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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看待“红楼”索隐 ——试谈“红楼”索隐的逻辑问题和理论依据 及其意义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知阳子 参加讨论

    “红学”领域,批评、考证、索隐三大派鼎足而立。“红学”的火热,索隐一派居功至伟。因为,近百年的“红学”研究,虽也总有新人在欣赏、在批评,但赏来评去,要么就是一些陈谷子烂芝麻的观点在炒来炒去,要么就是一些无关研“红”本身痛痒的题外发挥,鲜有值得称道的建树。而考证又受资料挖掘的限制,钻来钻去,也在一些死胡同里钻。惟有索隐,时不时就有推陈出新的观点跑出来唬你一跳好的,急的某些“红学”前辈生怕自己成为大浪中沙,忙忙跳出来澄清、指责、谩骂,美其名曰,怕误导了后辈。这样一番番的吵闹,才导致“红学”领域永远不寂寞;“红学”热,一波接一波。然而,恰恰是这促成“红学”炙手可热居功至伟的索隐一派,却在“红学”界倍受诰病。究其根源,据说是索隐在论证过程中存在着逻辑不通、论证方法不科学的问题。
    “红楼”索隐采取的论证方法,虽然索隐工作者们这法那法的名堂众多,但据我看来,归根结底也就是一种——对应互证法。即通过对“红楼”文本文字的解析,一方面从主观上设定文本文字所隐,去对应某段历史本事的特征;同时,又从另一方面用这段历史本事的特征,来对应证明主观上对文本文字的解析思路。“红学”界称这种对应互证法为循环论证法,属逻辑悖论,是不科学的论证方法。
    但是,果真“红楼”索隐的这种对应互证法,就是在进行循环论证么?其实不然。这里面,存在一个对应的对象发生变化的问题。这个对应的对象变化,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概念的内含发生变化的问题。
    比如说,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论指导实践”;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认为,“实践出真知”。而“实践出真知”的这个“真知”,对应“理论指导实践”这句话来说,“真知”就等于“理论”。所以,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发展关系就是:实践(出)理论(指导)实践(出)理论……这样无限延伸。然而,在这个延伸的过程当中,前面的这个“实践”,还是后面的那个“实践”吗?前面的这个“理论”,还是后面的那个“理论”吗?显然不是了。它们彼此之间,概念还是一样的概念,但概念的内含已经发生了变化。同是一样的“实践”或“理论”,但是它们前后对应的对象已经不同。是吧?
    “红楼”索隐的对应互证法,是先通过“红楼”文本文字的解析来对应某段历史本事的特征,从而作出《红楼梦》隐笔实录了这段历史本事的这么一个判断;然后又根据这个判断,用这段历史本事的特征对应“红楼”文本文字的解析,从而判断“红楼”文本文字隐笔实录了这段历史本事的特征;最后得出结论,《红楼梦》,隐笔了这段历史本事。乍看之下,这个论证过程,的确有点象在进行循环论证。但其实来讲,在这个论证过程当中,就存在我前文论述的概念内含产生变化或对应对象产生变化的问题。那就是说,其中的前后两个“文本文字的解析”与前后两个“历史本事的特征”,它们的概念内含其实发生了变化,其对应的对象前后有所不同。
    比如说,我从一索隐开始,根据“红楼”文本文字A的解析,对应曹家历史本事特征a,从而得出这么一个假设的结论一:《红楼梦》里,可能隐笔实录了曹家历史本事。而在往后的求证过程中,我根据《红楼梦》隐笔实录了曹家历史本事这个假设的结论一,用曹家历史本事特征b与“红楼”文本文字B的解析对应,从而得出“红楼”文本文字B可能隐笔实录了曹家历史本事特征b这个结论二。接着,我又用曹家历史本事中特征c与“红楼”文本文字C的解析对应,从而得出“红楼”文本文字C可能隐笔实录了曹家历史本事特征c这个结论三。再接下来,我再用曹家历史本事中特征d与“红楼”文本文字D的解析对应,从而得出“红楼”文本文字D可能隐笔实录了曹家历史本事特征d这个结论四。如此类推。我通过对《红楼梦》文本文字的解析,得出若干结论二、结论三、结论四等这样的结论。然后,我通过若干结论二、结论三、结论四等这样的结论作为前提条件归纳推出,《红楼梦》,可能隐笔实录了曹家的历史本事这么一个总结论。我得出这个总结论的推论前提,是经过对应判断得出的结论二、结论三、结论四等,而不是最先假设的那个结论一。试问,这样的论证过程,怎么能算是循环论证,怎么就不科学、不合逻辑了呢?在我最后的这个推论过程中,我最先假设的那个结论一,它根本就没有参与推论。也就是说,得出结论一的那个推论过程,与得出总结论的这个推论过程,它们其实是分别独立的两个推论过程。我这样一拆解,大家在印象上就非常明了。是吧?因为,我这样一拆解,就把“‘红楼’文本文字”与“历史本事的特征”这两个概念内含的变化或对应对象的变化已经呈现出来。其中,“‘红楼’文本文字A、B、C、D等”,它们都是“红楼”文本文字;“曹家历史本事特征a、b、c、d等”,它们也都是曹家的历史本事特征。但是,不管是“‘红楼’文本文字B”也好,还是“‘红楼’文本文字C或D等”也好,它们其实都不是“‘红楼’文本文字A”;也不管是“曹家历史本事特征b”也好,还是“曹家历史本事特征c或d等”也好,它们其实也同样都不是“曹家历史本事特征a”。这就是“‘红楼’文本文字”和“历史本事的特征”这两个概念其内含所发生的变化或对应对象所发生的变化。
    所以,“红楼”索隐的对应互证法表面看就是文本文字A推出历史本事B,历史本事B反证文本文字A的这么一种循环论证。但其实来讲,历史本事B的反证对象,已经不是文本文字A,而已经是文本文字A1、A2、A3等。文本文字A,只是属于“红楼”文本文字极小部分,而文本文字A1、A2、A3等合起来,属于“红楼”文本文字极大部分。也就是说,文本文字A推出历史本事B的这个过程,其实只是由“红楼”文本文字中的某一句话或某一段文字与某段历史本事的某个特征对应,设疑了“红楼”文本文字隐笔了这段历史本事。而历史本事B反证文本文字A的这个过程,则是拿设疑的这段历史本事更多的其它特征,去对应“红楼”文本除A以外的其它更多文字,来证实那更多文字与这段历史本事的更多特征是对应得上的。这两个过程哪有循环呢?是吧?
    同理,在这个对应互证法A推出B的第一阶段,其实并不单纯只是A可以推出B,在A1、A2、A3等文本文字里面,还有其它也可能推出B。这就是说,在索隐对应互证法中,以A推出B作为第一阶段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论证过程,但在A1、A2、A3等其它文本文字中还有可能有其它文本文字推出B来作为第一阶段,形成若干个类似前言的独立论证。是这样,索隐的论证才称为互证的。它的互证,其实是这若干独立论证之间的互证,而不是单个独立论证的互证。
    因此,“红楼”索隐的对应互证法,其实并非循环论证。持此论点者,实在是没有细分前述概念内含发生的变化或对应对象发生的变化。
    又者,关于“红楼”索隐,也有人质疑:“《红楼梦》是一部小说,是文学艺术作品,为什么要索隐呢?索隐的理论依据何在?意义何在?”
    不错。《红楼梦》,是一部小说。它是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红楼梦》里,作者摆明就构思了那么一个叫“甄士隐”的人物名可以谐音“真事隐”,又说“风月宝鉴”“两面皆可照人”,还说此书“细谙则深有趣味”,再叹“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又有石头代作者立言时拿《石头记》与“历来野史”作比,并说“至若离合悲欢,兴衰际遇,则又追踪蹑迹,不敢稍加穿凿,徒为供人之目而反失其真传者”,还有第二十回的一条“脂批”也拿“野史”与此书作比,更有若干“真有是事”之类的“脂批”为证,等等。这对索隐爱好者而言,用膝盖想,也明显知道《红楼梦》这部小说艺术作品的背后,隐藏着一个真实的故事,它是一部披着艺术外衣的野史。这也就是“红楼”索隐工作者为什么要索隐的原因之一。但是,这对反索隐者而言,他们就认定这全都不过是小说作者故弄的玄虚,不过是在提高读者的阅读兴趣罢了。那么,究竟谁是谁非呢?反索隐者,有据可依。因为,在小说创作史上,据说是从来就没有小说隐笔对应实录历史的,就是在其它体裁的文学作品中只怕也找不到这种用艺术文本可对应实录历史的先例,至多也是融入式地隐笔一段历史缩影罢了,难落实,不可以追踪蹑迹的。而我们现在的“红楼”索隐工作者,大部分都认定,《红楼梦》是一部用艺术文本可对应的实录历史,是可供读者追踪蹑迹的。所以,通常就有这样的反索隐者质疑索隐者,要索隐者拿索隐的证据来,拿索隐的案例或理论依据来。关于索隐的证据,我就暂时不在本文探讨,那是一个需要长篇大论才说得清楚的问题。因此,在这里,我就先针对反索隐者的质疑,说一说索隐的案例或理论依据问题。
    反索隐者问索隐者要索隐的案例或理论依据,无非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理论指导实践”。那就是说,在反索隐者的理念中,你索隐者要索隐,要证实《红楼梦》果真就是一部用艺术文本可对应的实录历史,是可以追踪蹑迹的,那么,你对你这种索隐实践,你首先就要拿出理论依据,拿出案例来。你首先要让我们反索隐者或读者看到,在文学创作史上,有谁这样做过,有谁的创作实例可以触动“红楼”作者采取这种创作方式?
    不错。对“红楼”索隐工作者而言,我们可能找不到这种既有的理论,既有的案例。但是,反索隐者也别忘了,我前文就有论述: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论指导实践”;但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认为,“实践出真知”。
    追索《红楼梦》这部文学作品可能存在的对应实录、可以追踪蹑迹的历史,固然有文学索隐理论支持、有文学索隐案例参照更好,但是,当这样的理论尚未建立,尚没有这样的案例可资参照时,只要《红楼梦》这部文学作品有迹象显示它可能存在这样的隐笔,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出真知”的理论,大胆去尝试这种索隐的实践,在实践中总结这种索隐的理论,而不必非要用现成的文学索隐理论来指导我们的索隐实践。在我曾在网上发表的《鸡蛋里的研红思考》一文中,我就拿法官审案来作比索隐取证的问题。同样,在这里,我也可以拿法官审案来作比索隐的实践。在法官审案的过程当中,一定也会碰到这样那样的新奇案子: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判案,也没有旧有案例可资参照。那么,难道这样的新案子,法官就置而不理了不成?不。法官还得理,并且,最终也还会有一个判决结果出来。这样的判决结果,往往就成了制定新法律的依据而形成新的法理。因此,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在不断地翻新,会促使司法界不断遭遇新的案子,从而也会不断地有新法律出台。同样的道理,文学作者的创作手法也在不断地翻新,会让读者们不断遭遇新文学,从而也会不断地有新文学理论涌现。
    所以,若是有谁一定要问我“红楼”索隐的理论依据何在,那我就可以拿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斩钉截铁地告诉他——“实践出真知”。
    那么,“红楼”索隐的意义又何在呢?一部好好的文学艺术作品,为什么要把它拆解成这样一个具体的历史故事?
    其一,将一部可能隐笔实录某段历史本事的艺术文本进行揭秘还原,就有可能揭露出某段历史本事的本来面目。这本身就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因为,小说作者既然要通过艺术文本隐笔传史,那就说明这段历史本事存在真相被人为掩盖的可能。
    其二,解密还原作者隐笔故事,这对解构文本故事的构成、解构作者的思想、解构作者的创作动机和创作环境,都是有益处的。而且,解构作者的隐笔方法,也为后辈一旦遭遇言论束缚时该如何表达提供了参照。是吧?
    如此说,“红楼”索隐,能说没有意义吗?既然有意义,这也就是“红楼”索隐工作者为什么要索隐的原因之二了。
    因此,热衷于“红楼”索隐的“妹妹”们啊,你们就大胆地往前走吧!只不过,当您走到前面遇上万丈深渊,您可千万记得回头啊!作者的原意是收敛的,在“红楼”索隐领域,成功的路只有一条。您走到不通的地方去了,那您还得回头,重振旗鼓再探索。
    原载:北大中文论坛
    
    原载:北大中文论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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