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文书语词札记五则
http://www.newdu.com 2024/11/24 07:11:20 未知 杨继光 参加讨论
摘 要:运用认字辨音、排比归纳、文例求义、考证方言、文献分析等方法,对清代民国时期南方地区契约文中的俗别字、疑难词、方俗词进行考辨,以期恢复契约文书的本来面貌,提高明清以来契约文书整理和相关研究的质量,并为汉语语文辞书编纂提供助益。 关键词:契约文书;疑难字词;考释;辞书编纂 作者简介:杨继光,男,江西新干人,闽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元以来契约文书词语汇释”(15BYY120)。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福建、安徽、贵州、浙江、海南、云南、江西等地相继发现并出版发行了大量记录明清以来中国农村田地、山林、房产等各种交易的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文书以手写为主,数量巨大,历史跨度长,材料真实具体,细致而深刻地反映了明清以来中国农村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史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文献学、民俗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的研究价值。本文以明清以来南方地区的契约文书为中心,结合方言调查、地方志,考释5则明清以来中国南方农村、农业有关的方俗语词,尝试为契约文书的整理和释读提供参考,进而有利于契约文书农业史、社会史、经济史研究价值的充分发挥,同时为汉语辞书的编纂提供帮助。兹按词条音序论列如下,敬请方家不吝赐教。 一、炳照 《道光二十一年(1841)新有竹山找契》:“(竹山)四至、竹冢俱在正契炳照,今凭中出契找过叔祖会松边。”[1]18《道光二十九年(1849)新有水田找契》:“田坵、租数俱正契炳照,……今凭中出找祖会松公边。”[1]22《咸丰二年(1852)新有水田借找结帐目》:“(水田)共二处,四至、坵数俱在正契炳照。凭中出借过祖会松边。”[1]28 案:“炳照”为同义复词,义为“分明;明白;明了”。该词主要出现在道光、咸丰年间的契约文书中,各大语文辞书皆失收(1)1。“炳”有“明显;昭著;明白”义,汉扬雄《法言·君子》:“或问圣人之言,炳若丹青。”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原道》:“自鸟迹代绳,文字始炳。”宋陆游《秋夜》诗:“退士鬓毛纷似雪,老臣心事炳如丹。”“照”有“察知;明白”义,《逸周书·武称》:“饵敌以分而照其储,以伐辅德,追时之权,武之尚也。”朱右曾校释:“照,训知。”清顾炎武《十月二十日奉先妣葬于先曾祖墓之左》诗:“王季之墓遭水啮,宣尼封防遭甚雨。我今何幸独不然,或者苍天照愁苦。”温州地区的契约文书中还多用其同义或近义词“分明”“明知”“明晓”“知明”等。《乾隆四十八年(1783)胡庭彩水田找尽契》:“田坵、四至原契分明,原价找过潘宅元照边为业耕种。”[1]7《道光二十一年(1841)新有水田卖契》:“今因缺铜钱应用,情愿将自己有水田一处,……记租五斗,记田一坵,四至明晓,凭中出契卖与叔祖会松边。”[1]16《宣统三年(1911)唯宗菜园找尽契》:“今有菜园一,坐落本都里土名下排坦安着,四至明知不具,凭中出契找尽过叔边为业。”[1]134 二、对期 《光绪六年(1880)王茂官荡园当契》:“(其荡园)自当以后,至来年对期之日,备办原价取赎。”[1]18《刘天科出当土地与邹裘格当约》:“其有年限不定,不拘远近,对期赎取,钱到土回,两无异言。”[2]34《骆永贡出当土地当约》:“自当之后,其土一当三春,对期价取,钱到土回。”[2]102《同治十一年(1872)十二月二十五日阙元庆立当年字》:“其银利的至每年对期之日交兑,不敢欠少个文。”[3]51《民国三十二年(1943)七月十日阙文利立租屋札字》:“其国币每年对期送到屋主交讫付清,不敢拖欠。”[4]292 案:“对期”一词,频繁出现在清道光年间至民国后期的贵州道真、浙江石仓、浙江温州的契约文书中,当是较为重要的一个历史词语,准确解释这个词语对于契约文书的正确识读非常关键。惜乎该词各种大中型语文辞书皆未收录,亦未见有学者论及。道真、石仓契约中有与“对期”意义相关、构词方式相同的“对年”一词,可资借鉴。《杜芳桂向邹德高借钱借字》:“立出借钱人杜芳桂,今手借到邹德高名下铜钱二千文正。即日凭中二家面议,对年对期加利谷二斗包谷二斗。”[2]201《民国三十二年(1943)七月十日阙文利立租屋札字》:“其利钱对年二分半起息,的至下年一并本利归还钱主。”[3]25“对年”义为“一周年;满一年”,该词多种辞书收录,不赘。运用排比归纳、观境为训、词例求义等训诂学、词汇学方法,可以求得“对期”的确诂。“对期”既可以存在于“来年”“每年”之后,又可存在于“年限不定”“三春”(即三年)之后,可见,“对期”义为“一周年或若干周年之后的同一日期”。 三、批洒/庇洒/披洒/被洒披晒披厕被厦 在《石仓契约》中,出现许多与建筑物名称相关的词语,弄清这些词语的含义对于契约文书的正确识读非常重要,而各大辞书失收这些词语。 如“批洒”。《光绪三年(1877)五月二十四日阙开仁等立退房屋契》:“立出退房屋契人阙开仁、开福,今因母故,丧俱无办,自情愿将祖父遗下楼屋一间,……并及楼盘瓦角,下并地基门路天井,并批洒一应在内,自愿托中立契,出退与本家弟阙开连入手承退为业。”[5]77从语境可以看出,“批洒”当是与“楼盘瓦角”“地基门路开井”等并列的、比“楼屋”次要的建筑物。 如“庇洒”。《道光二十四年(1844)七月一日阙书才立卖瓦屋契》:“(其屋)东至买主屋为界,南至买主屋为界,西至弄堂为界,北至天井为界,并及正屋后向花台,前厅堂天池,出入门路,上瓦角,下基地,板壁柱石,磉盘门户,窗?庇洒等项,一概在内。”[6]304比较语境,“庇洒”当与“批洒”为同一种建筑物,二者为同词异形。 与“批洒”“庇洒”同为异形词的,还有“披洒”“被洒”。《民国四年(1915)十一月十六日阙秉兰等立卖断截房屋契》:“上至买主披洒,下至墙外滴水,左至墙外滴水,右至大路为界。”[5]121《道光十九年(1839)十月二日阙书荣立卖屋契》:“其屋内至书才客轩为界,外至随滴水为界,左至厅堂为界,右至书才被洒为界。”[6]286编者注:“被洒”即“披晒”,正屋附属部分。释义仍欠明确。 其他还有“披晒”“被厦”“披厕”等,与上述4词方言中读音相同或相近,是为方言异形词。《嘉庆七年(1802)六月十六日胡增山立卖屋契》:“(平屋一堂)右手鱼塘,左手灰寮,东至阙边田屋为界,南到阙边菜地为界,西至山脚为界,北至阙边田为界,左手披晒一植,今俱四至分明,……托中欲行立契,出卖与阙天有兄弟等四人承买为业。”[7]156《民国三年(1914)十二月二日阙吉宝立卖断截火房契》:“本都本庄下包村,安着火房,内接半间,横屋被厦与正屋墙边与吉炎对半,点中栋柱为界。”[3]96《嘉庆二十五年(1820)十一月十九日阙门王氏等立当房屋契》:“今因口食不给,情愿将夫父手内亲置瓦屋一堂三间两客轩,墙外披厕,壁柱门扇,……出当与房侄阙云松边入手承当为业。”[8]38据语境,“披晒”“被厦”“披厕”等都是地位次于正屋而又与正屋毗邻而建的建筑物。 案:各大汉语辞书虽失收上述各词,但收录了其他同义异形词,如“披舍”“披厦”“披屋”“披子”“披(儿)”等。其中“披舍”今天仍留存于赣语中[9]3292,“披厦”今天仍留存于江淮官话、吴语、赣语中[9]3292,正是上述各词的规范写法,与上述词语构成方言同音(或近音)同义词。该组词语义为“厢房;正屋旁依墙所搭的小屋”。石仓契约中出现过“披舍”,如《民国十五年(1926)五月十日叶金根立退屋字》:“立退屋字人叶金根,……将父手遗下股内屋,……大门前内手披舍屋一间,托中立字,出退与起能兄边承管为业。”[10]213 四、生压相压逼押押逼 《同治八年(1869)田契》:“此系米如椿实纳兑不用折,系心光、清心甘情愿,并无生压等情。”[11]105《光绪十七年(1891)田契》:“一断千休,永远为业,米系同椿输纳,下日秀、升之子孙,不得生端异言,心甘情愿。无是生压等情。”[11]107《罗魁玄兄献出家藏民国田契(之二)》:“田有来历无明问氏、才、志理直,此系两造心甘意愿,并无生压等情。”[11]135 案:相同的语境,契约文书中还用“迫勒”“勒迫”等词。《光绪十七年(1891)断田约》:“乃两造心愿,并无迫勒等情。”[11]110《民国十一年(1922)断坭屋约》:“此乃两造心愿,并无勒迫等情。”[11]124“迫勒”“勒迫”义为“强迫;逼迫”,多种语文辞书已收,不赘。运用排比归纳、观境为训、文例求义等训诂学、词汇学方法,可知“生压”亦为“强迫;逼迫”义。 契约文书中又用“相压”表“强迫;逼迫”义。《光绪十三年(1887)田契》:“田有来历不明,问超、元理妥,不干标事。此后两家心甘情愿,并无相压等情。”[11]108《光绪三十二年(1906)阴地契书》:“两家心甘情愿,并无相压之话。”[11]114 契约文书中表“强迫;逼迫”义的还有“逼押”“押逼”这一对同素异序词。《周金华将地基园子出卖与邹德盛卖契》:“周姓自卖之后子子孙孙不得异言,系是卖主心甘情愿,非干中证逼押。”[2]156《周福禄将得并之地出卖与邹庆堂卖约》:“自卖之后,系是周姓心甘意悦,毛非中正逼押。”[2]289《邹庆夫将业地出并与胞兄庆堂并约》:“心甘意悦,并无勉强押逼。”[2]338《周长厚将屋基出卖与陈新礼卖契》:“自卖之后,系是二家意愿,并非中证押逼。”[2]378 契约文书中以上4个表“强迫;逼迫”义的词语,上举诸大中型权威语文辞书皆失收,当补。不过,《汉语大词典》收有“逼压”一词,释为“犹压迫”。仅举一例,即《孽海花》第十回:“他只知道自己该给皇帝管的,哪里晓得天赋人权、万物平等的公理呢!所以容易拿强力去逼压。”[12]1029《近代汉语大词典》亦收“逼压”,释为“强逼;压迫”,亦仅举《孽海花》第十回一个书证。“逼压”显然为“逼押”的异形词。[13]86 五、支解 《乾隆十三年(1748)胡文进水田卖契》:“自卖之后,每年秋熟还租谷一硕,其银当日收足,其租不敢欠少。如有欠者,其田一听叔边改耕,本家弟侄不敢争执,如有此色,自行支解,不涉叔边之事。”[1]3《乾隆四十八年(1783)胡庭彩水田找尽契》:“自找之后,其田一听宅边推收过户当差,以后并无兄弟子侄叔伯复找异言反悔争执之理,自行支解,不染买主之事。”[1]7《光绪十二年(1886)吴亚德等园卖尽契》:“自卖尽之后,此园悉听叔边开基兴造向用,侄边并无内外人等复生支节。如有复生支节,侄边自行支解,不涉叔边之事。”[1]155《乾隆六十年(1795)余新贵山场卖契》:“本山未卖之先,并无内外文墨交加,如有此色,余边自能支解,不涉董、张二姓之事。”[1]209 案:相同的语境,《温州》中还用“支当”“承当”“听当”等词。《康熙四十六年(1707)潘亚岩水田卖契》:“(其水田)凭出卖叔边文银一两二钱,面断当日随契收受完足,推收过户,时直当差,并无重叠记耕,利姻言三口四,众能支当。”[1]1《乾隆三十六年(1771)潘肇立竹园山找契》:“自找之后,其山一听叔边管业样样。本家兄弟子侄不得二三言说,如有此色,自能承当,不涉叔边之事。”[1]5《咸丰七年(1857)万川公派下裔孙祠基兑约》:“自兑之后,其地归我众议边建祠作用,其田归孔侄掌管,其粮饷亦入孔侄户口听当。”[1]220 石仓契约中也出现了很多“支解”的同义词。《民国二十五年(1936)十二月十九日阙顺田立卖山场契》:“其山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籙养杉木管业,日后卖人不得异言执阻,如有上手来历不明,卖人一力承当,不干买主之事。”[5]214《咸丰三年(1853)十月十三日张培恕等立退田契》:“倘有来力[历]不明,退人自能支当,不涉会内人等之事,日后年称日久,退人永无找赎等情。”[3]257《嘉庆十七年(1812)七月三十日阙有光等立找田契-契尾》:“如有此色,周边自能听当,不干业主之事。”[14]43《乾隆十五年(1750)十月三日郑忠达等立卖田契》:“如有来历不明,叔伯子侄争执,本家自能之[支]听。”[5]251“支听”“支当”“听当”为石仓契约中常见的表“承受;承当”义的同义词组。(1)2由此可见,上揭例中“支解”一词为“承受;承担;承当”义。 上举诸语文辞书中,《汉语方言大词典》《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未收“支解”一词;《辞源》《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近代汉语大词典》收有“支解”一词,而未及此义;《白话小说语言词典》收有“对付;应付”义,仅举一例,清《隋唐演义》三七回:“你打死了人,叫我怎生支解?”[15]1999;《近代汉语词典》收有“对付;化解”义,仅举一例,同《白话小说语言词典》[16]2661。二部辞书主编为同一人,所释实为同一义。笔者认为,《白话小说语言词典》《近代汉语词典》仅据孤证释义,所释未谛。该句背景为:十余岁的罗士信天生神力,喜欢好勇斗狠,替张太公放牛时,经常跟其他牧童打架,以一敌众还占上风。该句是一个假设复句,张太公言下之意是:如果自己雇的牧童罗士信打死了人,自己该怎么承担责任?所以,此例中“支解”也是承担、承当、承受义。 六、结语 由上文内容可以看出,契约文书这类地方写本文献中存在数量较多的方言词、口语词、疑难词,这一方面说明该类文献具有较高的语言研究价值,考释这些词语对于汉语语文辞书编纂具有很大的助益,甚至可以促进近代汉语词汇研究的水平;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难发现,目前来看,有些词语仅出现于某些地域,对这类词语的进一步深入考释和挖掘,有助于相关方言的研究;最后,考释、研究契约文书中的方言词、口语词、疑难词,可以提高契约文书的整理和研究的质量,有利于充分发挥契约文书这类地方珍稀文献的研究价值。 参考文献 [1] 温州市图书馆《温州历史文献集刊》编辑部.清代民国温州地区契约文书辑选[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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