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字起源时代研究(8)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10:11:15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 王晖 参加讨论
这种纳西早期东巴文笔者认为应该称之为“文字画”,是记事用的文字性图画。说它们是“文字性”的,主要是这种早期东巴文所用符号与后来成熟期的东巴文没有什么大的区别,而且还有一些表音成分;但它们的性质是“图画”而不是“文字”,因为这是不能记录纳西族语言的图画,不能按音节读出来,而只能以图形意合而不能按音节作线性排列的“言传”。 “文字画”一语是沈兼士先生于上一世纪20年代提出来的。他说: 盖于六书文字时期之前,应尚有一阶级,为六书文字之导源,今故定名为“文字画时期”。……由是可知文字画与六书象形指事之区别,前者为绘画的,复杂而流动不居,后者为符号的,单简而结构固定。[53]68-70 沈氏“文字画”之说虽遭唐兰等学者反对[54]66-67,但后来我国周有光[55]27、裘锡圭[37]3等学者逐渐采用了这一说法。 笔者认为沈氏“文字画”之说是对的,是图画走向原始文字或象形文字的中间必经阶段。它既与后来原始文字有关,因为其形体为后来的文字所继承,但又是以图画方式去记事的。 不过过去学术界由于对图画记事、文字画以及图画文字(原始文字)未作比较严格的界定,所以在使用时不免有混乱现象。沈兼士把传世商周青铜彝器中的图形族徽称为“文字画”,其说非是,但也反映了当时对族徽图形还缺乏比较深入的研究⑨。但沈氏所下的定义还是比较清楚的,明确指出这是文字产生之前的一个阶段,是复杂而不定型的“绘画”;而文字则是简单而结构固定的“符号”。而汪宁生把纳西族早期东巴文称之为“图画记事”,认为“只有表音字的出现,文字才能成为记录语言的工具”[13]。笔者认为“图画记事”与“文字画”是大有区别的,把纳西族早期东巴文称为“图画记事”,就会抹杀其中所蕴含的文字性因素,是不大妥当的。 周有光先生认为不能够按照语词次序无遗漏地书写语言的可统称为“原始文字”,并认为“原始文字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刻符、岩画、文字画和图画字”,同时认为“欧吉蓓少女幽会信”、“车偃部落父子汇款信”及“印第安人请愿书”等幅画是“文字画”,认为四川凉山尔苏族“沙巴”巫师连环画式的“日者”占卜书、纳西族东巴巫师早期东巴文等是“图画字”[51]10-12。笔者认为,周氏这些概念和分类在文字起源的理论上虽具有筚路蓝缕的开创意义,但还有以下几个问题。(1)从概念上看,把“刻符、岩画、文字画”都归之于“原始文字”是不妥当的。“原始文字”的中心词是“文字”,无论多么“原始”,其性质应是文字,但“刻符、岩画、文字画”的性质应是符号与图画而非文字。(2)周氏认为“文字画”是“文字性质的图画”,诚是。但他把“欧吉蓓少女幽会信”、“车偃部落父子汇款信”等原始画归于“文字画”,就不对了,“欧吉蓓少女幽会信”、“车偃部落父子汇款信”等并不含有“文字性质”⑩,这些是记事图画而非“文字画”。(3)周氏把凉山尔苏族沙巴巫师占卜书与纳西族早期东巴文称之为“图画字”,是图画式的文字,其水平高于“文字画”阶段。我以为把沙巴巫师占卜书与早期东巴文称之为“图画字”是值得商榷的。这种连环画式的经书,有图形,有符号,还有个别音符,许多情况下是无动词,不能按语词顺序来记录语言,须经师口头补充许多没有写出来的语言成分,可见这种仍然不能称为文字,其性质与中心词是“画”而不是“字”。如沙巴巫师占卜书《虐曼史答》中以猴中心的经书虽具有文字性质——与后世文字形体相互关联,但它不能记录语言,非“文字”而称为“图画字”就不当,属图画而应称为“文字画”。 简言之,周氏所说那些“文字画”的举例其实是记事图画,所说那些“图画字”的举例其实是“文字画”。我国新石器时代文字性的刻划符号和“文字画”是孕育汉字的母胎,也就是说后来的汉字是从新石器时代文字性符号和“文字画”的母体中诞生出来的。半坡遗址“人面鱼纹图”、阎村仰韶遗址的“鹳鱼石斧图”等都是“文字画”,其中的图形或符号后来进入汉字系统而成为古汉字,是具有文字性质的图画。 因此笔者认为,那种完全肯定和完全否定陶器刻划符号是文字的学者都是不对的。我们既要从其形体结构上看到它们与后来汉字之间的联系,但是同时又要从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系统这一性质上去分清它们与早期汉字的区别。对于仰韶文化时期甚至裴李岗文化遗址中的个别图案、图形及刻划符号,我们既不能完全肯定它们就是早期汉字,也不能完全否定它们与早期汉字的关系,它们与这个“文字画”阶段相当,其性质是“文字性的图形或符号”。如前所举河南贾湖裴李岗文化遗址、安徽双墩遗址、马家窑文化、半坡姜寨等仰韶文化遗址的图形或刻划符号等等,这些都应是文字性的图形或符号。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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