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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视域下文学阐释的可公度性问题


    内容提要:一种阐释活动成为公共阐释的关键在于具有可公度性。文学阐释具有公度性“基因”: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理性活动,具有澄明性特征;就其过程而言,它立足文本展开剖析,具有客观性;就其功用而言,它搭建了交流平台,具有认识价值和现实介入功能。当前文学阐释公度性缺失固然与文本审美特质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阐释方法失范。
    关 键 词:唯物史观/文学阐释/公共阐释/公度性/强制阐释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马克思主义经典文艺思想中国化当代化研究”(17ZDA269)
    作者简介:董希文,鲁东大学 文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董希文,1969年生,鲁东大学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文学博士。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近百年间产生的文学理论大量涌入中国。一方面,带来了新时期文艺学美学方法论热和文艺批评活动持续繁荣;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西方理论对中国文学经验的“强制阐释”,使中国文学实践沦为西方理论的“试验田”。其带来的后果突出表现为人人都是批评家,面对任何文本都可以在解构基础上,做出私人性阐释。特别是后现代文本理论和读者理论的兴起,更加推进了这一趋势。如何搭建交往公共平台进行理性阐释,使文学阐释具有交流、对话功能,成为当前文学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公共阐释”的理论构建,对于摆脱“强制阐释”、建立公正的对话、交往理论具有重要启发价值。
    文学活动不同于人类其他活动,是人类与外物诗意情感关系的表征,是人类情感、想象能力的确证。文学文本也不同于其他各类文本,具有鲜明而突出的审美品质。因此,文学阐释必然不同于人类其他阐释活动。张江教授在剖析“公共阐释”特质时也指出:“公共阐释将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晦暗文本,尤其是区别于文学的历史文本,加以观照、阐释、说明,使文本向公众敞开,渐次释放文本的自在性,即作者行诸文本、使文本得以存在的基本意图及其可能的意义。”[1]这一界定隐含两层意思:其一,文学文本不同于一般文本,特别是历史文本;其二,公共阐释的主要论域在于历史领域,对文学阐释能否成为公共阐释存疑。因此,文学阐释是否具有“公共阐释”的基因?文学阐释能否成为“公共阐释”?文学阐释如何成为“公共阐释”?上述问题悬而未决,值得深入探究。
    一、文学阐释的可公度性“基因”
    张江教授明确指出公共阐释具有推理性、澄明性、超越性、反思性、建构性和公度性六个特征,而“阐释的公度性是指,阐释与对象、对象与接受、接受与接受之间,是可共通的”[1],即阐释主体能够在遵循理性规范基础上澄明某一领域规律与道理,使阐释内容具有广泛可接受性。以此来看,在这六个特征中,推理性、澄明性、超越性、反思性、建构性等五个特征是导致阐释具有可公度性的重要原因,并且它们都围绕可公度性标准得以展开。就此而言,公度性是公共阐释的根本特征。一种阐释与批评是否具有公共阐释性质,评判的关键因素在于看其是否具有公度性。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和研究活动本身的实证性决定研究结论必须具有公度性,科学实验的可重复性、可验证性是其可公度性特征最基本的表现形式。经济学、金融学、传播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为了探究某一领域社会事实与发展规律,也必须坚持可公度性准则展开研究。文学、宗教学、哲学、历史学等人文科学虽也追求可通约性,强调研究结论的可理解性和可普遍接受效果,但阐释方法、视角和规程的不同决定了这一阐释个性化特征十分突出。巴赫金就曾指出,自然科学研究是解释,而文学解读与批评是理解。“在解释的时候,只存在一个意识、一个主体;在理解的时候,则有两个意识、两个主体。对客体不可能有对话关系,所以解释不含有对话因素(形式上的雄辩因素除外)。而理解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对话性的。”[2]314文学阐释的主观性、对话性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其言说渠道与释义的多种可能性,增强了阐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色彩,同时相应地弱化了其可公度性,但这并不意味文学阐释必然缺失公度性。
    当然,文学阐释的公度性既不同于自然科学解释的唯一性正确性和可验证性,也不同于社会科学解释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它与同属人文科学门类的哲学、宗教、历史、法律等领域阐释也有根本不同,后者以群体实践和群体经验(甚至是人类经验)为探究对象,以追求与维护学理层面的可通约与理解为指归。文学阐释不但必须依据个人肉身感性体验,而且更需要理性思考和理论指导,它需要摆脱单纯个人感性体验的局限性和唯一理论剖析的强制性,在综合感性、理性所长又超越其片面性基础上对于文学实践做出有据有理的解释。文学阐释的公度性在于它是基于个人理解并寻求最大可接受与交流效应,它立足个人理解推向现实生活世界乃至人类的“类”本质存在。在千百年来的文学阐释活动中,文学阐释已很好地搭建了交流平台,或激发人们如曹操、毛泽东等变革现实,或促使人们如庄子、苏轼般思考人生。文学阐释不仅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而且还发挥其特有的启蒙与宣教功能,它已成为公共领域中一道亮丽的风景。实践已证明,文学阐释具有可公度性,包含公共阐释“基因”。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就其性质而言,文学阐释是一种理性活动,具有澄明性特征。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阐释都是为了使接受者明确并认可自己的理解,基于此,阐释主体需要理据充分地剖析与阐发,文学阐释也不例外。但文学阐释的对象是文学活动,这是一个包含了太多感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的特殊客体。文学阐释需要主体体验,但又超越个人感性感觉。文学阐释不同于文学创作,它是主体在感悟文本基础上,对其做出的理性剖析与评判。文学创作需要充分调动想象和情感,运用形象思维进行艺术构思,具有典型艺术特质。文学阐释则需要阐释主体在一定方法指导下,运用抽象思维对文本进行辨别、剖析,将演绎与归纳、分析与综合、历史与逻辑等理性思维方法统一起来讨论文本艺术风貌与特色,对文本做出成败、高下的判断,并使接受者信服这一评判的正确性。离开理性分析和逻辑严密的论证,无法达到这一效果。
    第二,就其过程而言,文学阐释具有现实客观性。这首先表现为文学阐释立足文本客观存在加以展开,有“本”可依,不是目中无“本”的任意阐发。文学阐释得以顺利进行,要依次探究文本话语、文学形象和文学意蕴的不同特质及其与意义传达的复杂关联。其次,文学阐释的客观性还在于其要阐发作者赋予文本的固有意义,换句话说,就是发掘作者的创作意图是如何在作品中呈现的,以及在传达过程中有无增减及增减程度,借此评判作品的成败得失。
    第三,就其功用而言,文学阐释能够搭建交流平台,具有认识价值和现实介入功能。任何一种文学阐释都不是自娱其乐的随意书写,其阐释目的在于向读者阐发文本中的微言大义,并借此显示自己对文本的独特理解。就此而言,文学阐释是集知识性、学术性和思想性相融合的符合认知。首先,文学阐释具有知识性。阐释主体结合作者创作背景发掘与阐发文本中已有内容,使其清晰地呈示在接受者面前,使接受者更清楚地认识文本,向其提供知识。其次,文学阐释具有学术性。阐释主体结合创作技巧剖析文本成败得失,并将其纳入同类创作文化序列中进行考量,认定其文学地位、评判其学术贡献。最后,文学阐释具有思想性。阐释主体还要结合自我体会对文本蕴含的丰富内容进行深入探究和论述,指出其特有的文化价值。而上述价值就其现实意义而言,一方面,能向接受者展现文本固有价值,提供知识;另一方面,也能指导接受者更深入理解文本,启发其介入现实变革,具有鲜明的实践功能。
    要之,文学阐释的理性品格、客观基质及鲜明功效要求其必须成为一种公共知识,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认可度,即具有明显的公度性。
    二、文学阐释“公度性”缺失探因
    文学阐释具有“公度性”基因,应该成为人类进行公共交往的重要方式和平台,发挥其特有的功效。但就当下文学阐释而言,总体而言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其“可公度性”价值预期较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固然与前述文学活动、文学文本特质有关;另一方面,也是最致命的一点,与阐释方法失范密不可分。
    第一,态度失衡。公共阐释的最高追求在于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和普遍历史前提,对文本做出超越对与错、真与假的被当下生活世界所接受的确当阐释,成为有限界内、有约束和边界的“共识”。因此,正确的阐释态度和献身真理的价值诉求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掣肘于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外部因素对文学阐释多有影响,有失公允的“捧杀”与“棒杀”大行其道。这种做法把文学阐释视为批评的武器,以主观好恶党同伐异,使阐释及结论毫无公正可言,其公度性可想而知。
    第二,方法失当。文学阐释突出特征在于密切融合感性体验和理性剖析,将来自文本的个人体验升华为理性识见。但在具体阐释实践中,感性体验与理性识见并不总是融合无间,走向两个极端的阐释并不少见:随意性阐发与堆积性诠证。印象式批评并不遵从逻辑规范,仅从主观感知出发体验作品,类似于随笔创作,虽充满激情,时有灵感来临的畅快,但失于笼统模糊。这种将文学阐释混同于文艺创作的文本解读得于空灵,失于粗疏,较难产生公度性效应。还有一种所谓“学院批评”,也需引起警惕。这一文学阐释尽管十分关注文本客观存在,在跟着解说文本所述内容的同时,注意考辨其中各种因素的来龙去脉,能使接受者获得满满的知识,甚至使人觉得该阐释充满学术味道。但这类阐释知识性、学术性多于思想性,并未达到公共阐释的反思性、构建性和超越性品质,特别是其忽视了文学文本特有的人文属性。该类阐释也不是上乘的公共阐释。
    第三,立场失范。最值得注意的是“强制阐释”立场。强制阐释以先行主观认识作为文本批评的前提,刻意以文本事实印证自我认识的正确性,使文学阐释沦为前置立场的“影物”。从根本上讲,强制阐释虽坚持理性优先,但这是一种知性认识,具有独断论倾向;虽然“强制阐释”强调“识见”优先、思想优先原则,但这是一种无根无源的思想,并非从文本阐释中自然而然得出。强制阐释最突出问题在于,既不考辨作者创作意图和动机,更是有意对文本中某些内容视而不见,刻意放大或挖掘与一己前见相符的因素,得出符合主观目的的结论。在文学强制阐释中,既不能澄明文本中含而不见的潜在蕴意,更达不到反思文本不足、超越一己浅见、创建文学共识的阐释目的。“强制阐释”也形成了一种知识,但这是囿于个人前见的知识,其不良后果在于不仅强制阐释了文本,还要强制接受者接受。更需注意的是,“强制阐释”大多运用西方舶来的方法和观点强行肢解国产文本,将本土经验豁域为西方方法的“试验田”,得出似是而非的结论。强制阐释的内容注定不会具有可公度性,甚至可以说其最大程度上破坏了阐释内容的公度性。
    三、文学阐释公度性话语生产机制
    文学阐释具有公度性基因,但阐释与批评的失范使其弱化了可公度性效果,降低了有效性成分与范围。如何才能强化文学阐释的有效性,使其成为人文社会科学公共阐释重要领域?唯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批评方法与标准。早在1846年恩格斯在《诗歌和散文中的德国社会主义》一文中就指出:“我们决不是从道德的、党派的观点来责备康德,而只是从美学的和历史的观点来责备他。”[1]1859年恩格斯写给拉萨尔的信中再次提到,“您看,我是从美学观点和史学观点,以非常高的、即最高的标准来衡量您的作品,而且我必须这样做才能提出一些反对意见”[4]。因此,马克思主义文艺批评总的方法就是史学观点与美学观点相统一的方法。这一方法不仅是文学阐释的基本准则,更是一切文艺研究总的指导思想。当然,坚持这一准则,并不意味照搬经典理论家的研究结论,而是贯彻这一思想和观念,使其成为文学阐释活动的指南。为此,恩格斯还多次撰文强调理论方法与实践结合的重要性,“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5]。“如果不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那么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6]
    (一)坚持社会实践论立场
    人类社会实践论域是文学阐释可交流与沟通的前提。马克思曾指出:“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尺度运用于对象。”[7]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具有自我意识,人与动物活动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人的活动具有目的性和对象化特点,因此,人类活动能将两个“尺度”有机结合,遵从合规律与合目的性相统一原则完成各种创造性生产。文学阐释的客体无论是文艺现象还是文学文本,都是人类创造产品,是人类审美活动的产物。文学阐释既不是艺术创造,也不是跟着客体描述,而是深入挖掘其中的“规律”和“目的”。文本中的“规律”既包括文艺反映生活的艺术规律,也包括其中揭示的生活规律;而“目的”则主要指人类通过文本所表现的生活识见和主观意蕴。文学阐释之所以能够被普遍接受,也正在于其中孕育着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但这里的“人”不是抽象的人性,而是历史存在中的具体的“人”。
    马克思在不同场合多次指出,“人”是一个具体的存在,是处于各种具体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与费尔巴哈过于抽象地剖析“人的本质”和“人类之爱”不同,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8]。在揭示资本秘密与工人赤贫时,马克思也从复杂的阶级关系中剖析人之异化根本原因,是资本转化和剩余价值生产带来了新型剥削关系并导致了人的异化,进而概括指出个人无论如何努力,都不能摆脱社会历史影响的识见。“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社会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9]。文学阐释就是研究人的文学活动规律和文学文本中的人类活动,换句话说,就是研究现实活动中的人和文本中的历史事件。这要求必须将其放在一定历史视域从容分析,从实践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剖析文学活动中的人类生活是其阐释基点。
    康德哲学最大的贡献就在于深入阐释了人的“类本质”,剖析了人具有不同于动物的“先验意识”,但顺着其唯心主义思维路径,人们只能探究人类抽象本质。马克思主义人学实践论哲学的超越性在于在思考人类本质时将其放入发展着的实践领域,鲜明地指出了人是具体的、历史的人。以马克思主义方法研究人的本质,人的“类本质”不是凝固的,而是随着实践活动的展开而处于变化之中,人的能力与水平处于不断提升进程之中,“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发展的产物”。如此而来,人类活动就是一个命运共同体。虽然这一共同体可以因时代、地域、民族、阶级关系的不同取以不同名号,但也正因为上述不同关系存在而相应地维护着局部统一和局部共识的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存在正是人文科学对话与交流的基础,人的“类本质”的同一性和历史生成性,决定着人文科学阐释与理解中的公共成分和构建性成分,换句话说,公共空间与视域是人文交流的基础。尽管作者“视界”与阐释者“视野”并不总是“融合”,但这并不影响阐释在某一时空范围内的可普遍理解性和可接受效果。
    (二)坚持文本第一性原则
    “文本”,顾名思义,就是以“文”为本。虽然在西方出现了形色各异的文本理论,甚至在现代和后现代视域中形成了截然对立的认识;但即使如此,它们也都不否认文艺客观存在物(文本)即是阐释与批评的先在条件。换句话说,这意味着文学阐释必须有本可依,尽管后来的“文本”内涵无限扩大,泛指一切载体形式,甚至是一段讲话或影视片段。“说文本分析的时候,应该把文本理解成一个社会中可以找到的任何的一种表达方式。它可以是某些书写的、人们通常称作文本的东西,也可以是广告或某一位宗教人士或政界人物所做的口头讲话,这些都是文本。它可以是诉诸视觉的比如广告画。也就是说,实际上是一个社会使用的旨在介绍自己或使每个人在面对公众的形式下借以认识自己的表达方式。”[10]
    文学文本蕴含丰富,是一个复杂存在。但无论如何复杂,必须确认它客观存在着,尽管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实体存在。文学文本客观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它是一个“物质”实体,是一个语言客观存在物。文学阐释首要任务在于剖析其语言运用、结构层次、技巧手法及体式特征,突显其不同于他物的“物质”存在特质。其次,文本是一种“观念”实体。文学文本以其形象的间接性,传达了远比其他艺术形式更为丰富的价值观念,并因其“微言大义”不易被人理解与接受,文学阐释必须揭示源自于文本的思想,并将其昭示于人。当然这种阐释不能任意而为,须有本可以。最后,文本是一“关系”实体,是一“间性”客观存在。现象学哲学、接受美学以及言语行为理论深刻探讨了文本这一特征。现象学哲学指出文本中具有“空白点”和不确定性,甚至存在“否定”基质,它具有独特的“召唤结构”,只有阐释者的“填空”与“对话”才能使其充盈,并最终实现与完成其潜在价值。接受美学理论从微观阅读学和宏观接受史两个层面剖析了文本与读者的互动关系,虽然时有夸大读者的弊端。言语行为理论则在认可文本语言客观存在基础上,将文本视为“施为”客体,解释了文本“以言行事”功能;其后,话语文本理论进一步探究了文本中蕴含的权利关系及实践功能,将“以言行事”发展为“表意实践”,更加突出了文本介入、干预现实的功能。
    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文本是探究人文科学的“第一性实体”。“文本(书面的和口头的)作为所有这些学科以及整个人文思维和语文学思维(其中甚至包括初始的神学和哲学思维)的第一性实体。文本是这些学科和这一思维作为唯一出发点的直接现实(思想的和情感的现实)。没有文本,也就没有了研究和思维的对象。”[2]200文学阐释无论得出何种理解,都必须立足文本,即使来自“关系”实体的个人体验与感悟,也不能无凭无据。这是保证文学阐释具有公共基质的首要条件。
    (三)坚持美学观点与史学观点相统一方法的指导
    一般而言,美学观点和史学观点只有统一在实践论唯物史观下才能相辅相成,也唯有如此,才能将文学阐释中的审美感性体验与历史理性剖析结合起来,避免一味感性阐发与理性诠证,发挥其理解问题深刻而全面的功效。文学是人学,是人类特有的审美创造活动,但人是社会存在物,社会发展和历史演变决定阐释人之文学需要坚持唯物史观。坚持这一阐释观念,要求在剖析文艺现象和文艺作品时,一方面,需要彻底弄清其作为人类审美活动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更要挖掘与阐发其发生或产生的社会依据及其与社会生活的互动关系。
    第一,审美体验的共通性是阐释公度性的人学基石。审美共同感是文学阐释具有共识性的重要原因。众所周知,文艺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形式,审美性是其特质,与社会美、自然美相较,艺术美更能突显人的创造因素。审美活动是人与对象审美关系的表达,是人以诗意情感对待外物的结果。文学文本就是以语言为载体对这种诗意情感关系的精确表现。因此,文学阐释是在个人审美感知基础上对文本及其所含历史生活的理性剖析。
    一般而言,文学阐释中的感性认知以体验美为主,是美的发现、情的发现与人的发现的统一。首先,文学阐释是美的发现,阐释主体不仅要感知文本中的形象,还需从根本上弄清文学形象的塑造技巧与方法;不仅要感知文学形象的精美,还要领悟文本结构、语体特色与文体独创性。其次,文学阐释是情的发现。阐释主体不仅要细微体会文本中人物情感,还要体会与感受作者情感起伏变化;不仅要发现人物情感逻辑,更要掌握作者传情达意的手法。最后,文学阐释是人的发现。一方面,阐释主体要感悟与领会文本中人性因素及人道思想;另一方面,还要把握其在文本中的复杂表现及其普遍意义。
    康德在其《判断力批判》中指出人类能够欣赏美的关键原因在于美具有超功利性,是人类所具有的审美共同感制约着“共同美”的产生。人类相同的心理结构与美感心理产生的共同机制导致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对同一审美对象具有大致相同的感受。如此来看,但就文学阐释中的感性认知来说,以美的发现为基础渐次深入的情的发现、人的发现具有产生通约性的可能。当然,反过来分析,以人的发现为指导的情的发现、美的发现也必然具有丰富的社会性因素,体现出复杂的社会文化属性。可以说,人类共同的美感心理结构和后天积累的集体经验(文化记忆与经验)必然导致文学阐释中的感性认知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公度性,并且使得该感性经验具有可理解性。
    文学阐释虽以个人体验为基础展开,但其指向在于发现人类共同的审美经验,即获得超越文本个人经验的人类审美体验。文本中的审美经验可能与阐释者经验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是阐释者没有经历的人生经验,但人类共同心理可以使阐释者设身处地体验文本,以己度人,领会文本所具有的超越性的人类经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这是文学阐释主体应有的胸怀。
    第二,文本所由产生的历史实践是阐释公度性的可靠依据。立足文本固然重要,但更不能忽视文本所由产生的历史前提。文本是人类文化的载体和创造物,其从无到有来自于艺术家对社会的能动反映,现实生活和创作意图构成文本内容主体。文学阐释的首要任务在于剖析历史生活以何种形式进入文本,成为文本有机内容的变形后的社会生活又表现了艺术家何种目的与意图。这就要求文学阐释必须坚持以历史事实为依据,“知人论世”地进行研究。一方面,阐释文本所由产生的历史事件与进程。这包括创作背景以及文本中的社会生活,即文本产生的社会基础。马克思指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而且从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我们还可以揭示出这一生活过程在意识形态上的反射和回声的发展。”[11]因此,探究任何一门人文科学和精神现象都需要廓清其出现的历史缘由,文学阐释中的知识梳理和学术剖解多与此相关。另一方面,发掘与揭示作家创作意图。一般而言,作家生活经历丰富,积累了多样素材,何种原因导致某些素材进入文本,其目的何在?作家通过文本寄托对生活的某些理解,这些见解如何与素材有机融合?素材是否足以展示其理想世界?上述因素是任何文本固有内容,文学阐释的任务之一就是澄明这些内容,使其昭示于众,以便普通接受者易于理解,借题发挥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文学批评。
    第三,客观评价是阐释公度性的价值保证。“批评”是文学阐释固有之意,批评家需要对文本做出高下得失评判,以突显此在文本特色与地位,而这也正是文学阐释思想性所在。只述不评容易带来人云亦云、无所作为,而只评不述则可能沦为自言自语,这都不是上好的阐释与批评。所谓“客观评价”不是无价值立场的自然科学研究,而是基于历史境域的“社会客观”评判。剖析文本价值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其一,文本内容是否有高度真实性,是否真实而细致地反映了某一特殊历史时期生活。马克思曾指出:“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的生产力总和,人对自然以及个人间历史地形成的关系,都遇到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12]172文学文本不仅揭示历史发展总体特征,还要细微映现“继承”与“发展”中的“特殊”变化。其二,文本是否具有进步倾向性,是否表现了作家对历史生活的“善”意评价,是否能够自觉指导人们扬善惩恶、弃恶从善,从而实现其应有的教化功能。但这种“善”不能脱离其特有的历史条件,“善”本身就附带着时代的、地域的、民族的、阶级诸多社会属性。其三,文本是否具有和谐的“美”的形式。丰富的历史内容和深刻的思想认识固然重要,但文艺不是理论说教,它需要准确艺术呈现,需要塑造形象、调动情感、伴以精美艺术形式潜移默化感染读者,以起到“润物无声”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文艺精品“三精”要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其中后两者都与形式有关。但文学阐释中的“形式分析”不宜采用形式主义者方法,为了形式而形式,而是突显其传达内容的必要性和精确性功效及其艺术史地位。
    对文学文本进行阐释须坚持唯物史观,即把文本与文本中的生活放在一定历史进程中加以探讨,客观评述其历史效果。无论评判其真实性、倾向性,还是分析艺术风貌与特色,都必须以客观历史生活为基点,既要发现其历史进步意义,又要指出其必然带有的历史局限性。因为任何文本的创作,都在特定历史实践中完成,都在继承与创新的纠缠中出现,既有因循守成的保守成分,也有突破激进的创新因素,“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12]168在新环境中承续旧有活动,并适时改变活动本身以达到创造新世界、新历史,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基本特征,文学活动也是如此。而文学文本阐释则需要发现与挖掘其中点滴变化,指出其创新价值、历史意义和时代局限。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辩证分析及其结论,自然具有客观性、可理解性和公度性,易于成为公共交流知识。
    文学阐释是在个人感性体验基础上对文本做出的理性剖析,相同的主体审美心理结构、共同的人类审美经验、一致的阐释规程以及趋同的历史视野决定了文学阐释能够从文本中发掘基于个人理解但又超越个人局限具有反思性和构建性的人类识见。只有杜绝“强制阐释”立场,坚持唯物史观,立足文本以挖掘与阐释文本意蕴为指归,文学阐释才能具有广泛接受性和可公度性,成为具有公共价值的交流对话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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