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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公民郭德纲的法定权利哪里去了?


    继北京电视台宣布封杀郭德纲后,8月7日按“相关通知”郭德纲的书籍和音像制品已从京城各大书店全部下架,暂时封存在仓库。(8月7日《法制晚报》)
    我就是从近日这些封杀郭德纲的新闻开始关注他的。说实话,我没有看完或听完他的任何一部作品,甚至可以说,我听不懂或不喜欢这位艺人用北方方言讲的东西。但对“相关部门”下达“相关通知”及某些媒体对他进行全面封杀,感到有些话要说。
    据说,这次全面封杀郭德纲是为了响应“反三俗”伟大号召。但我不知道,具体是哪一个法定部门通过什么样的法定程序鉴定郭德纲的作品是“三俗”了?如果没有法定部门按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定,某些“相关部门”以“相关通知”就把一位公民已出版的作品进行所谓的封杀,在本质上来说,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依法享有按自己的意志和愿望,通过印刷、照相、复印以及录制等方式,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光盘、软件的权利。当然,这些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但这种限制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都是违法的。也就是说,“三俗”是不是法定封杀的理由需要法律规定。退一步说,就是“三俗”违法了,某一部作品是否需要通过公权力封杀也得由法定机构来认定。现在凭“相关通知”就将一个公民合法出版物进行封杀,总得给出一个这些出版物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理由。否则,就是违宪。
    当然,宪法的这些规定,在很多人看来,是一条装门面的条款。但人类已有的文明史都证明,言论出版自由不仅是民主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重要条件。共产党的老祖宗马克思就说过,“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当然,马克思的话也不全对,但“相关部门”下达了“相关通知”总得给出一个公然违反宪法的理由吧。否则,干脆修改宪法。
    据说,这次全面封杀郭德纲是因为他对待媒体的态度出了问题。从有关新闻报道来看,郭德纲最近对待某些媒体的态度是有些不妥,其徒暴力对待新闻记者的行为已是违法。但这些能构成封杀郭德纲的理由吗?我当然了解某些新闻媒体对郭德纲的不满。但是,我要提请那些封杀郭德纲的媒体和媒体人,媒体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器。
    更为重要的是,面对不受制约的公权力,我们每一个人都弱者。在这次事件中,名人郭德纲应对此有很深的体会了。相信他再也不会有电视台离开他就不能活的狂言。但我也劝告那些现在正洋洋得意的胜利者们,也不要高兴太早了。今天你们可以用手中掌握的有限权力封杀了郭德纲,难道就不会有更大权力的人封杀你们吗?因为这种无视公民基本权利的封杀,绝不会就此罢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