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蓝生:《现汉》收录字母词违法之说不值一驳
http://www.newdu.com 2024/11/27 10:11:12 《中国社会科学报》352期 江蓝生 参加讨论
【核心提示】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字母词的出现和使用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简单地禁止它的使用,实际上也禁止不了。 《现代汉语词典》收录西文字母开头的词是否违法? 违法不违法,唯一的依据是法律。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里找不到任何禁止使用字母词的内容,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通知》精神是强调要对字母词的使用加以规范管理,也没有禁用的条文,因而举报者也没有举出任何一条能证明我们违法的法律依据。相反,有关法律和文件中恰恰有与举报方结论不相契合的条文和内容,请看下面(1)、(2)、(3)各条。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1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这不仅表明该法不禁用字母词,而且指明需要用时应该加以注释。《现代汉语词典》(以下简称《现汉》)所收“以西文字母开头的词”,不正是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给所收字母词加以注释吗?请问:违法之说从何说起?《现汉》的注释不仅为一般读者查找理解字母词提供了方便,而且也给需要使用字母词的人提供了注释的文字参考,是做了一件功德之事,何罪之有!需要严正指出的是,举报者引用第11条时有意隐去了上面的文字,这种断章取义的做法是一个严肃的学者所应有的做派吗? (2)国务院秘书局《国办秘函[2010]14号》文件开头说,“近些年来,行政机关公文(不含外事公文,下同)中出现使用字母词(由字母构成或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增多的势头,影响了公文的严肃性。这既有外语新名词大量涌现而尚无规范汉语译名的原因,又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规范汉字意识淡薄,随意在公文中使用字母词等因素。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用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对这一段文字,我的解读是:文件目的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文用字”,它把“外事公文”排除在外,表明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它分析了字母词使用增多的主客观原因,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态度;它反对的是“随意在公文中使用字母词”(这里有个限定词“随意”,反对随意使用不等于禁止使用,正如“禁止随地吐痰”禁止的是“随地”而不是吐痰)。文件下面提出了三项要求,没有一条说到不可以使用字母词。其中第二项还特别指出:“行政机关文秘部门在草拟公文时如不能确定字母词准确的汉语译名,要主动征求语言文字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此外,对于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可使用其汉语译名。”举报者不可能没有读到这段文字,为什么不引、不提?从这段文字能得出《现汉》收录字母词违法的结论吗?《现汉》等汉语词典之所以收录一些字母词,主要原因是“外语新名词大量涌现而尚无规范汉语译名”。《现汉》在解释字母词时,凡是有汉语译名的,一律作为正条排在汉字组成的词语部分详释,在字母词部分注明其汉译名,体现了对字母词使用的规范意识,例如:欧佩克(OPEC)(961/1753,前为正文页数,后为附编页数,下同)、脱氧核糖核酸(DNA)(1329/1751)、情商(EQ)(1062/1752)、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SM)(1077/1752)、中央处理器(CPU)(1686/1751)等条的处理。举报者认为只要收录字母词就违法,当然无视也不会认可我们在规范字母词使用方面的良苦用心。 (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物文字使用的通知》规定:“在汉语出版物中,禁止出现随意夹带使用英文单词或字母缩写等外国语言文字。”请注意,这里同样有限定词“随意”二字,而不是笼而统之地禁止使用。显然,(2)、(3)两个文件也不能作为举报者的依据。何况《现汉》既非公文,也不是一般汉语文出版物,它是语文工具书,它的职责是要反映现实的词汇面貌,为读者释疑解惑,现实中既然有字母词,辞书就要适当反映,以方便读者查检求解。 而对于所谓“把字母词放在词典正文是违法行为”的说法,我们打开《现汉》总目一看就清楚,在“词典正文”一栏下有个括注:(附西文字母开头的词语),这说明《现汉》是把所收字母词作为跟汉字词汇不同的另类词处理的,表明了它们不同的身份和不同的地位。这属于辞书中的“附编”部分,《现汉》没有把它们跟汉字词汇夹带在一起按音序排列,就是一个明证。字母词是一类特殊的词,它跟词典附录所列的“我国历代纪元表、计量单位表、汉字偏旁名称表、汉语拼音方案、元素周期表、中国地图”等在性质上不同类,不宜放在一起,所以《现汉》采取了附编的处理方式,这也是许多词典通行的做法,不知怎么就违法了?违了哪一条法?既然没有“禁止使用字母词”的法律规定,语文词典把字母词放在附编还是放在附录就只是个技术问题,跟违不违法风马牛不相及。 字母词是时代的产物,字母词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合理性 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随着我国对外交往和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字母词的出现和使用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应该简单地禁止它的使用,实际上也禁止不了。字母词的优点是比较简洁,在专业领域、国际和地区间有比较广泛的通用性,一些常用字母词为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如B超、CT等),因而能提高交际的效率,这是它得以传播应用的主要原因。字母词的弱点是,西文字母与汉字不同,不具直观的表意性,没有一定英语水平或不是某方面的专业人士就不懂某些字母词的含义,因而这些词语在大众层面认可度低,难以普遍使用;如任其滥用,将会对阅读造成极大的障碍,也会有损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所以,一方面我们不能一概禁止字母词的使用;另一方面又要对它的使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正确的引导,即不能乱用、滥用。关于字母词在汉语里的使用前景,我们的看法是:其一,它不会完全消亡。其二,它不会过度泛滥。这是因为,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对它的使用进行科学、有效的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 语言具有自身的淘汰机制,大浪淘沙,凡是无法进入大众日常生活、工作层面的字母词最终必将衰落、死亡。专业性很强的字母词只通行于专业内部,不会干扰大众语言。因此,担心字母词会淹没汉字,造成汉字文化的大灾难是毫无必要的。 关于“保卫汉语的纯洁性” 其实任何语言里都有异质成分,只有多少之别,没有有无之分。正如北京大学教授苏培成所说,自清末以来,汉语书面语增加了三种异质成分: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和新式标点符号。可以设想,如果不引进阿拉伯数字,我国科学技术将隔绝于世界,怎能获得今天的发展?汉语拼音方案采用了拉丁字母,不仅方便了国人而且也给世界人民带来方便,它已经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为拼写汉字人名地名的规范标准。如果汉语拼音不采用拉丁字母,仍然沿用以汉字部件创制的注音字母,它怎么能成为国际标准走向世界?如果不使用新式标点,像古代那样不用标点或只有一个句读符号,如何表达句子的层次和逻辑关系?任何民族的文化要增强表达力、保持鲜活的生命力,都要向其他民族或地区的文化吸取营养,语言也不例外。因此我们不主张把语言的纯洁性绝对化,而是应该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引进和吸收他民族有益、有用的优秀文化,在借鉴吸收中注意保持和发扬本民族文化的特质。对于字母词也应抱着这样的态度。 汉语辞书收录西文字母词是通行做法 我国自清末以来就开始在汉语工具书中收录西文字母词,如1903年《新尔雅》、1931年《辞源》续编、1934年《自然科学辞典》、1936年蔡丏因《辞林》词典补编附录、1951年黎锦熙《学习辞典》(正编部分后设“西文字头”部)、1965年《辞海》未定稿和1979年《辞海》修订本等,只不过早期收录的数量很少,例如X线、三K党、C调、CC、AB团等。改革开放以来出版的汉语词典也大都延续了这种做法(《现汉》1996年第三版开始在副编部分收录字母词),只不过因为时代的原因,所收字母词的数量逐年增加而已。据不完全统计,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字母词,仅与科技类名词有关的就有3000多条。《现汉》依据使用频率及跟人民生活工作相关度等取舍标准选收了239条,占比约7.2%。这说明我们对字母词的收录的态度是十分审慎的。 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尊重规律,科学引导,服务社会,和谐发展。我们认为,要想减少西文字母词的使用,除了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科学管理之外,最必要、最有效的措施是如国务院秘书局《国办秘函[2010]14号》文件第三条所指出的“切实加强字母词的翻译审定工作”,“对新出现的字母词及时翻译,尤其要加强对汉语译名简称的创制工作,定期向社会推荐字母词的规范译名及其汉语简称”。如果这项工作不及时跟上来,简单地限制字母词的使用是很难奏效的。语文辞书中收录的字母词数量增多除了社会发展的因素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汉语译名的工作没有跟上来。 由上可知,举报者关于《现汉》违法的理由没有一条成立。我不知道,有意曲解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在文化生活中人为地制造混乱,误导对相关法律、文件不甚了解的群众(包括“百位学者”中的许多同志),无限上纲毁坏他人学术声誉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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