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8年,埃德曼·马龙(E. Malone)对莎士比亚剧作中的法律知识进行了开创性研究,迄今为止,莎学家和法学家围绕着莎士比亚对法律到底精通与否这一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息,这也使得从法律角度研究莎剧成为西方莎学界很重要的一种学术话语。其后,洛斯·拉什(William Lowes Rushton)在1858年发表的《莎士比亚:一位律师》一文中指出,莎士比亚戏剧的法律知识与他的其他知识相比,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莎士比亚的法律知识涵盖面非常广,包括不动产法、普通法、刑法、成文法等,他对这些法律的原则与实践也极其熟稔。这篇文章还详细列举了莎剧中法律词汇与知识的运用,证明从法律角度解读莎剧有重要价值。20世纪著名莎学家乔治·格林伍德(George Greenwood)在发表于1906年的文章《作为律师的莎士比亚》中认为,莎士比亚不仅有渊博与精准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对律师学院(the Inns of Court)成员的生活方式与习惯以及日常生活非常熟悉。然而出版于2000年,“莎士比亚系列词典”之一,由索克尔(Sokal)编著的《莎士比亚法律语汇词典》批判了通常的观念:莎士比亚对法律的运用是肤浅的,而且在运用法律概念、法律使用的情形、语汇时,除去诗学效果外,莎士比亚根本不考虑其他因素。作者认为,凭借丰富的证据能够证明莎士比亚对将法律语言转化成社会、道德与知识的实质内容是非常娴熟的,而且他的态度也是严肃认真的。由科马克(Bradin Cormack)、努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编辑出版于2013年的《莎士比亚与法律》是这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该书汇集了文学研究者、法学学者、哲学家以及现任法官从四个方面对莎士比亚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做的深入探讨:1.文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其重点在于二者之间异同点的辨析;2.结合莎剧《一报还一报》《奥赛罗》分析了莎士比亚关于普通法的思想与实践;3.重点剖析了莎士比亚对法律系统的态度;4.法律是如何通过戏剧渗入我们当下的生活进而同政治领域与共同体这两个方面展开对谈。 迄今为止,国外学界对莎士比亚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六个方面。 1.莎士比亚在其戏剧创作中所运用的法律术语与法律知识。据目前的研究统计,超过20部莎剧涉及了法律知识与法庭场景。这种梳理在莎士比亚法律思想研究中具有基础性意义,学者们在辨识一些基本的事实之余,往往能展开其他方面的探寻。 2.莎士比亚法律思想的来源。古罗马新喜剧,例如普劳图斯和泰伦斯剧作中的法律修辞为莎士比亚思考法律问题提供了最初的契机;另外,莎翁时代英国司法实践所具备的开放特性,使得法律并非神秘而专断地存在于社会中,而是参与度极高的一项社会事务,这种社会环境构成莎剧法律思想的现实基础。 3.莎剧法律思想的主题分析。这又包含六个方面:①法律与道德的关系;②法律与复仇的关系;③司法公正;④法律在保护个人不受诬陷中的作用;⑤避免僵化解释法律和合同,以致出现不正当的结果,因此进行必要的衡平考量;⑥任何人包括国王在内都不能高于法律。 4.莎剧法律思想修辞分析。莎士比亚是在借文学谈论各种法律问题,正是凭借丰富的文学想象、令人叫绝的戏剧化手法以及高超的叙事策略与多种修辞技巧,莎士比亚才提出了如第三条所提及的各种法律问题。 5.莎士比亚法律思想的内在悖论。莎士比亚生活在文艺复兴时期,其时宗教神学根深蒂固的影响还没有完全消退,而莎剧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基本上是与宗教立场相对立的人文主义思想,莎剧中也经常能够见到人物处在法律与神学之间的两难境地。因此,从中世纪基督教与法律关系的角度解析莎士比亚法律思想中的矛盾性,就成为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所在。 6.莎士比亚法律思想的社会功能与意义。法律是莎翁运用最频繁也是最多的学科。经由法律知识的娴熟运用,莎翁表达了他对当时社会各方面的价值判断与思索。 国外对莎士比亚法律思想的研究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很重视莎士比亚的法律知识背景,某一时期的研究重点围绕着莎翁是否是一名执业律师展开辩论;2.非常注重对莎剧中的法律词汇与知识进行解析。以上两点在有其成功之处的同时,也呈现出就事论事、视野狭窄、较为机械等不足;3. 20世纪以来,比较重视将莎士比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道德、政治领域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国外对莎士比亚法律思想的研究历史积淀深厚,学术成果繁多,而目前国内学界还没有真正展开对这一领域的研究。笔者以为,鉴于上述事实,国内的研究应该适当删繁就简,将重点放在寻找新的学术突破口,在确认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提炼出这一领域中一些更有学术价值的议题,以便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为此,笔者对莎士比亚的法律思想大致做了两方面的切分。首先,将莎翁的法律言说置于文艺复兴时代的文化背景中,如此便能呈现出莎翁丰富与复杂的法学知识背后的深层次的矛盾性。莎士比亚自身对待法律的矛盾态度:一方面倚重法律的力量来实现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又囿于神法而使得人物的行动顾虑重重。我们能从中见出的是,一个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建构人文主义社会秩序的伟人,他那时而勇敢时而徘徊的身影。从更高的意义层面来看,莎士比亚在法律层面的探索及其矛盾无疑也表明了西方近代社会前进的步履。 其次,莎翁的法律思想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方面。将莎翁的戏剧创作(包括剧场演出)与文学文本当作一种媒介,从主客两方面剖析莎翁的法律思想所具有的社会意涵,能对莎士比亚的社会观念、思想倾向以及伊丽莎白时期英国的社会生态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就主观方面而言,法律成了莎士比亚表达自己政治与道德伦理立场的重要媒介。这里的问题是:莎士比亚是如何借由法律这一平台,对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社会的政治运行与合法性基础、经济活动与文化等各方面展开思索与评价的?而在客观方面,戏剧演出作为17世纪英国伦敦大众喜闻乐见的一种文化娱乐活动,实际上具有一种将创作者个体的主观认识凝聚为社会大众意识的重要功能。这是因为观剧活动具有的一种特性便是为作家个体与观剧大众之间的交流提供平台与媒介。可以想见的是,莎士比亚的法律思想最终能够经由舞台演出,传递给了剧场里面的观众,在经过一番比较复杂的选择取舍之后,不管赞同与否,观众也许会像莎士比亚那样以法律的眼光来看待社会,而不同的观众在具有基本一致的倾向时(这是理想的境界),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观念可能就在不经意间形成了。 莎士比亚作为西方伟大的文学家,其身份归属历来争议不断。其真实身份是一位律师的观点也仅为一家之言。且不论这种说法正确与否,我们能够确信的一点是:不同角度的身份探寻,仍然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莎士比亚。在此意义上,探讨莎士比亚的法律思想也就有了现实合理性。如果说,莎士比亚留给后人的是如星丛一般的迷人和深邃的精神及思想遗产,那么,莎翁法律思想的戏剧化表达必定也在其中放射光亮。当然,不管莎士比亚的真实身份到底为何,他对当时以及后世所有的读者们而言,永远都是一位伟大的戏剧家和诗人。 (本文系西北师范大学2014年度青年教师科研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莎士比亚法律思想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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