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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史本体简论

作者简介:党圣元,男,1955年生,陕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文论和当代文化批评研究。
    文学史理论所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理解与建构文学史本体。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与范围,对于文学史理论而言,亦毫不例外。那么,文学史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呢?它的研究范围又该如何划定呢?这一问题看起来似乎非常庸浅,不应成为问题,其实则大不然,因为它涉及到了文学史本体问题,而文学史本体则又关涉到文学史的内部结构,制约着文学史研究的维度,规范着文学史书写的模式选择,为文学史写作提供一种知识合法性方面的依据,并且规定了文学史的功能发挥,因而是文学史书写成其为可能的前提条件之一。所以,笔者认为,文学史本体的确认与阐释,对于文学史理论建构而言,是第一义的问题,应该将其视为文学史理论建构的逻辑起点。
    “文学史”是一个偏正结构的复合范畴,由“文学”与“历史”两个子范畴组成,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领属与被领属的关系,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定语,表示着后者的性质。因此,质言之,“文学史”即文学的历史。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事情远远不是这么简单,因为对于“文学”、“历史”这两个范畴,人们的理解并非完全一致,而认识上的分歧势必影响到对“文学史”范畴内涵的界定。所以,恰恰在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上,时时发生着种种错综复杂的观念的纠葛,正如德国人赫尔穆特·绍伊尔在《文学史写作问题》中所指出的那样:“在‘文学史’这个复合词的两部分里都埋藏着引起激烈争论的导火线。‘文学’究竟是什么?‘历史’又是什么?如果回答这两个问题都有明显的困难,那么我们又怎能为文学史找到一种大家都赞同的定义呢?文学史的任务是什么?它应当服务于什么目的?应当描述什么?怎样去描述?文学史应该由谁来撰写?为谁而写?”(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世界文论》编辑委员会编《重新解读伟大的传统——文学史论研究》第118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11月版)这一段话,用来指陈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文学理论界在“什么是文学史”这一问题的理解上所遇到的困扰也是非常合适的。
    对于文学史本体问题,过去我们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学理层面上的界定和理论性说明,在文学史的书写实践中也仅仅是在经验层面上感受、领会之。其实,文学史本体作为一个范畴,与文学、文学史这两个范畴有着密切的关系,三者相互参渗、相互制约,从而形成一个复杂的观念链条,影响、制约着文学史观念和具体的文学史书写。具体而言,人们对于“文学”这一范畴的内涵界定,必将影响对于文学史本体的确认,而文学史本体的内涵和结构形态又制约着文学史的格局与书写模式。从主客关系这一分析维度来看,所谓文学史本体,即文学史实体,亦即文学史研究的客体对象,它独立于文学史研究主体而存在,也就是说,不管研究主体是否将其纳入自己的认识与评价视野,作为一种事实,它总是存在着的。当然,文学史本体进入每一部文学史,都要经过研究主体根据自己的文学观、文学史观、文学史书写的功能定位而进行认识、选择、评价这么一个过程。所以,不同的文学史著作所体现的对文学史本体的确认是不尽相同的,其原因正是因为有主体选择这么一个环节。也正因为如此,以致人们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以为本来无所谓文学史本体存在,即使有也是一种预设性的东西,于是便将文学史本体视为文学史主体的一种另外体现形式。我们认为,在文学史书写实践中,文学史本体与文学史主体确实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研究者无不根据自己的认识来理解与建构文学史本体,但这里所涉及的是文学史认识与评价中的主客观因素及其关系问题,以及书写者所进行的文学史书写的功能追求问题,而并不能因此否定文学的客观的历史本体的存在。
    文学史本体是历史地产生、形成与发展的,随着人们的文学活动的扩展,文学现象的丰富,以及人们对文学的认识的深化和文学观念、文学史观念的变化,文学史本体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其构成因素及内部机制不断地进行调整,或增加一些成分,或扬弃一些成分,总之与文学的发展、与文学观念的变迁、与文学史功能的演变保持同步。比如,中国历代的文学总集、正史中的文学传论、历代的书目等等这些在我们看来具有明显的文学史功能的典籍,其所体现的对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就有差异,最明显者莫过于在文体观念以及分类方面的差异,萧统《昭明文选》中的文体分类与《四库全书》中的文体分类就有很大的不同,事实上,在传统的“大文学”观念影响下人们所理解的文学史本体是一种样子,而在“五四”以来引进的西方“纯文学”观念影响下人们所理解的文学史本体又是另一种样子,它们对于文学之义界、文体及其分类以及文学的诸多内外部关系的理解是非常不同的,而这一切又决定了各自对文学史本体确认之不同。因此,人们对于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实际上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同的时期、不同的认识条件下,对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必然会有所不同,因而所谓“文学史本体”实际上是一个历史范畴。关于文学史本体的认识,某种程度上应该在学理方面形成一定的规范,各种认识之间如果缺乏必要的通约性,对话与交流就变的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在于其可以给我们讨论问题提供一个统一的或曰共同的话语场域,使双方的思考与辩论保持在同一个问题的层面上,而不至于出现犹如“关公战秦琼”般地风马牛不相及的情况。事实上,许多的争论都是由于对文学史本体的确认方面的差异而引起的。
    文学史本体与文学本体有密切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之间甚至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又毕竟不是同构同体的关系。所以,二者并非完全等同,而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对文学本体的认识影响和制约着对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对文学本体的认识产生了变化,则必然引起对文学史本体认识的变化。关注文学本体的目的在于认识文学的存在形式,也就是说文学的存在形式即文学本体。文学作为一种以审美形成出现的意识形态,有着自身的本体结构系统,对于这一本体系统,我们必须从不同的维度来观照,才可以充分认识其特性。关于文学本体,人们可以作出种种不同的体认和阐释,实质上是由阐释者的文化、哲学观念和知识结构以及文学价值观所决定的。
    文学史研究的学术目的是认识和阐述文学发展演变的历史及其规律,当然这种认识与阐述必须是建立在对历史过程中的种种作为客观事实的文学现象的描述、认知与评价的基础之上,而我们所确认的文学史本体应该能充分地体现这种发展演变及其规律。那么,文学史本体到底应该包含那些成分呢?它的范围又应该如何厘定呢?我们认为,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式样的文学,有其自身的结构系统,以及发展演变历史。如果不是如新批评派那样将目光仅仅局限于文本范围,而是将文学视为一种由诸多因素制约着的具有广泛联系且时时处于历史过程之中的精神活动现象,那么它的构成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每一个方面都为我们认识文学这一人类精神现象提供了一个“窗口”,而每打开一个“窗口”,又可以展示出一个丰富的“菜单”。内部与外部之划分,这是已经得到广泛认同的一种对文学现象进行诠释的认识角度或曰方法,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影响制约文学的发展演变,自然是我们在研究中应首先予以考察的方面;文学作为一种精神现象,其与文化、思想、社会心理、艺术史等气息相通,所以考察它们对于文学的影响制约,说明在这种影响制约下给文学及其发展增添了什么新的内容,也是研究的题内应有之义;此外如从内容与形式的角度,从种族、时代、环境的角度,从生产、传播、消费的角度,等等,也是人类业已发明的诠释文学历史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而运用任何一种方法进行诠释时,在主体态度方面又会有认知的、体验的、评价的、实证的等等不同。这些方法与态度对我们确认文学史本体必定产生影响制约,但是其并不能代替对于文学史本体的认识。当我们进行一般的文学研究时,所面对的客体对象的范围可大可小,既可以是动态的考察,也可以是静态的分析,但是文学史的研究所面对的客体对象,却是文学发展演变的整个历史流程,所以在视野和方法方面自然有别于一般的文学研究,比如形式主义文学研究只关注文学形式本身,如果我们将这种方法简单地运用到对文学史本体的认识上来,那么必定会认为文学史仅仅是文学形式演变的历史,则诸如作家传记、创作方法、社会文化氛围、文学接受等等影响与制约文学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因素必然会排除在认识与评价的视野之外。又如社会学的方法只从政治、经济等角度来诠释文学现象,而往往忽视文学形式方面的考察,如果我们仅以这种方法来理解文学史本体,那么认识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偏离文学史本体的。因此,文学活动过程中的诸如作家、社会、主体、作品、流派、思潮、语言、文体、风格、题材、主题、意象、原型、传播、接受、创作、通变、观念演进、理论批评、民族、宗教、地域、家族,等等,在文学活动过程和文学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均有自己的发生、发展演变的历史,而且它们之间并不是各自独立、互不关涉,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共同构成了文学发展演变的历史景观,从而成为整体文学史构成的不可或缺部分。

 

责任编辑:张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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