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费伦质疑在查特曼叙事文本内在的交流过程中,人物何以不是叙述交流过程中的一部分。实际上,人物虽未直接在这一流程图中出现,但仍然包含在交流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实现相互交流,并保持与其他要素的关联。雅恩的交流图式在内文本层中包含着人物,但二者的交流图式均存在缺陷,即它们所表现的均为单一的传导过程。叙事文本内各成分之间,其交流过程是双向的、相互产生影响与作用的;这种交流同时也出现在文本内外的不同成分之间,形成多向交流,构成叙事文本内外多重动态关系。 关键词:叙事文本/交流/人物/叙述者/双向交流 作者简介:谭君强(1945-),男,湖南双峰人,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博士,云南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文艺学和比较文学研究。 在叙事学及叙事作品分析与研究中,叙事文本内在的交流一直是叙事学者所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所提出的看法与发表的论文不在少数。2011年10月,在湖南长沙举行的第三届叙事学国际会议暨第五届全国叙事学研讨会上,应邀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詹姆斯·费伦作了题为《为什么人物不是叙述交流模式中的一部分?:抑或是对一个新模式的修辞性研究》(Why Aren't Characters Part of the Narrative Communication Model?: Or, A Rhetorical Approach to a New Model)的大会发言,对美国学者查特曼1978年在其《故事与话语》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有广泛影响的叙述交流模式提出了异议。 这里,让我们首先回到查特曼以符号学的交际模式所列出的说明叙事文本交流过程的图表,查特曼对叙事文本的交流过程以如下图示表明。 真实作者--→叙事文本[隐含作者→(叙述者)→(受述者)→隐含读者]--→真实读者[1]151 在上述图表中,包含着六个要素,可以称为六个参与者。其中有两个参与者被置于叙事文本的框架之外,这就是真实作者与真实读者。在查特曼看来,真实作者与真实读者“在最终的实践意义上是不可或缺的”[1]151,之所以将其列于叙事文本交流框架之外,主要是因为他们均不参与叙事文本之内的交流过程。 查特曼认为,叙事文本框架之内的四个参与者并不都是必需的,“只有隐含作者与隐含读者对于叙事文本是必不可少的,而叙述者和受述者则是可以取舍的”[1]151。他因此而将二者置于括号之内。查特曼认为,“隐含作者建立起了叙事文本的规范(norms)”,“这种规范属于一般的文化符码”。“真实作者可以通过其隐含作者将任何他所喜欢的规范视为理所当然”[1]149。按照查特曼的叙述交流模式,如果叙事文本中存在着叙述者和受述者,那么,交流自隐含作者开始,达于叙述者,再传到受述者,最后达于隐含读者。假如叙述者与受述者都不存在,那么,交流就仅仅限于从隐含作者传向隐含读者。 查特曼首先提出的这一叙述交流模式为叙事学界所广泛采用,已经形成为詹姆斯·费伦所称的“叙述交流的标准模式”(the standard model of narrative communication)。期间尽管一些叙事学家或建议减少流程图表中的基本要素,如排除隐含作者,或提议对这一流程图作某些变动,如将隐含作者置于叙事文本框架之外,但这些提议仅仅巩固了这一交流模式在叙事理论中的中心地位,“用托马斯·库恩的话来说,这一叙述交流模式构成为叙事理论中常规科学的一个重要方面”。 费伦认为这个模式存在“一个重大缺陷”,理由一如其提交给大会论文的标题所示,即他质疑在查特曼的叙述交流模式中,何以在所有参与者中没有出现人物,对此他作了这样的回答:“人物之所以未能成为叙述交流模式的一部分,就在于叙事学家花了过多的精力去阐述故事与话语的区分:这样的区分已被视为是关于叙事的亘古不变之理,而人物是故事的一部分,交流模式则关涉话语,人物已然缺席,而叙事学家却并未质疑这种缺席。” 对于费伦质疑的核心问题,即在流程图中“为什么人物不是叙述交流模式中的一部分?”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一步的分析与研究,方可作出回答,而不能仅从其中六个参与者中没有直接出现“人物”这一成分便可遽下结论。笔者认为,首先,从形式上说来,流程图确实并未列出人物一项,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不包括人物。在这里,需要从与人物休戚相关的叙述者出发,去探讨叙事文本中人物所处的位置与人物所起到的交流作用。不能否认,叙述者与人物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区分,在叙述交流过程中也各有其位置。一如查特曼在谈到故事与话语这二项区分时所曾提到的那样:“需要注意,叙述者不能与故事空间发生冲突,而必须在话语空间的疆界之内。”[2]123这也恰恰表明了查特曼在其叙述交流模式的流程图中何以仅仅将叙述者列入其中的原因所在,也与上面费伦所指出的“人物是故事的一部分,交流模式则关涉话语”的说法相应。但在笔者看来,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来说,列出叙述者本身,就意味着其中已经隐含或者包括人物在内。叙事文本中的叙述者并不是在构成叙事作品的语言中表达其自身的个人,而属于一种功能,属于“‘表达出构成文本的语言符号的那个行为者’或其他媒介中与之相当的行为者”[3]19。叙述者作为“文本中所刻画的进行叙述的讲述者”[4]66,是体现在文本中的“声音”与叙述的源头。而其讲述的内容,其所发出的“声音”,就叙事作品而言,最主要的是一个个相互有着关联的事件,而这些事件正是由人物所引起与经历的。人物透过叙述者的讲述而跃然纸上,伴随着整个交流过程。在包含着母题集合的特定叙述的叙述世界中,不论是作为构成叙述中个体的“真实”范围的事实(或绝对的)叙述世界,还是从个体创造世界或表现世界的可能(或相对的)叙述世界[4]64,都不外乎由作为个体的人所创造,这种创造包括叙述在内,包括由作为作者的可靠或不可靠的代言人在叙事文本中的叙述在内。而“叙述作为一种文化表意行为,必须卷入人物;描述不卷入人物的自然变化,是科学报告”[5]。因而,在这里,叙述者与人物的关系,是相伴相生、不可分离的。 费伦在其论述中,提到主要由对话构成的小说中所出现的人物,并以乔治·V.哈金斯创作于1970年的犯罪小说《线人》作为例子,来说明在作品中会“必不可少地会使用人物,尽管是以间接的方式,来实现叙事的标准功能,即报导、阐释和评价”,以此作为人物是叙述交流模式一部分的论证。费伦所述,在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即人物是否可以独立地、没有任何中介地自行在叙事文本中活动与讲述?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人物不可能自己在文本中活动,自己在文本中“报导、阐释和评价”,人物离不开作为叙述源头、作为讲述人物活动的叙述者这一中介。这种情况,在叙述者外在于故事,作为叙事文本中纯粹的讲述者来说是如此;在叙述者内在于故事之中,作为其中的一个人物、即人物叙述者来说更是如此。在一些纯粹以人物对话方式出现的叙事作品中,如早在18世纪法国启蒙时期出现的狄德罗的哲理小说《拉摩的侄儿》中,整部作品中只出现两个人物:作为拉摩的侄儿的“他”,和与之相对的叙述者“我”。整部作品就是这二者之间的对话,他们在其对话中实现着“报导、阐释和评价”。然而,“他”和“我”这两个人物,并非直接出现在文本的叙述交流过程中,而是透过叙述者来实现的。当“他”和“我”在叙事文本中直接说话时,看似以人物的身份直接出现,但实际上这里的人物首先是叙述者,首先实现的是叙述者的功能。被赋予叙述功能的叙述者与作为目睹并参与故事事件的人物相互重合,这样的人物就成为具有双重功能的人物叙述者。费伦在前面已经提到在作品中使用人物时,“是以间接的方式”来表现的,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人物是不可能在作品中直接露面的,而必须透过叙述者这一中介来实现。 在《拉摩的侄儿》中,在“他”和“我”这两个人物叙述者讲述的同时,叙述者的中介作用可以从叙事作品中明显地看出来。在作品的开头部分,叙述者对将要出现在文本中的“我”、人物叙述者自身与另一位人物——拉摩的侄儿,即文本中的“他”作了介绍,从而为引入此后两个人物的对话奠定了基础。作品开头即是:“不管天气是好是坏,我有个习惯,每天下午五点钟光景,就到御花园散步去。人们会看见,老是独个儿,坐在阿让松路长凳上沉思默想的那个人就是我。我沉思着政治、爱情、趣味或哲学,让我的心灵尽情恣意地为所欲为。”[6]205稍后,这位叙述者引出了他的人物: 一天下午,我在那里,多观看,少说话,尽量少听,这时有一位上帝不令这地方缺少的最奇怪的人物向我招呼。他是高傲和卑鄙、才智和愚蠢的混合物。在他脑海里正当和不正当的思想一定是奇异地混淆在一起;因为他毫不夸张地表露了自然赋予他的优良品质,但也毫不羞耻地表露了他所接受的恶劣品质。此外,他禀有坚强的体魄,特出想象力的激动和非常壮健的肺。[6]206 叙述者对他的外貌、穿着、秉性一一道来,一直到接近最后,点出了这位性格矛盾的“怪人”:“现在你已经知道了。他是著名音乐家拉摩的侄儿。”在此后分别以“我”、“他”作为标示的两个人物的对话中,叙述者也不时以括号的形式对与之对话的“他”的各种动作、表情、行动等,以及“我”在听了“他”的话后的思想、反应等加以展现,如:“他不答复我的话,却摇起头来,用手指指着天上,说道。”“一会儿过后,他现出了高傲的神情,抬起头来,把右手放在胸前,一边走一边说。”“这个傻子关于人们和性格所作的观察的恰当,有时使我觉得惊讶,我这样告诉了他。”[6]207-295综上可以看出,在《拉摩的侄儿》中,确实就是通过人物来“实现叙事的标准功能,即报导、阐释和评价”的;但同样明确的是,它不是人物的直接现身,而必须透过叙述者作为中介来实现其“报导、阐释和评价”,这样看来,人物也就必不可少地是包含在叙述交流模式中的一部分,尽管在查特曼叙事文本交流模式的六个成分中没有直接出现“人物”一项。 费伦将人物不是叙述交流模式的一部分的原因归之为故事与话语的区分:“由于故事/话语的区分已被看作叙事学的基本问题,我们已经接受将其视为获取叙述的本质的根本。既然叙述者在这二元项中属于故事层面,而交流模式则关涉话语,那么叙述者不是其中一部分就是很自然的。”故事与话语的区分是叙事学界所广泛接受的,尽管出现过一些力图解构这一区分的意图,但仍然无法动摇这一区分在叙事学研究与分析中的作用。按普林斯在《叙事学词典》中所指出的,故事指的是叙事的内容层面,与其表达层面或话语层面相对[4]93。查特曼则从结构主义理论出发,对故事与话语作了这样的区分:“故事指内容,或事件(行动)链,连同可称之为存在物(人物,环境)的部分;话语则是表达,以各种表达使内容得以交流的方式。”[2]19故事与话语的区分有益于对叙事作品作更为深入的内在分析与研究,然而,作为一种人为的区分,就如同叙事作品或其他任何作品在作形式与内容的区分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一样,二者之间既存在着区别,但同时又有交集。费伦实际上也意识到这一点,他在谈到上述哈金斯的犯罪小说《线人》中人物的对话时就说道:“人物与人物之间的对话场景经常同时起到事件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如作为故事或话语实现叙述功能。试图确定这些对话场景到底是属于故事与话语这一二元对立中的哪一方,就如试图确定维特根斯坦著名的图像中究竟是表现一只鸭子还是一只兔子一样。” 叙事作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然而作为研究对象,叙事学家将叙事文本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如果从将叙事文本内在地区分为不同层次的角度出发,那么,故事与话语之间的交集就更容易看出来。罗兰·巴特指出:“叙事作品是一个等级层次,这是无可置疑的。理解一部叙事作品不仅仅是理解故事的原委,而且也是辨别故事的‘层次’,将叙述‘线索’的横向连接投射到一根纵向的暗轴上;阅读(听讲)一部叙事作品,不仅仅是从一个词过渡到另一个词,而且也是从一个层次过渡到另一个层次。”罗兰·巴特建议将叙事作品分为三个描写层次:“一、‘功能’层(用普罗普和布雷蒙著作中所指的含义);二、‘行为’层(用格雷马斯把人物看成‘行动元’时所指的含义);三、‘叙述’层(基本上与托多罗夫的‘话语’层相同)。”[7]9在巴特对叙事作品内在的层次区分中,显然可以看出故事与话语这两个层面的融合与交集。 从叙事文本内在的层次出发,在一些学者所列的叙述交流模式中,有的就直接将人物列入其中,如德国学者曼弗雷德·雅恩(Manfred Jahn)。既然叙事文本内在地可以区分为不同的层次,相应地,其交流过程也可以在不同的层次上展示出来。曼弗雷德·雅恩认为叙事文本的交流至少涉及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交流都关系到其自身的信息发送者与信息接受者(或者“发送者”与“接受者”)的结构。 雅恩将第一个层次称之为非虚构(或“真实”)交流层(level of nonfictional communication),作者与读者处于这一层次。对于任何一部叙事虚构作品来说,其真实作者以及阅读这部作品的读者构成了这一层次。由于在作者与读者之间不存在文本范围之内的交流,因而,这一交流层次被称为“超文本”(extratextual)层。第二个层次称为虚构调整层(level of fictional mediation)或“叙事话语”层,在这一层次上,虚构的叙述者向指明或未指明的受述者讲述故事。第三个层次则为行动层(level of action),故事中的主要人物在这一层次上进行交流。这一层次之所以被称为“行动层”,是由于讲述行动本身在范畴上并不与其他行动相异。如果需要的话,人们可以简单地在言语行为(诸如讲述)与非言语行为(诸如身体动作)之间进行区分。第二与第三这两个层次合称为内文本(intratextual)层,因为这些交流均发生在文本这一层次范围之内[8]。在上述内文本层中,故事与话语这两个不同的层面无疑是相互交集的。 在查特曼的流程图中,实际上也可以看出层次的区分:其外在于叙事文本的层次,即真实作者与真实读者相对应的层次,可以看作是与雅恩的第一层次相对应。而雅恩的第二与第三层次相合的内文本层,则在整体上与查特曼的叙事文本层相对应。同样在叙事文本的层次之内,何以在雅恩的交流图中能够出现人物,而在查特曼的流程图中却没有人物呢?或许与前者有意无意地呼应罗兰·巴特叙事作品三个层次中的“行为”层,而后者有意严格地将叙述者限制“在话语空间的疆界之内”有关。前面对查特曼的叙述模式的分析,已经间接地回答了费伦所提出的问题,即尽管查特曼的模式中未列出人物,但实际上存在着人物;而雅恩的模式则直接回答了费伦的质疑,答案是人物可以是叙述交流模式中的一部分。 就费伦所关注的人物一项来看,雅恩所描绘的交流模式较好地指明了文本层次之内人物之间的相互交流。这一交流在文本的第三个层次的范围以内,但它在整体上是与包含着叙述者与受述者的第二层次联系在一起的,这两个层次在整体上构成内文本层,强调人物之间的交流发生在叙事文本之内。与此同时,在第三层次上发生的人物与人物的交流,仍然借由叙述者的讲述,或者说,以叙述者作为媒介,来表现叙事文本内人物与人物之间的交流关系。 在上述查特曼与雅恩所提出的叙述交流模式中,前者未直接列出人物一项,后者则将人物之间的交流直接列入。前者未列入人物,但同时包含着人物;后者列入了人物,但依然包含在与之相关联的叙述者与受述者的内文本层之内,也就是说,人物不是直接在活动,直接在实现叙述的功能,而是透过叙述者来实现。查特曼与雅恩的叙述交流模式可以起到相互补充与完善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查特曼的模式也好,还是雅恩的模式也好,都存在着一个关键的问题,即它们都属于单向传动的模式,费伦也注意到查特曼的模式是假设了“一个单一的交流渠道”(a single channel of communication),但他并未对此提出质疑。笔者认为,交流不是一个单一传导的过程,而是一个双向交流的过程。叙事文本内外的交流过程同样如此。此外,这种交流并不限于两两相对的诸如真实作者/真实读者、叙述者/受述者、人物/人物之间的交流,而是各个不同成分之间可以有双向甚或多向交叉的交流。从文学阅读的角度来说,读者在阅读一部特定的叙事作品、在进入作品中的人物与事件时,会与作品中的人物、事件、情景相融通,有可能与之产生共鸣,进一步还会对其进行分析与评论。透过与作品人物、事件的交流与评论,读者实际上也透过隐含作者,实现了与作者之间的交流。自然,这都是文本范围之外的交流。除此而外,还需要注意在一个更为宽泛的范围之内所存在的交流关系。在这里,经由巴赫金、克里斯蒂娃在文学研究中所提出的一个有着广泛影响的互文性或文本间性(intertextuality)的概念,对我们理解这一交流很有帮助。互文性这一概念最初涉及的是一部文本与另一部文本之间的引述关系。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简单。从这一概念的语言哲学意义上来说,任何话语已经是种种引述的混杂物。就话语所涉及的范围而言,天底下没什么新东西。也就是说,任何一部作品文本都与别的文本相互交织,没有任何真正独立、完全外在于其他文本的作品。从另一方面来说,除了明显的引用、借用之外,构成文本的任何一种语言符号皆与这一特定文本之外的其他符号形成差异,从而显示出其自身的特性。从这样一个大的范围来说,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交流也是存在的。因为作者与读者并不是相对立的,其身份并不是不可变换的。此时的读者可以是彼时的作者,在整个话语的范围之内,读者与作者间的相互交流明显可见;而在一部特定的文本中,这种交流也依然存在,因为这一特定的文本本身就是“互文”的结果,这一交流在作者与读者之间将继续进行下去。这种情况,自然也并不只在叙事作品中出现,而是存在于所有文学以及文化产品中。 查特曼与雅恩的模式中都存在着叙述者与受述者之间的交流,需要指出的是,查特曼认为叙述者与受述者在叙事文本中是可有可无的:“正如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叙述者一样,也可以有或没有受述者。”[1]150他因此将叙述者与受述者置于括号之内。查特曼的这一看法难以让人认同,叙述者作为叙事文本的讲述者,作为作者的代言人(agent),显然是不可或缺的。因而,查特曼叙述流程图中叙述者与受述者外的括号应该去除,使二者成为不可或缺的成分。因为,在任何一部叙事作品中,至少有一个叙述者,由之讲述故事。而接受叙述者的故事讲述,或者说接受其传达种种信息、并有可能对之作出反应的,必然有一个文本范围之内的信息接受者,即受述者。这一受述者不能与真实读者相混同,因为真实读者外在于叙事文本的范围。 在叙事作品文本层次的交流中,人物之间的交流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层面。这就是借由叙述者的讲述,或者说,以叙述者作为媒介,表现在叙事文本中的人物与人物之间的交流。这种交流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叙述者外在于故事,纯然以故事讲述人的身份,将其所讲述的故事呈现出来;另一种则是叙述者同时具有故事讲述者与故事参与者的双重身份,既是叙述者,同时又是故事中的人物(当然,其参与故事的程度会有所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人物呈现在叙事文本中、即作为巴特所谓“纸上的生命”[7]29而出现。人物活动在叙事文本这一舞台上,演出其有声有色的人生剧。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在于交流,作为体现人类社会生命符号的人物之间存在于文本范围之内的交流就是不言而喻的了。人物与人物之间会出现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关系,其相互之间的交流也会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形成叙事文本纷纭复杂、多姿多彩的局面。第二种情况出现在叙述者同时具有故事讲述者与故事参与者身份的状况下。也就是说,叙述者与某一个人物重合,或者当一部作品中具有几个不同的叙述者时,分别与其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同的叙述者相重合,以故事中人物的身份来讲述故事。作为作品中一个不可或缺的人物,人物叙述者与作品中其他人物的交流,与上述第一种情况下人物之间的相互交流并无不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人物叙述者必须以符合其特定人物的身份而出现,并在这样的基础上,实现与其他人物之间的相互交流。 在这一交流过程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人物与作者的交流,这一交流是透过隐含作者而体现出来的。隐含作者应该是文本意义研究的结果,而不是那一意义的来源。只有基于文本描述,对文本进行解释之后,隐含作者才可能被推断并加以讨论[3]19。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将隐含作者作为“作者的第二自我”,作者的“隐含的替身”的情况下,我们来讨论基于文本层次的人物与作者的交流才是可能的。在对叙事作品的分析中,我们可以透过隐含作者,看出在隐含作者之后的作者与人物的交流。在中外文学史上,作者透过作品中人物进行思想交流的情况不乏先例。可见,这种交流不仅仅局限于人物之间。它与叙述者,尤其是作为人物的叙述者构成了一种有机的关系。透过隐含作者,它又实现了与作者的多重交流。而在越出叙事文本的层次上,它也实现了与读者的交流。 从费伦的质疑入手,通过对查特曼与雅恩叙事文本叙述交流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将叙事文本的整个交流过程看作是一个双向交流的过程,而非一个单向传导的流程,一个动态的、多向交叉沟通影响的过程,才能更好地描绘与说明叙事文本中不同层次之间内在的关系,在交流过程中各个参与者所起的作用,以及这些参与者之间所存在的动态关系,也才能更有益于对叙事文本的分析与对作品的理解。 参考文献: [1]Seymour Chatman. Story and Discourse:Narrative Structure in Fiction and Film[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9. [2]Seymour Chatman. Coming to Terms: The Rhetoric of Narrative in Fiction and Film[M].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3]米克·巴尔.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M].谭君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Gerald Prince. 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M]. Lincoln: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2003. [5]赵毅衡.叙述者的广义形态:框架—人格二象[J].文艺研究,2012(5). [6]狄德罗.狄德罗哲学选集[M].江天骥,陈修斋,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7]罗兰·巴特.叙事作品结构分析导论[G]//张寅德.叙述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8]Manfred Jahn. Narratology: A Guide to the Theory of Narrative[EB/OL].(2012-08-12)[2012-09-03]http://www.unikoeln.de/~ame02/pppn.ht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