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学本质的阐释古往今来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但20世纪以来主要集中在意识形态论方面。虽然关于文学意识形态本质后来也产生过许多并不完全相同的阐述,但基本上未改变有意识形态论的精神实质。随着人们对意识形态论及其本质主义思想基础的怀疑,近年来反意识形态论乃至反本质主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似乎一切文学意识形态论乃至文学本质论都是不合时宜的,只有反意识形态论才是唯一正确的终极真理。面对意识形态论与反意识形态论,我们有必要进行更为冷静的反思。 一、文学意识形态论及本质主义思想基础 文学本质论尤其20世纪文学意识形态论,其实都是在本质主义的思想基础上产生的。在本质主义看来,任何事物都存在着本质,而且这种本质,并不是某种已经摆在人们面前可以一目了然的东西,而是某种蕴涵于表象之中,只有透过这些表象才能被分析和挖掘出来的东西。几乎古往今来所有思想家不仅从来不怀疑,反而十分自信地认定一切事物都存在一种客观的、自在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本质规律,这种本质规律就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所孜孜不倦地追求与发现的所谓“真理”,理解与阐释活动便是揭示这种“本质”、“规律”乃至所谓“真理”的必然选择。一旦发现了这种所谓本质规律或真理,就认为发现了万古不变的自然法则、社会规律或者行为准则,就可以用它来规定、约束、指导人的一切活动。文学理论上出现的大部分本质论几乎都源自这种假设,即假定所有文学都存在着所谓本质和普遍规律,都自信他们自己的理论或观念就是透过文学现象而对文学本质进行的最为正确的概括。 20世纪以来的文学本质论主要还是围绕意识形态而展开的。其核心思想认为,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理由是任何文学作品总要表现作家的一定思想情感即意识,而这种意识必然受到一定社会关系与社会发展的制约,自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唯其如此,文学必然地成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是除了文学之外的其他如哲学、伦理、宗教、艺术其实都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而文学区别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特征又是什么呢?于是人们开始了进一步的探索。探索的结果是,哲学社会科学以抽象概念的形式反映社会生活,而文学艺术是以具体、生动、感人的形象的形式反映社会生活。那么文学区别于其他艺术的特征又是什么呢?探索的结果是文学是用语言塑造形象的语言艺术,而其他艺术可能主要是依靠线条、色彩的造型艺术,用音响、节奏、旋律或者人体动作的表演艺术和间或使用语言以及其他手段与媒介的综合艺术。相形之下,文学就是一种用语言塑造形象来反映社会生活的社会意识形态。俄国形式主义与英美新批评派虽然并不关心意识形态论问题,但他们对文学语言与其他语言之区别问题即所谓文学性的探讨,事实上是帮了意识形态论区别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与其他见诸语言的非文学即实用文本方面的软弱无力的忙了。但是语言的文学性与实用性之间确实并不存在使人们一目了然,乃至能截然分开的界限。因为越是具有感召力的实用文体可能越喜欢使用文学性语言,而文学之中除了诗歌、戏剧之外的小说和散文更多时候所使用的语言几乎与实用语言并不存在根本区别。这就使试图对文学本质论乃至所谓文学性有所阐释的意识形态论最终陷入了无法自拔的困境。 在文学意识形态论方面,还出现过两种似乎卓有成就其实见地平平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文学艺术反映社会生活,与哲学、宗教、科学有所不同的是,文学艺术是对社会生活的整体性反映,而哲学、宗教、科学则是分门别类的反映,卢卡奇是这一本质论的倡导者;一种观点认为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而其他则可能是哲学意识形态、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道德意识形态等,阿·布罗夫持这种看法。其实整体反映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的确产生过令人信服的论证力量,但是仔细思考只能区别文学艺术与绝大多数自然科学乃至部分社会科学,对于宗教、哲学等人文科学而言,似乎没有多少说服力。我们不能以确凿的理由否认宗教、哲学在反映方面的整体性特征,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常常显得比文学艺术似乎更深刻更全面。我们甚至可以说,文学意识形态论之最为深刻的内容可能往往蕴含着哲学乃至宗教的意识形态。试图将所谓审美意识形态与哲学、宗教意识形态区别开来的做法,似乎并不能令人信服。如康德似乎借助所谓功利性与非功利性来区别审美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的阐述,同样没有令人信服的力量,近年来西方实用主义美学对其所进行的反驳是极其犀利,也有一定说服力的。 也许正因为这种区别的人为与武断,才使童庆炳等想起来采用折中的观点,于是有了这样的阐述:其他意识形态可能仅仅是功利的、理性的、认识的,而文学艺术作为审美意识形态,则是“在无功利、形象、情感中隐含功利、理性和认识”。[1]其实这种折中的观点事实上并不能从根本上使问题得到解决。因为哲学与宗教同样可以采用文学艺术的手段,而文学艺术在许多情况下如果要形成对生命本体的深刻思考乃至特定的艺术韵味也往往求助于哲学与宗教的支持。我们事实上是无法排除采用了文学艺术形式的哲学与宗教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无功利性、形象性、情感性特征的,也同样没有理由否认深刻哲学与宗教意味的文学艺术所具有的鲜明的功利性、理性和认识性特征。其实无论是文学意识形态论或审美意识形态论,其思想基础仍然是反映论乃至本质主义,即认定文学存在着本质,且致力于这种所谓本质的探索与构建,这是意识形态论乃至审美意识形态论产生的真正思想基础。 二、反文学意识形态论及反本质主义思想基础 反意识形态论的主要特征是不承认文学是意识形态,认为所谓文学是意识形态的观点是片面的,甚至错误的。因为文学一方面确实表现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又可能暴露、质疑和背叛意识形态。正如卡勒所指出的,“这两种观点都具有说服力:文学是意识形态的手段,同时文学又是使其崩溃的工具。”[2]由于人们赋予意识形态的具体内涵可能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是否表现还是暴露乃至否定意识形态,就显得难以确切阐释。也可能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更加坚定了人们怀疑乃至否定意识形态论而坚持反意识形态论的决心。概括来说,代表性的反意识形态论观点主要有如下三类。 一种观点认为,文学艺术所以是艺术,是因为它脱离开意识形态,同时暗指着意识形态。在阿尔都塞看来,既然意识形态无所不在,那么艺术家所运用的首先是渗透着意识形态的原材料,而不是什么中性的东西。所谓文学生产其实就是艺术家依据一定劳动工具和美学技巧,将既有的意识形态原材料加工成作品的过程,因此每一艺术品其实都是由一种既是美学又是意识形态的意图产生出来的。艺术的确与意识形态有着特殊的关系:虽然艺术品能够成为意识形态的一个成分,直接地产生意识形态效果,艺术品与意识形态保持的关系比任何其他物体都远为密切,但是艺术毕竟不能列入意识形态之中,艺术之所以是艺术,是因为它脱离开意识形态,同时暗指着意识形态。他说:“艺术使我们看到的,因此也就是以‘看到’、‘觉察到’和‘感觉到’的形式(不是以认识的形式)所给予我们的,乃是它从中诞生出来、沉浸在其中、作为艺术与之分离开来并且暗指着的那种意识形态。”[3]艺术不等于意识形态但又离不开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孕育艺术之母,艺术与之打交道的并不是它本身所特有的现实,而是意识形态的现实。任何艺术家的自发的语言都是意识形态的语言,是用以表达和产生审美效果的活动的意识形态。但是艺术的特殊职能是通过意识形态生产来同现存意识形态的实在保持距离,以便使人看破这种实在。 一种观点认为,文学通过使用意识形态来挑战意识形态。如马契雷不仅断然否定了文学的反映论,也坚决摒弃了有机整体的形式观。在他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幻的非客体的社会信仰所组成的严密体系,其功用就是力图消除矛盾,自居圆满;文学生产就是为没有形态和外形的意识形态提供形状和结构,但是作为有机整体的文学形式无法呈现意识形态的局限性和自身矛盾性,因而只是向意识形态认同。但真正的艺术作品的形式永远是“离心”的、“不规则”的、“不完整”的,没有中心要素,只有含义的不断冲突、歧异和消散。正是这种冲突,最终形成了作品内部对意识形态的拒斥:文学“通过利用意识形态向它(意识形态——引者注)提出了诘难。”[4]总之,文学形式是离心的,正是由于来自作品的“离心”结构或“离心”形式,使文学最终具有了这种加工意识形态又窥破意识形态的功能。 一种观点认为,文学艺术与意识形态之间并不存在简单的对称关系,文学艺术有高度的自主性,部分地按照自己的内在要求发展,并不完全屈从意识形态,文学艺术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意识形态,它既包含意识形态又尽量与意识形态保持距离。在伊格尔顿看来,审美意识形态是一般意识形态中文化意识形态的一个特殊部分,是一般意识形态中特殊的审美领域,由文学理论、批评实践、文学风格类型、机构、设施和话语等文学亚因素层次构成。文学艺术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即复杂的社会知觉结构中的一部分。但艺术与意识形态有着更为复杂的关系:“艺术不只是消极地反映那种经验,它包含在意识形态之中,但又尽量使自己与意识形态保持距离,使得我们‘感觉’或‘察觉’到产生它的意识形态”。“正是通过赋予意识形态某种确定的形式,将它固定在某种虚构的界限内,艺术才能使自己与它保持距离,由此向我们显示那种意识形态的界限”。[5] 文学既表现意识形态,同时又尽可能脱离并超越意识形态的性质,确实为反意识形态论提供了确凿的理由。应该说,反意识形态论在这一点上是真正抓住了意识形态论的症结的,正如托多洛夫所认为的:“过于严格的决定论,批评家的错误在于主张文学作品是意识形态(并且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反映,对此,我们很容易找到一些相反的例子。然而,说文学不是外部意识形态的反映,并不证明它与意识形态毫无关系:文学并不反映意识形态,它就是一种意识形态。”[6]但确实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首先因为文学不仅表现意识形态,同时也表现意识形态之外的潜意识乃至无意识,甚至潜意识和无意识往往有着比意识形态更加深刻的思想内涵与主题深度。如赵宪章指出:“将文学定义为‘审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何在?首先,‘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这一表述属于偏正结构,它所关注的主要是‘意识形态’而不是‘文学’本身;与其说这是关于文学的定义,不如说是对意识形态的‘注脚’和补充,何以能够成为‘文学’的定义?其次,文学不仅和意识形态相关,还同不属于意识形态的‘意识’相关,甚至同不属于意识的‘潜意识’相关;并且,在文学文本中,后者依次比前者更具有文学性。既然这样,将文学定义为审美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何在?”[2]5 再者,文学也确实并不仅仅是意识形态,这是因为他同时还具有不可忽视的物因素,但无论意识形态论还是反意识形态论似乎都对此物因素熟视无睹。首先,文学作为一种语言艺术,作为其最为主要的媒介与手段的语言本身属于物质的范畴而不是意识的范畴,如马克思有这样的观点:“‘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到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表现为震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7]可见,即使在马克思看来,语言本身也是具有“物质”的特性的,只是它同时也能够反映意识,又具有意识的因素。其次,文学也确实依赖其作品的物因素而存在,如海德格尔所说:“在艺术作品中,物因素是如此稳固,以至我们毋宁反过来说:建筑品存在于石头里,木刻存在于木头里,油画存在于色彩里,语言作品在语音里存在,音乐作品在音响里存在。”[8] 甚至可以说,对文学意识形态论最为有力的反驳,不是来自反意识形态论,而是来自意识形态论本身。这是因为作为文学意识形态论之最为核心的概念的意识形态本身就存在歧义性和多义性,甚至在对意识形态的最为权威最为原始的阐释都存在种种情形。即使在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如阿尔都塞所说:“意识形态一词以同一名称起着两个不同的作用,它一方面是个哲学范畴(幻觉、谬误),另一方面又是个科学概念(上层建筑中的一个领域)”[9]至于后来的人们使用意识形态这个概念,其实是各有自己的内涵,仅仅詹姆逊就列举了诸如错误意识、领导或阶级合法化、物化、日常生活的意识形态、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理论、支配权的意识形态,以及语言上的异化等七种模式的意识形态内涵。[10]意识形态确实是现代思想界争论最多的概念之一。詹姆逊的列举使意识形态概念本身所充斥的歧义性充分地暴露在了人们的面前。既然文学的意识形态概念本身充满歧义性,那么无论赋予哪一种内涵,其关于文学意识形态的阐述,都将因为概念自身的困惑而无法获得清楚而且有说服力的阐述。正是由于许多思想家尤其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充分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往往形成了各自的阐释。如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就作出了不同于前人的独特理解。他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包括意识形态表象体系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样两个方面。所谓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强调的是意识形态的物质性,它包括教会、学校、家庭、政治组织、通讯交往及文化设施等;所谓意识形态表象体系,指的是人们体验自己与自己的生存条件的关系。阿尔都塞强调意识形态的这两个方面,旨在弥补精神状态与社会制度、人的主观世界与外在世界的脱节。意识形态这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为每一个个体在这架机器中准备好了一个位置,唤出个体并赋予它一个名称,然后通过自我形象或再现的形式给个人提供一种抚慰性的关于整体的幻景,一种抚慰性的一致感。在阿尔都塞看来,“意识形态是具有独特逻辑和独特结构的表象(形象、神话、观念或概念)体系,它在特定的社会中历史地存在,并作为历史而起作用”。[11] 最为极端的反意识形态论常常以反本质主义为思想基础。在尼采等反本质主义者看来,本质与规律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等待人们去寻找的东西,而是人创造出来的,甚至为了权力意志的需要必须创造出来的东西。反意识形态论与意识形态论乃至本质主义的根本失误在于相信世界上确实存在着某种普遍且永恒的本质,但这些所谓普遍而且永恒的本质事实上是并不存在的。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是逐渐地接近本质,而真正的所谓本质其实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他们认为,本质界说并不重要,它只是对于理论家张扬某种类型的理论主张有用,人们并不因为没有弄清所谓本质而混淆文学与非文学;所有的本质界说总是落后文学发展变化的事实,真正卓有创造性的文学恰恰是以突破所谓本质特性而具有了创造性价值的;被当作本质特征的东西常常是很成问题的,甚至所有的本质界说都不能把握文学的所有审美特征,常常在把握了某种特质的同时又否定了另外的特征。正如卡勒所说:“哪一种视角也无法成功地把另一种全部包含进去。所以你必须在二者之间不断地变换自己的位置。”[2]30卡勒的反意识形态论乃至反本质主义虽然揭示了本质界说的二难处境与尴尬局面,同时也的确抓住了文学本质论乃至意识形态论与反意识形态论本身的致命缺憾,这是因为说文学是意识形态,就否定了文学不是意识形态,同时还包括无意识乃至物因素的事实;但如果说文学不是意识形态,同样也就否定了文学的确能够反映意识形态,确实是意识形态的事实。卡勒并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其实,无论以本质主义作为认知基础的意识形态论,还是以反本质主义作为认知基础的反意识形态论,都不是全面正确的,都是以西方二元论作为思维方式的,都可能因为肯定一者而否定另一者而陷入片面之中。因为肯定了意识形态性质,事实上就否定了同样有理由存在而且事实上也确实存在的物性特征,如文学所依靠的语言文字本身就属于物质的范畴。反过来如果肯定了反意识形态性质,而事实上又否定了同样有理由存在而且事实上确实存在的意识形态性质,如文学确实是要表达一定思想情感的。真正较为全面正确的态度,只能是既不执著于意识形态论,也不执著于反意识形态论,甚至将意识形态论与反意识形态论平等看待,既承认文学的意识形态性,又承认文学的反意识形态性,认为文学既是意识形态,也不是意识形态,或者仅仅是称名为意识形态。也只有这样才能走向因为片面执著于意识形态论或反意识形态论而导致的困惑与谬误。 【参考文献】 [1]童庆炳.文学理论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67. [2]卡勒.文学理论入门[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41. [3]阿尔都塞.一封论艺术的信[C]//陆梅林,编.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文选.桂林:漓江出版社,1988:520-521. [4]马契雷.列宁——托尔斯泰的批评家[C]//陆梅林,编.西方马克思主义美学文选.桂林:漓江出版社,1988:613. [5]伊格尔顿.马克思主义与文学批评[C]//朱立元.二十世纪西方文论选:上.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711. [6]托多洛夫.批评的批评——教育小说[M].北京:三联书店,2002:190.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5. [8]海德格尔选集:上[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239-240. [9]蒋孔阳.二十世纪西方美学经典文本:第3卷[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39. [10]詹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206-229. [11]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2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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