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敦煌学者专家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研究,从六万余件敦煌文献中,记录梳理出了三百余件唐代至宋代时期的民间结社文献。其中包括社条、社状、社历、社契、社司转帖、社斋文、社邑文、社祭文、印沙佛文、社功德记等。这批社邑书文为研究中国封建社会中期民间结社提供了极为丰富珍贵的文献。在这现已整理出来的三百余件社邑文书中,有两件妇女结社的文书:即收藏于法国巴黎国立图书馆,由伯希和编为第3489号的《戊辰年正月二十四日(旌)坊巷女人社社条》和收藏于英国图书馆东方写本部,由斯坦因编为第0527号的《后周显德六年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可能是目前已知现存世界最早的妇女结社文献。 文献的具体内容 现将这两件文献原文抄录如下: 伯希和编3489号《戊辰年正月二十四日(旌)坊巷女人社社条》(题为编目者所加): “戊辰年正月二十四日(旌)坊巷女人团座商议立条,合社商量为定:各自荣生死者,纳面一斗,须得齐同,不得怠慢。或若怠慢者,捉二人后到,罚酒一角。全不来者,罚酒半瓮,众团破除。一或有大人颠言倒仪,罚醴醆一筵。小人不听上人,罚羯羊一口、酒一瓮。一或有凶事荣亲者,告保录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实,记录人名目。 录事孔阇梨,虞候安阇梨,社人连真,社人恩子, 社人福子,社人吴阇梨女,社人连得,社人富连, 社人膝子,社人员泰,社人子富,社人员意, 左入社条件,在后下承文帖,及出社者,罚醴醆一筵”。 斯坦因编0527号:《后周显德六年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条》(题为编目者所加): “显德六年己未岁正月三日,女人社因滋新岁初来,各发好意,再立条件。盖闻至诚立社,有条有格,夫邑仪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立条件与后。山河为誓,中不相违。一,社内荣凶逐吉,亲痛之名,便于社格,人各油一合,白面一斤,粟一斗,便须駈,济造食饭及酒者。若本身死亡者,仰众社盖白耽拽便送,赠例同前一般。其主人看待,不谏厚簿轻重,亦无罚责。一,社内正月建福一日,人各税粟一斗,灯油一盏,脱塔印砂。一则报君王恩泰,二乃以父母作福。或有社内不谏大小,无格在席上喧拳,不听上人言教者,便仰众社就门罚醴醆一筵,众社破用。若要出社之者,各人决杖三棒后,罚醴醆局席一筵的无免者。社人名目诣实如后: 社官尼功德进(押) 社长候富子(押) 录事印定磨柴家娘(押) 社老女子(押)(以后十名社人名字从略) 右通前件条流,一一丁宁。如水如鱼,不得道说是非。更不于愿者,山河为誓、日月证知,恐人无信,故勒此条,用后记耳”。(注:社条校录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 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 这两件女人结社条约,从时间上看,第一件仅有“戊辰年正月二十四日”,纪年号不详。 第二件有具体纪年“后周显德六年”, 即公元959年,正是五代十国时期。如果第一件与第二件时代相去不远, 从干支年纪推断:第一件的具体时间可能是后梁开平二年,即公元908年。 或是北宋开宝元年,即公元968年。从条约内容上看, 这两件女人社条与同时代的男人社条相比,都不太完备。第一件社条上仅有丧葬营办的内容,而没有其它内容,是一件不完备的社条。第二件也是一件不完备的社条,因为是“再立条件”,所以在此“再立条件”前,应还有一件内容较为完备的社条。从城乡地方上看,第一件标“旌坊巷”,肯定是城镇女人组成的社团。因为唐、五代敦煌城镇居民居住以坊巷划名。第二件是城镇妇女组成的社团,还是农村妇女组成的社团,尚无法确定。 虽然两件女人社社条均不够完备,但其主要内容则与男人社社条大致相同。中外学者对敦煌遗书文献中的社邑文书研究,指出它们绝大多数是晚唐至五代时期的。 从社邑文书中看,根据时代不同,民间结社分为三种不同类型:第一种,以佛教信仰为中心,由在家佛教信徒组成。主要从事佛事活动。第二种,是与佛教完全无关,由百姓自愿结成的民间团体。主要从事经济和生活互助济难活动。第三种,是兼具第一、二种社团的特点,既从事经济和生活互助活动,又从事佛教活动。主要成员由佛教信徒组成,但其成员不完全是佛教信徒,也有非佛教信徒参加。这种类型的社团数量较前两种多。 民间社团的主要活动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集资出力,开窟造像。2.参与举办佛事活动。3.营办丧葬互助。社团内的成员或亲眷去世时,社内成员都要出资出力,帮助亡者主人祭祀、追悼、送殡、埋葬。这不仅有互助的目的,还有教育社人孝敬祖辈,养老送终的意义。4.举办春秋局席。其目的在于联络社人感情,加强社内凝聚力,进行信息交流。5.迎送远行社人。社内对于远行者、回归者举行欢送迎来饯行聚会,目的是给他们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6.协办婚嫁建舍。社团内成员有婚嫁和建房的重大事情,社团成员都要出资出力,互相帮助。7.举办义聚、赈济急难。“义聚”是社人交纳的公共积累。社条规定:“所置义聚,备凝凶祸,相共助诚,赈济急难。” 女人结社产生的社会因素 女人结社的社会因素主要有: 1.与佛教在中国广泛流传有关。佛教提倡“众生平等”、“人人皆有佛性,人人皆能成佛”,因此佛教亦提倡男女平等。只要奉行佛法,恭敬三宝(佛宝、法宝、僧宝),不分男女都可成为佛教信徒。有男性的和尚寺院,也有女性的尼姑庵,有男性的在家信佛男居士,也有女性的在家信佛女居士。有男人信佛社团,也有女人信佛社团。宁可、郝春文认为“由女人结成的佛社最早出现于北朝东魏时期”(注:宁可、郝春文:《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并列举了许多资料加以佐证。不过, 那时女人结成的“佛社”,是松散的有钱妇女组成,仅从事集资造像,供佛乞福的活动,而没有从事经济和生活互助的活动。但它是女人结社的开端。 2.与武则天执政,提高妇女地位有关。唐武则天执政,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有很大影响。这些在唐、宋文人的编著中都有记载。在敦煌石窟壁画中也留下了形象资料。如在《婚嫁图》中有“男跪女不跪”的婚礼风俗。男人能做皇帝,女人也能做皇帝。男人能结社,女人为何不能结社? 3.与少数民族社会风俗有关。敦煌河西地区自古就是少数民族聚居地。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以来,西域少数民族与中原汉族政权不断更替。尤其是五代十国,多为少数民族政权。少数民族不受汉族封建礼教的约束。有的少数民族还是女人掌权执政,妇女入主门户。这些社会风俗对敦煌地区的汉族民风影响很大。宁可、郝春文先生曾列举了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一段文字:“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诉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以此佐证:“隋、唐承北朝遗风,再加统治者本身多为少数民族血统,故这一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亦非以后宋代所能比拟。正是在这种‘妇持门户’的社会条件下,女子以独立的身份结成女性群众社团才成为可能。”(注:宁可、郝春文:《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5期。) 从敦煌文献社邑文书中,还可了解到:在唐、五代初期,妇女除了单独结社外,还常常和男人混合结社。在这种男女混合结社中,男女社人是平等的,女人同男人对社邑尽同样的义务,也享受与男人同等的权力和利益。 女人结社文献的意义 研究妇女运动史的学者专家,往往认为女性结社是从西欧女性主办的文艺沙龙开始的。从外国文艺作品中也可得知:18世纪至19世纪西欧女性文艺沙龙,都是一些上流社会的贵族妇女办的临时性社团。活动的主要内容是音乐、绘画欣赏、诗文朗诵、舞会饮宴。没有经济和生活的互助、凶葬灾难的救济。相当于我国名著《红楼梦》里,大观园的夫人、小姐结成的诗社,只有咏诗娱乐的内容。而且这种社团内部,虽是女性,却有身份、地位、贵贱之分。而中国敦煌唐、五代时期的女人结社,都是下层劳动妇女,社内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贵贱之分,彼此关系亲密,“大的若姊,小的若妹”。从这个意义上说,唐、五代时期女人结社,可以说是世界劳动妇女团结联合的先导。 从组织形式上说,西欧上流社会贵族妇女的文艺沙龙,是松散的临时结社,没有社条、社规的制约。各种活动是否参加都是邀请与应邀,来去自由。而中国唐、五代时期的女人结社却是组织形式十分严格,社内有社官、社长、录事、社老,都由女社人民主推选。社内的一切义务人人分担,一切活动人人参加,不得相违。凡不来者,或迟到者,都有严厉的处罚条约。结社时,有誓言:“山河为誓,日月证知,恐人无信,故勒此条。”在入社名单中都有自己的画押或指印。入社时,要有入社状(书面申请),并交纳一定的财物,宴请全体社人。退社时,要有退社状,受到决杖处罚,并宴请全体社人。这种严格的组织原则,当是世界妇女团结联合的先驱。 从时间上讲,这两件女人结社文书,产生在1000多年前,要比西欧上流社会贵妇的文艺沙龙早七八百年,因此,这两件女人结社文书可能是世界上现存的最早的妇女结社文献,它为我们研究古代妇女团结联合运动提供了很珍贵的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