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关于公共讨论中质疑的正当性的一点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24/11/25 05:11:49 爱思想 任意 参加讨论
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看待对公众人物的质疑。质疑就是怀疑并把怀疑表达出来,网络上爱用的一个词是“合理质疑”。其实,碍于中文的语义歧义,对什么是“合理”恐怕不是一两句能说清楚的。合理是指论据有道理?是最终符合真相?采用的论据是否合法?质疑者的主观动机?还是表达方式?说不清楚。所以“合理质疑”这句话就是一个空洞的筐,没有实际意义。对于什么样的质疑是可取的,我觉得有两种规范,一种是法律意义的,即质疑在何等程度上是合法的(lawful,即是否构成民事名誉侵权或者刑事上的毁谤罪。要注意许多国家如欧盟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是反对将毁谤刑罪化的);一种是在法律范畴之外的,即质疑在何等程度上是正当的(legitimate)。社会实践的公共讨论中,更多时候我们仅仅会涉及后者。 关于“正当”质疑,我们可以做一些内涵和逻辑上的探讨。在这里我就直接提出自己的看法(就不引用关乎公共理性沟通之类的伦理推演了),仅供商榷,我非法律界人士,亦不探讨具体的法律技术问题。 质疑通常是针对一个人或事进行的,可能是涉及多个论据的一系列行为。通常而言,涉及人们对质疑正当性判断的角度,我以为有以下几点: 1)质疑论据的合法性是否影响质疑正当性:论据依赖的证据来源可以是公开信息,经他人转述的二手证据等;非法证据则是完全虚构、捏造或扭曲加工的“事实”。逻辑推理(如结合对公开信息进行的推导和分析)应属于正当推理。 论据的合法性是任何正当质疑的先决条件。对于不合法的论据,一经发现,公众应予谴责,同时被质疑者亦可考虑诉诸法律手段。 当然,很多时候论据来源是公开渠道,引用者不可能完全为其真实性负责,这时引用者应注明出处,并在能力范围内进行必要、合理的尽职调查。 2)质疑论据的说服力度或有效性是否影响质疑正当性:论据即质疑者提出的具体观点及其依据;有效性或力度从很强到很弱。有的论据是直接证据,说服力极强,对大多人有很强的效果;有的说服力弱一些,属于间接/环境证据(比如根据经验或规律的逻辑推理)。 要注意的是,对论据说服力的判断是非常主观的。不同的人,由于获取信息能力的不同及个人认知思维的差异,能够提出论据的力度强弱可能是不同的(我们设想一个小学文凭的人和一个名校博士提出的论据,可能在逻辑严谨度上有所差异)。而对于同样的证据,不同的人因为经历、背景、知识结构、认知差异及心理因素,接受力也可能会不同:对你而言很强的论据,对别人而言可能很弱。因此我们很难画一个尺标,说什么论据是有力,什么是无力的。在公共讨论中,更不可能达到法庭上对有效证据的严格定义。 总体而言,论据说服力的强弱本身不应当影响质疑行为的正当性。 3)质疑者的背景或主观动机是否影响质疑正当性:质疑者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包括经济利益、道德、个人恩怨、政治、个人心理机制等等)提出质疑。从逻辑的角度(“就事论事”)考虑,对一项质疑是否正当应主要根据质疑者所提出的论据本身:论证的证据、逻辑推理等。如果一个论据本身是有说服力、来源合法,且也符合下面的第5、第6条所述原则,则质疑者的动机或主观偏见不应当影响质疑的正当性。旁观者或被质疑者应针对质疑论据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做出回应,而非对质疑者进行反向人身批评(argumentum ad hominem)。这种反向人身批评在逻辑上也是无效的。 在实践中,讨论者的背景或动机论往往是对理性讨论的最大干扰。许多人会排斥自己不喜欢的人提出的论据,或认为动机不纯的质疑就是不合理的(“有罪推定”),并诉诸人身批评,从而忽略了论据本身的客观合理性。 同时,存在这种情形,即带有主观偏见的质疑者使用了说服力较弱的论据,我的看法是,只要论据合法,质疑者仍有提出这种质疑的权利。而其实只要论据说服力很弱,被质疑者可以轻松回应,本来也不需给予过度的担心。 4)质疑主张是否符合最终真相。在很多情况下,真相将永远不为外界所知。而质疑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挑战表相,获取真相。任何质疑都可能是错误的,只是对另一种真相的猜测;没有遭到质疑的事物也未必就符合真相。我们不应就质疑是否符合我们所希望或预期的真相,而遏制质疑。另外,通常而言,论据说服力越强,越可能符合真相。但论据说服力的强弱和符合真相与否没有必然逻辑关系。说服力很弱的论据也可能指向真相。 质疑者提出的主张是否符合最终真相,不应该影响质疑的正当性。当然了,这主要是一个事后分析。 在现实讨论中,更多是涉及第2条论据的说服力度或有效性。说服力不强的论据往往被认为“扭曲真相”,冠以恶意,并被要求限制。 5)质疑使用的语言措辞的方式方法,有没有言语暴力,人身攻击和侮辱等。 正当质疑不应该有任何的言语暴力与人身攻击。后者应该受到限制。 这个第5条主要涉及直接的人身攻击,譬如污言秽语的辱骂,而不涉及一些可能被质疑者视为有辱人格、带有攻击性的主张。比方有的表述说“我深切怀疑你是一头猪”,这就显然不是事实,而是一种辱骂式的意见表述,当不属于正当质疑;有的表述说“我质疑某知名作家就是代笔”——这个说法会被该作家视为带有侮辱性的,但假设这个主张有任何的论据支持,它就不属于5)的限制范畴,问题只在于论据的强弱、合法性等。另外更重要的一条就是下面的第6。 6)质疑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如质疑对象涉及政府官员、业界领袖、公众人物并涉及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内容,应当允许质疑者更充分的言论自由,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或公共利益的维护。据此,一名高级政府官员的收入或一项重要公共政策的决策应当属于质疑的对象;一名作品及言论涉及巨大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作家的私人生活(如恋爱婚姻等)由于不属于涉及公共利益或知情权的个人隐私,不应随意质疑被限制,但涉及到与其职业与产出——本人的文字作品的真实性、诚信相关的内容,应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应知情的内容。由于任何一个公众人物相对任何一个个体(甚至包括单一的一个媒体)都可能掌握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及话语权,因此也应当对质疑者给予额外的言论自由保护,以维护可能被牺牲的公共利益。 当质疑的内容和对象涉及公共利益时,应当对质疑给予更高的言论自由尺度。实践上,言论自由边界的确定更多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即作为公共人物起诉质疑者并胜诉的难度(涉及举证责任、是否需要和/或如何证明质疑者的恶意、是否也适用蓄意的精神伤害等等,也是一个立法释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各国对把握言论自由制度的差别而异,法律也不尽相同,但不管如何,也已脱离了这篇小文所探讨的道义上的正当质疑的范围。 7)质疑者对被质疑者回应的态度。作为进行理性沟通的基本前提,质疑者应该对被质疑者的反馈予以回应,并准备好接受合法并且强有力的回应论据。 没有理性的对话姿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愿意或回避接受对方提出的针对你的某项反论据,并持续针对同一问题进行质疑,将影响整个质疑行为的正当性。 当然这是个非常难界定,带有主观性的东西。比如我提出了强有力的论据A,作为对当事人的质疑;当事人提出了反论据B。可能出现我觉得仍不够满意,要继续质疑这个点,但旁观者觉得已经足够满意的情景。这种情形其实并不罕见,也很难界定质疑者到底是逻辑或经验上拒绝反论据,还是心理上拒绝。但如果系统性的完全不接受或忽略反论据,当然很可能就不是理性对话的姿态,会削弱质疑的正当性。但我认为提出新的有力论据不在这其列。 具体的界定是主观的,但清醒、理智、善意的旁观者心中都是有一把尺子的。 以上可见,质疑行为可能是针对一个人或事的一组一系列的持续行为,对于什么是正当质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涉及诸多角度和维度的探讨,更没有既定的标准答案。 2012.1.31 作者为哈佛肯尼迪学院公共政策研究生,个人微博是@兔主席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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