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及其限度——论吉拉尔的模仿理论(2)
http://www.newdu.com 2025/07/05 07:07:49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 陈奇佳 王丽 参加讨论
三、模仿的另一种可能精神起源:游戏天性 模仿和人类的游戏天性有所关联。虽然游戏与模仿两者间究竟何者更具有支配性地位——是模仿决定了游戏天性还是游戏决定了人的模仿行为——这问题不容易说清楚,能够肯定的是,游戏行为通常都伴随着一定的模仿现象。就其模体的不同来源,我们可以将游戏分为社会游戏、群体游戏和个人游戏。社会游戏的模体大致是人类社会的各种组织现象,如节日中的诸种狂欢;群体游戏指的是根据游戏者可直接观察到的群体行为发展出来的游戏,如儿童扮演的“过家家”游戏等,席勒等观察的儿童游戏行为大致都可以归入此类;个人游戏指的是精神自我通过想象力模仿外部世界的事情而获得快感,其模体大致来源于人类主体的意愿,既有想象综合的因素,可能还有其他更多复杂的因素,所谓的“白日梦”等就是个人游戏的典型形态。 一定程度上,我们正可以从个人游戏的相关现象中看见人类对于游戏的秉好。赫拉克利特较早就指出游戏具有自发意义上的人类本质精神蕴涵:“生命的时间就像儿童玩棋,王权是掌握在儿童手里的。”(31)这里主要讨论个人游戏中的模仿现象。 如果不考虑意识形态幻象欺骗等玄学问题,对于一个正常心智的人来说,他在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分清主体身处游戏状态和身处现实环境时的根本差别,这是谈论游戏问题的先决条件。就游戏来说,主体固然能够时时构拟一些貌似真实的情境,但他也能很随意地从这种情境中撤离。而现实环境是规定性的、单一的,不论主体意愿如何,他只能身处其中。就如一个孩童,可以忽而设想自己得到了一个极大的宝藏,忽而又设想自己成了小伙伴中最风光的一位等等,但这不妨碍他明了自己正在挨训的事实,他绝不会援引自己想象游戏中的处境来辩驳长辈对他的训斥,对孩童的心灵来说,这是一个自明的问题。 这样,我们首先要指出的是,游戏中的主体是一种不完全的主体,发动了游戏活动的主体是处在一种特定游戏状态中的自我。在此状态中,自我显然投入了个体的感情与意识,“想象必然就是关于自己的想象”(32)。但这一想象又有其特殊性,主体精神在参与这一活动时,本身是不完全的,至少是不求完全的。(33)比如说,当一个孩童根据一幅较抽象的素描图自由想象上面可能究竟画了些什么时,他在把它想象成是象、是马、是驴等等时,多半根据的是主体的瞬间意愿;但如果这是一场考试,他就会调动其主体的全部能力,如知识储备、社会意识(例如考砸后的后果)等等。在后一种情境中,即使是一些很小的事情,主体调动的自我资源储备都是全面的、整体性的,至少其意愿如此。 那么,何谓不完全主体?它又具有怎样的运作规则?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笔者认为,培根所谓的市场假象、洞穴假象、戏剧假象(34)等观点,大体能够说明那些主体因其不完备而耽于游戏状态所能得到的乐趣,限于篇幅,我们于此暂且略过不谈。游戏中的模体也是一种不完全的模体,就是说,如果某个事物被游戏中的主体当作了模仿对象,因为主体的不完全性质,它因此就有些随便或随意的含义。在这个意义上,它毋宁被称作“道具(prop)”。这被称作道具的模体在游戏行为中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道具化模体的功能主要是生成性的,是主体完成游戏目的的中介,模体自身的内容属性在此过程中容易被扬弃。比如说一个孩童假想自己扮作了熊,吓了友人一跳,扮熊这个过程在心理作用中经常会被轻易省略,让孩童感到有趣、喜闻乐见的是他那友人因此被吓了一跳的结果。(35)当他追求将这熊扮得更惟妙惟肖,意识到这道具的真实才能引发后果的真实,已是他主体意识发展到较高层次而出现的精神追求了。 第二,道具化的模体排他性比较弱。在游戏想象中,道具的主要功能是引发主体对游戏情景的认同感,而不是让主体注意力单单集中到道具这一点上。(36)比如孩童假想自己是一头熊,但并不意味着在这个场景中就只有这熊。他还可以假想孩童甲就是一只鹿,孩童乙则是一匹马等等,这些想象自然也是其心灵模仿的产物。在此期间,模体/道具的存在主要彰显的是其精神的自由转化能力,而不总是抠住对象的一枝一节作想象上的占有克服(就是说:一个想象自我在假扮熊的时候还可以扮别的,这个想象自我在扮熊时也不一定寻求这个扮熊的角色在整个游戏过程中就要占据优越的地位)。 第三,道具化的模体较少引发移情体验。如前所论,既然道具容易被克服扬弃,且排他性不一定很强,模体在模仿过程中就不一定被凸显为一个绝对的异己的标定点,也就未必引发主体高度认同的所谓“同一化”的体验热情。(37) 以上我们主要讨论的是个人游戏中想象力作用机制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可能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参与了人类的游戏天性,比如身体姿态的模仿欲望值得特别关注。已有研究者这样强调身体模仿的特殊性:“从古希腊悲剧时代起,演员的艺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体现了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间,说话模仿与身体姿势、身体动作的模仿之间的双重对抗。理想主义的演员一般偏爱于口头价值,而现实主义者则忽视演讲的美,迷恋于身体的表现力……表现在身体上的是整个心灵状态而不只是飞逝的纷乱而已,就仿佛灵魂真的是身体的理念一样完全从身体反映出来的内心过程。”(38)近年来,思想界越来越重视身体姿态的塑造与人的自觉主体意识构建存在相当深刻的关系——尽管这种关系的实质现在还很难得到准确的描述。但有一点能够肯定,人类能够从姿态的模仿中得到某种直接的乐趣,而这种乐趣并不一定来自占有性模仿竞争得胜的感觉。人们模仿傻子的举动或动物的样子,模仿得越像越开心(即使无人旁观亦如是),但这种开心多半不是来自与傻子或动物竞争得胜的成果,也不是为占据了傻子或动物那一个“格位”而沾沾自喜,更可能是人类于此觉察到人类行为、姿态包蕴生命活力的缘故。在这个问题上,可能还是柏格森的解释更有说服力:“所谓模仿别人,那就是把他身上机械自动的部分抽取出来。这也就是使它变得滑稽。”(39) 简而言之,游戏中想象性的模仿或姿态模仿并不是一定要构成占有性竞争关系。正如卡尔·施米特指出的那样:“spiel(游戏、比赛、玩耍、演出、演技、演奏等等)打开了无限多的观点……小孩子和淘气的猫尤其热衷于玩耍spiel;但那时他们的游戏spiel的魅力在于他不是遵守一定的严格的规则,而是完全自由地玩耍这一点。”(40)布洛赫因此高度赞美人类做白日梦的天性,他认为此中包含了一种至为可贵的人性秉有的积极精神:“重要的白日梦中的幻想图像并不制造任何虚幻的泡影,相反,它敞开心灵之窗,在这方面至少蕴含着可以形态化的白日梦世界……白日梦本身来源于向前的自我扩张和世界扩张,到处都想拥有更美好的东西的愿望,到处都想知道更美好东西的愿望。”(41)或许,布洛赫这种说法有些过于浪漫的成分,但还是无可争议地指出了人类精神运作的一种可能的价值向度。 二战以来,越来越多的思想者开始重视人类精神在运作初始状态便自然具有的暴力本性。(42)吉拉尔的占有性模仿论在这一思想大潮中无疑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如伊格尔顿、齐泽克等都明显接受过他的一些观念。伊格尔顿著名的《甜蜜的暴力》的后半部分更试图直接把替罪羊理论解释成现代悲剧及现代悲剧文化的核心运作机制。阿甘本关于“赤裸生命”“牺牲”的洞见,与吉拉尔学说有着明显的呼应联系。本文所欲争论的则是:即使我们接受吉拉尔关于人类模仿天性、模体与主体说等一些论断,他的那些关于人和人类共同体无可化解的暴力冲突必然性的论断是否也具有必然性呢?我们的看法是,模仿固然有其指向占有、指向替身的一面,但这未必是模仿的唯一属性。诸如模仿中的认识冲动、游戏冲动等,未必都能归结于占有欲这一点上——并且吉拉尔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也带有明显的偏颇。(43)我们因此不妨说,模仿天然具有自反的属性。套用瓦格纳《帕西法尔》中的一句格言就是:为神矛刺伤的伤口,惟神矛能治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