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笔者曾经在一篇文章中提出白居易思想转变发生在卸拾遗任之际的观点。傅先生著文指出,卸拾遗任的说法是常识性失误。本文根据白氏诗文,论证这一说法有事实依据,指出白氏自己已经把担任拾遗与自己的思想和创作联系在了一起,认为讨论白氏思想转变,只有把这种转变与他担任拾遗、卸去拾遗的经历结合起来,才有可能说得清楚。文章的结论是:卸拾遗任的说法能够成立。 关键词 事实 常识 商榷 《文学评论》2002年第二期发表了傅璇琮先生题为《从白居易研究中的一个误点谈起》的文章,对刊载在《文学遗产》1994年第六期的拙文《论白居易思想转变在卸拾遗任之际》提出了批评。批评讨论,无论对学界,还是对象我这样的被批评者个人,不消说都大有好处。我衷心希望我们的研究讨论经常开发是如火如荼,也热烈欢迎专家学者和所有读者对我惠赐批评。 拙文是探讨白居易思想转变之时间问题的。长期以来,大多数研究者将这位诗人一生思想和创作的转变认定在左迁江州之际。笔者在作了几方面分析后,主张划在卸拾遗任之时。 对于拙文的这一基本观点,傅先生认为“是有值得肯定之处的”。说拙文“特别指出过去的不少论著把白居易思想与创作的转变只限定在左迁江州之际,未免简单化。这样说有助于对白居易思想变化与创作进展的深入思考。”但是,对文中的“正面论述”,认为“却大可商榷”。可商榷之处在哪里?主要在“卸拾遗任”的提法。 傅文指出:白氏“元和二年(807)十一月四日,自周至尉入京应试,召入为翰林学士。……元和三年(808)四月二十八日,仍任翰林学士,而由周到尉改为左拾遗。元和五年(810)五月,因秩满,白居易自请,由左拾遗改为京兆府户曹参军,同时仍任翰林学士之职。元和六年(811)四月,因其母卒,白居易丁忧,就出院,同时也罢京兆府的品位,一定的薪俸。而同时,不管所带的是什么官衔,他仍在内廷供职,承担翰林学士的职能,并不去做所带官衔的职务。”因此,傅先生说:“白居易在那几年主要是任翰林学士之职,并不存在拾遗卸任不卸任的问题。文(谦泰按指拙文)中没有准确理解与正确解释左拾遗与翰林学士的关系,因此出现了不应有的常识上的失误。” 这就是傅文针对拙文所作批评的主要内容。此外,还说到其他两方面问题。笔者反复拜读以后,除感激傅先生的指教外,也产生了几点疑问。由疑问又引出一些想法。想法留在心底,不知道是错是对,于解释疑难毫无好处。考虑再三,决定先把在“卸拾遗任”问题方面的思考写出来向傅先生和所有读者请教。其余问题,容另文讨论。 一 的确,翰林学士是一种差遣使职。担任差遣使职者,必原有一个原职,即本官。担任了差遣职务就不能同时执行本官的使命。如果担任差遣职务时间较长,那么,“官有迁转而供职如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58职官志条)。我们从唐代许多曾经被差遣的官员那里看到的正是这样的情形。 但是在白居易这里,好像又不尽如此,好像是种例外。因为我们从他自己的诗文中,看到他在担任翰林学士而带着左拾遗官衔的三年中,并非完全不理会头上的左拾遗官衔,而是在尽翰林学士职责的同时,也完成着谏官使命,不与一般被差遣者不过问原来职务的情形相同。我们从哪些诗文看到了这种情形呢? 第一,元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白居易被授为左拾遗,依前充翰林学士。五月八日,他有《初授拾遗献书》一篇呈给皇帝,明确表示将不惜粉身碎骨努力完成所担负的拾遗任务: 臣谨安六典:左右拾遗,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於时、不合於道者,小则上封,大则庭诤。……臣所以授官以来,仅将十日,食不知味,寝不遑安,唯思粉身,以答殊宠,但未获粉身之所耳。……然今后万一事有不便於时者,陛下岂不欲闻之乎?万一政有不合於道者,陛下岂不欲革之乎?侯陛下言动之际,诏令之间,小有遗阙,稍关损益,臣必密陈所见,潜献所闻…… 从献书开头部分我们得知:这是白氏被授为左拾遗与崔群同状陈谢之后为了再吐衷诚,又特意单独进呈的一封。这使我们有理由更加相信献书的内容,知道它不是为了朝廷礼仪要求而作的官样的文章。在献书中,白居易先则根据内册,指明左拾遗的职责;接下来表述自己要求效死尽忠的决心,再后面提出尽职的具体。假如他此时被授予这一官衔,作用只是确定他的品味高低,薪俸多寡,并不要求他去做左拾遗的事情,献书何以会以无为有具体写这些“臣必”如何如何的内容?他虚与皇帝周旋,空表态,岂不是戏耍对方,自找祸戾?可不可以推断为:是他一边做着翰林学士,“赞丝纶之密命,参帷幄之谋猷”(傅文中引用的杜黄裳为顾少连所作神道碑中语。傅先生指出“这可以说是翰林学士职能的极为确切的概括”),一边也被要求在可能情况下尽左拾遗“供奉讽谏”之职责? 再读他的《初授拾遗》诗,笔者以为这样推断是可以的: 奉诏登左掖,束带参朝仪。……天子方从谏,朝廷无忌讳。岂不思匪躬?适遇时无事。受命已旬月,饱食随班次。谏纸忽盈箱,对之终自愧。 左掖,指门下省。左拾遗属门下省官员。“奉诏”两句,说自己以左拾遗身份,参加论议朝政。“天子”四句,说此时正有一个谏官尽职的大好环境,只因为“时无事”,所以未做出什么建树。后面的名子继续从未能尽好谏官职责的角度抒写愧恧,反映了他急于在这方面尽职立功的心态。从以后的事实看,他三年中正是这样努力的,上引诗句表达的是真情实感。他的努力受到众多后人称道,例如《唐宋诗醇》的编者就这样写:“且夫居易岂徒以诗传哉,当其为左拾遗,忠诚蹇谔,抗论不回……”(卷19) 这里,有必要强调一下领取谏纸这个细节。除这首诗外,诗人在篇什中提到领取谏纸之事的还有多处,《醉后走笔酬刘五主簿长句之赠兼简张大贾二十四先辈昆季》一诗也曾提到。 这首诗写于元和四年他也是担任翰林学士并带着左拾遗官衔的时候。诗中自叙当时情况时有句云:“月惭谏纸二百张,岁愧俸钱三十万。”朱金城先生在《白居易集笺校》中笺释这两句时写道:“据此诗可知月领谏纸二百张为唐代谏官之定制。”朝廷为了保证谏官履行职责,制订了提供谏纸的制度。白居易也不例外地按照制度领取谏纸,接下去当然是按照典章要求履行谏诤职责了。这应该是无可怀疑的,不然,他怎么会在自以为未尽好职责时产生“谏纸忽盈箱,对之终自愧”的心理呢? 第二,白居易元和三年上呈给皇帝的众多奏状中,有一篇《论制科人状》,一篇《论和糴状》,两状都写到进呈奏状的身份。《论制科人状》写:臣今职为学士,官是拾遗。日草诏书,月请谏纸。臣若默默,惜身不言,岂惟上辜圣恩,实亦下负神道。所以密鍼手疏,潜吐血诚。苟合天心,虽死无恨。”《论和糴状》写:“今幸擢居禁职,列在谏官。苟有他闻,犹合陈献。况备谙此事,深知此弊。臣若缄默,隐而不言,不惟上辜圣恩,实亦内负夙愿。”王汝弼先生在《白居易选集》这篇奏状的注释中说:“禁职,指门下省。办公处设在宫禁中。左拾遗是其属官,故称禁职。又左拾遗(右拾遗同)是谏官中的最下级,故称列在谏官。”这两状中,当说到身份时,前一状学士、拾遗并提,后一状只提到拾遗一种,说明翰林学士固然有上书言事的职能,但如傅文所说的:“翰林学士上书言事,是与所带官衔无关的,这是翰林学士本身的职能”,大约也完全不符合实际。 第三,白居易担任左拾遗后,不仅履行着谏官职责,而且履行得积极主动。表现于他在直奏密启之外,还用写诗作补充,以期把任务完成得更出色。他在不做谏官数年后写于江州的《与元九书》中的一段话可以说明这一点: 是时皇帝初即位,宰府有正人,屡降玺书,访人急病。仆当此日,擢在翰林,身是谏官,月请谏纸。启奏之外,有可以救济人病,裨补时阙,而难於指言者,辄咏歌之。欲稍稍递进闻於上。上以广宸聪,副忧勤;次以酬恩奖,塞言责;下以復吾平生之志。岂图志未就而悔已生,言未闻而谤已成矣。 启奏不足,继之以咏歌。他为什么会这样积极认真?因为这时既“擢在翰林”,又“身是谏官”,负有“言责”。这里又提到了两种身份。那么,两种身份中哪一种与“言责”关系更紧密些?我们注意到,他平时谈论职责,说到翰林学士,经常提到的是“日草诏书”;说到左拾遗,是“供奉讽谏”。再结合此外说继之以咏歌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救济人病、裨补时阙”,则可以认定,“言则”主要来自左拾遗这种身份了。 可以和《与元九书》中这段话相印证的,还有《伤唐衢二首》之第二首中的以下诗句:“忆昨元和岁,忝备谏官位。是时兵革后,生民正憔悴。但伤民病痛,不识时忌讳。遂作《秦中吟》,一吟悲一事。”同样把写《秦中吟》等诗与做谏官联系在了一起。他被任命为左拾遗,名到实随,是也做着相关工作的。 第四,白氏元和五年不做谏官以后,诗作中有时也出现回忆三年任谏官之情形的内容。例如元和七年渭上村居时的《适意二首》之第一首就说:“三年作谏官,復多尸素羞”。虽然只两句,却有助于判断上面正在讨论的问题。尸素:尸位素餐,在其位而不谋其政的意思。有自愧的感觉,说明当时担负着谏诤职责。不然,谈何尸素之羞。 以上列举了四方面材料。私心想要说明:白居易在充任翰林学士而带着左拾遗官衔的三年中,在主要担负翰林学士职责的同时,也完成着左拾遗的任务,并不如傅先生所说:“并不去做所带官衔的职务”。这里,笔者想进一步指出:并非只有笔者注意到了这一事实。从前代到当今,在许多研究者的论著中,涉及到这一事实并有所论述的屡有所见。特别是当代一些有影响的文学史,一些关于白居易的重要专论,大都包含了这样的内容,例如中国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中国文学史编写组编写的《中国文学史》,游国恩等五位先生主编的《中国文学史》,《中国历代著名文学家评传》第二卷中褚斌杰先生所著《白居易》,以及朱金城先生的《白居易集笺校·前言》等。这些论著不仅都包含着这样的内容,论述也大体相近,现在引褚斌杰先生的论述供大家参考: 元和二年……十一月授翰林学士,次年五月拜左拾遗。拾遗是个谏官,职位虽然不高,但有直接批评朝政,向皇帝进言的机会……授官以后,他非常尽责,屡次上书请革除弊政……总地说来,自元和三年至元和五年的三年谏官任内,是白居易在黑暗势力的重压下,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而进行勇猛奋斗的时代,同时,也是他创作上的黄金时代。他的最富于斗争精神的所谓“救济人病,裨补时阙”(《与元九书》)的讽谕诗,大部分就是这时所写。 大家都有这样大体相近的论述,只不过没有从中引出白氏思想转变时间之类的结论。好在现在不涉及进一步的结论,只请大家注意白氏那几年确实完成过拾遗任务这一点是众多人的共识。 那么,为什么会有白居易这种一边担负着差遣使职,一边也完成所带官衔之使命的特殊情形呢?让我们试作以下分析: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1963年第一期刊载有陈仲安先生题为《唐代的使职差遣制》的文章,文中谈到了在实行使职差遣制度时出现的一些情况,其中之一是,被差遣者“捨其田而耘人之田”。在说明这种情况时,陈先生举了三例。第一例是《旧唐书》卷112李麟传所载李麟以兵部侍郎被差遣去管礼部贡举之事,第二例是《旧唐书》卷116常衮传所载崔祐甫以中书舍人被差遣去管吏部选事,第三例是《唐会要》卷59度支员外郎条所载白行简由主客员外郎、韦词由刑部郎中、两人先后被差遣去处理度支的文案事。从陈先生所举这三例看出:这些人被差遣以后,原来的工作都不管不问了,但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李麟和崔祐甫是由于官僚间争权而被排挤差遣出去,不难想到,他们不管不问是不被允许。白行简、韦词被差遣出去以后,也不过问原担任职务了,但没有被排挤等情形,所以不是不允许,是不能分身两处,顾不过来。现在白居易的情形又与上述两类不同。 白氏担任差遣使职翰林学士,没有被排挤之嫌,因而不存在不被允许过问本官职责的问题。元和三年至五年被授为左拾遗,又没有完全不可以分身去尽职的问题。因为谏官完成任务,不像一般官员履行职责那样,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衙门),需要与上下左右各方面联络,需要案牍往来等。他只要把自以为需要陈述的意见,写在谏章通过一定途径呈上去便可,这就造成了他担任差遣使职时,有可能同时完成所带官衔的职务。这是左拾遗这一官职的特点造成的,其他许多官职则不能。例如在白氏诗文中,就看不到他后来由左拾遗改为京兆府户曹参军后,在做翰林学士的同时,也完成着户曹参军使命的材料,大约因为这种官职不具备可以同时完成任务的条件。 这样分析合理与否,请读者批评。不过,不管是否合理,从前面所举四方面材料看,他这一阶段在履行翰林学士职责的同时,也完成着左拾遗使命,可以说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如此,在谈论白氏仕宦经历时,说到担起拾遗任,卸下拾遗任,窃以为并不违背事实。 二 上面的论述归结到拙文使用了白居易担起拾遗任、卸下拾遗任的说法有事实依据,不是信口妄说。下面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白氏不仅在诗文中屡屡说到担任拾遗一事,而且已经把任拾遗与自己的思想和创作联系在了一起。据此,我们在文章中也把两方面联系起来,即用卸拾遗任作标志,表述他思想转变之时间,可否说也算得自然合理? 白氏自己把两者联系起来讲述的情形,简略说来,有以下三种: 一、用担任拾遗标志作品的写作时间。 组诗《新乐府》作于元和四年,作者在题下标明:“元和四年为左拾遗时作”。虽然他这时主要是充翰林学士,但没有写成为翰林学士时作。《松斋自题》作于元和三年,《自题写真》作于元和五年,作这两首时也都是充翰林学士,带着左拾遗官衔,诗题下记的又都是“时为翰林学士”,不涉及为左拾遗。可见用翰林学士和左拾遗两种头衔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代表从元和三年四月到元和五年五月这段时间。至于什么时候用哪一种,显然还有深层次的原因,这里且不探讨。所要强调的是:白居易自己已经有意识地把一些创作和“为左拾遗”联系在一起了。 二、用担任拾遗作为划分创作阶段的标志。 还是在著名的《与元九书》中,白居易对诗友元稹谈自己的诗歌创作,把当时已有的作品划分为讽谕、闲适、感伤、杂律四类,并说明每类各包含哪些作品。说到讽喻诗时写道:“自拾遗来,凡所遇所感,关于美刺兴比者,又自武德迄元和,题为《新乐府》者,共一百五十首,谓之讽谕诗”。白氏讽谕诗,大家知道,分古调和新乐府两种。上面引文中“凡所遇所感,关于美刺兴比者”说的是古调诗;“自武德迄元和,因事立题,题为《新乐府》者”,说的是新乐府。《新乐府》的题材,从唐高祖武德年间,到宪宗元和年间,各时期的都有。而所有这些诗的写作时间,是“自拾遗来”,至写这封信(《与元九书》)这几年。虽然事实上,其中有少数篇章写于担任拾遗以前,如《观刈麦》、《京兆府新栽莲》等,但大多数写于任拾遗期间及以后,所以他说“自拾遗来”。总之,他是用担任拾遗作一个创作阶段开始之标志的。 三、把仕途坎坷与为拾遗联系在一起。 退居下邽金氏村时期的《游悟真寺诗》结尾部分写:“我本山中人,误为时网牵。牵率使读书,推挽令交力官。既登文字科,又忝谏诤员。拙直不合时,无益同素餐。”在江州时期的《昔与微之在朝日同蓄退休之心迨今十年沦落老大追寻前约且结后期》也写道:“往子为御史,伊余忝拾遗。皆逢圣明代,俱登清近司。……朝见宠者辱,暮见安者危。纷纷无退者,相顾令人悲。宦清君早厌,世事我深知。常於荣显日,已约林泉期。”两首诗都把仕宦途中的困厄与为拾遗联系在一起:前者说从包括为拾遗在内的“効官”过程发现自己的拙直性格不合时宜;后者说在为拾遗时期便产生了急流勇退思想。 三种情况如此。既然作者可以用担任拾遗标志作品的写作时间,标志创作阶段,也可以把坎坷遭遇与为拾遗联系在一起,我们在探讨他一生思想和创作的转变时间时,用卸拾遗任作标志,说这种转变发生在卸拾遗任之际,岂不也顺理成章? 三 以上第一部分说的是白居易被授为左拾遗后,确实做过左拾遗的事情。所以说卸拾遗任的提法反映了实际情况;第二部分讲白氏自己将个人的思想和创作与为拾遗联系在了一起,我们也将两者联系在一起考虑问题,应该是顺理成章;现在要讲的第三点是:谈论白氏思想和创作的转变,只有与为拾遗联系在一起,才能讲得清楚,才可以说找到了问题的关键。 傅先生在他的大文的结束部分,也就白氏思想和创作的转变时间作过表述,傅先生的表述是: 五年间的翰林学士生活,是白居易一生从政的最高层次,也是他诗歌创作的一个高峰,但同时又给他带来思想、情绪上的最大冲击。在这之后他就逐渐疏远政治,趋向闲适。 拙文说的是白氏一生政治上进取的高峰在三年拾遗任中,转变发生在卸拾遗任之际。现在,傅先生的说法与我的说法从所指的时间上看是相近的,同在一个大的时间段落之内。我们的不同在用来表述转变时间的标志方面。我用的是卸拾遗任之际,傅先生说的是翰林学士生活结束的时候。这大体相近的时间用什么做标志更合适?我认为翰林学士生活结束的说法不如卸拾遗任的说法。为什么?简单地说,因为白氏思想之所以发生变化,是与为拾遗、上谏书、写讽谕诗(写讽谕诗是上书进谏之补充,上文引过白居易自己的说法)得罪了朝廷内外权势人物因而受到打击有关,而不是与做翰林学士“日草诏书”的事情直接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在受到傅先生批评的拙文中已有论述,这里便从略了。用与转变原因关系紧密的事作标志,和用与转变原因关系较小的事作标志,两者的优劣得失,我以为是不言而喻的。 四 傅璇琮先生这篇文章的内容,是主要以我的作品中出现的他所说的失误为例,谈“我们现在治学如何加强基础知识的修养”的。 加强基础知识修养,应该说,不管对哪位学人,都是很好的建议。至于对我个人,则更是对症的良药。我将努力躬行并力争取得成绩,庶几不辜负傅先生的期望。我虽然就傅先生对我的批评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但即使这些想法站住了脚,应该加强修养这一点,我仍然深信不疑。我正是想借助说出这些想法,进一步向傅先生请教的。傅先生所以认为有必要以我的文章为例来谈加强修养,是鉴于我国唐代文学研究领域存在着问题这一现状的。傅先生“个人认为,目前唐代文学研究,从大的范围来说,似乎有两方面的问题。”其第二方面问题,“是经常出现事实陈述的错误。特别是对一些大作家,如李白、杜甫、王维、白居易、韩愈、李商隐等,每年至少有好几十篇文章,好几种专著,而有些论著为了显示特色,就硬造出一些新见,实际上却常常出现事实性、常识性的失误。” 对于傅先生指出的这第二方面问题,笔者愿意谈一点读后的感想。 “出现事实陈述的错误”,而且“经常”,是很不好的现象,应当努力克服;为了显示特色,“硬造”新见,更是很不好的学风,绝不能听之任其存在。 我很闭塞,不知道在我们的研究界,“硬造”现象存在的具体情形如何。说到我自己,则反躬自省,从来不敢。即如被傅先生批评的这篇文章,是提出了一点与流行见解不太一致的看法。为了使这种看法被人理解并接受,文章征引了不少资料,从几方面进行了论证。原文具在,兹不详述。虽然可能仍旧不足以使人信服,甚至会被人证明根本就荒谬绝伦。但即使如此,自知仍然是学力不足识见肤浅所致,与“硬造”毫不相干。傅先生并没有直接指出拙文存在着硬造问题,但由于他的大作是有感于这一问题的存在然后主要以拙文为例来谈修养问题的,所以我读到这几句批评,总不免惴惴不安,顾不得“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写出了以上这些话。目的也很单纯:想与“硬造”这一评语拉开点距离。不过,仅只在这一点上想要拉开距离的想法。除此以外,在我学习和写作的其他所有方面,自知缺点谬误甚多,时刻翘首企盼着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教。 (王谦泰:吕梁高等专科学校中文系。) 原载:《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6月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