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蒙古秘史》展示了古代蒙古丰富的政治文化,其中系统的汗权政治思想占有重要地位。汗权是典型的政治权力,它有至上性、强制性、自主性和能动性、扩张性和破坏性等属性。《蒙古秘史》中汗权的作用方式有强制性、功利性、操纵性、合法性及人格型等不同的形式。每种权力往往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而是相互组合、相互依凭,综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蒙古秘史;汗权思想;属性;作用方式 成吉思汗及其后继者们创造的奇功伟业早已成为过去。对当时的历史活动,我们只能从流传至今的观念的历史中或在历史文本中才得以知晓。从文本中,一方面读者知道历史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文本内隐的价值倾向性直接影响着读者的价值判断。换言之,文本的历史直接参与了现实的构建过程。并就其不断地被重述和阐释中产生的无限的意义而言,文本的影响也是无限的过程。《蒙古秘史》就是这样一部作品。它的写作是13世纪蒙古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了蒙古人文化的根,使蒙古人获得了更多的言说资格,直至今天。《蒙古秘史》提供的意义源泉可谓取之不尽,笔者仅就其反映的政治文化的一个侧面———汗权政治思想做一浅显的探讨,请方家们斧正。 一、汗权属性 《蒙古秘史》(以下简称《秘史》)的汗权政治思想极其丰富,是《秘史》所要表达的主题。作为典型的政治权力,《秘史》中的汗权有如下几个属性: (一)至上性。汗权的至高无上性是由汗权来源的神话化和当时法律、制度赋予汗权的绝对权威性得到证明的。关于汗权(皇权、王权)从何而来的问题,在整个封建主义时期,尽管东西方的表述不同或所用的特定概念及指称有别,但其共同点则是把汗(皇帝、国王)与某种超人的存在,如腾格里(天)、上帝等联系起来,以突出其神秘性、超人性。众所周知,在蒙古高原上兴衰过的很多民族都使用过汗的称号,并把汗,尤其是开国大汗与腾格里联系起来。到蒙元一代,汗与腾格里的联系更加紧密,并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使其获得了某种宗教意义。蒙古人崇拜腾格里,“虽然不像有组织的宗教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群体,而是充塞于整个社会,是一种弥散性的宗教。它的无形胜有形,无声胜有声。几乎每个人都是天然的教徒”。[1]在这种深厚的弥漫的社会心理基础上,汗权为得到普遍的信任和绝对的权威,与人们心目中的至上神———腾格里联系起来,刻意制造天之骄子的神话就不难理解了。为了证明成吉思汗是“天之骄子”,《秘史》的作者利用了部落遥远的历史记忆,一直追溯到其二十二世祖,开篇即写到:“成吉思汗的祖先是奉天命而生孛儿帖赤那。”为了进一步证明这一命题的不可怀疑性,《秘史》又记录了直到成吉思汗出生时有关其直系祖先的很多神异现象,如“都娃锁豁儿的额中只生一只眼,见三程远地的事物;[2](§4)阿澜豁阿哈敦感光生子,并预言其子日后当众人之罕。[2](§17-21)似乎为应验阿澜豁阿哈敦的预言,孛端察儿大智若愚,认识到“身要有首,衣要有领”的道理,与兄弟们征服一群百姓,并成为孛儿只斤氏的祖先。[2](§27-42)此后,孛端察儿的后代一直都是草原的贵族,称罕的也有好几位。 直到成吉思汗出生时仍然与众不同,“右手握着髀石般一块血。”[2](§59)铁木真9岁时随其父去订亲的路上遇到德薛禅,德薛禅注意到铁木真“眼明面光有”,并称赞孛儿只斤家族为汗王家族。[2](§61-66)《秘史》在证明孛儿只斤家族的天缘时,没有只停留在彰显其血统方面的超人之处。在《秘史》的作者看来,是否天命所生,更要表现在日后的权力之争中,能否得到天佑或神助。铁木真第一次被泰亦赤兀惕人追赶进密林中得到“天劝”在林中滞留9天,而违“天劝”被抓。[2](§79-80)铁木真与札木合、王罕联军打败三姓蔑儿乞惕后感激札木合、王罕道:“因你两个与我做伴,天地与我添气力,男子的冤仇得救”。[2](§13)铁木真与札木合共处一年半,因札木合生厌而不得不分离后,众多原属札木合的氏族、部落追随铁木真而来,其中有豁儿赤向铁木真禀告了神人的启示,预言铁木真做皇帝。[2](§121)札木合被一些部落拥立为古儿罕后在阔亦田处与铁木真交战。交战中札木合联军实施的法术反转过去,致使联军死伤无数。由此联军内有人慨叹:“天不护佑,所以如此”。[2](§142-143)成吉思汗授意斡惕赤斤杀死大萨满帖卜腾格里后,其尸体无故从帐房中消失,成吉思汗解释道:“帖卜腾格里将我弟每打了,又无故谗谄的上头,天不爱他,连他身命都将去了”。[2](§246)如此,《秘史》用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告诉我们,由于铁木真是天命之子,他总是“赖长生天之气力”,时时受“天之护佑”,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克服艰险,战胜对手,最后统一了毡帐百姓,“坐了大位子”。而他的敌手则由于不是天命所生,是强也弱,是胜也败,逆“天子”而动必不受“天之佑”,最后只能匍匐在天之骄子脚下。 正如卡西尔所说:“在中世纪,公开反抗统治者权力的哲学,是不能被允许的。如果君主的权威是直接来源于上帝,那么,任何对抗就变成了对上帝意志的公开反叛,因而是一种无法宽恕的罪恶。即使是不公正的统治者,他也是作为上帝的代表,因此人们将不得不服从于他。”[3]《秘史》中汗权的至上性还由制度和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只有铁木真乃天命所生的舆论是不够的,甚至是虚弱的。天命所生的人只有被拥立为汗或主动争得汗的位置,通过人们认可的登基仪式,被当时的制度、法律和文化所确认,才能真正取得合法性,汗权的至上性和绝对性才有保障。因此在1206年统一了所有的毡帐百姓后,在相同或相近的文化辐射范围内,在斡难河源头隆重聚会,竖起象征着神圣汗权的九脚白旄纛,建立万人御林军,颁布大札撒,建国号为大蒙古。至此,成吉思汗的汗权的至上性、绝对性取得了合法性。 (二)强制性。理解汗权的强制性应有下面三个角度:首先,如上所述,汗权由于得到“长生天”的佑护获得了至上性和不可怀疑性,这也就使汗权在实施过程中获得了绝对性、不可抗拒性。这是“汗权天授”题中应有之义。神权为汗权的实施强度提供了合法和可信保护,使汗权在臣民的心目中获得了无可争辩的权威性。据《秘史》的记载,除了在战场上对敌对方的杀伐之外,在日常起居中成吉思汗极少喜怒无常地实施暴政,如随意杀人等,这除了令我们怀疑《秘史》作者的有意回避外,可能还有成吉思汗本人的节制。但这不等于说成吉思汗没有对臣民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 从《秘史》中我们看到,当成吉思汗及其家族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威胁时,他会毫不犹豫地行使这种权力。如授意别勒古台杀死不里孛可;[2](§140)下令处死也遂夫人的前夫;[2](§156)当汗权受到萨满帖卜腾格里挑衅时,毫不犹豫地置帖卜腾格里于死地。其次,汗权如果只有“腾格里”的佑护而没有作为政治权力的真正基础———武力做强大后盾和最终的决定因素的话,汗权的强制性是很难落到实处的。众所周知,成吉思汗是人类历史上最成功的“马上得天下者”。也是把武力的效用发挥到极致的军事家、政治家。武力即军事力量是实施成吉思汗政治权力的最后的也是决定性的力量。无论在成吉思汗统一蒙古高原过程中,还是攻金、西征和灭西夏的斗争中,政治手段、功利手段、外交手段未能解决的问题,最后都是用强制的手段,即用军事的手段解决的。第三,汗权的强制性,还体现在总是能得到顺利贯彻,这不仅因为有神权和武力的保障,还因为汗权虽垄断在一个人手里,但它毕竟是代表着历史的先进性,代表着臣民的共同意愿,代表着特定社会集团的利益,代表着一定程度的社会公正和秩序。汉娜·阿伦特指出:“权力决不是个人财产;它属于一个集团,而且只有在该集团保持一致时才能继续存在。”[4]成吉思汗不仅仅代表他个人的或他们一个家族的利益,他的所作所为代表着蒙古高原人民盼统一,责分裂,增进物质财富,改善生存状况的共同意愿和利益追求。他本身的称汗也是由具有相同利益追求的人们所拥戴而成的。因此,他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是属于利益集团的。这一点,与上述汗权的至上性、惟一性并不矛盾。因为个人权力的至上性与集体权力的大众性恰恰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得到了一致性,在追求集体利益的过程中,个人利益得到了满足。就像丹尼斯·朗指出:“个人对权力的享用以及用它来满足其他需要,主要是行使权力实现某种集体目标做出贡献的副产品或意外收获。”[4]另外,蒙古汗权虽然具有至高无上性及强制性,但并非是随心所欲的权力。任何政治权力的实施,必须要保障社会具有一定的秩序、规则、统一性与合法性,这也是实施强制性权力的内在要求。所谓强制性,其实强调的是权力实施的暴力手段及实施的彻底性,不可抗拒性而已。成吉思汗通过制定严明的《大札撒》为整个帝国的权力运行确定了基本依据。因此,汗权代表的集体利益使权力的强制性的贯彻更有群众基础,而大札撒则为强制性权力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规则和法度,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 (三)自主性和能动性。以武力为基础的强制性权力在神权的遮护下,具有巨大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在蒙古人的历史上成吉思汗是划时代的伟大人物,他的一生就是自主的能动的一生,积极的创新的一生。成吉思汗身上虽然有比较浓厚的“天命论”“天佑论”和“天力论”思想,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是非常务实的人。在年纪很小的时候,他就意识到“力量”的作用。他总是把人的主体作用摆在突出的位置,强调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5]我们认为,成吉思汗的天命思想具有三个不同的侧面:一是从小受社会文化“遗传”和“教化”而获得的天命思想。二是成吉思汗在幼小无助、命运多舛时萌生的求助渴望而表现出来的天佑思想。 就像斯宾诺莎所言:“谬误的宗教所崇奉的预兆不过是心在沮丧或惧怕的时候所生的幻影而已”。[6]三是在主体性高扬的同时出于对社会的控制目的而利用人们普遍的天命思想,为自己的统治建构意识形态合法外衣。后期的成吉思汗具有了“以诚配天”以人为主的成败论,这是观念上的质的飞跃。而在决策和行为中,成吉思汗表现出比较彻底的辩证意识和实事求是的作风。由于篇幅所限,在这里很难一一列举所有表明汗权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具体事例,只能提纲挈领地概括如下:(1)成吉思汗第一次统一了分散割据的各蒙古部落,建立了封建军事帝国,促进了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2)建立了适合于游牧狩猎经济的国家政治制度———领户分封制,颁布了《大札撒》,形成了帝国内“一统”与“分封”结合的权力分配模式。建立了全新的社会政治秩序和权力运行机制。(3)进一步巩固了游牧狩猎经济基础,建立了统一的中央财政(如窝阔台时期的一系列规定,见§279)。(4)制定有效的军事战略,使军事手段 成为最重要的政治手段和经济手段。(5)促进政治社会化、一体化,促进国内臣民的血缘认同,民族认同,权威认同和国家认同。制定相应的语言文字及宗教政策,促进民族主体意识的觉醒,有意识建构民族的权力话语。 上述虽然不是汗权的孤立运用所独立完成的,但汗权是最重要的基础和推动力。在某种意义上说,在当时的蒙古帝国内,除了汗权是没有其他权力可言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君主是“惟一的政治人物”,“一切制度都由他一个人决定”[7]。强调这一点并非否认或抹杀人民大众制造历史的功绩和首创精神,但是汗权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更大程度上动员和整合了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促进了社会的变革。 (四)扩张性、破坏性及腐败性。权力就像双刃剑一样,尤其是作为世俗的最高权力———汗权,在具有自主性和能动性的同时还具有扩张性和破坏性及腐败性。《秘史》的作者虽然为成吉思汗及其继承者们的攻金、征宋、西征、灭西夏寻找各种借口,并用较少的笔墨叙述对外扩张运动及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但无论如何也掩盖不了涂炭生灵、破坏生产、毁灭文明成果的事实。另外,汗权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权力。“权力有腐败的倾向,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4]依据《秘史》的记载,成吉思汗和窝阔台是比较善于纳谏和自省的明君,但这仍然难以避免权力的腐败现象,就像窝阔台汗总结登基12年来的功过中所反省的那样。[2](§281) 二、汗权作用方式 所谓“政治权力就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作用于权力客体的一种政治力量”。[8]可见强制性是政治权力的基本属性。但是在现实的权力运行中,政治权力并非总是表现为单一的赤裸裸的强制性。根据权力适用的目的、权力对象的人数、地位,根据权力实施的可行性及其他权力关系互动的具体情况,政治权力还可以表现为功利性、操纵性、合法性及权力主体的人格魅力产生的影响等多种形式。它们相互组合,相互作用,形成综合的权力作用于权力客体,从而达到目的。“掌权者能行使多种权力形式对保证维持其控制是有利的。对涉及控制大多数权力对象,其中有些服从这一权力形式,另一些服从另一种权力形式”。[4]《秘史》中汗权的作用方式也是如此。关于汗权的强制性,上文已谈到,下面着重阐述汗权实施的功利性、操纵性、合法性和人格权威。 (一)功利性。功利性权力也称诱导性权力。基本上与强制性权力相反,不是以威胁权力客体的方式,而是给予权力客体某种好处,如财富、职位、荣誉及权力(权力即可以作为手段,也可以作为目的)等,使权力客体服从权力主体的意志。《秘史》不厌其烦地多次记载了成吉思汗用封赏、奖励的办法,使众多的草原贵族、那可儿、普通臣民团结在自己的周围。比如:者勒蔑本是为铁木真“备鞍子开门子”[2](§97)的家奴,然而由于较早与铁木真做伴当,在铁木真的事业中忠心耿耿,建立过赫赫战功,并对铁木真有救命之恩[2](§145),使铁木真难以忘怀。早在12世纪80年代初被拥立为蒙古乞颜部汗时,就对者勒蔑等二人说道: “我以前无伴当时,您二人首先与我作伴,我心里不忘了,如今与这众人长者”。[2](§125)不论出身贵贱,只要为成吉思汗的事业有功的人,成吉思汗一律予以封官进爵,或物质奖励,或九罪不罚。受成吉思汗封赏的人中有很多普通的奴隶出身的人。 《秘史》集中记载成吉思汗在1206年统一蒙古后论功行赏的文字达23节之多(§202———223、§242———243)。综观《秘史》的记载,我们有必要提出三点:一,由于诱导性权力的使用比起强制性权力的使用来说,权力主体即大汗与权力客体即臣民之间具有“互惠”的关系,使权力客体更“自愿”地服从权力主体的意愿,“引起的反抗和敌意较少”。[14]因此,更大范围地动员了社会的人力资源,达到了更大的权力广延性,使汗权的基础更加牢固。二、由于成吉思汗清醒地认识到诱导性权力的这一功能,诱导性权力的使用成为成吉思汗与臣民交往的重要手段。如果说,强制性权力更多在对外征服中使用的话,对内则更倾向用功利去笼络人心,获取效忠。因此,《秘史》的作者把有功必赏、功不可没作为实施汗权的基本原则和获取汗权、巩固汗权的宝贵经验来对待。就像成吉思汗赏赐巴歹、乞失里黑二人时说的那样:“久后我的子孙将这有恩的道理常常知道者。”[2](§187)三、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之间没有对称性,这是权力关系的基本特点。蒙古大汗与臣民之间的功利性权力关系看似各得所欲、“互惠互利”的交易行为,但事实上不是公平和平衡的关系,在实质上仍然是阶级统治关系和经济剥削关系。最大利益获得者仍然是权力主体———大汗。 (二)操纵性。操纵性权力就是用说服、宣传和社会化等更加巧妙的方式改变权力客体原有的价值观念,接受或赞同有利于权力主体的政策或意识形态。任何政治权力除了使用强制性权力,诱导性权力之外,经常地使用操纵性权力,同化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族群的政治态度、情感和价值观念。我们经常引用马克思的这样一段话:“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9]那么,统治阶级为什么在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同时,还要支配精神生产资料?理由有三:其一,当旧的统治阶级或集团被推翻以后,代表着旧的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思想意识并不会马上消失,还会在社会的现实关系中长期存在,对新的统治阶级或集团的统治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力图维护被推翻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因此,新的统治集团就需要逐步地消除这种影响。其二,登上历史舞台的新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必须构建自己的意识形态为自己的现实统治及其长期乃至永恒地存在下去进行合理化宣传;对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不合理现象进行遮蔽和粉饰,消除和化解敌对情绪。其三,构建新的意识形态任务之所以还要落在统治阶级身上,是因为被统治阶级没有能力建构属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同时他们始终受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的“教化”而难以突破它的理解框架和思维边界。 蒙古封建军事帝国的建立,意味着超大社会组织系统借以强大的军事力量和政治控制得以形成。在这一超大组织系统中,来自于各个原属不同的部落大众带来了相互非同质性的次组织意义、亚文化,如多种多样的语言、文字、信仰、价值观等。整个帝国内,多元文化并存,相互碰撞、融合,但占统治地位的主流文化还没有完全形成。 与此同时,蒙古帝国从地缘上直接与几个古老悠久的文明相邻,即中原的儒释道文化、佛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至此,蒙古统治者对内面临着完成政治一体化的任务,促进臣民的血缘认同、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为此,构建适应统治者需要和帝国生存发展的新的同质文化即占统治地位的主流文化显得迫在眉睫。这一拟构建的新的组织文化必须对蒙古高原的多部落、多民族的原生态文化进行合理的改造和重新命名,然后根据新生统治阶级的意愿重新设计出全部意义得以产生的出发点和理解框架。对外,蒙古人在征服各文明地区时,由于处在所向披靡的实力巅峰,民族中心意识增强,他们需要用与其政治地位、军事实力相称的组织文化来满足自尊,消解和排斥他种话语系统。 因此,以成吉思汗为首的蒙古统治者自初登历史舞台开始,就十分重视操纵性权力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如前所述,大汗身边的意识形态家们精心杜撰了一整套关于成吉思汗及其“黄金家族”系天命所生的神话传说,为统治的合法性提供神权保护。随着成吉思汗崛起,蒙古高原上原有的很多民族的文化渐渐地被遗忘乃至消失,被融合进蒙古帝国的北方诸多部落和民族有意无意地接受了蒙古人统治的“合法性”。就像沙·比拉先生所说:“蒙古史学史开端时期,正是大汗政权开始得到巩固之时,其时古代历史传统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所有与被战胜部落的历史有关的东西通通被忘掉,而与胜利者有关的传说则恰恰相反,不仅被保存下来,而且成了统一于大汗政权之下的全体蒙古人正统的记忆内容。”[15]其次,努力为成吉思汗的对内兼并和对外征战提供“充分”的理由,积极做正面的宣传。与此相反,尽量丑化成吉思汗的对手,使他们首先在道义上处于被谴责的地位。《秘史》非常详细记载了成吉思汗与札木合两次结交“安答”的经过,然而札木合却嫉恨铁木真,背信弃义,最后成为阻挠成吉思汗统一大业的障碍。《秘史》为了突出成吉思汗的宽宏大度,当札木合被手下人绑缚押来时,成吉思汗仍然提出重续安答之缘。[2](§201)《秘史》用同样的逻辑手法描述了成吉思汗与王罕的关系,使王罕处于不仁不义恩将仇报的地位,而成吉思汗却是正义、宽宏的化身。后来,成吉思汗二度攻金、西征及攻打西夏,《秘史》都提供了令人置信的说法。这都是汗权运用说服、宣传的方法达到维护现实统治的手段。第三,蒙古汗权为使现实统治能长治久安,极力促进政治社会化和一体化,为社会提供一整套的政治价值系统。其中包括宣扬团结就是力量,统一才能发展等主流意识,谴责任何形式的分裂行径;崇尚敬天忠汗思想,和以“诚、信、勇”为核心价值的道德伦理观念等。 (三)合法性。合法权威是一种权力关系,其中当权者拥有公认的发布命令的权利,而权力对象有公认的服从义务。有了合法性权力,掌权者就无需借助威胁、许诺或操纵来颁布与执行他们的决定,权力对象将会自愿接受掌权者的权威。 根据《秘史》的记载,汗权的合法性权力在其统治范围很少受到过质疑。汗权的命令总是被忠实地执行。无论大汗赏赐功臣,还是惩处罪犯,无论是排除异己,还是特赦俘虏;无论是征收税赋,还是发兵出征,其合法性权力都受到了承认。汗权的合法性的获得取决于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汗权的职位在人们意识中的合法性及汗权受神权的护佑而获得的至上性所决定。二是以强大的武力为后盾的权力经过威胁、征服和宣传等手段转化为合法性权力。三是个人的能力素质和人格魅力也是获取合法性权力的重要因素。因此汗权的合法性既需要以强制性为基础,更需要意识形态保护,还需要汗的决定、命令的正确性、有益性。 (四)人格型权力。人格型权力也叫影响力,具备人格型权力的人往往是有超凡的品质、个人魅力、启示力。成吉思汗之所以成就伟大的事业,不仅仅是靠天佑论、强制力,靠操纵及合法性达到,还靠他个人的天赋、品格、魅力。《秘史》把成吉思汗放置在波澜壮阔的斗争背景下,使成吉思汗及其盟友、对手、敌人等能够有机会充分暴露各人素质的各个侧面,使成吉思汗的人格魅力在其中突显出来。如成吉思汗的宽厚仁慈与札木合的狡诈残忍,成吉思汗的知恩图报与王罕的恩将仇报,成吉思汗的深沉大略与塔阳罕的懦弱胆小,成吉思汗的赏罚分明与王罕的无原则性等等对比中,突出成吉思汗的人格之美。台湾著名学者札奇斯钦先生概括成吉思汗的言行的十个优点为:一、敬天崇祖。二、知人善任,信任股肱。三、爱护战友和部下。四、事寡母以孝,爱弱妻以诚。五、确立威信,奖忠惩奸。六、纳谏。七、用人无畛域之私。八、宽宏大度。九、遇事沉着。十、平易近人。[11] 上面分别评述了汗权的各种不同的作用方式,但必须指出,汗权的每一种权力都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更多地情况下是几种权力方式相互组合,相互作用,形成综合性权力。 参考文献: [1]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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