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语言规则:生成性的必要基石之一(4)
http://www.newdu.com 2024/11/30 07:11:37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陈保亚 田祥胜 参加讨论
三、文化背景的变化对语言规则的影响 1963年狄克逊(Dixon)(21)在调查Dyirbal语发现以英语为主的澳大利亚文化并没有影响Dyirbal语社区,但是从那以后,由于以英语为主的义务教育及广播电视的影响,澳大利亚文化对Dyirbal文化产生影响,Dyirbal语开始消亡,年轻的Dyirbal人最先学习英语,其次才是学习一些简单的Dyirbal语,他们的经历与父辈们差别很大,他们并不学习神话。经施密特(Schmidt)的研究,这种情况使得传统Dyirbal语系统中的一些“扩散链”断裂(the breaking-off some radial links),以至于年轻人的Dyirbal语名词分类系统发生改变,由原来的四分(见第二部分)变成了三分: bayi(人类)男性以及非人类生命物 balan(人类)女性 bala非前两类事物 为什么年轻人的名词分类系统会发生改变?莱考夫认为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来自语言的干扰(language interference),他认为这些年轻人是说英语长大的,新建立的系统与英语的代词系统相似。二是新建立的系统保留的仅仅是第一类与第二类中的最核心的成员,男人和女人是所有变化阶段当中最核心的成员。(22)莱考夫的第二种解释不易证实,而第一种解释则是建立在可观察事实的基础之上的。从语言接触的视角看,年轻的Dyirbal人是母语转换者,尽管他们是Dyirbal人,但母语已经不是Dyirbal语了,而是英语,他们会用英语的思维方式来看待世界,按照英语的语法体系重建Dyirbal语的语法体系,这使得年轻人的Dyirbal语言规则打上了当地英语语言规则的烙印。 “语言规则相对性”在语言习得中也能体现出来。沃尔夫在谈到英语的“隐性范畴”时有这样一段论述: 另一类隐性范畴是英语中的性。每一个变通名词和个人的名字都属于一个特定的性类别……毫无疑问,对于很多英语中的普通名词而言,外国人对于事物真实性属及其科学的生物、自然分类的知识,可以替代语法类别知识本身,但他们的这种实际知识的用途毕竟十分有限,因为阳性和阴性类别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成千上万的人名。一个对西欧基督教名字的文化背景毫无了解的外国人只能一点点的学习,即观察:“Jane”(简)属于“她”类而“John”(约翰)属于“他”类。还有许多名字明显相似但属性相异……而且,对于任何“自然”特征的了解也不能使观察者认识到生物类别的名称(如动物、鸟、鱼等)属于“it”(它);小型动物通常用“it”来指称;大型动物常用“he”(他)……语言学习者,包括本族语中没有性属的学习者,在英语方面常犯错误,这些错误足以表明我们语言中的性是一个隐性范畴,而不自然、非文化的差异在语言中的反映。(23) 沃尔夫指出的这一现象在语言习得中是可以观察到的,非英语母语者在学习英语时通常不能掌握英语名词的性属(24),在学习英语时名词的性属必须一点点的学习,甚至是一个个地记忆。这种现象的出现与英语学习者母语的语言规则有关,非英语学习者通常用自己母语的语言规则对英语的语言规则进行“重新分析”,试图建立自己习得的英语语言规则,由于母语的语言规则与英语的语言规则不尽相同,以至于在建立英语语言规则中经常出错。对于这种情况,沃尔夫也有很好的说明: 当一个自然逻辑学家或其他人在表达推理、逻辑以及正确思考的准则时,他往往只是墨守纯粹语法事实之陈规,而这种语法事实打上了他自己的母语或语系的背景烙印,绝非普通适用于所有语言,也根本不能成推理的一般原则。(25) 在语言接触与语言习得中母语者经常用自己的语言规则去理解、分析及重建目标语的语言规则,使得中介语的语言规则带有自己母语语言规则的印迹。语言接触及语言习得(外语习得)中出现的语言规则重建现象表明文化背景的改变能影响语言规则。文化背景的改变影响语言规则提醒我们在确立语言规则时还应考虑语言的历时变化,如果无法从共时的角度找到语言规则那就应该从历时的角度寻找语言规则。 四、余论 语言中的“解释规则”在规则建立初期是不是“生成规则”这一问题值得探讨,以Dyirbal语的名词分类为例,把女人、火、太阳等分为一类,是因为这一类事物都是危险事物,老年人根据认知经验基本上能够分清各个名词的所属类别,这种分类规则应该是一种“生成规则”,各个名词归为哪一类应该是不用一一记住的,而年轻人则不同,他们的分类开始出现混乱,根据Lakoff的描述,年轻人的分类规则应该是“解释规则”,哪些名词归哪一类是需要一一记住的,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年轻人的经验域(domain of experience)发生了改变。 现代英语中名词与代词“性”的分类应该也是存在规则的,只是这种规则也是一种“解释规则”,但是在古英语或者在早期印欧语中名词与代词“性”的分类应该存在“生成规则”,由于语言的发展(包括语言接触与语言的自身演变),英语中“性”分类的“生成规则”变成了“解释规则”。在我们看来,语言中的很多“解释规则”一开始可能都是“生成规则”,之所以我们把一些语言现象看成是“解释规则”形成的,是因为我们没有找到这些现象最初的“生成规则”。因此,语言研究的重点并不是否认语言规则的存在,而是应该努力寻找规则建立的条件。和绝对语言规则一样,相对语言规则也是必要的,不仅仅是参数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