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摩梭文化,实质是在建设好摩梭家园的前提下,坚持“观念引导、政策扶持、项目支撑、产业惠民”的原则,以摩梭母系大家庭为核心,保护母系文化赖以传承的机制,维护其整体的文化氛围。 摩梭文化,是世代生活在泸沽湖畔的摩梭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出来的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泸沽湖是摩梭母系文化生态的重要载体,当前,泸沽湖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威胁着摩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例如,泸沽湖畔过去有传统的渔业村,但由于水质下降导致渔业资源减少,渔民经济收入降低,被迫向其他产业转移,破坏了渔业文化的传承。 摩梭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也不容乐观。就摩梭文化历史遗迹而言,有的有被遗忘的趋势,有的被当作文化资源在旅游业的发展中过度使用,历史遗迹的教育功能及其文化内涵渐趋淡化。比如,土司府遗迹已经荒废,本教经堂虽是省级文保单位,仍然在使用,但宗教活动开展较少,而承载着许多摩梭人历史记忆的老草海桥也已被废弃。 就民居建筑而言,摩梭民居建筑风格、内部装饰也发生了变化,总体而言,民居建筑保存较好。 在民族文物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传统用具已经消失。 在“非遗”保护方面,摩梭文化保护内容共涉及8大类46项,其中只有极少部分通过申报,列入各级“非遗”名录。据初步统计,摩梭文化有国家级“非遗”项目一项,即甲搓舞;省级“非遗”项目4项,分别是摩梭人转湖节、摩梭人成丁礼、甲搓舞、泸沽湖摩梭人母系氏族习俗;州级“非遗”项目2项,分别为泸沽湖摩梭人转山转海节、摩梭人达巴习俗。 目前,摩梭文化还没有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只有6位州级代表性传承人。可见,摩梭文化的保护还未引起足够的关注。摩梭人传统技艺中的猪膘肉制作及其文化表征,岁时节令中的祭祖节、太阳神节、祭月神节、祭牧神节等,以及摩梭人对自然和宇宙的认识、建筑营造等技艺、传统医药、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游艺与竞技等文化资源,还没有得到系统整理和保护。 保护摩梭文化,实质是在建设好摩梭家园的前提下,坚持“观念引导、政策扶持、项目支撑、产业惠民”的原则,以摩梭母系大家庭为核心,保护母系文化赖以传承的机制,维护其整体的文化氛围。为此,需要遵循以下三点思路:一是弘扬摩梭母系文化的核心价值观,重点是维持母系大家庭的居住方式及其文化氛围;二是保护摩梭母系文化的载体——摩梭文化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及传统空间聚落,利用摩梭博物馆和古村落客观展示其文化面貌;三是建立长效机制,推动摩梭人自觉维护其文化传承。 摩梭文化的保护方式是多样的,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整体性保护。摩梭文化是由摩梭人生存的自然和人文环境、存在的物质文化形态和非物质文化形态、静态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个层面共同构成的多维空间。因此,凡是泸沽湖摩梭人居住区范围内的所有文化元素及与之相关的人文环境、文化事象、文化空间等都在整体性保护范围之中。同时,也应将与摩梭人共居的其他民族的文化纳入保护范围,确保摩梭人传统文化环境中社会文化体系结构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整体性保护的对象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环境、传统村落、传统院落、传统业态、传统习俗、传统母系家庭以及相关的其他文化事项。实施整体性保护必须与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和谐发展,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是抢救性保护。本着“边抢救边保护”的原则,把“抢救第一”作为摩梭文化保护工作的要务,扎实推进抢救性保护工作。比如,深入开展摩梭文化普查工作,摸清家底,全面登记造册;针对评估结果分别制定和完善各类抢救保护方案,建立分级抢救保护制度和体系,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实施;采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用图、文、声、像相结合的方式,将摩梭文化全面地记录保存下来,同时,也要注意收集有代表性的相关实物,建立档案,及时出版相关成果;建立摩梭文化数据库、传承人档案以及数字博物馆等。 三是传承性保护。摩梭文化的传承是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保护传承人和建立活态传承机制是保护工作的根本。要根据摩梭文化传承的实际情况,在弄清其传承谱系、传承路径、传承内容或技艺等情况后,按照社区、群体公认有较高水准的原则,认定传承人,开展传承人的传承培养工作;要尽快建立起摩梭文化传承人管理机制,明确传承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享受的待遇等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通过政府投入、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相应的保护基金,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进行公益性宣传等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要尽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使之成为摩梭群众开展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的中心;积极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扩大摩梭文化的社会影响力;建立摩梭文化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机制;要突出摩梭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充分理解和尊重当地群众的意愿,结合摩梭人传统节庆活动,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民俗文化活动,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摩梭文化的意识。 四是生产性保护。摩梭文化的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摩梭“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摩梭“非遗”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要通过生产性展示激发摩梭文化传承的内在活力,鼓励、支持人们把传统产品开发转化为具有摩梭文化特色的、市场适销对路的文化产品和旅游商品。需要明确的是,生产性保护坚决反对以纯粹盈利为目的,建议采用“政府+协会+农户+传习所”的发展模式。生产性保护要积极申报和争取各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立项和建设工作,并鼓励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参与生产性保护活动。 五是博展性保护。博展性保护主要是指摩梭文化的文物实物资料的陈展、“非遗”项目活态展示、数字化影音图片展播等。 (作者简介:袁晓文,四川省民族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锦,四川大学社会发展与西部开发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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