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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成书年代问题再答客难*

http://www.newdu.com 2017-10-29 中国文学网 石昌渝 参加讨论

     我主张《水浒传》成书在嘉靖初年之说,引发一些学者的质疑问难,为此已写过一篇答辩文字,今萧相恺、苗怀明先生再度问难,也不能不答。“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我坚信学术问题总是愈辩愈明。
     首先,我要说明《水浒传》成书于元末明初之说,并不如萧、苗二先生所说的,是“一个已经基本取得共识的问题”。拙文《〈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就列举中外学者如狩野直喜、胡适、林庚、张国光等人的质疑,当下“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对此问题采取的是审慎的存疑态度①。“元末明初说”的根据其实相当脆弱。嘉靖间高儒《百川书志》著录百卷本《水浒传》题“钱塘施耐庵的本,罗贯中编次”,这施、罗二位是何时之人,嘉靖、万历年间的学者们就是一头雾水,弄不清楚。田汝成《西湖游览志余》说施耐庵是“南宋时人”,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李贽《忠义水浒传叙》说施耐庵是元人,明末金圣叹循此说伪造了一篇元人施耐庵的《水浒传叙》,“元代说”由是大行。直到20世纪30年代发现《录鬼簿续编》记元末明初有一位长于“乐府隐语”的罗贯中,于是有学者便指认这位罗贯中就是编次《水浒传》的罗贯中,由此推定《水浒传》成书在元末明初。“元末明初说”不过是近七十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谈不上“基本取得共识”。况且,在学术上,即使是基本取得共识的问题,只要是有根据,也是可以质疑和讨论的。
     我对“元末明初说”发生怀疑,如果说有什么萧、苗二先生所谓的“兴奋点”的话,那“兴奋点”也不在嘉靖前的文献中不见有《水浒传》之记录这一点上;我之怀疑“元末明初说”,是由作品思想艺术与“元末明初”这个时间点对不上号所引起的。如果把《水浒传》放进文学生态环境和政治文化环境中考察,我们就不难发现:《水浒传》所描写的逼上梁山的故事以及这故事所蕴含的思想意识与元末农民战争以及明初社会政治实态,实在有点扞格不入。如果把它成书时间定在元末明初的坐标上,则它前头的元刊平话无论是在思想艺术上还是在叙事体制上都还是那么稚拙,它犹如一座高峰平地拔起,而以后一百五十年中通俗小说创作简直是一片空白,真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这在历史逻辑上很难说得通。问题是由文学本身而起,但我深知,采用文学的方法判定成书年代,很可能被人指为主观臆断,于是便首先诉诸历史的方法、考证的方法。
     一
     在明代嘉靖以前的文献中找不到记录有《水浒传》的文字,也没有发现有早于嘉靖的《水浒传》的版本。以《水浒传》如此具有思想艺术震撼力的百回本大书,说它成书在元末明初,可是从明初到嘉靖前的一百五十年间居然没有留下一丝痕迹,它存在的真实性岂不令人怀疑?萧、苗二先生说我“用未见明嘉靖以前文献中有关于《水浒传》的记载来证明《水浒传》成书在嘉靖年间,显然是思虑不周”②。这说法有点强加于人,我只是从无文献记载这一事实出发,对《水浒传》成书在元末明初一说提出怀疑,并没有据此就得出《水浒传》成书在嘉靖年间的结论。
     为了说明我对“元末明初说”的怀疑,拙文还提出了明初永乐、宣德间写“水浒戏”的朱有燉和成化、弘治年间记录“水浒叶子”的陆容,他们熟悉宋江三十六人的故事,居然不知道有写了一百零八人的《水浒传》其书,岂非怪事③?
     萧、苗二先生反驳我时,承认“仍未发现有嘉靖以前的文献记载过《水浒传》一书”。既然事实如此,我怀疑的依据就不是凭空生造。但是,他们仍然要举嘉靖以后的文献资料来证明《水浒传》成书在嘉靖之前的元末明初。拙文曾指出,嘉靖年间田汝成说《水浒传》成书在南宋,胡应麟说成书当在元代,再往后,各种“古本”、“旧本”、“原本”之说纷然而起,拙文《从朴刀杆棒到子母炮》④还特别举出万历年间吴从先《小窗自纪》卷三《读水浒传》提到的一个“古本《水浒传》”,这些嘉靖、万历年间的种种相互矛盾的说法,都只是说说而已,并无一说曾有缜密的论证,它们如何可以轻易采信?
     说到这里,还有一点必须再次申明,我们现在讨论成书时间的《水浒传》是写了一百零八人的百卷本《水浒传》。《水浒传》的题材有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从《癸辛杂识》、《宣和遗事》到元明杂剧中的水浒戏,关于宋江等人的故事没有停歇地在民间流传,这中间很可能有不同形态的话本存在,拙文在讨论成书年代时首先就申明我们讨论的《水浒传》是写了一百零八人、必须有林冲逼上梁山这类故事的《水浒传》。比如吴从先《小窗自纪》所说的“古本《水浒传》”就不是我们讨论的《水浒传》。高儒《百川书志》卷六“野史”类著录曰:
     忠义水浒传一百卷
     钱塘施耐庵的本,罗贯中编次。
     宋寇宋江三十六人之事,并从副百有八人,当世尚之。周草窗《癸辛杂识》中具百八人混名。⑤著录文字不多,但关键的两点说得很清楚:第一,“一百卷”;第二,写了“百有八人”。通俗长篇小说的体制,早期是分卷分则,分回是后来发展而定型的,这“一百卷”即相当于“一百回”。关于宋江等人的故事,从宋元到明初都称“宋江三十六人”,这“百有八人”乃是百回本《水浒传》才有的规模。就此两点,再结合今存的嘉靖刊本《京本水浒传》的残叶来看,嘉靖年间刊行的《水浒传》与万历年间容与堂刊本百回本《水浒传》差异甚微。我们讨论成书时间的《水浒传》,指的是这百回本《水浒传》。明确这一点很重要。比如说《西游记》成书,我们当然指的是至今通行的一百回、以孙悟空为主角的《西游记》的成书,不能把《永乐大典》提到的《西游记》和《朴通事谚解》讲到的《唐三藏西游记》与它混为一谈。“名”虽同而“实”相异,不区别清楚,讨论就会各说各话,无以交锋。当举证说什么“古本”、“原本”时,有必要如吴从先《小窗自纪》一样,把这个“古本”、“原本”的内容和规模概述一下,以确认它是否就是至今通行的《水浒传》。
     萧、苗二先生证明嘉靖前就有《水浒传》存在的材料有两条:一、张丑《清河书画舫》;二、熊过《南沙先生文集·故相国石斋杨公墓表》。
     先看第一条。张丑《清河书画舫》卷十二记:“又一好事家收文徵仲小楷古本《水浒传》全部,法欧阳询,未及见之。”其《真迹目录》卷五记:“文徵仲精楷古本《水浒传》。”张丑(1577—1643)生于万历五年,生时距离嘉靖初年已有半个多世纪,他的作品当然是嘉靖以后的文献,本可以不予讨论。但萧、苗二先生坚称这条信息“十分重要”,并详加考论。首先,萧、苗二先生为了证明张丑的记载确凿不误,特引述《四库全书总目》对《清河书画舫》的评论:“明代鉴赏之家考证多疏,是编独多所订正。”但他们却略去了同样也很重要的一段文字:“但亦有未见其物,但据传闻编入者。”又说张丑“当然不会是个说谎的人”,似乎诚实的人就不会记错事,而记错了事就等于是说谎,这个逻辑也令人费解。其次是试图证明文徵明抄录古本《水浒传》的时间在正德末年,但是也没有出示直接证据,萧、苗二先生也承认自己只是推定而已。即便张丑所记无误,即便肯定文徵明精抄古本《水浒传》是在正德末年之前,也不能证明百卷本《水浒传》在嘉靖前已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因为既称“古本《水浒传》”,显然就不同于当时流行的百卷本《水浒传》。万历年间称为“古本《水浒传》”的并不少见,和我们讨论的百卷本《水浒传》并不是一回事。
     再看第二条。熊过的《故相国石斋杨公墓表》有一段文字提及《水浒传》,比较重要,兹全录如下:
     ……而豹房义子多与诸贼通,以故内阁功绪不竟。群贼先时则已冒入禁内,观豹房游幸所在及内庭动静举闻。或说七等《水浒传》宋江赦者,遂阴结上所幸通事王永,彦明遂潜见上豹房。事发,下狱,杖永杀之。⑥
     这段文字提到宋江派人潜入宫廷寻求招安的情节,把这段情节与刘六、刘七农民战争联系起来,的确耐人寻味。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这篇《墓表》也不是嘉靖以前的文献。“故相国石斋杨公”即杨廷和(1459—1529),成化十四年(1478)进士,历官至太子太师、大学士,嘉靖三年正月因大礼之争违忤帝意,乞休归,后被削职为民,嘉靖八年(1529)六月病逝。熊南沙,名过,号南沙子,嘉靖八年进士,《明史》本传记他“累官祠祭郎中,坐事贬秩,复除名为民”⑦。杨廷和卒于嘉靖八年,《墓表》述及杨廷和“葬在卒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故《墓表》的写作时间不会早于嘉靖八年年末。《墓表》中谈到当时朝廷新进用事者对杨廷和肆意诽谤时,说“予为司马郎时,得以铨事,与中人遘,以予蜀人,辄道公时事,未常不发叹也”,由此可知《墓表》写在他任职“司马郎”(兵部郎官)之后。熊南沙中进士后“选庶吉士,改礼部主事”⑧,按明制,进士入部,必先补主事,然后递升员外郎、郎中,则他擢升“司马郎”当在“礼部主事”之后,因此《墓表》写作时间还要从嘉靖八年末往后推延。
     萧、苗二先生对这段文字作了如下解读:
     《墓表》里讲的“贼”“七”、“彦明”指的是刘七、齐彦明。刘六、刘七起事在正德五年(1510),正德七年(1512)失败死事。这说明,至少正德七年以前《水浒传》一书已经在社会上流传。否则怎么会有人“说七等仿宋江赦者”呢?材料中关键的一句话是:“或说七等《水浒传》宋江赦者”。“等”在此句中是“等同”之意,全句的原意是:有人说刘七等同于《水浒传》宋江求赦之事。“等”字在汉语中没有“仿”的意思,萧、苗二先生的解读在“等”字后随意加一“仿”字,令“等”字由本来充当谓语的动词变成用在名词后表示复数的助词,在“等”字后加一“仿”字,同时又有意略去“或”字不引,把“或说”——“有人说”变成“说”(shuì),成了“劝说”之意。这样整句话文意就大变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德七年十月刑部审问被俘的农民军领袖赵等人的题奏中并无模仿《水浒传》之说,成书于嘉靖初年的《继世纪闻》记刘七等人事云:
     京师之南固安、永清、霸州、文安等处,京卫屯军杂居,人性骄悍,好骑射,往往邀路劫财,辄奔散不可获,人号为响马贼。近来内官用事,谷大用、马永成、张忠等皆霸州、文安诸处人,大盗刘七等尝因内官家人混入禁内豹房,观上游幸之所。
     (马)中锡至德州桑园驻兵,刘六等来谒,中锡开城抚之。刘六欲降,刘七曰:“今内臣主事,马老爷岂能自践其言乎?”潜使人至京师,探诸中贵无招降意,又以山东所劫金银辇载赴京,馈权幸求赦,不得,遂大肆劫掠,众至数万。⑨
     《继世纪闻》的作者陈洪谟(1474—1555),弘治九年(1496)进士,官至兵部左侍郎。他的记载中确有刘七潜使人至京师探听招安信息一事,也确有混入禁内豹房之事,但却没有刘七模仿《水浒传》的说法。按《水浒传》第七十二回“柴进簪花入禁院”写柴进混入禁中来到睿思殿,并挖下该殿屏风上四大寇之“山东宋江”四字;又第八十一回“燕青月夜遇道君”写宋江派戴宗、燕青带上两大笼子金珠细软到京中打点权幸,燕青于李师师处见到皇帝,促成招安大事。有人说刘七求赦之举与《水浒传》相像,一点也不奇怪。我认为《水浒传》这段情节正是根据刘七等人的素材创作出来的,而决不是刘七模仿《水浒传》。关于这个问题,我将另文讨论,兹不赘述。
     说到底,熊南沙《故相国石斋杨公墓表》仍然不是嘉靖以前的文献。我说嘉靖以前的文献中未见《水浒传》的记载,要反驳我,就应当举出嘉靖以前的文献记载,如此才称得上是有的放矢、针锋相对。萧、苗二先生文中小标题曰“文献反映,早在嘉靖之前就有《水浒传》一书”,如此笼统曰“文献”,会使读者产生错觉,其实他们所指的“文献”应加上“嘉靖和嘉靖以后”的时间限定,方为准确。
     二
     为探讨《水浒传》成书时间,我举出了几件具有时代特征的名物——“土兵”、“腰刀”、“子母炮”,作为证据。纪昀曾据《西游记》写到的职官“锦衣卫”、“司礼监”、“东城兵马司”等,判定《西游记》为明代作品,而非元代道士邱长春所作。历史学家吴晗也曾据《金瓶梅》提到“太仆寺马价银”等等,判断它成书大约在万历年间,而非如沈德符所说是嘉靖间某大名士所作。这种考证方法的理论依据是:作为文学门类的小说,无论是以历史还是以当下现实为题材,无论是以现实人生还是以虚拟世界为题材,必定都会打上作者所处时代的烙印。我注意到与我商榷《水浒传》成书年代的学者对这个观点和方法并未提出异议,这就应当是我们讨论问题的基础。
     我举证的这些名物,都有时代痕迹,但有的只能标明大致时期,如“土兵”、“腰刀”、“广泛使用白银”,唯有“子母炮”出现的时间点比较清晰,可以确定为正德末年。正是以“子母炮”为时间坐标,综合以上几种名物具有的时代特征,我才作出《水浒传》成书在嘉靖初年的判断。拙文《〈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结尾说:
     《水浒传》所写“土兵”的情形不会早于弘治,很可能是正德以后的实景;碎银子用于零售小额交易也早不过弘治正德;腰刀的出现在成化年间,普及却已是嘉靖年间的事情了;而子母炮的描写,就把《水浒传》成书时间的上限划定在了正德、嘉靖之交。⑩
     萧、苗二先生似乎没有注意我在谈到“子母炮”以外的几件名物出现时所划出的不同的时间上限。如上所引拙文,我的观点很明白:“土兵”、“腰刀”和广泛用银,只能证明《水浒传》不可能成书在元末明初,因为它们都是成化、弘治、正德才出现的事物,却不能证明《水浒传》成书在嘉靖年间;证明成书在嘉靖年间的是“子母炮”。萧、苗二先生却说“石先生用腰刀这一名物论证《水浒传》出现在明嘉靖间的结论是站不住的”,又说“《水浒传》中写了许多使用银子货卖的事情,其成书必在嘉靖间的结论同样是靠不住的”——问题是,我何曾这样说过?
     说到名物的考证,首先不得不谈一谈“名”和“实”的问题。我发现同我商榷的学者似乎只在“名”的字面上下功夫,而不去考究同一个“名”的内涵意义——即“名”所对应的“实”,有无不同之处。在汉语中,同“名”而不同“实”的词汇并不罕见,同一个“名”的内涵意义,往往会随着历史语境的变化而改变。比如“待诏”一词,唐前本非官职名,乃是待皇帝之命以言事之意;唐时便成为官名,其职责为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等事;明朝则为翰林属官,秩从九品,掌校对章疏文史,为低级事务官。然而“待诏”又是宋元以来对于工匠的尊称,这称呼在中国有些地区一直延续到现代,如李劼人《大波》描写四川当时就有人称理发师傅为“待诏”。同样是“待诏”之“名”,其“实”却不相同,不得不在具体的语境中加以辨析。假若一方说《水浒传》第四回鲁智深称铁匠为“待诏”,据此证明《水浒传》成书上限不得早于宋元,而另一方则说汉代文献中就有“金马门待诏”的记载,断定“待诏”不能成为成书上限在宋元的证据。显然,顾“名”不究“实”的思想方法,不会引导我们弄清事实的真相。
     “腰刀”,我曾说过,这个名称“最早见于南北朝(《魏书·傅竖眼传》),明初‘才成为一种特定刀制的名称’(《中国军事百科全书》),明代中期才大量装备军队,成为一种人们熟知的常规兵器”(11)。《水浒传》所描写的“腰刀”,我特举第三十一回武松“血溅鸳鸯楼”用“腰刀”之例。为弄清此“腰刀”之“实”,不妨细读一下这一回的描写。
     武松在飞云浦杀了两个押解公差和两个蒋门神派来的杀手,“便去死尸身边解下腰刀”。这个“解”的动作,说明那刀有刀鞘,刀鞘系在腰带上,而且刀身较长,若是有刀鞘的匕首短刀,则只需别在腰带上即可。小说叙述武松在张监后花园外的马房里“手起一刀”杀了马夫,“把刀插入鞘里”,证明确有刀鞘。武松跳入花园,进入厨房,杀了两个丫鬟,然后摸上鸳鸯楼,照蒋门神“早落一刀,臂脸剁着,和那交椅都砍翻了”,然后转身回过刀来,朝张都监“一刀,齐耳根连脖子砍着”,当时毙命。张团练提起一把交椅抡将过来,武松就势只一推,张团练扑地便倒了,“武松赶入去,一刀先剁下头来”。那蒋门神还未死,挣扎起来,武松将他一脚踢翻,“按住也割下来”。接下去,武松又杀了两个上楼的家人。下楼将张都监夫人劈面剁了一刀,“武松按住,将去割时,刀切头不入。武松心疑,就月光下看那刀时,已自都砍缺了”。后来他弃了腰刀,取来朴刀,搠死了唱曲儿的养娘玉兰等五六个女人。临了“撇了刀鞘,提了朴刀,出到角门外来”。从这一段描写武松用腰刀“劈”、“剁”、“砍”等动作,分明可见此“腰刀”有相当长度,唯此他才能够一刀下去不仅“劈”了蒋门神的脸,还“砍翻”交椅;也因为此“腰刀”有相当长度,他无需逼近,回身一刀,就把张团练“齐耳根连脖子砍着”——若是短刀杀人,必须逼近对方,而蒋门神身有武功,不容武松逼近身边相刺,尚有躲闪的空间,不会一刀便中。总之,武松用的“腰刀”不是匕首,其刀身较长,是配有刀鞘的短柄兵器。
     拙文曾引用明代《武备志》对“腰刀”形制的描述:“腰刀长三尺二寸,柄短形弯”;同时还引用戚继光《练兵实纪》关于“腰刀”的造法,《练兵实纪》所绘“腰刀图”,标明腰刀长三尺,重一斤十两,其长度形制大体如此。以戚继光的职务身份,兵器实乃是他的专业,他对当时“腰刀”形制的描绘应当是相当标准化的。武松所用“腰刀”之形制主要特征与戚继光的记录相符。拙文还曾指出,《水浒传》写的“腰刀”是普遍使用的兵器,不仅梁山好汉佩有,官府公差亦挎在腰上,武松在鸳鸯楼杀人的腰刀就是夺自押解他的公差。由此可知,其时“腰刀”已是一种大体定型的兵器而在社会上广泛使用了。
     萧、苗二先生驳我,举南北朝至宋金元有“腰刀”记载为证,说“金人的武器中也有腰刀,这腰刀的实物还留存在黑龙江的金源博物馆中”。金源博物馆所藏“腰刀”,我也参观过,此“腰刀”的形制绝对不是我上述的《水浒传》中的“腰刀”,也与戚继光《练兵实纪》所绘“腰刀”不同。“腰刀”之“名”,拙文说过最早见于南北朝文献,今天若在电脑资料库里检索,怕还不只萧、苗二先生所罗列之数。然而,作为严谨的学术考证,第一,应当考究一下这些文献所记“腰刀”是何刀制。比如《宝庆四明志·四明续志》卷七说,造“刀鞘八百八十九个、腰刀一千四百三十九柄”,显然这里所说的“腰刀”是不带刀鞘的,否则刀鞘数量为何不等同于刀的数量?至于此“腰刀”是匕首式的短刀还是三尺长的刀,实在不能断定。所举《太平广记》卷一百三十三《章邵》写商人章邵见一人熟寐树下,“遂就抽腰刀,刺其喉”,这“刺其喉”的用刀动作说明那“腰刀”是别在腰间的匕首。司马光《传家集》卷四十“奏章二十三”叙农妇阿云砍杀其夫的“腰刀”,当是农民砍柴等农用的刀具,而非兵器。上举数例“腰刀”俱不是《水浒传》武松杀人的那种“腰刀”。第二,《水浒传》的“腰刀”是一种普遍使用的特定刀制,从南北朝到宋元金近千年的文献中搜索到数条“腰刀”的记载,是不足以证明那“腰刀”在当时已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特定兵器的。彼“腰刀”非此“腰刀”。关于宋明兵器中刀制的演变,拙文曾引用宋代《武经总要》、明代《练兵实纪》及《武备志》等军事著作,这里不再重复引用了。萧、苗二先生既然反驳我关于“腰刀”的说法,是不是也应当对我所引征的这些军事家的专业记载予以正面的回应呢?
     再者,如果说《水浒传》成书在元末明初,那么我们读一读元末刊印的几种平话,这些平话中写了许多兵器,有没有“腰刀”呢?没有,倒是有拙文曾提到的元代兵器“环刀”。再往后看一看,明代成化年间刊印的《说唱词话》十三种,这些作品中也描绘了许多兵器,有没有“腰刀”呢?还是没有。请问,假若“腰刀”已是常见兵器,这些俗文学作品里何以不见踪影?
     谈到“土兵”,仍然有一个“名”与“实”的问题。拙文指出《水浒传》描述的“土兵”有三个特征:一、它出现在山东济州地区,是内地,不是西北边区,也不是少数民族地区;二、土兵隶属于县衙, 县衙都头手下都有土兵;三、土兵在都头管辖下执行巡捕任务,同时也侍候都头,形同皂隶。这应是我们所讨论的“土兵”之“实”。我认为《水浒传》描述的“土兵”,反映的是明代弘治以后土兵的实况。前已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举证说:一、南宋已有土兵“私役”的现象;二、元代有土兵;三、明代自始至终有土兵,且都有战争攻防能力(12)。我特撰文对质疑者所举材料逐条作了回答,兹简述如下:一、南宋土兵是国家兵制中的正规作战部队,驻扎在营寨之内,不可与《水浒传》中分散隶属于县衙之“土兵”混为一谈。宋代土兵中确有“私役”现象,那也是发生在军营之中,而非到寻常百姓如潘金莲家去干家务。二、元代无土兵,见于《元史·兵志》。质疑者所举有“土兵”一词的几条文献记载,那“土兵”均非指朝廷编制内的军种,或指地方自卫武装,或指临时屯垦之兵。三、质疑者所举明代土兵作战之例,那“土兵”均为西南少数民族土司之兵。我认为:只对“土兵”二字有兴趣,却不细读出现“土兵”二字的上下文,更未对“土兵”一词的不同历史内涵作必要的辨析,抓住“土兵”二字就下断语,恐怕是很难接近历史真实的(13)。
     萧、苗二先生对我“土兵”之论的反驳,依然是顾“名”而不究其“实”。宋代包括土兵在内的军队长官有“私役”现象,且不论彼时之“私役”是否同于《水浒传》所写的状况,单就“土兵”性质来说,宋代“土兵”是属于正规作战兵种,驻扎在营寨之内,它和《水浒传》中描写的隶属于县衙、维持地方治安的土兵是一回事吗?我说“元代废除土兵制”,依据的是《元史·兵志》,对此拙文已有申说。请注意,“元代废除土兵制”是指在国家兵种建制上废除了宋代作为兵种的“土兵”,元代军队的正规军为宿卫诸军和镇戍诸军,地方军指守望之兵,亦称“弓守”,这一点,只要费心翻一翻相关史籍和今人编撰的《中国军事史》,就会一目了然。元代无土兵建制,乃是国家兵制的规定。个别金元文献中记某时某地称某地主武装为“土兵”,并不能改变元代无土兵建制的事实。《水浒传》描写的“土兵”是归地方政府管辖和指挥的武装,郓城县如此,阳谷县也如此,可知是当时朝廷兵制所规定的,如何能与金元个别文献中提到的所谓“土兵”相提并论、等量齐观呢?至于明代土兵,我曾引用明成化二年(1466)进士、曾任兵部郎中的陆容(1436—1494)关于明初无土兵、自成化二年始建土兵的记载,又以沈德符(1578—1642)的相同记载辅证之,此处不再复述。
     萧、苗二先生为证明成化之前就有土兵,列举五条证据。第一条,洪武十七年田州知府岑坚、泗州知府岑善忠率其土兵“讨捕瑶寇”。此事见载《明史·广西土司二》,萧、苗之文引用此条史料时去头截尾,颇使人迷惑,如见其上下文,即可知岑坚、岑善忠皆为土官,此处所谓“土兵”,实为土司之兵也。洪武元年,田州府土官岑伯颜降,朝廷“诏以伯颜为田州知府,世袭,自是朝贡如制”。洪武十六年伯颜死,其子岑坚袭田州知府。都指挥使耿良奏章还有下文曰:“臣欲令选取壮丁各五千人,立二卫,以善忠之子振、坚之子永通为千户,统率守御,且耕且战,此古人以蛮攻蛮之术也。”(14)这“且耕且战”的士兵仍是土司所辖的“土兵”,所以才说是“以蛮攻蛮之术”。
     第二条,宣德“二年,总督朱燮元调集汉土兵,列营沾益,趣滇抚会兵进乌撒境。安边、安氏逃避偏桥”。此条材料所标时间不符合事实。所谓“二年”,实为崇祯二年(1629),非宣德二年(1427),其间相差二百年。朱燮元其人《明史》有传,见卷二百四十九列传第一百三十七。萧、苗引文出自《明史》卷三百十一列传第一百九十九《四川土司一》。乌撒为明代四川土司,辖区属今云南省曲靖地区。朱燮元调集汉土兵,乃指汉族聚居地区的地方武装。此事在崇祯二年,不能作为“成化之前,土兵之制也依然存在”之证。
     第三条,宣德五年,乌罗知府严律己请调官土军分据要地,以平“诸蛮”之乱。此条引自《明史》卷三百十六列传第二百四《贵州土司》。乌罗属贵州铜仁土司官所辖,严律已即铜仁所辖的土司官之一。朝廷闻讯,即命总兵官萧授担负进剿之任,先是筑堡二十四座,无效,于是“令川、湖、贵州接境诸官军、土兵分路并力攻剿”(15)。此条史料中,“土兵”区别于“官军”,乃土司之兵甚明。
     第四条,“景泰七年命调保靖土兵协剿铜鼓、五开、黎平诸蛮”,此文引自《明史》卷三百十列传第一百九十八《湖广土司》。保靖宣慰司为土司官,其辖区在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土兵”即少数民族土司之兵。
     第五条,天顺四年,“选调官军土兵,攻破功饶、婪凤二关,直捣府城”。此条引自《明史》卷三百十八列传第二百六《广西土司二》。吕赵杀土司官田州知府岑鉴,冒袭知府,自称“太平王”,吴祯称“选调官军土兵”,“土兵”即指土司之兵,与第三条“土兵”之意相同。
     明代称西南少数民族土司之兵为“土兵”,西南土司之拥有武装,历代皆然,且沿袭至20世纪新中国建国前。此“土兵”与《水浒传》描写的武松所率之“土兵”完全是两回事,仅仅是“名”相同而已,“实”则完全不同。《明史》记曰:
     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湖南永顺、保靖二宣慰所部,广西东兰、那地、南丹、归顺诸狼兵,四川酉阳、石砫秦氏、冉氏诸司,宣力最多。末年,边事急,有司专以调三省土司为长策,其利害亦恒相半云。(16)
     此前有人拿土司之兵的“土兵”来诘难,我已作过回答,见《〈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续考》,自认名实之辨应当已经澄清。未料萧、苗二先生所举五条史料均出自广西、四川、贵州、湖广各土司列传,所举“土兵”皆隶属于“土司”、实为土司之兵。二位先生根据以上五条材料,下结论说:“明代成化之前,土兵之制也依然存在;而且有时在边境地区的平叛剿匪战争中仍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就是成化以后的土兵,也并未都沦为舆皂。”——这显然是将西南土司所辖之兵说成是中央政府编制内、驻扎在中原地区的“土兵”。
     萧、苗二先生还要我看一看明代笔记《涌幢小品》卷十二和《今宪备遗》卷三十八,说看一看“便会清楚”了。我遵嘱披览一过,确实很清楚,不过清楚记载的都是土司之兵。说“土司惟川湖、云贵、两广有之,然止用于本省若邻省,未尝上中原一步也,亦流贼时征入,用之有功。嘉靖间,南倭北虏,无不资之,且倚为重。如湖广土兵,永顺为上(彭翼南),保靖次之(彭荩臣),其兵甚强”;又说卢镗曾督保靖土兵击贼张庄,王守仁用永顺、保靖土兵破贼,等等。嘉靖三十三年(1554)朝廷诏调湖广土司永顺宣慰彭翼南和保靖宣慰彭荩臣统率土兵赴苏、松协剿倭寇之事见载于《明史》卷三百十列传第一百九十八《湖广土司》。笔记所录确实清清楚楚,所云“土兵”为四川、湖广、云南、贵州等土司的武装,有些土兵如永顺、保靖之土兵的确能打仗,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土兵”止用于本省和邻省,不曾踏上中原一步,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明代后期协剿“流寇”和倭寇,奉调入中原。此“土兵”怎么可能是《水浒传》所描写的中原地区隶属于县衙的“土兵”?萧、苗二先生用土司之兵始终存在且能战斗的材料,如何推翻得了《明史》、《菽园杂记》以及《万历野获编》中关于中央政府于成化二年始建土兵、以及弘治以后土兵虽“照例编佥,徒供迎送之用”的记载?此“土兵”非彼“土兵”也。
     关于“子母炮”,萧、苗二位先生认为“子母炮与佛朗机完全不同,它不过是一种相当简单的火器”,“从金元到明初,火器用于阵战,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像子母炮这样简单的火器,哪里要等到嘉靖间才能制造”?如此,则我以“子母炮”来证《水浒传》成书在嘉靖初年,当然是荒谬极了。
     在此要申述一点,拙文叙述子母炮的由来和构造特征,引征的是嘉靖年间对外关系史学家严从简的《殊域周咨录》、最早得到子母炮的当事人之一顾应祥的证词(编刊在《筹海图编》卷十三)(17)、《明实录》以及《明史》,而非唐顺之的言论。只是后来因为有人同时引用唐顺之和赵翼相互矛盾的说法,为澄清事实,我在“答辩”一文中谈及唐顺之。萧、苗二先生撇开我提出的主要证据,却去驳斥唐顺之,这种论辩方法也着实令人不解。
     萧、苗二先生还是承认“作为武器的佛郎机传入中国在正德间”的,但认定佛郎机与子母炮“完全不同”。究竟有何不同?他们语焉不详,仍然是只顾其“名”而不究其“实”。“子母炮”之得名,在于这种炮有子铳和母铳,而传统火炮皆为单铳,这是二者最为显著的区别。我曾引《明史·兵志》所叙中国火炮简史,其中有一段文字曰:
     至嘉靖八年,始从右都御史汪言,造佛郎机炮,谓之大将军,发诸边镇。佛郎机者,国名也。正德末,其国舶至广东。白沙巡检何儒得其制,以铜为之,长五六尺,大者重千余斤,小者为五十斤,巨腹长颈,腹有修孔。以子铳五枚,贮药置腹中,发及百余丈,最利水战。(18)
     此火炮之构造原理和形制特征十分清楚:母铳“巨腹长颈,腹有修孔”,子铳装填弹药后置于母铳腹中,点燃子铳引信,炮弹即从母铳之膛发射出去。它的结构原理,与现代火炮完全相同,却完全不同于此前的传统单铳火炮。因了新式火炮在构造形制上的这一明显特征,当时人便形象地冠以“子母炮”之名。后来依据这种火炮原理制造出大小不等的型号,故又有多种名称,有称“佛郎机”,有称“大将军”,有称“子母炮”,有称“子母瓶”等等。戚继光《纪教新书》(十八卷本)卷十五《布城诸器图说篇》解说“子母炮”,就是分叙“子母瓶”和“佛狼机式”。戚继光《练兵实纪》杂集卷五《军器解》,在“军火器”一节中讲解了“无敌大将军”和“佛狼机”,它们是子母炮这一大类中的两种型制。其中“无敌大将军解”比较旧式单铳大炮与有子铳母铳的新式大炮之优劣时说:
     旧有大将军、发等器,体重千余斤,身长难移,预装则日久必结,线眼生涩,临时装则势有不及,一发之后,再不敢入药,又必直起,非数十人莫举。今制名仍旧贯,而体若佛狼机,亦用子铳三,俾轻可移动,且预为装顿,临时只大将军母体安照高下,限以木枕,入子铳发之。发毕,随用一人之力,可以取出,又入一子铳云。
     旧式单铳火炮,弹药若预先装填,日久火药必定会结成块状,引火线的孔道也会生锈,若临战装填则又来不及,而且一弹发射之后,(因炮膛发热)再不敢入药,装填弹药又必将炮铳直起,没有数十人是举不动的。今制造的大炮仍沿用原来的名称,但铳体却如佛狼机,也用三个子铳,子铳体轻,易于移动,并且预先装填好弹药,临战时只要将垫在大将军母铳下的木枕调整高下进行瞄准,放入子铳即可发射。一弹射出,遂用一人之力就可以将子铳取出,然后再装填入另一备好弹药的子铳。毫无疑问,在火炮发展史上,由单铳炮演进到子铳母铳的子母炮,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飞跃,乃是火炮发展史上的重大技术进步,翻一翻《中国火炮史》之类的军事专著,即可知这是军事史学的一个常识问题。萧、苗二先生为何置如此明显的历史事实于不顾,硬要将“子母炮”说成是“相当简单的火器”呢?萧、苗二先生引用戚继光《练兵实纪》杂集卷五“军火器”末尾一句话:“惟有子母炮尚属可用,未当终弃”,却故意略去了后面的“亦一奇品也”五个字(19),试图以此证明子母炮是“尚属可用”的“一种相当简单的火器”。这当然是在曲解戚继光的本意。
     为了证明“子母炮绝对不是当时才发明的一种武器”,萧、苗二先生便把中国火炮使用时间大大提前。所举证据之一,《资治通鉴后编》卷一百三十九、《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十四记有“大炮震天雷”,此炮“用铁罐盛药,以火点之,炮起火发,其声如雷,闻百里外,所爇围半亩已上,火点着,铁甲皆透”。又叙战斗中使用实例,“以铁绳悬震天雷,顺城而下”,至城下敌人掘城之“牛皮洞屋”时火发,遂摧毁“牛皮洞屋”。——这是用金属铳体发射炮弹的火炮吗?如此“震天雷”本质上就是一个填满火药、有引信的铁皮巨型“鞭炮”,跟用铳发射炮弹的火炮沾不上边。
     证据之二,元军攻打襄阳时曾使用“襄阳炮”。元军用炮攻襄阳城,是一个著名的战例。《元史·阿里海牙传》记有此事(20),《元史·世祖本纪》称此炮为“巨石炮”(21),马可波罗在他的游记中详叙其事曰:
     此种器械名曰茫贡诺(Mangonneau),形甚美,而甚可怖,发机投石于城中,石甚大,所击无不摧陷。(22)
     事情再清楚不过了,这个由西域人亦思马因献上的大炮,并非什么“火炮”,它正是《明史·兵志》所说的“以机发石”的抛石机。拙文《从朴刀杆棒到子母炮》曾用北京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古代战争馆所陈列的子母炮实物以证《明史》记叙之不诬。我并不是说《明史》关于火炮史的述说不可以商榷,但是要想驳倒它,必须拿出比《明史·兵志》更具权威性的史料来,仅凭以上所举那两条似是而非的证据,恐怕是不行的。
     因此,我再次申明自己的观点:子母炮的出现是在明代正德末年。它出现的时间坐标是《水浒传》成书时间的主要依据。
     三
     《水浒传》描写的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白银,“广泛用银”说明白银已经成为社会流通的货币。我认为这是明朝中期才出现的经济现象,由此证明《水浒传》成书在明代中期。有人诘难说,只要在明中期以前的文献中找出一条用白银的材料来,《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的判断就完全站不住脚了。这显然是对我的论点的误解。我说的是:“《水浒传》写人们在商品买卖中广泛使用白银,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在正统之前,很可能在弘治、正德以后”(23)。明初政府推行钞法,禁止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白银,法令归法令,民间交易中使用白银的个别现象始终是存在的,我在文中特别举了宣德四年(1429)十月“监察御史张聚坐家人以银交易,黜为松江府推官”(24)的例子。可见当时以白银交易是违法的,这种违法现象只是个别的存在,与“广泛使用白银”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譬如今天政府禁止吸毒,但吸毒的个别现象却屡禁不绝,能不能举几个吸毒的例子就下结论说今天社会广泛吸毒呢?白银交易从非法到朝廷认可,白银终于取代钱钞而成为流通货币,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史载至正统年间钞法已然动摇,到弘治、正德年间钞法就完全废掉了,这时白银就堂堂正正成了流通货币。《水浒传》中描写许多小额交易中都使用碎银子,完全是经济生活中的常态,这就说明其时白银已经成为货币了。
     我的这一观点遭到一些学者的诟病,甚至有“主观臆断的浮躁之风”的嫌疑(25)。此观点是否“主观臆断”,当然最终得靠史料来检验。说到“浮躁”,却不能领受。我从80年代初就开始思考《水浒传》成书问题,搜寻文本中有时间标志的名物洵非易事,而“土兵”、“腰刀”、“子母炮”和用银等涉及到兵制史、兵器史、火炮史以及货币史等非文学的专业领域,自知是不折不扣的外行,不能不找来《宋史》、《元史》、《明史》的“兵志”、“食货志”等来研读,不能不找来今人所著之军事史、火炮史、货币史以及相关论著来老老实实学习,并不敢以无所不知的“通家”自命,“浮躁”到信口雌黄。最近又读到一本明史专著《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撰著者主要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明史研究室的学者,该书第三章“白银货币化与中外变革”一开头就说:
     在中国历史上,白银从贵重商品最终走向了完全的货币形态,是在明朝时期。
     该章专门研究了明代白银货币化的过程,结论是:“朝野广泛用银”的时间坐标不在正统初,“而是在成、弘以后”(26)。银要成为流通货币,前提是必须要有满足市场流通需求的白银数量。这是一个不可违逆的经济法则。中国古代白银产量极为有限。该书列举了从洪武到正统历朝白银的银课收入,一百五十年间,总计一千一百三十九万多两。这个数量再加上历史上积累起来的白银,要应付中国家家户户都用白银的局面,也还是捉襟见肘的。因此,白银必须进口。该书引用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对中国进口白银的研究资料,说明从嘉靖到明末,日本白银大约有四千五百吨流入中国,美洲白银大约有一万二千六百二十吨流入中国,“全世界开采的白银一半流向了中国”。没有这个巨大数量的进口白银来支撑,白银即使成为政府法定货币,也必定会造成银荒,导致银贵而物贱,会严重破坏经济的正常运行。白银的货币化绝非像有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以为举出几条民间用银的记录就可以断言白银已经成为了货币。
     有人举明万历间臧懋循编《元曲选》来证明元代已经广泛使用银子,以驳我白银货币化是在明代中叶的观点。我曾回答说,“臧懋循对元曲原本作了大量改动”,“曲文改动比比皆是,而改动最大、有的甚至可以说是重写的,就是宾白”,而质疑者所举,大多是宾白;这种不甄别证据可信度而得出的结论,是缺少说服力的。未料萧、苗二位先生仍要举证《元曲选》,看来是我还没有把个中道理解说清楚。
     元末明初,亦即高丽末期编刊过一本高丽人学习汉语的教科书《老乞大》。该书在明代中期经过修改,后来又称《老乞大谚解》。原本《老乞大》采用对话体,记述了几个高丽商人到中国做买卖的经历,沿途歇店,人要吃饭,马要喂料,都得付钱,然后在市场上做马、羊、缎、人参、布匹等买卖,凡交易都用钞(纸币)。但到了明中期修改后的《老乞大谚解》,所有的钞(纸币)都换成了白银。试举改动之例:
     《老乞大》(元末明初)
     量酒,来迴钞。兀的二两半钞,贴五钱来。
     哥哥与一张儿好的,这钞了无字儿,怎么使的!
     这钞嫌甚么?字儿伯儿分明都有,怎么使不得?你不识钞时,教别人看去。
     我怎么不识钞?索甚么教别人看去?
     换钞不折本,你自别换与一张儿便是也。索甚么合口?
     这量酒也缠的坏了。阿的般钞使不得?兀的一个一两半、一个五钱将去。
     这一两半也昏。
     你却休谎。恰早来吃饭处贴将来的钞。
     儘教,胡留下者,便使不得也罢。
     你要那话怎么?使不得呵,你肯要那?(27)
     《老乞大谚解》(明中期)
     卖酒的,来会钱。这的五分银子,贴六个钱馈我。
     大哥与些好的银子。这银只有八成银,怎么使的!
     这银子嫌甚么?细丝儿分明都有,怎么使不得?你不识银子时,教别人看。
     我怎么不识银子?要甚么教别人看去?
     换钱不折本,你自别换与五分好的银子便是。要甚么合口?
     这卖酒的也快缠,这们的好银子,怎么使不得?今早起吃饭处贴将来的银子。
     罢,罢,将就留下着,便使不得也罢。
     你说是甚么话?使不得时,你肯要么?(28)
     如上所举,假若我们以《老乞大谚解》为根据,断言元末明初已经广泛使用白银,这符合事实吗?
     再说《元曲选》。戏曲专家吴晓铃先生就曾指出:
     明人臧懋循编的《元曲选》便是一部极不可靠的书,因为臧氏时常主观地去胡乱删改原作(请注意,不是萧、苗二位先生说的“润色”)。例如《赵氏孤儿大报仇杂剧》在《元曲选》里是五折,许多文学史上都大书特书这是杂剧四折的变例,殊不知元刊《古今杂剧三十种》中的《赵氏孤儿》根本还是四折,大约臧氏看到纪君祥竟没有叙述赵武报仇的事,觉得不过瘾,于是不惜破坏元曲的惯例而去“画蛇添足”。(29)
     臧懋循《元曲选》编辑的当然是元代杂剧,把它作为元代戏剧文学来研究是一回事,但把它作为元代文献来作考据,就不能不慎之又慎了。如果要引征,首先要证明引文是元刊本原有而不是臧氏后加的或删改的。有人认为我是胡搅蛮缠,“仿佛向我索要所谓‘宋版《康熙字典》’”(30),《康熙字典》编在清代,自然不可能有什么“宋版”。但《元曲选》所选元杂剧,依据的当是元刊杂剧,况且今有《古今杂剧三十种》元刊本在,基于臧氏删改原本的事实,我们在引用其作为证据时当然要判断它是否为元刊文字,这要求非但不过分,而且还是严谨的学术考据必须下足的基本功夫!何以将其比喻为“索要‘宋版’《康熙字典》”,仿佛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沈伯俊先生告诫要“避免主观臆断的浮躁之风”,所言极是。但沈先生大作把臧懋循《元曲选》和冯梦龙据宋元话本改编的、收在“三言”中的作品统统当作元代和宋元文献加以引征,着实令我吃惊!沈先生指出“努力发掘相关时代的历史资料是十分重要的”,我完全赞同,但沈先生信不过我所引征的宋元明史志和朝廷律令、官府榜文之类的文献,为论证白银货币化这个在经济史上如此重大的问题,居然只从明刊戏曲小说中找根据(注意,沈先生所引金元刊《五代史平话》和元刊平话,均无用银的描写),连一本野史、笔记也未见引用,更遑论海内外历史学家为探究此问题所常常引用的当时土地买卖契约以及各种租赁文约之类的原始资料,这又着实令我惊讶!
     萧、苗二先生说:“宋元和明初,官方确曾禁止用银代输,且也曾下令禁止民间用银子作为货币。但是否始终严厉禁止?虽禁止,民间是否就没有用银子买卖东西呢?回答是:并非始终严禁,民间用银交易的情况大量存在。”首先申明:我并没有说过宋元和明初官方禁止用银代输的话,因为这不符合历史事实。拙文《〈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续考》是这样论述的:
     宋代地方政府向中央上供收入时,一种方法是将上供钱变成上供银;而朝廷开支大项亦用白银。但是,进入市场交易,白银仍需先兑换成铜钱或铁钱。宋代政府为什么要用银代输?一则因为银比铜钱有量轻值重的优势,是轻赍,便利于运输;二则是朝廷开支需大量用银。真宗景德元年(1004)与契丹在澶渊订盟,每年向契丹贡绢三十万匹,银三十万两;南宋后金代契丹而起,朝廷与金议和,年贡绢二十万匹,银二十万两。而两宋军费开支亦用绢帛和白银,据《宋史·食货志》载,真宗咸平(998—1003)年间就曾出内库“银三十万两付河北转运使,籴粟实边”。然而在宋代,白银开采、冶炼规模实为有限,白银产量并不高。据《宋史·食货志》、《通考》等史籍所载,年产量大约在二十万两至三十万两之间。在这种情势下,政府当然希望以银代输,何来禁止之举?上引萧、苗所言“宋元和明初,官方确曾禁止用银代输”是有违历史事实的。既然并未禁止用银代输,就谈不上“是否始终严禁”的问题。
     宋代的白银产量和储量都不足以支持白银成为货币,地方向朝廷缴纳赋税用银,必定要向民间搜刮,萧、苗二先生所引元代郝经《上政议》中即反映了河东地区出产布麻,而纳输不用实物要用金银,金银有限,则金银价格猛涨,百姓“空筐篚之纺绩,尽妻女之钗钏,犹未充数”,苦不堪言。百姓用实物换取金银以应付纳输这一情况毫无疑问是存在的,但这显然不是把金银当作货币来使用,因为金银并未在交易环节中流通,更不可以据此判断说“民间用银交易的情况大量存在”。萧、苗二先生又说“朝廷既允许或要求百姓以银代钱纳输,那么百姓中用银来购买东西的情况必然就会出现”。这“必然”二字缺乏事实依据和理论支持。百姓拿自家出产的实物换取金银以代输,与把金银作为货币去购买实物,乃是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中发生的、两种实质完全不同的经济行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况且银作为商品交易之用的货币,与个别的“民间用银交易”现象,也不能等而论之。金银作为贵重金属,天然就具有货币的潜在资质。与唐代作为货币的绢帛相比,绢帛不便随意裂割,因为裂割会损害它的使用价值,且久藏有变质之虞。钱币用起来比绢帛方便,且无变质之虞。但钱币却有一个很大的弊害,即民间盗铸恶钱的情况难以禁绝。钱币的权量单位,秦以来为铢、两。二十四铢为一两。钱的标量与自身重量相等,如五铢币即为五铢之铜。唐代以“钱”代“铢”,“开元通宝”一枚之重量为二铢四絫,积十枚恰为一两,这一枚就称作一钱。但是民间私铸钱币者在重量上打折扣,在质量上将其他杂质掺入铜铁,造成大量虚价之恶钱进入市场。故此人们将善钱私藏于家,市场上恶钱流通,阻滞了物流。唐高宗乾封元年(666)为抑制轻薄之恶钱,铸“乾封泉宝”,重二铢六分,新钱一文当旧钱之十,这无疑使新钱自己也变成了标量与自身重量不等的恶钱。所以终唐之世,绢帛仍使用不废。金银可以分割而不损坏其使用价值,久藏亦不会变质,权量单位与自身重量相等,一两银即是一两重的银,其质量虽有掺假者,但赤金、纹银的成色不难鉴别,且单位重量的价值高,较钱币更便于携带,所以它比绢帛、铁铜更具货币的资质。但是,白银并不会因可以“代输”而“必定”成为货币。如前所论,白银的货币化,必要的前提条件是社会拥有的白银量能够满足市场流通的需求,而直至明初,成化、弘治前的中国社会尚未达到此必要条件。萧、苗二先生所言“必然”从何说起?
     质疑者举元刊杂剧和元刊话本中使用货币的情况为证,却是值得认真讨论的。萧、苗二先生引用了《元刊古今杂剧三十种》中八种共十条材料,断言这些是“元代民间用银交易的铁证”。我认为这十条中第一条《看钱奴买冤家债主》一段文字最为重要,可惜萧、苗二先生仅仅引用了只言片语,弄得原意不明。为便于探讨,兹迻录如下:
     【滚绣球】典玉器有色泽你写没色泽,解金子赤颜色写着淡颜色,你常安排着九分厮赖,把雪花银写做杂白。解时节将烂钞揣,赎时节将料钞抬,恨不的十两钞先除了折钱三百,那里肯用急心重义疏财!今日孟尝君紧把贤门闭,交你个柳盗跖新将解库开。(31)这是剧中正末扮周荣祖的一段唱词。他将自己儿子卖给开解库的贾仁,仅得二贯钞(中间人陈德甫同情周荣祖,将自己在解库的二月工钱二贯钞赠与,实得四贯),周荣祖愤怒指责贾仁的吝啬刻薄。这一段唱词在臧氏《元曲选》中已被完全删去了(此亦证明臧氏《元曲选》不足信)。“解库”即是当铺。宋人吴曾《能改斋漫录》“事始二”:“江北人谓以物质钱为解库,江南人谓之质库。”贾仁经营典当,总要压低客人典押品的价值,把玉器有色泽说成没色泽,金子赤颜色说成淡颜色,把雪花银说成杂白银,尽量压低其价值而少付典当金。不但如此,抵押时付给人家的是烂钞(亦即《老乞大》中所言“昏钞”),人家来赎当时,却索要“料钞”。“料钞”即元初印造的交钞,因以丝料作合价标准而得名。这段曲文说到有人拿雪花银到解库典当,证明白银与玉器、黄金一样,都只是价值很高的商品,但并非用于交易的货币。试问,如果白银就是货币,可以在市场自由购物流通,何必要送到解库来典当,贬值换成纸钞,而且还是不好用的、用时或许面值还要打折的烂钞呢?这条材料非但不能证明“元代民间用银交易”,反而是其时白银并非货币的“铁证”。
     其余九条材料,我们逐一讨论。《泰华山陈抟高卧》所谓“不应后我罚银十锭”,是陈抟给赵大舍(赵匡胤)算命,预言他日后将登帝王之位,说若是日后不应,“罚银十锭”。这里所言银“十锭”指处罚之重。元代曾有铸银锭的记载,每锭重五十两、四十九两、四十八两不等,它和黄金、钻石、珠宝一样都是财富,都是贵重商品,朝廷曾用来赏赐王公大臣,后有些货卖而流入民间,被有钱者作为财富据有,它并不是用于民间交易的流通货币(32)。理解这一点并不困难,现在政府也铸少量金条、金币,被人买去收藏,它不是作为流通的一般货币。
     《风月紫云亭》所云“一分银买一分情”,是引的一句俗语,犹如“一分钱一分货”,非指实际的市场交易。此剧【醉扶归】云:
     这逗镘的是咱些权柄。呵,色就事便是尔得人情。那厮每拏着二分钞便害疼。害疼咱每就呵便二十定(锭)三十定(锭)呵更磕着如今等。干燕(嚥)唾相思得后生,那个不害这般干使钞干嘿病。(33)此段唱词中说到“二分钞”、“干使钞”,可证日常所用为钱钞。唱词中提到“二十定”、“三十定”,也是指钱钞,而非指银锭,因为至元宝钞五个一贯为“半锭”,五个二贯为“一锭”(34)。此外,该剧【后庭花】还有“未见钱、罗呀,冬雪严霜降;得了钞、罗应春风和气生”之句,这都是当时民间用钞的实情,萧、苗二先生如何避而不引?
     《公孙汗衫记》云“与十两银做盘缠”,仅此也不能证明民间交易中用银。如前所述,白银价值高,它和黄金、绢帛一样常被作为轻赍,出门远行,无论经商、赶考还是长途旅行,往往都携带金银绢帛,到市场交易时需先到金银铺兑换成货币。所云“这五两银权做斋钱”,就如有人举《永乐大典》之《小孙屠》“略有些小银子,权当酒钱”(35)一样,举证者忽略了一个很关键的“权”字。“权”,权且、姑且、暂且的意思。货币交易,应当等价,毋需用一个“权”字,正因为其时银子并非流通货币,而仅仅是值钱的商品,才说“权当”。譬如有人吃了酒饭,却未带钱钞,把手上的金戒、金表之类拿出来,“权当酒钱”。
     《东窗事犯》云“他不合仓廒中盗了粮,府库中偷了银”,粮和银均为官家府库储存之物,并不能说明银是货币。
     《张千替杀妻》的“俺哥哥往日赉发有金与银”以及“这妇人坏家门,倒与别人些金银”,金与银并提,若银是货币,那么金也是货币?这里并未确指银是用于交易的货币,其实剧中所言“金银”很可能指的是金银首饰之类值点钱的物件。
     《小张屠焚儿救母》的“怎莫这付药值银十两”(出自【醉扶归】而非【醉中天】),这是说药的价格“值银十两”。钞以银为本,中统元宝钞一贯同白银半两、同中统交钞一两,至元钞一贯同中统元宝钞五贯、同白银二两半。元代戏曲、小说中称值银多少两,并不等于要付白银,实际所付可能是相当于白银价值的钱钞;说多少贯多少钱,也不都是指铜钱。前面所引《老乞大》付酒钱一段即可为证。
     《张鼎智勘魔合罗》“(外与药了)(正末与银了)”为角色在舞台上表演动作的提示,谓之“科”。这也很难确认是用“银子”付账,所付可能是银,也可能是银钞。如前条所论,银为钞合价之本,以“银”指代价格,而不一定指白银。今天有不少市场的收款处称“收银台”,并不是真的收白银,“银”只是“货款”的代称而已。即便此条可以理解为是用银付账,那也只是所举十条材料中的一条例证。显然,据此不能得出元代民间已广泛用银的结论。
     白银在中国何时成为货币,是经济史上的一个重大问题。仅仅罗列一些零星例子,甚至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一些例子,就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判断,实在是把问题看得太简单了。研究它和研究一切重大历史问题一样,必须充分地占有资料,从历史事实的全部总和、从历史事实的相关联系出发来加以把握,方可得出近于历史真相的结论。应当说明的是,对于这个经济史的重大问题,我并没有什么研究,只是我认真地研读了经济史家们的论著,在这个问题上我所发表的意见,不过是转述经济史家们的研究成果而已。如果说到个人的心得,我愈来愈坚定的认为:若要将古代小说的研究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必须努力地扩展自己的研究视野,虚心吸纳、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
     末了,还必须回应萧、苗二先生的一个质疑。我认为臧懋循《元曲选》对原本修改太多,不能把它当作元代文献径直引征。他们说,“石先生自己所用的《水浒传》版本也出万历间,当也不可靠”。提出这个质疑是有道理的。但二位先生似乎没有注意到拙文《〈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一开头就对此作过说明。考虑到《水浒传》的版本状况,文中说:“本文在选择例证时,有意撇开在成书过程的讨论中有争议的如招安以后的部分,这样做,是避免纠缠在七十回、百回、百二十回的问题中。”又说:“考虑到现存《水浒传》有简本、繁本的文字差别,本文举证一定是简本繁本共有之文字,以保证它的无可争议性。”在对前人的研究的述评中,还特别介绍张国光先生的意见,他曾把书中不少地名是明代建制和《水浒传》写到关羽刮骨疗毒文字本于嘉靖元年刊《三国志通俗演义》这两点作为成书时间的标志。我很明确地说这两项不能排除“是后人翻刻时修订的可能”,因而不足为证。我选择例证的标准,如吴晗先生所指,“要从这些作者所不经意的疏略处,找出他原来所处的时代”,像“地名”、“关羽刮骨疗毒”这类十分显眼,改动起来容易且改动不会对情节伤筋动骨的地方,避免引为证据。如果萧、苗二位先生认为“土兵”、“腰刀”、“子母炮”、“广泛使用银子”这些都是嘉靖刊本没有、而皆为后来编刊者所加,提出来讨论,也未尝不可。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近时,萧相恺先生寄稿给《文学遗产》与我商榷,并嘱将文稿转我一阅。承蒙萧先生雅意,使我在他们大作正式发表之前就有幸拜读一过。回应当然是必要的,即草就此文呈送《文学遗产》,并建议最好与萧、苗二先生的大作同期发表,以方便读者比较和评议。此前曾有《〈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续考》一文答疑,载《文学遗产》2005年第1期,故此文曰“再答”。
     注释:
     ①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第七编第二章第一节,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卷,第46—47页。
     ②萧相恺、苗怀明《〈水浒传〉成书于嘉靖说辨证》。
     ③详见拙文《〈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载辜美高、黄霖主编《明代小说面面观——明代小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
     ④该文刊载于《文学遗产》1999年第2期。
     ⑤《百川书志 古今书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82页。
     ⑥《南沙先生文集》卷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7年版,《集部》第91册,第662页。下引《墓表》文字皆此版本,不再注明。
     ⑦《明史》卷二百八十七,列传第一百七十五《文苑三》,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71页。
     ⑧陈田《明诗纪事》戊籤卷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三册,第1542页。
     ⑨陈洪谟《治世余闻·继世纪闻》,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3页、第95页。
     ⑩辜美高、黄霖主编《明代小说面面观——明代小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47—248页。
     (11)辜美高、黄霖主编《明代小说面面观——明代小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40页。
     (12)详见张培锋《关于〈水浒传〉成书时间的几个“内证”考辨》,《贵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3)拙文《〈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续考》,《文学遗产》2005年第1期。
     (14)《明史》卷三百十八列传第二百六《广西土司二》,第8242页。
     (15)《明史》卷三百十六列传第二百四《贵州土司》,第8181页。
     (16)《明史》卷九十一志第六十七《兵三》,第2252页。
     (17)拙文《从朴刀杆棒到子母炮》、《〈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续考》注《筹海图编》作者为顾应祥,承萧、苗二先生指出是错的;在《〈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之正文中说“明人郑若曾(1503—1570)《筹海图编》”当为正确。《筹海图编》原题胡宗宪,实为郑若曾所撰。说见范中义《筹海图编浅说》,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
     (18)《明史》卷九十二志第六十八《兵四》,第2264页。
     (19)邱心田校释《练兵实纪》,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324页。
     (20)《元史》卷一百二十八列传第十五《阿里海牙》,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124—3125页。
     (21)《元史》卷七本纪第七《世祖四》,第144页。
     (22)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纪》第145章“襄阳府大城及其被城下炮机夺取之事”,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338—340页。
     (23)(24)见拙文《〈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考》
     (25)见沈伯俊《文学史料的归纳与解读》,《文艺研究》2005年第1期。
     (36)万明主编《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7页。
     (27)(28)汪维辉编《朝鲜时代汉语教科书丛刊》(一),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6页;第26页。
     (29)《吴晓铃集》第五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30)张培锋《〈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说再质疑》,《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4期。
     (31)《日本藏元刊古今杂剧三十种》(影印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8年版。
     (32)参见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三十“银锭字号”,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77页。
     (33)《日本藏元刊本古今杂剧三十种》(影印本)。
     (34)叶子奇《草木子》,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6页。
     (35)张培锋《〈水浒传〉成书于嘉靖初年说再质疑》,《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4期。
    原载:《文学遗产》2007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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