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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宗族的转型

http://www.newdu.com 2017-10-22 文学遗产网络版 佚名 参加讨论

    对于唐代社会中的宗族问题,论之者甚少,也不够充分,其原因当然有史料缺乏之制约,无论是正史,还是野史笔记、诗文碑志,有关唐代宗族活动的史料较为稀见,仅敦煌文书中有较为集中的文献资料,亦有杨际平等据以完成之《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除此之外,凡论宗族史者,语及唐代,往往是草草带过,多未作深入细致之探讨。但更重要的原因还是治宗族史者多将唐代之宗族史与魏晋南北朝之宗族史划为同一阶段,简单化地认定这一阶段的宗族史就是世家大族史,而唐代宗族史便是世族之没落史,因此,也就处于宗族活动与功能体现的低谷,许多内容无可述焉。例如,徐扬杰先生在《中国家族制度史》一书中,将唐代宗族史置于第五章“魏晋至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中,仅在该章第六部分论及“唐代世家大族式家族的演变”。作者认为:
    唐代的近300年,是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从衰落走向瓦解的时期。大体上说,唐初的100余年中,这种家族组织虽然已经开始呈现出衰落、颓败的种种征象,但衰落中仍有所发展。中唐以后,由于地主庄园的逐渐崩溃,门阀士族制度的灭亡,加上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阶级斗争和地主阶级内部争斗的激烈,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就逐渐瓦解了。[1]
    常建华先生所撰《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也认为:
    士庶之间界限的缩小以至士族的崩溃是这一历史时期宗族制度演变的突出特征。其动力主要来源于选举制度的变更、士族内部代表不同政治利益地域集团之间的斗争、经济制度的变革以及唐末农民战争。[2]
    刘军、王询两位先生则明确提出,在中国古代宗族发展史上,东汉至唐中叶是世族阶段,宋以来为庶民宗族阶段,唐中叶至五代则是世族的衰落灭亡期[3]。李文治、江太新先生的《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观点与之相近,只是他们把唐以前称作“门阀权贵等级制宗法宗族制”,宋以后称作“一般官僚及庶民户类型宗法宗族制”[4]。邢铁先生在《唐宋时期家族组织的变化》一文中也认为,唐代以前以北方政治型的世家大族为主要形态,宋代以后血缘型的家族组织成了普遍形态,并且主要存在于东南地区[5]。而包伟民先生对于中国古代宗族发展的阶段划分又与上述多数学者有所不同。他虽然认为“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魏晋隋唐时期的贵族型家族向明清之际的普及型家族制度的演变过程,而两宋则处于此转变的中间阶段,并为普及型家族制度的发端时期”[6],但仍将魏晋南北朝与隋唐宗族史视为同一时期。
    可以看出,以上诸家所论有两点共同之处:一是把宋以前历史时期的宗族形态简单地一概而论为诸如“世族宗族”、“门阀权贵等级制宗法宗族”、“贵族型”宗族、“政治型的世家大族”等身份性宗族;二是以世族宗族之衰落史代唐代宗族之全貌。这些论点显然皆有失偏颇。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唐代仍是宗族制度之繁盛期。例如,杜正胜先生在《传统家族试论》一文中即认为:
    隋唐承袭北朝的传统,那时的家庭远比汉代“三族”的范围大,宗族之活跃自不待言。自春秋晚期以下,宗族的政治社会功能当以南北朝至隋唐最称空前绝后。[7]
    这一说法亦颇可商榷。从唐代社会的宗族现状看,传统的带有较强身份色彩与政治、军事功能的大族淡出中古社会,是不争的事实。但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宗族仍在存续发展之中,只不过较之前代少了那些政治与军事的光环,走到了中古宗族与近古宗族的交会处。也可以说,这一时期正处在中国古代宗族的转型期,而这一问题恰恰未被论者所关注。
    为了明瞭唐代宗族转型的机理与表现,我们有必要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族的面貌及特征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魏晋南北朝时代之中古宗族
    中古宗族始于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代达到全盛,其内凝与外化均大为增强。一方面,宗亲内部的向心力与凝聚性强化,包括共同的社会行为、经济互助、宗法观念以及同宗成员间的联系等等,都普遍有所加强;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宗族已外化为具有基层组织性质的社会组织,甚至具备了军事功能。这一历史时期较为广泛存在的一些特定的宗族组织形态,是内凝与外化的集中体现,比如世族宗族、宗党宗族、豪族宗族、庶民宗族等等。
    世族宗族上承东汉之豪族,兴盛于两晋南北朝时期,是通过累世相积的政治、文化地位以及政治权力而形成的身份性宗族集团。对其存在状态及特性,前人论之颇多,此不赘述。
    宗党是指北方少数民族迁徙内地后形成的宗族组织。魏晋以来,北方少数民族移徙内地已成潮流。十六国至北朝初年,少数民族的内徙更是大规模展开。移徙内地的少数民族首先面临的是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与之相应,则是北魏初年的“离散部落”政策。北魏道武帝时代,“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8]。这样,相当一部分氏族在“离散”与“分土”中未被进一步分散。在汉化的过程中,他们逐步按汉民族的文化习惯转化为宗族。这些在少数民族汉化过程中生成的宗族集团,实际上成为北魏前期重要的组织形式。为了有效实现社会控制,北魏王朝将原有的对氏族的统治方式转化为对这些新兴宗族的统治方式,因势利导,创立了宗主督护制——利用宗长、族长充当乡里行政组织之长。
    豪族主要是指乡村社会中非身份性的强势宗族集团。魏晋南北朝时代的豪族与东汉豪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东汉豪族是当时强宗大姓势力的集中体现,在社会政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魏晋南北朝时代的豪族则是世族宗法集团之外的、缺少政治地位与身份的地方强宗大姓。以东晋南朝为例,北方南下的世族依靠其独有的政治优势与社会地位,使其宗族力量不断壮大,成为乡村社会中的主导力量。南方原有的一些著名的宗族也跻身世族行列,成为南朝社会中颇有影响的力量,如吴郡之顾、陆、朱、张,会稽郡之孔、魏、虞、谢,广陵郡之雷、蒋、谷、鲁,建安郡之林、黄、陈、郑,等等。除此之外的那些地方豪族虽然在乡村社会颇有势力,但相对于世族而言,缺少政治、经济特权,受到世族的积压与排挤。《梁书·沈瑀传》记其为余姚令时,“县大姓虞氏千余家,请谒如市,前后令长莫能绝,自瑀到,非讼所通,其有至者,悉立之阶下,以法绳之。县南又有豪族数百家,子弟纵横,递相庇荫,厚自封植,百姓甚患之。瑀召其老者为石头仓监,少者补县僮,皆号泣道路,自是权右屏迹”[9]
    从总体而言,东晋南朝豪族的发展以侯景之乱为界可以分为明显的两个时期:前期是沉伏期,受到较多的制约。后期则是迸发期,迅速崛起于南朝各地。如《陈书》卷三十五史臣曰:“梁末之灾沴,群凶竞起,郡邑岩穴之长,村屯坞壁之豪,资剽掠以致强,恣陵侮而为大。”[10]陈的开国者陈霸先实际上就是南朝的豪族。自陈之后,豪族遂成为南朝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
    庶民宗族是指乡村社会中普通百姓的宗族组织,因史料的匮乏,我们只能在有限的出土文献中去把握乡村社会中这些普通宗族的基本状况。南方地区的普通宗族状况可以《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11]为例进行分析。该简中共涉及117个丘,其中,每丘所登录同一姓氏居民明确为三户或三户以上者共68丘,占总丘数的58%,而三户或三户以上即可成为一个小型宗族。另外,在各丘的姓氏分布中,还可以看到,在一些丘中,同姓居民所占比例已相当之高。如:寇丘之占姓,占本丘居民之57%;窟丘之毛姓,占本丘居民的75%;杷丘之石姓,占本丘居民之60%;上和之谢姓,占本丘居民之66.7%;上利之丞姓,占本丘居民之87.5%。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走马楼地区的居民性质,多数学者认为是屯垦人户或租佃国有土地者,流徙人口当占较大比例,其他地区的宗族聚居状况应强于这一地区。
    北方地区的普通宗族状况可以据出土或传世的有关碑铭进行分析。在同一社区的居民联合进行的佛教造像活动中,可以看到同一姓氏居民相对集中地分布于同一社区,这实际上反映了宗族的聚居状态。如北魏景明四年(503)《高伏德三百人等造像记》[12]所记,幽州范阳郡当陌村在高伏德等率领下,参与造像活动的姓氏共有24姓249户,仅高姓即有185户,占总户数的74.3%;正光五年(524)《魏氏等合邑造像碑》[13]中共有2姓24户,其中魏姓23户,占总户数的95.8%,李姓仅1户。又如,东魏兴和四年(542)《李氏合邑造像碑》[14]所记参与造像活动的各姓氏共12姓,196户,其中李姓183人,其他11姓共13户,李姓占总户数的93.4%。再如,北周天和六年(571)《费氏造像记》[15]所记参与造像活动的各姓氏共5姓47户,其中费姓43户,占总户数的91.5%。这些案例都是较为典型的庶民宗族存在的例证。
    上述宗族组织形态虽然各具特色,但又有许多共通之处,这些共通之处实际上也是魏晋南北朝时代中古宗族的基本特性。从整体上看,魏晋南北朝时代各种宗族组织的共通之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这一时代的宗族植根于乡村社会,无论是名宗世族,还是豪族寒门,都是将乡村作为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点。以东晋南朝时期的世族为例,他们对土地似乎具有更大的欲望,除了关心自身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的永固外,他们最感兴趣的莫过于广殖田产。谢灵运《山居赋自注》云:“若少思寡欲,充命则足,但非田无以立耳。”[16]刘宋朝王鉴与王惠兄弟二人的一段争论也十分典型。《宋书·王惠传》云:
    兄鉴,颇好聚敛,广营田业,惠意甚不同。谓鉴曰:“何用田为?”鉴怒曰:“无田何由得食?”惠又曰:“亦复何用食为?”[17]
    广殖田产既可寄情山水,又可营理生业,是南朝世族的普遍选择,其中不乏规模宏大者。如刘宋之孔灵符,“家本丰,产业甚广,又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18],与其同时代的谢琨、沈庆之、阮佃夫、谢灵运等人也都拥有类似的田产别业。此外还有大量的世族在乡村拥有中小田庄。如《颜氏家训·止足》篇云:
    常以二十口家,奴婢盛多,不可出二十人,良田十顷,堂室才蔽风雨,车马仅代仗策,蓄财数万,以拟吉凶急速。[19]
    除世族外,南方与北方地区的豪族在乡村社会也同样是兼并土地,强取豪夺。如北魏之乡村社会,到三长制颁行时,仍然是这样一副景象:
    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20]
    第二,这一时期的宗族首领往往拥有多少不等的身份性特权。世族之特权自不待言,“上品无寒门,低品无士族”是其政治特权的真实写照,其经济特权则体现为占田式及荫客荫亲属之制,尤其是自西晋以来的荫客荫亲属制,使世族及其宗亲往往拥有制度上的连带特权。《晋书·食货志》记西晋之荫亲属制曰: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21]
    自第一品荫及九族到第九品荫及三世,这是最为重要的连带特权,再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都拥有的荫亲属特权,其范围已相当大了,宗族中或家族中只要一人仕宦或者曾有人仕宦,或前为士人,都可获得自三世到九族不等的连带特权。南朝是否也有同样的规定,史焉不详,但也未见其他新的规定,鉴于南朝政治结构与政治形势,其承袭西晋之制的可能性颇大。
    强宗豪族虽然不能拥有世族那样的身份性特权,但他们往往通过出任地方掾吏或主政乡里获得多少不等的经济与政治特权。如北魏初期之宗主督护就十分典型,史称: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李)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22]
    可见宗主督护基本为豪强充斥,且享有充分的权益。
    庶民宗族是这一时期的弱势宗族,但其首领仍然可以在乡里社会拥有一席之地。如南朝乡村中即有村耆、三老之设,且有一定职掌。《南齐书·竟陵王子良传》记萧子良任丹阳尹时曾上书请修治丹阳等四县的陂塘,其中提到:“得丹阳、溧阳、永世等四县解,并村耆辞列,堪垦之田,合计荒熟有八千五百五十四顷,修治塘遏,可用十一万八千余夫。”[23]这些村耆可以直接向县尹建议诸水利事务。又,《南史·梁武帝纪中》记,为安置流移人口,梁武帝下诏称:“若流移之后,本乡无复居宅者,村司三老及余亲属,即为诣县,占请村内官地官宅,令相容受,使恋本者还有所托。”[24]由此诏文我们也可以看到三老在乡村社会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上述村耆、三老当然会有强宗豪族为之,但在普通乡村,肯定也会有一些庶民宗族的首领担任。至如北魏三长制也是如此。史称:“今之三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25]此“豪门”当然是指强宗,但“多丁”则或可是庶民宗族。依三长制,一党百户,有党长一人,还有闾长、邻长,合计“有帅二十五人”,而且从党长到邻长都可享有不等的免役与荫户特权。除党长外,闾长与邻长应当多是由庶民宗族之族长而为之。
    第三,这一时代的宗族既然植根于乡村社会,加之强宗豪强所拥有的政治、经济特权,所以宗法血缘关系的凝聚力大为加强,聚族而居现象较为多见。所谓聚族而居是指同一宗族乃至若干同姓宗族主动地在一地聚居。如《北史·李灵传》及附《李显甫传》所记李氏之聚李鱼川之例:
    李灵,字武符,赵郡平棘人也。父勰,字小同,恬静好学,有声赵、魏间。道武平中原,闻其已亡,哀惜之,赠宣威将军、兰陵太守。……(至其孙)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26]
    北齐宋孝王撰《关东风俗传》云:
    (北齐)文宣之代,政令严猛,羊、毕诸豪,颇被徙逐。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献武初在冀郡,大族蝟起应之。侯景之反,河南侯氏几为大患,有同刘元海、石勒之众也。[27]
    又,《魏书·薛胤传》载:
    (河北)郡带山河,路多盗贼。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28]
    “一宗近将万室”、“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与前引“诸李数千家”,都是典型的聚族而居,这种聚合对于地方政治与乡里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
    即使战乱状态下,人们或以坞壁自保,或者迁徙他乡,但大多也采取聚族而居的形式。如在晋末战乱中,庾衮“率其同族及庶姓保于禹山”,“邑推其长,里推其贤”,“上下有礼,少长有仪”,“及贼至,衮乃勒部曲,整行伍,皆持满而勿发”,“村坞主帅小者,犹假银青、将军之号,欲以抚结众心”[29];郗鉴被“宗族及乡曲”推为坞主[30];“句氏宗党五千余家保于阴密”[31],等等。从总体上看,这些乡里坞壁多是聚族而居,是以某一宗族或若干宗族为核心的宗法武装集团,具有较强的内凝性与较大的独立性。
    人们的迁徙以及官府安置移民往往也是以宗族为单位整体进行,到达新居地后也多是聚族而居。如东汉末年的许靖、许褚、李典,西晋末年的祖逖等等,都是举族而迁。当时南方的侨郡侨县更是按照原来所在郡县居民编贯在一起,亦即以原来的宗族组织为纽带聚居在一起的。如《南史·康绚传》载,康绚“晋时陇右乱,迁于蓝田……至宋永初中,康绚子穆乡族三千余家入襄阳之岘南,宋为置华山郡蓝田县,寄立于襄阳”。《宋书·何承天传》载其元嘉十九年上书曰:“今移民实内,浚治城隍,族居聚处,课其骑射。”
    第四,这一时期的强宗大族不仅是一个宗法血缘集团,往往也是一个军事集团。他们或者举宗为伍,或者拥有专门的部曲、家兵。遇有社会动荡,一些强宗大族往往举宗归附于某一势力或举宗起兵,自成势力。曹丕曾言:“四海既困中平之政……于是大兴义兵,名豪大侠,富室强族,飘扬云会,万里相赴。”[32]李典曾率宗族部曲一万三千余口投奔曹操,自言:“典驽怯功微,而爵宠过厚,诚宜举宗陈力;加以征伐未息,宜实郊遂之内,以制四方。”[33]任峻也是“别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34],依于曹操。凉州天水人杨阜,仕州为参军事,遇马超攻围时,“率国士大夫及宗族子弟胜兵者千余人”[35],苦苦坚守。两晋之际,周玘“宗族强盛,人情所归”[36],其“三定江南”所依靠的主要是自己的宗族武装。南北朝时代,宗强武装与私兵、部曲一直是强宗大族的重要基础,他们既可以拥戴中央王朝,为其所用;又可能成为中央王朝的异己力量。所以,当强化中央集权的进程开始之际,宗强武装与私兵、部曲便是必然要解决的问题。
    二、隋唐社会环境之变化
    较之魏晋南北朝时代,隋唐社会发生了一系列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为唐代宗族的转型提供了充分条件。就政治体制而言,最为突出的变化就是中央集权政体的强化,包括府兵制的规范、科举制的全面推行、《氏族志》的重修、乡村之制的实施等;就经济体制而言,最为突出的变化则是从均田制向两税法的转变。当然,隋唐社会环境之变化不是一夜之间的突变,许多变化在南北朝时代已经开始。
    如前所述,魏晋南北朝时代的强宗大姓往往又是一个军事集团,无论是世家大族,还是乡里豪强,其影响力直接植根于所拥有的武装力量。而北周府兵制的实行,则开启了将乡豪武装中央化的进程。至隋唐时代,更是统一全国的军士征调与管理,宗族私家式武装已无生存空间,这对于中古宗族的消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举制之源头可溯至北周苏绰之《六条诏书》,与梁武帝天监八年(509)的用人诏书也不无关联。隋朝建立后,即废止九品中正制,取消了州郡中正的选举品第之权,将大小官吏的任命权收归中央。《隋书·百官志》记道:“旧周、齐州郡县职,自州都、郡县正已下,皆州郡将县令至而调用,理时事;至是,不知时事,直谓之乡官。别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岁考殿最。……开皇十五年,罢州县乡官。”因此,杜佑《通典·选举二》谓:“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
    对《隋书》这则史料中的“州都、郡县正”,有学者解释为州县属僚,并云这是“废除刺史、县令自辟属僚的权力。州县佐职改由朝廷任命异乡人担任,原来的属僚们变成了不知时事的‘乡官’,到开皇十五年(595年),就连不知时事的乡官也被罢除了”[37]。其实,所谓“州都”正是本州中正之属[38],“郡县正”则是郡县中正官,负责选荐人物,罢州都、郡县正为乡官,是废止九品中正制,而非一般的改变州县佐属的任命。炀帝时代,又开通了科举取士制度,使才学成为入仕的基本途径。唐王朝时代,更是全面实行科举制,使科举取士成为官员补充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这些变革的直接结果是剥夺了世家大族的入仕特权,也剥夺了旧有宗族集团的政治权力,既不试可以以世族任于中央、州郡,又不能以宗族之力量被辟用于郡县,宗族的政治凝聚力大为消解。其结果是形成了较为典型的文官集团,而旧式的乡里豪族则失去了发展的政治基础。唐修《氏族志》对于世族与旧式宗族的冲击也较为突出。高士廉等人受命修《氏族志》时,仍沿旧习,将崔幹列为第一等。唐太宗十分不满,明确指出:
    我今特定族姓者,欲崇重今朝冠冕,何因崔幹犹为第一等?……卿等不贵我官爵耶?不须论数世以前,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39]
    但这部《氏族志》只是把皇族与一些高官置于前列,崔氏等族依然得居高位,并未以“官职高下作等级”。至唐高宗时代,又重修《氏族志》,改名为《姓氏录》,其变化有二:其一,《姓氏录》完全不考虑以往世族的地位,而是一律以官品高下,将五品以上官员全数列入,即使是士卒,也以“军功入五品者,皆升谱限”[40]。这实际上完全否决了世族的身份与特权,在制度上宣告了世族的终结。其二,《姓氏录》收录的另一原则是凡录入者只限本人及直系亲属,“取其身及后裔;若亲兄弟,量计相从;自余枝属,一不得同谱”[41]。这又对宗法血缘关系加以限制,使新贵难以进行宗族膨胀。旧族之体系也大受影响。如王仲荦先生所言:
    世家大族族大丁殷,分房多,子弟多,所受影响就特别大了。以后世家大族中,“每姓第其房望,虽一姓中,高下悬隔”。有些房分,便自称“衰宗落谱,昭穆所不齿”(《新唐书·唐俭传》),这类偏枯房分的出现,就是这个缘故。[42]
    关于乡村建制,北朝由宗主督护而三长,虽具地缘行政性质,但宗法血缘关系的影响仍较为明显。北周苏绰曾改三长为二长,试图条理乡村建制,以完全地缘为原则确定行政建制,此后,历隋直到唐贞观之后,经过数十年的调整,终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乡村体系。在这一体系中,里正与村正是基本的乡村二长,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乡村中的父老、耆老虽也被官方认可,但只是徒有名誉,最多是聊备顾问,体现民意而已[43]。这样,基本实现了以地缘关系编制乡村居民,乡村宗族的影响力大受影响,转而注重其内在体系的调整与发展。
    由均田制、租庸调制向两税法的变迁,是唐代经济体制最为深刻的变化,对唐代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与这一土地与税赋政策的变化相联系,唐代社会地权转移频繁,土地兼并愈演愈烈。至此,土地买卖与累积已失去了任何限制,土地已经基本完成了其私有化的进程,地权转移与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地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两税法实施不久,陆贽即在其上书中指出:“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44]李翱在《进士策问》中亦曰:“初定两税……及兹三十年,百姓土田为有力者所并,三分逾一其初矣。”[45]不独平民百姓如此,即使一些权贵人物或富有者,也时刻面临着地权或宅权的转换。郭子仪死后,“奸人幸其危惧,多论取夺其田宅奴婢”[46]。柳宗元贬永州仅四年,其在长安善和里之旧宅,便三易其主[47]。元稹《和乐天高相宅》一诗也写道:“二百年来城里宅,一家知换几多人?”瑏瑠独孤郁在《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策》中所举一例更为典型:
    昔尝有人有良田千亩,柔桑千本,居室百堵,牛羊千蹄,奴婢千指,其税不下七万钱矣。然而不下三四年,桑田为墟,居室崩坏,羊、犬、奴婢十不余一,而公家之税曾不稍蠲,督责鞭笞,死亡而后已。[48]
    有良田千亩的乡村地主尚且如此,一般农民手中的土地更是朝不保夕。地权的难以稳定,直接影响了世家大族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其次,两税法虽然可称之为“适时之令典”,但在唐后期的社会环境中,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税额过重,税外加征,加之折变之陋规,使农村百姓不堪重负,遇有天灾人祸,更是难以维计,只有背井离乡,成为流民。如陆贽所言:
    建中定税之始,诸道已不均齐,其后或吏理失宜,或兵赋偏重,或疠疾踵害,或水旱荐灾。田里荒芜,户口减耗。牧守苟避于殿责,罕尽申闻。所司姑务于取求,莫肯矜恤。遂于逃死阙乏税额,累加见在疲氓。一室已空,四邻继尽,渐行增广,何由自存!此则人益困穷,其事七也。[49]
    两税法之后的人口流移,的确是当时的一大症结,而且,此后,这一现象仍在继续发展中。宪宗元和年间,李渤曾出长安东行,返回后,上书道:
    臣出使经行,历求利病。窃知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一百余户, 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有一千户,其他州县大约相似。访寻积弊,始自均摊逃户。凡十家之内,大半逃亡,亦须五家摊税。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50]
    值得注意的是,两税法之后的流移人口与魏晋南北朝时代人口流徙的举族而迁大不相同,他们一般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四散而去,且较快地被大土地占有者所吸纳,成为庄客或佃户、雇工。对此,陆贽也讲到:“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假,常患不充。”[51]这些失去田产的佃户、雇工,初称“浮寄”、“浮户”,后统称为“客户”,与有田产者之称为“主户”相对应。到北宋太宗时,绝大多数州县都是将主户与客户分别登记,只有少数州县仅记载主客共若干户[52],这是唐后期的丧失地农民佃户化的必然结果,对农村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这种人口的分散流动,影响了宗法大族的聚合,使得魏晋以来的“聚族而居”的格局发生了变化。
    再次,两税法在征纳中的以钱计税,兼以折纳,对农民与农村经济影响甚大。陆贽曾言:
    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往者纳绢一匹,当钱三千二三百文。今者纳绢一匹,当钱一千五六百文。往输其一者,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此则人益困穷,其事三也。[53]
    如陆贽所言,两税中的户税是以钱计,在实际征收时,或者直接收取钱币,或者根据需要折合成布帛杂物,即折纳。这种征收方式迫使农民与商品市场建立密切而又不平等的交换关系,正如白居易《赠友五首》其三所咏:
    私家无钱炉,平地无铜山。胡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钱力日已重,农力日已殚。贱粜粟与麦,贱贸丝与绵。岁暮衣食尽,焉得无饥寒![54]
    贞元十九年(803),权德舆曾算过一笔账。他说:“大历中,一缣直钱四千,今止八百,税入如旧,则出于民者五倍其初。”[55]这时距两税法颁行仅二十余年。时过不久,李翱在《疏改税法》中也讲到:
    自建中元年初定两税,至今四十年矣!当时绢一匹为钱四千,米一斗为钱二百,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二匹半而足矣!今税额如故,而粟帛日贱,钱益加重,绢一匹价不过八百,米一斗不过五十,税户之输十千者,为绢十有二匹然后可。况又督其钱使之贱卖者耶?[56]
    即便不收铜钱,改为折纳,但折纳之物,因时所需,未必是当地所产,百姓仍要介入市场买卖。这一买一卖,必受盘剥。但同时又将农民与商品市场更为紧密地联系到了一起,直接促进了商品经济与城市经济的繁荣,这对于中古宗族的存在形态也产生着较大影响。
    三、唐代宗族形态之嬗变
    基于隋唐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唐代的宗族形态处在一个明显的转折期。以中唐为界,此前主要是继续着南北朝以来以世家大族为核心的中古宗族的衰变;此后,则开启着宋元以后近古宗族的历史。这种转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城乡宗族的分野日渐清晰。在魏晋南北朝时代,无论世族宗族也好,其他宗族也好,其立足点都是乡村社会,其生存与扩张的中心也是乡村社会。至隋唐时代,官宦大族纷纷脱离乡里,向政治中心所在地也就是京师或其他城市集中。如唐人柳芳所言:“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矣。”[57]唐代宗时人贾至亦言:“士居乡土,百无一二,因缘官族,所在耕筑,地望系数百年之外,而身皆东西南北之人焉。”[58]对此,毛汉光先生认为,世族之迁移都邑,以高宗至玄宗朝为甚,至安史乱前告一段落。在十姓十三个著名世族的诸支迁徒中,迁往河南府者,较往京北者几乎多了一倍,河北世族诸支向西京迁移的迹象尤为明显[59]。对于由此而造成的“士无乡里,里无衣冠”现象,常建华先生认为“造成乡里社会失去文化精英,传统伦理沦丧,士庶混同,遂使民间社会出现权力和文化真空化。唐中后期河北(山东)地区的胡化及藩镇动乱与此不无关系”[60]
    促成这一趋势的原因颇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前已述及的唐代中央集权的强化。唐代中央集权的强化,使韩非所倡言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61],又一次成为政治现实,原已散布于各地的事权、人权、军权被重新集中于中央,形成了以京师为核心、以各地大城市为纽带的政治网络。名门大族也好,其他各业人士也好,要想成就大业,必须要进入作为各级政治中心的城市,才能谋取政治的、经济的或其他诸种利益。
    以科举制为例。科举制取代了乡举里选与九品中正制,使官员的选任集中到了中央王朝,要进入仕途,求取科举功名,也必须进入作为政治中心的城市。这是魏晋以来所形成的名门望族移徙城市的更为直接的原因。如大历初年刘秩所言:
    隋氏罢中正,举选不本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人不土著,萃处京畿,士不饰行,人弱而愚。[62]
    科举制以及与之俱来的文官集团的发展,使唐代政治社会中贵族化色彩不断减弱,官僚化色彩渐渐强化。两晋南北朝政治社会的一大特色就是贵族化色彩的重泛,其突出表现就是九品中正制、占田制与均田制。九品中正制保证了世族对国家政权的分割与世袭,“公门有公,卿门有卿”,他们无论是高卧东山,还是醉啸山林,都不会影响对政治权力的享有。按官品占田,既保障了其经济基础,也为其植根乡村提供了条件;占田制下的荫客荫亲属制,多者九族,少者三世,则促成了其与乡间原有宗族的凝合,而均田制下,世族显宦也可以永业田等方式享有大土地所有制的世袭权益。因此,世家大族完全可以居于乡村。至隋唐则不然,科举制中止了其世袭特权,没有了荫户荫亲属制,也没有了占田制。至于中唐,均田制也退出了历史舞台,使其完全丧失了经济特权。这样,他们已没有理由留居乡村,只能追随权力中心,飘移不定。
    隋唐时代,特别是唐代,商品经济与城市经济迅速发展,城市渐渐繁荣,城乡生活的差距明显悬殊。有势者自然也会向城市集中,去享有乡村不曾拥有的奢华。韦庄《咸通》诗云:
    咸通时代物情奢,欢杀金张许史家。
    破产竞留天上乐,铸山争买洞中花。
    诸郎宴罢银灯合,仙子游回璧月斜。[63]
    其《忆昔》诗亦云:
    昔年曾向五陵游,子夜歌清月满楼。
    银烛树前长似昼,露桃花里不知秋。[64]
    即使唐末动乱中的汉州城,仍然“郭邑楼台触目惊”,“芰荷风里管弦声”[65]。这也是有势者离开乡村、移居城市的重要原因。
    二是从“聚族而居”到“宗族聚居”。如前所述,魏晋南北朝时代,聚集同一宗族或若干同姓宗族的聚族而居现象较为普遍。至唐代,这种现象已不多见,而宗族成员的自然聚居亦即“宗族聚居”成为普遍存在。
    宗族成员的自然聚居自秦汉以来便已存在,其根源是中国古代社会家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诸子既然可以平等地从长辈处分得家产,往往会就地生活与繁衍,历数代之后,便会形成一个自然聚居的宗族。如天复九年(909)敦煌农民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时,其家有一块集中的土地索底渠地15.5亩,兄长加盈分得6.5亩,两个弟弟怀子、怀盈各分得4.5亩;另外一些散地的分配是,景家园边地4亩分给加盈;渠地中心长地5亩,分给怀子;渠地东头方地兼下头地5亩,分给怀盈。房屋是一处正宅和两处相邻的宅子,正宅分给了加盈,正宅南边各有“舍壹口并院落地壹条”,分别给了两个弟弟[66]。土地与房屋分配中的一些不平均则通过其他财物的分配加以均平。这样分家之后,三兄弟自然是相邻生活,待三兄弟的下一代又要分家时,以每家有二个子嗣计,便会扩展出六个同宗家庭,这样,两代便可形成一个自然聚居的宗族。白居易在《朱陈村》一诗中所描绘的,就是这种宗族状态,其诗云:
    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67]
    “家家守村业,头白不出门”,便是这种宗族聚居形成的必要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唐代经济社会的新变化,人口的流动明显过于前代,同一宗族中或为科举之宦、或为经商、或为购置土地、或因失去土地,都可能离乡外徙。同样,他们到达新的定居地后,又会与已有的宗族相邻,成为杂姓。如,据《周村十八家造像塔记》[68]所记,周村18家中,周姓14家,其中4家已迁至外地,包括汲郡从事周子岩、交城县令周永建、考城县令周义成、上林府周君楚,前三人为宦,后一个不详。另有杂姓4家。这4家杂姓如果能够“家家守村业”,或许都可形成自己的宗族。因此,唐代宗族的自然聚居实际上又是大杂居、小聚居。如杜光庭在《东西女学洞记》中说:“其山下通关乡多姓公孙、贾家,山上石保村多姓吕氏、马氏。”杨际平、郭锋先生在深入考察敦煌文书中的户籍资料后也提出,当时的宗族居住状况是:
    在一乡一里这个较大的范围内,为数十种姓氏杂居,而在乡里的某些地段,又常是家族(或宗族)聚居。[69]
    三是宗族政治、军事功能的消褪。从唐代宗族的功能看,这一历史时期,宗族的政治性、军事性等社会功能明显减弱,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宗族对社会的影响力与控制力有所减弱。魏晋南北朝时代,一些势力强大的宗族不仅是血缘集团,同时又是雄踞地方的政治集团与军事集团,遇有社会动荡或其他重大要变故时往往举族而迁,或聚族自保,或举族而起,且自成一体,构成独立的政治、军事单元。这一现象至隋唐之际仍有延续,如隋末湖州大族沈氏,“属姓数千家,远近向服”;炀帝死于江都后,沈法兴以诛宇文化及为名起兵,“定江表十余州,自署江南道总管”[70];隋末饶阳刘君良“累代义居……属盗起,闾里依之为堡者数百家”[71];李君球“纠合宗党,保固村闾”[72]。但这种现象到安史之乱以及此后的动荡中都几乎看不到了。某些论者述及唐代大族问题时常用的几个事例,均不太典型。如论者多引崔祐甫《上宰相笺》所云“顷属中夏覆没,举家南迁,内外相从,百有余口”,藉以说明此时宗族集团之活动。其实若再细读此笺,便会发现,崔氏这内外百口,已称不上是什么宗族集团,与前朝动乱年代的举族而动相比,仅有内部互助之功能,而无其他。此笺中还说:
    祐甫天伦十人,身处其季。夙遭险釁,几不闻存没。左右提携,仰于兄姊。
    又云:
    长兄宰丰城,间岁遭罹不淑;仲姊寓吉郡,周年继以鞠凶。呱呱孤甥,斩焉在疚。宗兄著作,自蜀来吴,万里归复。羁孤之日,斯所依焉。岂期积善之人,昊天不吊,门绪沦替,山颓梁折。今兹夏末,宗兄辞代,顾眇眇之身,岿然独在。寡弱婴孺,前悲后泣。一门之中,发首相吊,舍之而去,必填沟壑。[73]
    这种因素下的举族而迁,实际上只是兄姊及子女间的大家庭互助,与三国两晋以来的举族而动不可同日而语。与之相应,遇有动荡,“乡里子弟”或“邻里”往往成为集合式群体,共同行动。如李肇《国史补》卷上记道:“元结,天宝之乱,自汝大率邻里,南投襄汉,保全者千余家。”颜真卿所撰《唐故容州都督兼御史中丞本管经略使元君表墓碑铭并序》则记其“因招集邻里二百余家奔襄阳”[74]。邻里中当然应包含亲族,但此时的亲族已不是完整的群体,而是混同在以地缘关系组合的邻里群体中,这种情况在史载中又或称“邻里子弟”、“乡里子弟”。如《旧唐书·李观传》记道:“广德初,吐蕃入寇,銮驾之陕,观于盩厔率乡里子弟千余人守黑水之西,戎人不敢近。”
    四是近古宗族的萌发。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项变化是相对于中古宗族的特性而言,他们既是唐代宗族与中古宗族的不同之处,又是唐代宗族与近古宗族的共通之处。对于宋明以后的近古宗族而言,唐代宗族形态中的一些新生因素又成为近古宗族发生的先声。
    那么,近古宗族的特征是什么?近年来,一些学者将近古宗族称之为“普及型宗族”,我们以为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确切。之所以说有一定道理,是因为在中古时代,宗族的发展不够平衡,世族宗族与豪族宗族十分发达,庶民宗族则较为弱小;至近古时代,无论是官宦乡绅宗族,还是平民宗族,都得到长足的发展,其外延与内涵都无根本区别。之所以言其并不确切,是因为“普及型”并不能反映近古宗族的根本特征。在中古时代,尽管不同群体宗族的发展不够平衡,但宗族组织的普遍存在都是不争的事实,并非到近古时代宗族组织才实现了普及化。
    我们认为,中古宗族与近古宗族的最大区别是宗族内自组织的法则与能力的不同。中古时代的宗族发展与内部管理只要是依靠外在形成的政治与军事控制手段,强势宗族本身就是一个个强大的政治集团与军事集团,而宗族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组织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也正因为此,那些不具备外在的政治与军事手段的庶民宗族也就得不到应有的发展。至近古时代,随着施加于宗族组织的政治与军事手段的解除,宗族内部自组织的法则与能力得到发展,从而形成了以内部自组织为主要存续机制的新式宗族,这一趋势可以称之为“本体化倾向”。这也是近古宗族的最大特点。
    宗族本体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新式族规的出现。中古宗族家规、家法、家训发达,其核心内容是伦理道德劝诫与人生教诲,而近古宗族的新式族规是族内约束性条规,带有明确的强制性与惩戒性。唐代后期最为著名的柳氏家法与陈氏家法恰是这两种类型的代表。
    柳氏家法是唐后期名门刘公绰及其子孙所一以贯之延续编制的家族法规。据《旧唐书·柳公绰传》称,“公绰性谨重,动循礼法”,其“理家甚严,子弟克禀诫训,言家法者,世称柳氏云”;其子仲郢更是“以礼法自持,私居未尝不拱手,内斋未尝不束带。三为大镇,厩无名马,衣不薰香”;至柳公绰之孙柳玭时除了著有《诫子孙》外,还将父祖之家法加以梳理,编著成《家训》。
    从柳玭所著《家训》可以看出,柳氏家法与唐代大多数的家法一样,其核心内容是道德劝诫。如该家法开宗明义便讲道:
    夫门地高者,可畏不可恃。可畏者,立身行己,一事有坠先训,则罪大于他人。虽生可以苟取名位,死何以见祖先于地下!不可恃者,门高则自骄,族盛则人之所嫉。实艺懿行,人未必信;纤瑕微累,十手争指矣。所以承世胄者,修己不得不恳,为学不得不坚。夫人生世,以己无能而望他人用,以己无善而望他人爱,无状则曰:“我不遇时,时不急贤。”亦由农夫卤莽种之,而怨天泽之不润,虽欲弗馁,其可得乎![75]
    此外,该家法还特别强调孝悌、恭默、畏怯、勤俭等德行,作为族人立身行事的准则,并相应地提出了家族成员应当避免的五种恶行。由于它包含的内容更为全面,因而影响力更大。史称:“唐世士大夫崇尚家法,柳氏为冠,公绰唱之,仲郢和之,其余名士亦各修整。”[76]
    陈氏家法是中国古代保存至今最早的成文家法族规之一,也可以说是汉代以来现存最为完备的族规。陈氏宗族自大和六年(832)陈旺迁居江州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世代同居,多时达两百余口。被朝廷誉为义门。至大顺元年(890)其六世孙、曾任江州长史的陈崇最后定立《陈氏家法》。《陈氏家法》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了宗族组织的功能及管理的各个方面,十分具体。
    主要内容有三:第一是对宗族的组织结构和功能的规定。如作为宗族首领的主事和副主事的职责与选用;库司、庄首、宅库等人的任用与对宗族经济事务的管理;学堂与书院的管理,等等。第二是对家族同居共财生活的规定。诸如对衣服的平均分配、饮食的统一安排,在家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第三是宗族内部的惩罚条例。家法中明确规定,家内特设刑杖厅作为实施惩罚的场所。对于违反家法的家人,将处以笞、杖、剥落衣装以及与雇工一起服役等惩罚。如“若恃酒干人及无礼妄触犯人者,各决杖十下”;“不遵家法,不从上命,妄作是非,逐诸赌博,斗争伤损,各决杖十五下”。于是,陈氏家法与柳氏家法那样的教而不罚的家训有了巨大的差异,它成了以惩罚为强制执行保证的禁止性规范,开近古族规之先河[77]
    除族规之外,近古宗族的其他一些表征在唐代也已萌发。如近古宗族全族共有的祭田(族田)便是由唐代的墓田发展而来。墓田虽然自战国以来一直存在,但其特定私有权属的确认是在唐代完成的。如唐律对于侵损他人墓田的处罚,就明显重于对一般私有土地侵损的处罚。《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对于墓田,处罚的起点则是杖一百。同卷规定:“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伤坟者,徒一年。”对于盗葬他人田与盗葬他人墓田者,处罚也不相同。同卷规定:“即盗葬他人田者,笞五十;墓田,加一等。仍令移葬。”[78]
    对于墓田特有的权属观念以及政府的律令保护,使墓田具有了完整性与延续性两大特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绵延不绝的宗族祭田。
    墓田不仅是墓地所在,其域内的树木以及可耕之田均可增殖形成新的财产,这种财产亦属于族产。对此,各王朝均加以保护或优渥。宋《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篇“采伐山林”条即规定:“诸以墓地及林木土石非理毁伐者,杖一百,不以荫论。”北宋仁宗时,曾诏河南府:“民墓田七亩以下,除其税。”[79]这表明了对墓田所产的优渥;同时又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墓田都存在着耕殖收获,而且要交纳赋税。
    既有收益,自然便有经营与管理问题。就北宋时代而言,墓田以及相关收益多是族内各家轮流掌管,收益供祭祖之用。如剡源戴氏,“墓有山,租钱若干缗,麦若干斤,每岁一人以其租具清明祭祀”[80]。此前虽尚未见到类似明确的规定,但在唐律中,对墓田所形成的增殖能力与财富增殖的保护,是十分明确的。
    对于墓田内的树木,唐代法律也明确予以保护。《唐律·贼盗律》也规定:“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疏议》曰:
    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若赃重者,准下条“以凡盗论加一等”。若其非盗,唯止斫伐者,准《杂律》:“毁伐树木稼穑,各准盗论。”[81]
    对于墓田中的耕地,唐律同样是明确保护。《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盗耕人墓田,杖一百。”《疏议》曰:“墓田广袤,令有制限。盗耕不问多少,即杖一百。”因盗耕而形成的收益,也归原主。《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盗耕种公私田者”,“苗子归官、主”。《疏议》曰:
    “苗子各归官主”,称苗子者,其子及草并征还官、主。“下条苗子准此”,谓“妄认及盗贸卖”、“侵夺私田”、“盗耕墓地”,如此之类,所有苗子各还官、主。[82]
    除了上述内容外,唐代还出现了因族学而来的学舍与学田,这也是后世族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中国古代的宗族形态,经过唐代的嬗变,完成了从中古宗族向近古宗族的转化,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而唐代的宗族形态既不是宗族之活跃期,又不仅仅是世家大族式宗族组织从衰落走向瓦解的时期,它是中古宗族的尾声,又是近古宗族的开端,值得我们格外重视。
    注释:
    [1]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72-273页。
    [2]常建华:《中国文化通志·宗族志》,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5页。
    [3]参见刘军、王询:《中国古代宗族聚居与宗族形态的历史考察》,《北方论丛》2007年第1期。
    [4]参见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第二章,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5]参见邢铁:《唐宋时期家族组织的变化》,《河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6]参见包伟民:《唐宋家族制度嬗变原因试析》,《暨南史学》第1辑,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
    [7]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69、70页。
    [8]魏收:《魏书》卷八十三上《外戚上·贺讷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12页。
    [9]姚思廉:《梁书》卷五十三《良吏列传·沈瑀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768-769页。
    [10]姚思廉:《陈书》卷三十五《陈宝应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490页。
    [11]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
    [12]《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二函第一册,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87年,第43页。
    [13]陆增祥:《八琼室金石补正》,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90页。
    [14]《鲁迅辑校石刻手稿》第二函第二册,第313页。
    [15]王昶辑:《金石萃编》卷三十七,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85年,第7页。
    [16]沈约:《宋书》卷六十七《谢灵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760页。
    [17]沈约:《宋书》卷五十八《王惠传》,第1590页。
    [18]沈约:《宋书》卷五十四《孔季恭传》附《孔灵符传》,第1533页。
    [19]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345页。
    [20]魏收:《魏书》卷五十三《李孝伯传》附《李安世传》,第1176页。
    [21]房玄龄等:《晋书》卷二十六《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0页。
    [22]魏收:《魏书》卷一一○《食货志》,第2885页;卷五十三《李孝伯传》,第1180页。
    [23]萧子显:《南齐书》卷四十《竟陵文宣王子良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694页。
    [24]姚思廉:《梁书》卷二《武帝纪中》,第57-58页。
    [25]魏收:《魏书》卷八十二《常景传》,第1804页。
    [26]李延寿:《北史》卷三十三《李灵传》、《李显甫传》,北京:中华书局,19974年,第1201-1202页。
    [27]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2页。
    [28]魏收:《魏书》卷三十六《薛胤传》,第1326页。
    [29]房玄龄等:《晋书》卷八十八《孝友列传·庾衮传》,第2282-2283页;卷八十九《忠义列传·麹允传》,第2308页。
    [30]房玄龄等:《晋书》卷六十七《郗鉴传》,第1797页。
    [31]房玄龄等:《晋书》卷一〇三《刘曜载记》,第2687页。
    [32]陈寿:《三国志》卷二《魏书·文帝纪》裴松之注引《典论·自叙》,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9页。
    [33]陈寿:《三国志》卷十八《魏书·李典传》,第534页。
    [34]陈寿:《三国志》卷十六《魏书·任峻传》,第489页。
    [35]陈寿:《三国志》卷二十五《魏书·杨阜传》,第701页。
    [36]房玄龄等:《晋书》卷五十八《周处传》附《周玘传》,第1573页。
    [37]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8页。
    [38]参见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35页。
    [39]刘昫等:《旧唐书》卷六十五《高士廉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444页。
    [40]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九十五《高俭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842页。
    [41]王溥:《唐会要》卷三十六《氏族》,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665页。
    [42]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第555页。
    [43]详见马新:《汉唐村落形态略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
    [44]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四部丛刊》本。
    [45]李翱:《李文公集》卷三《进士策问》,《四部丛刊》本。
    [46]王钦若等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三四《帝王部·念功》(校订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6年,第1484页。
    [47]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一六八《柳宗元传》,5135页。
    [48]元稹:《元稹集》卷十九《律诗》,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21页。
    [49]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卷四八八,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2490页。
    [50]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四部丛刊》本。
    [51]刘昫等:《旧唐书》卷一七一《李渤传》,第4438页。
    [52]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六论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四部丛刊》本。
    [53]参见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297页。
    [54]陆贽:《陆宣公集·奏议》卷六《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其一论两税之弊须有釐革”,《四部丛刊》本。
    [55]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卷四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4677-4688页。
    [56]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一六五《权德舆传》,第5078页。
    [57]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六三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403页。
    [58]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一九九《儒学列传中·柳冲传》,第5678-5679页。
    [59]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六八贾至《议杨绾条奏贡举疏》,第3736页。
    [60]参见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第八篇“从士族籍贯迁移看唐代氏族之中央化”,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
    [61]常建华:《中华文化通志·宗族志》,第36页。
    [62]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4页。
    [63]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十七《选举五·杂议论中》,第417页。
    [64]韦庄撰,齐涛笺注:《韦庄诗词笺注》卷二,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2年,上册,第188页。
    [65]韦庄撰,齐涛笺注:《韦庄诗词笺注》卷六,下册,第497页。
    [66]韦庄撰,齐涛笺注:《韦庄诗词笺注》卷七《汉州》,下册,第507页。
    [67]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405-407页。
    [68]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卷四三三,第4780页。
    [69]陆耀遹:《金石续编》卷五,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
    [70]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长沙:岳麓书社,1997年,第203页。
    [71]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八十七《沈法兴传》,第3726页。
    [72]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列传·刘君良传》,第4919页。
    [73]刘昫等:《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列传上·李君球传》,第4789页。
    [74]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四○九,第4190页。
    [75]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四四,第3494页。
    [76]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八一六柳玭《家训》,第8594-8595页。
    [77]潘永因编,刘卓英点校:《宋稗类钞》卷三《鉴识》,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213页。
    [78]参见许怀林:《“江州义门”与陈氏家法》,邓广铭、漆侠主编:《宋史研究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9年。
    [79]《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44、246页。
    [8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天圣九年十一月己卯”,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570页。
    [81]戴表元:《剡源集》卷五《小方门戴氏居葬记》,《丛书集成》本,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77页。
    [82]《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第355页。《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第245页。
    作者简介:马新,山东大学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研究所教授;齐涛,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山东济南250100)。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古代村落文化研究”(12AZS003)、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中国乡村社会通史”(12AWTJ10)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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