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学网-学术论文、书评、读后感、读书笔记、读书名言、读书文摘!

语文网-语言文学网-读书-中国古典文学、文学评论、书评、读后感、世界名著、读书笔记、名言、文摘-新都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评论 > 作品评论 >

殖民统治的真相VS“流氓政客”的“哈日”

http://www.newdu.com 2017-10-16 中华读书报 newdu 参加讨论

    
    
    《春帆楼下晚涛急》黄静嘉著
    商务印书馆2004年1月出版29元
    商务印书馆近日出版的《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一书,是台湾黄静嘉先生历时大半个世纪的心血之作。其旧刊本刊行于1958年,名为《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是作者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台湾回归祖国以后十多年间,对日本帝国主义占据台湾时期台湾法制和政治思考研究的总结,是30多年后才兴起的台湾法制史研究的前驱拓荒之作。新刊本以诗意取名,第十一编《殖民地人民的抗争及军部法西斯威权下的殖民地人民》、第十二编《余意》,为旧刊本所无的新作。这两编是著者面对时下台湾溢美、赞扬日本殖民统治的翻案风而直抒胸臆的编章。本版特刊李贵连和雷颐先生的两篇文章对此书的内容进行讨论。
    作者小传
    黄静嘉,原籍浙江永嘉,1924年出生于浙江杭州。私立东吴大学法学士、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系学士及政治研究所硕士。经美国富尔博莱特奖学金甄选留美,获美国南美以美大学比较法学硕士。南美以美大学研究学人一年(福特基金资助)、哈佛大学东亚法资深研究员二年。曾任私立东吴大学法律系公司法及保险法副教授及副教务长、国立政治大学副教授及私立中国文化大学海商法及英美法教授,海军指挥参谋大学国际法及司法官训练所英美法讲席、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客座教授等。执律师业,其主持之联合法律事务所,曾被伦敦《国际财务金融法律评论》(1989)评选为世界最优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并列名台湾《天下杂志》(1992)台湾六大法律事务所之一。此外,他仍继续致力于学术活动,为台湾当代民商法学家。
    主要著作
    已刊行之有著作《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社会科学出版社刊行,1960年),《动产担保交易法》(台湾银行刊行,1964年)薛允升著、黄静嘉编校并附所撰薛氏传记及年表等,《读例存疑重刊本》(美国亚洲学会中文研究资料中心刊行,1968年),《春帆楼下晚涛急》(繁体字版由台湾商务印书馆于2002年刊行)。另有关于商事及海商法、法制史之中、英文论文多篇,散见于各学报及期刊。
    仁者之心智者之言
    ■李贵连
    《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是台湾黄静嘉先生历时大半个世纪的心血之作。在进入21世纪后的今天,它能以简体字本与内地读者见面,是一件十分值得庆贺的事。
    在内地,我想,除了黄先生的亲属之外,我可能是学术界最早与他认识的人之一,大概也是最早知道他有这本著作,并且还与他的这本著作有着某种关联的人。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他就将本书的旧刊本《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相赠。我拜读后,深感内地学者对日本统治时期的殖民地法制一无所知,由此而提议他用简体字在内地出版。他赞同我的意见,但是又认为此书出版年代已久,需要全面修订,加入新的资料和新的认识。2000年,他将修订后的、以《解构日本对台湾之殖民统治1895-1945日据时期台湾之殖民统治法制与殖民统治(初稿)》为名的打印稿,以及在内地出版简体字版的委托书邮寄给我,予我全权与北京的出版社联系,出版简体字本。
    读罢初稿,我既深为他的执着、无畏所感动,同时深感本书既是国人了解日据时期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的不可多得的学术著作,也是我们今天探讨、解决两岸关系、谋求祖国最终统一的一本非常有价值的参考书。只要不戴政客的有色眼镜、偏执的意识形态高帽,作为华夏子孙,都不可能不佩服著者的心胸,不能不折服本书征引资料的翔实,以及依据这些资料而做出的立论的明确。出版简体字本,对内地知识界的意义太大了。
    但是,我很惭愧。人微言轻,我没有完成他对我的委托。今天,商务印书馆用简体字将它印行,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对我的解脱,也可以说是圆了我的一个梦。
    本书与《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的关系,以及这本新作的基本内容,著者的《我对法制史及实证法之探索——琐谈我一个甲子的台湾缘》,以及卢静仪小姐的《台湾法制史的研究先驱——评〈春帆楼下晚涛急〉》,这两篇文章,已有详细的叙述。对此我不予重复。我读这部新作的最大感受,是他在台湾媚日论述弥漫之际,老来弥坚地固执其学术立场,以及他对岛内李登辉们“哈日”情结的批判。
    旧刊本《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是作者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台湾回归祖国以后十多年间,对日本帝国主义占据台湾时期台湾法制和政治思考研究的总结,是30多年后才兴起的台湾法制史研究的前驱拓荒之作。“自18世纪以迄20世纪中叶,殖民地制度犹属兴盛之际,有关殖民主义之论述,堪称一时之显学”(见《春帆楼下晚涛急》第48页)。因此,刊行于1958年的这部著作,当是这类“显学”之一种。那个时代的学术界,秉持人类固有的理性,学者的学术良心,在对殖民地制度进行科学考察以后,不但对东西方帝国主义瓜分世界、掠夺殖民地、奴役殖民地人民、榨取殖民地财富的丑恶行径给予严厉地谴责,而且将这种万劫不复的罪恶制度,钉在历史耻辱柱上。从此以后“殖民统治”就是帝国主义宗主国,以统治者的身份,对殖民地实行的统治;帝国主义宗主国是统治者、压迫者、奴役者、掠夺者,而殖民地和殖民地人民则是被统治者、被压迫者、被奴役者、被掠夺者;“殖民地法制”,则是帝国主义宗主国统治、压迫、奴役、掠夺殖民地和殖民地人民,并使之“合法”化的法制等等。这些无法更改的历史史实,成了人们的基本历史常识。因此,作者将日本帝国主义依靠武力占据台湾定义为“殖民统治”,而把这一时期的台湾法制,定义为“殖民地法制”,是一个科学的定义,既符合台湾的历史史实,也与世界学术界的结论相一致。
    在“殖民地制度已成历史陈迹,且已为人们所唾弃”(第48页),日本在台湾“殖民统治”、“殖民地法制”已成定论的上世纪90年代,由作者开拓的台湾法制史研究,在沉寂多年以后,从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分离出来,成了一门单独的学问。然而,让拓荒者始料不及的是,在这次兴起的台湾法制史研究中,岛内一些学者在论及这段历史时,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回避“殖民统治”和“殖民地法制”这一主题,把日本帝国主义说成是台湾法制的“改革”者,“宪政体制”的推行者。更有甚者,则为政客李登辉者流,公开将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美化为“良心的殖民统治”。
    这是对台湾历史的曲解、强解,也是对台湾人民的误导。面对这种新解构,作者以其学术良知拒绝附和。在新刊本中,不但重申过去的学术立场,并进一步深入发挥论证这种立场。而且对李登辉们的歪曲历史,提出严厉的批判。
    “殖民统治”和“殖民地法制”,是旧刊本和新刊本的主题核心。旧刊本以《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为名,书名即显示其主题之所在。新刊本以诗意取名《春帆楼下晚涛急》,附题用《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表面上,对主题的凸显似不及旧刊本,实际上一个“春帆楼”就已将主题包揽无遗。说明它是在旧刊本基础上,更加系统、全面、完整、准确论述“殖民统治”和“殖民地法制”的全新之作。但是,这个主题没有新鲜感,也不是著者的发明创见。二战前后的学者们早有研究,早有结论。著者的贡献在于:他第一次以无可辩驳的翔实资料,揭示了日本侵略者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史实,揭露了殖民统治者通过殖民地法制,统治、压迫、奴役、榨取台湾和台湾人民的历史。这是新旧刊本的价值所在。
    与旧刊本相比,新刊本第十一编《殖民地人民的抗争及军部法西斯威权下的殖民地人民》和第十二编《余意》,为旧刊本所无的新作。这两编是著者面对时下台湾溢美、赞扬日本殖民统治的翻案风而直抒胸臆、读者必须细品的编章。著者对于日本之军部法西斯之残余分子与国际间的反华论述相结合之阴谋,予以揭发并严予驳斥,也有助于我们对这些阴谋家的面貌之清楚认识。
    在第十二编中,著者以战后台湾经济发展践行者的身份论证指出,台湾战后的经济发展,“其应受重视者厥为其主体的人的因素,即上述久受东亚传统文化之侵润,重视知识而勤勉的以华夏裔胄为主的台湾同胞”(见第450页)。是“战后殖民地枷锁解脱后,在台胞取得主体性之前提下”,中华传统文化的潜力和优势得到释放,台胞予以充分传承和彰显的结果。日据时期遗留的基础及产业建设,“在不同的时空下,已不具运营之条件”(见456页)。就台湾战后经济发展而言,“充其量只能认为日人为自身利益所为之措施,所产生‘反射利益’。在加于殖民地人民之枷锁一旦除去后,此等遗留之‘基础设施’及‘工业化’设施,自为战后台湾之发展所用,并得视其中的一个积极因素,但尚非台湾经济迄今以步向‘后现代的’科技经济所赖恃之主要因素”(见第549页)。
    这是一个很公允的评判,也是早有定论的史实。因此著者提醒广大读者,“细绎本书各章之相关论述,即足提供对晚近此种翻案论者之反证”(见第459页)。
    这一编章的另一精彩之点,是对李登辉们“哈日情结”的揭露与剖析。著者指出,以李登辉为代表的“哈日”族们,他们以“台湾系日本人”、“前日本人”或“老日本人”自我定位。“声言日本对台的殖民统治,为‘良心的殖民统治’”,“他们对于当年日本人对本岛人之欺凌、威压、横加清国奴之恶称及卑视,忽然得了历史的遗忘症,实在令人惊讶”(见第459-460页)。针对李登辉们的“哈日”表演,著者除在前文给予理论和史实上的辩驳外,还在这最后的编章中,对他们的“悲情”做了入木三分的剖析。
    著者在本编章第二节有两个注,引述杨照先生对“以李登辉为代表的那一代台湾人”的心态的描述,“这一代老台湾人几乎是以日语为母语,他们的思想价值、他们的表达能力,都已不再成为和‘内地’(按:指日本本土)沟通,甚至和‘内地’混同的障碍了。他们受日本殖民教育,然而他们的梦想,而且深信自己可以凭藉能力与努力和内地的日本人平起平坐。……所以战争结束后那几年的局势变化,对他们这一代的人打击最深。他们原本藉以克服差别待遇,超差别待遇的条件——纯熟的日语和丰富的日本知识,竟一转而为让他们饱受歧视与排挤的理由。表面上殖民时代结束了,然而实际上他们感受到比殖民时代更严重的差别待遇。”
    我虽然到过台湾,但对台湾了解不深。读了杨先生的大论,就像看到一个高明的医生,用锋利的解剖刀,一刀就把李登辉们的病态心理,昭示得一清二楚。从而把过去所听到的、看到的、零零碎碎的收藏在头脑中的李登辉们的病态表演梳理清楚。
    黄先生对杨先生就李登辉“哈日”族的整体解剖,显然具有高度同感,故不惮加以直接全文引述,且以李登辉为个案,做了一个更细微的解说:李登辉“因其早年的日文教育,相信他的日文甚为流利。司马辽太郎在《台湾纪行》即称赞其日文像日本的高中生,即非常‘中规中矩’之意。依一般人的印象,他虽经数十年在台湾之官场历练,其汉文及普通话均难称合格,且常词不达意。他虽得到康乃尔大学的经济学博士,但其留学美国时年龄已较大,且因其早年在日本体制下所受教育,在一般人心目中,他的英语具有战前日人英语特色,益以其著名的跳跃式思考,或足产生需要致力克服之问题不少。他的官场升迁甚至在美国之学业完成,在一定程度上均曾受到其外省籍的长官和恩师的提携。因此,他在两蒋体制权力结构下,及在台湾崇美的学术领域中,或不免有一种‘边缘人’的愤懑。一旦跃居高位掌握大权:如果他曾企图对这一切旧的、曾压在他上面的威权,整个予以颠覆,以其所体认并禀持的日本价值体系,重新评断一切,也不令人意外”(见第463页注11)。
    这些细微、透彻的剖析十分精彩,活画出一个流氓政客由失意到“得志”的“悲情”。“这些个人及其同侪,在掌握了空前未有的庞大统治权力之后,必须把整个上层结构及其价值体系予以颠覆”(见第461页)。这正是当前台湾政局的症结,也是两岸关系无法正常的症结。关心两岸关系者、主导两岸关系正常发展的执行者,读读这本书,当会得到很多启示。
    以上是我读黄先生这一新刊本的一点感受。本人才疏学浅,到过台湾,又不了解台湾,陈议或有舛误。但是,和他写完新刊本仍感余意不尽而写第十二编“余意”一样,我写完这篇感受后,也是余意未尽,想就他本人和他对两岸的想法做一些揣测。
    前面述及,我与他相交时日不短,但是往往是相见恨晚,相对无言。对他的了解,实在说是读了他的《我对法制史及实证法之探索——琐谈我一个甲子的台湾缘》以后。在这篇口述史性质的文章中,他不无自嘲地说:“年轻时代,我在内地北方念书,别人因我自南方来,故称我为‘南蛮子’。后来回到南方,因带有北方口音,又而被成为‘北侉子’。光复以后来台,我是‘外省人’,回到内地,却又被称为‘台胞’。我是属于上不着天、下不着地的‘失落时代’(lost generation)。年轻的时候,当时通行‘养儿防老’的观念,要以父母为本位;等我壮年以后,整个社会又转向强调下一代(儿童)的养育,以儿童为本位。似乎权利面均未受到眷顾,但义务面却一直无法规避。此外,我在台湾被认为是不可救药地坚信两岸终局地必能统一,而此次在内地竟面对此种指责,(按:指2001年在美国洛杉矶的西南大学学术会上,他对内地法学者的法制史研究方法提出一些质疑,引起内地某位学者的不快,转而对他的有关两岸解套的建议,恶意地加以曲解,从而冠以意在使两岸现状无限期地持续化的罪名)真是动辄得咎。这大概就是身份认同的危机(identity crisis)吧。”
    这段自述,可以说是这位老者苦涩心情的自我调侃。他生在内地,台湾光复回归祖国后即来到台湾,迩来几近一个甲子。他爱台湾,因为这是他的第二故乡,是他安居生息最长的地方。他同时爱祖国内地,因为这里是他的根,是他的先人庐墓所在之地。他是日本投降、台湾光复以来的台湾历史的见证人,也是日本占据台湾,导致台湾与祖国内地分离的最早研究者。这种身份,这种情结,决定他必然要站在李登辉们的对立面,批判他们的“哈日”、“媚日”,反对他们为个人“悲情”,为个人权欲而大搞“台独”,分离祖国。“春帆楼下晚涛急”,寄托了他深沉的渴望两岸统一的情怀。新刊本连篇累牍地引用林献堂、蒋渭水等台湾精英对日本殖民统治的抗争,对神州大地的认同,其目的,无非是规谏时下的台湾政要,毋忘父祖,效法先贤,促成祖国的统一。
    依著者之见,正视历史,维持两岸现状,发展两岸经济,推进两岸的民主政治,消解历史恩怨,乃是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根本。
    黄先生相信这种历史恩怨能够化解。他认为,李登辉们的“媚日”或“哈日”心态,“对全民族而言,从历史的长流来看,或可认为在殖民地统治过程中,殖民地人民心灵所受之创伤(或疤痕)。这一创伤(或疤痕),必须也必能终于获得‘疗治’(或清理、廓清)。可以令人释怀的是,上述这些日语世代是一个在消失中的世代,而现在青壮的一代,都是在大中国主义的教育体系下成长的,在他们纯正的心灵,尚未遭受到日语世代的染污。在他们的心目中,祖国的历史辉煌,河山秀美、民族前景的波澜依然壮阔。华人之浩然志节,必能在他们的手中固守”(见第461页)。
    2003年12月初,我到台湾出席学术会议,黄先生特意将期盼台湾回归祖国内地、“二二八”死难者林茂生先生的一首七言律诗复印相赠。全诗为:
    八月十五日以后
    一声和议黯云收,万里河山返帝州。
    也识天骄夸善战,那知麟凤有良筹。
    痛心汉土三千日,孤愤楚囚五十秋。
    从此南冠欣脱却,残年尽可付闲鸥。
    黄先生为什么要送我这首诗,他没有说明。相对尽在不言中。如果我的猜测不错的话,我想,林先生当年的心情,正是黄先生今日的心情:分离的汉土,不管经历多少磨难,终得统一。
    破碎山河谁料得艰难兄弟自相亲
    ■雷颐
    1911年,梁启超曾到被日本已经占领十六七年的台湾作半月游,舟次夜泊马关,曾访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之春帆楼,感慨万千,写下“明知此是伤心地,亦到维舟首重回。十七年中多少事,春帆楼下晚涛哀”之句。在台期间,梁氏深受身处异族统治下的台湾名士敬重,其间他与台湾友人诗酒唱和,写下不少感怀祖国山河破碎、手足分离之作,深叹“破碎山河谁料得,艰难兄弟自相亲”。不过,梁氏此行目的并非专为伤时感怀作“故国”之思,而主要是想对日本统治下的台湾作一理性的全面考察。他在给上海《国风报》同仁的信中说“吾兹游本欲察台湾行政之足为吾法者,而记述之以告国人”,然而经过半月考察,他认为虽然其中的改币制、兴水利、公共卫生管理建设等不少方面“多有独到之处”,国人应当虚心效仿而不能“违心以诋之”,但总体而言,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令他“大失望也”。
    从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日本侵台到1945年日本战败台湾光复重回祖国怀抱,整整半个世纪。对这半个世纪日本在台湾的殖民统治作认真细致地清理研究,确具学术和现实意义。商务印书馆近日出版的黄静嘉先生所著《春帆楼下晚涛急——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及其影响》,便是这方面填补空白的力作。作者将梁任公当年“春帆楼下晚涛哀”易一字为“春帆楼下晚涛急”作为书名,以示承续当年梁氏之志。
    年已八旬的黄先生早年毕业于东吴法学院,后获美国富布赖特奖学金留学美国南美以美大学,现为台岛著名律师并在一些著名大学任兼职教授。特别有意义的是,作者在抗日战争中曾投笔从戎,1945年参加中国政府对台湾的接收工作,以后一直生活在宝岛台湾。这种经历,使作者对此问题既有深厚的学力,又有丰厚的感性体验。从参加“接收”时起,黄先生就有心对此问题作深入研究,注意访求搜寻有关资料,并不断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一直为学界所重。因此,本书可说是黄先生有关研究之“集大成”,是他愈半个世纪之心血结晶,所以功力格外深厚。
    从16世纪起,西欧逐渐成为了现代世界体系的中心,出现了列强争霸的局面,并开始向海外殖民扩张,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早期的殖民扩张中处于领导地位。稍后,荷兰,英国、法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也加入了殖民的行列,特别是英、法两国更是“后来居上”。在亚洲,日本经过明治维新走向富强,亦开始积极向外扩张殖民。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中国政府被迫割让台湾,这样日本也成为殖民国家中的一员。
    台湾是日本首次所获之殖民地,其时日本自身还不能说是羽翼已丰,英、美、法、俄、荷5国在日本还享有领事裁判权(直到1899年即日本据台第4年才告废),应该说它当时并无足够的“资本”(资金乃至能力)去经营殖民地。日本的殖民是“资本随着国旗前进”而不像英、法等老牌殖民主义是“国旗跟着资本走”,正因如此,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更加残酷、严苛,这是其殖民统治的重要特点。
    在一般关于现代殖民统治的讨论中,大体分为从属主义(Subjection)、同化主义(Assimilation)与自治主义(Autonomy)3类。“从属主义系指在殖民地统治上,对于殖民地自体利益的否定,一切悉基于殖民‘母’国之利益,殖民地与殖民地人不过其统治权力支配的客体。因此不承认殖民地人民之参政权,所谓法制只是由统治者依其本身需要的制定”。“同化主义系以对殖民地人民施行法制、风俗、习惯以至语文之同化,在法律及政治上则赋予殖民地人民与其殖民母国人相同的自由、权利与地位,因此,殖民地人民并得产生代表参与殖民‘母’国之议会。自治主义则为尊重殖民地人民之固有法制、风俗、习惯、语文等,尊重殖民地人民之政治权利与自由意志,在立法上,殖民地人民可以产生自己的议会,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法制”(第318页)。作者的详尽分析,表明日本在台湾实行的是“从属性的同化主义”,即竭尽全力“同化”台湾居民,使之在方方面面都尽快割断与祖国千丝万缕的联系、忘却与自己祖国的认同而达到“皇民化”;但是,台湾人民却又不能享有与日本本土“皇民”同样的权利。事实上,日本的军国主义统治使其本国国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较其他宪政国家本就少得可怜,因此台湾民众的待遇则更等而下之。
    作者认为,从1895年到1921年是“殖民统治前期”。这一时期的殖民统治制度为“敉平”各种反抗,实行武官总督制,总督须具有海陆军大中将之资格,并兼任台湾军司令官,在立法上采取以总督律令立法为原则。所谓律令,为由总督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就此,据殖民地统治者宣称,此系基于台湾殖民地统治之特殊需要,故以律令之特别立法为统治上之基准法源”(第2页)。律令立法的基调就是在民事上承认旧有习惯,刑事法方面上采取严刑峻罚的威压及应报主义,造成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施行高压殖民统治。在作者的分析框架中,这一时期又细分为“第一期”和“第二期”两个阶段。第一期(1895一1914)是其殖民统治“奠基期”,也被认为是台湾殖民地被“驯化”时期。第二期(1914-1921)是所谓“调整转型”期,此时殖民者在政治上已面临调整的压力,所以不得不采取若干怀柔性政策,其中重要的是删除了台湾总督须为海陆军大中将的资格限制,首任文官总督于1919年10月上任,为“律令立法”转变为“敕令立法”作了准备。
    从1922年到1945年台湾光复,为“殖民地统治后期”。这一时期又细分为“第三期”和“第四期”两个阶段。“第三期”(1922-1931)的特点是一方面以虚伪的形式上的地方自治来显示其较为“柔性政策”,另一方面仍以治安警察法、治安维持法镇压殖民地人民的反抗。“第四期”(1931-1945)的特点是在日本处于准战争及战争体制下,日本统治者使台湾战争基地化或要塞化达14年之久,“其基地化及要塞化,则凸显台湾之殖民地之属性,具有强烈的军事根据地的性质”(第15页)。此一时期的殖民统治从原来的武官总督改为文官总督,“律令立法”原则改为“敕令立法”原则。敕令立法与律令立法的区别在于“律令立法”为总督之行政立法,而“敕令立法”虽由天皇名义发布,但为日本中央政府(内阁)行政权力作用的结果,故为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敕令立法所标榜的“内地延长主义”,即日本本土法制之延长施行于台湾。这种“内地延长”主义是否如有些人现在所说,标志着台湾民众(被殖民者称为“本岛人”)与日本本土人民(被称为“内地人”)享有同样的平等的权利呢?对此问题,黄先生的分析格外细致深刻。
    作者指出,日本旧宪法系采立宪主义原则,立宪主义原则一般归纳为:法治主义、代议制度、责任政治和权力分立4点。在法治主义方面,台湾的司法制度并非完全独立,而且在立法方面殖民地无权选举议员以参与议会立法之权的行使,而台湾的立法权实际是在总督手中。在代议制方面,日本议会的代表性仅及于本土,而台湾及其他殖民地中既无独立的议会,而日本的议会也不能依选举产生其代表。在责任政治方面,由于殖民地无代表参与议会,所以追问政府责任可能性之前提就不存在,“而殖民地总督享有广大之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其不对殖民地人民负责尤不待言”(第72页)。在分权制衡方面,如前所述,行政、立法、司法大权实际都集中在总督手中,根本没有分权一说。而且台湾总督的专制并不以法制的规范为其界限,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是“非法律”或“超法律”的,“而此专制政治之绝对性与彻底性,正是台湾殖民地统治制度之基本特质”(第317页)。作者以许多案例表明,对于涉及殖民地人民的政治及基本权利地位之事项,日本殖民统治者表现了极为坚执顽强的抗拒。所以,从人民应享有的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方面说,日本统治者并未将台湾人民视为“内地延长”的“本土人”。
    殖民统治前期的民事法制,由于为了维持社会安定,无法短期内全部更张,只能承认以“旧惯”为基调。但日本统治者承认“旧惯”,当然也是出于统治的需要。如在1923年以前,日本统治者以承认、尊重“旧惯”为理由,禁止“本岛人”组成现代化的公司,其目的是为了束缚殖民地人民经济活动的自由,抑制殖民地人民民族资本的发展。而1923年以后之所以对“本岛人”施行日本“内地”的商法,允许其组织现代化的公司,盖因此时“日本产业资本之独占既已建立,并已获得对‘土著民’(指本岛人)资金之控制,其对‘土著民’经济活动自由之法的约束,已可开放解禁”(第137页)。在宗教方面,殖民统治前期因其根基未稳,所以对台湾本土宗教采取不干涉甚至放任的态度。但其统治后期便开始对台湾本土宗教进行“整理”、“净化”,以行政权力推行日本国教“神道教”,如1934年台湾总督府曾发令要求确立每一街庄(乡镇)各建一所神社的方针,将神社置于地方教化的中心,同时促使各家供奉神宫大麻。这种宗教政策,明显是为配合日本军国主义和战争的需要,对殖民地人民进行思想控制,培养死心塌地的“皇民”(但又无日本本土“皇民”所享有的权利)。
    总之,作者以深入细致的法理和案例分析表明,这一时期殖民地统治者所标榜的“内地延长主义”、“内台共婚”及徒具虚名的“地方自治”企图使殖民地人民产生将可逐步获得与日本本土人民平等待遇的印象,以缓和殖民地人民的反抗。“但是纵在其以敕令‘施行’其本国法之范围,遇有对殖民地人民基本权利承认其地位之规定,均在排除之列;而刑事法制仍继续适用律令立法,并维持其威压、民族歧视主义之法制。”殖民地人民的基本地位并未因此有实质上的改善,相反,“由所谓‘内地’延长主义,以及所代表的同化主义(从属的同化主义)的强化,毋宁显示了殖民地统治者采取了更‘深文周纳’的殖民政策,殖民地人民所受到的政治压迫与凌虐,也未因进入新的时期而有实质上的改善。”(第12页)而“皇民化”运动,正是这种“同化”主义合乎逻辑的发展和实质。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评论
批评
访谈
名家与书
读书指南
文艺
文坛轶事
文化万象
学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