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蒙先生去年出版了《老子的帮助》和《老子十八讲》。王先生在《老子十八讲》中说,他的解读《老子》是依据自己或今人(确切地说是他自己)的经历、经验、思想、知识、观念而进行的(《老子十八讲》,第7页)。《老子的帮助》也明确地说:“我能做的是用自己的人生,用我的历史体验、政治经验、文学经验、思考历程去为老子的学说‘出庭作证’。”(《老子的帮助》,第4-5页)如果按照王蒙先生的逻辑,笔者本不该写此文。因为王先生说他是依据自己的经验、体验来解读《老子》的,其他人的体验和经验不会跟王先生的相同,所以对于《老子》的理解自然不会跟他相同。但是,既然王先生是在讲老学,是在探求真理,所以对于《老子》的不同理解还是可以争论的,否则,人人自是其是,是会偏离真理大道的。好在王先生也把读者看作“法官”,有权判定他作为“证人”所提供“证词”的价值。所以,笔者就冒昧地指出王先生对《老子》“道法自然”理解上的错误,恳请王先生及方家指教。 笔者发现王先生在这两部书中,对于《老子》第二十五章的“道法自然”作了不同的解读。在《老子的帮助》中说:“道法自然的最好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道的法则是自己运动。”“……人→地→天→道=自然。道对自然的‘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老子的帮助》,第104页)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则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讲》,第29页) 王先生前后不同的论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自然”以及“自然”与“道”的关系的理解上的混乱与矛盾;二是对于“法”作为“师法”及“法则”的理解上的不一致。 什么是老子所谓“自然”? 首先看王先生对于“自然”以及“自然”与“道”的关系的理解。在两书中,王先生一方面说,“自然”就是“自然而然”;另一方面又说,“自然”就是“大自然”。这是两书基本一致的观点。不过也有不同:具体说,在《老子的帮助》里,“自然”只是表征“道”的一个概念,虽然他还有疑问(即“‘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详后);而到了《老子十八讲》,他把“自然”看成是和“人”、“地”、“天”、“道”并列的东西,甚至把“自然”看作是高于“道”的“最最”根本的东西。若用式子表示,前者为“人→地→天→道=自然”,而后者为“人→地→天→道→自然”。 就第一种意义看,王先生是肯定老子“四大”的概括的。如在对第二十五章的意译中,他明确地说:“所以说道是伟大的,天是伟大的,地是伟大的,人也是伟大的。世界上有四种大,道、天、地、人,人是四大之一。”(《老子的帮助》,第99页)“列出式子来,则是人→地→天→道=自然。”(《老子的帮助》,第104页)这里,他特别地用一个“=”号,排除了把“自然”作为一“大”的理解。显然,王先生的这一理解“基本上”是合乎老子的本意的。所以,即使在《老子十八讲》中,王先生还能够用“自然就是自然而然”的标题突出老子“自然”的这一主要的也是根本的含义。 之所以说王先生的这一解释是基本正确的,是因为,在《老子》中“道”就是“道”,它不是“自然”,也不等于“自然”;“自然”只是“道”的一种性质或状态。这种理解是多数学者所具有的共识。早在汉代注释家河上公就将“道法自然”解释为“道性自然,无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后来的许多《老子》注释家都在这一的意义上来解释老子这一句话。当今的一些《老子》注释者和解释者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自然”是说“道自己如此”,“道”无所效法。(参见陈鼓应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8页《老子注译及评介》第二十五章注。这是王先生也关注到的。)张岱年先生早年把“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解释为:“人以地为法,地以天为法,天以道为法,道则唯以自己为法,更别无所法。”(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第18页)张先生还说:“‘自然’即自己如此之意。”(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第79页)任继愈先生对于“道法自然”意译为“道效法它自己”(任继愈:《老子绎读》,第56页)。李零先生也说:“自然是道的本来面目,并不是另一个东西。”(李零:《人往低处走》,第92页) 如果停留于此,那么王先生的理解可谓是基本正确的,然而他又前进了一小步。之所以要往前走,那是因为他有疑问:“这里有一个问题,按老子的学说,道是至高无上的,是至大无边的,是至远无边的,是循环往复的,是无限大,是最最本初的。天地有无,都是产生于道的。为什么这里突然出现了一个‘自然’比道还‘高’还伟大还厉害呢!而且只此一处,讲的内容似乎是说自然是道师法的对象,何也?”(《老子的帮助》,第104页) 显然,王先生在这里的疑问,是他将“自然”理解为“大自然”的一种逻辑延伸。因为,作为“自如”、“自尔”的“自然而然”是一种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像“人”、“地”、“天”、“道”一样的对象(或“东西”);而只有作为“大自然”的“自然”才有可能上升为“实体”,好像“人”、“地”、“天”、“道”都产生于“大自然”一样。郭沫若先生也曾作这样的理解,如他在《先秦天道观之进展》一文中指出:老子“于‘道’之上又列出‘自然’来,所谓‘自然’当然是指天地中一切云行雨施的变化,让‘道’来取法乎它是连‘道’也失掉了它的至上性了。这些地方正表现着老子思想的未圆熟,也表现着他的苦心处,他对于他自己所产生出的‘道’的来历确实是还在苦心探索着的”。(郭沫若:《青铜时代》,第40页)老子苦苦地探索“道”,这是事实;但是老子并没有把“自然”看成是“高于”“道”的“东西”。所以,郭沫若先生把老子“道法自然”的观点误认为老子“道”论的不成熟性和不彻底性,这并不合乎老子的本意;而且郭先生也没有准确地理解老子的“自然”之意,所以他误认为“自然”高于“道”。王先生的“似乎是说自然是道师法的对象”,大有郭沫若先生误认为老子“于‘道’之上又列出‘自然’来”的意味。 在《老子的帮助》中还不甚确定的“似乎是”,到了《老子十八讲》中就变成了十分肯定的语气。王先生说,老子“提出了世界的五个最大的方面,可以称为五个维度:人、地、天、道、自然,五个方面并不是各行其是的,他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师法与一致的关系,总结了五个方面的基本规律。”(《老子十八讲》,第25页)在这里,王先生明确地把“人”、“地”、“天”、“道”、“自然”看成是“五个维度”、“五个最大的方面”。因此他说:“……老子很惊人地提出了一个‘自然’比‘道’更高的观念……”“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讲》,第29页)。显然,王先生是用“人→地→天→道→自然”替代了“人→地→天→道=自然”。如果说《老子的帮助》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还较为合乎老子的本意,部分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老子十八讲》中“人→地→天→道→自然”的理解则根本背离了老子的本意。因为,这里用“五大”替代老子的“四大”说,必定会引起歧义和混乱。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在《老子》一书中,最主要的含义就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而不是指“大自然”。因为根据张岱年先生的考证,“包含天地万物的总体”的“自然”,到魏晋时期玄学家阮籍才提出来的:“天地生于自然,万物生于天地”(《达庄论》)。所以张先生说:“阮籍以‘自然’表示天地万物的总体,可以说是赋予‘自然’以新的含义。近代汉语中所谓‘自然’表示广大的客观世界,‘自然’的此一意义可谓开始于阮籍。”(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第81页)另外老庄研究专家刘笑敢先生也明确地说:“有人把‘自然’解释或翻译成自然界,这是不符合‘自然’一词的古义的。如果‘自然’是自然界,那么‘自然’就是包括前面‘天’和‘地’的最高实体,这样,重复而不合逻辑。同时,在人—地—天—道—自然的系列中,就不仅是四大,而应该是五大,这也不合《老子》原文。”(刘笑敢:《老子今古(上卷)》,第289页) “法”是“师法”还是“法则”? 我们再来看看王先生对《老子》第二十五章四个“法”的理解。他在《老子的帮助》中对“法”作了两种并存的、不一致的解释:他把前三个“法”解释为“师法”(及物动词),而将最后一个“法”解释为“法则”(抽象名词)。因此,“人”、“地”、“天”都有“师法”的对象,而“道”则没有师法的对象,所以“道”“法”就解释为“道的法则”(《老子的帮助》,第104页)王先生这种解释,已有学者指出不是恰当的:“将‘道法自然’解释成‘道自然如此’,既略去了相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与前句相同的动宾句式。一些注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解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但偏偏将‘道法自然’单独处理,这是非常不恰当的。”(王中江:《老子的“道法自然”》) 其实早在魏晋时期,王弼就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句话及“法”字作了类似的注解:“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王弼集校释》)王弼对于“法”所作的是贯通的理解,而且“道”“法”“自然”是“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不违“道”之“自性”。 依此看来,显然王先生这里的解释就存在着四个“法”不一致的情况,不过这不是问题之所在,其关键是在对于“自然”的理解上。既然“自然”可解为“‘自’然”,所以四个“法”字是应该作一贯的理解即“师法”的;也就是说“道”无所“法”,只“师法”它“自己”,或者说,它只以自己为“法”。这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然而,在《老子十八讲》中,尽管王先生也把四个“法”字都解释为“师法”,但是,由于他还要再追逐自本自根的“道”的根源,使得他的“师法”的解释陷入了悖论。他说:“老子《道德经》里边有一段特别重要的话,有人把它当作核心的话来理解的,就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个‘法’的意思,我觉得一是说树立了师法的榜样:地给人树立了榜样,天给地树立了榜样,道给天树立了榜样。还有一个意思就是要遵从它的规律:地要遵从天的规律,天要遵从道的规律。”(《老子十八讲》,第25页)他还指出,老子把这个“自然”“强调到一个无以复加的程度,甚至都超过道了”(《老子十八讲》,第41页)。王先生说:“自然”是“道的精髓、是道的核心、是道的根本……”“‘道’已经是根本了,没法再根本了,但是从根本当中还能再找出一个根本来,就是‘自然’”(《老子十八讲》,第9页)。 我们再来对比一下王先生在《老子的帮助》中说的:“道法自然最好的解释是:道的法则乃是自然而然的运动。”(《老子的帮助》,第104页)因此,“道对自然的‘法’,与人→地→天→道的师法,不是相同的概念。”(同上)王先生还讲“道”是万物的“共同性”,是世界的终极本原、本质、本体、规律,而“自然”、“变易”、“辩证”、“阴柔”、“趋下”、“无私”、“恍惚”、“玄妙”、“宝贵”等九点就是“道”的特质(《老子的帮助》,第334-335页)。也就是说,“自然”不是“道”,它不是高于“道”有待于来“师法”的更为根本的根本。所以,王先生才说,“道”是“最高最远最最的根本”(《老子的帮助》,第337页);它是“最高最大的概念”;它是“概念至尊、之极、之巅、之神”(《老子的帮助》,第338页)。既然“道”是一个至高无上的概念,那么它就是无所“师法”,所以,“道法”之“法”作为“师法”,“道法自然”就必定是“道”“师法”自己,必然不会再有一个高于“道”的师法对象“自然”。如此看来,这前后的混乱和矛盾可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 原载:《中华读书报》(2010年12月01日15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