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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比、兴体制论


    内容提要:风、雅、颂与赋、比、兴分别体、用,总称《诗》“六义”。赋、比、兴作为《诗》的表现手法必不脱离风、雅、颂的美刺内容。经学对于赋、比、兴的解释把握《诗》的表现手法和内容的完整统一。《诗》的体制决定通合六义的统一性,而且赋、比、兴正以适合《诗》四言两句意完的敷陈、分章合乐的体制特点而成为《诗》的表现手法。后世论比兴并演化为兴寄、兴象之说,转向五、七言体的讲求,尤其是近体诗中兴的审美转向与兴、象合一,反映《诗》兴与《易》象遇合的历史演变。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古代诗法理论的现代阐释”(批准号:12BZW013)成果。
    作者简介:易闻晓,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
     
    赋、比、兴是较早出现的重要《诗》学理论,其中的“兴”演变为中国诗学审美理论的基本要素。古人对赋、比、兴的解释,或通合“六义”,或注重其作为表现手法的特点。当代学界对于赋、比、兴理论的总结、梳理虽有可观,但多在抉发赋、比、兴的《诗》篇运用,或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历史分段的理论叙述,后者导致与诗史创作实际的疏离,难以触及问题的根本。现代以来,基于纯文学的观念将赋、比、兴从六义中孤立出来,借以摆脱经义的影响,反使解释脱离了《诗》作的实情。实际上,赋、比、兴产生于《诗》的体制之用,其理论的演变也与后世诗的体制密切相关。因此,从体制角度考察赋、比、兴理论的发生和演变,乃是切实可行的途径。
    一、表现手法与内容的“六义”统合
    赋、比、兴最早见于《周礼·春官·大师》,与风、雅、颂并列:“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①汉儒毛亨传《诗》,《诗》有《大序》,一般认为东汉初卫宏所作。《大序》谓“诗有六义焉”,即同“六诗”。毛传于《诗》篇多言兴义,但《大序》对于赋、比、兴未作解释,而于风、雅、颂尤其是风、雅阐释颇多。《大序》释风谓“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但置“上以风化下”不论,而详释“下以风刺上”,显然侧重“刺”义。释雅说:“雅者,正也,言王政之所由废兴也。政有小大,故有小雅焉,有大雅焉。”这是阐发雅与王政的关系,表明《诗》学经义与国家政治相关。释颂说:“颂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于神明者也。”《诗》中《周颂》、《商颂》歌颂先王功德,属“美”义。《大序》又从“正变”的观念解释“变风”、“变雅”:“至于王道衰,礼义废,政教失,国异政,家殊俗,而变风、变雅作矣。国史明乎得失之迹,伤人伦之废,哀刑政之苛,吟咏情性,以风其上,达于事变而怀其旧俗者也。”②与风雅之“正”相对,“变风”、“变雅”的产生,是由于王政的衰乱感发国史“哀伤”,亦属“刺”义,这是《诗》学经义的要旨。孔子早谓“诗可以怨”③,进而《离骚》怨怼激怒,宋玉“悲秋”更是中国文人创作的传统,而颂虽延续于历代庙堂,但不是中国文学和中国诗的主导。
    唐孔颖达解释六义云:“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诗》之成形,用彼三事,成此三事,是故同称为义,非别有卷篇也。”④孔颖达的解释分六诗为二,是由赋、比、兴的“表现手法”达到风、雅、颂的内容,虽“同称为义”,却落实在风、雅、颂的内容之上。《诗》“用”的表现手法与风、雅、颂之“体”密切相关。这是基于风、雅、颂的体制角度对赋、比、兴表现手法的限定。
    循着体、用的思路来看郑玄对赋、比、兴的解释,就能获得融通的理解:“赋之言铺,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比,见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类以言之;兴,见今之美,嫌于媚谀,取善事以喻劝之。”⑤这与《大序》释风、雅、颂的经义一致,都归美善刺恶。孔颖达疏谓“其实美、刺俱有比兴者也”,盖“作文之体,理自当然,非有所嫌、惧也”⑥。郑玄之语当为互文,“见今……不敢”、“见今……嫌于”的对文都是避免直陈,如《大序》云“主文而谲谏”,无论赋或比、兴,虽分开为说,然其旨同归;至于“嫌”、“惧”,是作者的顾忌,也是“谲谏”之义,这是必须“主文”的原因,否则质木无文,不能称“诗”。今人黄侃批评说:“以善恶分比兴,不如先郑注谊之确。”⑦朱自清也说:“郑玄以美刺分释兴比,但他笺兴诗,仍多是刺意。他自己先不能一致,自难教人相信。”⑧《大序》论赋、比、兴侧重“刺”义,所以对于风与变风、变雅解释为多,对颂的解释却极为简略。朱自清似乎不满于郑说分别美刺,而比兴之于美刺,实为互文。王运熙认为:“实际上郑玄说之谬误,不但在于以美刺分释比兴,而且把作为表现手法的比兴牵强地同诗的政治内容联系起来。事实上,比兴手法可以同美刺内容相结合,也可以不相结合,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⑨郑玄以美刺释比兴,实际上不是独论比兴,而是通合风、雅、颂的内容,既然强调比兴作为表现手法“主文而谲谏”,也就不会将风、雅、颂的美刺内容排除在外。这正如孔颖达解释六义所谓“用彼三事,成此三事”,实现表现手法和内容的统一。
    及南朝萧梁,刘勰也具有通合“六义”的理解。《文心雕龙·比兴》开篇说:“《诗》文弘奥,包韫六义,毛公述传,独标兴体,岂不以风通而赋同,比显而兴隐哉!”⑩毛传于《诗》篇多说兴义,但《大序》只解释风、雅、颂,不论赋、比、兴,刘勰对此的解释是“风通而赋同、比显而兴隐”。比显兴隐易明,比是较为直接的,文亦多见,兴则以物兴情,情触物起而非直述,所以较为含蓄。郭绍虞在《六义说考辨》中认为“风通赋同”颇为难解,各本均云“通一作‘异’”(11)。“风异而赋同”难以讲通,不仅对举于“风异”的“赋同”,“同”者所指令人费解,而且“风异”并不能作为“毛公述传,独标兴体”的原因,相反,“风通”与毛传仅述《诗》篇之兴有关。风通赋同、比显兴隐,以骈语对举的句式限制,只能举出风、赋、比、兴四者,这是“六义”的略举,实际上涵盖风、雅、颂、赋、比、兴;但“比显而兴隐”恰以句式的限制连并二法,风、赋却是一体一用,略举二者也是赅遍六义。“通”、“同”互文,刘勰这句话可以理解为:风、雅、颂、赋、比、兴都是相通相同的。经学对于六义的解释都取体用相即的整体视角,现代学者基于“纯文学”的观念,试图将赋、比、兴的表现手法与风、雅、颂的内容完全分离,这是难以做到的。
    后代常见将六义拢合一处、混为一谈者,或许是因为经学之义演变为不假思索的口头运用。唐陈子昂《与东方左史虬修竹篇序》慨叹齐梁诗“兴寄都绝”(12),“兴寄”即以比兴寄托,比兴是表现手法,所寄托的则是赋、比、兴表现的思想内容,例如家国之叹、黍离之悲,多含讽喻之义。白居易《与元九书》论李白诗“索其风雅比兴,十无一焉”,杜诗“亦不过三四十首”(13),“风雅比兴”作为一个固定的文学理论术语被确立下来。尽管这种不加分别的笼统说法并不具有经学章句的严谨考辨,却是基于经学话语的传统。
    按孔颖达二分六义,体用固有不同。在郑玄之前,汉代郑众已从表现手法角度解释赋、比、兴:“比者,比方于物也;兴者,托事于物。”(14)但“比方于物”或“托事于物”必有其比方之义与托物之志,表现手法并不脱离其所表现的内容。如果要显露其内容,则在经学的角度看来,必然也是风、雅、颂的“美颂”之义。郑众之说较诸毛传泛说《诗》篇之兴,首次区分了比、兴。这不仅对于后世如刘勰《文心雕龙·比兴》“比显兴隐”之说或有启发,而且因其不涉风、雅、颂的美刺之义引发后世赋、比、兴阐释对于表现手法的专注,但是这种专注仍然限定在《诗》学的范围,主要反映于宋代以降的解释。朱熹说:“赋者,敷陈其事而直言之者也”;“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兴者,先言他物以引起所咏之词也”(15)。这是从“《诗》之所用”的表现手法而言,但朱子注《诗》所言赋、比、兴,却是处处通合风、雅、颂的美刺之义。例如注《关雎》之“兴”,谓“言彼关关然之雎鸠,则相与和鸣于河洲之上矣”;而“此窈窕之淑女,则岂非君子之善匹乎”(16)?显见美颂之义,与毛传、郑笺相承,仍然属于经学系统。
    在《诗》中,赋、比、兴作为表现手法的产生和普遍运用,必定由于风、雅、颂之制的内容表达需要。赋以叙事,比兴托物,兴以言情,三者交相为用,互为表里,共同承担着《诗》之风、雅、颂的表现使命。对此,郑玄统合六义的解释,最为完备。在经学系统中,赋、比、兴只是适合《诗》之体制的表现方法。后世对赋、比、兴之义的阐发,本质上都不关乎《诗》,而与五、七言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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