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概念:当代西方美学界的一段问题史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12:11:49 《文艺争鸣》2013年3期 章辉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章辉,三峡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 英国美学家弗兰克·西伯利(Frank Sibley)的重要文章《美学概念》(1959)和《美学/非美学》(1965)虽然发表在20世纪中期,但不仅对当时的英语美学界产生巨大反响,而且,围绕其观点和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一直持续到今天。因此,这一论题仍可代表英语世界美学中分析美学在新世纪的演进,它以问题史的方式,突出了新世纪西方美学的一个侧面。 一、美学概念的应用需要审美趣味 我们常常以一套术语谈论文学艺术,诸如一部小说描写了一群人物形象,虚构了某个小镇的生活;一幅绘画使用暗淡的颜色,前景中有跪着的人物形象;戏剧的行动发生在一天之内等等。这些术语哪些是美学的,哪些是非美学的呢?西伯利说:“当一个词汇或表达在其应用中需要趣味或感知力的时候,我称之为美学术语或表达。”① 美学术语种类繁多,可归为不同的类型。日常用语和艺术语境中的术语诸如统一的,平衡的、暗淡的(sombre)、感伤的、悲惨的以及优雅的、精美的、高雅的(dainty)等都是美学术语。美学术语不限于形容词,艺术性语境中的措辞诸如显示对比(telling contrast)、构造紧张(sets up a tension)、传达感觉(conveys a sense of)、保持完整(holds it together)等也是美学术语,具有美学的用途,但在批评话语之外,它们的用途则与趣味无关。日常用语中,有些术语很少具有美学用途,如红色的、吵闹的、略咸的(brackish)、潮湿的、正方形的、弯曲的等。西伯利指出,在辨识艺术品的造型、颜色、声音、措辞、创作素材、情节结构以及认知一些特质如大、绿色、缓慢,圆形时,都无须审美感受力的参与。美学概念和非美学概念之间的区别是,应用美学概念需要趣味、感知力和敏感性,而使用非美学概念只需要一般的眼睛、耳朵和智力。应用美学概念时我们常常借助比喻。有些词汇通过比喻式的转换,可以用作美学术语,如有活力的、忧郁的、平衡的、紧密缝合的(tightly-knit),除非在艺术和批评性的语境中,它们很少用作美学术语。但美学词汇不必然是隐喻性的,许多普通的词汇诸如漂亮的、美丽的、优雅的等,当用作美学术语的时候就不是隐喻,原因是,这是它们主要的或唯一的用法。 二、非美学特征不能逻辑地推论美学概念的应用 在应用美学概念时,我们常常意指某些特征,这会牵涉到其他的美学概念,比如说,因为颜色的精美与和谐,它显得很雅致,这是通过某一类形容词去论证某个描绘精神方面的形容词,如巧妙的、创造性的、敏锐的之于聪明的等等。但是,经常地,在应用美学术语时,我们要借助那些不需要趣味训练就可以认识的特征,比如说,它很精美,这是由于其柔和的色彩和曲线,或者说,它缺少平衡,因为一组人物形象偏离到左边并被过于照亮。如果没有后面的解释,我们就要追问何以如此判断。因此,在应用美学术语时,审美特质(aesthetic qualities)依赖于非审美特征(features)的在场。这些特征诸如弯曲的或有角的线条,颜色对比,团块的放置或运动的速度,无须趣味和敏感力就可辨识出来。但是,审美特质和非美学特征的关系是:“在任何情况下,非美学特征不能作为应用美学术语的逻辑上的充分条件。在这方面,美学或趣味概念不是受条件控制的(condition-governed)。”②美学术语的应用必须有充足的条件,比如判断一个图形为四边形,则此图形必须有四个边、四个直角,但对于优美、崇高等这样的美学概念则没有相对应的非美学的特征作为其应用的充分条件。比如,即使它的大多数颜色是苍白的,一张绘画也可能是艳丽的;一首诗歌有力是因为其韵脚和六音步格,另外一首诗歌乏味,缺少动力则是因为其规则的六音步格和韵脚,美学概念的应用没有充分的条件予以保证。我们无法找到充分的条件,因为无论我们提供任何条件,都常常会出现一系列挫败性的条件(defeating conditions)否定了概念的应用。美学概念是开放的,不可能给出精确的规则去说明何种特征对于概念的应用是必须的。为了掌握某个概念,我们必须能够把它应用于新的个案,但每一新的个案可能是一个独特的不同的客体。在面对新的个案的时候,机械性的规则和程序是无效的。美学概念与机械性的应用不相容,从非审美特征到美学概念的应用,没有逻辑的关联。 三、美学特质依赖于非美学特征而存在 但是,西伯利在《美学/非美学》这篇文章中强调,他并没有说,美学概念在根本上是为非逻辑性条件所控制的。首先,一定的非美学特征对于美学特质的出现在逻辑上是必要的。显然,仅仅有清淡柔和的色彩,缺乏明亮的颜色,就不可能是俗艳的(gaudy)或艳丽的(garish)。细长、轻柔的曲线,颜色缺少强度常常与精美相连,但不会联系于夺目、庄严、宏伟、壮观或艳丽。其次,一些非美学特征可能在逻辑上预设为一定的美学特质的前提。不可能说,一个圆点,一个闪现(flash),或一个单一性色彩的平面,是或者不是令人感动的,或者它有或者没有优美、统一和平衡。一般地,只有那些有线条、姿态、运动的物体才是优雅的,只有那些包含多个部分的物体能够有或者缺乏统一或平衡。反之,要说一个线条是优美的,是因为它是直的,或者一曲音乐是欢快的,是因为它是缓慢的,这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西伯利认为,美学概念不被充分条件所限制,但美学概念在逻辑上相关于其他概念。如果一个物体具有审美性质A,它很可能有,甚至必须有一定的非美学特质Nl,N2,N3……后面的这些性能在概念上与A相关。但是具有性能Nl,N2,N3……并不能保证有A。③审美特质依赖于非审美特征而存在,后者的改变会导致前者的变化。对于个体艺术品,独特的审美特质源自其相关的非审美特征的整体。我们常常发现,线条、颜色和单词的细微改动,就会使得绘画和诗歌失去整个审美品格,或其审美品质完全改观。这种关系,西伯利称为整体特殊依赖(total specific dependence)。批评家常常从作品中选取那些显著的、独特的,对其特征最有效果的特质,这种关系可称为显著特别依赖(notable specific dependence)。④即是说,虽然不是充分条件,但美学术语的应用需有一系列相关的非美学特征,这些特征的在场或结合对于概念的应用是必要的。 四、美学特质的判断必须联系于感知 说某个客体具有某些非审美特征,它就一定会有审美的特征,这种判断是不准确的,唯一的保证某个客体具有某些审美特质的方法就是你亲自去感知。美学概念的应用需要欣赏者的判断力,这就涉及美学规则、审美范例和判断力的关系问题。西伯利举例说,一个人对美学概念缺乏理解,也缺乏审美的敏感性和判断力,但根据先前的范例和审慎的判断以及一般的审美规则,可能做出正确的审美判断。但是,一个新的审美客体的微小的变动可能就摧毁了他的判断。实际上,对于这个人来说,美学概念在其生活中并无用处,他不会为自己去选择有趣的事物,就像聋子不会避免嘈杂的地方。 看康德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康德说审美没有规则,不遵循规则,对象引起了想象力和知性的和谐运动产生了愉快,这样审美判断才是可能的。那么,审美判断是如何发生的呢?依据英国经验主义美学,审美活动对趣味的培养和精炼,提高了审美判断力,其中,审美范型即后来的黑格尔的典型是多次审美判断后个体形成的审美理想,它规范着下次的审美判断。与康德类似,西伯利否定了审美判断的条件性。但西伯利比康德更进一步的地方是,他对审美特征的独特性的论述。西伯利说,当我们谈论某个艺术品的时候,我们是在观照其个体的独有的特征。我们说它是精美的不仅因为它用的是淡雅的颜色,而是由于“那些”淡雅的颜色;它有格调不是因为它的轮廓稍有弯曲,而是因为“那个”特别的弯曲。某个独特的特质成就了某一艺术品的美,但它也可能毁坏另一作品。这即是说,使得某物精美、雅致的特征是以一种独特的、不寻常的方式结合起来的,审美特质依赖于这些特别的颜色、造型的独特的结合,以至于一个微小的改动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一旦挑出或分离那些特征,或一般化它们,就会什么也得不到。因此,美学概念不能条件化或规则化(rule-governed)。 在《特质、艺术和评价》这篇文章中,西伯利说,在美学中,当我们应用一个价值术语P给一物X,是因为X具有某些特征(features),这些特征是独特的、不可分享的、确定性(determinate)的⑤。西伯利的意思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说某物是优美的,那么弯曲应该是其必备的可辨识的特征,直的形态不可能成为优美的。但是,要判断某物是否是优美的,客体必须具有独特的、唯一的形态比如弯曲,是这个唯一的、独有的特征才能说明其是否优美。这就是有些美学家所说的,每一艺术品应以其自身为标准,而不能以一般的规则去评判,因为每一艺术品都是独特的、个性化的,我们必须去看、去听、去感觉,方可获得审美愉悦进行审美判断。 但是,问题在于,如果不跟随规则,我们是如何知道这些美学概念是可应用的呢?即是说,我们感到美的愉悦,但我们又是如何以美学概念应用于具体情景的呢?西伯利以经验性的审美教育解决这一问题。 五、美学概念的应用须通过日常审美实践的操练 西伯利认为,我们做出审美判断应用美学概念是通过审美教育和审美经验的后天习得,就如应用其他的概念术语那样。 但是,西伯利忽视了美学术语的应用与其他术语应用的区别。比如,我们判断这本书是红色的,是基于我们从小的教育,这种判断是规则的,一般化的,任何环境下都是一样的,但是审美判断如上指出的,是非条件性的,开放性的,有这些特征并不一定要给出同样的美学判断,因为每一艺术品的特征都是独特的,是否能够适用这一美学术语,是不确定的。除了客体特征的独特性和美学术语的非条件控制性,审美活动的特殊性又给这一问题增加了复杂性。人人都能认识玫瑰花是红的,但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玫瑰花的美,主体审美活动的运作需要多方面的条件。西伯利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他说,趣味的操练和五官感觉的应用有很大差异。分辨审美特征的能力依赖于我们拥有好的视觉、听力等,但是,有这些感觉和理解能力的人还是无法区别审美特征。比如,那些听音乐会、围着画廊走的人,可能具有相似的感知能力,但一些人比另外一些人获得更多。那么,审美特质是在客体之中吗?能够为某些特别的观察者看到吗?什么是这个“更多”的东西呢?要解决这些问题,最好是看看批评家是如何实践审美活动操练美学概念的。那么,批评家是如何合法化其判断的呢?批评家回答说,他是以特别的方式支持其判断,他让我们看到,在客体中,他看到了什么样的审美特质。一是我们可能仅简单地提到或指出非美学特征。通过把他带入A让他看到B,即通过把注意力引向那些容易辨认的使得绘画清楚的、温暖的或充满活力的特征,我们常常成功地引导某个人去看其美学特质,有时我们把注意力引向那些未经训练的或注意力不够的眼睛或耳朵所不太注意的特质。有时那些特质显而易见,但其意义或目的被忽略了。二是我们常常提到那些独特的我们希望人们看到的特质。三是美学特质的评论和非美学特质的评论常常联系在一起。四是大量使用明喻和隐喻。五是利用对比、比较和回忆。六是重复和重申往往扮演重要角色。七是除了口头语言,其他肢体语言比如语调、表情、点头、手势等很重要。⑥ 无论是处理一个艺术品、一片风景或自然物体,这就是操练美学概念的基本方法。批评家帮助人们去看去判断事物具有哪些特质。西伯利说,批评家不能视为是以推理去支持其判断,因为批评家只是引导,而非以说理的方式证明自己的判断,观众需要自己去感知。提供推理的意见,或者证实其判断,对于批评家只是辅助性的,批评家必须足够地集中注意力,在看、听、阅读那个作品时,要注意作品获得感动人的或不平衡的特质。在有人提出疑问时,他应该能够援引这些特质,提到这些细节。 我们从很早的时候就在家长和老师那里习得审美的能力,美学词汇如可爱的、小巧的、优雅的、精美的,常常联系到非美学的特征,习得它们是通过某种自然的反应和能力。非常规的东西,引人注目的东西,抓住了我们的五官感知和兴趣,让我们惊讶、惊羡、兴奋、恐惧。在这些现象面前,我们习得了美学词汇。借助那些非隐喻性的美学词汇,我们以批评家的方法,比较、阐明、比喻等去教授或说明它们的意思。在《论趣味》这篇文章中,西伯利认为,审美感知不是一种特殊的感知能力,几乎每个人在某种程度上都能够操练趣味。⑦审美感受力,或者趣味是普通的感知能力的扩展,它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教育获得。 但西伯利也意识到美学概念应用的复杂性。不同的概念需要不同的操练方法,如果我们要人们同意颜色是红的,或者轮廓是14条边,或者某个人是聪明的或懒惰的,我们让他们去看,去辨别,我们需借助争辩、推理和权衡。但让人去看美学特质的方法是不同的,我们不能通过争论或集合所有充足的条件来证明某个东西是优雅的,即使批评家做了所有这些,我们仍然可能看不到他所看到的东西。在《客观性与美学》这篇文章中,西伯利说,无论我们多么努力,歧义永远存在,我们无法让人看到某个独特的审美特质。 六、审美直觉、审美感知和美学随附性问题 总结西伯利的观点是,美学概念不是规则或条件控制的,物体的非美学特征不能保证某个美学概念的应用,但审美特质依赖于非审美特征的在场;一般人的眼睛、耳朵和智力不能看到客体的美学特质,只能看到非美学特征。要分辨美学特质,正确地应用美学术语,需要趣味的操练;审美趣味即是去感知客体独特的审美特质,审美教育是操练趣味能力、习得美学概念的途径。 传统观点认为,审美判断表述着审美的性质,非审美判断表述着非审美的性质,审美性质依赖于人们的趣味的感知能力。西伯利说,非审美特征不能逻辑地推论出审美特质,但审美特质又依赖于非审美特征的出场,那么,审美特质到底在哪里?如何从非审美特征飞跃到审美判断?为什么一般的眼睛耳朵无法见出审美特质?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审美活动的直觉性问题,这也是西方美学史上的核心问题,英国18世纪的美学就反复讨论过这一问题。夏夫兹博里提出第六感官,普利斯(Price)、克拉克(Clarke)等人说这种能力是某种理性直觉(rational intuition),休谟说它就是感知或情感(sentiment)。这种思路一直影响到当代,比如摩尔(Moore)主张伦理直觉主义,认为在伦理领域,我们具有一种先验的伦理感,它使得我们能够直接地看出某种情境的伦理特质。美学家贝尔受到摩尔的影响,在《艺术》中,他说审美感知也具有这种特征,在非审美性的生活环境和有意义的形式之间就存在着这种直觉。西伯利的观点就是这种传统的当代回声,他认为借助想象力的传授,以批评家的方式,能够获得这种直觉。但直觉主义常常被批评为主观主义。事实上确实存在着审美判断力的有无和高下问题,而这个问题又变成一个趣味操练的问题,变成了审美教育学的问题,我们看到,18世纪的博克、休谟、艾迪生等人对趣味的论述就是如此,西伯利也谈了批评家如何训练趣味的七条原则。既然美学术语是非条件控制的,那么我们如何应用美学术语呢?西伯利的回答是通过操练趣味。但如何操练呢?西伯利以五官运作类比,但同时指出,两者有很大差异。很大程度上,他是看到了两者的类似,比如他说去看、去注意等审美动作,他还说缺乏趣味就如缺乏感官等。即是说,审美特质和非审美特征都需要五官去感知,但两者又是不同的。但是,西伯利从未说明,两者的不同之处到底在哪里,趣味到底是什么。 西伯利探索的问题是西方美学史上长久困惑的问题,在新的知识语境中,这些问题以新的面目出现,但新的语境也给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可能。美学家戴维·布诺里斯(R. David Broiles)和约瑟夫·马戈利斯(Joseph Margolis)对西伯利的观点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思路。西伯利说,从非美学特征的描述到美学概念的应用无逻辑必然性,即是说,对于客体的描述不能合法化某种美学评论。这就表明,美学评论区别于非美学评论在于后者能够通过描述客体而获得合法化,它是描述性的,但前者不能通过描述客体获得合法性,它不是描述性的。西伯利指出,不可能借助非美学的特征正确地应用美学概念,缺乏趣味能力的某人可能习得一些概括化的东西,能够在某些时候正确地应用美学术语,但这不是对美学概念的掌握,因为,要表明对这些概念的掌握,必须能够把它们正确地应用于新的个案。缺乏审美趣味的人不能做到这一点。但是,布诺里斯提出疑问,我们是如何知道我们正确地应用了这些美学概念呢?不能说其他人的审美判断确证了我们的审美判断,拥有正确的审美判断的唯一的可能的证据是实际的直觉。西伯利已经指出了,即使把所有的关于非审美特征的不同意解决了,审美判断上的不同意仍然可能存在,审美判断与反对或支持它的证据不相干,因此,趣味的操练不是绝对可靠的,即是说,“审美判断既是可修正的,又是不可修正的,这就是矛盾的了”。在西伯利那里,因为审美判断不是描述性的,为了能够做出审美判断,人们应该操练趣味;具有趣味就能够做出审美判断,这就陷入循环论证了。而且,问题还在于,我们如何获得趣味?我们如何知道我们的趣味是正确的?我们为什么要相信批评家的趣味?西伯利列举了七点我们看到审美特质的方法,但是西伯利已经表明,我们不可能看到任何审美特质(因为审美评价不是描述性的,审美特质不在客体中),那么,这些方法怎么能够保证会看到审美特质呢?⑧ 杰罗尔德·列文森(Jerrold levinson)与西伯利的观点一致,他认为,艺术品的审美属性,以及应用于这些属性之上的术语很大程度上是描述性的,它们建立在,并间接地证实了一定的外表、感觉、印象等可感知的特征的在场。⑨但布诺里斯认为,像西伯利那样把所有的美学概念捆绑在一起,设想它们具有单一的功能即描述,这是错误的,以悲剧的(tragic)和黯淡的(somber)为例,它们就具有不同的功能。悲剧的是描述性的,比如我可以说这部戏剧是悲剧的,是因为他是一个好人,不是他的过错但他最后死了。我必须拿出这些证据,证明应用术语悲剧的合法性。有人可能不同意,说这只是可怜的(pathetic),可能拿出其他的证据。但这个概念仍然是描述性的,因为它建基于艺术客体的一定的特征之上。也就是说,悲剧的就是条件控制性的(rule or condition governed)的概念,这些条件可能更宽泛,或更狭窄,可能添加新的,因为当新的艺术品出现的时候我们必须改变概念。悲剧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不存在应用它的必要充分条件。但在特殊语境中,要说客体是悲剧的,这个描述性的表达就依靠批评家头脑中的客体的一定条件的在场。这些不是作品成为悲剧的那些普遍性的条件,但它们是我之所以称这个作品为悲剧的那些条件。但是,当我说某个诗歌是黯淡的时候,我不是在描述它,而是建议,在读它时应该用某种语调。布诺里斯得出结论说,“许多美学概念不是行使描述的功能,它们的功能是多样化的复杂的。一些只是提供建议,另一些是试图改变观点或者说服别人去看某个艺术品,批评家的方法主要就是说服和建议。”⑩ 马戈利斯重点考察西伯利的审美感知问题。西伯利说,对象的审美特征需要欣赏者去看,去听,去注意。那么,审美感知与一般的感知是否不同?或者在西伯利看来,这只是在普通的感知之上仅需一种特别的感受力?这个问题又关系到一个繁难的问题,即审美特质是在客体自身,还是在别的某处?这个问题,西伯利有两个不同的说法。一是,审美感知是偶性的(emergent),各种非审美的特征不能成为审美判断的充分必要条件。即是说,审美特质不是在客体中,普通的看、听等感知能力不能区别审美特质,这就类似于伦理学上的道德直觉论。但是,西伯利又说,如果一个作品是优雅的,那么肯定有原因导致为什么如此,不论任何人是否知道或想到。这就说明,在西伯利看来,审美特质是在作品之中,就如颜色在物质性的客体之中,这样,审美感知就如普通感知了。但马戈利斯注意到,从总体看,西伯利更倾向于审美特质在客体自身之中,因为他一直说,批评家是引导、说服其他人去看,批评家的行为可称为“感知性的证据(perceptual proof)”。但问题在于,即使某人承认了这些客体中的证据,他可能还是无法感知批评家所感知的审美特质,这是为什么呢?马戈利斯说,这只能说是个人的欣赏方式是不同的,这样,“我们就从谈论作品或客体中的特质转向谈论我们如何欣赏它们或我们可能对它们说什么了”。即是说,审美特质不在作品中,而在我们的欣赏或言说的方式之中。马戈利斯说,“简单说来,我认为,为了说某部作品是优雅的,我们必须感知它;但是,我们不是在感知它是优雅的。”(11)也就是说,感知是一个层面的事情,判断对象是优雅的,则是另一个层面的事情,这就不同于西伯利的观点。马戈利斯举例说,如果我看到某个舞蹈是优雅的,但你没有看到它是优雅的(虽然你是在审美地看,而且看到了为什么我说它是优雅的),优雅就不能是某个可以被感知的特质(西伯利意义上的)。马戈利斯认为这种解释比西伯利的更接近审美活动的实际,因为我看到的是令人感动的(moving),你看到的可能是伤感的(sentimental),我看到的是艳丽的,你看到的则是悦目的和谐的,我看到的是平衡的,你看到的可能是呆板的等等。马戈利斯的观点是,审美特质不在客体中,我们是以个人性的、不同的方式欣赏审美客体,审美判断建立在个人趣味和欣赏之上,审美欣赏方式的不同导致了审美判断的差异性。 布诺里斯和马戈利斯都是从审美语言运用的角度解决趣味和美学概念的应用问题,这也是当代分析美学解决美学问题的基本思路。西伯利的美学特质与非美学特质的关系的观点影响到后来的美学随附性(aesthetic supervenience)问题的讨论。所谓随附性,按照尼克·赞威尔的说法,指的是美、丑和其他的审美性质依赖于非审美性质,这种依赖关系暗示了某种“随附性关系”:一是两个美学上不相似的事物必定也是在非美学特征上不相似;二是某物在美学上不可能改变,除非它在非美学特征上也改变了;三是某物不可能在美学上是不同的,除非它在非美学上是不同的,这些分别可称为跨物随附性(cross-object supervenience)、跨时随附性(cross-time supervenience)和跨世随附性(cross-world supervenience)。(12)美学随附性说的是一物的美学特征起源于其非美学特征,那么,从可见的非美学特征如何飞跃到审美特质?如何从非审美特征的描述去应用美学术语?当代英语美学界一般都赞同审美特质起源于非审美特征,在传统的直觉论之外,学界纷纷求解这种起源但非逻辑决定性的关系。 在西伯利之前,阿诺德·艾森伯格(Arnold Isenberg)提出“视域类同”(sameness of vision)这一概念以解决“我想要你也看到我所看到的东西”这一难题。艾森伯格的观点是,我们寻找“视域类同”是为了走向“情感共同体”(community of feeling),其中每个成员对于某个物体具有相同的或肯定或否定的情感,这种情感就是他们肯定性判断的真正内容。(13)就是说,大家具有相同的情感取向,就会在审美上具有相同的判断。但事实上,即使我们都赞同我们所见的东西,但审美判断仍旧存在差异。因此,西伯利不赞同这种说法,特德·科亨(Ted Cohen)也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审美描述的最重要的事实是,它们不能证实,即是说,没有基本的通行证可进入分享这些审美素质的共同体之中,这就无法辨识不能进入这个共同体之中的人,他们不聋不傻,因为不能做出审美判断而被排斥在外,而我们在里面。除非我们自认是上帝,否则不能说他们是失败的。(14) 艾迪·泽马克(Eddy Zemach)试图发掘美学语言本身对于审美特质的建构意义。西伯利说,美学概念常常是比喻性的,比喻性的语言有助于表征物体的审美特质。艾迪比较比喻性的黑色和颜色意义上的黑色的区别是:“比喻性的黑色相比仅仅赋予物体的黑色而言,是把客体具体化到一个高度秩序化的统一体之中,把物体彰显为可感知的客体。”(15)在比喻性地使用时,美学术语把一个模糊的客体构造为一个界定明晰的个体,一个活的组织体,给予其有意义的形式:在形式上是统一的,在意义上是丰富的。艾迪说,审美语言是客体化(objecthood)物体的特定方式。这种观点契合于海德格尔的观点,即审美活动突显了个体性的物本身,而非工具性的物,物本身的特质显现出来了。审美特质到底在哪里?李泽厚曾经说,审美特质是客观的,这显然是武断的,客观的特质是西伯利说的一般眼睛可以见到的特征,是非审美的,审美特征依赖于观察者的趣味能力,它不能独立于观察者之外。这么说来,美在主观有一定道理。那么这个主观是什么意思呢?艾迪认为,审美特质依赖于人的身体尺度(一个十公里高的巨人不会认为阿尔卑斯是宏伟的)和我们大脑的尺度(处理数据比我们快或者慢的人不会与我们的感知一样),它本质上与我们的需要和兴趣相和谐,因此,审美特质可以认为是人类独特的、对外在现实的反应模式,而非现实自身的特质。(16) 随附性问题集中在非审美素质这一基础上,美学家沃尔顿对这一问题有深入研究。沃尔顿(Walton)反对一种常识性观点,即艺术品的审美判断建基于它们的可感知到的特质。感知艺术品的美学特质需要考虑其起源和语境,一幅描绘了一个老人的绘画对于某个色盲来说可能看上去不像一个老人;从某个偏斜的视角,或者在糟糕的光线下,它的颜色或轮廓就是扭曲或模糊的。因此,沃尔顿说,“一个艺术品具有什么样的美学特质不仅依赖于我们从中看到的非美学特质,而且依赖于这些非美学特质对我们来说,哪些是标准的,哪些是可变的,哪些是非标准的。”(17)所谓标准的,即是缺少它,那一作品就无资格属于那一种类;可变的,即是这种特质与作品所属的类别所应有的特质无关;非标准的特质指的是,如果有这种特质,艺术品就无资格属于其类型。比如,对于一幅画来说,其所用材质的平滑和静止是标准的,它的独特的造型和颜色是可变的,它的突出的三维度的物体和电子驱动的开关则是非标准的。 沃尔顿指出,影响艺术品的审美特质的呈现的因素还有,我们可能以许多种不同的方式感知某个作品,比如一曲勃拉姆斯的奏鸣曲,可以同时作为一曲音乐,一个奏鸣曲,一个浪漫主义作品,或者勃拉姆斯式的作品为我们所感知。某些种类,我们不可能同时以两种方式去感知,比如著名的鸭兔图,我们不能同时感知为鸭子和一只兔子,一个人不能把一段摄影图片同时感知为静止的图片和电影的一部分。影响我们感知作品的方式的因素有:一是我们所熟悉的其他作品,我们倾向于以熟悉的感知方式去感知这个作品;二是对于我们曾经看过的作品,我们听到的批评家和其他人的评论,他们如何归类它们对于我们很重要;三是我们是以何种方式接触那一作品的。比如,如果保罗·泽赞尼(Paul Cezanne)的一幅绘画是放置在法国印象主义作品集中,或者在我们看它之前,我们获知他是法国印象主义画家,那么我们更倾向于感知其为印象主义作品。(18)审美特质依赖于客体的感知性特征之外的某些东西,即语境性的特质(contextual properties),诸如艺术家的意图、艺术作品的源起、其他的艺术作品等,这些是文本分析无法获知的。但沃尔顿强调,他并非否定我们能够从艺术品自身感知审美特质。艺术接受史一定程度证实了沃尔顿的观点,在中国文学史上,陶渊明、李商隐、鲁迅等人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审美特征,艺术品是文化构成之物。因此,要说存在着审美的随附性的话,随附的基础应该包括相关的特质,诸如历史的、文化的、艺术史的、艺术家的、欣赏者的因素。艺术作品是文化性的、体制性的、历史性的存在,这是西伯利的随附性理论没有考虑到的。 从西方美学史上看,西伯利所处理的美学概念问题是传统美学问题的现代回声。在中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中,这一问题也曾出现过,表现为李泽厚提出的审美的直觉性,以及客观派和主观派的争论,但西伯利是从现代分析美学的角度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这就给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英语美学界其他人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直觉论,他们提出的思路也深化了相关美学问题的求解。历史地梳理当代西方学界的这一问题史,有助于中国的西方美学和美学基本理论的研究。 注释: ①②③④Frank Sibley, Approach to Aesthetic, Clarendon Press, Oxford, 2001, Pl. P4. P48. P36. ⑤西伯利用的是features这个词,而不是properties或qualities,前者指的是独特的,不可分享的;后者则是一般性的,可应用于不同物体的特质。类似的,西伯利用determinate,指的是唯一的、特殊的、不可替代的那一个,与普遍的、一般性的determinable相对立。 ⑥⑦Frank Sibley, Approach to Aesthetic, Clarendon Press,Oxford,2001,P18-19. P68. ⑧⑩R. David Broiles, Frank Sibley's "Aesthetics Concepts", 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 Vol 23,No 2(Winter,1964),p223-224. p225. ⑨Jerrold levinson, "Aesthetic Properties, Evaluative Force, and Differences of Sensibility", in Emily Brady and Jerrold Levinson, Aesthetic Concepts: Essays after Sibley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2001, p61. (11)Joseph Margolis, Sibley on Aesthetics Perception, The Journal of Aesthetics and Art Criticism, Vol 25, NO 2(Winter,1966), p157. (12)Nick Zangwill, Aesthetic Judgment,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 http://www.aesthetics-online.org. (13)(14)Ted Cohen, "Sibley and the Wonder of Aesthetics Language", in Emily Brady and Jerrold Levinson, Aesthetic Concepts:Essays after Sible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2001,p32.p32. (15)(16)Eddy Zemach, "What is an Aesthetics Property?", in Emily Brady and Jerrold Levinson, Aesthetic Concepts: essays after Sible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2001,p55. (17)(18)Walton, Kendall L. "Categories of Art", Philosophical Review,(1970)79,p33 8.p341-34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