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燔灼而喫也”误刊的可能性 《龟旨歌》是龟卜歌,此说并非没有问题,最为难解的是“燔灼而喫也”中的“喫”字。此句在金首露神话和《龟旨歌》中均难以理解,各种学说杂出,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喫”字,因此有理由怀疑“喫”字有问题,有必要调查《三国遗事》的各种版本。现在常用的是正德本,然而正德本与其他版本均刊刻为“喫”,各种版本此字无异。这表明《三国遗事》的所有古本皆刊为“喫”字,证明“喫”字正确的,因而至今无人对此提出疑问。(20)然而如果从一开始就误刊了此字,以后所有的刊本都延续了这一误字,那么仅靠调查各种刊本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抛开各种版本的问题,怀疑此字误刊的理由是存在的,这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源于对《龟旨歌》性质的疑问。金首露神话的主要内容是建国立君,《龟旨歌》没有直接表现这一内容,但无疑是建国立君过程中的一环,因而《龟旨歌》的所有因素应当都与建国立君有关。“燔灼而喫也”是《龟旨歌》的最后一句,也是最重要的一句,应当表现诗歌的最终目的。此句的字面意思是灼食龟肉,但假如《龟旨歌》的最终目的是吃龟肉,显然偏离了建国立君的初衷,难以理解的地方就在于此。学界最流行的说法认为,《龟旨歌》是祭祀歌,龟是祭祀用的牺牲品,吃龟肉就必须转换为杀龟,这样就解决了“喫”字难解的问题。祭祀歌的性质、功能完全可以与建国立君吻合,建国立君需要举行祭祀仪式,也少不了使用牺牲品,然而没有任何文献可以证明驾洛国的祭礼仪式以龟为祭品。(21)更重要的是,祭祀歌的特征与《龟旨歌》完全不合,一般而言祭祀歌要赞美祭祀的对象,也要表现祈祷的愿望:“言于祭祀歌之者,言时已太平,可以作颂。颂者告神明之歌,云可以告其成功之状,陈于祭祀之事,歌作其诗,以告神明也。”(22)《诗经》的《维天之命》曰:“维天之命,於穆不已。于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假以溢我,我其收之。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23)祭祀歌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如《雩祭歌辞》: 清明畅,礼乐新。候龙景,选贞辰。阳律亢,阴晷伏。秏下土,荐穜稑。震仪警,王度干,嗟云汉,望昊天。张盛乐,奏云儛。集五精,延帝祖。雩有讽,禜有秩。膋鬯芬,圭瓒瑟。灵之来,帝阍开。车煜耀,吹徘徊。停龙牺,偏观此。冻雨飞,祥风靡。坛可临,奠可歆。对泯祉,鉴皇心。(24) 但是祭祀歌的基本因素没有变化。东亚各国的祭祀歌不一定相同,但或多或少应当赞美祭祀的对象,也要写祈祷的内容。可是《龟旨歌》完全没有此类内容,因此很难认为《龟旨歌》是祭祀歌。 如果认为《龟旨歌》是龟卜歌,“燔灼而喫”就偏离了龟卜的性质和功能。一般决定重大事件,如建立国家、迎立帝王、迁移都城、发动战争等重大事件,最终要靠龟卜来决定。这是古代的常规,与《龟旨歌》占卜迎立君王之事的内容完全相合。《周礼》记载:“凡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则眡高作龟,大祭祀则眡高命龟,凡小事涖卜,国大迁大师,则贞龟。凡旅陈龟,凡丧事命龟。”(25)《史记》的记载大体相似:“太史公曰:自古圣王将建国受命,兴动事业,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唐虞以上,不可记已。自三代之兴,各据祯祥。涂山之兆从而夏启世,飞燕之卜顺故殷兴,百榖之筮吉故周王。王者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不易之道也。”(26) 自古以来蓍卜是两种预测未来的最基本方式,金首露神话采用的不是草蓍,而是龟卜。龟卜与草筮都是占卜,但二者有一定的差异。韩国古代学者赵翼(1579-1655)在《策问题五首·卜筮》中记述了上古卜蓍的历史,区别了龟卜与草筮的不同: 圣人见事之明,揆事之精,盖无毫发之疑也,亦无毫发之差也。其所为无非建诸天地而不倍,质诸鬼神而无疑也,其何待卜筮而决哉。然不但使人勉于人事,又制为卜筮,以教后世。何欤?禹之辞帝位曰:枚卜功臣,惟吉之从。是以传天下之大事,欲决于卜筮也。武王之伐纣,亦惟卜是从。至于周公征武庚,定洛邑,亦惟卜用。何圣人于大事,皆决于卜筮耶?《洪范》稽疑,龟筮皆从。虽卿士国人不从,亦谓之吉,以龟筮重于人也。龟筮之从,岂过于佥举之论欤?《洪范》:龟从筮逆,用静犹吉。《礼》:大事卜,小事筮。《春秋传》:亦谓筮短龟长,是皆以龟重于筮也。然春秋时卜筮,用龟少而用筮多。(27) 筮与卜不只是先后顺序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大事龟卜,小事草蓍。出兵征战、择定都城,都是举足轻重的重大事件,因而“惟卜是从”,只以龟卜来决定。金首露神话迎君立王,建国受命,是最大的政治事件,龟卜是不可缺少的占卜方式,这也进一步证明了《龟旨歌》作为龟卜歌的基本性质。 其二,龟卜的文献皆用“食”字,从不用“喫”字。由于“食墨”是龟卜的常用术语,因而龟卜文献中都是使用“食”字。孔安国解释《尚书》云:“我乃卜涧水东,瀍水西惟洛食。(我使人卜河北黎水上不吉。又卜涧瀍之间,南近洛吉,今河南城也。卜必先墨画龟,然后灼之,兆顺食墨。)”(28)食墨是龟卜的一部分,龟卜要先在龟身上以墨画好位置,然后燔灼,最后食墨。《文选》的注者引用了孔安国的说法,并认为食墨是吉事:“孔安国曰:卜必先墨画龟,然后灼之,兆顺食墨,吉也。”(29)韩国文人宋时烈记载:“食墨:《书·洛诰》注:龟,卜也。凡卜筮,史先定墨而灼龟之兆,正食其墨也。”(30)宋所有的文献都使用“食”字,尚未发现使用“喫”字。 “喫”字出现于秦朝统一之后(公元前221年),小篆中有此字。这个时间早于驾洛国建国的时间,也早于《三国遗事》撰写的时间,从时间上说《三国遗事》使用“喫”字是完全可能的。但“喫”是吃的俗字,文雅典籍的书面语几乎不用此字。郑珍《说文新附考》解释: 喫:食也。从口,契声。苦击切。按,《说文》:“齧,噬也。”即“喫”本字。从口犹从齿;契声与□声一也。唐人诗始见此字,盖六朝已降俗体。或曰《新书·耳痹篇》“越王之穷,至乎吃山草。”即“喫”字,非也。“吃”者“齕”之借。《说文》:“齕,齧也。”两字叠韵。然《世说·言语篇》云:“邓艾口喫”,用为“吃”字,知“喫”亦“吃”之俗。(31) 黄侃认为:“吃:今语称食曰吃,借为叽,字亦作喫。”(32)古代文献记载在日常生活之中食用龟肉时,使用“食”字,而不是“喫”字:“秣陵令中山刘沼,梁天监三年,为建康监,与门生作食次,灶里得一龟,长尺许,在灰中,了不以燔炙为弊,刘为设斋会,放之于娄湖,刘俄迁秣陵令。”(33)这条文献记载的是燔龟而食,是食龟,而不是吃龟。 其三,龟卜并无食用龟肉的规定。龟卜的食墨并不是食用龟肉,而是指龟卜预画的墨迹与灼烧后的印迹、兆纹吻合。食墨容易误解成吃龟肉,清人李光地的《榕村语录》记载:“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墨者,墨其将灼之处,而灼之以致其兆也。《书》曰:“惟洛食,盖食墨之谓。卜有龟焦者,有不食墨者,皆不待兆成而知其凶也。夫墨,水也;灿契,火也。火过而阳则焦矣,水过而阴则不食矣”(34)灼龟时过焦过阴,就不能食,表面上看食墨似乎是以墨画好的地方,经过灼烧之后可以吃的意思。其他的一些文献也有记载,唐代郑稷《唐故括州遂县令张府君墓志铭并序》云:“己年九月,哉生魄,寝疾,终于怀仁坊之私第。灼龟不食,乃权殡于洛师东偏。夫人扶风郡君,南康丞之季女也。”(35)“灼龟不食”也是龟卜的表述,“食”与“不食”是龟卜中的常见描述。 然而龟卜的“食墨”或“食”、“不食”并不是指真正地吃掉涂墨烤灼的那一部分。“食墨”是后来产生的说法,最初并无此说。胡煦《卜法详考》云:“煦按:经文但有洛食,而不云食墨。蔡氏注乃始有食墨之说,非食墨也。盖龟甲所开之方,虽不及一寸,必将有东西存焉。涧瀍与洛,既有东西,则所云食洛者可知矣。”(36)卜龟身体的各个部分有其各自的意义,因而要在龟卜时预先以墨画好烧灼的部位,然后再烧灼,看卜龟颜色的变化能否遮盖墨迹。清人李光地以为:“古人卜龟,龟板上以墨画之,墨不浸入,谓不食墨。焦者,烧焦龟版。犯此二者,不待观其词而已,知其不吉。书曰:‘乃卜三龟,一习吉。’谓三龟之兆,同吉也。至观其繇辞,而繇辞又吉,故曰:‘见书乃并是吉也。’”(37)“墨不浸入”就是墨迹与烧灼变色的部分没有能够重合,亦即所谓的“不食墨”。如果墨迹与烧灼的印迹、兆纹吻合,就是“食墨”。显然“食墨”、“不食墨”与食龟肉无关。 其四,《三国遗事》中“喫”字只出现过两次。《三国遗事》是第一次记载《龟旨歌》的文献,“喫”字出现于《龟旨歌》和《海歌词》,此外没有其他的用例。其他所有吃的意思,都以“食”字记载。《海歌词》使用“喫”字是受到了《龟旨歌》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海歌词》的用例可以不计。既然只有《龟旨歌》用了“喫”字,那么完全有理由怀疑此字是误刻。如果最后一句确实是“燔灼而喫”,就意味着九干等三百多人聚在龟旨山顶,燔灼龟的目的是食用龟肉,这在这个建国立君的神话中显得荒诞至极。 四、“喫”当为“契”的根据 日常生活、龟卜方法、《三国遗事》几乎都不使用“喫”字,那么为何《龟旨歌》偏偏要用呢?这里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龟旨歌》并非龟卜歌,一是“喫”字为误刻。《龟旨歌》的所有因素都与龟卜方法吻合,只有“喫”字不合,这就说明此字误刻的可能性极大。从龟卜方法来看,“契”与“喫”字形相似,在传抄和刻印的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出现讹误。笔者由此认为,此句本来应当是“燔灼而契也”,因为“契”是龟卜最常见的用语之一,“契”与“灼”又存在着极其密切的组合关系: 其一,“契”是龟卜的基本用语之一,“契”和“灼”都是动词,经常组合为“契灼”。契字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存在,但这里暂不讨论甲骨文,因为与《龟旨歌》的文本直接相关的是“契”字的具体用法和“契”字与其他字的组合关系。在龟卜中“契”字有多种用法,究竟哪一种用法是《龟旨歌》文本的用法,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龟旨歌》文本的正确解读。一般将“契”字训为开,也就是凿开龟板,或谓之钻。《毛诗正义》云:“又于是契灼其龟而卜之,卜之则又从矣。”(38)“契灼”就是先契后灼,相当于《史记·龟策列传》记载的先钻后灼。《毛诗正义》又云:“考卜维王,宅是镐京。维龟正之,武王成之。(笺云:考,犹稽也。宅,居也。稽疑之法,必契灼龟而卜之。武王卜居是镐京之地,龟则正之,谓得吉兆,武王遂居之。修三后之德,以伐纣定天下,成龟兆之占,功莫大于此。○挈,苦计反,本又作‘契’。或苦结反。)”(39)周武王当年选定京城就是通过龟卜来决定的,按照《毛诗正义》记载来看龟卜就是先契后灼。 由于“契”与“灼”的组合程度太高,相当多的经学家以为“契”就是“灼”,“钻”就是“灼”,二者是一回事,也就不存在先契后灼的顺序。《清稗类钞》记载: 乃经注家多误并钻与灼为一,如《菙氏》:“掌其燋契。”注:“《士丧礼》,楚焞置于燋,焞即契,所用以灼龟。”《士丧礼》注:“楚,荆也。荆焞所以钻龟灼龟。”《正义》:“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焞。”殊不知灼龟用焞,钻龟用契,混契与楚焞为一者,误也。且不仅笺注家如此。《周官·卜师》:“扬火以作龟。”其语亦未明了。此笺注家致误之所由来,非实见钻与灼之迹,殆不能发见其讹误,此是正之一端也。(《清》:4532) “契”与“灼”混同之后,很多龟卜的记载就变得不明。其实两者不可能是一回事,《刘铁云藏龟甲牛骨》云:“钻龟,一曰作龟,(《大卜》作龟注:‘作龟,谓凿龟。’)凿龟用契,(《华氏》:‘掌其燋契。’注:‘契谓契龟之凿也。’)此凿龟之可考者。盖古人之卜,先钻后灼。钻与灼自是两事,本自分明。”(《清》:4532)“契灼”二字连在一起使用,但意思并不相同。 其二,“契”是用刀刻准备烧灼之处的记号。“契”有二义:一是动词,指用刀刻划记号;二是名词,名词之契有二义,一是凿刻的工具,二是刀刻之文,刀刻之文又指符契、书契,还引申为契约、文卷等等,因为刀刻之文不易更改。“契”字的右边是一把刀形,左边的一竖三横是用刀在木条上刻下的三个记号。楷书的“契”字有木旁,表明契刻的材料是木。后来木误为大,也就是“契”字。《诗·大雅·緜》云:“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曰止曰时,筑室于兹。”(40)此句的“契”为动词。东汉郑玄笺云“契灼其龟而卜之”(41),“契”是作为动词使用的。作为名词的用例也不少,《周易·系辞下》有“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42)。《周礼·天官·小宰》有“听取予以书契”(43)。胡煦认为龟卜的“契”是刻写出来的符号或字: 煦按:契者,刻划之称。古者书契用铅刀刻划其简策,持以为约信之具。央决,即刻划之义也。契字,《周礼》音楔。朱子音器。按:此即书契之契。宗朱子为是,谓刻划其龟板之下方,以定其上下内外之限。《周礼》所云开龟是也。此犹在未灼时,契而后燋,契而后必于所契之地,故曰焌契火,非吹不燃,故曰龡其焌契(龡即吹字)。(44) “契”是在龟板上刻划出记号,相当于食墨中涂墨作记号,只是不用墨,而是用刀。刀刻记号或墨画记号应当都是存在的,因时代和地域不同使用了不同的标记方法。胡煦《卜法详考》还记载:“或曰:以刀刻龟甲,欲钻之处也。煦按:今之龟卜,以刀刻龟下为方形,当即其遗法。”(45)《清稗类钞》记载清朝时仍有刀刻记号的遗俗:“今验之新出之龟甲,其钻迹作○状,大如海松子仁,以利刃凿之之痕可辨认,或一或二,灼痕或即在钻旁。或去钻痕稍远,灼痕员形,略小于钻迹,此又钻与灼为二事之实验。”(《清》:4532)显然“契”就是刀刻记号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与第一种用法有所不同。 第三,“契”是开出其兆,是动宾结构的短语。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有如下解释: 契,开者,言契龟而开出其兆,非训契为开也。《春官·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注云:“《士丧礼》曰:‘楚焞置于燋,在龟东。’”楚焞即契所用灼龟也。燋谓炬,其存火也。《士丧礼》注云:“楚,荆也。”然则卜用龟者,以楚焞之木,烧之于燋炬之火,既然,执之以灼龟,故笺云“契灼其龟卜之”。既契乃开出其兆,故《春官·卜师》“掌开龟之四兆”,注云:“开谓出其占书也”。是既契,乃开之,但传文质略,直言“契开”耳。(46) 孔颖达认为“契”不能直接训为打开,应当是“开出其兆”,也就是打开龟板、烧灼之后出现的龟纹。将“契”直接训为开,是省略了开出的兆纹,也就简化为了打开。孔颖达之说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这就是龟卜过程的后一阶段。 从上述“喫”与“契”在龟卜方法中的使用与意义来看,“燔灼而喫”是错误的,应当是“燔灼而契”,根据如下: 其一,从语言角度来看,应当是“燔灼而契”。在“燔灼而契也”中,“契”是动宾结构的短语,意义是开出其兆。按照龟卜的方法来看应当是先契后灼,但在此句中是先灼后契,似乎不符合龟卜方法的顺序,然而“燔灼而契也”的“契”不是动词,不是钻或打开;也不是名词,不是指刀刻的符号,不是书契或符契;这个“契”是动宾结构的短语,既有动词开出的意义,也有名词兆纹的意义。符契和兆纹都是特别的符号,但在龟卜中是不同的,前者指烧灼之前的符契,后者是烧灼之后的符纹。先契后灼是龟卜的前段过程,先灼后契是后段过程,其意义完全不同。先灼后契也符合龟卜方法,《战国策》记载:“夫服,心之文也。如龟焉,灼其中,必文于外。”(47)先灼而后文于外,其实就是先灼后契。龟卜的最终目的就是得到吉祥的龟文,以预知未来。“文”与“契”用字不同,但意义相近,“契”中包含了文的意义。由于“契”字在龟卜中经常使用,其用法也相当繁杂,并不一定只有一种用法是正确的,因而必须仔细辨识“燔灼而契”中“契”字的用法与意义。此句中,“契”字完全符合语法意义,也符合龟卜的方法,因而可以确定“燔灼而喫”是“燔灼而契”的讹误,由于“喫”与“契”字形相近,从一开始就出现讹误也是完全可能的。《史记》记载“钻中已”与“灼龟首”各三次,但没有记载交替三次,还是先钻三次,再灼三次。如果是交替钻与灼,那么在龟卜的前段中既存在先契后灼,也存在先灼后契。 其二,“契”是动词,是契合、符合的意思,即指所谓的“食墨”。在烧灼之前按照事先想得到的吉兆,以墨在龟板画好纹线;烧灼之后,如果涂墨的部分与烤灼的兆纹重合覆盖,就是食墨。食墨就是契合,契就是合。这种意义上的“契”也可以指龟板的兆纹与祈祷之事相合,这无疑是龟卜的最终目的。宋代理学家程大昌在《演繁露》中记载: 《緜》之诗曰:“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毛、郑皆以契为开,非也。先作其墨,观食不食者。古卜卜人令龟已遂,预取吉兆,墨画其上,然后灼之。灼文适顺其画,是为食墨者吉。其兆不应墨,则云不食,不食则龟不从也……以墨令龟,而兆与墨同,故曰契,契者合也。人谋与龟协合也。(48) 此说亦见于宋代高似孙《纬略·诗卜筮》卷四等文献。按照此说来看,毛诗、郑玄的解释是错误的,“契”不是打开,应当是合或契合。这个用法与“燔灼而契”完全吻合,“燔灼而契”的意思是燔灼之后的结果与所期望的结果相合,也是预先以墨画好的吉兆之纹与烧灼之后的兆纹相合。这种说法与前一种说法稍有不同,但并不矛盾。 将“喫”还原为“契”之后,《龟旨歌》的意义就顺畅自然、通晓易懂了,其完整的意思是:龟啊龟啊,请伸出头来;即使不伸出头来,也要用火烧出兆纹。或者也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即使没有伸出龟首,也希望烧灼之后食墨,也就是祈祷预先画好的符纹与烧灼的兆纹完全契合。两种意思稍异,后一种意思似更合乎金首露神话,也更符合龟卜祝词的特征。龟卜祝词总是要写入祈祷的愿望,如果完全没祈祷的因素,就失去了祝词的意义。“契”字正是表达祝愿的关键字,此字被讹误之后,《龟旨歌》就失去了龟卜的关键因素。改“喫”为“契”后的理解与《龟旨歌》的字面意思是完全相合,不需要任何曲折的转换解释和婉转象征。其实《龟旨歌》是相当写实的诗歌,其所有因素都包含在龟卜方法之中,这些因素按照字面意思组合之后自然顺畅,不存在彼此矛盾的现象,诸因素之间构成了互相关联、又可印证的关系链和证据链,也证明《龟旨歌》应当就是龟卜歌。从金首露神话与龟卜的功能来看,只能是“燔灼而契”。金首露神话是驾洛的建国神话,建国立君是最重要的内容。如果最后一句是“喫”,那么《龟旨歌》的目的就变成了吃龟肉,与建国立君与龟卜都没有关系。“契”和“灼”在龟卜中的特殊密切关系,也表明应当是“契”,而不是“喫”,“灼”与“喫”并无组合关系。只有“燔灼而契也”符合龟卜方法,也符合《龟旨歌》和金首露神话。 《龟旨歌》的最后一句误为“燔灼而喫”之后,就偏离了龟卜。一字之误使《龟旨歌》变得意义不明,难以理解,由此造成远离《龟旨歌》意旨的学说杂出不断。学者们尽管全力解说“喫”字,但《龟旨歌》的文本本身存在讹误,在讹误的文本基础上无论怎样阐释,恐怕永远也得不出正确的答案。这个讹误从13世纪一然的《三国遗事》开始一直伴随至今,各种不正确的看法也是相随至今。还原正确的文本是最重要的基础研究,然而仅仅依据现存的各种版本,是不能还原正确文本的。“契”是龟卜的标志性用语之一,如果很早就还原出这个用语,还是比较容易确认《龟旨歌》的性质,不会使研究偏离太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