纠正了一些错误,现总结如下,以便将来再编书目时参考。
    1、河南省图书馆集部书名项著录时一个普遍错误,是“诗文集”问题,也就是著录者自己随便拟定书名。例如,清别集初稿书名项著录为“饴山诗文集32卷”,该书无此书名,且把分卷合为总卷,均误,根据古籍著录规则:“一部书分为各集,而不具有总书名和总卷数,著录时依次分别著出书名和卷数。”(见郑如斯、廖延唐《图书馆古籍编目》36页)据此,书名项应根据卷端书名为准,分卷著录为:“饴山诗集20卷文集12卷”。同样,清别集“亭林诗文集”,应改著录为“亭林文集6卷余集1卷诗集5卷”,明别集“怀麓堂诗文集”,应改著录为“怀麓堂诗稿20卷文稿30卷”;清别集“变雅堂诗文集”,应改著录为“变雅堂诗集10卷文集3卷”等等。这种分成各集,著录时应依次分别著录出书名和卷数的书,初稿大部分著录为“诗文集”,仅此一项书名错误,为数甚多,现不一一枚举。
    2、集部书名项另一普遍性问题,是著录在别集里的全集问题复杂。a、有的全集确应著录为全集。例如宋别集“王临川全集100卷”和清别集“南山全集16卷”,这些书有总书名,且有总卷数,书名著录为全集是正确的(参见《贩书偶记》337页)。b、有的“全集”不应该著录为全集,例如清别集初稿有一书名著录为“壮悔堂全集”,是取封面题签的书名而致误,根据古籍著录条例,书名应以卷端名为准,分卷依次著录为“壮悔堂文集10卷遗稿1卷四忆堂诗集6卷”。同样,清别集“读史亭全集”应改著录为“读史亭诗集16卷文集22卷”;清别集方望溪先生全集30卷”,应改著录为“望溪先生文集18卷外文10卷补遗2卷”等等。c、有的全集是丛书。例如初稿著录在清别集的“鹿洲全集”,(清)蓝鼎元撰,清雍正年间刊本,20册。此书分在别集错误,应转丛书独撰类(参见《中国丛书综录》(第一册)498页)。再如原著录在清别集的“沈归愚诗文全集”,(清)沈德潜撰,清乾隆中教忠堂刊本,24册。也转丛书独撰类(参见《中国丛书综录》(第一册)497页)。类似的错误不少,审核初稿时,一从别集转入丛书共有244部,2943册中,绝大部分都是这种错误。
    3、书名项再一个普遍性问题,是不严格以卷端书名为准,而从封面、书名页、书口,序中随便取一书名著录。例如,清别集初稿书名项著录为“隰西草堂诗文词三种合刻”的书,不以卷端书名为准,而以书名页为准而致误,应改著录为“隰西草堂诗集5卷文集3卷附遁渚唱和集l卷”(参见《图书馆古籍编目》36页,并见《贩书偶记》350页)。又,清别集初稿书名项著录为“寒支集14卷”的书,著录者以序言中书名为准而致误,应以卷端为准分卷著录为“寒支初集10卷二集4卷”(参见《图书馆古籍编目》30-31页,《贩书偶记》360页)。
    4、著者项错误举例:明别集“鸟鼠山人遗集”初稿著者项著录为“(明)胡可泉撰”,误,错由书中《愿学编序》:“愿学编者,可泉先生修道之言也”而致,而卷端所题著者为:“鸟鼠山人胡缵宗学”,根据著录条例,著者姓名当以卷端所题为准,所以,著者项应改著录为“(明)胡缵宗撰”。明别集“紫柏老人集29卷”,初稿著者项著录为“(明)释德清撰”,大误,因书中《紫柏老人集序》为释德清撰而致误。书中又有《达观大师塔铭》载:“师讳真可,字达观,晚号紫柏。”很明显,本书著者项改著录为“(明)释真可撰”,才正确。唐别集“唐陆宣公集”,原著者项为“(唐)陆贽撰,(清)介春耆英重订”,副著者著录错误,介春是耆英的字,字和名重叠而致误,清别集“渔洋山人精华录训纂10卷”,著者项原著录为“(清)王士祯撰,吴惠栋编”,副著者误,错由卷端“小门生东吴惠栋定宇撰”而致,东吴为地名,地名同人名混取致误,副著者应改为“惠栋编”,而必须去掉“吴”字。
    5、版本项的问题,原著录者认为书中出现的最后时间,即为该书的出版时间。在这样思想认识指导下,造成了版本项的大量错误。例如明别集“边华泉集8卷”,初稿版本项著录为“清宣统3年历城张氏刊本”。误,这是根据书中出现的最后时间来确定版本时间而致错误的典型。书中有牌记:“清宣统3年修补康熙44年历城张氏刊本”,显然,该书版本项的著录当以牌记为准,而不能把补版时间误为原刻本时间。又,明别集“明德先生文集26卷”,原版本项著录为:“清乾隆46年官刊本”,此亦大误,因为这部书最后一册有乾隆46年的一条文字记录:“昨奉四库馆行查第十七卷内曹真予墓表,请旨抽毁,业巳遵将此篇板片,呈缴本县学,详请铲毁讫”而致误,乾隆46年,是编四库全书时抽毁其中一篇文章所记的时间,同该书刻版时间无涉。据书中康熙2年黄缓序日:“余司河南刑部行过先生里,获探其全集,为先生之子与所素受业诸子,不忍没手泽,依次年牒编而辑之者……梓而传之”。由此观之,本书康熙2年刻版,意甚明晰。所以,该书版本项不可著录为“清乾隆46年官刊本”,而应著录为‘清康熙2年官刊本”。初稿版本项的这类错误不少,这里恕不多赘。
    6、附注项的问题:和原书不是同一著者的附刻,不应放置书名项,而应在附注项内分别按书名、卷数、著者依次注明。例如,清别集“曝书亭集80卷”,(清)朱彝尊撰,初稿把朱昆田撰的“笛渔小稿10卷”并列置于书名项,误,又,清别集“二曲集26卷”,(清)李颙撰,原奢录者把恽珠辑的“恽逊庵先生遗集l卷”放置书名项,也误。二者均应著录在附往项(参见郑如斯、廖延唐《图书馆古籍编目》34页)。
    原载:《河南图书馆学刊》1988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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