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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白全集校注集释汇评》想到古籍整理的学术规范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0-30 中国文学网 郁贤皓 参加讨论

      
     本文针对《李白全集校注集释汇评》一书存在的问题就古籍整理的方法和学术规范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对该书将朱谏《李诗选注》几乎全部移录的做法提出质疑,指出该书有袭用别人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的情况,认为在备考中引用别人见解不应加主观评判,指出该书观点中有某些自相矛盾之处,纠正该书注释中在官名、地名等方面的错误,并且就该书在文字和标点上的错讹提出准确和规范的要求。
     詹锳先生整理《李白全集》,是《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古籍整理十年规划》中的一个重要项目。由于詹先生是国内老一辈李白研究的著名专家,学术界对此书期望很高,也盼望已久。直到1996年12月,一部由詹先生主编的洋洋八大本的《李白全集校注集释汇评》(以下简称詹书)终于由百花出版社出版了,这是学术界值得庆贺的一件大喜事。此书广征博引古今中外的研究成果,资料之宏富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由此可以看出编者付出了巨大的劳动。
     考虑到此书是由在学术界威望很高的詹先生主编的古籍整理著作,一定会在学术界起示范作用,而笔者觉得此书在整理古籍的方式方法和学术规范上有些问题,特斗胆提出来向詹先生和学术界请教。
         一
     整理古籍,尤其是集注、汇评,当然要引用前人的著作成果。一般说来,只引用其中有启发意义的见解,而对那些不准确的、乃至错误的见解就不必引用,更不必把全部内容移录进来。但在詹书中,把明代朱谏《李诗选注》中的串解几乎全部移到此书各诗的每段之下,以代替自己的赏析,甚至分段也完全按朱谏的分法。笔者对这样的做法有三点疑问:
     首先,朱谏的《李诗选注》是一部完整的著作,如果它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该单独整理标点出版,让它广泛流传。裴斐同志生前曾对笔者说过有这个打算。现在南京图书馆就存有明隆庆刊本朱谏《李诗选注》十三卷、《辩疑》二卷,整理标点出版不难做到,似无必要全部抄录它的串解,占据大量篇幅。当然,朱谏已去世四百多年,他的著作已不存在著作权问题,可以任意使用。但由此而造成詹书存而朱书亡,窃以为将是一件憾事。
     其次,朱谏的串解和分段有不少错误,詹书采用括号和按语的形式加以说明,如第十二卷《宣城九日闻崔四侍御与宇文太守游敬亭余时登响山不同此赏醉后寄崔侍御二首》其二“九卿天上落”句,朱谏串解为“言崔侍御自京师而来”,很明显是理解错误,詹书不得不加括号说明:“按崔成甫未尝位居九卿,此应指宇文太守。”第十三卷《窜夜郎于乌江留别宗十六璟第四段引朱谏串解中也加括号说:“按此处朱氏解释有误。按诗云‘及此二龙随’,乃谓白妻宗氏随白至乌江,而宗璟亦不畏湍波之苦,亦从千里外赶来随其姊送至乌江。”第十四卷《送方士赵叟之东平》引朱谏解释:“李白自知其老而卒无所遇也。”詹书加括号谓:“按此处有误。”接着又在朱解“抑白援孔子以自况”下加括号谓:“此亦误解。”短短三、四行字,两处误解,正不知为何一定要引用。而且只指出“有误”,却又不说正确的解释,仍使读者不明白是什么意思。同卷《送鲁郡刘长史迁弘农长史》第三段引朱谏串解竟有四处用括号指出其误解。第二十三卷《题瓜洲新河饯族叔舍人贲》第四段引朱谏串解中,既用括号说:“此句解释有误”,又在最后加按语说:“此段朱谏解释有误。”然后用很多文字来说明朱谏误在何处。类似这种情况书中很多,这样又增加了不少篇幅,还不如编者直接解释清楚。此外,还有不少朱谏串解错误而书中没有指出的,如第十三卷《别韦少府》第一段朱谏的串解完全错误,詹书只指出对“西出苍龙门,南登白鹿原”理解之误,而对“韦少府疑为宣城之郡佐”这样明显的错误却并未指出。第十卷《经乱离后……赠江夏韦太守良宰》一诗,既采用朱谏的分段,又在“备考”中说:“今人对本诗分段与朱谏略有不同。……似较朱谏分法差胜。”既然今人分段“差胜”,何以又用朱谏分法?实在令人不解。
     其三,幸好古代解说李白的著作不多,将朱谏的全部解说移过来也只不过是八大本中的一部分。但如果以詹书为典范,《杜甫全集》的整理也采用这种方法,把解说杜诗的古人著作(至少有几十部)全部移抄过来,恐怕八十大本也容纳不了,而且内容也将更加繁杂,读者也只得望书兴叹了。
     综上三点,窃以为詹书的这种做法是否合适值得怀疑。
         二
     以前曾经有过约定俗成的规定,凡古籍整理一般只引用五四以前的著作,不引用现代人的研究成果。这大概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现代人的研究成果尚未经过历史的检验,不一定成熟。二是有个著作权问题。古籍整理与学术争鸣的文章不同,有些论文为了学术讨论而引用别人的著作,一般都是简短的个别论点和论据,当然不存在著作权问题。但古籍整理往往要引用别人著作中的大量论点和材料乃至全部研究成果,那就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但这一规定早就被打破,近年来许多古籍整理书都不征求作者意见,擅自引用今人研究成果,詹书更发展到不仅引用已出版发表的著作和论文,对未正式发表只提供会议的文章也加以引用,真可谓兼收并蓄,不遗余力。
     应当说明的是詹书中引用和批判今人的研究成果,大都注明了出处,这点应予肯定。但其中也有些“题解”袭用别人引用的重要资料和研究成果,却未注明出处,使读者看后误以为是詹书的发明。如第十四卷《送程刘二侍御兼独孤判官赴安西幕府》题解,在点名批评拙作《李白交游杂考》中谓刘眺乃刘脁之误、疑程侍御即程千里为错误后,接着说:“独孤峻,肃宗乾元年间官至越州都督、左金吾大将军,见载独孤及《独孤屿墓志》、《独孤丕墓志》及《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会稽掇英总集·唐太守题名词》等。”这段话正是拙著《李白丛考·李白交游杂考》“刘眺、独孤峻”条所考明的主要内容,然而詹书却不注明,让读者误以为这是编者的发明。认为别人是错误的就点名批评,而用别人正确的材料就不注明。这是否合适?
     类似这样袭用别人研究成果而不注明出处的尚有多处。如第十二卷《自金陵溯流过白壁山玩月达天门寄句容王主簿》备考引《旧唐书·李白传》后云:“一则自采石达金陵,一则自金陵溯流达天门,二者了不相关。”袭用拙作《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中语,亦不注明。第八卷《赠韦侍御黄裳二首》题解引《元和姓纂》、《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四上》、《唐御史台精舍题名》,内容和格式与拙作《李白交游杂考》“韦黄裳”条全同,最明显的是詹书在其他地方如《东鲁见狄博通》注释中引《姓纂》的格式为:“《元和姓纂》二十三锡:‘光嗣,户部郎中,孙博通、博济。’”而在此处却用“《元和姓纂》卷二韦氏逍遥公房”,显系从拙作中抄来,却不注明。第十卷《中丞宋公以吴兵三千赴河南军次浔阳脱余之囚参谋幕府因赠之》题解全抄拙作《李白〈江夏别宋之悌〉系年辨误》及《李白交游杂考》“宋若思”条考证成果,亦未注明。第二十六卷《为赵宣城与杨右相书》题解、第二十九卷《赵公西候新亭颂》注释“鸣琴二邦”引《赵思廉墓志》,均抄录自拙作《李白交游杂考》“赵悦”条,并不注明。
     最滑稽的是第八卷《玉真公主别馆苦雨赠卫尉张卿二首》题解,竟用了整整三页,既袭用拙作《李白与张垍交游新证》、《李白两入长安及有关交游考辨》及《李白选集》的研究成果,承认诗中的“卫尉张卿”是张垍。但又莫名其妙地说了一大堆与此诗无关的什么张垍是员外卿之类的话,以批判拙作。这不禁使笔者想起詹书编者之一的李清渊曾在《文学遗产》1992年第6期上发表过《李白赠卫尉张卿别考》一文,那篇文章认为此诗中的卫尉张卿不一定是张垍,而可能是张去奢或别的人。笔者曾有《再谈李白诗中的“卫尉张卿”和“玉真公主别馆”》及《李白与玉真公主过从新探》(分别载于《南京师大学报》1994年1期和《文学遗产》1994年1期,并已收入1997年台湾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天上谪仙人的秘密——李白考论集》)。不知怎么詹书此处却来了个大转弯,又袭用拙作的成果,承认“卫尉张卿”是张垍了?这个题解的妙处在于既袭用了别人的成果却又把发明者痛打一顿,以此把别人的研究成果贬得微不足道,而显示他们的“发明”比别人更高明、更权威。这样,似乎可以使人无可指责,因为它注明了出处;但又使人看不出别人有什么发明,因为别人的发明有“错误”。
     詹书中还有袭用别人引用的资料,不注明出处,但因未认真研究别人的成果而出现许多破绽的情况。学术界众所周知,笔者在七十年代后期,曾请北京图书馆将崔成甫家族的十余份墓志拓片制成缩微胶卷,笔者通过排比研究,对照崔祐甫的《上宰相笺》和李白的《泽畔吟序》,终于搞清了崔成甫的家世和生平,确认李白十首诗中的“崔侍御”、“崔四侍御”以及《泽畔吟序》中的“崔公”是崔成甫(见拙作《李白诗中崔侍御考辨》,《文史哲》1979年1期,后收入拙著《李白丛考》、《李白考论集》)。詹书在有关篇目的“题解”中袭用拙作中所引资料和研究成果,都未注明出处。如第八卷《赠崔侍御》题解云:“崔侍御,即摄监察御史之崔成甫。”接着引李华《崔孝公(沔)文集序》和颜真卿《崔孝公宅陋室铭记》,然后又引拙作中所用的资料《有唐通议大夫守太子宾客尚书左仆射崔孝公(沔)墓志》云:“后有其弟祐甫附记……。”用词都与拙作一样,却不注明出处。但拙作中说“后有其弟祐附记”是承前成甫说的,此处仅引崔沔墓志即云“后有其弟祐甫附记”,则不知“其弟”为谁之弟了。袭用者在不经意处露出了破绽。第十七卷崔成甫《赠李十二》题解又引崔成甫之祖和父两份墓志上的崔祐甫附记,也完全抄自拙作,连墓志的“志”字也未按詹书体例改为“誌”字,也未注明出处。第二十七卷《泽畔吟序》题解云:“此文是为潇湘逐臣崔成甫的诗集《泽畔吟》所作的序。当作于肃宗乾元元年或乾元二年游潇湘时。”这也是拙作考出的成果,却又不注明,给读者的印象似乎是詹书的发明。接着又引《崔沔墓志》(此处“志”字按该书体例应作“誌”,抄者忘改)云:“孝公长子成甫,服阙授陕县尉。以事贬黜。乾元初,卒于江介。”这就奇怪了:崔沔卒于开元二十七年,其墓志乃李邕所作,李邕怎能预先二十年知道崔沔之子崔成甫在“乾元初卒于江介”?不知编者是否看过墓志拓片,至少可以肯定没有认真研究过拓片,实际上这段文字并非墓志正文,而是崔祐甫在大历年间改葬父、祖重刻志石时加上去的附记。同样,詹书在此文注释(三)中又说:“《有唐朝散大夫守汝州长史上柱国安平县开国公赠卫尉少卿崔公墓志》载:‘仆射之长子成甫,仕至秘书省校书郎,冯翊、陕二县尉。’”按此墓志主人是成甫祖父崔螘,墓志作者是吴少微、富嘉谟。这更奇怪了,崔螘卒于神龙元年(705),吴、富怎么能预知五十多年后的事呢?其实这也不是墓志正文,而是崔祐甫改葬父、祖而重刻志石时加上去的附记。而且此处引文也显然不妥当,没有说明“仆射”指谁,至少应在“仆射”前注明“螘次子沔,赠尚书左仆射”,才能使读者明白。这也反映出编者在袭用别人引用的资料时态度不够严谨。又,詹书在该注释(一)“得罪者数十人”下引《旧唐书·韦坚传》,实际上也是抄袭拙作的成果,拙作最早引用《旧唐书·韦坚传》与《泽畔吟序》作对照,考出崔成甫是韦坚案件受累者数十人之一。詹书并不予注明。
         三
     众所周知,古籍整理在引用别人见解时,一般只作客观介绍,不作主观评判。这是因为古籍整理与学术争鸣的文章不同,要求稳定一些。特别是放在“备考”中介绍别人的见解,本来只是供读者参考,相信读者会自己评判。如果整理者认为别人的见解不正确或没有参考价值,那就根本不需要引用。但詹书在“备考”中引用别人见解后往往加上主观的评判。如《古风》其七备考:“安注(按:指安旗主编的《李白全集编年注释》,下同)系此诗于天宝元年,殊无确据。”其十备考:“安注……系此诗于开元二十九年,似欠考虑。”其十二备考:“安本系此诗于天宝十二载,……恐未必然。”其十四备考:“安注系此诗于开元十九年,无据。”其二十一备考:“安注本系此诗于天宝二年,……不足为据。”其二十五备考:“安注系此诗于天宝十二载,不知何据。”其三十五备考:“安注将此诗系于天宝九载,……无据。”《行路难》备考:《选集》(按:指拙撰《李白选集》)及安注“两书对此三诗作年似论证不足。”第十四卷《送薛九被谗去鲁》备考:“安注系此诗于开元二十九年,无据,不可据信。”第十五卷《送友人》备考:安氏“谓此诗作诗之地在南阳,并谓作于开元二十六年,皆失之武断。”十六卷《送梁四归东平》备考:“安注系此诗于开元二十一年,纯属臆测,不足信。”十九卷《挂席江上待月有怀》备考:“安注系此诗于天宝七载,谓所怀之人似即……崔侍御,臆猜无据。”类似这样的评判在詹书中比比皆是,大约有近百条之多。窃以为既然已评定为“殊无确据”、“不足为据”,就根本没有必要引用。
     实际上,李白的诗歌多为抒情诗,学者们对其内容的理解大都见仁见智,分歧很多,真正有确凿证据可以编年的只有很少一部分,大部分诗篇只能根据各自的理解推测其写作年代,或者根本不编年。即使如詹先生那样的前辈专家,在《李白诗文系年》中也有很多诗篇的编年是没有确据的。如将《古风》其三系于天宝十载,其二十六、其二十七、其五十二系于开元二十三年、其四十九系于天宝三载等等,人们也可以说“不足为据”或“殊无确据”的,而在詹书中虽将这些也列入“备考”,但却没有评判。尤其如詹书第十三卷《赠别郑判官》备考称:“杜甫有《缆船苦风……奉笺郑十三判官》诗,……疑此郑判官即郑十三也。”也可说是“臆测”。第十七卷《游太山六首》题解:“此诗作于天宝元年四月”,可是诗中有“山花异人间,五月雪中白”句,明明在“五月”,称作于四月显然错误。更令人不解的是,如《江夏别宋之悌》、《别内赴征三首》,詹先生的《系年》分别将它们系于乾元元年和天宝二载,事实已证明是错误的,詹书的题解也已改用了拙作《李白〈江夏别宋之悌〉系年辨误》与郭沫若《李白与杜甫》的新说,但却没有在“备考”中引《系年》并加评判。更令人吃惊的是第十六卷《以诗代书答元丹丘》题解不见詹先生系年,而在备考中指责瞿蜕园、朱金城先生的《校注》、拙撰《选集》及安注将诗中“离居在咸阳,三见秦草绿”二句理解为李白在长安三年之证是错误的,应按李清渊、杨明的说法指元丹丘在长安三年。然而在詹先生《李白诗文系年》55页,明明将此诗系于天宝四载下,并云:“诗云:‘离居在咸阳,三见秦草绿。’当是去朝后居咸阳时作。白以天宝二年进京,至此将届三载,故云‘三见秦草绿’也。”原来正是詹先生自己,在本世纪五十年代,最早提出这两句是李白在长安三年之证。如果詹先生现在仍认为这说法是对的,那么就不应该指责《校注》、《选集》和安注;如果詹先生认为这说法是错误的,那么首先应受指责的是詹先生。可是詹书在此诗的题解、注释、备考中均无一字提及《系年》,真是讳莫如深,这只能说明詹先生太缺乏自我批评的精神,说明詹先生采取的是“责人严、待己宽”的治学态度,窃以为这是不公平的。詹书还有更为严厉教训别人之处。如第二十三卷《题嵩山逸人元丹丘山居并序》备考大段批判拙作《李白与元丹丘交游考》,真可谓淋漓尽致。同时还批评《李白在安陆》“亦袭其说”。最后,摆出权威架势教训说:“凡此种种,望持此论者细细思考。”笔者非常感谢詹书的训教,谨闻命矣。然窃以为詹先生说此诗作于天宝九载其实也没有什么根据,因为李白有《寻高凤石门山中元丹丘》诗等表明元丹丘是年正隐于高凤石门山。元丹丘隐嵩山乃开元二十一年前后的事,当时李白确曾应邀赴嵩山,有《题元丹丘颍阳山居》等诗可证。所谓“娇女爱飞鹤”,只是说女儿年小就爱玩具飞鹤的游戏而已。娇女乃许氏所生,与宗氏没有丝毫关系,而且分居两地,何以称“举家就之”?凡此种种,笔者亦望持天宝九载论者细细思考。
     实际上,詹书在批评别人之时,往往是强词夺理的。如第十四卷《送贺监归四明应制》备考:“陶敏《李白〈送贺监归四明应制〉诗为伪作》辨证王琦说非是,并推断此诗乃晚唐人拟作,误入李集。详见《李白学刊》第二辑。《选集》于《送贺监(按:此字衍)宾客归越》诗注中亦称:‘李集有七律《送贺监归四明应制》一首,乃晚唐人拟作,误入李集。’今按‘伪作’说也不足信,此诗盖为侍从玄宗及太子等在内宫便殿送别贺知章时作。据诗题仅言‘应制’,知非奉和之作。玄宗之赠行诗为五言律,李白以七言律应制以区别之,反为得体,其真实性则无可疑,晚唐姚鹄等人所模拟者,或即此诗。”这真是奇谈怪论。首先,说此诗是“李白侍从玄宗及太子等在内殿送别贺知章时作”,有何根据?我们也可用詹书的说法:这完全是无据的臆测。事实上当时李白已遭谗而被疏远,哪里还谈得上“侍从玄宗及太子等在内殿送别贺知章”?其次,说皇帝用五律,臣下应制用七律反为得体,那么,臣下应制同样用五律就不得体?第三、众所周知,李白擅长乐府和绝句,五律次之,七律最差,李白何以偏要用最不擅长的七律写应制诗?难道是故意露拙?第四、陶敏的文章已指出,《送贺监归乡诗集》完整地保存在《会稽掇英总集》卷二中,共有37首诗,其中除32首乃玄宗时人所作的五律、五排外,还有晚唐人的拟作七律五首,却没有所谓李白的这首应制诗。而附录中却收有李白的《送贺宾客归越》绝句。同时考明李白并未在长安参预送贺知章之会,而是在阴盘驿单独送贺而写了首著名绝句。因此完全可断定这首七律是晚唐人共拟同题同韵之作,误入李白集。詹书的臆测狡辩并不能否定陶说,只能说明编者强词夺理。再如第十卷《江夏赠韦南陵冰》题解引拙作《李白暮年若干交游考索》称韦渠牟十一岁时正当乾元二年,又引安注指责笔者所推微误,应改为上元元年。按韦渠牟卒于贞元十七年(801),享年五十三,由此考知其生于天宝九载(749),十一岁时正当乾元二年(759),一点也不误;如说十一岁时为上元元年(760),则其贞元十七年(801)卒时应该是五十二岁。安注推算误之于前,詹书却又沿误于后。不知詹书为什么自己不去认真推算一下?此书编写之粗疏,于此亦可见一斑。
     詹书第十六卷《酬王补阙惠翼庄庙宋丞泚赠别》备考简直象是一篇大批判文章。首先用近两页篇幅引了谢思炜、陈建平两篇文章的资料和论点,然后说:“至于谢思炜、陈建平之系本诗于开元二十二年,是完全不能结合本诗的内容和情调的。”接着又用6行批判安注,结论说了两遍“显然是说不通的”,还说:“至于将本篇‘朴散’‘时讹’之语,‘辞楚’‘避秦’之语,‘世迫’‘隐沦’之语,都委之于天宝十二载的政治形势,以证成其三入长安之说,更不足为据。”窃以为所有这些应该写成专文单独发表,在古籍整理的书中,既然编者认为“说不通”和“不足为据”,完全可以不引用。只要将自己意见申述即可。
         四
     在一部著作中,前后的观点应该统一、一致,这恐怕是一个起码的要求,古籍整理也不应例外。然而在詹书中,我们发现在不少问题上有前后不一致之处,甚至在同一篇作品中,也有自相矛盾的。从詹书的许多诗文的题解和注释看,显然是不赞成“两入长安说”的,即不承认李白在开元年间到过长安。如第八卷《玉真公主别馆苦雨赠卫尉张卿二首》题解:“此诗当作于天宝元年秋。或谓作于开元十八九年,或谓作于开元二十六年前后,并视为一入长安之力证,皆可商。”当然,这完全可以保持自己的看法,詹书也完全可以不引用“两入长安说”,这才真正显示出一本书的特色。但奇怪的是,第八卷《赠新平少年》备考却说:“按此诗似为初次‘西入秦海,一观国风’(《上安州裴长史书》)时所作。”检詹书第二十六卷《上安州裴长史书》题解:“兹文当作于开元十八年,李白三十岁时。”这岂不是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李白在开元十八年时到过长安吗?就在同一篇《赠新平少年》题解中,却又说:“此诗可能为李白在入翰林以前西游秦地至新平作”。“入翰林以前”是指哪一年?没有说;但肯定不是指开元十八年。那么,詹书中说的李白到底几次到长安呢?读者就无法知道了。再如第十卷《赠从弟南平太守之遥二首》集评引安注按语:“朱谏谓第一首为伪,非是。第一首自叙生平,其中‘当时笑我贫贱者,却来请谒为交欢’,‘前门长揖后门关,今日结交明日改’数句,正是其一入、二入长安时情势,非白不能道也。应是白作。”安注明明说的是“两入长安时情势”,按照詹书的体例,如果不同意这说法,都要加批判语,可是此处却未加按语,是否意味着编者同意两入长安的说法?又如第二十四卷《寄远》题解:“其中多是十年安陆时期的作品”又其一备考:“按:据诗意,似是李白在秦地长安思念楚地安陆许氏之作。”所谓“十年安陆时期”,当然是指开元十五年至二十四年的事。那么,李白在长安思念安陆许氏当然也只能在此期间。这是否也意味着詹书又承认李白在开元年间到过长安呢?这个问题在詹书中显然自相矛盾。
     同一篇作品中的自相矛盾在詹书中还有不少。例如《蜀道难》题解:此诗“本阴铿《蜀道难》‘蜀道难如此,功名讵可要’之旨”。但备考却说:“安旗……在《李白全集编年注释》中与郁贤皓《选集》同引姚合《送李馀及第归蜀》‘李白《蜀道难》,羞为无成归’之说,以为此诗寄寓功名无成之意,近年来亦未得论者首肯。”所谓“未得论者首肯”显然是表示詹先生不同意这说法。这样,备考与题解岂不是自相矛盾?再如《乌栖曲》题解:“《系年》系此诗于天宝二载。”作了肯定。众所周知,天宝二载是李白在长安供奉翰林之时。但下文又云:“或太白游姑苏时怀古而作。”“太白游姑苏”决不是在天宝二载,这岂不又是自相矛盾?又如第十七卷《江上答崔宣城》题解:“至德元年,白往来宣城、当涂、溧阳间。”又引《系年》云:“诗云‘还期如可访,台岭荫长松。’盖太白方由宣城至江上,即赋诗答崔钦也。”即认为由宣城往天台山去。但在备考中引王谱、安注、拙作等,加以批判。唯肯定丁立群所说“谬忝燕台召”指“应永王璘召”为是,“其说可从。”那此诗就不可能是“至德元年”之作。而李白入永王璘幕后,被捕入狱,后又流放夜郎,赦后也从未从宣城往天台山。而且事隔多年,崔钦也不可能仍为宣城令。可见备考的说法与题解又显然是自相矛盾。
     李白与他的崇拜者魏万在广陵相遇后同往金陵,李白写有《送王屋山人魏万还王屋》诗,魏万则有《金陵酬翰林谪仙子》答诗。在詹书中,前诗题解云:“《系年》系此诗于天宝十三载。”后诗注释最后则云:“《系年》系此诗于天宝十二载。”答诗怎么会发生在赠诗之前的不同年代?这岂不又是自相矛盾?
         五
     为古代作品作注释,最重要的是清楚、正确,尽量避免或减少错误。因为读者就是要依靠注释来理解作品内容。但詹书中有的当注不注,如第三卷《乌栖曲》:“东方渐高奈乐何”的“高”乃通假字,应读作“皓白也,明也。“东方渐高”,即东方渐明,东方渐白。此处不注,读者则不知其意。詹书中有些注释没有说清楚,还有不少注释是错误的。如第七卷《玉真仙人词》注引赵明诚《金石录》云:“志又云:元年建辰月卒,而史以为卒于宝应中,亦非也。”此乃赵明诚不懂“建辰月”即宝应元年三月而误说,詹书引用而不指出其误,即同意赵之误说了。第十六卷《送梁四归东平》注“大火南星月”,引朱谏注及《尚书·尧典》和孔传,没有自己的解释,读者仍然看不懂。第二十卷《太原早秋》“时当大火流”的注释比较清楚,但说“大火星为二十八宿之一”,仍不全面,二十八宿中没有大火宿。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指二十八宿中的心宿二,因为心宿是属于十二星次中“大火”星次的代表星宿,故代称大火,简称“火”。同时还应该解释一下什么叫“二十八宿”和“十二星次”及其关系。同样,第二十七卷《送黄钟之鄱阳谒张使君序》“火西飞而献秋”注释也只引用《诗·豳风·七月》的毛传、郑笺、朱熹《诗集传》,没有自己的解释,只说“火星西沉”,不说指恒星的星宿,就可能使读者误解为行星的火星了。再如第十三卷《江夏别宋之悌》“遥将碧海通”注释:“碧海在东海中”,“海水深处皆碧色”云云,等于不注;此处应注出指宋之悌要去之地在海边,即指朱鸢。又如第十四卷《金乡送韦八之西京》题解:“韦八,姓名生平无考。”明明是姓韦,怎说“姓”无考?只应说“名字生平无考”才对。同卷《送王屋山人魏万还王屋》“路创李北海(李公邕昔为括州,开此岭路)”注释引《旧唐书·李邕传》:“开元三年,……左迁括州司马。”编者说:“诗注开岭路事当在此时。”可是接着又引朱谏注:“陆路岭行亦计一百余里,相传李邕为括州刺史时所开。”按李邕为括州刺史在开元二十三年(详见拙著《唐刺史考》)。究竟是开元三年为司马时所开,还是开元二十三年为刺史时所开?自相矛盾,置读者于五里雾中。同诗“身著日本裘(裘则朝卿所赠,日本布为之)”,注释云:“朝卿,即日本诗僧晁衡。”大家都知道晁衡是日本遣唐留学生,怎么会变成“日本诗僧”了?不知詹书是另有所本还是搞错了?检詹书第二十四卷《哭晁卿衡》题解,也只说是日本遣唐留学生,未说为诗僧,那可以说此处是个错误。第十八卷《九日登山》“题舆何俊发”只注释典故出处,而采用朱谏串讲这句为“郡伯以所题之舆,疾发以相招”,大误。此句的“题舆”实际就是指别驾,意谓别驾多么英俊风发。第八卷《赠临溟县令皓弟》题解:“本卷有《赠从兄少府皓》诗,可参考。”一个是“弟”一个是“兄”,一个是“县令”,一个是“少府(县尉)”,明为两人,怎么参考?第三十卷《武去思颂碑并序》:“尚书右丞崔公禹,称之于朝。”注云:“据《新唐书·宰相世系表二下》,崔禹为坊州刺史宗之的堂兄弟。”按尚书右丞是正四品官员,史籍中多有记载。严耕望先生著有《仆尚丞郎表》,根据史料明确指出:乾元二年,崔由都统浙江淮南节度史入迁右丞,上元元年二月一日癸巳朔,出为蒲同晋绛等州节度使。并考明李白此文中的“崔禹”当即“崔@(12)”(“@(12)”为“宇”的异体字),《旧唐书·肃宗纪》作“寓”当为“@(12)”字之误。此文乃李白在乾元二年流放遇赦回到江夏时作,时崔@(12)正任尚书右丞,《新表》之崔禹仕至坊州刺史,当是另一人。詹书未检《仆尚丞郎表》,遂致此大误。
     詹书中对官名的解释也有不准确之处。如第十四卷《送程刘二侍御兼独孤判官赴安西幕府》题解:“侍御,为对待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的通称。”按赵璘《因话录》卷五:“御史台三院:一曰台院,其僚曰侍御史,众呼为端公。……二曰殿院,其僚曰殿中侍御史,众呼为侍御。……三曰察院,其僚曰监察御史,众呼为侍御。”由此可知“侍御”只是称殿中侍御史或监察御史,不是三院僚属的通称,侍御史应称“端公”。翻检《全唐诗》,有大量诗篇确实称侍御史为“端公”,而称殿中侍御史或监察御史为“侍御”,可知赵璘的记载是可信的。这段话的詹书第八卷《赠韦侍御黄裳二首》题解中曾被引用,不知何故在此处出现误解。第十二卷《庐山谣寄卢侍御虚舟》题解:“卢侍御虚舟,即侍御史卢虚舟。”下文还一再说“卢虚舟为侍御史”、“卢虚舟初为侍御史”。但是据贾至《授卢虚舟殿中侍御史制》,可知卢虚舟实为殿中侍御史,并非侍御史,所以李白称他为“侍御”。由此可看出詹书认为“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是没有区别的。在《送程刘二侍御兼独孤判官赴安西幕府》题解中,把“判官”解释为“是官署内负责判理文案官员的通称”,也不对。唐代节度使幕府中的判官是由节度使挑选奏请充任的幕僚,备临时差遣,并非正官。其他官署内是没有判官的。再如第十二卷《送张舍人之江东》题解解释“舍人”时引《旧唐书·职官志》,只引中书舍人和通事舍人,然后说“此张舍人究为中书舍人抑或通事舍人不详”,其实,《职官志》还记载着东宫官署亦有太子中舍人、舍人等,这里的引文和说法至少是不全面的。另外,第十二卷《宣城九日闻崔四侍御与宇文太守游敬亭……寄崔侍御二首》备考引安注:“本年《赠宣城宇文太守兼呈崔侍御》诗云:‘君从九卿来’,即当指宇文曾任大理评事一职。”大理评事是从八品下的低级官员,怎能称“九卿”?显然是错误的。按詹书体例,凡认为错误的都要加以批评,但此处却径引而未加评判,是否意味着不认为是错的呢?
     詹书中对地名的注释错误较多。如第四卷《杨叛儿》“妾劝新丰酒”,注释引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丹徒县有新丰镇。”接着编者说:“即今南京附近之丹徒县。”误。按丹徒县新丰镇在今镇江市东南,丹阳市北,离南京很远。丹徒县属镇江市,西距南京市百余里,中间尚隔有属镇江市的句容市。再如第七卷《永王东巡歌》其六“丹阳北固是吴关”注释引《元和郡县志》“润州丹阳县”:“本云阳县地,……天宝元年,改为丹阳县。”又引上元县:“丹阳县故城,在县东南五里。”编者云:“即今江苏丹阳县。”大误。按此诗中的“丹阳”指唐之丹阳郡,即润州,具体指丹阳郡治所京口,即今江苏镇江市。北固山即在今镇江市长江边,与今丹阳县无涉。唐代润州在天宝元年改为丹阳郡,乾元元年又改为润州。而《元和郡县志》所记之两“丹阳”乃另外两处,不可混为一谈。所谓“本云阳县地”,即今江苏丹阳市,在今镇江东南约六十里。而上元县东南五里的“丹阳县故城”乃指今南京市江宁县与安徽当涂县交界的小丹阳镇。詹书注释误将三处混为一处了。同卷《江夏行》:“去年下扬州,相送黄鹤楼。眼看帆去远,心逐江水流。”注释云:扬州,“今江苏扬州市。”作为唐武德九年后的扬州即今江苏扬州市是对的。但又引《莫愁乐》(古辞)“闻欢下扬州”、《三洲曲》“送欢板桥湾,相待三山头”,这是南朝时的扬州,指今南京市,非广陵之“扬州”。“板桥”、“三山”都是今南京近郊地名。两处不能相混。如果认为此诗中之“扬州”乃拟南朝乐府,则应指今南京,不能将两个不同地点的扬州都引用。第八卷《赠丹阳横山周处士惟长》题解云:“本诗之丹阳,谓当涂。”这说法似是而非。按此“丹阳”即指秦汉及南齐时之丹阳县,在今南京市江宁县和马鞍山市当涂县交界处的丹阳镇,俗称小丹阳。又如第十四卷《送当涂赵少府赴长芦》题解引《系年》云:“长芦乃扬州六合县之长芦镇。”按长芦镇今属南京市大厂区,既不属六合县,六合县亦为南京市属县,不属扬州市。同卷《送程刘二侍御兼独孤判官赴安西幕府》题解对“安西”解释云:“其治所在龟兹国城内。”按龟兹在唐代早已不是国名,贞观年间已成为都督府名,后成为军镇名,为“安西四镇”之一。所以用“国”字是错误的。第十六卷《答湖州迦叶司马问白是何人》题解解释“湖州”云:“治所在今江苏吴兴县。”大误。湖州在七十年代以前确曾称吴兴县,但一直属于浙江省,现在应称浙江湖州市。第十七卷《答杜秀才五松山见赠》题解引《系年》云:“知太白由金陵至秋浦抵南陵五松山。”按南陵在秋浦东北,从金陵应先经南陵然后到秋浦。第十九卷《登金陵冶城西北谢安墩》“白鹭映春洲”注释云:“在今南京市西南长江中。”又误。按唐代白鹭洲在长江中是对的,但今南京市长江中已无白鹭洲,因长江外移,现已成为陆地。具体地点在今南京市水西门外江东门一带,同卷《登金陵凤凰台》引拙撰《李白选集》注“白鹭洲”即是。但《登金陵凤凰台》注释“一水”为“指秦淮”,又误。唐时白鹭洲在长江中,不是在秦淮河中,唐时秦淮河在今水西门处已入长江,所以“一水”当然指长江。凤凰台注释为在今南京市,当然不错,具体可说在今南京市集庆门内来凤街、凤游寺附近。第二十卷《下途归石门旧居》题解解释“石门”既引时人所说指当涂的隐居山,又说石门有数处,“本诗所云‘石门’,盖即永嘉石门。……魏万所以到永嘉去探访李白,可能听说那里有李白的‘石门旧居’。”自相矛盾。实际上,诗中明说:“隐居寺,隐居山,陶公炼液栖其间”,陶弘景从未在永嘉炼液,怎说此诗“盖即永嘉石门”?类似这样的地名注释错误还有一些,兹不赘。
     关于东晋支道林向竺道潜买山的山名,各典籍记载均误,詹书所引以注释者亦误。第十二卷《北山独酌寄韦六》“未闻买山隐”注释引《世说新语·排调》:“支道林因人就深公买印山。”又引余嘉锡注:“印山当作@(13)山。”按《世说新语》“印”字误,余嘉锡引《高僧传》作“@(13)”亦误,《大正大藏经》经五十卷及中华书局标点本《高僧传》卷四作“仰”更误。笔者十多年来六次赴浙东新昌实地考察沃洲和天姥山,并发现了《东@(14)山志略》,详记支遁求竺道潜买@(14)山小岭事,始悟《世说》的“印”乃“áng@(15)”之形误,《高僧传》之“@(13)”乃“@(14)”之形误。《辞海》“买山”条对此已纠正。“áng@(15)”与“@(14)”通,当读作“昂(ang)”。东@(14)山在唐代即称沃洲山,白居易有《沃洲山禅院记》,详见竺岳兵《晋唐名人与沃洲山水》(《唐诗之路学术讨论会资料》之三)。当然,这是古书的错误,詹书只是引用,不能负其责。但是,如果詹书能查一下《辞海》或看一下竺岳兵的文章,就能订正古代典籍记载的讹误,并作出正确的注释。
         六
     属于古籍整理的书籍,一般都要求文字和标点正确,不要出现或尽量少出现错误。异体字除专名为避免混淆可保留外,一般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规范化。可是,在詹书中由于校对粗疏或其他原因,错字很多;而对异体字却一一出校,浪费许多篇幅。
     先举些错字例:1193页1行“兴元府,即今汉水府”,“水”显为“中”之误。1223页“校注”依该书体例“注”显为“记”之误;1238页倒10行“窦@(32)”的“@(32)”显为“@(31)”字之误;1242页“五师”的“五”显为“吾”之误;1723页倒4行“亨年”的“亨”字,显为“享”之误;2266页倒2行“若云与霞蔚”的“与”字显为“兴”之误;2285页3行两“@(16)”字,显为“惕”字之误;2215页倒3行“丧心”的“丧”显为“伤”之误;2552页8行《元和姓篡》的“篡”显为“纂”之误;2533页倒6行“闫四月”的“闫”显为“闰”之误;2539页1行“《旧唐诗》”的“诗”显为“书”之误;2744页倒4行“君平既弃也”的“也”显为“世”之误;2940页倒8行“《彰明遗事》”的“遗”显为“逸”之误;3318页倒2行“流夜朗”的“朗”显为“郎”之误;3545页倒5行“百丈岩,在桐相观西北”的“相”显为“柏”之误。类似这样的误字不胜枚举。大lì@(17)的“lì@(17)”(2473页、2918页)等、阴lì@(17)的“lì@(17)”(3103页)误作“lì@(18)”,《淮南子·dì@(19)(地)形训》的“dì@(19)”(2380页8行、3410页倒5行等)误作“zhuì@(20)”,甚至第二十二卷(3498页)《上崔相百忧章》大标题中的“章”字也误作“草”字。这些都可以用校对疏忽来解释。奇怪的是,众所周知的《述书赋》作者窦皋,詹书在2377页、2397页都写作“窦@(31)”,2861页集评竟引两条《唐宋诗醇》,而后一条显然是《李太白诗醇》中语。不知是否也是校对的疏误?但第二十三卷《求崔山人百丈崖瀑布图》末句“何必向天台”的“台”字,詹书却作“@(21)”字,后面的注释也作“@(21)”,检宋本原文却正作“台”,众所周知“天台”是地名,典籍中未见写成“天@(21)”的,这恐怕不是校对的疏误吧?
     除了错字以外,詹书标点也有些问题。例如第七卷《清溪行》“校注(按:当作校记)”:“咸本作宣城清溪二首,与《清溪胜桐庐》合为一题。”“宣城清溪”应加书名号而不加,“清溪胜桐庐”乃首句,当用引号,却误用书名号。同卷《草书歌行》备考引王注:“按以一少年丈人,而故贬王逸少,张伯英而推奖之。”“王逸少”下之逗号显然不当,最多只能加顿号。同卷《和卢侍御通塘曲》题解引赵lín@⑨《因话录》卷五的文字,中间有省略,却不用省略号,这也是不规范的。如果不用省略号,这段文字就不应当用引号。再如第十六卷《登黄山陵台送族弟溧阳尉济充泛舟赴华阴》题解引杨齐贤曰:“太白自注:时在当涂,即今之太平也。”按“时在当涂”后面不当用逗号,当用句号。因为只有这四字是太白自注。而“即今之太平也”显然是杨齐贤语。又如第八卷《春日陪杨江宁及诸官宴北湖感古作》校记:“咸本题中缺日字,作字。”按“日字”后的逗号应作顿号,否则容易误解。
     再说异体字。古书中用异体字较多,包括古体字、俗体字等等,除人名、地名等专用名词之外,都应改作正体,古籍整理也一律应用正体为准,异体字不必出校。如“kuì@(22)”、“zàn@(23)”、“xī@(24)”、“kēi@(25)”、“@(12)”、“zhè@(26)”等字,都应径改作“愧”、“暂”、“溪”、“kēi@(27)”、“宇”、“浙”等正体字,不必一一出校。如果一定要出校,最多说明是某字的异体字即可。但在詹书中,类似这样的异体字都一一出校,用了不少篇幅。有的还在注释中引经据典地解释,如《古风》其四十八:“徵卒空九@(12)。”注释云:“@(12),荀子《赋篇》:‘精微乎毫毛,而大盈乎大@(12)。’杨jìng@(28)注:‘@(12)与宇同。’”实际上这完全没有必要。又如第十四卷《送王屋山人魏万还王屋》“飘yáo@(29)浙江汜”校记:“浙,郭本、全唐诗本作zhè@(26),通。”按:说“zhè@(26)”与“浙”通,不对,这不是通假字,而是音义单一完全相同的异体字。
     相反的情况是,有些字不是异体字,詹书中却失校。如卷二十三《听蜀僧弹琴》“馀响入霜锺”,“锺”字王本作“锺”,詹书未出校。在注释中引《山海经·中山经》“有九锺焉,是知霜鸣”,亦误作“锺”。按这两字虽可通假,现在都简化为“钟”字,但在古汉语中,却是意义不同的两个字,并不是异体字。“锺”指古击乐器和计时器;“锺”则指盛酒浆或粮食的容器和古计量单位,又用作姓,用作钟情等;此处“霜钟”的“钟”应依王本作“锺”为是。
     以上只是笔者粗读詹书后发现的部分问题。为了使今后的古籍整理更好地符合学术规范,特提出来向学术界请教。其中可能有不当和错误,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11)原字为氵加名
       @(12)原字为宀加禹
       @(13)原字为山加卯
       @(14)原字为山加卯去丿
       @(15)原字为卯去丿
       @(16)原字为忄加易
       @(17)原字为厂里加(禾禾下加日)
       @(18)原字为厂里加(禾禾下加止)
       @(19)原字为(队的繁体)下加土
       @(20)原字为队的繁体
       @(21)原字为吉下加冖下加厶下加土
       @(22)原字为女加鬼
       @(23)原字为斩的繁体下加足
       @(24)原字为奚加谷
       @(25)原字为克加寸
       @(26)原字为氵加制
       @(27)原字为克加刂
       @(28)原字为亻加京
       @(29)原字为瑶去王右加风繁体
       @(31)原字为自下加Z
       @(32)原字为血下加Z
    原载: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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