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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上学》:叛离学校教育


    去年以来,一个陌生的词语“在家上学”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并立即引起关注、纷争和讨论。人们皱起眉头,满腹狐疑地辨析其暧昧敏感的意味。“在家上学”的概念让人首先想起的是“童话大王”郑渊洁教子的故事,它会使人误认为这是只属于少数作家、名人的逸事。但当人们放开眼界、持续关注这一事态时,才发现它远比我们想象的更为丰富和深远,并如同雨后的蘑菇、春笋和野花,已经在全国各地茂盛地生长开放了。
    这一实践直接来自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一位朋友告诉我,她的孩子回家上学了。男孩的学习一直不错,但上四年级后数学运算似乎慢了些,屡遭老师批评,认为拖了全班的后腿。孩子的自信心动摇,发展到恐惧上学。母亲意识到这是挽救孩子的关键时刻,决定退学在家自行教学。这个孩子现在已经进入初中正常上学。事实上,郑渊洁也是发现孩子在学校遭受恶意打击时,出于保护孩子的动机才作出如此选择。
    它更多的是源于“寻找好学校”的诉求。每到升学季节,都会有朋友来打听,是否有不以升学竞争、应试教育折磨孩子的学校?我们发现在改革开放30年之后,家长还是难以找到能够善待儿童、使儿童免于恐惧的学校。许多家长被迫选择出国留学,少数家长走上自己办学的道路。最近,央视新闻节目播放了一则“走基层”发现的感人事迹——河北滦南县农村一位文盲母亲从教育自己被学校拒绝的残疾孩子开始,陆续收养了30多名残障儿童,与女儿一起举办“爱心小院”,一所从事特殊教育的家庭学校,不也是一起典型的“在家上学”吗?
    面对家长合情合理的需求和自助行为,许多人之所以会本能地表示反对,因为这与教育国家化的概念相抵触,而且是合理不合法的。工业革命之后建立的义务教育制度,将教育子女这一自古以来属于家长的权利让渡给了国家。我国的《义务教育法》也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然而,教育作为基本人权,家长对孩子教育的优先权概念并没有过时。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3款规定“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义务教育法》最本质的精神,是保障儿童接受教育,在家上学与这一法律精神并不冲突。家长之所以另辟蹊径自行其是,不仅是因为大一统的学校教育不能满足家长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不能适应孩子的特殊需要和不同情况,主要还是因为国家化的公办教育质量不尽如人意。在美国,公立学校的教育质量平庸,校园文化紊乱,是公认的事实。在中国,家长“用脚投票”则是为了逃避“应试教育”的荼毒。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家长的教育权利终于被重新发现和确认。
    这也是我们应当争取的目标。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已经确定了善待每一个学生的基本价值;教育的民主化、多样化和选择性的增加,则是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在家上学的儿童的群体性、社会化等问题,都是有办法得以解决的。允许探索,允许改革,则是解决所有疑虑和悬而未决的问题的前提。
    《在家上学·叛离学校教育》一书的出版正当其时。全书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纪实性语言对我国“在家上学”的实践作了生动的全景扫描,涉及了二三十个人物。第二部分解释了什么样的孩子“在家上学”。“在家上学”也不只是富人的游戏,“在家上学”的实践者中有许多曾经的教师。作者在第三部分对“在家上学”出现的社会原因,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比如,社会分层、网络的发展为“在家上学”提供了条件。同时,作者也对“在家上学”的法律依据、所需要的社会支撑进行了探讨。
    作为一本社会纪实和教育反思类图书,《在家上学·叛离学校教育》还给读者提供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家上学”的现状及法律演进。大致的过程是:从不被允许到法律认可,从极小众到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值得一提是我国台湾地区,“在家自学”在1982年之前是属于违法的,1997年,被确定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当然,如果选择“在家自学”首先要获得教育部门的批准。
    总之,《在家上学·叛离学校教育》一书为我们认知在家上学提供了新鲜的视角,丰富的营养和借鉴。在前瞻性的视野中,“在家上学”获得了教育创新的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